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11月, 2008的文章

人權教育的理論與實踐

圖片
1. 「人權」是人生而為人即有的權利,此為「自然權利」﹝ natural rights ﹞;只要是人,就享有人權,不因身分、性別、膚色、種族、語言、宗教 … 等因素而有差別。基本人權的特徵為:﹝ 1 ﹞不可讓渡、不可剝奪的權利;﹝ 2 ﹞不分多數少數;﹝ 3 ﹞人權是普遍的權利,其內涵可參考《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4 ﹞其是「以應該的方式對待人,也以應該的方式被對待」。 2. 人權核心價值為以下三個核心概念:人性尊嚴﹝ Human diginity ﹞、自由﹝ freedom ﹞、平等﹝ equality ﹞,此三者之間具有相互詮釋的關連性。而其中又以「人性尊嚴」為最根本,人性尊嚴是人類生而具有的內在價值。 3. 由於人權之所以為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因此有必要將人權的相關知識儘可能的傳達給每一個人,以促進人權保障的實踐,這就是人權教育的重要性與目的。所以「人權教育」是促成人們理解人權內涵並願意實踐保護自己與他人人權的行動。人權教育的最終目標是:﹝ 1 ﹞促進民主,﹝ 2 ﹞追求尊嚴與正義;﹝ 3 ﹞促使公民責任的實踐;﹝ 4 ﹞理解人類世界是互相依賴的大家庭。 4. 1948 年 12 月 10 日 ,聯合國大會師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是國際間推動人權教育實質的基礎。 5. 人權教育的實施也牽涉到許多相關議題的教育,包括「法治教育」﹝ Law related Education ﹞、「性別平等教育」﹝ Education for Gender Enviromental Education ﹞、民主與公民教育﹝ Education for Democracy and Citizenship ﹞、和平教育﹝ Peace Education ﹞與生命教育﹝ Education for Life ﹞等。 6. 人權的內涵包括權利,更包括「義務」與「責任」,因為人權教育的理想在於追求正義、公平、自由、多元、關懷、包容等價值,人權教育的目的在於保障每個人的權利不受侵犯,教導每位學生效力於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的權利,人權教育讓人能以公平、公正為準則對待自己與他人。 7. 人權教育的教師至少應具備下述人權知識: ﹝ 1 ﹞能夠對人權下定義; ﹝ 2 ﹞能夠說明人權與人性尊嚴的意義與關係; ﹝ 3 ﹞能夠說明

英國人權六十案

圖片
黃金鴻著‧聯經出版公司出版 1. R.V. Samuel [1988]2 WLR 920 女王對山彌爾案,該案判決認為”對於一個被警方拘留的人來說,最重要的權利也許就是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這權利在1984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第58條裡說的很清楚,即如果一個被拘禁在警署或其他地方的人提出要求,他有權單獨會見律師。 2. Dumbell v. Roberts [1944]1 All ER326 竇姆貝爾對羅伯茨案,該案判決認為”警察僅需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有人曾犯輕微罪行,就有權不憑拘票,把他拘捕。…這一項權力很容易被濫用,因而對社會不只沒有保護的功用,反會造成危險。不論依照普通法或本席所知的任何的成文法例,警察在進行拘捕之前,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懷疑被捕的人犯過罪,這是保護公眾必需的條件。 3.Leachinsky V. Christie [1946] 1 KB 124;[1947] AC 573 李欽斯基對克利斯提案,該案判決認為”警察在拘補人的時候必須先認定他曾犯何罪,並即時清楚告訴他””警察在拘補被捕的人時,必須告訴他控罪是什麼,不可拿不定主意,而必須作好決定,將決定擬成控罪,然後就該項罪拘捕他。” 4. R.V. Lemsatef [1977] 1 WLR 812 女王對列姆沙鐵夫案,該案判決”…海關人員和警官都沒有權拘留任何人協助調查。…不論拘捕或羈押,都應先把理由告知被捕或被押的人,否則即屬不當。” 5. Brazil V. Chief Constable of Surrey [1983] 1 WLR 1155布拉西爾對薩里警察局長案,該案判決”警員不止有理由,而且有必要,採取一切有合理需要的步驟,防止他們解送裁判官法庭的人脫逃。不過,什麼是合理的步驟要看當時的情況,那人的情緒與行為,控罪的性質,以及任何人都想得到的各式各樣的情況,都要考慮,如果以為每一個從警署解往裁判官法庭的人都必須帶上手銬,那可說是把法律看錯了。” 6. R.V. Waterfield [1964] 1 Q13 164 女王對沃特費爾德案,該案判決”警察有防止犯罪和把罪犯繩之於法的職責。一般說來,這自然是不錯的。但在另一方面,案例也告訴我們,如果警察在執行這一般性的職務時會造成人身或財產權的干預,他們的權力可不是漫無限制的。” 7.Entrick V. Carrington [1765] 19

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

圖片
王兆鵬著‧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1. 「緘默權」濫觴於英美法的「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就美國審判實務而言,「緘默權」對某些無辜被告確有其實益。其實益:﹝ 1 ﹞得防止審判者得知被告的犯罪前科;﹝ 2 ﹞在於能屏障被告開庭時的拙劣表現;甚多無辜被告皆無訴訟經驗,開庭時常因過於膽怯或緊張而答非所問,或會出現慌張的行為。另緘默權也可以防止政府以殘暴方式取得自白。 2. 美、日、德三國的法律或判例皆禁止法院因被告保持緘默而對其作不利的事實推斷;我國法官也不得因被告行使緘默權,而對其作不利的推斷。 3. 刑事被告有權聘請律師,在文明國家為其基本人權的一部份,美國將之明文訂於「人權法案」中,法位階上屬於「憲法」上權利,其「憲法」第六增修條文規定: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se ” 。我國律師權已普遍實施,但執法者仍偶有故意或過失違反《刑事訴訟法》其他有關被告律師權的情形,美國律師權最重要的規定是,以違反被告律師權而取得的證據完全無效;在 1964 年 massiah v.u.s. 案例認為,當被告起訴後自己聘有律師,警察必須通知律師始能對被告取供,若律師不在場,不論警察以何種方式取得被告陳述,亦不論該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是否具任意性,皆不得為證據。

參加如意讀書會月例會

圖片
97年11月27日下午6時30分,在台北市紫藤蘆餐廳舉行11月份月例會。 此次讀蔣勳所著「天地有大美」乙書,此書介紹食、衣、住、行之美,讓我們可以從生活中去體會真實的美。人要到了「遊刃有餘」更能感受自己的身體得到了空間的自由!

路檢、盤查與人權

圖片
王兆鵬著‧作者自刊本 1.本書共分八章,第一章論搜索扣押之客體;第二章附帶扣押、另案扣押與「一目瞭然法則」;第三章緊急搜索;第四章警察盤查之限制;第五章路檢及國界檢查;第六章評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計劃;第七章日本刑事審判實務觀察;第八章板橋地方法院實驗「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實證研究。 2.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控訴者享有受律師協助的權利」。美國明尼蘇達州之O’Connor V. Johnson案認為「不得搜索律師事務所」,因不論令狀如何詳細描述欲搜索扣押的處所及物品,皆不能適切保護律師與當事人間的祕密,會侵犯被告《憲法》上尋求律師協助的權利。本書作者則認為律師事務所的文書物品,係律師因業務上知悉的祕密所製作者,應完全不得扣押。若為律師持有或保管他人寄託的文件或物品,則得扣押。 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Coolidge V. New Hampshire 案,第一次討論「一目瞭然」法則(plain view doctrine);依該法則規定,警察在合法搜索時,違禁物或證據落入警察目視的範圍內,警察得「無令狀」扣押該物。「一目瞭然法則」所容許的扣押行為,係在合法搜索時,發現其他「違禁物」或證據,授權警察得予以扣押;而此處所容准者,僅為警察以「目視」方式發現其他證據,並未授權警察為另一個搜索行為。不過「一目瞭然法則」不表示警察得無令狀侵入人民住宅,適用「一目瞭然法則」仍有要件要遵守:第一,警察必須因為合法的搜索、拘提或其他合法行為,而發現應扣押之物;第二,必須有相當理由相信物所扣押之物係「證據」。 4.1968年Terry V. Ohio案是美國警察盤查權限的代表判決,本案法院借用Camara判決的「合理性」標準,取代「相當理由」,作為警察行為合法性的判斷標準。法院認為在面對「攔阻與拍觸」問題時,應綜合當時一切情形,判斷政府所為特定強制處分,在當時的情狀下是否「合理」,不應以「相當理由」為強制處分的發動標準。警察在觀察嫌犯後,形成「合理的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懷疑嫌犯涉嫌犯罪,所為的「攔阻與拍觸」係合理的,也就是合法的。警察必須根據當時的事實,警察依據其執法經驗,所作合理推論或推理,形成合理懷疑。 5.日本自白率及起訴定罪率之高,在全世界是知名的,1997年被告自白的比率為92.3%,起訴定罪為99.81%;

取締非法‧保障合法(馮滬祥教授撰)

  馮滬祥教授最近發表的「 取締非法‧保障合法 」一文,相當符合法治國的基本精神,在此將此文與各位分享─   取締非法‧保障合法(馮滬祥教授撰) 陳雲林在本月來訪,深具歷史意義,為六十年來,中共高層第一次來台;他在台灣所簽協議,均為有利台灣人民,如三通直航,更是台灣人民真正夢寐以求的大事,足以在兩岸創造雙贏,振興經濟。放眼世界,只有那些國際反華人士、及其馬前卒的台獨人士,才會拼命反對。 因此,台獨人士才會處處杯葛,對陳雲林揚言「如影隨形」;但他們手中破壞的,是整體台灣的形象;腳下踐踏的,更是無數人民純樸的愛心。 整體而言,警政單位此次在陳雲林來台的維安工作,勞苦功高,值得肯定。 然而,若為精益求精,此中仍有值得改進的空間。 例如,晶華飯店門口事件,現場的分局長失去先機,讓群眾逼近飯店四周,又因心生顧慮,不敢強勢驅離;加上只用缺乏經驗的替代役,自然進退失據,讓客人們困坐到深夜二點,實在應該追究責任! 另外,在圓山飯店前,對於騎摩托車、故意衝撞拒馬,以及動手推倒拒馬的人,事屬非法行為,當然應該嚴予取締。 然而,對於合法的無辜者,警員也應善加保護,善盡人民褓母的職責,尤其不能任意錯抓,造成冤假錯案。 例如,名律師李永然的兒子李廷鈞,台大政治系學生,當天要去士林夜市宵夜,只是路過美術館,卻因為也騎摩托車,身上也有背包,就硬被警方拉下,用「現行犯」逮捕,並以違反「集遊法」為名,移送台北地檢署,過程太草率,的確應予改進。 尤其,李廷鈞當天,並無任何衝撞行動,更未參與抗爭活動,純屬路過人,其背包內裝筆記型電腦、筆記本、以及學校用書,這哪裡像是去抗爭? 警方若是在背包發現了磚頭、汽油瓶、石塊、或任何攻擊用品,當然應該取締非法;但是,如今只是學生用品,就應保障合法。然而,警方都硬將其從機車拉下,並且扯斷背包,後來更一錯再錯,涉及向媒體釋放錯誤訊息,造成一個年輕人的心靈與名譽,都受到重大傷害,未免太輕忽人權。 任何民主法治社會,要能安定和諧,必有兩大法寶,一是取締非法,二是保障合法,這也正是馬總統對陳雲林來台的維安原則。但如今若以此為例,警方取締真正滋事分子,固然應予肯定,但對合法的良民,卻錯當成非法份子,把被害人錯當被告,如此會將先前的功勞與苦勞,都付諸東流,是多麼可惜的事情! 尤其,當時有電視台播出的畫面,雖然有機車鬧事的人,也有推倒拒馬的人,但都不是李廷鈞,然而旁白新聞卻是移花接

衝突是雙贏的開始(How To Manage Conflict)

圖片
衝突是雙贏的開始(How To Manage Conflict) Peg Pickering著‧譚詩詩譯‧新苗文化公司出版 1.人類生活與人的「衝突」已倍增,人要具備與別人共事的能力,是「成功」的決定性因素。要能有效處理衝突,應培養以下五方面的能力: (1)了解合作意向的各項重要因素; (2)對他人的需要負起責任; (3)了解互相支援的需要,建立起日常的互動; (4)擁有化解衝突和協商的技能,能解決衝突中的各種挑戰; (5)了解處理緊張與壓力,開始培養自己的一套處理工具和系統。 2.一件事存在著兩個以上的答案或行動方案時,就會發生「衝突」,「衝突」不一定意味著有敵意,但敵意卻必然成為衝突的一部分。 3.衝突如能妥善處理會有以下積極影響:(1)動機增強;(2)問題或解決方案得到強化;(3)群體的凝聚力;(4)對現實的調整;(5)增加知識與技能;(6)強化創造力;(7)促進目標的實現;(8)激勵成長。反之,如衝突處理不善,會成為下述的不利:(1)降低生產率;(2)信用受損;(3)聯合組織呈現兩極分化的態度;(4)封閉或減少資訊的流通;(5)風紀問題;(6)時間的大量消耗;(7)決策癱瘓。 4.衝突有下述類型; (1)內在衝突:對自己發火而造成的情緒失調。 (2)人與人之間的衝突:這是存在於一些個人之間。每個人都有「被當成一個個體的被尊重和對待的需要」、「控制的需要」、「強烈自尊的需要」、「前後一致的需要」等四項基本的心理需要;當這些需要得不到滿足,就會自動的引發衝突。這些需要未被滿足,可能會有下述四種反應的一種:「報復」、「支配」、「孤立」或「合作」。 (3)群體之間的衝突:這是存在於一個「特殊群體(團隊、部門、公司等)中的個體之間,而群體之間的衝突涉及一個以上的群體。「群體之間的衝突」對組織來說是最複雜和最嚴重的;任何時候,衝突都會逐漸升級和擴大。 5.當自己形成並實施一個深思熟慮的處理衝突的策略,便會得到有效的結果;所以,要能辨識衝突。衝突有三個階段:(1)第一階段的衝突是最不具威脅,只要用妥善的策略就能處理得非常好;(2)第二階段的衝突是更明確的挑釁,這是較長期累積而來,涉及更多的情緒;(3)第三階段衝突是「公開的爭鬥」,這時激動的情緒已難以控制。 6.衝突已至第三階段時,應考慮採用一種手段,成立對衝突各方保持中立的調解小組;而小組的作用可用(1)協商;(2)調解

林振煌大律師關切警察執法

烏龍逮捕事件, 大馬路上斲傷法治與人權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 林振煌律師 大陸海協會來台與我國海基會進行歷史性會商,因為之前曾擔任海協會發言人的張銘清跌倒事件,引發維安上的考慮。政府為了確保海協會來訪人員的安全,動用大量警力在機場、道路、飯店等公眾場所對於群眾進行罕見的大規模搜索、驅離、沒收旗幟等行動,引發民眾訾議。嗣對於在野黨發動的抗議事件,也造成警民流血衝突的不幸事件。 在警方以強勢作為驅離聚集在通往圓山飯店前的中山北路群眾事件,隔日媒體報導一件令人注意的事,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也是國內知名律師李永然律師的公子李廷鈞遭警方指控意圖推倒拒馬,被帶到警局偵訊,並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移送台北地檢署。 李永然律師對此發出聲明,表示李廷鈞當天因逢期中考讀書較晚,騎機車至士林吃宵夜,當時背後還背著重約6公斤餘的背包(內有筆電、書本、筆記本……),經過案發現場,卻剛好遇上警察進行驅離。當時李廷鈞隨即要騎車離去,卻遭警方誤以為另外騎機車的肇事者,硬將李廷鈞自機車上拉下,且將背包之兩條背帶扯斷。該「背包」及「機車」遺留在現場,而背包幸好有一位善心女子將之保管,且該女子因97年11月8日聯合報之新聞,始知道是李廷鈞被扯下的遺留背包,這背包已於11月8日下午6時回到李永然律師的手上。李永然律師認為李廷鈞在現場係路過,既未參與該活動,未持標語、吶喊,連「拒馬」碰也未碰一下,竟被錯當成「現行犯」移送,實在「烏龍」。 從法律層面看,這次「烏龍逮捕事件」,剛好可以提供吾人探討長期以來警方對於群眾活動進行執法時所存在的一些老問題。 群眾活動都是在公共得進入的場所進行,由於公共場所本來就是社會人民可以合法自由活動的場域,在這些場合如何判斷某些人的行為違法,並對其行為加以限制或對其財產、人身加以搜索、扣押,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牽涉到個人《憲法》上權利保障問題,值得國人高度重視與嚴肅看待,不能僅以單一偶發事件視之。 現行犯 一般警察最常用以合法化逮捕行為的理由就是「現行犯」,新聞媒體或一般人也未深究「現行犯」的涵義,以致讓警方長期來任意以該等理由掩飾非法逮捕的行為。 所謂「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指: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可見,得以現行犯加以逮捕,必須客觀上具有相當明顯情形(被追呼為犯罪人、持有

蘇友辰大律師關切人民的集會自由及警察執法

對集會遊行暴力事件的處理 -如何避免誤抓.誤辦及誤判的發生- 此次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訪問,政府為保護來訪人員的人身安全,強力執行「協和專案」,防制集會遊行人員可能採取的激烈行為,動用一萬八千人次的龎大警力維安,對於衝撞發生前採取低調姿態應付,但在依法舉牌三次之後,群眾仍然堅持不散,乃採取優勢的陣勢進行驅離行動,對所謂抗拒、滋擾或攻擊份子強行逮捕,並夾帶有搜索及扣押的動作,站在「保護合法,取締非法,制裁暴力」原則,警方果能依法行事,符合《集會遊行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當然為廣大人民所支持。       不過,從凱道到晶華到圓山的對峙、叫陣、推拒、衝撞、開打的火爆場景,引發嚴重流血事件,以及造成數百多名群眾及員警受傷來看,負責執行取締、驅離及搜捕的警察確有一段時間相當隱忍,為貫徹上級和平化解衝突的任務,始則處於挨打挨罵的守勢,令人同情與不忍。不過,由於時間拉長,大家的耐心已經達到極限,加上有心份子從中挑釁刺激,最後按捺不住而展開強硬霹靂行動,採取一連串的反擊、搜捕及扣押行動。雙方一時殺紅了眼,此時《集會遊行法》第26條所宣示的《比例原則》已拋之腦後,從媒體現場報導我們可以看到,群眾有的已經走避,仍有警察追逐及警棍交加之情形,或在抵抗的情形已經消失,還有繼續實施強制逮捕之行動者。若然,警方被指為執法過當,自不能推辭否認。       平心而論,在這種極度混亂衝突的情況下,要求警察百分之百正確執法,完全符合《均衡原則》,吾等如設身處地來想,恐怕都是事後諸葛,無乃是要求過份。因此,當時在場的群眾,包括觀望看、熱鬧或路過者就有可能「堵到槍頭」,以致有被誤打及誤抓的情形,即不足為奇。個人體察警方正確執法的困境,對此認不宜苛責或太過深究。       也由此之故,警方依據《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認定係妨害公務之現行犯所逮捕的人犯是否即為真正行為人,在亂軍之中是否發生誤認而誤抓,自應仔細對照現場搜証錄影,並訪談在場目擊証人(如媒體攝影記錄)不宜以現場拘捕者即指為嫌犯,再以負責拘捕的員警充當証人而為指控,否則即容易故陷入人於罪。此外,被拘捕的嫌犯如當場否認而能夠指出相關人証,警方亦應進行查証;果發現錯誤即應當場釋放,不可將錯就錯,任意移送。最可怕的是,將來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時段,警方一不作二不休

參與調解技巧的研習

97年11月22日~24日一連三天,在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舉行調解人訓練,我與二十餘位仲裁先進均參與。 由新加坡調解中心(Singapore Mediation Centre)派來二位講師為我們授課。 老師介紹了調解要運用的七個要素「利益」、「方案」、「標準」、「替代方案」、「溝通」、「關係」、「承諾」,大家並分組進行「角色扮演」並操作,學習得津津有味。 課程結束後,於97年11月24日下午6時,假南京東路四段「點水樓餐廳」宴請二位老師,學員並推邱琳濱擔任班長,盼今後能每年有二次聚會。 上了此一課程,覺得台灣要努力培養調解人的調解技巧,調解業務才有成功的可能性!

企業全面品德管理─看見亞洲新利基

圖片
企業全面品德管理─看見亞洲新利基 ﹝Renewal Through Total Ethical Management﹞ Frank- Jurgen Richter李克特著‧馬家敏編‧羅耀宗等譯‧天下出版 1.本書建議亞洲各個社會─包括商業、政治、媒體、公民社會─採用「全面倫理管理」﹝Total Ethical Management﹞,去瞻望、管理和改造它們的組織,推動積極正面、可長可久、可敬可佩的變革。作者深信亞洲的倫理真空正處於十分窘迫的狀態,如果找不到新的倫理根抵,倫理繼續飄流,後果必然十分嚴重。「倫理」觸及社會的所有層面,只要貪污腐化或無德敗行的企業作風仍像是未癒合的瘡口,長期的永續發展和經濟的繁榮就會受到阻礙。 2.亞洲這塊地方,未必都對「菁英」喪失期望,亞洲的成功,必須歸功於以下「價值」:堅強的工作倫理、重視教育、員工願意犧牲或抱持正面態度、創業精神和創造力蓬勃、解決問題的能力出色、儲蓄水準高。亞洲的成長與發展必須注重「倫理道德問題」。企業希望讓人覺得它們正面積極地融入社群,這正是實踐倫理道德的表徵,亞洲的企業和民眾生活,「道德」的根無法伸得更深,因素之一在於相對缺乏「公民社會」。 3.「企業倫理」是「應用倫理」的一部份,過去數十年,「應用倫理」快速成長有兩大原因;第一是倫理教育始終有其必要,「道德意識」不是與生俱來的,必須靠後天學習。第二在於科學、技術和商業領先走在前面,消費、規定、法律則落後,兩者不可避免存有道德落差。 4.倫理理論和道德實務必須學習,而「持續學習」是今天知識經濟的特徵;致力於終身學習的組織文化,最有機會在全球村複雜且不斷變動的連結關係中欣欣向榮。「企業文化」如能適當地注意人與人互動的倫理構面,尤其可望在組織的和諧及生產力方面大有斬獲。 5.新的倫理基礎─所有的行為人都應盡一分心力,將兼容並蓄社會各個部門之長,而且能使這種合作獲得成功;這是現在和未來的潮流。 6.「TEM」是激烈的三點變革行動方案,理想上應該採行之後立即同時推動: ﹝1﹞倫理x光:所有的部份、活動、管理職能應該通過「倫理x光」的檢驗,以確認倫理行為的關鍵之處。 ﹝2﹞潛移默化:整個組織應該經過倫理潛移默化的過程,將高倫理標準應用於所有的部份、作業流程、營運活動、管理職能。 ﹝3﹞推己及人:實踐TEM的公司,應該讓其倫理文化確實傳達給廣義的公民大眾。

出席台北市國際傑人會會長交接

圖片
97年11月22日下午3時30分,台北市國際人會舉行第18屆、第19屆會長交接,我仍援往例出席,由劉美芳會長將棒子交由揚新安承接,代表「薪火相傳」。 我喜歡台北市傑人會的宗旨,培養「明禮義知廉恥的高尚人格」,並提倡忠孝、仁愛、信義、和平」之良好道德,何等崇高,盼台灣社會能以此為目標,使台灣成為一高品質的社會! 「服務、給予、關懷」是傑人會友深植心中的信念,集合社會才智之士的力量,傑人會以永不澆熄的熱情為社會奉獻己力,對於提倡傳統倫理道德、公益活動、培育新世代,不僅帶頭號召,並以實際行動響應,更希望藉此喚醒人們心中的火苗,一同投入社會服務。 時序遞嬗,轉眼間,台北市國際傑人會十九歲了。回顧過往,傑人會由幼小而茁壯,及至開枝散葉,傑人家庭愈來愈大,每位會友在社會中各擅勝場,能擁有眾多社會佼佼者參與,是台北市國際傑人會的福氣,大家有志一同願為社會服務,更是傑人會的榮耀。但,若無一稱職「火車頭」的帶領,傑人會的功能該如何發揮得淋漓盡致? 自1990年創會以來,歷任會長各個莫不是勠力而為,無私地付出,為傑人會打下堅厚基礎。過去一年來,美芳會長推動會務以「環保‧公益‧快樂向前行」為精神主軸,不僅日常生活響應節能減碳的環保概念,更注重「心靈環保」,藉著舉辦大自然風情、藝術饗宴及助人為樂等活動,讓人學習以平實、清淨的心迎向每一天。 2009年將由新安兄接棒擔下會長之責,未來一年的會務展望為「創新‧成長‧品質‧卓越」。「成長」無疆界,期待在新安兄的帶領下,傑人會不只追求個人成長,在各項高素質的服務上追求再度提升,將台北市國際人會的優質招牌推向卓越的巔峰。

圖說遼‧西夏‧金

圖片
龔書鐸、劉德琳主編‧鳳凰出版 1.「遼國」是中國歷史上以「契丹族」為主體建立的王朝,其創建者為耶律阿保機;契丹族是中國古代北方地區的一個民族。遼國共歷九帝,前後二百十年;遼國採用「因俗而治」的統治制度,其經濟大體可劃分為三大區域,即「漁獵區」、「牧區」和「農區」。保大五年﹝西元1125年﹞遼天祚帝被「金軍」俘虜,遼亡。 2.耶律阿保機為取得更多的財富,擴張勢力,樹立權威,其曾四處征討,也掠奪漢人,其中有韓延徵、盧文進、韓知古;也引導利用漢人從事生產,促進經濟發展。耶律阿保機創造「契丹文字」,制定法律,他領導的契丹,成為當時中國北方一個強大的地方政權。 3.女真族完顏阿骨打建「金國」,起兵滅遼。 4.遊牧的契丹人,生產、生活方式與「農耕」民族大不相同,契丹族崇拜太陽,其食物以「乳肉」為主,貴族也好飲茶,契丹的傳統服飾,有「胡服」、「國服」、「番服」不同的稱謂。又遼代文學作品的作者多為貴族、上層人物,內容多反映貴族社會生活和統治集團內部問題。 5.「西夏」是中國歷史上以「黨項族」為主體建立的王朝,創建者為李元昊。「黨項族」原屬於「羌族」的一支。經過李繼遷、李德明兩代人的艱苦努力,向西發展,奠定了李元昊的稱帝建國堅實的基礎,宋仁宗寶元元年,元昊正式稱帝,國號「大夏」,史稱「西夏」。西夏共歷十帝,前後190年。西夏文化的核心是「儒家文化」,其於末主寶義二年﹝1227年﹞被「蒙古」所滅,黨項原沒有文字,內遷之後,用自創的「西夏文」研讀漢人書籍,翻譯大量經典著作,又興辦太學。 6.金國是中國歷史上以「女真」為主體建立的王朝,創建者是金太祖完顏阿骨打,「五代」時,女真之名始見於史籍,並受「契丹」統治,於遼天慶五年﹝1115年﹞稱帝建國,國號「大金」。金朝建國後,大敗遼軍,並以「遼五京」為戰略目標的滅遼之戰,攻取東京﹝遼寧遼陽﹞、上京﹝蒙古巴林左旗南﹞、中京﹝內蒙古寧城西大名城﹞、西京﹝山西大同﹞、南京﹝今北京﹞、五京一下,遼朝隨即滅亡。金滅遼後,與北宋遂成敵國,進而於天會五年﹝1127年﹞滅亡北宋。金共歷九帝,前後120年,金代文化雖然保留和吸收了女真族的某些文化傳統,但基本上仍是繼承遼、宋的「漢族文化」。金國於天興三年﹝1234年﹞在蒙古軍與宋軍聯合進攻下滅亡。

感謝聯合報還原真相

圖片
(翻攝於聯合報) 11月7日我的兒子廷鈞遭警方錯抓及媒體錯報事件,經連日來的追蹤,已逐漸還原真相。 我兒當天確僅係「路過」,而未參與該項「集合活動」,對於該活動的參與者無一人認識,更不必說「在場助勢」了! 身上背著6公斤餘重的背包,內有「筆電、書籍...」等,怎有可能去參加抗爭呢?警方應就此一錯抓趕緊道歉,才是正辦。 另,聯合報已於97年11月22日A11版刊載「李永然兒子  未推拒馬」乙文之報導,藉以還原真相,這是媒體負責任的作法,感謝聯合報!

大國衰落─美國破產前夕

圖片
大國衰落─美國破產前夕 楊衛隆著‧英屬維京群島高寶公司台灣分公司出版 1.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美國出現土地價格急升的泡沫景況,1929年10月29日,股票市場大崩盤,到了年底,觸發了著名的「經濟大蕭條」。2007年的美國「次貸風暴」與地產泡沫會讓歷史重演,引爆另一次「經濟大蕭條」。 2.美國羅斯福總統於1932年上台之後,以「放水的方法」﹝即”放鬆銀根”﹞對付經濟大蕭條,1934年獲得改善,1936年大致脫離經濟大蕭條。1949年至1957年,美國股市一直處於「牛市」,股價持續攀升,往後的10幾年,美國一直保持世界第一經濟大國的地位。但80年代開始,「德國」和「日本」等國家迎頭趕上,美國失去了工業大國的地位,外貿出現無法承擔的赤字,國債金額已經到了危險的邊緣。美國已由全球最大工業輸出國轉為全球最大工業進口國;也由全球最大債權國轉為全國最大債務國。 3.自「雷根政府」開始,美國開始走向「內需型經濟體系」,要推動內部消費就要增加消費者的借貸金額,讓他們有更多錢消費,於是,美國出現龐大的「信貸業務」,以大量放債維持內需的經濟發展。又布希總統為了對抗因為「達康泡沫化」及「龐大軍費」引起的經濟問題,因而大舉降息、放鬆銀根、鼓動房市和股市,使得2001年至2007年房市和股市大升,為日後的「次貸風暴」營造了最佳環境。 4.美國現在的經濟體系本末倒置,沒有真正推動工業和農業,濫發信貸支持過度消費,造成「次貸危機」。 5.美國至2008年7月底其國債﹝National Debt﹞已達9.533兆美元,美國令人憂心的是「國債的增加」,而非「財政赤字的增加」;柯林頓任內成功地減少國債,而「小布希」上任之後,國債又急升。 6.目前美國不僅是政府缺錢,就是「百姓」也不見得富裕,2008年7月1日美國勞工部的報告顯示,一年內美國喪失了43萬8千個就業職位,單以6月份而言,就有6萬2千人失去工作。美國工業的主要問題是「汽車工業」,其工業當前危機是「汽車製造業」,汽車賣不出去,車廠就要停產,要是美國汽車業崩潰,對美國經濟打擊非同小可,最直接衝擊就是「失業率」增加。 7.「花旗銀行」是美國的主要金融機構,花旗因次貸風暴惡化、美國市場及經濟情況欠佳,致花旗前景不佳,要是「花旗銀行」出了事,美國的經濟情況更不好乃在預料中。 8.衝擊美國銀行體系的,除了「次貸風暴」外,還有外債、通膨、停滯性通膨、信換證

後美國世界﹝The Post-American World﹞

圖片
法理德‧札卡瑞亞著‧杜默譯‧麥田出版 1.近五百年來世界發生過三次結構性的權力轉變,而這些在權力分配上的根本變革,則重塑國際政治、經濟與文化生活的面貌。第一次是西方世界的崛起,始於十五世紀;第二次轉變是發生在十九世紀末葉的美國崛起;第三次權力轉變,可稱為「群雄競起」的時代﹝the rise of the rest﹞,這波成長趨勢以「亞洲」最為明顯,但已不侷限於亞洲地區。又在「軍事/政治」層面上,仍然處於「單一的超強世界裡」,但在產業、金融、教育、社會、文化等每一個面向上,權力正在轉移,逐漸脫離「美國」支配,人類已邁進一個由許多地區和許多人共同界定與監督的「後美國世界」。 2.天天登上報紙頭條的「伊斯蘭恐怖主義」,是個歷久不歇的大問題,但也只是個涉及少數狂熱份子的問題。目前在西方,每增加一次恐怖攻擊,恐怖效應就減少一分。人們已心照不宣的體認到,「處變不驚」乃是最好的反恐政策。 3.驅動這個新時代的經濟力是「資本自由流動」,這是相當近期的現象;隨著全球貿易成長,大多數的西方國家都於1970和1980年代先後解除管制,結果便是龐大且與日俱增的資本得以自由流通。隨著「金融自由流動」而來的另一個政策革命:擴充獨立的中央銀行,調控「通貨膨脹」,「惡性通貨膨脹」乃是一個國家可能面臨的「最嚴重經濟弊病」,會吃掉幣值、儲蓄、資產和工作,甚至比「經濟大衰退」還要糟糕。「惡性通貨膨脹」奪走你現有的儲蓄;「經濟衰退」則奪去你可能擁有的「降低生活水平」。 4.自1980年代以後,政治、經濟和「科技」這三大力量共同推動,形成一個更加開放、緊密連接、嚴酷的國際環境,同時也給各國開始攀上成長繁榮階梯的嶄新機會;「通訊普及」意味著世界聯繫越來越密切。 5.往後一、二十年,美國的地位必然會下滑,美國本來必會出現大規模、迅速或重大的衰退。美國面臨的挑戰不僅「經濟競爭」,更棘手的挑戰是「政治問題」。美國雖高踞新興體系的頂點,但同時也會受到新秩序最嚴重挑戰的國家;其他的大國大多會看到自己拓展世界的地位。 6.中國自1979年展開經濟改革,中國經濟成長率超過9%,時間幾乎長達30年,是世界史上最成功的發展故事。中國已成為全世界第二重要的國家,位國際體系增添嶄新的元素。中國政府儘管有種種缺失,卻能保有基本上屬於務實能幹的成分。不過中國經濟成長也造成「環境」破壞,大陸大河系統26%由於「喪失基本生態機能」嚴重污染

實踐公司治理─台灣集團企業的功與過

圖片
葉銀華著‧聯經出版公司出版 1.要維護經濟世界正常運作,必須確保投資大眾獲得他們應得的報酬﹝相對於他們所承擔的風險﹞,這就是「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真諦。韓國自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後,大幅改革「公司治理機制」,包括:強化小股東權益保障、集團瘦身與降低負債,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強化內控制度和引進團體訴訟。 2.公司是股東的,因此公司的董事會與管理團隊應忠於股東,並且兼顧其他公司參與者的合作權益,這就是上市櫃公司董事會、管理團隊應盡的責任,即董事、管理階層對股東應善盡注意與忠實的義務。 3.股東權益有賴政府周延設計相關法規,並透過證券主管機關的認真執行,來建構一個保障股東權益的證券市場,藉以吸引國內外資金參與,推動國家經濟成長。 4.「公司治理」的本質,是保障「外部股東」的權益,這就是為何大部分股市的主管機關將保障小股東權益列為「最重要之最」的目標。公司治理的基本功能,在於「創造公司價值」﹝create value﹞與「公平分配價值」﹝distribute value fairly﹞。 5.主管機關應做好「集團監理」,在建立集團的資料庫後,特別針對公司治理有問題的集團,嚴密監督旗下公司的「非常規關係人交易」與「異常交易」;其次,強化集團旗下公司的治理機制﹝董事會的獨立性、專業性﹞與資訊透明度,降低疑似傷害股東權益之交易的發生。 6.主管機關有必要統合相關部門與機關,詳細了解與追蹤集團複雜的交叉持股結構,因為在愈來愈多有問題的交易,被設計成表面上「非關係人交易」,而實質上是公司大股東背後一手操弄。 7.台灣的集團企業旗下上市公司董監事會普遍存在「家族化」與內部化的現象,導致無人可以監督與制衡「控制股東」。金管會可要求集團改善公司治理,強化旗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與專業性,讓獨立董事結合查帳會計師與內稽主管,檢查「關係人交易」與「放款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引進獨立董事,可以有利於「利益衝突迴避原則」的實行。 8.為做好集團的公司治理,要檢討《公司法》第27條法人代表董事制度,這些法人代表董事是可被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因此有可能傾向消極作為,同時也不能領董監事酬勞;法人代表的背後操盤者是「控制股東」;建議政府認真思考取消法人代表董事制度,讓全部董事、監察人皆由「自然人」以個人名義出任。 9.健全董事會功能,董事會制度有八個原則,即:有權

感謝蘋果日報善意回應

圖片
(翻攝於蘋果日報) 日前蘋果日報對我的兒子廷鈞於圓山遭警誤抓事件作了報導,但報導內容與事實有出入。所幸,在與蘋果日報溝通後,也給了善意回應,在得知事件真相後,也立即作了更正報導,不愧為國內第一大報! 人民「知」的權利是建立在「正確訊息」之上,將「正確訊息」作「正確報導」,對於閱眾、媒體及社會即為一大福音!

先別急著撞牆

圖片
蔡祐吉著‧英屬維京群島高寶公司台灣分公司出版 1.台灣出現一些「私房餐廳」,地點不在鬧區,這種餐廳掌握住金字塔頂端人士最渴望的「隱私」、「獨特」等期待,創造出「個人藍海」。 2.有計程車司機,想出「定點接送」的點子,在某兩個短距離定點接客,接願意「共乘」的客人。所以,在不景氣時代,「創造新市場」比「在原有市場裡混戰」,更有機會殺出一條生路。 3.在不景氣時代,人除了維持一個「正面、樂觀、自信」的態度外,還要有一種「自我分割」的技術性做法,不能畫地自限,才能趕上Web2.0時代的腳步。 4.從事任何工作,都應該要用更細膩的心思,來面對每一個細微的小地方,特別是「服務業」、「醫療業」與「高科技產業」。要多關注細節,唯有「吹毛求疵」,才能跟上現代社會競爭激烈的腳步。 5.人要記得投資「自己」,透過投資自己,使自己成為績優股,投資的方式如多念書增添知識、多旅遊增廣見聞、學習技藝補充工作能力……等。 6.人不是萬能的,在發展時可能碰上「能力缺口」,這時要努力將缺口補起來,即可在學業、工作場域無往不利。 7.「思考」與「應用」比閱讀重要,與其拚命「啃書」,不如慎思明辨,改善讀書的質,增加反思與運用的訓練。 8.待人接物,要維持良好態度,不能「大小眼」,要真心誠意,拋開偏見,一視同仁,才能累積好名聲。又能有「良好態度」,才能獲正面回饋。 9.人不僅要能有所堅持,更重要的是能看出潮流方向「順勢以對」;人要堅持自己的擅長,並將之發揮到最高的境界。 10.人要「準備好」,且不必「謙虛退讓」,一有機會,大方站出來,這樣「機會」就給了我們這種有準備的人! 11.不景氣時代,大家仍渴望「成功」,本書所指出的方式有其效益,想成功者不妨閱讀一下本書!

藝人個人工作室為人力仲介業?法院判決國稅局核定違法

日前藝人大小 S (徐熙娣及徐熙媛)所成立之工作室前遭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該藝人工作室於 90 、 91 、 92 年度未能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及「提供旗下演藝人員參與電視節目或其它活動主持、戲劇演出或代言等機會」為由,逕依「人力派遣」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此項認定顯然與法有違,乃循復查及訴願救濟,惟均遭駁回,爰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敏哲律師及溫藝玲律師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日前部分案件審理終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敗訴,判決中直指藝人與所成立之工作室係屬一體,所得產生之來源係藝人之表演收入,此與「人力供應業」之情形有別,藝人應以藝人所從事之主持、演出、代言等活動認定,而應屬「技藝表演業」,故國稅局按人力派遣業同業利潤淨利率 30 ﹪,核定原告全年所得額,即有違誤。此項判決之揭示,彰顯國稅局近日對於藝人工作室大動作追繳,確有適用法律及認定事實之違誤。

刪除網路發表的不實言論,提供正當合法的網路使用環境

2008年11月6日發生在圓山中山橋前的衝突事件,當時因場面混亂,警察誤認廷鈞是滋事份子,而發生捉錯人之烏龍事件。豈知,事後竟有絲瓜日報部落格之版主在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損害廷鈞之名譽,本人已於11月14日發律師函予絲瓜日報部落格所屬之服務提供者即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請其依法處理。雅虎公司在接到本人律師函後已依法刪除該絲瓜日報部落格所發表之不實言論,本人非常感謝雅虎公司的協助處理,並提供社會大眾一個正當合法的網路使用環境。 言論自由雖是憲法所保障的自由,但不得予以濫用;否則,容易涉及誹謗他人之名譽、侵害他人之權利。本人在此呼籲網路上使用者,千萬不要恣意發表不實言論,以免觸法。

透過演講,推廣法律知識

執業律師已近30年,每天期盼台灣能成為一個優質的社會;為此,乃不斷地推廣法律知識。 過去我對法律知識較著重於民眾,而近2年來我更深覺「公務人員」更應知法。 由於公務員是執法者,一旦欠缺法的認知或尊重,就會侵害人民權益。 就以「警察」為例,這些人是執法的第一線,素質原本不佳,再加上不良習性,如再對法律漠然,則偏差之事在所難免! 我的家人遭警察的不當執法,仍不減我對法律知識普及的熱度,我於97年11月13日南下高雄演講「大陸台商投資糾紛解決機制」;於97年11月14日中午1時~1時50分,在世貿一館演講「購屋糾紛預防與解決」,於97年11月17日下午2時~4時,在聯合報演講「公寓大廈常見糾紛與解決之道」。

佛教─迷信or智信?!

圖片
慈誠羅珠堪布著‧喇榮文化出版社 1.佛法是一種信仰,而其基礎和重點不在於「信仰」,而是「智慧」和「大悲」。佛教的真實含義是「佛學」,因為佛法是讓凡夫通過「修學」以達到佛的境界的一種方法。佛教的精華所在是「悲智雙運」,修行就是要修悲智雙運,學佛就是學「智慧」與「大悲」。 2.「法身」才是真佛,「法身佛」乃指悲智雙運,其不同於「化身」與「報身」;佛的化身與報身是佛為了度化凡夫與「十地菩薩」而分別顯現的形象。 3.傳法的首要目標是要傳「三法印」(即:諸行無常、有漏皆苦、諸法無我)的義理。唯有透過「三法印」才能讓凡夫從「輪迴」中解脫出來。 4.悲智的「智」,乃指證悟空性的智慧,證悟人無我,證悟顯宗中觀的空性,以及證悟大空性與光明。又「悲」乃指大悲心,這是大乘佛法的精華,「布施」及「忍辱」等行為,都是世俗方面的大悲心。真正的悲心,是在生死關頭能做出捨己為人的決定,並付諸實行。菩薩所行持的「六波羅蜜多」都未超出「智悲」之義。 5.眾生要希求「解脫」,才會有「出離心」,而「出離心」是「菩提心」的基礎;在「大悲心」之前,也是要先有「出離心」。 6.「世間法」與「出世間法」不同,衡量二者要以是否具備「出離心」為標準的。又「大乘」與「小乘」的差別,乃在於是否具備「菩提心」,凡為了自己的解脫,而修行,則無論所修的法本身有多麼殊勝,都只能算是「小乘」的修法。大乘要發菩提心,首要之務乃調整心態,而:要放棄對世間的貪著,及放棄只顧利益自己的想法。又要想解脫、成佛,須有「三殊勝」,即「三要點」,要(1)動機殊勝;(2)無緣殊勝;(3)迴向殊勝;無論作任何善事,都不能離開這三種殊勝。 7.「菩提心」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要有決定度化眾生的慈悲心;(2)要有為度化眾生而發誓成佛的決心。

警察務必慎行公權力

一如民主國家發展的腳步,街頭會不時傳來遊行抗議之聲,人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而政府及社會大眾也會給與尊重。近年台灣的群眾集會也多了起來,大規模的如主張政治立場的,小規模如不服某些政策規定的,現在甚至有些人對《集會遊行法》的妥適性進行討論,也正熱鬧的集會中。 集會的目在於表達意見,切勿刻意製造衝突;我們了解目前台灣大多數的群眾戶外集會,是由政治人物所推動,例如過去的「紅衫軍」、日前的抗議陳雲林來台事件。但莫忘,現今民眾最迫切需求的,是攜手渡過「金融海嘯」的衝擊,力圖社會和諧、穩定發展,以此觀之,集會時,政治人物要節制,執法的警員也要自我克制,才能降低衝突,減免衝突帶來的動盪不安與社會成本的過多付出。 折衝樽俎的拿捏難料,唯有政府不偏不倚架構起平衡的骨骼,亦即行政及司法的公正執法,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司法機關應依法偵審,人民的集會遊行才不會帶來社會災難,也才是根本之道。就以警察而言,身為執法的第一線,行使公權力,務必依法,不但要「毋縱」,也要「毋枉」,才能獲得人民的信賴。 我國在這方面仍需努力改善。筆者之家人親身體驗了一場洗禮, 97 年 11 月 6 日 晚上「台北美術館前聚眾事件」發生,我就讀於台大的兒子李廷鈞路過,並未參加聚眾活動,竟因「騎機車」而遭警方誤抓,有人露消息給媒體,媒體又因是「名律師之子」而做了錯誤報導,螢幕上大肆出現:「扔汽油彈」、「推拒馬」、「拉拒馬」、「率眾滋事」、「抱著媽痛哭,向媽說對不起,請原諒」等等字眼。天啊,這樣的新聞連報三天,還繼續在網路流竄,以訛傳訛,羽毛似是而非變成大鵝,對筆者及筆者之子的傷害,莫此為甚! 我的兒子只是要前往士林夜市買宵夜,身上背著 六公斤 餘重的背包(內裝筆電、書、筆記……等),在現場巧遇第二波驅離,隨即要離去,並未犯罪,竟遭誤抓,媒體又做離譜的誤報,夜半,真是疲憊不堪;幸好目前相繼有媒體如 TVBS 、中央通訊社、獨家報導……等陸續做「還原真相」的報導,大家可以看清他沒有做上述違法的事。   本件警方當夜以《刑法》第 149 條:「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將我的兒子移送,這樣的「烏龍事件」,顯然就是一樁道地的「人權侵害」事件。因為我的兒子僅僅路過,未參與、未率眾滋事、未持標語、未吶喊、未碰拒馬、未扔汽油彈(註:我兒子出生迄今仍未見

參加母校創校80年校慶酒會

圖片
民國97年11月14日下午6時30分,台大校友總會孫震理事長主持台大創校80年校慶酒會,我也出席了,當天非常熱鬧,台大李校長希望台大能成為世界百大大學之一,我做為一位台大人也同樣地有此一期待!

巴菲特開講(Warren Buffett Speaks)

圖片
巴菲特開講(Warren Buffett Speaks) Janet Lowe著‧李振昌譯‧商周出版 1.對巴菲特來說,「投資」是一種運動也是娛樂,他比喻發現優良的投資標的,就像是「捕獲一頭行動敏捷的稀有大象」。他的休間時間,都給了朋友、家人,與「打橋牌」;「橋牌」是巴菲等最喜愛的活動。 2.巴菲特認為「研究失敗的企業比研究成功的企業更有收穫;一般商學院習慣上是研究成功的企業」。我個人非常認同此一看法;因為「成功不易複製,但失敗卻可避免」。 3.巴菲特不以賺來的錢來衡量自己的生活,因為金錢有時固可讓自己生活在比較有趣的環境中,但卻無法改變「有多少人愛你、或自己有多健康」,因為「金錢買不到愛」,最能代表成功的是「擁有他人對自己的敬愛」。 4.巴菲特非常重視「誠實」,他認為「建立名譽要二十年時間,破壞名譽只要五分鐘」、「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說謊」。 5.個性是可以培養的,巴菲特認為「跟比自己優秀的人交往,自己也會變得更好」。 6.巴菲特的脾氣不錯,他的友人孟格說:「他從來不記得巴菲特發過脾氣」。 7.巴菲特對子女就跟對員工一樣嚴格,他認為要給自己的孩子良好的成長環境與受教育的機會,包括在家中的學習;所以給自己子女太多金錢,是不正確也不合理。 8.巴菲特之妻蘇西於2005年得了口腔癌,後逝世,這一死對巴菲特產生了影響。巴菲特了解到人生短暫,轉瞬即逝,他開始改變日常生活與工作,也改變了後事的安排。 9.巴菲特重視每一個一起工作的人,對於自己不喜歡或不欣賞的人,就不會跟他們互動;而雇用員工,要看三種特質:「正直」、「聰明」與「活力」;而且「正直」是絕必要。 10.巴菲特認為管理時間的最好方法,就是敢說「不」;「不值得做的事情,就不值得做好」。 11.巴菲特讓自己的股東覺得自己像是老闆;所以,股東很支持他,又他也希望自己的經理,要覺得自己像老闆,不要只覺得自己只是為他人作嫁。 12.巴菲特說投資最重要是「安全邊際」(Margin of Safety),它是理想投資的三個基礎,即「適當的性格」加上「適當的智慧架構」,才會有「合理的行為」。 13.巴菲特的投資股票,是投資企業,一旦發現一家好公司,就會決定以什麼價格買入,以及管理如何。跟著大家一窩蜂追帳,就會套牢。 14.購買盈餘高的股票,是對抗「通貨膨脹」的工具,巴菲特非常懂得規避不良投資,買價低於「股票價值」,就不會有風險。 15.

談「購屋糾紛的預防與解決」

今年以來,房地產市場不斷呈現下滑趨勢,而購屋糾紛卻不斷增多。買賣不合致糾紛產生,對雙方而言均是痛苦之事,如何在購屋前先做好功課,「預防勝於治療」的觀念不可無! 我今天應經濟日報之邀,於世貿建材展中為關心房產的業者及民眾演講「購屋糾紛的預防與解決」,內容如下─ 一、 由於房地產交易市場日漸熱絡,相關之糾紛案件亦逐年增加,根據內政部之統計,94年至95年第一季共計1216件;其中557件(46%)來源為仲介業、588件為建商(48%)、57件為代銷(5%)。而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統計,光是96年全國各縣市政府受理之不動產消費申訴案即有1316件。至於各交易糾紛的發生原因,大抵為契約審閱權、房屋漏水、隱瞞重要資訊、交屋延遲、仲介公司欺罔行為、施工瑕疵、廣告不實、坪數不足、建材設備不符、定金返還及停車位使用權等等問題。 二、 至於要如何避免房地產交易時發生糾紛呢?消保會特別呼籲消費者,首要之道是了解目前購屋糾紛的態樣,以及要求業者製作「不動產說明書」,詳細記載買賣標的物之內容。依據內政部編訂之不動產交易宣導事項及實務運作之經驗,茲列舉以下房地產交易時消費者應注意的事項: (一) 買賣房地產時應特別注意: 1、 房地產買賣應委託合法業者:如消費者自己無法了解、確認房地產交易時之專有名詞及相關手續等,可委託領有地政士公會識別證之地政士辦理簽約及產權移轉登記等事項。 2、 注意廣告有無不實或引人錯誤:《公平交易法》第21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3、 現場履勘:無論是土地或房屋,甚至預售屋,皆應實地勘查,對標的物範圍及各種情形詳細詢問清楚,必要時,向左鄰右舍查詢,以發現真實。 4、 掌握市場行情資料,可參考附近之成交案例,注意售價是否公平合理。 5、 建商或仲介業者應主動提供買賣契約書,消費者並應在審閱期間內詳細檢查契約內容。 6、 應先瞭解貸款額度情形及衡酌自己的經濟能力。 7、 消費者應審慎考量關於山坡地建築之安全性。 8、 瞭解出售原因。 9、 勿貪小便宜、勿倉促下決定,注意貨比三家不吃虧。 10、 房地產買賣主體要先行確定:尤其在買賣中古屋應注意出售者是否為房屋的所有權人,若非屋主親自出售,至少也出示授權書,否則可能造成「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的情況。 11、 此外,購買預售屋時應特別注意查明已否領得建築執照、注意開工日期、完工期限及交屋日期、完工後之管理維

貿易融資技法指南

圖片
邱茂仲著‧華文網公司出版 1.進出口貿易融資的形式很多,名稱各異,根據提供資金的對象不同,可分為「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兩類。前者,是當進出口商之間,一方信貸資金的獲得,是由另一方提供的,這種融資形式屬之;如果買方未收到貨物提單就已經付出全部或一部貨款,則是屬於進口商向出口商提供了「信用」;如果買賣雙方之間,一方信貸資金的獲得,是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就構成了「銀行信用」。銀行對商業匯票承兌,也屬「銀行信用」。 2.進出口融資依融資時間分為裝船前和裝船後,而分為「裝船前融資」、「裝船後融資」;融資過程必須考慮「外匯風險」。 3.進出口貿易結算和融資,需借助一定的信用工具,即「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以匯票(Bill of Exchange)為例,可分為「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匯票的關係人,「出票人」(Drawer)通常是出口商,「付款人」(Drawee),通常是進口商或其指定銀行,「收款人」(Payee),通常是出口商的指定人。 4.匯票可以「貼現」(Discount),所謂「貼現」乃指不論匯票或期票,它的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以前,為了取得現款,向銀行貼付一定的利息,把票據的債權轉讓給銀行,銀行經審查同意,按票面金額扣除從貼現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的利息後,餘額付現給持票人,票據也就轉讓給銀行,此一過程稱之。 5.在進出口貿易結算中,很大一部分交易是利用先交付單據再付款的結算方式,主要是「信用狀方式」;在這種結算方式中,由於買賣雙方地處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不能進行直接買賣,必須透過銀行擔保和各種單據憑證,進行商品發運和貸幣結算。 6.「海運提單」簡稱「提單」(Bill of Lading),是承運貨物的輪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向貨運的託運人簽發的,確認貨物已經收到或已將貨物裝載上船,並將貨物運往目的地交予提單持有人的「物權憑證」。其主要性質和作用為:(1)提單是承運人向託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2)提單是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3)提單是一種運輸契約的憑證。 7.本書還介紹了「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及其運用,故本書為從事貿易者可閱讀的一本書。

何謂「現行犯」?

由於日前我的兒子遭警方誤認為「現行犯」,而以「現行犯」違法逮捕,讓我有必要藉此機會向民眾介紹「現行犯」一詞。 所謂「現行犯」是指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現行犯」論,即「準現行犯」: 1、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2、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參見《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第3項)。 我的兒子在當天只是「路過」,與聚眾者或滋事者均毫不相識,手上既無標語,也未開口,何來「現行犯」之有? 原係警方誤認為扔汽油彈(已抓到實施者,係另有其人,羈押中),並由電視畫面移花接木;又誤認為推拒馬,現也經97年11月9日TVBS的比對畫面證明並無此事。 對於警方被誤抓、錯認者,警方於辨別後應如何處理呢?依法應立即將之釋放,始符保障人權之旨。 如果一錯再錯,警方有無法律責任?按逮捕涉及人身自由的保障,此為《憲法》第8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 如果一錯再錯、或將錯就錯,就已涉及「妨害自由」的犯罪。警察執行公務,必須依法行使職權;如果違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權利受侵害,人民自可依《憲法》第24條的規定,尋求關法律的救濟! 我在此次兒子被誤抓的受害事件,讓我益發感覺人權保障的重要,盼社會各界能共同重視,才能確保台灣之「民主法治」的品質!

請蘋果日報應更正不實報導,藉回復「烏龍事件」之受害者的名譽

蘋果日報目前的發行量,堪稱國內平面媒體第一名,基於對讀者的負責態度,報導時更應謹慎查證,力求嚴謹,藉以滿足讀者「知的權利」。 11月6日發生於台北美術館前集會衝突事件,李廷鈞遭警方錯抓,已是被害人,而蘋果日報竟跟進而為錯誤報導,且自行添料,形成對李廷鈞嚴重的負面傳播及對本人名譽的不良影響,基於負責的態度,蘋果日報應迅速更正,俾助於還原真相。正如TVBS電視台於11月9日晚間已找出「比對畫面」及「被扯斷帶子的重六公斤餘背包」,讓烏龍事件得以澄清。「中央通訊社」於11月9日也有新聞稿,足以說明案件的真相;既然李廷鈞連拒馬都未碰著,甚至還有一段距離,怎能張冠李戴,而造成讀者的錯誤認知,並損害相關當事人的「名譽權」! 本人已委請徐鈴茱、溫藝玲律師發出「律師函」,盼蘋果日報能儘速給予善意回應,避免損害持續擴大!

2008台北國際建材照明房地展大展論壇

圖片
(翻攝於經濟日報) 「2008台北國際建材照明房地展大展」即將於11月14日起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館盛大展出。同時,11月14、15日將假世貿一館第5會議室舉辦論壇,邀請多位專家暢談金融、房產等多項議題。 我於11月14日下午13時至13時50分主講「購屋糾紛的預防與解決」,歡迎關心此議題的民眾一同來研討交流! 相關資訊請上: http://www.ednews.com.tw/ACT/2008building/

致賀國北教實小百週年慶

圖片
學校是每個人生長與發展歷程中,重要性僅次於家庭的場所,而小學階段更是孩子的性格養成期。因為,六年的時光見證他們由童稚轉為少年,學藝的薰陶、課業的標準、生理與心理改變帶來的煩惱、同儕關係……等,皆在在影響著孩子未來的處世態度、言行舉止。這諸多種種,皆是父母者相當大的挑戰。 在孩子就學前,早已耳聞國北教實小之優良校譽,二個孩子入讀後,更是證明大家的眼光沒有錯,這裡的確是個可以讓家長百分百放心的教育園地! 國北教實小位於鬧中取靜的大安社區,校園不大、班級數不多,卻有一流的師資與充足的軟硬體設備,是個精緻品質走向的小學。其對教育的熱情更與社區的人、事、物緊密結合,讓學生、家長與學校互組成一張交錯且綿密的生活網,彼此間的感情深厚自不可言。 在我的兩個孩子就讀期間,我有幸擔任兩屆的家長會長,因此有更多的機會與學校及其他家長互動。藉著《家長會訊》的推動、發行,讓各方建立了深層的良性溝通管道,彼此有了瞭解,才能在許多事物上取得共識,相處更為順暢融洽。另外,在學校全力配合之下,家長會的「學生課後社團」成立了,這是相當精彩的一章,大家傾注心力,提供多樣才藝課程,只為讓孩子更好,視野更廣。 親、師雙方對孩子教育的執著皆是相同的,雖難免出現歧見,但教師的專業與家長意見的被接受度,往往能取得巧妙的平衡。孩子能快樂成長、五育均衡發展不偏廢,對父母而言,該是何等欣慰!猶記得兒子的聯絡簿上,除了作業交代外,還有「每日心得」欄,兒子常洋洋灑灑地寫滿他們的喜怒衰樂、對事情的看法。小小的一個欄位,卻有著表達自己的強大功能,加強了親、師、生的互動及溝通,同時這也為他日後作文及口語發表能力奠下基礎。國北教實小就是為孩子構築這樣一個多元發展的環境,讓孩子的各項才能,不論是外顯或是潛在特質都有良好地被引導及發展空間。 感謝國北教實小,給予孩子最充分的養分灌注、最細心的關懷照料,更給予家長最令人安心的教育環境! 時值百週年校慶,祝福嘉惠不少學子的國北教實小 教澤廣被 桃李滿園 

稅務權利大作戰

圖片
陳櫻琴、薛美蓮著‧書泉出版社出版 月前媒體報導藝人成立「工作室」,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遭國稅局要求補稅,藝人不服進行行政救濟。而如何進行行政救濟呢?《稅務權利大作戰》乙書可以作為讀者的葵花寶典。 1.作者要讀者認識「課稅繳款書」,此亦一「書面的行政處分」,具法律效力,該書面須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規定進行記載,即:(1)處分相對人的年籍身分資料;(2)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3)有「附款」者,附款的內容;(4)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等;(5)發文字號及年、月、日;(6)表明其為「行政處分」的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方法。 2.納稅義務人如對因記載有錯誤,可先申請「查對更正」,「查對更正」的性質也屬「救濟程序」的一種;否則,可進行「復查」;「復查」是「訴願」的先行程序。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出「復查申請書」;如果未經申請復查,而逕自提起「訴願」,這是與法律不合(參見行政法院48年判61號判決)。 3.如於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訴願」,「訴願書」必須依《訴願法》第56條的規定記載。訴願人必須遵守「不變期間」,即於收到行政處分的次日起「30日」內為之。前述「30日」為「不變期間」。 4.納稅義務人不服訴願決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且要遵守提出「起訴狀」及「不變期間」。 5.如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後,當事人不服該判決時,可以提起「上訴」;上訴則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 6.總而言之,本書簡明易懂,並由圖表、格式,對初學者方便進入稅務救濟領域的認識。

被害人變被告,還原事實真相

一件發生在今年11月7日凌晨的案件,竟降臨在我的小孩身上。 我的小孩廷鈞在11月6日為準備期中考讀書較晚,欲赴士林夜市買宵夜吃,騎機車路過中山北路台北美術館,恰逢一「圍陳」的抗議集會。 好巧不巧,沒多久遇上警方進行驅離,廷鈞隨即騎車欲行離去,卻遭警方強拉背包,連人拖下。廷鈞深感莫名,即被帶至延壽街保安大隊偵訊。 其實警方已構成「非法逮捕」,因廷鈞並無犯罪,更不是所謂的「現行犯」(參見《刑事訴訟法》第88條)。 廷鈞面對偵訊,原欲請「律師」在場陪同,未料偵訊的保警卻說:「請律師也沒用!」廷鈞只好作罷;隨即進行筆錄製作。而做為家長的我直至11月7日凌晨2時餘才接獲保警的電話通知,可是筆錄也已作完了! 廷鈞在偵訊中才知被誤認為是其他挑釁的騎車者,廷鈞既非現行犯,被誤抓,亦已透過問完筆錄查明真相,即應釋放。豈知保警又將之送至「台北市警局中山分局」;中山分局仍將之拘留,說一定要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作決定。 隨後有線電視開始出現新聞畫面,以「名律師之子」作文章,出現的畫面有帶面罩、有騎車鬧事、有拉拒馬者,但都不是廷鈞,可是新聞卻說「名律師之子推拒馬」。還有平面媒體編故事說「廷鈞向母親痛哭,請母親原諒」,真是太扯了!我想一定是警方透露錯誤訊息,導致媒體錯誤報導,致影響我及我的小孩之名譽。 在整個事件中,警方執法已造成廷鈞及我嚴重而難以回復的傷害,其包括: 1、將非現行犯,誤為現行犯,致「自由權」、「身體權」受侵犯; 2、洩露錯誤訊息給記者,致媒體為不實報導,致「名譽權」受損害; 3、背包被扯斷帶子,丟棄現場,機車也棄置現場,「財產權」受侵害; 4、未讓涉嫌人順利延聘選任辯護人,違反《刑事訴訟法》; 5、未隨即釋放,繼續拘留,致「自由權」再度受侵犯; 6、被錯抓之人,將錯就錯,移送地檢署,致浪費司法資源。 本事件已令我家嚴重受害,小孩的身、心、靈受創傷,我沉重呼籲警方趕緊補救,將之「烏龍事件」向檢察官說明;日後並透過檢討,勿再有類似缺失、烏龍出現,如此才是名實相符之「人民褓姆」。

李永然律師之子被錯當現行犯,而遭無妄之災

圖片
李永然律師之子李廷鈞日前遭警方誤會,而以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的理由移送台北地檢署,李永然律師表示他的小孩當天因讀書較晚,騎機車,背後背著重約6公斤餘的背包(內有筆電、書本、筆記本…),經過案發現場,卻遇上警察進行驅離,隨即要騎車離去,卻遭警方誤以為另外騎機車的肇事者,硬將李廷鈞自機車上拉下,且將背包之兩條背帶扯斷,該「背包」及「機車」遺留在現場,而背包幸好有一位善心女子將之保管,且該女子因97年11月8日聯合報之新聞,始知道是李廷鈞被扯下的遺留背包,這背包已於11月8日下午6時回到李永然律師的手上。 李永然律師認為李廷鈞在現場係路過,既未參與該活動,未持標語、吶喊、連「拒馬」碰也未碰一下,怎會被錯當「現行犯」,還遭移送,這樣的「烏龍事件」,李永然律師認為警方執法不當,既辨明抓錯人,又未將之釋放,還將錯就錯移送地檢署,白白地折騰一天;而且小孩準備考試的心情也大受影響,李律師呼籲警方執法仍應持「依法行政」,符合「比例原則」,這才是人民之福!

溫藝玲律師為李廷鈞之聲明稿

本律師為當事人李廷鈞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5條等事由擔任辯護人,就該事件當事人李廷鈞係準備期中考唸書較晚,去士林夜市買宵夜吃,經過案發地點,進去觀看。不久,警察即進行驅離,李廷鈞也打算離開,卻仍遭警方誤認為有「脫序」行為,而以「現行犯」逮捕。 本案李廷鈞與其他涉案人並不相識,牽涉本案確屬無妄,幸好本案有錄影可稽,本律師認為李廷鈞僅係一在學學生,其並無該行為;本律師將盡全力協助檢方發現真實,俾求還李廷鈞清白。 同時本律師呼籲,警方維持秩序固然辛苦,但進行取締工作時務必本於嚴謹原則,俾免累及無辜!同時期盼台灣社會能早日恢復原有的祥和!  李廷鈞之選任辯護人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溫藝玲律師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要理財先理債

圖片
要理財先理債 Howard S. Dvorkin著‧羅若蘋譯‧經濟新潮社 1.擺脫債務的過種要從擬訂頸算開始,然後依照它規劃出一個能夠讓你成目標的行動計劃,即能達到「量入為出」的地步。 2.債務人要實行可行的省錢辦法,如:(1)減少住的費用;(2)減少水電瓦斯費;(3)減少電話費與服務費;(4)節省餐飲與娛樂開銷;(5)減少置裝費;(6)縮減交通費;(7)降低保險費;(8)減少銀行與借貸費用;(9)其他省錢妙招(如:善用產品折扣、戒除抽煙、酗酒惡習…等)。 3.債務人的錢如不夠負擔所有開銷,應該將下列債務和生活費列為優先項目;如果付完優先債務和支出仍有餘款,再來償還「無擔保債務」,從利率最高的債務開始還起:(1)房貸或租金;(2)車貸;(3)房屋淨值;(4)食品雜貨;(5)水電瓦斯;(6)電信服務;(7)保險;(8)醫療;(9)所得稅;(10)房屋稅;(11)助學貸款。又下列債務,則為其次項目:(1)信用卡債務;(2)零售商店和汽油卡的費用;(3)醫院、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的帳單;(4)虧欠家人或朋友的債務。 4.主要擺脫債務的策略有三: (1)和債權人協商、降低還款金額; (2)整合債款; (3)申請破產。 5.債務太多的時候,應該把「申請破產」視為最後的手段。「破產」是一項複雜的法律程序,一定要有一位有經驗的律師協助。 6.信用卡有以下四種基本類型: (1)無記名無擔保循環信用卡; (2)無記名有擔保循環信用卡; (3)無記名三十天信用卡; (4)記名信用卡。 7.要選擇信用卡,應注意以下五點:(1)年息;(2)月息;(3)寬限期;(4)餘額計算方法;(5)費用。 8.美國也有「徵信中心」這也稱為「徵信公司」,它是搜集消費者使用與管理記錄的公司。信用紀錄包括:「信用擋案」、「信用報告」或是「信用歷史」。

共同基金必勝手冊(A Commonsense Guide to Mutual Funds)

圖片
共同基金必勝手冊(A Commonsense Guide to Mutual Funds) Mary Rowland著‧劉台芬、林嫺、周威宇譯‧金錢文化公司出版 1.投資「基金」,不同於令投資人害怕的賭博;在數以千計的共同基金中,不下數十支基金在過去十多年有穩定的積效表現,這些基金都可作為新進入市場投資人的選擇。 2.把資金放在「債券型基金」以外的其他投資工具,其報酬往往比「債券型基金」要好,更何況,債券型基金所含費用較高,由於每年的手續費吃掉獲利,所以,持有「債券型基金」愈久,獲利愈少。追求收益性投資工具的投資人可以嚐試混合高股利的股票、優先股股票、公共事業股票及一些投資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等。 3.可以選定三個主要基金,讓它們佔總持股的50%,並以此為核心向外延伸,且切忌選得太複雜;而這三個主要基金為:股本大的大型企業股票、小型企業股票和國際型股票。 4.買過去績效證明表現優異的基金較好,而不要去做實驗,而新手可以考慮下述基金:「平衡式基金」(Balanced Funds)、「指數基金」(Index Funds)及「股票收益基金」(Equity Income Funds)。 5.評價基金好壞,不要只看投資參考資訊,而尚有下述小守則:(1)查看基金過去的表現;(2)小心積極成長型基金的排名;(3)觀察一個已有數年排名的基金和它的平衡評分、仔細觀察基金規模成長速度是否太快…等。 6.指數型基金全投資在構成指數的股票,因此可以減少交易、降低管理費用及其他經營費用。投資人可以由投資指型基金,可以用較低的成本得到相同績效的報酬率。一個沒有時間、或根本懶得盤及研究的投資人,那麼買包括全部股票的指數型基金將是最佳選擇。 7.選擇最值得信賴的基金,它們的特性是維持現金持有比例低於15%,平均報酬率是9.04%,就算在糟糕的情況下,基金績效仍是盈餘而非虧損。 8.不要做衝動性的投資,而必須理性的選擇一項投資,然後專注和穩定的投資,「穩定性」是投資成功的關鍵。 9.投資人最重要的功課是設定在任何經嚌狀況下都有獲利契機的「投資組合」,其基金彼此可以互補,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中,投資人的投資可獲利。 10.在選擇基金時,投資人該選擇基金以往績效達到自己的希望報酬,且每年穩定一致,同時在五年中有四年的表現都能名列同類型基金排名的前半排名績效者,且要避開長期平均表現優於大盤,但逐年表現在起大

出席「消失的微笑」舞台劇演出

圖片
「消失的微笑」舞台劇終於正式演出了! 2008年11月4日晚間7時30分,中國人權協會假台北醫學大學杏春樓四樓禮堂舉辦「消失的微笑」舞台劇公益表演,呼籲社會一同關心家暴受虐兒。我親自出席該活動,很高興同時邀請到 前立委洪奇昌、萬芳醫院精神科 陳永興 醫師、台 北市議員吳思瑤、 陳永旭製作人....等人出席,並於 表演結束後與現場關心公益的人士進行座談。 『消失的微笑』~~關心家暴受虐兒,莫讓悲劇重演!     於傳統華人社會中,婚姻與家庭中之暴力問題觀念主要為「法不入家門」及「清官難斷家務事」。1990年開始,台灣學者與婦女團體積極對此議題進行考查,並成立「庇護所」這類中途之家,保護受到家庭暴力之婦女。1993年發生之鄧如雯殺夫案,引起更多人重視家庭暴力問題,並催生了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於1998年6月24日立法通過,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民法保護令的國家。     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在民事的部分,包括因該事件所造成的損害,例如:住院費用、減少工作的所得等等,如果是夫妻關係,視其情況還有可能構成離婚的事由。在刑事追訴部分,以施暴者的行為來定罪責。例如,毆打如果造成傷害,就必須負擔《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如果傷害嚴重,對身體健康造成重大不治或難治時,就成為重傷害罪。如果是語言上的暴力,就有可能成立恐嚇罪、公然侮辱罪。另外,若有性侵害的行為也有《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的相關罪責規定。     在1998年6月24日前,面對家暴案件,在法律上,受害者僅能以傳統的民、刑事訴訟程序救濟,往往緩不濟急,且無相關配套措施提供幫助,就被害者的權利保護而言,並不周延;但在1998年6月24日《家庭暴力防治法》公佈施行後, 被害者除可依該法律先初步獲得權利救濟及保全外,該法律亦就社會福利、預防及處遇等相關措施予以明文規定,對於受家庭暴力陰霾之家庭成員,提供了一個較完善的救濟管道。此外,在刑責部分,如受害者未聲請保護令,則加害人之傷害、恐嚇或公然侮辱等行為,僅能以《刑法》科以較輕之刑度,但若被害人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並獲核發,則只要加害人再對被害人有任何傷害、恐嚇或騷擾之行為,則一律須面對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對加害人處以更重刑責,對於家庭暴力之發生,亦有抑止之作用。     發現受虐兒時,首先要在24小時內通報主管

善用1美元的價值

圖片
  ~ 零售巨頭沃爾瑪的成功傳奇 丁聖吉著‧華文網股份公司出版 1. 「沃爾瑪」是今日全球最大的零售商, 1991 年的銷售額突破 400 億美元,沃爾瑪的創始人山姆‧華頓﹝ Sam Walton ﹞於 1945 年開始經營零售業,經過幾十年的奮鬥,終於建立起全球最大的零售業王國。 2. 沃爾瑪改變了零售業的管理模式,並成為良好客戶服務、善待員工和參與社區活動的典型代表,其建立的「現代化數據加工系統」能對分店供貨作出最佳安排,從而使成本低於競爭對手;另外,藉由仔細評估顧客行為,其更能增加顧客需求量較高的商品種類,以減少周轉頻率較低的商品大量庫存。 3. 回首 100 年前,零售業界中沒有「消費者至上」或「保證滿意」的服務概念,更沒有連鎖式的經營法則;但沃爾瑪採用連鎖經營的方式讓企業得以擴大規模,並利用科技實現了降低成本、快速銷售的目標,進而成為現代零售業者的重要楷模。 4. 山姆、華頓一生中舉行過無數次特別的商品促銷活動,並常締造出輝煌業績;多年來,他一直對促銷樂此不疲,只要採用一些銷售手段,就能輕易將商品售出。 5. 山姆‧華頓對於促進「企業文化」有許多創意的做法,比方「讓員工喊口號」、「工作時吹口哨」 … 等,目的是讓大家工作時心情愉快,以便增加工作效率、創造活力和互相鼓勵。 6. 本書值得閱讀,並可學習山姆‧華頓的經營手法!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長率團蒞臨本所

圖片
民國97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長率邵文虹、任衛華、姚紅......等12人蒞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參觀。 我親自接待,並進行簡報,介紹台灣的律師制度及大陸判決、仲裁判斷在台灣認可執行之實務運作狀況,隨後並進行討論,相當熱烈,活動至中午12時圓滿結束。 我自1990年即開始進行兩岸文化交流,交流可以促進相互理解及協作,這樣的交流是值得的,時間將可證明一切。

債券投資實務

圖片
吳根成等編著‧時報文化公司出版 1.債券可分為「無記名式」及「記名式」兩種,通常以「無記名式」較多;債券因以「無記名式」較多,交易的私密性高,因此已逐漸受到投資人的喜愛。 2.中央公債分為「初級」和「次級」兩個市場;初級市場就是「發行市場」;而次級市場即是債券的交易市場。 3.債券的好處有:(1)安全性高;(2)操作彈性大;(3)擴張信用的能力強;(4)流動性大;(5)可充作資金調度的工具;(6)可作商務保證之用。 4.債券也有風險,其風險有:(1)利率變動的風險;(2)通貨膨脹風險;(3)變現或流動風險;(4)違約風險(Default Risk,或稱信用風險);(5)外匯變動風險;(6)發行者贖回風險。 5.債券投資的收益,主要有三:(1)利息收入;(2)資本利得;(3)再投資收益(Income of Reinvestment)。前述的「再投資收益」乃指投資人將每一期所收的固定利息收入,再轉投資到其他投資標的,則原有的固定收入,就可以產生更多的收益,形成「利上加利」的情形。 6.債券市場的交易分為「附條件交易」及「買賣斷交易」;前者係指交易雙方按約定的金額成交,由一方暫時出售債券予另一方;並約定於特定期間後由原出售之一方,按原約定金額向另一方買回。而後者,則係完成交割後,永遠移轉,債券兌領本息的權利自交易完成後屬買方所有。 7.買債券,如係採「附條件交易」,投資人必須注意下列要項:(1)成交利率;(2)買進價格、賣出價格;(3)交割、付款方式。 8.買公債,於還本付息的過程中,投資人應注意:(1)何時領息;(2)何時還本;(3)本息向誰領;(4)如何領取本息;(5)能領多少。

顏炳立教你買對房屋不貶值

圖片
顏炳立著‧知遠文化公司 1.買賣不動產沒有特別的方法,「擁有正確的觀念遠比技術重要;對房地產務必把握好趨勢,就穩操勝券。 2.不動產的增值潛力首要看的是「地段」,「地段」決定了買賣的成敗和價格上漲的動力;房地產漲價,一定是從「地段好」的地方先漲,漲多了才連帶到「郊區」。房子附近不要有「嫌惡設施」,像是高壓電、醫院、廟宇或24小時的商業行為,這會使你的住家減分;但「超商」除外。 3.作者本身具備了投資不動產致勝的三要訣:即﹝1﹞要有老鷹般銳利的眼,要看得深入;﹝2﹞要有蝸牛的觸角,要能看到未來性;﹝3﹞要有兔子的敏捷,保持頭腦的清晰,靈活的身手,走到別人不想去的地方,才能比別人深入。 4.不動產的買賣者,務必要注意「社會面」、「市場面」和「經濟面」的變化;就以「社會面」而言,在物價強烈波動時,大家保值的心理特別強烈;例如:鋼筋、水泥、建材都漲,房價自然跟著漲。另外,如建商炒熱景氣時,千萬不要買「預售屋」,此時可看一些「中古屋」。 5.房地產景氣是否回升有三大指標:﹝1﹞經濟成長率;﹝2﹞貨幣供給額年增率;﹝3﹞物價上漲率。如果經濟成長率高、貨幣供給又不斷增加;且物價上漲率5%以上,則是投資不動產的最好時機。 6.要評估地價,要思考土地的效用高低;土地效用除看「分區」外,仍需認識其「容積」;除此之外,還要看「地段」、「可及性」、「生活機能」、「可否開發」、「坪效的計算」及「土地可利用比率」等。 7.投資不動產一定要有「空間」的概念,要把不動產的價格「空間」化,不要只在「點」上看;當不動產應該是由「面」看回「點」。 8.投資不動產要想免於套牢,必須在投資之前解剖房價,即「稀少性」、「效用性」、「市場性」;唯有「稀少性」才能顯現出不動產的珍貴與獨特,要能產生效益,才有增值空間。「市區的房子」因數量不多、生活機能好、買的多賣的少,充分符合「稀少性」、「效用性」及「市場性」的原則,所以市區的房價是牢不可破。 9.投資人應量力而為,介入標的要由小到大,「不要在險中求利,應該在穩中獲利」。 10.本書作者顏炳立目前為戴德梁行不動產投資顧問公司董事總經理,實務經驗豐富,本書值得閱讀。

調解技巧﹝A GUIDE TO MEDIATION﹞

圖片
江仲有律師編著‧萬里書店出版 1.作者首先提到,在1982年前港英政府修改「仲裁條例」時,正式引入「調解」到有關法例內,協助「建造」及「商業」解決他們的糾紛。1989年,「香港工程師學會」及前港英政府推出一套更新的《調解服務規條及行政指引》,協助那些願意使用調解人士,並規定所有「政府合約」總值超越600萬元港幣,均可選擇「調解」作為解決他們的「合約糾紛」。在1999年「調解小組」升格為「香港調解會」﹝Hong Kong Mediation Council﹞;「香港調解中心」很積極推廣調解應用在不同行業或類別,例如:商業、家事、社區、工傷賠償、勞資關係等。 2.成功的調解員一定要瞭解「衝突」的原因,繼而著手協助爭議人共同制訂解決策略,方可有效地協助爭議人衝破談判僵局,重新建立有效溝通渠道,尋找雙方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3.「調解」是透過曾接受過專業調解訓練的中立第三者,協助衝突雙方以商議/談判的方法處理及解決糾紛,達到互相和解及滿足雙方的訴求。作者認為調解具有下述優點:﹝1﹞調解能省錢;﹝2﹞調解是私人性質的及所有糾紛內容都保密;﹝3﹞調解是很快捷的;﹝4﹞調解是非官式的;﹝5﹞調解讓爭議人決定調解結果;﹝6﹞調解能協助溝通及把人和事分開處理;﹝7﹞調解能協助解決僵局,及協助爭議人抒解情緒困擾;﹝8﹞調解能協助恢復談判;﹝9﹞調解能協助尋找及專注於解決爭議人真正的需求和問題;﹝10﹞調解能協助尋找恰當的人和資訊帶到談判桌上;﹝11﹞調解能協助恢復和保護爭議人的關係;﹝12﹞調解能增加「和解方案」給爭議人選擇。 4.作者也指出適合調解的指標,為:﹝1﹞爭議人的糾紛並不嚴重;﹝2﹞雙方都積極參與調解及期望解決有關糾紛;﹝3﹞爭議人雙方想繼續維繫他們現在的關係;﹝4﹞爭議人雙方談判的籌碼及能力相若;﹝5﹞爭議雙方擁有談判的能力;﹝6﹞爭議雙方接受調解是一個私人解決爭議的過程及其結果是私隱及不公開的。 5.作者也指出不適合調解的指標,為:﹝1﹞有關爭議涉及公共政策及會對社會有深遠的影響;﹝2﹞有關糾紛牽涉到「純粹法律問題」,需要法庭作出指引;﹝3﹞爭議人的情緒不穩定或心理不平衡;﹝4﹞爭議涉及有關「不可妥協原則」;﹝5﹞當補救方案只能夠由「法庭」提供;﹝6﹞談判籌碼或能力相距太大。 6.調解具有下述功能:﹝1﹞調解可以協助尋找引發衝突或爭議的真正源頭、原因;﹝2﹞調解可以解決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