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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監事聯席會

2010年4月30日下午1時30分我出席「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董監事聯席會議。   此次會議由董事長洪清一主持,衛民、比吼、巴奈、黃威葳‧..等人均出席,會中針對被告事項及案由進行討論,我覺得參加此一公益團體後,我對於原住民族文化問題的瞭解,更為深入!

接待浙江省餘姚市司法局參訪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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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3日下午3時15分,我以兩岸經貿交流促進會榮譽理事長身份,於事務所內接待浙江省餘姚市司法局陸惠平局長等6人參訪團,成員包括檢察院吳武忠檢察長、人大常委會謝建華副主任、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副主任聞學、浙江陽明律師事務所徐敏主任、委統戰部許伯良調研員。 我除了介紹台灣的法制、法院、法律事務所型態等,也邀請同仁周美君總編輯介紹法律書籍出版現況, 雙方針對兩岸法制差異、經貿法規、現階段最夯的法律議題等進行研討,並至4時圓滿結束。

兒童保護安全體系的再健全

曹小妹在生前還來得及寫了三封信,給老師的、給喜歡的男孩的,以及給同班的好友的,信件雖短,但可以看得出來這是一個重情份,知惜福的小女孩。曹母在生前也寫了三封遺書留給親人,在給女兒的遺書說「媽媽不要妳活下來,像媽媽苟且偷生過日子」;另有兩封信,一封給蘇妻的「咒文」,詛咒蘇妻的所有親友絕後,一張是啟事,請看到啟事的人通知蘇家人,「說他們的親人曹小妹已死」,恨意、死意皆極為堅決。 母女倆人在母親的意願之下共赴黃泉,讓「父母殺人」的慘劇又多添了一樁,社會同感悲悽之外,此次事件至少又掀露了兩個應該關注的議題,一個是父系霸權的迷思,另一個則是台灣社服界,兒童保護社會安全體系的漏洞。 曹小妹是「非婚生子女」,其生母並沒有喘不過氣來的經濟壓力,但卻在「認祖歸宗」的情結之下,覺得女兒的人生是「苟且偷生的過日子」,看不見子女擁有自己的人格、生活、才華、與獨特性,並忽略了曹小妹在學校是人見人愛的小小曹,文能書能畫,武能游泳比賽第一名,還領有「初級救生員證」,而級任老師對她的期許是「妳是個陽光女孩,請繼續保持電力,散發妳的光與熱」。 曹母亦無視親女的人生願望是最想做個「很有能力的人」,以後可以半工半讀,「享受大美好的人生」,而判斷身為「非婚生子女」就無顏在青天白日之下堂堂正正的規劃對未來生活的期待,遂攜女告別人間,終極目標竟是為了「讓蘇家人的親人曹小妹」死去。由此悲劇,可知父系霸權的文化迷思仍然支配著某些人的生活準則,焉知ㄧ個父親缺席的單親家庭中,也是可以養出健健康康的陽光女孩,而這個女孩不論與父親重聚與否,她都可以開開心心的規劃自己未來,可以展開「大美好的人生」,而不應該年紀小小就香消玉殞。 而兒童保護社會安全體系的漏洞更在此次悲劇中一覽無遺,然而,與其責備層層關節之間的疏失,何不檢視社福單位聯繫的結構性問題。全台灣正式公職社工大概150人左右,再加上約聘僱的600人左右,還不到800工作人員。而每一位社服人員手上一年必須處理平均100件個案,那麼,如果一個個案用掉一天追蹤,下一次再輪回來追蹤此個案的時間是不是又好幾個月過去了?台灣社服人員的工作量過重並不是秘密,在責備社服人員不積極救援的同時,應該也要回頭關注社服人員的組織結構,人力調度,與責任分工;另外,社工人員在介入類似案件時,是否也應該要強勢介入父母的情緒輔導,理解父母在萌生死意之際的文化情感因素,才能發揮治本的效果,積極救援在父母

落實環保,是人類與自然永續共生的不二法門!

每年的4月22日「世界地球日」,是全球性的環境保護運動。在這天,不同國籍的人們以不同方式,共同致力宣傳和實踐環境保護的觀念;而台灣也應從政府帶頭確實推動環保政策與落實環保工作,呼籲民眾主動關心地球生態保育與環境保護的問題。 「世界地球日」起源於1969年,美國民主黨參議員蓋洛德•尼爾森(Gaylord Nelson)發起,在全國各大學校園內舉辦環保問題講演會,並將次年的4月22日定爲「地球日」,於是在1970年4月22日,美國首次舉行了聲勢浩大的「地球日」活動,這是人類有史以來第一次規模宏大的群衆性環境保護運動。到了1990年4月22日,這項活動更得到了聯合國的首肯,從此「地球日」成爲「世界地球日」;「環境保護」也成為全球民眾最為關注的重要議題之一。 全球環境保護的議題,在這近幾十年來一直被提出:南極臭氧層破洞、冰河融冰、酸雨侵蝕、溫室效應所造成的全球氣候變遷等問題,顯示人類在追求高度經濟活動與享受文明之餘,對地球所造成的永久性傷害,可能使我們即將面臨一場空前的生態浩劫。 在人類不知節制的恣意妄為下,造成的環境污染後果將必須由全球生物來共同承擔。過去一年來,美國遭受超大颶風襲擊、歐洲暴風雪肆虐、罕見冰雹和暴雨襲擊福建……等,氣候異常帶來的影響,造成全球災情不斷,對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莫大的傷害;而台灣更是切身之痛,去年莫拉克風災,百年一遇的超強大颱風,造成台灣南部災情慘重,高雄小林村全村遭到土石無情掩埋,歷歷猶新,但氣象專家卻指出這樣的超強颱風已成常態,教民眾如何不擔憂?並深刻反思台灣對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的政策問題。 「世界地球日」活動旨在喚起人類愛護地球、保護家園的意識,促進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為響應「422世界地球日」,民眾可從小地方做起,在日常生活中透過節省能源達到環保目的;政府更應扮演環境保護的引領角色,積極推動環保政策,針對重大建設確實做好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我們希望透過「422世界地球日」,呼籲社會大眾開始重視環保議題,並且動手做環保,甚至落實在日常生活的每一天當中。台灣社會應該為現在及將來之世代,義無反顧承擔起保護環境的嚴肅責任。畢竟,環境問題已無國界或種族之分,愛護地球、推行環保,才是人類與自然環境永續共生的不二法門。

赴普台中學演講「高中生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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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4日,我搭乘高鐵前往台中,至普台中學為高一生演講「高中生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現今社會已法治化,社會大眾對日常生活中法律的認知,已從懵懂無知到迫切需求,法律知識亦從專門學科到普通知識,法治教育更顯重要及迫切,尤其高中生青年朋友們正處於青春期,對週遭事物之好奇及知識渴望之追求更勝以往。然而往往因無法抗拒誘惑、對自身權益及法律知識了解不足而誤蹈法網,甚至身陷囹圄,終釀成無法挽回之悲劇。如網路學生論壇、BBS網站之發言及留言、搜尋網路資料使用後之引用等有關刑事與智慧財產權之問題、與異性相處時言語行為分寸之掌握、同學間嬉戲時之言語動作(如阿魯巴)等,均可能涉及他人權利之受害,乃值得注意。 演講內容如下: 壹、前言     貳、知法才能守法、用法 一、法治社會講究「守法」、「用法」,知法才不吃虧; 二、人權的定義與性質 (一)1.做為一個人所不能缺少的權利;2.基於人的尊嚴所擁有的權利就是人權。 (二)人權具有「普世性」、「相互依賴性」 三、認識人格權 (一)生命權、身體權、自由權、名譽權、隱私權、貞操權、健康權、信用權……等人格權。 (二)人格權不得拋棄。 (三)侵權行為。 參、聯合國兩公約的基本認識 一、《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 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 肆、使用網路應注意之法律問題 「網路犯罪」定義可分為廣義說、狹義說與折衷說。廣義說認為所謂「網路犯罪」係泛指所有與電腦科技或電腦系統有關的犯罪,意即「與電腦有關的犯罪」,此說顯然過於廣泛,並無任何實質意義;狹義說認為「網路犯罪」乃指與電子資料處理有關的故意而違法破壞財產法益的「財產罪」,此說則又過於狹隘,僅將網路犯罪界定為財產罪,勢將無法涵蓋全部的網路犯罪;折衷說則認為「網路犯罪」乃指行為人濫用或破壞電腦而違犯具有電腦特質(Computer Property)的犯罪行為,所謂「電腦特質」則以行為的違犯、追訴或審判是否需要電腦的專業知識為斷。 一、妨害電腦使用之法律責任 (一)為避免讓駭客族逍遙法外,立法院於民國92年6月25日修正、增訂《刑法》第36章妨礙電腦使用罪,其立法理由為電腦犯罪向有廣義、狹義之別。廣義之電腦犯罪指凡犯罪之工具或過程牽涉到電腦網路,即為「電腦犯罪」;狹義之電腦犯罪則專指以電腦或網路為攻擊對象之犯罪。由於廣義之電腦犯罪,我國《刑法》原本即有相關處罰規定,毋庸重複規範,故本章所規範之

赴曾文培競選總部為其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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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5日上午10時,好友曾華山之子曾文培於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成立競選總部,投入年底選戰。 曾文培是踏實做事的人,對於市民權益相當關心,我親赴成立茶會站台,為他加油打氣!

赴中國生產力中心演講「大陸台商簽訂合同應注意事項與糾紛之預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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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2日,我赴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演講「大陸台商簽訂合同應注意事項與糾紛之預防解決」。 中國大陸從邁入21世紀以來已成為「世界工廠」、「世界市場」,國際趨勢大師奈思比(John Naisbitt)也認為,中國大陸可望在今年取代日本,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事實上中國大陸經濟發展從2009年開始,將內需市場及出口導向並列定位成為雙向帶動國家經濟成長之新「二元經濟」。再者,中國大陸擁有13億人口,加上中國大陸內銷市場逐步成長,早已誘使許多台商決定開始拓展中國大陸市場。 為落實兩岸經貿正常化,臺灣各行政機關已著手規劃及政策協調,陸續完成開放陸資來臺從事事業投資相關政策、法規及各項配套措施,包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等於2009年6月30日發布施行,即日起開始受理陸資企業來臺投資案件,為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樹立新的里程碑。雖然大陸方面對台商權益保護也有相關規定,如大陸《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大陸《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大陸《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及大陸《反分裂國家法》中「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等,惟台商在大陸拓展市場商機時,僅瞭解上開法規規定尚不足全然保障台商權益,如在不諳大陸《合同法》等法律、交易習慣及交易模式下,貿然簽訂合同,可能還是會衍生不少投資糾紛。是台商首應瞭解簽訂合同應注意之事項,才能事先避免糾紛發生。

歡迎索取《大陸內銷法律須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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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國大陸持續推行經濟改革,並不斷修法,以「擴大內需」等政策,積極加強基礎建設與調整產業結構,減緩全球不景氣帶來的負面影響;私營企業的發展,亦使本地城市的消費能力顯著提升,大陸儼然成為眾所矚目的「世界市場」。大陸內銷市場日趨成熟,眾多台商紛紛從外銷國際市場,轉戰此一熱絡的新興市場,爭取龐大商機。 然而拓展大陸內銷市場,必須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及降低投資風險與因應相關問題;舉凡如何撤銷債務人的詐害行為、確保貸款債權、運用仲裁解決糾紛、行使代位權及避免不正當競爭……,欲搶攻內銷市場大餅之台商皆須留心,以免切身權益受損。 筆者除將本人歷年刊登於《旺報》、《貿易商情》等報章雜誌之大陸內銷相關法律文章外,並加上永然經營團隊之同仁蔡世明、吳任偉等之文章,蒐集編寫成《大陸內銷法律須知手冊》,共二十餘篇,盼能解除眾台商此方面之諸多難題與疑慮。 ※本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台北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出席美生會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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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1日,我出席美生會月例會,此次邀請「 百富單一純麥品牌大使沈宇軒」前來演講。 沈宇軒曾經在蘇格蘭斯貝河流域的百富酒廠參與釀成威士忌美酒的各個階段,體會到「每一滴威士忌都是蘇格蘭大地給予的菁華,也都是歲月的累積與淬煉 。」 他目前藉著酒會及教育訓練,向所有威士忌愛好者傳達蘇格蘭威士忌文化、品牌故事、酒廠歷史以及百富純麥威士忌的美好之處。 在這短短時間中,我也彷彿接受一場令人感動的威士忌美好洗禮。

出席2010年扶輪3520地區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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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0日上午8時20分,我趕赴台大綜合體育館,參加2010年扶輪3520地區年會,我趕赴會場時已見許多社友在會場,大家興高采烈參加此一有意義的活動。 扶輪的「四大年會」為大家所熱愛,此一社會服務性團體已有百年以上的歷史,相當難得。 我自覺有幸參與其中,盼此一團體繼續發光發熱!

中國人權協會舉辦第14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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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協會於2010年4月10日上午10時,假臺大校友會館3樓B室召開第14屆第3次會員大會。許多會員們皆撥冗參加,包括許國策顧問文彬、蘇副理事長友辰、葉前部長金鳳、楊校長泰順、查常務理事重傳、鄭教授貞銘、厲耿議員桂芳…等共71位會員親自出席與會,不克出席之會員則委託其他會員出席。 會中,我首先向撥冗出席的會員致意,感謝會員長期以來對於會務的支持,以及各位理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的辛勞,使各項會務工作能夠順利推展;同時報告過去一年來的會務發展情況、關懷人權的具體行動以及舉辦各項研討會..等等之會務工作。會中除討論年度收支決算案、預算案及會員退會案外,並經過全體會員一致的同意,決議將本會「中國人權協會」的名稱更名為「中華人權協會」,並做後續更名之相關程序。 此外,為感謝社會各界的熱心捐贈,特別頒贈感謝狀予財團法人感恩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北縣承天禪寺、慈恩園寶塔諴業股份有限公司、良軒投資有限公司、社團法人台北市赤子同心協會、同崴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蔡建雄先生以及立婕物流有限公司等,感謝他們長期以來對本會的捐贊助,本會皆致上十二萬分之謝意! 會後,本會設宴於蘇杭小館,全體會員進行餐敘交流,現場氣氛熱絡,大會活動於下午2時順利圓滿落幕。

赴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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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9日下午2時,我赴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演講「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專題。有許多建築業人士到場聆聽,反應熱烈,並提出以下問題,我也一一仔細答覆,並與現場人士做討論。 建築同業提問: 一、 是不是一定要按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來寫?有些個案的情形不一樣,怎麼去適用呢? 二、 所謂「個別磋商條款」要怎麼進行? 三、 「五天」的審閱期間要怎樣可以縮短,又不會有法律問題? 四、 如果契約寫的跟「應記載事項」不符,在法律上會有什麼效果?由那個單位來認定? 五、 房子都是賣總價,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要怎樣「分別標價」?是否一定要寫的不一樣? 六、 如果不按照「應記載事項」來寫,代銷公司有沒有責任? 七、 法定空地、露台等「設定專用權」的地方,要怎樣才能保持安定性? 八、 違反「應記載事項」第24條第一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請求解約,如何去避免? 九、 買方明知陽台要外推做二次施工,但簽約後交屋前反悔,該怎麼辦? 十、 買方因故不願意履約,並且阻止銀行撥款,該如何處理? 十一、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7條違約之處罰,其中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買方得解除本契約,除退款外,另應賠償房屋總價款至少15%違約金: (一) 賣方得否將建材分為「主要」部分及「一般」部分以作因應? (二) 又如一些建物外牆的石材、公設門廳均無法記載廠牌,這部分是否會有問題?再者,房屋的陽台地磚,僅載高級地磚等,這部分是否也會有問題? 十二、 停車位尺寸如有誤差,是否適用面積找補?如無,該如何處理? 十三、 原將公共法定機車位經預售合約約定改為汽車位出售予其他購車位若專用,其約定有效否?是否違法?

歡迎索取「曾文培市民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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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團體的一份子,每日起居生活或工作皆與法律脫不了關係。工作職場的管理經營、與人交友、個人理財、居家生活,以及銀髮族的規劃等等,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在法律的規範及保障範圍內。尤其,在國民教育中已逐漸加重法律知識培養,將法律由根基紮起,其重要性可見一斑。法律地位之重,除了空氣、水、陽光之外,已可謂是生活的第四要素。 曾文培先生為我的好友曾華山之子,而曾華山是我接任中華民國露營車休閒協會前的理事長,我也為曾文培所開設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務諮詢。在多年的互動中,深感曾文培是一有為的年輕人,對與市民切身相關的權益,也多所關注,因此慷慨捐印本手冊,特藉此序致謝! 《曾文培市民權益手冊》共分為六大篇,以實用為主,廣羅婚姻家庭、青少年、工作、居住、投資理財、銀髮族等面向,具體討論常見之法律疑義,若能了解其間內涵,則可為個人進退有據的不二法門,欲作一優良市民,務必了解法律意涵、落實法律真義,盼各界人士能加以運用,並不吝指教。 李永然 民國99年4月7日序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本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與大陸江西友人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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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5日我在江西南昌,白天參觀八一廣場、八一公園,並走在八一大道上。 上午我與貿仲委于建龍等人開會,晚上則與李雲龍、崔副院長、胡院長、謝庭長......等人聚會,下午更拜訪江西南昌台商協會,熱情的台灣友人何瑞輝、藍昌明、莊秋萬、詹竣皓、李文夏、李芳蘭......大家相聚座談充滿了「家鄉味」!

參加《銀娜的旅程》新書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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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0日下午,我前往位於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245號誠品敦南店,參君《銀娜的旅程》的新書發表會,此一活動由馬佑真主持,她主持得相當成功! 我、李念祖、李復甸......等均為Her馬、Frau馬的學生,能參加此一活動,有又回到研究生時代的感覺!

再度重返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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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2002年曾赴江西南昌,應大陸學者之邀與許文彬律師一起出席研討會。而於2010年4月11日,我重新踏上這一塊土地,已發覺此一土地有極大變化。 我2010年4月11日夜宿景德鎮,4月12日夜宿婺源,更於4月14日夜宿南昌,此行獲益良多! 更多照片請見: http://www.wretch.cc/album/album.php?id=cplawyer&book=23

這個世界會好嗎?──梁漱溟晚年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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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愷採訪‧博雅書屋有限公司出版 1.梁漱溟這位大陸學者,我極喜愛,他是一位儒者,也有「佛心」,他自己最喜愛的著作是《人心與人生》,但我仍未親見,一定要閱讀一番,充實智慧! 2.梁漱溟自承自己的思想是「儒家與佛家」,曾有出家做和尚的打算,但未能如願。 3.他認為人生有一些大問題,第一是「人對大自然的問題」,第二個問題是「人對人的問題」。人對人必須做到「孝悌慈和」。 4.梁漱溟於年紀很輕時,就「吃素」,不吃肉。 5.梁漱溟認為人一定要「持戒、守戒」,然後才能入「定」,由「定」,才能生「慧」。 6.梁漱溟認為中國農村的問題,必須讓散漫的農民漸漸有團體組織,並進而引進近代的「科學技術」。 7.由於梁漱溟對於佛法有研究,他表示人有兩種執,這是「我執」,一種是「分別我執」,即「分別執」,另一種是「俱生執」,即「俱生我執」,俱生我執乃與生俱來。 8.羅汝芳、羅近溪的書、羅近溪的文集、揚慈湖揚簡的文集。 9.梁漱溟推崇黃梨洲,其《明夷待訪錄》乙書是有思想、有長久、永久的價值。

前往將捷公司演講(新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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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8日下午6時30分,應好友將捷公司負責人林長勳建築師之邀,前往其公司為其三十餘位同仁演講。 講題為「預售屋買賣與工程合約之法律糾紛與實例解析」,我做了近2小時的演講,而聽講的同仁也輪番發問,台上台下形成良好的互動,讓預計於下午8時30分結束的活動,延至下午9時10分結束。 演講大綱如下: 壹、前言及歷史背景 貳、定型化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之關聯性 參、定型化契約之規制 肆、98年10月30日內政部公告修正之重點 伍、應記載不應記載事項的解析 一、應記載事項增訂「契約審閱期」 二、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三、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五、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六、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七、契約總價 八、付款條件 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十、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十一、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十二、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十三、驗收 十四、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十五、通知交屋期限 十六、共有部分之點交 十七、保固期限 十八、貸款約定─應記載事項新第18點(原第18點) 十九、貸款撥付 二十、房地轉讓條件 二十一、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二十二、稅費負擔之約定 二十三、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二十四、違約之處罰─應記載事項新第24點 陸、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 一、瑕疵擔保責任 二、不完全給付 三、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規定在適用上的關係 柒、管理委員會之成立、建商之點交義務,及公共基金之提撥 捌、社區公共設施的糾紛與解決 玖、非訟途徑解決糾紛的要領 一、了解人性,善用人性 二、了解利害關係,因勢利導 三、站在對方立場設想 四、不要施用詭計 五、講求解決問題的方法,展現誠意 六、尋求公正,並獲致對方信任的中間人 七、不要強詞奪理 八、不要有敷衍心態 拾、工程契約的定義與法律性質 一、工程契約之定義 二、工程契約之性質 拾壹、工程合約糾紛發生之原因及種類 一、工程合約糾紛發生之原因 二、工程合約糾紛發生之類型 ◎與會人士提問 1.交付客戶之買賣契約審閱範本,與簽約時磋商之增修條文不符於日後發生爭議時,經磋商合意之修訂條文是否無效? 2.本次修訂之定型化契約並未就95年1月23日行政院通過之「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增修條文,因此就法車部分可否依現行車位範本另訂買賣契約不須與房屋部分合併訂立買賣契約?

與中國人權協會同仁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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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05年2月接任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迄今已五年餘。 在這些日子當中,感謝友人、會員及中國人權協會同仁的協助。 日前利用海外同仁李榮源回台,大家餐敘。

與友人在蓮香齋共進素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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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6日下午6時30分,我前往位於台北市長春路福華飯店地下二樓之「蓮香齋素食餐廳」與友人共進素食。 連我共計21人,大家有說有笑,談天說地,就這樣過了一晚。 人的相聚真是「緣分」,人要隨順因緣,把握善緣,創造精彩的人生。

參加中華救助總會第28屆第3次會員大會暨六十周年慶祝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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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日上午9時30分,我前往國軍英雄館,出席「中華救助總會第28屆第3次會員大會暨六十週年慶祝大會」。 大會由葛雨琴理事長主持,內政部何副司長列席,蔡漢賢、趙守博、馬鎮方、國永超、張京育、蔣乃辛、石永貴、高銘輝、谷家華、陳重華......等人均出席。 中華救助總會已成立60周年,成就卓然,並獲政府頒「國家永續發展獎」,相當不易,可謂台灣之光!

出席「旺旺中時錶真情抽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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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日上午10時,旺旺中時集團舉行「旺旺中時錶真情抽獎活動」,邀請我與同仁葉建偉律師一同為此抽獎活動進行見證。 該活動抽出80位幸運得獎者,得獎名單將於次日公布在中國時報及其網站。

跟日本第一高薪行銷專家學溝通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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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日本第一高薪行銷專家學溝通術 佐藤昌弘、堀之內高久著‧詹盛閔譯‧世茂出版公司出版 1.臨場致勝的終極絕招,有八種交談祕技:(1)接近;(2)販賣;(3)拒絕;(4)致歉;(5)平緩憤怒;(6)說理;(7)化解誤會;(8)諒解。 2.「溝通技巧」深奧且具有強大的力量,作者因學會了高階溝通技巧,而讓人生有了重大變化。 3.作者因為擁有「溝通技巧」,便能在當下即刻了解顧客的需要,進而適切提出合實際的建議或提案,於是要求業務諮詢的客戶人數也與日俱增。 4.你和身邊的人如何進行溝通互動,將深深地影響你的一生,身體力行並習得與人互動的方法,將便人生產生重大改變。 5.有了良好溝通技巧,也可以創造本身的自信。 6.與人接觸,不光是說話的內容,就連「態度」也很重要。 7.與人初次見面,因為自己是一位「未經許可的入侵者」,所以要先「撤除對方的防衛本能和警戒心」。 8.當接近的步驟成功之後,接著就是「販賣」,也就是推銷自己的商品。 9.和對方關聯,不是只有聽覺,也要連「視覺」一併予以活用,巧妙地運用文字、繪畫、照片,就是一種高超的溝通術。 10.當別人誤解時,嘗試著平緩對方的憤怒,下一步便著手化解雙方彼此的誤會。 11.本書值得學習「溝通技巧」!

出席「2010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風險調查」期中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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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日上午7時30分,我前往「亞太會館」,出席「2010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風險調查」期中審查會議。 此一次活動由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主辦,沈尚弘主委主持,呂鴻德教授報告。 計有焦佑倫、張寶誠、洪明洲、詹文男、陳德昇、賴文平、黃慶堂、黃銘章、羅懷家......等人均出席。 我參加此一活動已有十年,此一調查報告對大陸台商極有助益,只是沒有想到「十年就像一瞬間」,時間過得太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