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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稅罰與比例原則適用研討會》將於8月7日舉行

中華人權協會將於8月7日舉行《漏稅罰與比例原則適用研討會》,誠摯邀請各位參加。 一、時    間:2010年8月7日(星期六) 09:30~12:00 二、地    點:台灣大學總校區法學院霖澤館3樓1301多媒體教室 (請從復興南路與辛亥路交叉口進入) 三、主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 (賦稅人權委員會)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國會聯繫委員會/財經法委員會) 台北律師公會(國會工作委員會/稅法委員會)  時 間  議 程 / 提 綱  人   員  09:30 ∣ 10:00  賦稅人權論壇記者會  致 詞: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陳俊卿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李家慶律師  10:00 ∣ 10:05  研討會開場說明  主持人:林天財律師 ˙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  10:05 ∣ 10:25  專題報告--漏稅罰與比例原則適用  報告人:蔡朝安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主委  10:25 ∣ 10:50  主題與談1 --處罰倍數是否過高? (註:與談每位約8分鐘)  與談人:葛克昌教授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與談人:盛子龍副教授 ˙國

《保護臺灣原住民族智慧財產權》研討會將於8月20日舉行

保障原住民族文創發展、建構原住民族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需要您我的支持與推動! 中華人權協會將於8月20日舉辦《保護臺灣原住民族智慧財產權》研討會,欲知請情,請洽(02)3393-6900。 誠摯邀請各位一同關心原住民族的智慧財產權! 一、活動時間:2010年8月20日(五)下午13:00~17:00 二、活動地點:台北律師公會(捷運中正紀念堂站4號出口) 三、活動議程:  時  間  議                  程  13:00 ~ 13:30  報到  13:35 ~ 13:50  【開幕式】主持人:李永然理事長/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主席及貴賓致詞  13:50 ~ 15:00  【議題一】臺灣原住民族智慧財產權之立法例 主持人:蘇詔勤監事/中華人權協會監事 引言人:雅柏甦詠‧博伊哲努科長/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科長 與談人: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代表 亞磊絲‧泰吉華坦理事長/台灣原住民族文化產業發展協會理事長 李岳牧教授/景文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社會組召集人  15:00 ~ 15:10  【茶敘時間】Tea Time  15:10 ~ 16:20  【議題二】臺灣原住民族智慧財產權之檢討 主持人:汪秋一理事/中華人權協會理事 引言人:林靜玉教授/大漢技術學院教授 與談人:楊海平簡任督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 楊仁煌博士/開南大學公共事務管理學系教授  16:20 ~ 17:00

哪些團體可以擔任都市更新的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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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都市更新乃指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而這些措施必須有「實施者」實施。 前述的「實施者」乃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機關」、「機構」或「團體」(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 社區進行「重建」,如欲以「團體」名義擔任都市更新的實施者,在此所指的團體係指「都市更新團體」,所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能作為都市更新重建的實施者,但可作為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事業的實施者(註1)。 又「農會」、「農田水利會」也不是都市更新團體,所以不能作為都市更新重建的實施者。 而何謂「都市更新團體」?其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規定所成立的「團體」,該條第1項規定:「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更新團體,訂立章程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又依該條第2項規定:「前項更新團體應為法人;其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主管機關也頒布《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都市更新團體的名稱應定為「都市更新會」,並應冠以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的名稱(註2)。 所以社區進行重建的都市更新,而欲自行籌組團體,應依法成立「都市更新會」。 註1:參見江中信編著:都市更新法理與實務,頁15,2009年12月初版一刷,詹名書局發行。 註2:參見李永然等著:都市更新實務專授全輯,頁75~92,民國99年4月出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本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 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菩提絮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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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輪法師著‧佛法山聖德禪寺發行(04)2236-1909 台灣是一個宗教興盛的地方,隨處有人贈送書籍結緣,日前我去春天素食餐廳,看到這本由聖輪法師所著的「菩提絮語」小手冊,我取了一本回家研讀,特在此分享。 作者20餘年來推動「有機農禪法門」,奉行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勤修惜福的生活禪理念,提倡「心靈茶禪道」。 該書內提到: 1.眾生集眾苦於一生(貪嗔癡造苦海),佛滅煩惱而得道(戒定慧出牢獄)。 2.「怨嘆」不會改命運,「讚嘆」會得人緣。所以怨嘆自己歹命,不如讚嘆別人好命,並學人長處,自己路亦長。 3.「妄想」,如頭撞壁,「放下」,如病離身。執著的人,身多病;「放下」的人,心輕鬆。 4.隨心無礙,隨緣無債,隨佛自在。 5.過而能忘,見而能滅,聞而能息,念起能斷,應無所住而生其心矣。 6.淨地修行速度快,紅塵煉道魔障多,回歸自然便安住。 7.一語讚美,便是加持;潑糞澆田,也是施肥;所以聽到壞話、惡語,「冷處理」別生氣。 8.菜園「心地」,莫怠而荒,佛家聖田,耕耘豐收。 9.「工作」是一種修行;「修行」也需要工作。 10.工作以忘憂,服務以忘苦;學佛以忘我,出家以忘情。 11.「智慧」是一種光,能破解愚癡、疑惑、疑難,令人走上光明,不再迷惑徘徊。 12.「無明」令人盲,「火氣」令人燬,「惱怒」令人苦,犯者如遇人不淑。 13.「慈悲」是退一步想,「智慧」是進一步捨。 14.「煩惱」是多餘;放下是菩提;「懊惱」是無明,無事心便明。

欣賞林世偉畫家畫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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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9日下午1時30分,我前往新店欣賞畫家林世偉的畫展。 林世偉是泰雅族人,名叫「Yawi」,先前在新竹科學園區服務,現在則在新竹尖石鄉作畫。 他學習西畫無師自通,非常有天賦。學畫主要是受到比利時籍天主教神父金若望的影響。 看了林世偉的畫作,深感宗教力量的偉大,金若望神父能離開家園,遠渡重洋來到台灣來傳教,真得很令人感動。

為吳宏一教授祝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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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9日晚上,我與湯德宗、李榮發、曾孝賢一起為吳宏一教授祝壽。 民國62年在台大一年級時,上了吳老師一年的國文課,受益良多,其學識淵博,好學不倦,令我們這些學生欽佩不已。

赴聯合報演講「運用都市更新會進行都更,對其運作及權利變換的應有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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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8日下午2時,我與同仁陳曉祺律師一同赴聯合報講座演講「運用都市更新會進行都更,對其運作及權利變換的應有認識」。 一、前言 二、都市更新會之定義及法律性質 在都市更新之制度中,實施者為左右整個程序進行的核心角色。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之定義,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而這邊所提到的「團體」就是所謂的「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規定:「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更新團體,訂定章程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一、團體之名稱及辦公地點。二、實施地區。三、成員資格、幹部法定人數、任期、職責及選任方式等事項。四、有關會務運作事項。五、有關費用分擔、公告及通知方式等事項。六、其他必要事項。前項更新團體應為法人;其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此,所謂的「都市更新會」即是指: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為了要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組織的團體;其成員人數必須超過七人,須訂定章程載明法定事項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始能成立,且其具有「法人」之性質,在法律上為一獨立之權利主體。 三、都市更新會應如何設立?如何運作? (一)如何設立? 都市更新團體,在同一更新單元內以一個為限。都市更新團體的「會員」,以章程所定實施地區範圍內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限,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條所列之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發起人應自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並通知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若未於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准籌組。召開成立大會後,應於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圖記印模及成立大會紀錄,報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 (二)如何運作? (三)如何解散? (四)政府獎助措施 四、「權利變換」是什麼?分配比例如何計算? (一)權利變換之定義及簡介 (二)分配方式:規定於《都市更新條例》第 31 條 (三)關於共同負擔之應注意事項: 五、權利變換的特性: (一)立體分配。 (二)顧及公平性:權利變換並非單純的土地價值重分配,其變換的客體 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承佃權人及耕

學長廖繼斌之子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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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7日下午6時30分,我前往晶華飯店三樓,因為大學學長廖繼斌之子結婚。 原打算由馬英九總統證婚,但因南部下起豪大雨,馬總統坐陣指揮關注災情,特由蕭副總統致詞。蕭副總統代馬總統讀證婚詞,深信這對新人在國元首祝賀下,必可「久久長長」,永浴愛河! 另外,這場婚禮的喜帖相當別緻,是由新郎祖父廖德政所繪之「夏日清風」為主題~ 『夏日溫暖而和煦的清風輕拂,遠眺窗外一片綠意盎然的景緻  眼前這嬌豔欲滴的花蕊朵朵綻放  餐桌上一顆顆黃澄圓潤的果實,突顯了夏日的繽紛與朝氣』───廖德政

赴湯泉美地社區出席區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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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4日上午,我先赴天元宮,下午則於2時到達位於新店的湯泉美地社區。 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本於社區自治,各社區每年都要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今年我又前往參加,會議由鄭主委主持,我及所內葉建偉律師一起列席,會議開到下午6時10分。

再度騎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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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6日上午10時,我與家人一同騎腳踏車,沿著淡水河畔欣賞河景,令人心曠神怡,到了中午用了午餐,就這樣渡過了一個愜意的周日下午。

前往天元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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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7日上午7時40分,我前往天元宮,我、太太及友人近20人前往,參拜之後,大夥兒又一起研修。 人生有機會「修行」,是必要的,現代人工作忙碌,不斷地往外求,其實不妨歇下腳步,往內探求內心世界,讓自己能「內外兼修」、「聖凡平行」!

都市更新事業應該由誰來實施?哪些地區應優先辦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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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應該由誰來實施?哪些地區應優先辦理更新? 文◎陳淑芬律師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規定,都市更新處理方式有三種,分別為「重建」、「整建」及「維護」。其中採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時,即會涉及將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拆除、重新建築、住戶安置等行為,且為了有效提高土地利用之強度,強化都市機能,甚至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其使用密度,例如變更地目、獎勵建築容積等。 而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可分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實施者,即所稱公辦。另外也可由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或委託實施者來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即所稱之民間自辦,此時應由實施者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概要)送由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定發布實施。 應優先辦理更新的地區,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及第7條分別定有「優先劃定更新地區」及「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之原則,其「迅行劃定更新地區」屬主管機關因戰爭、地震、火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或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或為了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等客觀情況,應迅行劃定更新之地區。至於「優先劃定更新地區」,可由主管機關考量建築物使用機能是否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或有無妨害公共安全之虞,及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等客觀居住條件等,做為決定是否劃定優先更新之地區。 ※本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 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重視人權教育,務實向前邁進─中華人權協會與中國政法大學人權與人道主義法研究所交流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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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佩金 2010年6月11日下午4時,中華人權協會代表團於中國政法大學與中國政法大學人權與人道主義研究所進行交流。與會人員有中國政法大學人權與人道主義研究所班文戰副所長、張偉副所長及孫萌博士,山東大學法學院院長暨人權研究中心齊延平主任等。 班副所長首先簡單的介紹與會者,並為中國政法大學人權與人道主義研究所的設置沿革、宗旨、研究工作等作介紹。所有與會者共同分享兩岸人權研究與實踐之概況,並針對人權教育與少數民族權利等問題,做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換。 李永然理事長指出,兩岸人權團體應多多交流,其實我們都在創造歷史,雖然兩岸從很早以來就有進行交流,但關於「人權」這個議題,以團體的型態進行交流,這一次可謂是開創之舉。 周志杰教授提到:本會成立的背景與中國人權研究會有相似之處,國民黨政府在聯合國壓力之下,迫使臺灣內部在人權上做出實質的進步。但本會隨著臺灣人權狀況的改變,威權轉向多元政治,慢慢轉變成純民間的NGO。同為華人社會,我們知道大陸人權的進展,很多有過去臺灣努力的影子。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們兩個單位是可以進一步合作的,在《兩公約》的執行上也可以互相交流,兩岸共建和諧社會。社會正義是社會底層一個重要的基礎,社會正義的實踐取決於社會活力的解放,社會活力的解放是建構社會自由表達意見的管道。特別是中產階級在大陸沿海地區開始崛起,就這個部分雙方也可以有進一步的合作。 齊延平主任提出大陸這裡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我們人權教育的起步非常晚。人權教育有兩個方面,一個是高等院校、一個是社會人權的方面,可以說還在起點上。台灣的許多大學的課程中,人權的理念、政府的工作、法務的工作貫穿整個課程,我們北大、政法大學這裡才剛剛開始,在中小學教育中更是沒有,所以我認為我們在這個部分應該盡快跟台灣還有國際上的學者有一個對話的窗口,在國家中設立人權碩士博士學位培養專業化的人才,透過學生培養學生。 齊主任進一步指出:關於少數民族的部分,我們是根據《憲法》的規章來進行統治,中國近來所發生的事情也讓我們反思,從學理來思考西藏發生的問題、新疆發生的問題。在對於少數民族當中,我們施行的是一種差別待遇、優惠政策,但今天發生的事情都讓我們去反思法律的制度。我們也有派人專門到加拿大研究原住民政策,這個問題無法迴避。在大陸對付的,是新疆的牧民,因為他們擁有個人的資產,是最富有的。雖然生活的質量不高,但個人的財富很高。經濟發展

逆時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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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倫‧蘭格著‧陳雅雲譯‧方智出版社出版 1.作者愈來愈不相信人的命運是由「生理」所決定,他認為主要限制我們的,不是生理狀態,而是我們對於「生理限制的心態」。 2.作者發現使用不同的字、提供一個小小的選擇,或是稍微改變物質環境,可以改善人的健康和安適的狀態。「微小的變化」有可能促成重大的改變,所以我們應該對不可能的事物敞開胸懷,接受「可能心理學」。 3.追求健康的可能性有助於獲得想要的結果,追求「可能性心理學」這件事就讓人充滿力量,它讓人因為有使命而感覺良好,讓人對未來有較樂觀的展望。 4.「信念」會影響健康,作者認為人們可以學著改變「信念」──相信自己可以控制健康。 5.人應該「用心」照顧身體,同時學習健康,成為健康學習者。 6.用心注意身體很重要,這樣可能察覺到微小的變化,在出現大問題之前就加以處理。要成為「健康學習者」,表示我們必須敞開胸懷,接受可能從這個世界學得的所有教訓,還必須注意宏觀與微觀的事物,小變化可能逐漸形成重大影響。 7.人要相信「控制權」在自己手裡,就等於克服了「無法控制」。人要相信事情可能變好,才可能看到改善。 8.積極的人不會憂鬱、消極;而憂鬱的人不可能積極。 9.正面或負面的態度,對人類也有影響;人要快樂並持正面的態度。 10.「生活品質」最重要的決定因素,在於一個人如何看待自己與疾病間的關係,如能將生病帶來的限制當作成長機會的人,通常會覺得自己的生活品質較好。 11.「信念」對人的安適狀態非常重要。 12.人如果必須照顧自己,就比較可能會想到注意自己身體健康的細微變化,至少會動手做一些能力所及的事,進而改善身心狀態! 13.把住家和辦公環境的各個層面,改造得更適合自己之後,我們可以發現「健康」隨之改善。 14.促發健康的想法,就能促進健康行為。 15.成為健康學習者,充分注意自己的健康,在跟專家合作時,就會比較順利。 16.認知衰退經常導致身體衰退。 17.積極注意新事物,能讓人的身心都充滿活力;「用心」不僅不會帶來疲憊,反而令人振奮。 18.「態度」、「想法」與「信念」,對健康很重要,不亞於「飲食」、「醫生」;心智與身體分不開,要使「身心合一」,我們要取回控制權,用心注意身體、環境、人際關係中的細微變化。

以人為本,實踐人權─中華人權協會與北京大學人學研究中心交流紀實

以人為本,實踐人權─中華人權協會與北京大學人學研究中心交流紀實 文◎李佩金 2010年6月11日下午2時,中華人權協會代表團於北京大學1院會議室與北京大學人學研究中心進行人權學術交流。北京大學人學研究中心與會人員有人學研究中心副主任陳志尚教授、研究員王壽林教授、王善超教授、秘書徐春副教授、孫要良博士、李基禮博士及國際關係學院羅豔華教授等。 雙方進行與會人員的簡單介紹後,陳志尚教授首先解釋人學的定義及其與人權的關聯。人學簡單的說就是八個字「什麼是人?如何做人?」這是一個研究人的基本理論的學科,以人的關係以及人的活動作為前提;另外必需結合於當代社會實踐中來研究有關人的理論問題,如人權的問題。所以人權是我們面向實際的一個很重要的研究課題。 關於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問題,陳志尚教授提到:人是社會上的一個單位,講人權當然首先涉及到每個個人的人權,但另一方面個人與社會存在著一定的關係,特別是以一個國家為單位時,它是一個很大的人權共同體,這兩方面都應該兼顧。最近這幾年我們比較關注的問題是生態環境的問題,因為這是生存發展的一個頭等大問題,土地拆遷問題關係到生存的問題,另外富士康事件的勞工問題等,這些都是人權問題。若脫離這些實際問題只談人權的抽象概念,從概念到概念,這是不切實際的。所以要跟基礎理論結合起來,而人學的科學理論應該為人權的理論提供一個理論基礎,這就是人學與人權的關係。 陳志尚教授認為中國傳統文化很重要的一個思想就是「民本思想」,以人為本。人民是歷史的主體,是歷史的創造者,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所以官員是人民的公僕,一切工作都要為人民服務,都要以人民的利益為出發點。 座談中,雙方與會者共同分享了人學與人權的理論與概念,並對於生存權、環境權、日照權、勞動權、醫療權以及選舉、議會議事衝突等等問題廣泛交換意見。雙方座談於下午3時30分圓滿結束,會後李永然理事長代表本會致贈「2009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及「維護人權、兩岸並進」的獎座予人學研究中心並合影,為此次兩岸人權對話交流誌記。

民眾對「都市更新」的應有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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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對「都市更新」的應有認識 文◎李永然律師 日前有一建商提及原本打算合建的土地,因有部分舊房屋的地主不願簽約,於是打算用「都市更新」的方式解決此一問題。另外,近來媒體上也常出現「都市更新」的字眼,筆者願藉本文將之介紹予讀者認識。 我國於民國87年11月11日總統公布《都市更新條例》,此一條例的施行,乃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 其處理的方式有三種,即: 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 如為更新區域內的權利關係人,都市更新有下列好處: 一、建築容積的獎勵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的建築容積獎勵,例如: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者,得依原容積建築;因都市更新的實施,致更新後多數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分配的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者,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的「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的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等(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 二、建築容積的轉移 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予保存及獲准保留的建築所坐落的土地或街區,或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的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同一更新地區範圍內的其他基地建築使用(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45條)。 三、稅賦減免 減免之稅賦包含「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契稅」等,例如: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註1)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等等(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註2)。 註1:「權利變換」乃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的應

前往皇翔建設公司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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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0日晚上6時30分,我前往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為皇翔建設公司規劃課程演講,主題為「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擬定‧定型化契約應注意事項之解析」。 由於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於今年5月1日起適用新修訂的規定,所以建設公司均相當重視,皇翔公司也不例外。 在3小時的演講中,看到公司內部的相關人員聚精會神的聽講,覺得很有意義! 我做為一位執業律師,數十年來推廣法律,看到民眾對法律的日益重視,對台灣更具信心! 有些人覺得台灣亂,但我看法則不同,台灣由於新聞自由,媒體報導又只著「負面消息」,其實在台灣每日發生的許多好事,卻未被報導。我企盼有一天,媒體報導在報導內容採擇,也要符合「比例原則」,不要只報「負面新聞」,卻不報「正面新聞」。

美生會邀請蔡詩萍主講「懂得生活,便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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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1日,美生會舉行例會,由會長蘇一仲主持,邀請名作家蔡詩萍演講「懂得生活,便是美」。 生活,不只是個名詞,更是個動詞。必須要懂得發掘、體會其內涵,還要認真去實行,讓生命更有光彩。 蔡詩萍的演講令我收穫頗多: 1.成為負責的人 2.成為值得被愛的人 3.成為活得快樂的人 4.成為內容豐富的人 希望能時時砥礪自己,勿忘生活的真義。

改革司法制度,重拾司法威信

改革司法制度,重拾司法威信 李永然律師(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司法院賴英照院長,因日前發生三位高等法院法官及地檢署檢察官涉嫌貪瀆收賄遭到收押禁見案請辭獲准,成為司法史上首位因法官風紀負責下台的司法院長。這起法官集體貪瀆案件,震驚全國,不僅讓司法人員的風紀問題再度浮上枱面,也讓臺灣司法威信再度受到重創。 誠然,司法是國家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人員應本著公正廉明、毋枉毋縱的精神,公平客觀地進行案件審理,維護公理與正義;人民信賴政府,確保社會祥和、國家根基穩固才能長治久安。我國《憲法》第80條明訂:「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同時國家為確保裁判品質,盡可能提高法官待遇,其目的就是希望建立公正、廉潔並具有效能的司法體制。 然近年來司法風紀案件事件頻傳,整飭司法風紀、改革司法制度、重建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已經是刻不容緩。以往所發生之貪瀆弊案,多半屬於個別案件,而本次出現司法官「集體收賄」之指控,卻是前所未聞,不僅影響裁判的公正性,也使得司法界面臨空前的窘境。多年來,司法人員最為人所詬病者,便是權利過大而無機關制衡;是故司法院在二十年前便著手推動《法官法》,淘汰不適任之法官;立意雖好,但時至今日,《法官法》卻依舊在原地踏步,致使監督與淘汰司法官的機制遲遲無法落實。 高院法官集體收賄醜聞,重重打擊了司法信譽。司法院長賴英照為捍衛司法的尊嚴,為高院法官集體貪瀆案件負起政治責任,堅持辭去司法院長職務,並希望他的下台可讓司法界「有所警醒」。對於賴院長勇於負責承擔的風骨,表示肯定與尊敬,但也希望不要因此影響司法士氣,讓大多數認真的司法官們受到不合理的攻訐及抹黑。畢竟仍然有許多公正廉潔的司法人員,認真負責的審理案件。 針對弊案接連的發生,這對於馬政府推動肅貪防弊的決心無疑是一大傷害,更讓人民對司法失去了信心。此次法官涉嫌收賄案,也讓討論已久的設置「廉政署」話題,再度被提出!仿效香港設立廉政公署,正反兩面的聲浪都有。正方認為,廉政公署是一獨立運作的機關,直接由最高首長指揮,不受任何外力干擾或影響。反方則認為現行度下已有調查局,相同的功能作用將有疊床架屋之嫌。 廉政公署若真要設立,應該做好相關評估及配套,切莫急就章,卻未能達到實際的作用。其實,公署的成立與否並非重點,最重要的是,整個司法體系都要有澄清吏治的決心,並且實際進行改革,加強司法人員品德操守等觀念。 因外界

兩岸人權破冰之旅─中華人權協會與中國人權研究會人權交流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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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權破冰之旅─中華人權協會與中國人權研究會人權交流紀實 文◎李佩金 2010年6月11日上午9時,中華人權協會代表團於北京好苑建國酒店三樓會議室與中國人權研究會進行人權交流。會議由中國人權研究會副會長李君如先生主持,與會者有陳士球副會長、陳振功副秘書長、王林霞處長、谷春德顧問、張曉玲理事、江國青理事、李雲龍理事及國家行政學院丁元竹教授等。 兩會首先各自對於會務工作內容作簡介。中國人權研究會李君如副會長提到,中國人權研究會是中國人權領域最大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享有特別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和聯合國非政府組織大會(CONGO)的成員。在對外國際交流方面,中國人權研究會專門設立了「北京人權論壇」,目前已經舉辦了兩屆,第一屆在2008年4月,第二屆在2009年11月,今年10月將舉辦第三屆的北京人權論壇」。希望透過主辦此人權論壇,讓海內外的人權專家就某主題來交流對話和切蹉,也藉由這個平台讓聯合國發表對中國人權的看法,中國學者也能藉由這平台發表中國人權現狀和發展的意見。 中國人權研究會張曉玲教授認為: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取得成就最大的領域就是人權領域,三十年前人權議題是禁區,現在人權已經寫入《憲法》之中,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去年(2009年)中國發表了「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對於經濟社會文化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等各方面的權利都提出了兩年內的具體目標和措施。至於落實《兩公約》的困難點在那裡?我認為最大的困難在「人權觀念」的問題,畢竟中國大陸人權的研究啟蒙比較晚,所以人權觀念的缺乏是我們在落實人權法律時的一個障礙,如何落實就需要執法者要有人權觀念。在1994年時聯合國做出一個決議,就是從1995年到2004年是「人權教育十年」,人權教育其實是推動人權實踐的根本途徑。在落實方面,在2001年我們批准了聯合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正在審議之中,至於如何來推動我們學者也提出很多建議。 陳士球副會長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需要有一個過程,這個困難點在於此公約的批准涉及到刑法、法律與行政規範、行政措施等,都需要做相應的修改與調整,這不是一天兩天可以完成的事情。例如死刑的問題、勞動教養的問題,要改變也需要一些轉換的過程,但從長遠來看中國終究是要簽的,只是目前沒有具體的時間表,目前我們在為將來批准做準備工作。 李雲龍教授認為:

首開兩岸人權對話─中華人權協會與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交流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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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開兩岸人權對話─中華人權協會與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交流紀實 文◎李佩金 2010年6月10日下午4時,中華人權協會代表團一行人前往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與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進行座談。中國社會科學院參與此次座談者有人權研究中心主任劉海年教授、副主任劉楠來教授、張慧強女士;國際法研究所人權研究室主任趙建文教授、所長助理柳華文副教授及法學研究所科研處副處長李西霞女士等。座談開始首先由中國社科院人權研究中心劉海年主任與本會李永然理事長各自作與會人員的介紹,及簡介機構成立的時空環境、歷史背景和推動的工作內容等;接著由與會者進行對話與交流。 在此場的座談中本會呂亞力監事指出:有人提出人權不符中國傳統,中國只有人道沒有人權,既然講人道就不需要講人權的觀點。但有人反對這種論點,認為人道當然是很重要,但是人道與人權是不一樣的,人道是對於社會弱勢者的關懷與愛護,是一種倫理的、道德的,假如不人道,不去幫助弱勢者,會被說成道德有瑕疵,但沒有其他的後果。但人權的觀念來了以後,人民的權利被規範在《憲法》上,變成政府對人民的義務,若政府不盡義務則政府就是不負責任。所以人權是一個法律的東西,跟人道的倫理觀念是不一樣的。在現在這個社會光講人道是不夠的。 劉樹錚監事提到,人權問題並不是一個金字塔,並不是由少數學者關起門來討論,人權的工作就可以推展,人權就可以得到保障。中華人權協會著重人權教育工作的推展與實踐,尤其自從《兩公約》簽訂後,本會編寫《兩公約》手冊,不斷地到各地機關與學校去做人權觀念的推展工作。 周志杰理事指出,台灣監督政府人權施政的民間社會團體的力量非常多元與蓬勃;在此基礎上,台灣在去年12月10日正式簽署批准《兩公約》。大陸方面其實也已經批准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已經簽署但尚未批准。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劉楠來副主任表示:有關中國對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問題,目前相關機關已經著手在評估與研究,並在為此公約批准後如何在國內實施,及政法工作需採取何種措施來因應,進行準備工作。現在未批准的原因是因為有些難題仍未解決,我們認為既然要批准就盡量少保留。但如死刑問題,公約限制死刑的實施,但國內規定死刑的條文很多,這部份顯然跟公約有所牴觸,若要與公約銜接,勢必要修改這些法律,要修改這些法律就目前而言相當困難。根據我們對於是否廢

都市更新條例之制定與立法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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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之制定與立法目的為何?   ◎陳淑芬律師 在我國的首都台北市,許多建築物或因屋齡老舊已無法安全居住,或因都市的快速發展導致人口成長迅速,造成可供居的建築嚴重不足,居住環境日益惡化。政府為了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因此於民國87年11月11日特別制定《都市更新條例》,希望能藉由《都市更新條例》之公布施行,推動都市更新之目的,改善人民之居住環境,進而促進公共利益。因之《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特別規定主管機關應就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更新地區範圍、基本目標與策略、實質再發展、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等,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本文摘自《了解都市更新法律保障手冊》。 本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 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聯合報免費講座,歡迎報名 時間:99年7月28日(星期三)下午2:00~4:00 演講主題︰都市更新會之運作,及對權利變換的應有認識 主講人:李永然律師、陳曉祺律師   大綱: 一、都市更新會之定義及法律性質。 二、都市更新會應如何設立?如何運作? 三、「權利變換」是什麼?分配比例如何計算? 四、不服「權利變換」之結果,如何救濟?   主辦單位:聯合報 協辦單位: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聯合人力網 講座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561號B1 報名專線:02-8643-3577  

遊六和塔文化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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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8日前往上海,參觀世博後,我又前往杭州,欣賞西湖,而於7月11日上午我前往已多年未去的六和塔文化公園,遊「六和塔」。 六和塔位於錢塘江旁,起初是一「木塔」,始建於北宋開寶三年(西元970年),吳越國王錢弘俶六年內先後在西湖上接連起造「六和塔」、「雷峰塔」和「保俶塔」三座大型佛塔。 西湖邊上的「雷峰塔」相當知名,西湖十景之一的「雷峰夕照」為大家所知曉。 記得日前友人問我,「六和塔」的命名,何以稱「六和」,我想僧伽有「六和合眾」之稱;而「六和」即「六和敬」,包括理和事和,共有六項,即六和敬。六和為:1、身和同住;2、口和無諍;3、意和同悅;4、戒和同修;5、見和同解;6、利合同均。

赴律訓所演講《律師業務之推展與事務所管理》

走過三十載律師生涯,以人生歲月觀之,已非短淺,回首當年,真可謂滄海桑田。或許剛入行的新進律師羨煞當時掛招牌就有案源的年代,但時光無法倒流,面對環境的變遷,似乎只有一個真理—「適者生存」。現下競爭激烈的律師執業環境,無論是已執業的同道或即將投入的律師,均可感到一股推展業務的無情壓力。因此,對於如何推展律師的業務,及如何經營或管理事務所,已成為所有律師,不管是年輕律師、亦或是資深律師,皆須學習與面對的重要課程與議題。 2010年7月19日,我與黃旭田律師、羅豐胤律師,前往律訓所一同為準律師們演講《律師業務之推展與事務所管理》。 演講大綱如下: 壹、前言 貳、律師業務之推展 一、律師執行業務的型態約有: (一)透過異業共同經營模式推展業務 (二)藉事務所專業化增加業務 二、如何推展律師業務 (一)找尋新的業務領域 (二)善待當事人:律師應竭心盡力善待當事人,使其成為律師一生當中的摯交好友。 (三)把當事人當「朋友」:把當事人當「朋友」,而非是一「必要之惡」,視當事人為考驗自己法律及人生智慧者,更不能歧視自己的當事人,應全力為自己的當事人做最完備的法律服務。 (四)重視服務品質:律師乃服務業,其銷售的商品即為「法律服務」,服務品質高低,自然關乎其「產品銷售價格」及「市場占有率」,而「法律服務」品質的判斷標準,無外乎二項基本因素,其一為律師的法學專業,其二為律師與當事人間的溝通品質。 (五)提升服務客戶的質量:此有七項基本要素: (六)業務拓展手段 (七)檔案建立:當事人既然是事務所最重要資產之一,律師自然應善加把握此重要資產。應該針對來所的當事人,區分「已委辦案件者」或「未委辦案件者」,管理其個人資料、建立檔案;針對委聘常年顧問的客戶,建立標準服務模式,並持續追縱,以了解其需求,另外,也可主動提供法律相關資訊,提醒當事人法律意識。若律師未積極聯繫當事人,在現今競爭激烈的環境下,律師原有的當事人在面臨法律問題時,也未必尋求原來律師的幫助,也可能轉向其他律師尋求服務。 (八)參與專業討論會:現今社會分工細密,各產業領域所面臨的挑戰與問題也日趨複雜,律師可以按自己的專業領域參加各產業所舉辦的討論會,如針對信託的議題、金融、期貨或不動產……等領域,皆常舉辦各種討論會,律師可藉由參與討論會,主動發言,表現出專業能力,並建立專業形象及鞏固在該領域的專業地位。 (九)發表文章、著作:律師

歡迎索取《了解都市更新法律保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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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是房地產目前最火熱的話題,不論是建築專業人士或者市井小民都想要了解它,然而都市更新真的像萬靈丹,可以解決一切舊屋改建的問題嗎?政府希望能將市容變得更整齊,但實際了解都市更新涵義的人又有多少呢?   老舊社區的都市更新,向來是一件非常困難的工程,太多的土地、建物所有權人都有自己的想法與要求,每塊地狀況又相異,並不能一概而論;同時現今媒體發達,資訊流通雖迅速,然因缺乏求證,斷章取義的結果,使得社會充斥著積非成是、一知半解的錯誤觀念。報導總言台北市「房價高」,但實際上,售價每因特定的地點、基地大小或規劃的考量而有所不同。近期最流行的名詞「豪宅」,不只是坪數大,相對的基地也要大,公共設施的配套亦須完善,欲符合這些條件,基地面積最少需1000坪;但多數人以為超過60坪就是豪宅,地主誤認改建後便是豪宅,建商必獲高利潤,遂常以最高售價與建商談合建條件,此舉無異將政府都市更新的美意大打折扣。 區分所有權人固可自行改建,然而問題的溝通、土地融資與借還款等方面尚待改進;目前的資訊讓所有權人認為都市更新是簡單且利潤高的生意,由於不了解真正的成本和資金需求,導致建商與地主談論改建條件的困難度增加,都市更新的執行便會拖延,使政策效果不彰。   都市更新能否成功,關鍵在於坪數分配,此乃參與者最關切的問題。部分參與者自認有獲得最大利益的可能,不會僅滿足於房屋增值,但實際上政府無法完全補足新舊容積的差額。大部分的地主希望坪數能與原本的室內面積相同,然而以住宅區而言,幾乎不可能;房屋價值方面,則多呈倍數成長,建商獲取的利潤自遠不及此。 都市更新可增進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提升房地產價值,但能否順利達到雙贏,尚需所有權人與建商相互體諒及配合。有感於此,騏泰建設今特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其同仁陳淑芬律師編寫《了解都市更新法律保障手冊》,盼能給予大眾此方面的應有認知,導正錯誤觀念,以利都市更新計畫之推動。                  騏泰建設  2010年6月28日   ※本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 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聯合報免費講座,歡迎報名 時間:99年7月28日(星期三)下午2:00~4:00 演講主題︰都市更新會之運作,及對權利變換的應有認識 主講人:李永然律師、陳曉祺律師   大綱: 一、都市更新

赴板橋市公所公寓大廈研習會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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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市公所為輔導與協助轄區內各公寓大廈社區之管理委員,能夠熟悉相關法規,以及學習與了解如何化解爭議、協助解決各種五花八門的社區爭議問題,自前任林鴻池市長以來、至現任江惠貞市長為止,每年均編製預算,舉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講座及大樓建築裝修、違建法律講座等研討會,此不但可以推廣公寓大廈管理之相關法律,更能提升社區之自治管理能力、成功凝聚社區居民之共識,營造出更優質之社區環境,實屬難能可貴! 承蒙板橋市公所之支持與肯定,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已連續多年獲邀前往演講;今年,亦不例外。2010年7月17日,先由我以及同仁吳任偉律師前往天籟溫泉會館演講「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曁其建築裝修、違建等法律問題之研討」;翌日,則由同仁陳淑芬律師以及黃介南律師前往演講。 茲將演講大綱簡列如下: 壹、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部分-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及其選任與成立 一、 管理委員會乃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執行機構 二、 管理委員會具有當事人能力 三、 管理委員會不具有法人資格 四、 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個數 五、 管理委員會成立之門檻 六、 管理委員之選舉與會議運作 (一) 管理委員之資格 (二) 管理委員之人數、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 (三) 管理委員之選任 (四) 管理委員之解任 (五) 管理委員之任期 (六)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七) 管理委員會之權責 貳、 公寓大廈建築裝修、違建、管理費請求等法律問題研討 一、 問題:公寓大廈的法定空地,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否以規劃作為停車位使用?若作為停車位使用,有侵害到一樓住戶之進出時,一樓住戶可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二、 問題:頂樓可否加蓋?並且隔間作為出租套房使用?可否要求拆除? 三、 問題:頂樓住戶在屋頂露台興建魚池與造型牆,住戶應該如何處理? 四、 某甲是帝堡大廈的住戶(帝堡大廈共有168個區分所有權人),因自家衛浴設備不敷使用,希望能在主臥室裡另行增設一間浴室。請問:某甲在沒有破壞任何主結構之情形下,是否需要事先向建管機關取得同意方得為之? 五、 大樓側面的防火巷,住戶可以加裝雨棚使用嗎?法律對於「防火巷」有何規範? 六、 管理委員會如何請求管理費用?管理委員會應注意那些問題? 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違法決議的效力 肆、結論

前往台南清涼音講座演講「法律與生活─如魚與水的關係」

人,無法離開群體而獨立生存,在群體中生活,不論自生迄死或每日之一言一行,均受法律規範;又人舉凡與人交友、買賣、投資理財、婚姻、繼承等,皆須受法律規範。法律與生活的關係,就如同魚與水一樣緊密,如同呼吸一樣自然相依。因此,我們自應當了解法律、了解所依傍的生活規範,方能給予自身最大保障。   2010年7月18日,我即搭乘高鐵前往台南,為清涼音公益講座演講「法律與生活─如魚與水的關係」。現場與會民眾人數眾多,會後討論亦相當熱烈,大綱如下: 壹、前言 貳、婚姻 一、訂婚、結婚、離婚 (一)訂婚 (二)結婚 二、夫妻財產: (一)選用夫妻財產制,要由夫妻雙方決定 (三)法定財產制的效力 (四)共同財產制 (五)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收益、使用及處分(《民法》第1044條)。 (六)辦理約定財產制:最近一個月內的戶籍謄本、簽名式或印鑑、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財產價值證明、財產目錄。 (七)離婚與夫妻財產制之終結 參、不動產法律 一、投資房屋者如何避免購屋糾紛? (一)運用契約審閱權 (二)明白定金的意義 (三)明白「要約書」與「斡旋金」的運用 (四)要求仲介公司人員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並解說 (五)掌握廣告資訊 (六)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二、預售屋交易的法律須知 (一)預售契約的法律性質: 1、債權契約 2、不要式契約 3、有償契約 4、雙務契約 5、定型化契約 (二)買賣雙方應注意廣告 肆、金錢借貸要防人財兩失 一、金錢借貸雖是不要式契約,以立有「字據」為宜 二、金錢借貸可約定利息,也可無息 (一)利息的給付時期 (二)利率的限制 (三)利息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三、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一)如有約定清償期者,則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一旦逾期而未依約返還,即構成「遲延給付」。 (二)如未約定清償期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參見《民法》第478條)。 四、如何對付借錢不還的人?將錢貸與他人,若借用人欠錢不還,可行的法律行動如下: (一)委請律師發出律師函 (二)進行假扣押 (三)申請發「支付命令」 (四)提起訴訟 五、運用支付命令討債的法律須知 (一)討債可利用督促程序 (二)支付命令的意義及效力 (三)聲請支付命令的聲請狀及所需費用 (四)債權人已死亡,可由繼承人聲

儘速通過《法官法》,建立司法官淘汰機制

儘速通過《法官法》,建立司法官淘汰機制 李永然/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日前發生三位高等法院法官及地檢署檢察官因審理前立委之案件涉嫌貪瀆收賄遭到收押禁見,震驚全國;不僅讓司法人員的風紀問題再度浮上枱面,也讓臺灣司法威信再度受到重創。 司法是國家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人員應本著公正廉明、毋枉毋縱的精神,公平客觀地進行案件審理,維護公理與正義;人民信賴政府,確保社會祥和、國家根基穩固才能長治久安。我國《憲法》第80條明訂:「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同時國家為確保裁判品質,盡可能提高法官待遇,其目的就是希望建立公正、廉潔並具有效能的司法體制。 然近年來令人困擾的司法風紀案件事件,已讓整飭司法風紀、改革司法制度、重建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到刻不容緩的地步。以往所發生之貪瀆弊案,多半屬於個別案件,而本次出現司法官「集體收賄」之指控,卻是前所未聞,不僅影響裁判的公正性,也使得司法界面臨空前的窘境。多年來,司法人員最為人所詬病者,便是權力過大較難制衡;是故司法院在二十年前便著手推動《法官法》,淘汰不適任之法官;立意雖好,但時至今日,《法官法》卻依舊躺在立法院,致使監督與淘汰司法官的機制遲遲無法落實。 司法改革不是口號,必須要有「壯士斷腕」的決心以及完善的監督機制。推動《法官法》是目前首要之務,對於不適任之法官、檢察官都該予以淘汰,司法人員是人權的捍衛者,不應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而傷害國家整體利益與形象。畢竟國人都期待法官能夠是「正直清廉、明辨是非」的好法官。倘若法官己身不正,又何以正人?端正司法風氣、維持裁判品質,都是當前的重要課題。司法院的下一步,大家都在看!

出席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期初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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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4日上午7時30分,我前往台北市晶華酒店,參加台北市進出口公會「2011年全球重要暨新興市場貿易環境與風險調查」計畫期初審查會議。 此次計畫仍由中原大學企研所呂鴻德教授主持,劉國昭、黃志鵬、許志軍、吳愛國、許銘海、賴杉桂、黃呈琮、施文斌、李世文、許士軍、洪德生、方文昌、趙永全......等人均出席。 本次研究主題為「後ECFA貿易新商機」。

靜老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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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雪筆記‧三寶弟子印贈(贈送處:桃園縣平鎮中豐路平南里二段254號‧電話:03-4809513) 1.本書所提的「靜老」祖籍山東,民國2年出生,為人不愛名利供養,心清淨沒妄念,一句「南無阿彌陀佛」念到底。靜老視李明雪為親人,並教導走信願行念佛往生極樂世界之路。 2.佛法是「心法」,一切要從「心地」做起。人的修行,就是在改妄想、執著的習氣。 3.人不要生氣,因為惱怒、煩悶等情緒,會使人的體內血液產生毒素,傷害自己的肉體;人不生氣,才能保持元氣。 4.人在家要「隨緣」、「了緣」,切勿在外到處「攀緣」。真正修身的人,處處都是「道場」。 5.人要隨緣地幫助親人與他人,這是做人的本分;人要放大心量,不要有嫉妒的念頭。 6.人賺錢,仍要惜福節儉,把錢用在「正當處」和「善處」,心不貪戀六塵相,才是真正福報。人最幸福的事,即過著平安、健康、長壽、家庭和諧、工作順利、經濟融洽、受眾人恭敬……等舒服的日子。 7.人要懂得「原諒別人」,原諒別人,就是善待自己。 8.人不能有「貪念」,一旦有了貪念,便產生分別……等繁雜的「妄想」及「執著」,才起了「妄心」! 9.念佛修行、改習氣,完全是「行的功夫」,只有自己努力及堅信不移的誠心,才會成功!佛法教育我們要(1)學做好的人;(2)行善路;(3)心不住相,信願行念佛。 10.人要知惜福感恩,要改造命運,必須從「心地」做起,心不再起惑造業,真心念佛,自然可以改善命運,了生死。 11.因果報是由自己的「身口意」造作,一切起心動念、身口意造作、事相,皆不離「因、緣、果、報」。 12.佛法只是「知道」,絕對不夠,而一定要去落實,實際做出來,才是「真知道」。 13.「相信」、「感恩」、「恭敬」是入法與成功的總根源。 14.人只要真信願行念佛,改習氣,且持之以恆地落實在日常生活中,生活自然會如願。 15.人要「懺悔」,而真懺悔是要真心念佛、改習氣。 16.心無習氣(無相、真空),才能見實相;覺即是菩提心。 17.佛法有「正行」與「助行」;清淨心念佛是正行,而遇到善的事物,隨緣去助他,這是助行! 18.把心的污染(習氣、雜相)清掉,「清淨心」念佛即是「實修」,心地無惡無是無非無雜,即是「平等心」。 19.念佛修行,是要了解自己的生死,是自利利他的大事,所以不要再執著抓住六塵相不放,要把信願行念佛,放在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位置。 20.本書對於初入學佛修行者,極

前往林口口試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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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4日下午,我前往國立體育大學,進行一項論文口試,此行也見了一些好友,這也算是一個意外收獲!因為,在忙碌的社會生活中,老友見面也是一項緣份的證明!

台北忠孝扶輪社社長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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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日下午6時30分,在大直典華飯店舉行台北忠孝扶輪社社長交接,由Jimmy交給Nelson,節目盛大,我及內人均出席。 我原係忠孝社P.P ,後來出去創台北忠誠扶輪社,並擔任C.P,離開忠孝社已11年,但大家感情依舊!

佛說孛經鈔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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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南亭述‧趙元修等恭印‧世樺公司藏版 1.「孛」係蒲鄰奈國瞿曇氏之三子,出生時相師見之,認為孛好道,有聖人相,必為國師;幼好學,才藝過人,悉通眾經,及天下道術九十六種。其父瞿曇死後,孛離家,近明師,作沙門,於山中,自得「四意」止:(1)慈眾生,如母愛子;(2)悲世間,欲令解脫;(3)解道意,心常歡喜;(4)為能護,一切不犯。 復得「四意」,諸佛所舉。一制貪婬。二除恚怒。三去痴念。四得樂不喜,逢苦不憂。 又絕「五欲」:目不貪色。耳不貪聲。鼻不貪香。舌不貪味。身不貪細滑。 能以智慧方便之道,順化天下,使行「十善」。孝順父母,敬事師長,諸疑惑者,令信道德。知死有生,作善獲福,為惡受殃。行道得道,見憂厄者,為解免之;疾病者,為施醫藥。服孛教者,死皆生天。 2.孛之後,受藍達王延請入宮。藍達王原所受四臣,專行邪諂,婬、盜、奸、欺,侵奪無厭,民被其毒。孛為藍達王治理國長達12年,常以忠正,憂國除患,遠近賴之。而四臣卻行賄藍達王之夫人,欲構陷孛,孛因而欲離去,藍達王內心懊悔不已。 3.孛曰:凡人有四自危,保任他家,為人證佐,媒嫁人妻,聽用邪言,是為四自危。 4.孛曰:友有四品,不可不知;有友如華。有友如稱;有友如山;有友如地。在這四友中,孛較肯定「有友如地」。「何謂如地?百穀財寶,一切仰之,施給養護,恩厚不薄,是地友也」。 5.孛曰:明者,有四不用;邪偽之友。佞謟之臣。妖嬖之妻。不孝之子。是謂四不用。 6.孛曰:有十事知愛厚;遠別不忘,相見歡喜,美味相呼,過言忍之,聞善加歡,見惡忠諫,難為能為,不相傳私,急事為解,貧賤不牽,是為十愛厚。 7.孛曰:有八事知不相喜,相見色變,眄睞邪視,與語不應,說是言非,聞衰快之,聞盛不喜,毀人之喜,成人之惡,是為八事。 8.孛曰:有十事知人為明,別賢愚,識貴賤,知貧富,適難易,明廢立,審所在,入國知俗,窮知所歸,博聞多識,達於宿命,是為十事。 9.孛曰:有八事可以恬安,得父財,有善業,所學成,友賢善,婦貞良,子孝慈,奴婢順,能遠惡,是為八事。 10.孛曰:有八事快,與賢從事,得諮聖人,性體仁和,事業日新,忿能自禁,慮能防患,道法相親,友不相欺,是為八事。 11.孛曰:有十不諫,慳念、好色、矇籠、急暴、抵突、疲極、憍恣、喜鬥、專愚、小人,是為十。

出席3520地區社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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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30日下午3時,我出席國際扶輪3520地區第二次社員代表大會,地點為台北教育大學至善樓國際會議廳。 會長為蘇一仲,同時他也是3520地區法人的理事長。相信在他的帶領下,國際扶輪3520地區將會更上一層樓!

參與都市更新者對於「共同負擔」的應有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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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都市更新有自辦與公辦之分,而在自辦都市更新則以「權利變換」或「協議合建」實施。按「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的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 又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的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註1)及得無償撥用取得的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註2)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所以,參與都市更新者,於採用「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自應明白該「共同負擔」,筆者願藉本文加以探討。 二、共同負擔的範圍 首先探討「共同負擔」的範圍,依上所述,共同負擔包括「土地負擔」及「費用負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條第7款的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如下:………七、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各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建築物或現金。」 關於「費用負擔」包括下述項目: 工程費用:其包括權利變換地區內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公共設施與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的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整地費及材料費、工程管理費、空氣污染防治費及其他必要的工程費用(參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 權利變換費用:包括實施權利變換所需的調查費、測量費、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2項應發給的補償金額、拆遷安置計畫內所定的拆遷安置費、地籍整理費及其他必要的業務費(參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 貸款利息:指為支付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的貸款利息(參見《都市計畫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 稅捐:以「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其更新後折價取回房屋銷售時應承擔的「營業稅」,並不屬於《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所列於實施權利變換時的「稅捐」費用,故不得納入「共同負擔」(內政部93年11月24日內授營

出席「2010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風險調查」期末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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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我出席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舉辦之「2010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風險調查」期末審查會議。 出席者包括焦佑倫理事長、沈尚弘主委、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凌家裕處長、中國生產力中心張寶誠總經理、詹文男、林祖嘉、羅懷家、黃志鵬、洪明洲等人。

出席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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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30日,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假台北市「上海故事餐廳」舉行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我已擔任過多屆理事長,本屆擔任榮譽理事長,很高興看著它日漸穩固、茁壯成長,並與上海市法學會建立穩定的良好交流管道。今年也陸續加入多名新血,令本會成員更加充實,盼未來本會之質與量,能不斷地往上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