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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被告黃錫薰遭到檢察官誤認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及《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提起公訴,與事實顯有出入,謹以選任辯護

新 聞 稿 被告黃錫薰遭到檢察官誤認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及《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提起公訴,與事實顯有出入,謹以選任辯護人之立場聲明如下: 一、被告黃錫薰在擔任新工處處長任內,承辦「新生高架橋改善暨中山二橋拆除及新生高架北端引道等二項工程」的採購案(以下簡稱:新生高改建案),係依法辦事: 新生高架橋為眾所皆知亟待整修的危橋,而台北市政府規劃於99年11月6日起舉辦「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新生高架橋是民眾前往觀賞的重要交通管道,為了保障所有用路人之生命及財產安全,台北市政府有責任在最短時間內完成改善,否則一旦發生公安意外,市政府將難辭其咎,因此包括市長、各級長官、議會議員無不大力督促新工處,要盡速辦理系爭工程招標作業。97年2月被告黃錫薰甫就任新工處長,本於為民服務及勇於任事的理念,於承辦新生高改建案過程,按《政府採購法》及市府工務相關規定調整標案合理價格,終於順利招標,過程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規定,並無徇私圖利、官商勾結的情事;依常情言,被告黃錫薰向來考績甲等,何必再「為求考績及升遷」而違法濫權。 二、新生高改建案之公告預算從第6次招標的16.20億元調整至第7次招標的20.24億元,乃是因應營建物價飆漲,依市場行情所為合理調整: 新生高改建案自96年10月公開招標,因遭逢全球營建物料飆漲,前5次均無廠商投標,新工處為擴大國內營造廠商得知悉工程招標訊息,進而吸引較多廠商參與投標,於第6次及第7次招標時特別於招標公告揭露後,另以正式函文通知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踴躍投標,如果被告黃錫薰有意圖浮報預算且圖利特定廠商的不法利益,何須特地發函將招標資訊通知營造公會及十數家優良廠商呢?而公開招標結果可能是由任一家營造廠商以低價得標,新工處如何與工信公司勾結,使其得標? 三、被告黃錫薰沒有執意違法及濫用職權的動機及誘因: 檢察官起訴指被告黃錫薰執意違法,濫用職權,為工信公司、昭凌公司牟取不法利益,實與經驗法則有違;因被告黃錫薰未獲任何財產上之利益,也未與工信公司、昭凌公司負責人員有私下接觸,如何憑空為此二公司圖利,而葬送自己一生的清白及公務員的美好前途。 四、期待法官審判能還以清白: 本律師將於完成當事人之委任後閱卷,進而提出清楚事證及法律說明,俾讓法官透過審判,以雪被告黃錫薰的清白。 聲明人:黃

難忘的一年──七十歲生日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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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著‧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印 近日整理書架,發現一本過去存放的書,即「難忘的一年」,隨即翻一翻,該書是蔣經國先生於民國64年整理一年的日子,透過這本書讓我對經國先生更為景仰。 1.經國先生看不起「政客」,他於64年1月23日的日記,記敍「某日本政客及西德政客,皆曾來過台灣,余亦見過多次,當時彼等表明極為反共之立場,而今則居然訪匪。此類之人,無異於戲中之丑角,不值一笑。……」。 2.經國先生非常平易近人,他於64年2月12日記敍「……巡視馬公監獄,……余與受刑者一一握手賀年。……犯罪問題實為一大社會問題。……」。 3.經國先生洞悉人性,觀察入微,他於64年2月17日記敍「有人專門從事於挑撥是非,對此輩小人唯有置之不理,這亦正是磨練我修養工夫」。 4.經國先生於64年3月15日記敍「今日為我夫妻結婚四十週年紀念日,……在極為困苦的生活情況之下結為夫妻……。雖苦難而值得回憶。」。 5.先總統蔣公於64年4月5日病逝,而經國先生於64年4月14日記敍「……為了完成父親之遺志,更應小心、謹慎、謙虛。父親常以小心翼翼,不與人爭相訓勉。」。 6.經國先於於64年6月的日記中提到:「西哲有云:『無斥責之自思,即無真誠之讚美』,吾人應多求箴言,少享權利。蓋權利分之於眾,則得人心。……」。 7.經國先生於64年8月2日的日記中,分析越南之所以亡國,蓋由於「一、缺乏歷史性的革命領導,沒有反共的理論基礎和組織;二、軍事未能與政治互相配合;三、經濟衰退無力支持軍需;四、政客之私心,造成政治四分五裂;五、在外交上存依賴心理而無自主獨立之精神。」。 8.經國先生於64年11月1日記敍:「今日為多事之秋,對於人物與事物之判斷,必須力求冷靜沈著,不要憂愁,不要懼怕,不要煩惱,不要疑惑,每人應有獨立自主之人格。……」。 9.經國先生於64年12月1日感慨地記敍:「……一個人在政治上守節和堅持原則之難矣,『看人要看晚年』,語誠不誣。」。 我透過本書,雖然僅是經國先生一年來的日記,但可看出他高尚的情操,為國為民的胸懷,戮力從公,不為自己,真是一位不平凡的領袖,可謂為「政治家」!

兩度爬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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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的假期又再度前往虎山。 位於慈惠堂後的虎山,確實與象山不同。 虎山的路走起來步道比較棒,且較寬,沿途也較為乾淨。 台北市民真方便,四處都有山可爬,可健康,生活機能真好!

為新人祝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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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9日下午6時30分,我搭捷文湖線至內湖站下車,前往「旺湖餐廳」為一對新人致賀詞。 友人卓春發之子與孫誼樺小姐結婚,卓春發特定要我為這對新人講幾句勉勵、祝福的話。因此,我特地前往祝賀,並見了一些老友,相談甚歡! 「內湖站」我第一次去,感覺不錯,台北有了捷運,更便捷了,「台北!加油!」。

【新聞稿】香港法院判決於民國100年1月27日准許唐誠之遺孀王美娜的請求,指定接管人

《新 聞 稿》 香港法院判決於民國100年1月27日准許唐誠之遺孀王美娜的請求,指定接管人 王美娜是唐誠遺孀,而唐誠為台灣BMW汽車總代理汎德汽車公司創辦人。王美娜與唐誠先生認識多年後,深刻感受到唐誠對其關愛,有此伴侶攜手同行,自是人生莫大幸福,於是雙方於民國(以下同)91年9月27日在香港結婚。豈知,唐誠在94年1月4日突然逝世。身處傷痛之際,但因伉儷情深,王美娜深切了解唐誠熱愛其所開創的事業,也希望自己亡夫窮其一生辛苦所創建的事業版圖能永續發展,並祈家人和睦,加以唐誠與其前配偶所生子女(即唐榮椿、唐如萱及唐慕蓮)等三人也一再保證要將唐誠先生所創建之相關事業所屬公司予以永續發展並發揚光大。因此,四個人在94年5月24日於理律法律事務律師的見證下,就唐誠先生之遺產繼承事宜,簽訂協議書乙份。 王美娜嗣後發現唐誠先生所創建的香港寶德集團資產嚴重流失殆盡,於是委託香港律師提出聲請,藉以保護繼承人的權益。為保護遺產及公司權益,王美娜在2010年3月乃以唐榮椿、唐如萱及唐慕蓮等人及香港中緯公司等為共同被告,向香港法院申請就唐誠先生遺產指定接管人。即將遺產包括寶德公司的股份、寶德公司的所有資訊放在獨立的接管人(Receiver)下檢視。 香港高等法院陳江耀暫委法官已在2011年1月27日作出裁判,准以指派Mr Edward Simon Middleton及Ms Wong Wing Sze Tiffany擔任唐誠先生遺產的接管人(Receiver),以調查及追蹤資產下落。 香港法官同意王美娜所申請就唐誠先生遺產指定接管人(Receiver)的理由,諸如: 一、香港法官認為被告(即唐榮椿、唐如萱、唐慕蓮)越權利用香港寶德公司99.8%股權,耗盡香港寶德公司並移轉香港寶德公司與其子公司的生意予被告自己的公司,被告等雖然宣稱是因為擔任公司董事,但其行為卻已相當於遺產執行人,因此認為被告為無權的遺產執行人(參 該判決第65點)。 二、雖然香港寶德公司為獨立的法人格,但法院已警覺因為被告(即唐榮椿、唐如萱、唐慕蓮)耗盡香港寶德公司,現實上使得遺產與原告遭 受損害(參該判決第68點)。 三、同時,法官不認為被告(即唐榮椿、唐如萱、唐慕蓮)等會因指定接管人受到損害,而認接管人可幫助保存剩餘的遺產,並保護避免遺產再耗盡(參該判決第79點)。 至於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判如下(中譯本摘要): 在本案,我

出席海基會「台商糾紛與排除方式之研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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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委託國立台北大學亞洲研究中心進行「台商糾紛與排除方式之研究」,該研究於2011年1月28日上午發表,東芫台商協會前會長葉春榮、我也受邀前往一同審查。 研究計畫主持人為台北大學亞洲研究中心副主任陳榮驤,他率領陳昌宏博士、陳佩鈴博士及吳兆原助理一同進行研究。 研究方向及內容包括中國大陸現行法律體系(立法體系之建構、台商投資保護之法律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投資糾紛排除途徑之探討)、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糾紛案例評析(合同、知識產權、勞資、稅務、土地開發、人身保障)、台商常見糾紛問題與排除方式之評析等等。

出席電電公會「2011東南亞暨印度投資環境與風險調查」期中報告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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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8日下午4時至6時,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假國賓飯店舉行「2011東南亞暨印度投資環境與風險調查」期中報告審查會議。 會議由計畫主持人呂鴻德主持,出席人士包括公會理事長焦佑鈞、研究顧問許士軍、執行委員王鉑波、姜志俊、歐正明、蔡豐賜、鄭富雄、賴杉桂及我都與會。

赴聯合報演講「預售屋買賣糾紛與解決之道」

2011年1月27日下午2時,我與同仁溫藝玲律師一同前往聯合報免費法律講座進行「預售屋買賣糾紛與解決之道」演講。 大綱如下: 壹、常見之預售屋買賣糾紛--以法院判決為例 一、契約「審閱權」 二、預售屋「廣告」之效力 三、契約之相對人 四、「開工」時點之認定 五、「申請」或「取得」使用執照 六、停車位面積不足 七、違約金酌減 貳、預售屋買賣糾紛解決 一、購買預售屋者在何種情形下可以主張受詐欺? 二、《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 三、《公平交易法》的規定 四、其他民事權利 參、預售屋買賣糾紛之預防—以「履約保證機制」為例 一、《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之1點「履約保證機制」 二、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權益,今年5月1日起將實施「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 ◎現場民眾提問: 1.三峽北大特區房屋交屋後,建管處要求拆除圍牆,因中庭是消防通道,後來建商將圍牆降低,但這已違圍牆之防盜功能,住戶覺得權益已受損,可向建商要求損害賠償嗎? 2.合約中載明如二次施工被拆除部分,建商不負責任,這樣記載成立嗎? 3.契約中的「訂」與「定」金效力有何不同?民法第248、249條,契約多久不履行可沒收或賠償? 4.土地買賣完成移轉過戶點交時,發現被逾界建築35公分,總面積1坪多,該如何是好? 5.預售屋繳款通知三次、存函一次,可否解約?若已繳140萬,該怎麼辦? 6.頂樓違建住戶自認合法,要求其他住戶尊重其權益,不可吵到他,請問該如何解決? 7.大樓的一樓前後院空地如專屬1樓用,在權狀是否會明示或在合建協議書要如何註明? 8.買了一預售屋後,只舉行了動工典禮,並圍起工地,逾合約載明的動工期限卻未開挖,可否以消保法第22條提告? 9.合約中有些條約非定型化契約範本,建商是否已違法? 10.購買中古屋,契約載明漏水保固半年,若半年後仍漏水,可求償嗎?目前有漏水,但未逾半年,可做什麼補救行動? 11.購屋先收訂金並書寫不退訂金切結同意書,才給契約書回家閱再簽約,若後悔可退訂金嗎? 12.建材、設備有同等品,其定義?(價格或品質同等?) 13.房貸計息日為何?(撥款日開始計息或交屋日) 14.陽台違規變成室內空間,要購屋簽同意書,若被查報違建拆除後,復原損壞費由建商、消費者何者負擔? 15.若不和建商所指定的銀行貸款,要繳違約金合理嗎? 16.公設點交由誰點交?

赴永然研究中心「地政士非訟事件案例與責任研習」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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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6日,永然研究中心「地政士非訟事件案例與責任研習」系列課程由我授課,課程名稱為「地政士執行業務應負之法律責任及地政機關之損害賠償責任」。 內容包括地政士與客戶間之法律關係、於執行業務時應盡之義務、違反義務時之民事責任、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刑事案件、執行業務時可能涉及之行政責任、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房屋仲介公司不得指定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如何面對及處理訴訟、相關案例分析、地政機關之損害賠償責任等等。盼這些課程能對學員有所助益。

1月27日聯合報免費講座,歡迎報名

聯合報免費講座,歡迎報名   時間:100年1月27日下午2:00~4:00(禮拜四) 課程主題︰ 預售屋買賣糾紛與解決之道 主講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溫藝玲律師 大綱: 一、預售屋買賣常見的糾紛有哪些? 二、反悔了,不想買賣,怎麼辦? 三、預售屋交易糾紛的解決與預防 主辦單位:聯合報 協辦單位: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聯合人力網 講座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561號12樓 報名專線: 02-8643-3577

感謝江元慶老師贈《鹿港幽魂》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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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元慶老師曾著有《流浪法庭30年》,此書揭露台灣司法遲延審判之弊,致三名老人繫案遲無法定讞近30年,此書也觸發政府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並於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而《鹿港幽魂─小鎮命案紀實》,是江元慶完成的另一真實司法悲情故事。鹿港殷商「施能謙」不堪司法凌遲,留下遺書舉槍自盡,死前指明法官受賄,而獻祭司法:「除此路之外,不會引起檢調單位及社會重視」。 我一定要花時間好好閱讀此書!

好友楊年發將舉行「百年臺灣風情巡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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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楊年發將於元月28日(五)至2月14日,假國立台灣藝術館(台北市南海路47號)舉辦「百年臺灣風情巡迴展」。 楊年發曾當選全國第一屆十大傑出才藝青年西畫第一名、入選中華民國現代名人錄、臺北縣政公共藝術邀請展於蘇縣長貴賓室、美國在台協會駐台代表油畫收藏、油畫作品陳列於美國國務院。 ‧畫冊、紀念郵票

出席「台商張老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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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4日下午6時30分,我出席陸委會「台商張老師」會議,由姜志俊律師主持會議,現場也來了20多位「台商張老師」,一同討論台商相關議題。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7期也已出版,提供民眾免費索取,欲索取者請洽台北市企業經理協進會祕書處郭玫岑小姐,(02)2756-3266

出席成功高中濟城文藝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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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4日上午8時30分,成功高中濟城文藝營第六屆開幕,我出席參加。 王登方校長、邱立基會長均出席,此次主題為「城市文學活動」,我覺得這是高中生的跨校活動,對學生的成長學習均有助益。 我也向王校長表示,這種活動可以多辦,對眾多同學的成長必有助益!

爬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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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2日上午,我改變登山路線,我爬虎山。 虎山位於台北市福德街慈惠堂的後面,走起「虎山」,感覺不同於「象山」。 一方面較乾淨、步道較寬、沿途景色也有不同。「變換路線,感覺不同」!

感謝善知識杜啟堯借好書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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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與友人杜啟堯一起前往江西南昌訪問,途中杜啟堯會計師向我提起他有一本不錯的書。 返台之後,他透過他的夫人,再經由我的內人,將書轉交借予我。 這本書就是「圖解西藏醫心術」,為北京的「紫禁城出版社」所出版。我讀了之後,相當受益,想買一本,進而上「博客來」找書,後來發現目前「缺書」。 看來我或許近日前往北京時,再到「新華書店」找一找!

想有錢就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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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有錢就有錢 Joseph Murphy 著‧朱衣、劉永毅譯‧大塊文化公司發行 1.作者認為人天生就有權利有錢,而且「金錢」就在人的潛意識深處。人一旦學會運用適切的技巧,任何自己所要的事物,就可以手到擒來。 2.由於真正的財富是在自己的心靈中,所以作者認為人要信任潛意識的引導原則,使他直接通往隱藏的財富。 3.人要發掘自己的「潛意識」,人如能發掘這些內心的巨大力量,將可使自己開始過著富足幸福的生活。人一旦能開始運用潛意識的力量,財富將會源源不絕地流向他們。 4.作者認為「信念」很重要,它決定了一個人是成功或失敗,健康或生病,快樂或不快樂,富有或貧窮。當人了解自己的思想是有「創造力」的,就會吸引自己所感受的事,自己也會富有。 5.帶著憐憫心,喚醒「潛意識」無盡的療癒力量,可以治療、保佑和復元「身體」和「心靈」。 6.人要把注意力集中在人生的美好事物,領悟到未來是美好的,因為和諧的思想會發芽和生長,產生美味可口的果實,也就是健康、快樂、富足和平靜的心。 7.作者認為讓人進入富裕人生的方式,就是要習慣而有系統地思考人生、教化、激勵、和諧、豐富、快樂、平靜和更富足的人生。又要信任「潛意識」。 8.本書閱後獲益良多,是一本好書!

出席出版公會理監事會議

2011年1月18日下午4時30分,我赴上海鄉村出席出版公會理監事會議,我以常務理事身分出席,會後再於同個地點進行餐敘。

蘋果日報採訪,針對「九把刀公布當人名單揭隱私?」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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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九把刀是實踐大學兼任講師,本學期在媒體傳達設計系開設「劇本實務與創作」課,日前他在部落格上公布要當掉的學生名單,雖本意是與學生做最後確認,但仍引起外界侵犯隱私的質疑。 蘋果日報記者楊惠琪小姐針對此事對我進行採訪,我認為「校內學習與公共利益無關,教師上網公布學生資料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

美生會邀顏炳立演講「台灣房地產現況及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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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9日中午,美生會舉行例會,特邀請香港商戴德梁行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董事總經理顏炳立,為我們分析當前房產市場現況及未來發展,令我們受益良多。

主持中華人權協會第14屆第13次理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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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接任第14屆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以來,再加上連任一屆,很快地,六年已將屆滿。今天中午舉行的「第14屆第13次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是我最後一次主持理監事會,有如釋重負之感,亦滿懷感傷。 一同努力六年的夥伴們,謝謝大家對「人權」的付出!人權是普世價值,值得世人共同關注,希望接下來大家仍舊可以保持高度關懷,將人權意識抬至人民的日常生活中。

參加友人李展輝的尾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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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6日下午6時,我參加華僑中醫師李展輝的尾牙,他的醫術高明,自中國大陸、廣東到香港,又從香港移住台灣行醫。 他是台灣的新移民,已融入台灣的社會,參加他的尾牙,大家敘舊。

爬到九五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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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6日上午,我從台北市吳興街爬山,並且爬到九五峯上,鳥瞰台北市信義區,眼看密密麻麻的房子,信義區真的已改變了!

出席友人之女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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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5日中午,我有兩個婚宴要參加,這兩個婚宴都是友人之女結婚。 一位是王鼎然先生的千金,另一位則是王為修先生千金,我還為王為修的千金「證婚」,真的感到非常開心!

歡迎索取《勞務企業管理法律手冊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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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諮芮勞務管理公司陳顧問認識至今也有五年多了,從第一次合作,協助我擔任2006年~2007年間國際扶輪3520地區的「法治教育委員會」主委時推動法治教育,為地區舉辦法治教育徵文比賽、參訪少年觀護所、勞資座談會、及校園法律研討會等,對內則推動各社法律演講,並且受我邀請而加入中華人權協會,並協助勞動人權之推動。 陳顧問以她多年的實務經驗累積為企業提供勞務管理的專業意見,樹立專業外;另獲悉陳顧問她於下班時間仍勤於修習法學碩士的課程,令本人更深深服膺於她孜孜不倦、認真、專業的態度及求知上進的精神。 陳顧問長期協助企業關注勞資和諧議題,於永然文化出版公司相繼出版其所著《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第一、二集,今因《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對未來相關勞動法令恐有異動,為讓各界更加了解《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對勞資的規範與影響,再次與永然文化出版公司一同策劃印製《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第三集。陳顧問以其專業知識,蒐羅並仔細分析法律異動後之相關衍生問題,提早讓企業及職場工作朋友能即時掌握資訊,相信此一手冊必能對勞資雙方有所裨益! 李永然序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2011年元月3日 ※本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 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傳承發展,繼往開來—關懷人權之路

傳承發展,繼往開來 — 關懷人權之路   李永然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中華人權協會(原名中國人權協會)於 1979 年,在 杭立武 先生的帶領下,以促進臺灣人民對人權之瞭解與重視 為己任,成立至今已匆匆數十載, 是臺灣第一個民間人權組織。 這三十年來,我們憑著一步一腳印、努力深耕於臺灣的民間組織中,以不卑不亢的堅定立場推廣人權理念,獲得各界認同與稱許。   自 2005 年 2 月,我接任中華人權協會第 13 屆理事長以來,一直致力於人權理念的實踐;過去歷任理事長已經為中華人權協會打下良好的基礎。特別是每年舉辦的「臺灣人權指標調查計畫」,獲得國立政治大學臺灣研究中心 高永光 教授的協助,擔任計畫主持人,並邀請各領域學者共同參與人權指標調查工作;以「普羅調查」與「德慧調查」兩種調查方式進行分析,信度與效度皆備受肯定。   此外,在「世界人權日」、「世界難民日」、「原住民日」皆會舉辦相關活動,同時也會於特定節日不定期舉辦研討會或座談會;邀請國內外多位專家、學者共同就議題提出探討,並詳實記錄與會來賓之發言,彙整後送交總統府及有關單位,期望藉由這樣的模式,我們能逐漸成為政府與民間的溝通橋樑。在每三個月出版的「人權會訊」中,將具體的活動化為成果向外界進行說明與報告,同時提供最熱門的人權專文、人權訊息,供會員知悉。   由於我本身從事律師工作已經長達二、三十年,我很清楚地瞭解到「司法人權」是一大重點,特別是最後的執行階段,更需要人權的關注。自上任以來,便會同理、監事參訪各大監獄,和收容人進行座談、提供圖書及加菜金,並舉辦研討會,反應監所問題給主管機關做為參考的依據。再者,為了表達對於受刑人的支持,我們利用「人權之夜」採購監獄受刑人所製作的產品來贈送與會者,讓收容人能夠為重返社會作準備,這是很有意義的。   除「司法人權」之外,「賦稅人權」也是我們關注的重點之一,尤其推動賦稅制度改革的聲浪與日俱增,媒體經常報導各種不合理的賦稅亂象;鑑於我國現行租稅相關制度對納稅人保障嚴重不足,我們於今年成立「賦稅人權委員會」,邀請林天財律師擔任主任委員,同時設立「賦稅人權論壇」,擬做為學界、實務界、一般民眾共同的租稅人權議題討論平台,探討現行賦稅法規及行政措施,以利逐步推動改善。   近來,有感於兩岸交流互動頻繁,掌握國際脈動已經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再加上馬英九總統於 2008 年 5

赴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演講「醫療糾紛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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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盧副院長星華合影) 2011年1月13日,我赴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演講「醫療糾紛法律解析」。 近年來,經媒體報導的醫療糾紛事件,比往年多出許多,從醫院嬰兒室護士打錯針開始,到診所藥劑師給錯藥、醫師因拔牙手術導致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兒童昏迷不醒……等醫療糾紛事件,雖然事實真相為何?醫療院所及各該醫護相關人員是否有過失、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均未有定論。然而,一連串的醫療糾紛事件,已經造成民眾對於醫療品質的信心產生不信賴感,醫護人員的權威及地位亦跟著下滑,最嚴重的是,醫護人員因擔心法律責任風險而人人自危,紛紛要求病情嚴重病患轉診,病人亦一再質疑醫師的診斷及醫囑,醫病關係緊張的程度,似乎有逐漸升高之趨勢。 然而,醫療的本質具有不確定性及較高的風險,如果醫療人員皆因擔心醫療行為可能導致的法律責任,而裹足不前,不敢為病患尋求最適當的醫療照顧,又豈是病人之福?而醫療人員所需承受的精神壓力,亦可能間接造成醫療品質的降低,因此,醫療人員實有必要瞭解其執行醫療行為時可能涉及的法律上責任風險,並適時予以防免,俾免於無謂的過度恐懼,以致於影響醫病關係的和諧。 演講摘要如下: 一、前言 二、一般醫護過程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醫療契約的法律性質 (二)一般醫療契約具備之特性 (三)醫療契約之當事人 (四)「契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五)損害賠償之要件 (六)刑事責任之認定 三、發生醫療糾紛,醫護人員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四、身為醫護人員應如何防免醫療糾紛之發生及如何抗辯免除其責任 (一)對於治療可能的風險,應盡說明義務 (二)於醫療行為前,應先判斷所為之醫療行為於「服務提供時,具有通常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及「服務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並儘可能保留相關資料及證據: 五、發生醫療糾紛時,應有的態度 (一)積極主動與病患及其家屬洽談賠償或醫療照顧事宜 (二)保全有利於證明醫療行為無過失之證據 (三)委請專業律師配合對外說明及處理法律訴訟事宜 六、醫療人員處理醫療行政事務時應注意之法律問題 (一)病歷之記載、提供及保存 (二)開立診斷證明書應注意事項 (三)業務上保密義務   七、醫療機構應注意之法律問題-醫療行銷行為之醫療廣告 (一)醫療廣告之概念 (二)現行法對於醫療廣告之管制規定 (三)其他醫療行銷行為-贈品、減免掛號費 八、結論

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與「上海海峽兩岸法學研究中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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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9日下午6時,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設宴款待來自上海的「上海海峽兩岸法學研究中心」,活動由理事長杜啟堯會計師主持、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蔡世明律師、張信陽律師......等人均出席,活動至下午8時30分圓滿結束!

接待上海海峽兩岸法學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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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1日下午2時30分,「上海海峽兩岸法學研究中心」參訪台北律師公會。 此行由陳群、顧洪輝......等8人與台北律師公會交流。 台北律師公會由常務理事林天財主持,我、陳希佳律師、趙懷琪律師等人接待。 大家一起探討兩岸交流相關的法律問題。

自由得來不易,就像書中海莉的蘋果一樣彌足珍貴──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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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莉‧塔布曼是美國地下鐵路(為搭救逃亡黑奴的黑人和白人組成的團體)最偉大的「車掌」,她往返美國南北方多次,帶領數百位黑奴及族人脫離奴役,獲得自由,因此被稱為「黑奴的摩西」。 海莉在南北戰爭時期,擔任北方聯軍的護士和偵察員,甚至還帶領一支游擊隊,成功解救七百個奴隸。 海莉的英雄事蹟在許多書籍中都曾提到,但卻鮮少人提及她對蘋果的喜愛,作者在拜訪其外甥女艾莉絲‧比克勒時,得知此事,讓作者用不同的眼光,來看待這位女英雄。 ──引述作者葛蘭妮蒂‧提莉‧透納

老同學黃瑞明律師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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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老同學黃瑞明大律師贈與我一本由他著的《一個律師的人文追尋》。 該書係於2010年9月由新學林出版公司出版,其內的文章共分成三輯。 輯一由17篇文章所構成,輯二則有8篇關於「司法改革」相關議題的文章;輯三則有13篇關於「律師、法官與檢察官倫理」的文章。 看來這三輯的文章均與目前國內在法律圈探討相關的話題,均非常的吸引我。 我要儘速閱讀,尤其是「司法改革」這部分,它既是目前司法院、法務部所重視,也是馬總統所重視,更是全民所關注!

靈鷲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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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家中出發,前往位於新北市貢寮福隆海水浴場邊上的山坡上之「靈鷲山道場」。 當天新北市市長朱立倫先生也到場,而我在山上走動,見到了幾尊佛像,極為莊嚴,心感法喜,乃拍了幾張照片。

生命的活法-日本巨富學人本多靜六的財產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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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活法-日本巨富學人本多靜六的財產告白(100.01.10) 本多靜六著‧江裕真譯‧大牌出版社出版 1.本書作者出生於1866年,1927年屆齡退休,匿名捐出所有財產,留下370多部著作,並於1952年1月去世,享壽85歲。 2.作者的人生觀是「人生就要努力,努力就會幸福」,若能如此,無論「肉體上」或「精神上」都不會有衰老的感覺! 3.作者到了85歲,依然忘了自己年事已高,每天都以苟日新、日日新的努力生活為樂! 4.作者的德國老師教他一定要跳脫貧困的生活,否則談不上精神與生活的獨立。 5.他透過實行「預扣四分之一的儲蓄法」,讓自己存下一筆財富而脫貧。 6.作者的德國老師是希連塔諾博士,他給作者的勸告是:「……得先攢到足以獨立生活的財產才行;否則,你會經常因為錢的問題而使自由受到限制,或是被迫屈服於有違自己本意的事,學者的權威,也會蕩然無存………」。 7.本書是作者的生活經驗與智慧,閱讀本書必有收穫。

參加同事潘霖蒼的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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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中午,我前往「典華會館」,參加老同事潘霖蒼的婚禮。 潘霖蒼既是老友潘家森之子,也是我的同事,他的婚禮冠蓋雲集,馬總統、吳前主席伯雄、吳院長敦義、郝市長龍斌......等均出席。 願這對在2011年「兔年」第一天結婚,也是中華民國建國百年第一天結婚的新人,「永浴愛河、白頭偕老、子女眾多、子孫綿延」!

前往大佳公園參加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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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1日晚上我前往「大佳公園」參加跨年活動,這是要揮別2010年,並邁入2011年的一天。 跨年活動,節目精彩,煙火美麗燦爛。 第一幕:仰望星空。由曾香美、莊作合、台北山舞藝術團、台北藝術家合唱團、台灣藥師合唱團、火舞世界創意劇團、優人神鼓一同表演。 第二幕:人間燈火。 第三幕:天人合一。優人神鼓表演。 第四幕:泰平禮讚。董子維小提琴獨奏、紀曉君獨唱。 但令我最佩服的是,所有演出人員的熱情、賣力,不畏寒風,熱情演出,我看到了「台灣精神」。 「台灣」加油,永然永遠愛「您」,永遠愛護「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