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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天元生活法律系列講座,歡迎報名參加

天元生活法律系列講座 免費參加,歡迎報名 時間:100年5月8日 PM2:00~4:00 主題: 交通事故的認知與處理 講師:嘉祥法律事務所 陳兆瑛律師 地點:淡水鎮北新路3段36號 天元宮 報名電話:02-2621-2759 / 02-2621-9159

「回歸自然,找回自性」一文刊於中華道宗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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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自然,找回自性 文◎李永然律師 一、人類破壞自然,大地反撲: 人類近一世紀來的科技文明,大力提倡重視物質生活,導致人性趨向「物慾」,為了滿足物慾,更是惡性循環。到了二十一世紀,已出現了氣候反常的現象。颱風、海嘯、水災、颶風、地震、森林大火……等「地、水、火、風」交替運作。窮本溯源乃因人類違反天地律法,背「道」而行,造成大地反撲,天候異常。 在此種環境之下,已有眾多性命因而喪生,人類自應覺醒,切勿再只顧「物質」,而忽略「精神」。人類應趕緊自我修持,俾能趨吉避凶,並讓自己這一生能了命了業。 由於自然的鐵則就是「因果律」,一切所作不空,如響斯應。每個人面對此一「天地律法」均無可逃避,按天地律法的運作,至玄至妙永不變,千年萬載不斷地運行,絕非人力所能對抗,人類切勿再漠視。 二、尊重自然,依道而行: 人面對大自然,必須尊天敬地,以謙卑之心,依道而行,才能使自己避劫難。 人的修持,當從「尊重自然」開始。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大自然四時運作,日夜運行,春生、夏長、秋收、冬藏;人也應遵行此一法則,自我修持,就以人的一生而言,劃分成百歲,則1至25歲為「春生」,26至50歲「夏長」,51至75歲為「秋收」,76至100歲則為「冬藏」;人也應明白「工作」只是生命中的一部分,人必須過著均衡的生活,這才合乎「中道」。 所以尊重自然的生活,才符合「依道而行」;否則,即為「背道而行」。背道而行,將使自己始終沈迷於業識之中,而不能讓自己透過「智慧」,而找回自性。 其實,人應當往內求,藉以修心,獲得「金剛心」。依《金剛心總持論》:「一切善惡皆出自心,自心修善令身安樂,自心造惡令身受苦。心是身主,身是心用。所以者何?佛由心成,道由心學,德由心積,功由心修,福由心作,禍由心為。」,吾人可知「修心」的重要。 三、具四行觀,依道而行: 既然人的修持如此重要,人當如何修持呢?依禪宗達摩祖師的「二入四行觀」中的「四行」為「隨緣行」、「報冤行」、「無所求行」、「稱法行」;人在「行入」方面,如能做到上述的四行,即符合「中道」,亦即行無為,這就是「依中道而行」;反之,則行有為,一旦行有為,則仍於「六道輪迴」之中。 中道而行的修持,就是「自然法、自然道、自然修」,人類在物質文明發揮至極的當前,要撥亂反正,必須反璞歸真,回歸自然,才能依道而行;否則,將陷入惡性循環,自食惡果,這也應驗宇宙中如上所述的

與同仁赴聯合報演講「確保不動產法拍權益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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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0日下午2時,聯合報免費法律講座由我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同仁吳任偉律師一同主講,主題為「確保不動產法拍權益之道」。 不動產議題在政府許多政策施行下,已成為現在國人相當關切的議題,與自身權益息息相關!我與吳任偉律師在演講中,即針對不動產法拍作相關講解,並一一回答現場民眾提問。 內容大綱為: 壹、前言 貳、數人如何合作投標? 參、投標前的準備工作與注意事項 一、蒐集法拍資訊 二、仔細閱讀法院公告內容以及查閱法院的查封筆錄 三、實地勘查 四、確實核對資料與文件 肆、投標程序的撤銷與無效 一、拍賣程序之撤銷 二、無效的投標程序 三「流標」與「撤回投標」? 伍、如何順利點交及排除占用 陸、其他常見糾紛案例 一、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其拍賣最低總價額為500萬元,如甲原擬以520萬元之總價額投標,卻於投標書誤載為52萬元,致與其每宗價額之合計數 (應為520萬元) 不符,設乙同時以總價額510萬元之次高標投標,問執行法應如何處理? 二、若買到有瑕疵的房屋,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三、若買到違章建築該怎麼辦? 四、查封建物時未發現債務人有出租情形,故拍賣公告皆以「拍定後點交」為拍賣條件。至拍定後,始有第三人出面主張其於查封前,即基於租賃關係占有系爭拍賣標的物 (經執行法院形式審查,該租賃關係於抵押權設定後,查封前成立)。此時,拍定人可否聲請點交? 五、債務人甲於90年1月1日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出租給乙,租期10年,未經公證。其後甲於92年間向債權人丙借款,並將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與丙。嗣清償期屆至,甲未能清償借款,丙乃聲請拍賣該抵押物裁定,並聲請強制執行。該不動產因有租賃關係存在,執行法院乃於第一次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不點交。拍賣後無人應買,債權人丙以該租賃關係影響其抵押權之行使為由(假設第二次拍賣之減價已不足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聲請執行法院除去該租賃權,並於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得點交,執行法院應否准許? 六、拍賣公告載明『第三人佔用中,拍定後不點交』,若拍定後第三人自動搬離,但第四人另行佔用,拍定人聲請點交,應否准許? 七、執行法院執行債務人所有A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於拍定後,漏未通知共有人甲行使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甲經由拍定人之通知而知悉拍定條件,則共有人甲於知悉拍定條件逾 10 日後,能否再行主張優先承買權? 八、執行法院就拍賣標的之優先承買權已於拍賣公告記載,嗣某甲

出席中華人權協會第十五屆全體委員會聯席會務會議

    中華人權協會於2011年3月29日18:30,假中美文化經濟協會會議室,理事長蘇友辰召開本屆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聯席會議。會中各主委提出2011年度之計畫,會中針對本年度各委員會之計畫做探討,並一同協調協會資源之運用。     我是 「人權指標委員會」主委,其他一同出席的委員包括「國際人權公約推動及監督委員會」楊泰順主委、 「國際交流委員會」劉佩怡助理教授代表出席、「原住民委員會」蔡志偉主委、「公共關係委員會」陳瑞珠主委、「人權教育宣導及培訓委員會」鄧衍森主委、蕭逸民委員、「賦稅人權委員會」林天財主委、「法律扶助委員會」林振煌主委、「社會關懷委員會」李雯馨主委、「南台灣人權論壇」吳任偉執行長、「志工團」王雪瞧團長。 列席人員有:查重傳副理事長、李佩金副秘書長、藍仲偉副主任、荊靈會務秘書、周漢樺會務秘書、莊雯琁會計。

不動產物權行使,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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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不動產運用息息相關,例如抵押權與典權的運用、共有物管理及分割等等,若不諳相關法律,那麼無論從事不動產開發或者買賣,皆可能產生諸多困擾。我國民法物權編近來有著大幅度的更動,所有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及占有的條文均有修正;為避免糾紛,建築業者、仲介業者與消費者均不可不知。 本次修法明定物權除「法律」外,亦得依「習慣」創設;為規範公寓大廈的權利義務關係,調整建築物區分所有及共有制度;在用益物權方面,則將地上權分為「普通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並刪除永佃權,創設農育權強化農地的使用,且調整典權的內容避免爭議。擔保物權方面,明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將長久以來的司法實務明文化,促進融通資金,活潑社會經濟活動。 為使讀者對本次民法物權編的修正能有所認識,本人將過去發表之若干文章去蕪存菁,收集成冊,盼讀者對物權編的修正能一目了然,解決生活中的法律問題。特藉此序感謝煌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文煌董事長,如此熱心捐印此手冊;並感謝盧美蒨、李廷鈞的編輯,使本手冊得以順利完成,特藉本序一併誌謝。 李永然   序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2011年3月20日 ◎本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手冊免費贈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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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不動產運用息息相關,例如抵押權與典權的行使、共有物管理及分割等等,如不諳相關法律,那麼無論從事不動產開發或者買賣,皆可能產生諸多困擾。 我國《民法》物權編近年有大幅度的更動,「所有權」、「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及「占有」部分的條文,因應趨勢及解決多年層出不窮的糾紛,均有修正,新法影響不動產買賣、開發權益重大,建築業者、仲介業、地政士等相關業界及消費者不可不知。 《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由深耕不動產業界的煌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創辦人李永然律師編寫而成,盼讀者對於物權編的修正能夠一目了然,解決生活中的法律問題。 《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赴台灣區電機電子公會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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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8日下午,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舉行「2011年東南亞暨印度地區投資環境與風險調查」期末會議。 此次調查仍由呂鴻德教授主持,而會議則由公會副理事長歐正明主持,呂鴻德教授報告之後,與會表示意見。 我也參與此次會議,並提供一些意見。

忠誠顧客Customer Loy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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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顧客Customer Loyalty Jill Griffin著‧王秀華譯‧朝陽堂文化公司出版 1.作者認為顧客忠誠度的概念是在促進行為,而非改變態度,當一個顧客是忠誠的,則他所表現的購買行為是有目的性的購買。 2.想建立客戶的忠誠,需要公司強調其產品或服務的價值,並表現出它有意與顧客建立關係的興趣與誠意;它了解的事業是去構築一個穩定的顧客基礎,而非僅是達到一次銷售便作罷。 3.「忠誠」所帶來的收穫是長期且具有累積效果的,一個顧客能保持忠誠愈久,企業就可以從他那兒得到更多的利益。 4.員工在公司任職時間愈長,不但可提升生產力,更可降低訓練的費用,而員工也可提供顧客好的服務,顧客也傾向對這個公司的忠誠。 5.透過本書,讀者可以有極大的收穫,確實企業一定要重視顧客的忠誠,而不是一昧地強調開發新客戶而已!

強化通報及矯治制度,預防性侵再犯

強化通報及矯治制度,預防性侵再犯 李永然/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律師 蘇友辰/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律師 日前雲林發生刑滿出獄甫一個多月的性侵累犯林國政,涉嫌再度隨機性侵並殺害葉姓國二少女後棄屍草叢,其行為已引起社會譁然。兩度因性侵案而入獄服刑的林國政,出獄前七度被評估有再犯之虞,雖因此無法獲得假釋而必須服完刑期,卻未見相關單位於其出獄後積極追蹤輔導,終發生此一令人遺憾的事件,顯見我國對於性侵害犯罪的防治及通報體系,出現制度上亟需改善的漏洞。 按照更生人保護作業程序,在更生人踏出獄所之前,更生人戶籍所在的警察單位、衛生醫療機關、更生及就業服務等單位,應該早便掌握更生人相關資訊,以便即時掌控行蹤並提供協助,從旁扶助其迅速重新融入社會;尤其針對性侵案更生人部份,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規定,法務部應在性侵犯刑滿前一個月,將資料提供地方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通知當事人限期進行報到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安排身心治療或輔導。可惜此案未見主管機關切實執行,更生人個資公文遲至葉姓少女被害後仍未接到,中央及地方政府在資訊銜接上出現空窗,公務人員的消極作為造成不幸,無怪乎引發國人議論批評。 事件發生後,政府相關單位已亟思補救。除雲林縣政府針對相關承辦人員及主管進行懲處;法務部曾勇夫部長也指示在性侵犯出獄前兩個月,中央須將再犯危險評估及身心治療報告檢送各地方性侵害防治中心,未來並考慮將相關資料同時送縣市政府以及警察機關;內政部長江宜樺同時也指示警政署,未來性侵犯出獄後必須於一周內完成登記報到。我們對於政府單位的相關補救措施表示歡迎,希望藉由強化通報系統,使得中央與地方政府針對高度再犯危險者的登記報到及治療工作,真正做到「無縫接軌」;雖然,這些修補似乎可以來的更早些,而代價也實在太大。 近日社會上對於此案進行相當多的討論,諸如加重性侵罪法定刑期、性侵犯刑後矯治能否溯及既往、性侵犯個資能否公布等,甚至化學去勢以及死刑存廢議題也再次被提出討論,足見社會大眾對於此案的重視。其中,有論者建議法務部應參考「梅根法案」精神,針對性侵害加害人經評估具高再犯危險者,予以公佈身份資訊,以保護社區公眾以及婦幼安全。對於此議,我們認為,我國國情民風保守且幅員不大,公佈個資對於性侵害加害人具有極重大且深遠的影響,此舉似宜審慎。社區公眾及婦幼的人身安全及免於恐懼的權利,當然必須予以盡力維護,然而更

仁和齋素食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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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齋素食餐廳是我的好友潘美容女士所開設的,日前我也前往享用其餐點,發現真的相當美味,令我這茹素多年者也不禁食指大動! 「仁和齋食尚喜宴廣場」因有配合舉行婚宴,在場地佈置上也格外用心,值得好好走一遭!

參加中國政法大學及廣州暨南大學校友聯誼餐會

2011年3月27日下午6時30分,我前往世新會館參加「中國政法大學及廣州暨南大學校友聯誼餐會」,這個餐會同時歡迎政法大學符啟林教授伉儷及煒衡律師事務所貴賓。 我和政治大學王文杰教授皆是政法大學校友,在餐會上聚首,一同重溫校園時期的點滴。 遠道而來的煒衡律師事務所貴賓包括李肖霖、孟利峰、趙繼明、雷丹玫、雷宏、韓立紅等人,我與他們也交流了兩岸律師執業的心得,收穫頗豐。

週末到圓山後山走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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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忙碌工作之餘,我特別重視飲食與運動來調節、管理我的生活。就如同我的名字一樣──「 永 遠自 然 」,吃食要天然、運動也愛大自然,一切都崇尚自然風。 凡是沒有特殊行程的假日,我幾乎都會與家人出外走走、爬山健行,多年來已走遍北部各大小景點。由於日常生活緊湊而忙碌,因此我格外珍惜這樣的時間,並且風雨無阻! 這個週末我也再度到圓山後山,即使天氣冷颼颼,又不時飄著雨,但仍不減我親近大自然的好興致。 (觀景台一景) 忠孝仁愛信義和平、惜緣等語,也在這裡的景致中,帶給過路人不同的感受。

進行都市更新,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如何出具「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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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都市更新,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如何出具「同意書」?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火旺的土地位於已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有房地產開發商來找他出具「同意書」,火旺面對此一問題在法律須有何認識? 解析: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不予計算。」;足見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書」,為實施者於進行都市更新,申請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報核時,所應備齊。 而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出具「同意書」時,究竟應考慮那些問題?出具同意書不能草率,是基本原則,所以事前要做功課,請教專家,藉以保障權益,除此之外,可注意以下幾點:(1)除空白同意書外,應要求實施者同時檢附相關法律文件,俾明確自己可獲得分配之房地權益;(2)如係以「協議合建」方式更新,則該合建契約所載的各項權利義務要合理明確(註)。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參見張杏端編著:都市更新解析,頁62~84,2011年2月出版,自刊本。 ※《了解都市更新法律保障手冊》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 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新聞】汪小菲與徐熙媛100年3月25日回應張朝陽聲明之律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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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同正本 正 本: 張朝陽 先生 副   本: 汪小菲先生 徐熙媛女士 主 旨: 為 代理當事人 汪小菲先生與 徐熙媛女士 (藝名:大S)聲明,對於 張朝陽先生未公開認錯並向 汪小菲先生與 徐熙媛女士道歉;且於西元 2011年3月25日在其微博網誌上所發布內容不實之聲明,為此要求張朝陽先生須再公開道歉,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詳如說明,敬請 惠予查照辦理。 說 明: 一、本函係依 當事人 汪小菲先生與 徐熙媛女士 之 委任 意旨辦理。 二、茲據上開當事人委稱:「 (一)經查,張朝陽先生於 西元 (下同)2011年3月25日在其所經營之微博網誌上聲明表示,本人(汪小菲)在2011年2月12日時,伊曾主動向本人(汪小菲)詢問要不要現場報導,『汪說到時再說』等語,並非事實。蓋本人(汪小菲)當時係明確地向張朝陽先生表示拒絕,並非『到時再說』。 (二)次查, 張朝陽先生另 表示,伊於 3月22日早晨到達三亞時,曾與本人(汪小菲)之秘書通話,亦曾詢問要不要搜狐參與一些報導,當時因本人(汪小菲)正忙,所以伊沒有直接與本人(汪小菲)聯繫;而下午到達婚禮現場時,因碰到很多人在拍照、發微博,並得到主辦方家人默許;甚至在婚禮開始時,伊有專門問了可不可以拍照發微博,亦有得到家人肯定等情,更屬子虛烏有,而非事實。蓋本人等(汪小菲與徐熙媛)早於各親友團登機之前,均一再宣導不要公開這次婚禮過程,甚至委請助理分別發簡訊、一而再、再而三的請求各親友盡量配合低調與保密,何來如張朝陽先生所言,主辦方家人有默許、甚至是肯定之情形?此純係張朝陽先生自行捏造與臆測之詞,本人等(汪小菲與徐熙媛)完全無法接受。 (三)至於張朝陽先生另表示,伊是在晚宴開始之後,因聽聞臺灣媒體在外抱怨,主持人才第一次在台上要求大家不要拍照發微博,且伊當時才知道婚禮的媒體報導權利給了臺灣媒體,伊在晚宴之前都沒有被明確告知可不可以拍照發微博云云,更是張朝陽先生個人飾卸、推託責任之詞;且張朝陽先生不認錯在先,並近一步提出上開不實說明,企圖模糊本件爭議之焦點,本人等 (汪小菲與徐熙媛)再次要求張朝陽先生,對此部分不實及誤導之說明,向本夫婦公開提出道歉。 (四)實則, 身為受邀賓客之一的張朝陽先生,在明知本 夫婦 並不同意參訪賓客將所有婚禮的過程私下對外公開,竟然仍在未經本夫婦之授權與同意的情形下,私下請其公司所屬娛樂記者喬裝成賓客,

友人贈《橘色的馬》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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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林忠正自去年開設了「花栗鼠繪本館」(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47巷8號)至今,已滿週年。去年我曾應邀前往其開幕式致詞並參觀,當時才了解到,原來繪本是老少皆宜,不是只有孩子才適合看。 日前收到林忠正寄來的《橘色的馬》一書,由高雄市文化局、讀家文化共同出版,圖文作者是劉旭恭,他也在首頁簽名致意。 繪本是一個個充滿創意與驚奇的故事,有空我定要好好閱讀!

【新聞】汪小菲與徐熙媛委託本所對搜狐網張朝陽先生發出律師函

受文者:同正本 正 本: 張朝陽 先生 副 本:汪小菲先生 徐熙媛女士 主 旨: 為 代理當事人 汪小菲先生與 徐熙媛女士 ( 藝名:大 S) 聲明,關於 渠等夫婦在中國海南島三亞所舉行之婚禮過程,因張朝陽先生事前未經授權,即擅自惡意偷拍,甚至基於商業考量而獨家在其所經營之搜狐網網站上公佈相關照片與資料,請其立即公開認錯並向 汪小菲先生與 徐熙媛女士道歉,請   查照辦理。 說 明: 一、本函係依 當事人 汪小菲先生與 徐熙媛女士 之 委任 意旨辦理。 二、茲據上開當事人委稱:「 (一)緣本人 汪小菲與本人 徐熙媛 於西元 ( 下同 )2011 年 3 月 22 日,在 中國海南島三亞舉行婚禮;事前本人夫婦均有請求各個前來觀禮的親友與賓客,盡量配合婚禮流程規劃,且不要將婚禮過程與相關細節對外曝光,以免造成可能無謂的困擾,本人夫婦 則 只求婚禮能夠低調且順利、圓滿的進行。 (二)豈料,身為受邀賓客之一的張朝陽先生,在明知本人 夫婦 並不同意參訪賓客將所有婚禮的過程私下對外公開,伊竟然在未經本人夫婦之授權與同意的情形下,私下請其公司所屬娛樂記者喬裝成賓客,並惡意偷拍所有婚禮過程與細節,甚至基於商業考量而獨家在其所經營之搜狐網網站上公佈上開照片與資料,明顯已侵害本人夫婦 的 個人隱私權與肖像權。甚者,張朝陽先生上開行為,亦造成所有關心本人夫婦的媒體與朋友們,產生不當的連結與誤解,更 對本人夫婦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並已損及本人夫婦之名譽權 ! (三)按『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 120 條第 1 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 36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綜上所述, 張朝陽先生 之 上述行徑,實已嚴重侵犯本人之隱私權、名譽權以及肖像權,特委請   貴大律師代函敘明上情,要求 張朝陽先生能在今日之前, 在其所經營之搜狐網網站上,向本人夫婦公開道歉並承認錯誤, 以釐清事實真相。 尚祈迅即處理, 切 勿自誤是幸,俾免訟累 ! 」等語。 三、爰代函達如上,請惠予   查照辦理 。

出席第26屆澳洲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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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屆澳洲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於2011年3月23日至25日舉行,我以中華人權協會榮譽理事長身份出席3月24日的「國際監察與人權之趨勢」國際研討會。 該研討會假台北喜來登飯店舉行,由監察院長王建煊主持,國際監察組織(I.O.I)理事長暨紐西蘭首席監察使Beverley Wakem致詞,馬英九總統也親臨會場致詞。 會中專題演講由監察委員趙榮耀主持,專題共分三部份,分別是「中華民國監察院與人權保障之角色」(監察院第3屆院長、國泰慈善基金會董事長錢復)、「以歐洲經驗論國際人權及監察使」(Rafael Ribo,I.O.I歐洲地區副理事長暨西班牙加泰隆尼亞地區監察使)、「監察使於保障兒童人權之角色」(Linda C. Reif,加拿大亞伯達大學教授)。

走在光中的張子源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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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光中的張子源學長 ◎李永然 有一種因緣,如兩脈各自流轉的河流,知道對方蜿蜒流過哪些高原或平壤,靜默互持、不必多言卻都彼此了然於心,偶爾交會時問聲你最近好嗎,從沒疏離的熟悉感頓時回暖。我和張子源學長就是這樣的緣,細水慢慢流,流過三十幾載。 這段善緣,裝載我年輕初生之犢的過往,融進學長讓我仰望的高格學養,後來我也一如他走進律師一職,但學長的生命之流卻不是只沿著砌好的水道走,而是以十足的力道切入高深的峰谷。如今學長揮手自茲離去,他不會管我是否會把他的電話、名字、事蹟等等擱入閣樓,但我不會,因為和他的這段因緣,想忘都難,不可能止盡。 我讀大學時,就會和同學暗地裡互相看誰認識當時的「大律師」,有種嘴角會泛笑的光榮感在作祟。而我真的也在一次的機緣下,大二暑假到學長的律師事務所學習,當時他已是一位知名大律師,我很訝異這位大律師說話溫煦,也不會霸道或傲氣壓人。這讓我重新檢視律師這一行,律師究竟是要走路有風才能正氣凜然,還是像學長這款的沒稜沒角、總是在傾聽當事人講話的模樣?僅是大二的我,所學的法律其實還幫不了學長什麼事,學習期間我只是整理卷宗,看看案卷而已,但從旁看學長不疾不徐的解決一件一件的棘手案件,當事人愁著臉揪著心來,常笑著出去,我已暗地裡萌發了我大學法律系畢業後要投入「律師」這一行業的念頭,因為律師也可以這樣做。在多年後和學長聊起時這段往事,學長笑開懷,笑說他沒想到他對我做了很大的「身教」,給一個不知方向感的年輕人確定了律師柔軟身段的面向。 他還不知道,我們學長學弟、師徒之交,在他從政、我一步步踏著律師的路途後,看似不交集的兩脈河流,在地底裡其實又相通了。我看著他持著法律專長,為省府研究民事糾紛的「調解機制」,爾後擔任台中市長、國營會副主委、中油董事長、國策顧問等等,有時在某場合碰面,他又歷練了人生另一個階段。有一天學長的太太許幸惠找我,她曾擔任最高法院法官,也是我的學姐,說學長和她現在都從公職退休了,要延續台中市長任內建立的「愛心媽媽工作隊」的理念,並成立了「祥和文教基金會」來推動青少年良好的品德教育,其中一支讓我這學弟來參與,就是推動青少年法律教育,這麼一連繫,牽回二十多年前繞在學長左右的畫面,這回我可是能做點事的老徒弟了,學長、學姐仍然仔細認真的蒐集現代青少年常出槌的問題,然後交給我去編寫法律答案、做成手冊,還交代我,這是給國中生看的,要活潑有趣、要有插圖;編完稿件

參加張子源先生紀念集「走在光中」發表暨逝世周年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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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3日,我與同仁永然文化總編輯周美君小姐一同前往台中參加張子源先生紀念集「走在光中」發表暨逝世周年餐會。 該餐會假維他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舉行,現場佈置的相當溫馨,張子源先生的好友及往昔的同仁們也都出席,台中市長胡志強蒞臨致詞。 「走在光中」一書,由48位張子源先生的舊台中市府同仁、中油同仁,和各界好友們共同撰寫而成,娓娓道來對其的懷念及感佩......... 延伸閱讀 ◎我懷念張子源先生一文:走在光中的張子源學長 更多照片請見: http://www.wretch.cc/album/album.php?id=cplawyer&book=30

接待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參訪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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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2日下午4時30分,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由副會長張傳發率領,成員包括常務理事孫俊、曹金、朱璀琳,理事周裔祥、曾躍綱、袁劍波、曹海濱,一行8人至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參訪,雙方兩會一同進行研討座談。 本會理事長杜啟堯會計師以及我親自接待參訪貴賓,理事黃介南律師陪同接待,並邀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張熙懷檢察官於會中進行「台灣檢察制度」專題報告。雙方討論熱烈,座談至下午6時圓滿結束。 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稍候假台北市圓山聯誼會中餐廳設歡迎晚宴,同時邀請貴賓─永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黃淑嬪董事長、悠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石賜亮董事長、海灣國際律師事務所呂錦峰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黃介南律師、台灣安可企業管理顧問公司葉宏榮董事長、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稅務會計教育基金會甘德清副董事長、長漢旅行社王啟漢董事長、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趙慶章經理、兩經會祕書長張菁雯小姐等人陪同出席。

給青少年的一封信(歡迎索取《Wow!法律世界》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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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青少年的一封信 文◎中華人權協會李永然理事長 『我的人生是誰主導呢?』在成長過程中,幾乎每個人都有過這樣的疑問。 由生命的起始至終了,父母、家人、師長、朋友,皆在我們每個人的生命之旅落下或輕或重的足跡,發揮著一定的影響力。在面對長輩的管教、師長的教導、同儕的友誼時,是否曾掙扎茫然無所依?是否能明辨是與非?是否有勇氣踏著正確之路而行? 能掌握自己生命者,唯有「自己」,別人均無權干涉! 洛克斐勒曾說道:「每個人都是他自己命運的設計者和建築師。」莫再徘徊於十字路口上了!當一個人決定要往前、決定要幸福,將沒有任何力量可攔阻。一個人的未來,全由自己的行動決定,想要取得正面的結果與成就,就要戒除精神散漫的習慣,並且破除過去的限制,不論是曾失敗過,或身在貧窮裡,只要決心做個積極主動的人,就會愈來愈接近成功,莫再猶豫不決,成為「考慮的巨人,行動的侏儒」! 以下謹憑著自身經驗,列出數個要點,供青少年朋友們作為參考: 一、充實才學:時代變遷快速,世界地球村已然成熟,面臨國際化的考驗,我們當如何自處?請擴張自己的視界、看見世界之美,若想要跟上社會脈動、步入世界潮流,就必須了解自身立足之點。先坦然檢視自己之不足,學著接納,接著抹除思考界限,並能不受教科書限制,培養一技之長,將所學所能──或知識、或技能、或口才,細細填補此空缺,讓自己能依著真材實學,在巨變的時代中,屹立不墜! 二、培育品德:世間萬物,自有其互依互存的秩序。人,不只彼此相依,更與大自然共存,因此對於人、動物及大自然,必須負有同理及憐憫心。與人相處時,請懂得欣賞彼此相異之處,別把每個人都塞進你的小框架中,更別讓任何人扭曲你的心。莫以滿足私慾而以言語傷之、暴力待之,更勿拋卻能滋養心靈的家庭及尊師倫理。若能以誠待人、以禮待人,他人必會以同樣的方式厚待你。 三、擁有夢想:每個人都是世上獨一無二的個體,自然有著與眾不同的生命歷程,因此,別甘於平庸,不需仿效、不需勉強,更不需依著他人的期待,請勇於尋找單單屬於自己的夢想!試著找一個能作夢的地方,一旦中途感到疲累,或受捷徑引誘時,請回到那個能作夢之地,給自己喘息、鼓勵、重新蓄積能力,如果一個夢想破滅,就開創另一個夢想。然後,再次挺起胸膛,向前邁進,意志永不屈服的人,就沒有所謂失敗! 四、擬定計畫:或許現在的生活毫無秩序,或許現在每天都渾噩地過著,但,請相信自己有扭轉一切的能力!注意看似不重

雇主未為勞工「勞保」,須承擔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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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為勞工「勞保」,須承擔何法律責任?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火旺於民國99年3月3日到大大科技公司任職,而公司遲未為火旺投保「勞工保險」;火旺於3月4日上班途中,騎機車遭公司撞死,火旺的父親阿水向公司交涉,公司置之不理,究竟大大科技公司有何法律責任? 解析:按《勞工保險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所以,就本案例火旺之死亡須視是否屬於「職業傷害」,如果屬於,而大大科技公司未為火旺投保,致火旺之父親未能請領「勞保給付」,自可向大大科技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本案例中火旺暨係上班途中遭公車撞死,自符上述規定之要件(參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判決)。 而火旺之父親阿水可進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即: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而向「投保單位」即大大科技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由上述案例,提醒僱主務必注意為勞工投保的相關規定,切勿因小失大(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Ⅲ」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 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都市更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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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杏端博士編著‧自刊本 1.日前逛位於台北市復興北路的「三民書局」,我在二樓的書架上,看到這本「都市更新解析」,毫不猶豫地買下一本,因為該書作者「張杏端博士」是我過去有接觸的朋友,她的實務經驗,我深信該書對我必有助益。 2.我花了三天的時間把該書看完,確實獲益良多,該書共分八章: 第一章:都市更新之基本認識與財務可行性評估 第二章:權利變換機制如何運作 第三章:如何判斷都市更新契約是否合理,而決定宜否簽訂同意書 第四章:建築面積檢討表之製作原理與都市更新築容積獎勵之計算方法 第五章:都市更新成本之內容與節省方法 第六章:如何評定各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 第七章: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例模擬及解析 第八章:都市更新各項報核計畫書之製作 3.我近來常接觸參與都市更新的當事人,發現他們受委屈之後來找律師討論,但如他們於參與之前,能事先自我充實相關知識,則受委屈的機會一定會大為減少!

都市更新原土地所有權人有那些「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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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原土地所有權人有那些「共同負擔」?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火旺為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其實施者採用「權利變換」的方式,他願參與分配,而他究竟有那些共同負擔? 解析:我國《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而所謂「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 進行「都市更新」的「權利變換」,其參與分配的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有「共同負擔」,至於共同負擔的範圍包括「土地負擔」及「費用負擔」(參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條第7款)(註1),現分述之如下: (一)、土地負擔: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的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的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屬於共同負擔範圍的「土地負擔」。 (二)、費用負擔:即更新事業實施經費項目及金額,包含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這些費用於申請權利變換報核時,必須檢附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範圍實施經費明細表(註2)。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1、參見李永然律師等著:都市更新法律實用手冊,頁36,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註2、參見林旺根、陳美華合撰「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實務」乙文,收於李永然律師等著:都市更新實務專授全輯,頁261,民國99年12月再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了解都市更新法律保障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 台 北 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生活愈簡單越富足SIMPLE PROSPE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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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Wann著‧李宜真譯‧商周出版公司出版 1.本書作者的觀點與我極為相似,讀起本書更感興奮。 2.作者認為現在美國的生活方式太浪費了,必須加以改變,他認為目前的方式,正在破瓌我們的家園;未來改變生活應該以「真財富」取代「過度消費」。 3.作者指出「真財富」是平靜與滿足,伴隨身體健全的感覺,一種幸福感,讓任何事都令人覺得雀躍。「真財富」是找到大自然循環的韻律而隨之起舞;真財富也代表理解世界如何運作,以資訊和傑出設計取代資源的使用。 4.作者批評現在的經濟發展不合乎對於生命心存感激的價值觀。作者認為:健康、人際關係、接觸大自然、滿意的工作、有目標;充裕的個人時間、表達的自由,這些都是「真財富」。 5.作者指出生活中過度的「物質」面向,會阻擋人們獲得真正的快樂。心理學家Richard Ryan指出:「追求越多物質的慾望,會導致生活步調更加紊亂。我們不僅要更加努力工作,而且一旦擁有了物品,我們要維修、升級、替換、投保,以及不斷的管理。因此物質主義者最終承受更重的負擔……。」。 6.人如得到真正的快樂,作者稱之為「心流」(flow),此為「愉悅」(enjoyment),不同於歡娛(pleasure)。通往最大快樂的途徑,是當我們全心投入、身心融合與活力充沛時,進入專注、啓發、充滿挑戰的境界。 7.快樂是由節制、溫和、謙卑、友善與自我表達所組成。快樂是「和諧」與「平衡」,慾望受到理性約束的調解。 8.物質的取得通常只有試圖掌控生活,而非過生活。我們用物質圍繞自我,防禦前方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 9.本書作者在書中提出許多的觀點,對現代人而言極具啓發,學習「改變」,深信一定可以更快樂,也可以一起救地球!

土地遭竊佔,可追究民刑事法律責任!

土地遭竊佔,可追究民刑事法律責任!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火旺有一土地未利用,阿水未經火旺的同意,即擅自佔用,在土地上搭建違建物;火旺巡視土地時突然發現遭佔用,火旺要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解析:阿水的行為係一「無權占有」的行為,為法律所不容許,已構成民、刑事法律責任。 就刑事責任而言,涉嫌構成《刑法》第320條的「竊佔罪」,該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就民事責任而言,火旺可以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要求阿水拆除地上物,將土地回復原狀返還火旺;除此之外,火旺還可以依《刑法》第184條的規定,主張阿水就自己之「故意侵權行為」,造成火旺的損害,而請求賠償前述損害;此一請求權適用「短期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的規定為「2年」。 以上說明,供土地所有權人火旺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新聞稿】好友前立委趙永清中藥商公會案件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前立法委員趙永清因支持中藥商公會推動《藥事法》第103條修正案關於中藥商調劑權之立法而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林雯澤律師擔任第一審之選任辯護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判決趙永清「無罪」;未料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竟於民國99年9月8日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趙永清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所得財物追繳沒收;趙永清復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擔任該案第三審之選任辯護人,最高法院業已於民國100年3月10日撤銷原審判決,並將該案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故目前趙永清前立委係處於第一審「無罪」判決的狀態!

都更聖經‧老宅變金屋必勝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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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聖經‧老宅變金屋必勝攻略 王政緯著‧考用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1.近年來「都更」在台灣的報章雜誌媒體是一熱門話題,台北市政府也大力推動,而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就此一相關的法律也不缺席。 2.我近年來買了不少這方面的書,日前也買了這一本,雖該書內容淺顯,但也是別人的經驗,開卷有益,可以一窺究竟。 3.該書共分六章: (1)認識都更;(2)都更屋的快速判斷;(3)都更屋的價值分析; (4)都更的開發形式;(5)老舊公寓更新專案特別作戰; (6)得心應手壓寶箱:重要都更法令。 4.在前述文章之中,我覺得「第二章」及「第三章」是該書的特色。 判斷都更屋,如該屋是座落在台北市,必須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有關基準及指標的嚴格規定,所以作者提出了「七項基準及14項指標」。 再者,第三章談到「都更屋的價值分析」。一方面讀者要認識「建築規則」,再來一定要懂得「容積獎勵」,如:「原容積獎勵」、「居住水準獎勵」、「時程獎勵」、「公益公共設施成本獎勵」、「設計及規模獎勵」……等。 5.我自該書仍有收穫。

為台中市地政士公會演講「自辦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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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7日,我於中午搭乘高鐵南下台中,為「台中市地政士公會」的地政士朋友們演講「自辦都市更新常見爭議與解決之道」,現場出席了數百位地政士朋友。 首先由姚銘宜理事長為我介紹,此次演講是由好友「周永康常務理事」接洽。 過去也曾數次為公會演講,記得當時的理事長是「張景泉地政士」。 演講結束後,我留下來參加晚會,因為台中市地政市公會已成立屆滿「20週年」,晚會於下午6時準時開始。其間的節目都是會員地政士自己演出,包括兩位美麗且富才華的節目主持人也是地政士。 我還上台摸彩,摸彩之後應兩位主持人之邀,唱了一首閩南語歌曲「針線情」。 隨後帶著興奮的心情返回台北,正巧王國雄理事長也要返回台北,我們二人共乘一輛Taxi返回台北,沿途我們二人大聊特聊,就這樣又過了充實的一天!

再度前往日月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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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潭是台灣寶島的美麗景點,近年來我也多次前往,日前我再度前往,並赴「日月行館」參觀該飯店。 見了該飯店旁的石雕,及飯店內的木雕,拍了照片以茲留念。 此行晚上也看了煙火秀,甚為美麗!

勞工發生職災,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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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發生職災,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嗎?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金木受僱於大大公司,擔任布料機台操作員,於清潔機台時,竟不慎而遭機台棬入,造成右手臂殘害。金木經此事故後,常酗酒並曠工,雇主可將之解僱嗎? 解析: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3條是一保障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的規定,即「勞工有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而上述規定,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判決也揭示:「雇主不得於勞工遭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甚明,所謂醫療期間包括醫治及療養,復健則屬後續之醫治期間,自亦包含在內。、、、」所以,雇主對於遭遇職業災害的職工欲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注意法律相關規定的限制;否則,一旦違反,縱使已做出終止的意思表示,仍可能因違反「強行規定」(《民法》第71條)而無效。 就以本案例而言,金木遭遇職業災害是事實,如果還在「醫治期間」,進行「復健」,而已返回工作崗位上班,卻出現曠工情事,縱使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的情事,大大公司恐難逕自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 至於如已過醫療期間、復健也結束,回復正常上班,而出現《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則雇主仍可依相關規定,不經預告而對該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贈書小啟:李永然律師策劃「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Ⅲ」,欲贈讀者,凡附回郵拾元中型信封寄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7樓永然文化公司收

顛覆2010的管理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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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 Johnson著‧羅宜柔譯‧大偉書局發行 2011年3月13日下午前往台中,在高鐵上看了本書,本書也是多年前購買,特地再拿出來翻閱一下,該書作者指出: 1.我們當務之急是學習接受新世界,並學習如何從中獲利。 2.作者認為未來組織狀況及組織作者有五項主要發展: (1)在經營方面,無論大、小公司必定全球化。 (2)經由資訊科技突破的激盪,未來的組織主要以流程為主的單層組織(flat organization)。 (3)未來將是你與公司並肩作戰,終身雇用制的工作機會不再多見。 (4)全部的焦點將集中在「顧客」身上。 (5)知識才是明日企業的「資本」,「不斷的學習」是競爭的關鍵。 3.未來世事多變,如白雲蒼狗。 4.「心念全球,經營本土」(Think global and act local)。 5.我們正處於一個從四面八方蜂擁前來,落實於迅速溝通的新新年代。 6.要有全球化的觀念,但本土化的行銷(Think globally but locally),這才是正確之道。 7.為適應嚴峻的明日,我們的組織不僅要「小型化」,且必須以「智慧」與「知識」為驅動。明日居於主要的多數事業,將不再是「大型企業」,反而是「中小型企業」。

到友人家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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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2日上午前往友人位於木柵的新家,該新居落成,內部裝潢極為用心。 這樣的家,讓人有舒適、安寧、和諧的感覺。 由於房子的主人也是一位「佛教徒」,內部的有些陳設也與「佛教」有關,如「大悲心起」、「心經」......等等。 隨後到附近的餐廳用午餐,該餐廳也很有特色。

出席中華人權協會理監事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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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1日上午11時30分,中華人權協會第15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假中華救助總會舉行。 會中並進行理事長交接儀式。 我連續擔任第13屆、第14屆理事長,今天正式交棒予第15屆理事長蘇友辰,並由常務監事王紹堉監交。 蘇理事長同時延聘我為名譽理事長,亦擔任本會常務理事,以及新設之人權指標委員會主任委員,繼續協助本會會務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