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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高中第六屆濟城文藝營之致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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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今年初前往成功高中,以前家長會長的身分出席第六屆濟城文藝營─城市與文學 (請點此連結)。 當時我也在開幕典禮上致詞,日前內容已刊出,摘錄如下: 我去年在擔任成功高中家長會會長時,學校辦這個文藝營,我來參加之後,覺得這是非常棒的活動。我也跟校長反映,我說這麼好的活動,有必要多多舉辦。一方面,這個活動是跨校的,另一方面,這個活動的議題是非常有意義。讓我們同學能夠在寒暑假的期間,能夠參與這樣的活動,開拓自己的視野,也在這活動中結交同好同學,往後互相鼓勵、互相切磋,共同成長。 今年,我看到這個議題「城市文學」,我覺得非常有意義。還記得在上一屆的主題是「鄉土文學」,這個名詞,在我的學生時代還相當熟悉。但是今天來參與這個活動,「城市文學」對我個人而言,是一個非常新鮮的名詞,我稍微看了活動內容介紹,我覺得這個主題應該也非常有趣。我自己從小也是在臺北市出生長大,那我們眼中所看到的臺北市,他的整個變遷、他的改變。我記得我小時候,我家住在基隆河的旁邊,基隆河後來填掉了,那裡就是現在士林夜市的所在地。另外呢,七號公園在過去是一些簡陋的房屋,聚集了很多的人,現在變成七號公園。另外,十四號、十五號公園,拆遷的過程當中,也引起了一些特殊的事件。那在這最近幾年來,我們從民國八十七年,政府方面推動所謂都市更新的政策,然後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號,通過都市更新條例,那有了這個都更條例之後,我們可以發現到,臺北市好多的地方都在進行更新,但是更新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幾家歡樂幾家愁,那有歡樂的,是透過都更當中創造了財富,從舊房子變成了新房子,因此從一坪三十萬的房子,躍升為一坪九十萬甚至一百二十萬的房子;可是相對的,有些人也因此被迫離開他所熟悉的土地,那這些點點滴滴都是在我們生活當中眼中所見的。     所以我覺得,文學最重要的是可以留下很多的記憶,也可以代表社會關懷,我們也希望各位同學,在活動中,能夠有很多的收穫。總而言之,能夠在寒假的期間,來參加這個活動,各位一定要把握這個機會,尤其有這麼多的菁英能夠聚集在一起,一方面這是有緣,另一方面大家都是同好。同好也是成長的過程中的善知識,可以給我們很多的啟發和引導,祝大家參與活動能夠高興,同時新的一年即將開始。祝各位新的一年,兔年蹦蹦跳,課業越來越躍昇!

中華人權協會李名譽理事長及周常理出席第四屆北京人權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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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權協會李永然名譽理事長率中華人權協會常務理事兼兩岸交流委員會周志杰,連袂於 九月二十日 至二十四日參加第四屆北京人權論壇。兩人分別於會中的發言與論文報告中,強調兩岸進行人權交流的重要性與切時性。 縱然對岸仍停留在人權事務工具化與宣示遠多實踐的階段,但至少認同兩公約 之普世性。故兩會自去年起開展的正式交流即以此共識為基礎,分享推動兩公約之經驗。但人權觀念畢竟在大陸啟蒙較晚,故成為落實人權法律時的障礙,需要決策者與執法者強化人權觀念,台灣的經驗可供大陸借鏡。   兩岸人權對話不同於西方與中共的儀式性對話:雙方的作為與態度已逐漸使人權對話淪為滿足彼此外交目標與內部壓力而各取所需的工具。在本質上,中西人權對話與兩岸的人權交流不同。前者寄望透過壓力促使中共改善人權外,亦不時將人權議題作為遂行外交利益的籌碼;後者則是未來兩岸關係永續和平所需之價值與制度對接的基礎。   李名譽理事長與周常理 的論述,獲得包括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特別機制司司長Jane Connors女士及聯合國經濟社會部戰略規畫司司長Navid Hanif的高度關注與讚揚,與會的大陸專家學者亦普遍認同兩岸人權交流的必要性與對大陸人權實踐的促進作用。李名譽理事長並獲邀與前述聯合國官員、英國、法國、巴西、烏克蘭、白俄羅斯、烏茲別克等國家之國會領袖,一同接受大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任王晨之晚宴。兩位聯合國官員及墨西哥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Luis Monasterio先生及紐西蘭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Karen Johansen女士,皆欣然同意推薦或親自接受中華人權協會邀請,協助檢視協會預定將於明年初舉辦之國家人權報告評估研討會。此行強化與大陸人權學界的交流、建立與國際人權實務界的聯繫管道,可謂收穫豐碩。 (資料來源:中華人權協會 http://www.cahr.org.tw/news_detail.php?nid=13396 )

推薦《在律所菜鳥律師的生存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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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些日子趁著赴北京參加人權論壇時,抽些時間特地逛逛北京書城。當時發現這本《在律所菜鳥律師的生存手冊》,認為相當有意義,便買回來閱讀,並推薦此書。 作者:(英)Elizabeth Cruickshank、Penny Cooper 譯者:高忠智 北京大學出版社 中國大陸對「律師行業」的關注真的愈來愈多了,充分讓人感受到大陸各界要認真經營這個領域的企圖心。不只大陸學者著書立論,還有引進外國學者的譯書,多管齊下的方式,盼能提高律師們的素質涵養及管理,且廣的來看,這對於國家未來的發展是很有助益的。 《在律所菜鳥律師的生存手冊》(All You Need To Know About Being A Trainee Solicitor) 第一篇:參加面試 第二篇:外表形象 第三篇:大象陷阱 第四篇:"親愛的,倒杯咖啡"──如何掌控日常的辦公室情勢 第五篇:提交你的工作 第六篇:這是生意 第七篇:可以幫助你的人 第八篇:發掘案源和構築網絡 第九篇:參加體育的機會 第十篇:組織和溝通 第十一篇:你在辦公室的地位 第十二篇:保持健康 第十三篇:理財 第十四篇:保護和生存 第十五篇:外派 第十六篇:決定去留 第十七篇:新生活

歡迎免費索取《不動產買賣安心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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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爐的《不動產買賣安心法律手冊》,針對預售屋糾紛的預防與解決給予實質又具體的建議。 此手冊邀集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許啟龍律師、高雄所吳任偉律師等同仁共同著作;盧美蒨、李廷鈞協助彙編。 盼能助讀者安心、順利購屋。 ※《不動產買賣安心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 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教你如何安全買賣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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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屢傳預售屋買賣糾紛,並有購屋人控告建商有建材偷工減料、建商廣告不實、灌虛坪、二次施工,甚至有消費者投訴:花費百萬元定金購買預售屋,苦等半年卻不見建案動工,權益大為受損。由於預售屋交易過程中,消費者通常僅能透過廣告、銷售人員或買賣契約書等管道取得資訊,若買賣雙方對契約內容的認知有相當落差,或賣方刻意欺瞞,就容易產生消費糾紛。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民國100年5月1日修訂生效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就有「履約保證制度」的設計,假使建商未能如期交屋,消費者便可拿回已繳納的價金。故消費者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時,應明瞭自身法律權益,並做好預防準備,將可能發生的損害降至最低。 《不動產買賣安心法律手冊》乃因本基金會為普及國人不動產交易之法律知識,收錄余過去發表之若干文章,並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許啟龍律師、高雄所吳任偉律師等同仁共同著作,在最新的預售屋買賣制度與相關紛爭的解決方面皆有著墨,盼能助讀者安心、順利購屋;感謝余之同仁盧美蒨、李廷鈞的協助彙編,在此一併誌謝。 序於永然法律基金會2011年9月25日 ※《不動產買賣安心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 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出席「投資人─地主國間投資爭端之國際仲裁判斷承認與執行」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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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8日上午9時,我赴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出席「投資人─地主國間投資爭端之國際仲裁判斷承認與執行」研討會。 由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吳必然資深顧問主持及報告。 研討內容為: 1.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簡介:以投資人─地主國間投資爭端為例 2.仲裁進行階段:應訴機關及團隊之擇定 3.仲裁判斷作成後(且地主國敗訴):自願履行國際仲裁判斷、非自願履行國際仲裁判斷 4.應訴費用與賠償金支付來源及內部責任分擔:包括自願履行與強制執行(在國內與國外) 參加這場研討會,收穫頗豐,相當有意義!

勞工在歲末可以請求年終獎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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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小英在強強貿易公司服務,全年全勤並工作認真且未犯錯,而公司在去年竟以公司虧損為由,而未給小英年終獎金。小英很生氣,想向法院提告請求給付,是否於法有據? ‧解析: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股利。」,所以,依前述規定,勞工得向公司請求發給獎金或紅利之要件為(1)須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2)須扣除繳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3)勞工須全年工作並無過失(參見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勞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 又《勞動基準法》第29條的規定,為「強制規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民事判決認為:「……勞基法第二十九條……為強制規定,勞動契約中如有違反此規之約定,應屬無效」(註1)。 就以本案例而言,小英在公司努力工作並無過失,且全年全勤,但公司虧損,所以,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的規定,小英想請求「年終獎金」恐有困難。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勞上字第14號判決曾判示:「按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基法第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是對於勞工給予獎金,以公司有盈餘為前提,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對價為必然發生而屬經常性給與不同」(註2)。前開判決可供參考。(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見行政院勞委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623,民國95年12月。 註2、參見行政院勞委會編印:前揭書,頁625。 ※《天元法律手冊2》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協助辦理律師職前訓練──與新銳律師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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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7日下午4時,事務所協助中華民國律師公會辦理律師職前訓練,我與20名新銳律師面對面進行座談。 此次活動題為「律師事務所見習與座談」。在會中,我以介紹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規模為軸,與學員們暢談我如何踏上律師之路、如何洞悉時勢並推展業務、如何發展個人以及事務所經營的多元面向等等。 學員提出幾個問題,如何尋找適合的事務所?該怎麼在工作環境中廣泛學習各種辦案技巧?以資淺的身份,該如何建立與當事人間的信賴感?......等等。我一一給予回應,也邀請同仁黃介南律師分享從實習到獨立承辦案件的歷程。 我認為,做為一個律師,更重要的是,如何做為一個「好律師」,而不只是律師而己!我們要能與當事人同站在一樣的視角,要能同感當事人的困境與沮喪,切勿以自高的態度、利益的角度來衡量一切,這是我所殷切叮嚀這些新銳律師的,盼他們未來都能走出不同且精彩的道路,做一個對人、對社會有貢獻的好律師!

接受經濟日報採訪「擴大稅基打房 恐殃及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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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蔡佳妤針對政府推動居住正義政策一事,邀請我發表意見。 標題為「擴大稅基打房  恐殃及無辜」( 請點此進入udn-房市新聞完整觀看 )。 (↑圖片來源: 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MAIN_ID=417&f_SUB_ID=4072&f_ART_ID=246743 ) 我接受採訪的內容也刊於2011年9月20日經濟日報a18版。 我認為國內住宅自有率已高達七成,政府擬擴大稅基的作法,恐殃及無辜,實在不應全面提高稅率,應採選擇性提高,才不致波及七成自有住宅者。

第三屆北京人權論壇論文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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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中國人權研究會舉辦之第三屆北京人權論壇,好友周志杰教授前往與會,並代我發表「多邊人權治理與在地人權發展的磨合:台灣的經驗」一文。 主辦單位將第三屆的論文集結成冊出版,書名為「人權與發展」,由亞洲傳播出版社出版(2011年6月)。 我與周志杰發表的「多邊人權治理與在地人權發展的磨合:台灣的經驗」文章,即刊於第236頁。 本書彙集世界多國人權之士的文章,相當有意義!

問佛‧觀心──弘一法師的佛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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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佛‧觀心──弘一法師的佛法智慧 李叔同著‧華文出版社(北京) 2011年9月25日晚上,我在北京機場第三航站逛書店,買了這本書,隨即利用在飛機上看了這本書。 在本書中弘一法師談到: 1.「放生」有諸多好處,如:(1)延壽;(2)癒病;(3)免難;(4)得子;(5)生西。 2.弘一法師向青年佛徒曾提要注意四件事:(1)惜福;(2)習勞;(3)持戒;(4)自尊。 3.弘一法師希望做為佛教徒,一定要深信因果,而且要和諸佛菩薩的靈感。 4.佛法以「大菩提心」為主,「菩提心」即是利益眾生之心。 5.弘一法師曾為佛法釋疑,主要有十: (1)佛法非迷信; (2)佛法非宗教; (3)佛法非哲學; (4)佛法非違背於科學; (5)佛法非厭世; (6)佛法非不宜於國家的興盛; (7)佛法非能滅種; (8)佛法非廢棄慈善事業; (9)佛法非是分利; (10)佛法非說空以滅人世。 6.人欲得諸事順遂,身心安樂的果報,應先力修「善業」,以種「善因」。 7.人欲修持成佛,須廣修一切善行,利益一切眾心,發菩提心的人,應發以下三種心: (1)大智心:不著我相; (2)大願心:廣修善行; (3)大悲心:救眾生苦。 8.「吃素」是中國佛教良好的德行,值得提倡,吃素可以養「慈悲心」,可減少殺生業障。

逛王府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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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府井」我去過次數不下三十次,而此次與第一次相較,覺得變化很大,「王府井」熱鬧非常,物品琳瑯滿目,民眾興高采烈,看來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確實如鄧小平所言,讓部分的人先富起來。但,大陸的貧富不均、城鄉差距,仍是中國大陸未來須大力努力之處,方符「和諧社會」的宗旨! 我此次去「王府井」,是搭乘地鐵,由「港澳中心」搭2號線,再轉乘「1號線」,到達「王府井站」下車,非常方便,想來不搭「出租車」是正確的選擇。 北京的地鐵固然方便,但與台北捷運的秩序相較,台北的表現不遜色,台北真可謂「小而美」!

赴北京參加第四屆北京人權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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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0日,我前往北京市,參加第四屆北京人權論壇。 我記得三年前我參加過第一屆,而去年的第三屆,我請好友周志杰教授代理。 此次論壇為期兩天,即9月21日、9月22日,在「港澳中心瑞士飯店」舉行,由中國人權研究會及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合辦,並由羅豪才會長主持,共邀請來自26個國家的人權學者、官員、專家,計一百餘人參與。 我及周志杰教授二人是來自台灣,開幕式國新辦王晨主任主持,之後即開展研討。 我及周志杰教授也發表論文,並於會中發言。

祭祀公業可以成立「法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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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可以成立「法人」嗎?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林世界祭祀公業」有派下員120人,其管理人林強想讓祭祀公業成為「法人」,於法是否可能? 解析:所謂「祭祀公業」是指由「設立人」(註1)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     由於立法院已三讀通過《祭祀公業條例》(註2),依該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已存在的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所以,本案例的情形是可以讓祭祀公業成為法人。     欲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申請時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1、派下員過半數的同意書; 2、沿革; 3、章程; 4、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的文件;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 5、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並附「管理人名冊」; 6、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並附「監察人名冊」; 7、派下全員證明書; 8、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參見《祭祀公業條例》第25條第1項)。    祭祀公業法人一旦成立,即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的能力。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所謂「設立人」,乃指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的「自然人」或「團體」。 註2、《祭祀公業條例》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不動產買賣安心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繼承人願繼承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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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願繼承時,該怎麼辦? 文◎李永然律師 國內報章媒體常見企業家往生後即生後代子女的財產繼承爭議,由於企業家一生奮鬥,常留下可觀的遺產,鮮見有子女願抛棄繼承;倘繼承人不拋棄繼棄,而願繼承時,依法該怎麼辦?     我國《民法繼承編》已修正為「當然繼承有限責任」制度,此由《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既然繼承人僅負「有限責任」,法律為釐清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關係,仍賦予繼承人遺產清算的義務(註1)。     繼承人面對清算程序,須明白可由「法院」或「繼承人」自行為之,現分述之如下: 一、 由法院進行的清算程序 此又可分三種情形,分述之如下: (一)、繼承人陳報: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的聲請,認為必要時,可以延展(參見《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2項)。     一旦繼承人有了上述陳報,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7條)。 (二)、債權人聲請: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參見《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繼承人也可以聲請延展(參見《民法》第1156條之1第3項準用第1156條第2項)。 (三)、法院依職權:法院於知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繼承人也可以聲請延展(參見《民法》第1156條之1第2項、第3項)。 二、 由繼承人自行清算 我國《民法》第1162條之1第1項規定:繼承人可以不採用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 院的方式,此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的全部債權,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且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的利益(註2)。繼承人如自行清算,務必遵守上述規定,否則,一旦違反,則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的部分,對於該繼承人行使權利(參見《民法》第1162條之2第1項);又如有上述使債權人受有損害的情事發生,繼承人則無法再主張「限定責任」,但此仍非「概括繼承」,僅對該受損害的債權人,以繼承人的「固有財產」負擔其損害而已(註3)。     明白上述規定之後,筆者尚須提醒一點,即不論由法院進行清算或繼承人自行清算,繼承人中

勞工因雇主歇業而遭積欠工資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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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雇主歇業而遭積欠工資時,該怎麼辦?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小英在強強貿易公司服務,公司因受金融海嘯影響而歇業,致小英有五個月的工資未領到,小英依法該如何救濟? 解析:公司「歇業」,係指雇主終止營業(參見行政院勞委會85年6月11日(85)台勞動二字第119752號函)而言。勞工因雇主歇業致積欠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有保障性的規定,即「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該優先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次於「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參見內政部74年5月21日(74)台內勞字第294903號函)。     勞工如依前述規定,向公司請求,都尚未能獲得清償,該怎麼辦?此時可進一步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4項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註1)。     所以,就本案例而言,小英可以先向強強貿易公司主張公司對其所負的薪資債權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倘仍未獲清償,則可以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     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為強強公司先墊償之後,則再由勞工保險局代位行使勞工的工資債權,依法向雇主求償已支付的墊款,此項法定代位請求權行使的內容,乃係勞工依法得向雇主主張最優先受償的工資債權(註2)。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乃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的規定所設,其由雇主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的費率,繳納一定數額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該法第28條第1項積欠工資之用。 註2、參見高雄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86號裁定、90年度訴字第720號裁定。 ※《天元法律手冊2》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出席國軍家屬扶助基金會董事會

2011年9月19日晚上,我出席「國軍家屬扶助基金會董事會」。 此次會議是為了2011年10月18日晚上將舉行「慈善晚會」,會體董事希望此次活動,能為基金會募得款項,俾便推動基金會的救濟事務!

出席海峽兩岸國際私法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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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9日下午我前往文化大學出席「2011年海峽兩岸國際私法學術研討會」,並擔任吳光平教授所提之「從契約準據法發展新趨勢評析海峽兩岸新國際私法契約準據法之規定」的與談人。 在會中也看到了許多老朋友,此項活動甚有意義,有助於兩岸相互了解!

參加友人林祥波之女的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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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7日下午6時,我驅車前往中壢「南方莊園」,參加友人林祥波之女的婚禮,這對新人的婚禮頗為活潑、生動、有趣,新娘及新郎的父親均上台說話,內容甚為感人。 我坐在素桌,與一些未曾謀面之人共桌,藉此因緣,大家相互介紹,直至下午9時我離開,返回台北!

參加扶輪社社友管來台之子的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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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7日中午,我及內人一同前往遠東飯店3樓國際會廳,參加忠誠扶輪社社友管來台之子的婚禮。 到了會場見到許多扶輪社社友及美生會會友,大家都前來祝賀,社友Archi、Kocea等還上台演奏薩克斯風,直到下午3時我才離開,願這對新人「白頭偕老,永浴愛河」!

逛信義區看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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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2日晚上我前往信義計畫區逛百貨公司,除了買鞋之外,還買了幾本書,其中有一本介紹「Facebook」。 走在街頭上看看夜景,甚為美麗! 「台北加油,您會愈來愈吸引人!」

進行公寓大廈的整建或維護,可以申請補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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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張強是美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其所居住的大樓已有三十餘載的屋齡,張強想推動整建或維護,可否向相關單位申請補助? ‧解析:我國《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而內政部也依該條例第18條第2項頒訂《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報備成立,為了進行「整建」或「維護」方式(註)實施都市更新的,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就以本案例的情形,是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依《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可以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實施工程有關費用。 又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經費補助,須備:(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前述計畫書須表明:1更新單元位置、範圍及面積;2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權屬、使用權利、戶數及現況照片;3課題及對策;4預定工作項目、內容及實施;5預定作業時程;6經費需求及項目明細;7後續維護管理構想。 至於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的經費補助,則須備:1、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2、核定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3、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明細;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說明供讀者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整建」是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維護」是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 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前往天元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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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0日上午前往天元宮,當天上午由阿珠姐及邱秘書長二人講課,大家也都聽得津津有味。 阿珠姐特地以「心」字來解說人之「修持」的重要性!

出席海基會台商秋節聯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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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3日下午6時30分,我前往淡水漁人碼頭福容飯店,參加海基會舉辦的「2011大陸台商秋節座談聯誼活動。 馬英九總統也親臨致詞。 我在連續六年服務台商後,此次再度獲頒海基會第七屆台商財經法律顧問證書,任期由100年9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

勞工遇上不按期給付的雇主,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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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遇上不按期給付的雇主,該怎麼辦?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阿美到強強電子公司工作,強強電子公司已有兩個月的薪水未支付勞工阿美,勞工阿美該怎麼辦? 解析:雇主依法必須照顧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必須按期給付工資;倘勞工如有本案例阿美所遭遇的情事發生時,在法律上有下述兩種途徑可以循求救濟: 一、行政救濟程序:向主管機關陳情,由主管機關命雇主限期給付。按《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倘雇主仍無視於主管機關的命令而延不給付,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第1項第2款的規定,處雇主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此亦可參內政部74年6月1日(74)台內勞字第309745號函。 二、民事救濟程序:勞工遇上述情事,固可循上述途經,由主管機關對雇主下命令,給雇主壓力,但終究薪資的支付涉及民事權利義務,勞工尚可循「民事訴訟」的途徑,向僱主追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157號簡易判決判示:「按『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固有明文。然查其立法理由在於工資為勞工及其家屬所賴以維持生活者,固應按時給付之,雇主積欠工資,勞工如須循民事訴訟要求給付,曠日費時,緩不濟急,生活迫切所需,將嚴重影響勞工生活,故明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則上開條文之立法目的係在要求雇主適時給付工資,以維持勞工生計,而非為解決勞資雙方債權債務糾紛而設」(註),亦可明白勞工遇上雇主仍不理會主管機關的命令時,還是有提起「民事訴訟」的必要(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608~609,民國95年12月出版。 ※《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 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天元生活法律講座紀實│交通事故、不動產買賣與租賃之處理與認知(刊於第19期天元宮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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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生活法律講座紀實│交通事故、不動產買賣與租賃之處理與認知  主講人:陳兆瑛律師、連世昌律師、李永然律師 文\編輯組 由於時代進步,人們的生活方式與過去已大不相同,不僅注重個人的權利,在「衣、食、住、行」方面也樣樣講究,伴隨而來的糾紛更是與日俱增,其中以「住」與「行」為最主要。因科技的進步,人類遷徙由過去徒步、獸力的方式,演變成今日的機車和汽車,甚至以飛機作為代步的工具,衍生而來的是各地每日都有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另外年年上漲的房價也是民生最關注的議題,經由買賣與租賃的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也層出不窮。其實,二者都需透過法律途徑得到和平與公正的解決,所謂防患未然,能有幸邀請專業律師為我們講解「住」與「行」的相關法律常識,或許在糾紛與事故發生時能帶給我們一些幫助,圓滿解決。 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一日和七月三日(星期日)下午二時,於群真會館三樓各舉行一場法律講座,主講人分別為:陳兆瑛律師、連世昌律師,及李永然律師。 陳兆瑛律師是一位法律素養很好且非常謙虛的人,精研佛法與書法,於講座當日特地帶來親手寫的一手好毛筆字,藉此與大家結緣。另外,陳律師也是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委員,處理事件皆以雙方圓滿為目標。另外連世昌律師除了是一位法學博士之外,也是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的仲裁人,並在各大名校的法律課程中兼任講師,具有相當豐富的專業與學術經驗。這三位主講人有別於其他律師之處,在於處理案件時皆以「人性」為出發點,以慈悲與關懷之心,為社會的「公平正義」做出貢獻,期望讓每位當事人都能獲得圓滿的結果,這正是身為律師該有的使命與責任。 在「交通事故處理與認知」的講座中,陳兆瑛律師以「嘉祥法律事務所」之名,寫一偈曰:「嘉勉他人反諸己、祥和安定增福慧、法藥勤服保平安、律己持戒證菩提、事事皆在因果中、務實行經方成佛、所有一切皆虛妄。」並以達摩祖師聖訓:「因果本無形,條條通人身,有力難抵抗,惟有德保身」,與諸位結緣。陳律師談到台灣地區每年大約有七千人死於車禍,要如何預防交通事故,就必須對駕駛環境有所認識,從人的因素來預防車禍;另外瞭解車輛的性能與限制,以及對於路況與環境的熟悉著手,如此一來,更能降低和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率。當交通事故發生時,除了報警之外,更要保持現場原狀,並設置警告標示,若是有人受傷,第一要務為救助傷患,必要時對車禍責任追究,可請專業人士進行事故分析。當雙方當事人事後申請保險理賠時,若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