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12月, 2011的文章

與同仁赴高雄演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函令」

圖片
  2011年12月27日,我搭乘高鐵赴高雄與同仁吳任偉律師會合,一同前往內政部營建署舉辦的講師培訓種子計畫高雄場演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函令」。 我長年專研公寓大廈專法, 講這個議題也已有十餘年的經驗,該條例對於台灣社區的發展有重大影響,必須好好推廣,以實現美麗家園的理念!

獲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頒發感謝狀

圖片
  為感謝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推廣法治教育,捐贈「酷小子法律H館」一書予新北市內公私立國、高中,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特別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上午九時,假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會議室,由局長林騰蛟頒發感謝狀,我親自出席領取。 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非常重視建立青少年學子正確的法治觀念、提昇其法律素養,希望藉由閱讀淺顯的法律書籍,培養師生對於法律的興趣,進而了解知法、守法的重要,而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也將持續為法治教育向下紮根而努力。

赴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演講「對《民法》不動產物權修正的應有認識」

2011年12月29日,我應台北市建築師公會之邀,前往演講「對《民法》不動產物權修正的應有認識」。 現場人士來了80多位,每人我都贈送一本《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 請點這了解手冊內容 )。 我原本演講預計到9點為止,但會後開放的Q&A,現場提問相當踴躍,欲罷不能,直到9點20分才結束。 演講大綱如下: 壹、歷經三階段的修法 貳、通則的重要修正 一、物權除「法律」外,也得依「習慣」創設(《民法》第757條) 二、不動產物權經登記,登記權利人獲有此權利的「推定力」(新增《民法》第759條之1) 參、所有權的重要修正 一、《民法》第767條第1項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於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準用之(新增《民法》第767條第2項) 二、通行地所有人對通行權人有請求價購通行地的權利(增訂《民法》第788條第2項) 三、逾界建築規定的修正(《民法》第796條、第796條之1、第796條之2的修正) 四、區分所有建物規定的修正(《民法》第799條、第799條之1、第799條之2的修正及增訂) (一)何謂「區分所有建築物」? (二)認識「專有部分」 (三)認識「共用部分」 (四)管理費的負擔 五、共有物的管理與分割(《民法》第820條、第823條、第824條、第824條之1、第826條之1的修正及增訂) (一)土地之部分共有人將持分抵押 (二)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不同 (三)共有物分割與抵押權的處理 肆、地上權的重要修正 一、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 二、不定期地上權的修正(新增《民法》第833條之1、第833條之2) 三、地上權之地租的增減(新增《民法》第835條之1) 四、法定地上權(新增《民法》第838條之1) 五、區分地上權(新增《民法》第841條之1至第841條之6) (一)區分地上權是地上權的一種 (二)區分地上權人對「權利」的認識 伍、農育權的增訂 一、農育權的定義 二、農育權的期限 三、農育權的種類 四、農育權的讓與性與工作物處分一體化 五、農育權人對土地使用方法的限制 六、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於他人 陸、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的修正 一、不動產役權的定義 二、不動產役權人擴大 三、不動產役權的特性 柒、抵押權 一、對於「普通抵押權」修正的應有認識 (一)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及抵押標的物範圍 (二)設定不動產抵押權時與流抵之約定? (三)抵押權人如何實現債權?

於讀書會擔任《更快‧更好‧更有價值》一書引言人

圖片
  2011年12月28日,台北市企業經理協進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共同舉辦「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閱讀書目為《更快‧更好‧更有價值》,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呂毓卿主持、銘傳大學進修推廣處處長兼企業管理系副教授陳振祥主講、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宗寶與談,而我則擔任引言人,引言內容如下:       企業最大的目標及以獲利之道就是使顧客滿意。而身為一個企業主,策略的訂定、執行、管理等,都講求效率與品質,當然要又快又好……以上的道理我們都知道,但為什麼還常常會出問題呢? 古人的智慧告訴我們,要好就不能快,「呷快弄破碗」,要求快,品質就會粗糙,似乎速度快和品質好是兩碼子事。而做為一個現代的企業人,我們手上有資源、有人才,企業內部也有一定的體制及流程,但往往離「快、好、有價值」的目標差一步,問題在哪裡? 今天這本由Michael Hammer(麥可‧韓默)及Lisa W. Hershman(麗莎‧賀許曼)所合著的《更快‧更好‧更有價值》一書,就是要讓我們有全新的思考,它以概念、應用、模型三個篇章來講解,如何去重新組織工作方式,讓企業再造與轉型,發揮更大的競爭力! 做為一個領導者,必能綜觀全面,因此我們常看得到企業內哪個流程有問題,但我們也要將這樣的眼光教給下屬。雖然認真打拼的員工很好,但只知埋首自己的工作,卻不知道其他人在做什麼,這樣就不太好了。因為一旦無法將眼光從個體擴大成整體的話,那要怎麼講求整體效率呢? 我曾看過一本書,叫做《普哈拉的創新法則》,裡面提到,企業要能持續創新茁壯,焦點在於「組織的能力」。這個「組織的能力」範圍很大,以企業內部來看,流程的建立與控管,是相當重要的! 本書的第一章,就在談端對端流程設計,以七個原則來教你如何設計新的工作流程,而不僅僅是修補改善目前的流程; 第二章則探討如何訂定適宜且正確的流程評量指標,重新思考評量的目的為何?要藉著評量塑造成何種行為、何種文化? 第三章討論的焦點放在流程的負責人,即為擁有改變和執行工作方式職權的主管身上。探討他們的角色職務,以及面對工作責任時,應該有怎樣的態度與思維。 第四章談的是「執行者」部分。用人唯才、人盡其材很重要,但同樣的重要是,提供他們執行各流程工作時所需的工具。一旦獲得公司充分的支持,他們將會有更多活力,發揮更大的生產力。 第五章探討領導力與文化。領導人需要了解端對端流程的策略涵

雇主對受僱者不得有性別歧視!

圖片
◎李永然律師 問題:阿明開了一家公司,公司內共雇用男女員工十餘人,阿明想明瞭究竟《性別工作平等法》如何禁止性別歧視? 解析:我國自民國91年3月8日起施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該法乃為保障性別工作權的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精神而制訂。     本案例中的阿明,其對待公司內的男女員工,不得有性別歧視,具體而言,包括: 1、雇主對受僱者的進用、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2、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也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3、雇主對於受僱者薪資的給付,仍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4、雇主對於受僱者的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亦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5、雇主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契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遇有「結緍」、「懷孕」、「分娩」或「育兒」的情事時,即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更不得將之做為解僱的理由。     雇主除不得有上述行為外,又須瞭解受僱者面對雇主有性別歧視的行為時,受僱者可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的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所作的「處分」,雇主如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又雇主如對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作的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 809。  送完為止。  

獲立委候選人聘為顧問

圖片
桃園市第八屆立委候選人楊麗環長年服務地方,有口皆碑,我此次應邀擔任其競選總部顧問實為榮幸,祝她順利當選!高票連任!

參加友人婚禮

圖片
  2011年12月24日晚上及12月25日晚上,我分別參加了兩場友人之子女的婚禮。 2011年12月24日,是石賜亮之女出嫁,當天晚上他唱了一首「嫁女兒的心聲」歌曲,讓全場甚為感動! 12月25日晚上,是趙希江之子結婚,我看到了許多好友,前司法院副院長謝在全為他們證婚,前經濟部部長王志剛、立法院蔣委員以貴賓身分致詞。

參加同事陳宜鴻律師的訂婚典禮

圖片
  2011年12月24日中午我事務所的同事陳宜鴻律師訂婚。 我的同事共出席達3桌多的人,宜鴻來所近五年,他工作表現很不錯,為人忠厚,我也致詞,盼他們能永浴愛河!

前往新北市政府演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函令」

圖片
  (圖片來源: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6%B0%E5%8C%97%E5%B8%82%E6%94%BF%E5%BA%9C   )   2011年12月22日上午,我前往新北市政府演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函令」,這是一項由內政部營建署舉辦之講師種子培訓計畫。 我講這個議題已有十餘年的經驗,場次不下數百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台灣的社區發展甚為重要,必須向下紮根!

大學同學呂榮海大律師贈書

圖片
  2011年12月19日,我與呂榮海律師見面,他是我大學時期法律系不同組的同學,彼此往來甚多。 近20年來,我們二人均往返兩岸甚多,此次聊天,他同時送了一本他的近作「呂祖謙的儒(理)學、法理學」,我一定要找時間,好好地閱讀一番!  

建商進行預售,須注意二次施工的違法性!

圖片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小明向大大建設公司買了一間預售屋,大大建設公司將房子蓋好,取得「使用執照」,並將「陽台」外推作為室內空間。小明企圖轉手,找了仲介公司代為出售,仲介公司向小明說:「你的房子有違章」,小明說:「我連住都沒住過,我沒做過違章」。仲介人員說:這是建設公司幫你做的『二次施工』,小明想瞭解何謂「二次施工」? 解析:所謂「二次施工」,是起造人於建築物建築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再進行非法建造或拆除的行為。 實務上,常見的二次施工,如:「夾層屋」、「陽台作為湯屋」、「將開放空間作設置遊戲間、、等」、「陽台外推作為室內空間使用」、「將地下一樓法定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作為視聽中心、多功能教室」或「將一樓法定停車空間隔間拆除作為店面」、、等。 「二次施工」的行為,涉及《建築法》第25條規定,即「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而違反前述規定者,主管機關可以分別對「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對「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參見《建築法》第86條第1、2款)。 由以上說明,要提醒建商進行「二次施工」,必須注意前述違法的行政處罰。 至於與買受人間,建商於出售時,務必向買受人說明「二次施工」的範圍;買受人將來轉售時,也要向次買受人說明,方可避免遭追究「物的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李永然律師等著《合建與預售》,欲購買者,請點 http://www.law119.com.tw/  或請洽(02)2356-0809

公司對勞工遭主管性騷擾之事,不得坐視不管!

圖片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小芬就職於電子科技公司,日前與其主管小王一同出國出差辦事,小王在出差的一次餐會中,藉機對小芬摟腰摸臀。小芬回國後,向公司總經理反應,未料公司不予處理,小芬迫不得已向勞工局申訴,公司有何法律責任? 解析:公司經營者切勿以為雇主只對勞工負有《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責任,其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也應加以注意,     本案例涉及「公司主管對勞工的性騷擾」,該法於第三章中訂有「性騷擾之防治」專章,雇主也有遵守的義務。就此一規定,雇主應注意以下三點: 1、    認識「性騷擾」的定義:其乃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視;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竟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參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2、努力防治性騷擾的發生:雇主有為其勞工作防治性騷擾發生之相關措施的義務(參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 3、知悉勞工性騷擾時,負有處理之義務: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到「性騷擾」的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參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     就以本案例而言,小芬既遭其主管「性騷擾」,並向公司反應,公司業已知悉,自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正;倘仍置若罔聞,主管機關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的規定,對雇主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 809。  送完為止。  

前往陸委會「100年度兩岸法律事務人才法制研習班」演講

2011年12月20日,我應邀前往陸委會「100年度兩岸法律事務人才法制研習班」演講,題目是「中國大陸繼承收養制度概述─兼論與臺灣《民法》規定之比較」。 對於中國大陸繼承制度概述與臺灣民法規定之比較、中國大陸收養制度概述與臺灣《民法》規定之比較,我做了詳細的分析與探討,內容包括大陸《繼承法》之立法與基本原則、繼承權的主體與客體、繼承之順序、應繼分、繼承權的喪失、繼承糾紛提起訴訟之消滅時效、代位繼承、放棄繼承、遺囑之種類及形式要件、遺囑之實質要件、遺產分割之原則與方式、兩岸繼承法制之比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繼承之相關規定、大陸《收養法》之立法與基本原則、大陸《收養法》收養關係的成立要件、大陸《收養法》收養成立的效力、大陸《收養法》收養關係的解除、涉外收養與涉臺收養、兩岸收養制度之異同等等。

歡迎報名天元生活法律系列講座

天元生活法律系列講座 免費參加,歡迎報名 時間:101年1月8日 PM2:00~4:00 主題: 公寓大廈住戶糾紛如何解? 講師: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地點:淡水鎮北新路3段36號 天元宮 報名電話:02-2621-2759 / 02-2621-9159 免費參加,歡迎報名 時間:101年3月4日 PM2:00~4:00 主題: 訴訟外解決民事紛爭之途徑 講師:李永然律師、張信陽律師 地點:淡水鎮北新路3段36號 天元宮 報名電話:02-2621-2759 / 02-2621-9159 

接待上海涉台仲裁中心參訪團

圖片
  2011年12月19日下午5時,上海涉台仲裁中心由顧問方雄率領5人參訪團赴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拜訪,成員包括顧問沈宏豪、顧問朱建中、祕書處處長紀昌榮、隨團祕書毛建文等人。 我以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名譽理事長身分,與會員上海永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蔡世明總經理一同接待,雙方針對兩岸相關仲裁事宜、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等異質性、相同性進行交流座談,氣氛熱烈。會後雙方交換禮物,並合影留念。 稍晚,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假台北市圓山聯誼社備歡迎晚宴,由理事長杜啟堯、我及多位會員、貴賓接待,盼為上海涉台仲裁中心參訪團的此行拜會活動留下美好回憶。

天元生活法律講座紀實─夫妻財產關係及相關爭議之解決

圖片
  天元生活法律講座紀實│夫妻財產關係及相關爭議之解決  主講人\溫藝玲律師、李永然律師 文\編輯組(中華道宗期刊)                                                          適逢建國百年,許多新人不約而同,搶搭百年結婚熱潮。綜觀古今婚姻生活模式,從農業社會變遷至工商社會,隨著教育的普及,女性地位提昇,逐漸揚棄昔日「男主外、女主內」、「男尊女卑」等思想,女性開始走出家庭,與先生共同為生活打拚經濟,雙薪家庭比例逐漸增加,由於男女雙方都各具有獨立之謀生技能,經濟地位也與過去農村時代不同,雖然常說夫妻是一體,但日常生活金錢的支配,債務的履行等,甚至於離婚後財產之分配,都可能會產生爭議與摩擦,這也都是人生難以規避的問題。九月份天元生活法律講座邀請李永然律師與溫藝玲律師共同為眾師兄師姐們講授「夫妻財產關係與相關爭議之解決」的法律常識講座,並現場立即回答大家所提出的法律糾紛問題。 首先由溫藝玲律師先做夫妻財產關係的介紹,再由李永然律師以實際案例向大家說明有關夫妻財產相關爭議的注意事項。 一男一女結婚後就產生夫妻的關係,此關係包括無形的責任、義務,及有形的財產、負債、權益問題,首先從夫妻財產制說起,我國法律將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三種。選用夫妻財產制,要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倘若夫妻雙方於結婚時或結婚後未以契約約定者,則適用於「法定財產制」,全台灣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夫妻都是屬於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婚後的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並各自潛在擁有二分之一的權利,但對於夫妻婚前的財產則為各自所有。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依舊各自擁有、各自管理,不可互相干涉,是夫妻財產制裡最計較的方式。不管是採用共同財產制或是分別財產制,有兩點要注意:一、夫妻之間要簽定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契約;二、要到法院辦理財產制登記,如此不僅完成財產制的法定程序,也讓此契約具有法律效益。 其次是夫妻間贈與的問題,在我國法律上夫妻間贈與不動產是免課徵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贈與後原則上不可再要回,但有以下情形時,即可向法院請求撤銷贈與:一、以民法第412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二、在民法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

社區的管理費如何負擔?

圖片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小張被選為旺旺社區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他想讓社區共用部分的管理費有一比較公平合理的負擔,但不知我國法律,對此有何規定? 解析:關於公寓大廈社區共用部分之管理費的費擔,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第10條第2項明文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用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基於上述規定,有些社區不按「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而另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透過「決議」或訂立「規約」的方式,而另訂一收取管理費的標準。     不論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訂立「規約」而另訂管理費收取的標準,務必公平合理,切勿濫用「多數暴力」,這將會埋下社區內不和諧的惡因!     倘若有社區果真於「規約」訂下顯失公平的收費標準,遭到不合理對待的區分所有權人,在法律上有救濟的途徑嗎?     我國《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規定:「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依該規定,因顯失公平之規約規定而受不利益對待的區分所有人可以在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此一顯失公平之規約的規定。     綜上所述,社區內住戶大家有緣住在同一社區,這是難得的緣份,針對管理費之收取標準的訂立,務必公平合理,切勿自私自利,而破壞社區和諧!(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 不動產買賣安心法律手冊 》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出席人權之夜

圖片
  2011年12月9日晚上6時30分,我前往中華人權協會所舉辦的「人權之夜」活動。 這項活動是我擔任理事長時所創,今年已進入第7年,此次由蘇友辰理事長主持。 蘇理事長及會務人員非常用心,讓人權之夜有聲有色,會內理監事也非常支持,媒體界朋友也到場報導。

提升道德,找回心性!

我所寫的「提升道德,找回心性!」一文刊載於《中華道宗》第20期(2011年12月1日出刊),以下謹與大家分享此文~ 一、 人心不古,道德淪喪 由於媒體傳播,網路連結,娑婆世界已進入全球化,所謂多元化價值的主張, 導致價值混亂。筆者自一些家長口中聽聞家中不裝有線電視,或不准家中小孩看電視,無非擔心孩童稚嫩的心靈遭到污染。   確實打開報紙、電視,映諸眼簾,不是色情、性侵、家暴、偷搶、詐騙、爭產…等亂象,就是龍捲風、地震、颱風、疫情、火山爆發…等天災,這些現象正是當今人心不古的寫照,也反映出目前社會道德淪喪。正如《白陽真詮》謂「天經地緯不變,人經不古自變」,進而造成「人心不古日夜變,經路自塞亂心田」。 二、 物慾橫流,不擇手段 基於人心不古,在中華文化中,原所講究的「四維八德」(禮義廉恥、忠孝、 仁愛、信義、和平)似乎也漸為國人所淡忘;其實人之所以異於禽獸,乃因人類講究道德。   當前社會過度強調競爭,為了結果,不擇手段;更可怕的是物慾橫流,導致罔顧道德。廠商為了業績,不斷推出新產品,透過廣告或其他各種行銷手段,讓消費者心動進而行動,過度浪費的消費行為及炫富的文化於焉形成。其所造成的惡果,《白陽真詮》中也提到「盡爭相體未滿足,良田二鎖結相連,心性藏獄不見天,無覺無悟為相爭,一無所獲劫降臨」。 三、提升道德,累積德光   現在的社會,大家「講民主」、「談法治」、「論平等」、「言自由」,但更重要的,為避免前述的劫難,就是「提升道德」。   守法只是一個人的言行受到法律的規範,但一個人除了「身」、「口」之外,也要注意「意」,也就是要有正念,要正思維,起心動念要能利益眾生,這就是「道德」。   人類的私欲愈強,就愈自私、愈自我,只為滿足個人的慾望,導致道德淪喪,此時人類必須透過懺悔、反省,改過遷善,這就是提升道德,誠如《白陽真詮》謂:「俗人慾望為滿足,反省自覺性圓明」。(註)   人如能提升道德,發菩提心(註),利益眾生,就能找回心性,誠如《白陽真詮》謂:「性光至善本自然,中道直行良心現」。 四、不隨境轉,隨緣順緣   筆者自生出迄今已走過五十六載的歲月,深知人很容易受環境的影響,順境就快樂,逆境就痛苦,始終受到情慾牽絆。記得民國74年間筆者處理國塑十信案件,主持數百人的會議,因有人鬧場,牽動了我的情緒,幸好有位老先生遞上一紙條給我,提醒我「不要生氣,切勿生氣」。我也從這件事給

明華園戲劇團及孫翠鳳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聲明稿

圖片
壹週刊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出刊的第551期雜誌於封面及第50頁起以聳動不實的標題「不當輔選 政府補助明華園2.8億 孫翠鳳拿公帑挺藍營」報導,但該報導的內容顯與事實不符,對明華園戲劇團、孫翠鳳女士的名譽權損害甚鉅,明華園戲劇團特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代為發表聲明,茲分別澄清說明並駁斥如后,以正視聽: 一、    明華園戲劇團是一本土性的表演藝術團體,本著精益求精的精神,多年來以創意和精彩的演出廣受社會各界的好評與支持,並不分藍綠,且經常獲諸多單位、團體、企業或個人邀請演出。明華園戲劇團於演出時一向尊重邀請單位的需求,僅單純從事戲劇演出活動;然明華園戲劇團自今年選舉活動開跑以來,從未為任何不當輔選之行為,活動所需的經費也由邀請單位負責支付,至於邀請單位的經費來源明華園戲劇團無過問之權。 二、    況且明華園戲劇團近三年來從未獲得政府補助新台幣二億八千萬元用以從事輔選,壹週刊的報導明顯誤導視聽而與事實不符。明華園戲劇團平時接受邀請單位業務委託,是依雙方合約的約定或按《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而取得標案,進而執行演出事務,絕無壹週刊報導指出的不當輔選或有孫翠鳳拿公帑挺藍營的行為。 三、    壹週刊本期的上開報導已涉及《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及《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敬請壹週刊於「二日」內向明華園戲劇團及孫翠鳳女士公開致歉,並主動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聯繫,商議賠償明華園戲劇團名譽損害之相關事宜,否則明華園戲劇團及孫翠鳳女士將循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責任,謹此向各界聲明。                     聲明人:明華園戲劇團                             總團長陳勝福                     聲明人:孫翠鳳 代理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陳宜鴻律師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雇主不支付勞工退休金,勞工該怎麼辦?

圖片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阿香在大大貿易公司擔任會計,其服務年資已符合自請退休的法定條件,而大大貿易公司也准許她退休,卻遲遲未支付阿香「退休金」,阿香該怎麼辦? 解析:雇主應支付退休勞工退休金,此乃法定義務,就本案例大大貿易公司遲不支付,阿香只得循求法律救濟,現分述之如下: 一、行政罰: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所規定的標準,向阿香支付退休金,此一行為可由主管機關對之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參見《勞動基準法》第78條)。 二、民事責任:阿香對雇主有給付退休金請求權,此一請求權依《勞動基準法》第58條規定,自退休之次月起算,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阿香可以依法請求,倘雇主大大貿易公司仍不理會,阿香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程序,請求救濟,由於不給付退休金是屬於「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註),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得依該法所定的「調解」、「仲裁」程序處理;倘不願依前述程序,也可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欲循「調解」時,則可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參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第10條)。     倘「調解」不成立,可進而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主管機關受理「仲裁」的申請後,由「仲裁人」依法仲裁,該「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所謂「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乃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的規定所為權利義務的爭議。 ※《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送完為止!

出席台灣民主基金會「2011亞洲民主人權獎頒獎典禮」及午宴

圖片
  2011年12月10日上午9時,「2011亞洲民主人權獎頒獎典禮」及午宴假遠東大飯店大舉行,由黃德福董事長主持,與會者包含部分董事暨監察人。 今年亞洲民主人權獎受獎者為「海上難民救援組織」(Boat People SOS)執行長阮庭勝(Nguyen D Thang)博士,由馬英九總統親自頒獎,以表揚該組織致力於協助越南難民在各國重新立足,更進而協助、培養亞裔團體為追求自由與人權而努力!

出席「馬吳司法改革促進聯盟」成立大會

圖片
  2011年12月11日星期日下午2時,「馬吳司法改革促進聯盟」舉行成立大會,許多法界、學界人士都共襄盛舉,場面熱鬧!   當天馬總統蒞臨致詞, 我是該聯盟的副召集人,也獲邀上台致詞。   現場的來賓眾多,包括前院長施啟揚、前大法官林永謀、副主席詹春柏、葛克昌教授、蔡志方教授、前理事長羅豐胤等人。

從2011年司法人權指標談我國司法人權之保障

從2011年司法人權指標談我國司法人權之保障 文◎李永然律師 人權已成為世界各國民主發展的重要指標之一,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所揭櫫的人權理念也受世界各國所認同,因此將每年的12月10 日定為「世界人權日」。我國立法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馬總統並於同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我國人權保障已邁向一個新的里程碑。 在各種人權指標中,司法人權因與政府推動的司法改革密切相關,向來受到全國人民特別關注,中華人權協會在每年世界人權日前夕均會公布年度「台灣人權報告」。日前中華人權協會已公布2011年司法人權指標調查報告,該部分的報告由台北大學法律系陳榮傳教授所負責撰寫評論,由於該調查報告中指出2011年以電話簿抽樣法,對於1,115個有效樣本進行電話民調的結果顯示,有34.1%的民眾對司法人權保持正面評價(表示司法人權保障程度「非常好」與「好」),與去年(即2010年)的30.3%及前年(即2009年)的26.7%相比,都在不斷進步之中;抱持負面評價(表示司法人權保障程度「非常不好」與「不好」)的民眾,從去年(即2010年)的44.9%和前年(即2009年)的44.5%,大幅降到37.9%,由此可見民眾對於我國司法人權的保障已逐漸加以肯定。 又由中華人權協會公布之2011年司法人權指標中各階段司法人權保障指數顯示,近幾年的司法人權保障指標的平均值,在2009年已經到谷底,今年司法人權指標中關於「警察調查階段」、「檢察官偵查階段」及「法官審階段」的指標都已經逐漸止跌回升。雖然已止跌回升,但台灣民眾對司法人權的滿意度尚未理想,此在今年度司法人權指標中仍可看出「監獄執行階段」(含看守所羈押)及「被害人保護階段」的指標評分仍低,該部分勢必要努力加以改善,特別是「監獄」應繼續提高矯治的效果,使受刑人之品行在徒刑執行後不致惡化,以利其重返社會。另方面,亦應避免被害人資料外流,足見司法人員實應注意司法程序後端的執行及處置,才能真正落實司法人權之保障。 目前台灣正值總統選舉前夕,而三組總統候選人即有兩組是法律人,期望明年總統大選所選出的新任正、副總統能持續關注司法人權保障的議題,進而將「兩公約」落實,同時指導司法院及法務部繼續推動有感的司法改革,提升台灣的司法人權,使民眾

好友林郁方爭取立委連任

圖片
 林郁方教授是我的友人,多年來擔任立委的工作,今年再度爭取連任。  他熱心服務選民,貢獻自己的學識,在立法院盡心盡力,難能可貴! 他這次選區是「台北市中正區、萬華區」,盼他能順利連任!

出席「2011年國際人權公約研討會」晚宴

2011年12月8日下午6時,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及法務部假台北世貿中心聯誼社33樓舉辦「2011年國際人權公約研討會」晚宴,宴請研討會的報告人及與談人,我也出席此難得宴會,與現場來賓一同熱烈再敘!

王文洋董事長為《在地與國際人權之實踐與挑戰》一書寫序

圖片
在我童年時,我們沒聽過,也不知道「人權」兩個字,那個年代,台灣剛走過日本的高壓統治,緊接著國民政府入主,百姓尚未從疲憊的二戰戰場上休養生息,又即刻忙碌於迎接新鄰居、磨合新文化。一切都在動盪中為生存而努力。爾後,我們歷經建設台灣、經濟起飛的年代,有一天回看往事,才了解我們與長輩走過的路、流過的汗,所有齊頭並行的惶恐、憤怒與戰鬥、努力,都是為了「尊嚴」──人的生存尊嚴而搏鬥。 人的生存「尊嚴」,我現在曉得,就是人權;它不曾缺席於我們的人類史詩中,在台灣如此,在國際亦如此。近代1994年非洲發生的「盧安達大屠殺事件」,是不同種族的胡圖族殘殺圖西族的慘案,因政治利益的糾結,受壓迫的社會底層難以翻身,積怨日深,終肇致兩族人以殘殺的方式作為洩恨的結局,三個月時間,被殺的人數達百萬。人的尊嚴被踩到地底的爛泥中時,反抗成為唯一,2011年魏德聖導演引起的「賽德克‧巴萊」電影風潮,掀起我們島內八十年前發生的「霧社事件」反抗日治高壓、部落間衝突與融合……等的熱切議題,原民耆老嘴巴因此緊鎖了數十年不可說的秘辛,終如雲霧中的霧社緋櫻,盛開在世人眼前。 遑論可稱為世紀之罪的德國納粹屠殺猶太人、越共波布屠殺高棉人。一個人的生命,不只是軀殼而已,血肉披覆下的情感與性格,所謂的精神或魂魄,我稱之為「尊嚴」,才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原因。我與好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大律師常談及法律的刑度,知道罪犯會被判刑期多久,皆以他的犯行惡劣高低為考量;引起近代爭論不已的「死刑」,因牽涉「人權」而難以周全,所以我更了解傷害了人的「尊嚴」,問題有多嚴重,嚴重到某些行為的罪必須以極刑處置才能符合公平正義,才能慰藉受害人的身心,而被處以極刑的人,是否該當以剝奪其身體的生命期限作為犯罪代價,爭議有多少,就可看出嚴重性有多高。試想,嚴重的傷人行為,大至國與國間的殺戮,中至種族與種族間的仇恨,小至個人間的傷害,都會造成人的積極反抗,甚至有「生不如死」的激烈意識,美國獨立戰爭遺留下最響亮的一句話「不自由,毋寧死」,就是最極致的人權宣言! 台灣的民主已臻成熟,但仍有可努力建制及待重視的人權面向,如外勞制度及對人性的重視、婚姻及性別的平等、勞工權益的合理及老人、幼童的安置……等,都有迫切的需求。好友永然一直在做法律的推廣教育工作,在他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期間,全力推動「人權」知識的普及,在質與量上多所進展,如此孜孜矻矻的好友,我看

為《在地與國際人權之實踐與挑戰》一書寫序

圖片
  本書內容主要收錄的論文,皆為本協會與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於2008年10月3日在台南國立成功大學合辦的「在地人權之保障與實踐國際研討會」中所發表的論文。在台灣,長久以來經濟發展造成重北輕南的現象,南北差距和城鄉發展所衍生的人權課題仍未獲改善。現今,即使在我國民主化後,亦同樣出現在人權保障與實踐上。因此,中華人權協會於本人擔任理事長期間之2006年成立了「南台灣人權論壇」,由當時本協會理事及成大政治系教授,即本書的主編周志杰博士擔任執行長。希望透過對於在地人權的關注,消弭南北長期發展不均的狀況。 該會議匯集產、官、學各界領袖對人權相關議題及其實踐之建言與看法,且藉由一般人權理念的傳遞與交流、在地人權議題的反映及相關實踐的討論,關注區域與全球人權規範與建制的發展,進一步了解新興外籍配偶、外籍移工、弱勢族群權利等涉外人權議題與相關政策。因此,本書收錄會中所發表的論文及演講,藉由國內外著名人權學者之看法與研究,促進國內、外學界在人權研究上,以及產、官各界在人權決策與施政上的交流,藉以收宣揚人權理念、落實人權作為之效。 再者,本書的特色在於納入兩位蒞會發表專題演講之國際學者與專家的演講稿,包含美國丹佛大學(University of Denver)講座教授Dr. Jack Donnelly,以及南非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Mr. Narandran J. Kollapen,以期透過對國際人權發展趨勢的理解與他國人權實踐經驗的分享,作為我國人權研究與實踐的參照與借鏡。 台灣這塊土地正處於新、舊觀念相互衝擊的文化交流地帶,有許多新興問題的出現與產生。例如:新族群的移入、外籍勞工與外籍配偶在台灣落地生根,但實際上,台灣對於這些新族群的移入,尚未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與規範,當然對於新族群的保障也未盡周全。既屬於外籍人士,則必定會伴隨著法律及人權等相關問題,這說明了國內的人權不僅是要走向開放,更重要的是走向國際,與世界接軌。讓人權的宣揚不單徒具形式,且能夠更完全地獲得實踐。本書的出版要感謝好友王文洋先生的大力支持,讓本會能紮根本土、接軌全球,更讓本協會能在戮力於人權推廣與服務外,進而厚植論述與研究的能力。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為《建國百年‧台灣賦稅人權白皮書》寫序

圖片
我以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身分,獲邀為《建國百年‧台灣賦稅人權白皮書》寫序,內容如下:          納稅為我國《憲法》規定國民應盡的義務,而財稅收入也是國家最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但可以在近年的新聞中看到,引發關注的稅務官司越來越多,關於賦稅的爭議也越來越大,顯示出稅務人員在戮力為政府增加稅收之餘,更應顧及人民的財產權益。     我國《憲法》第15條揭示:「人民之財產權、工作權、應受保障。」,這代表在人民實踐義務的同時,也應該享有基本人權。人權議題在賦稅這塊談的人很少,這也是中華人權協會成立賦稅人權委員會所要致力的方向,希望藉此可以喚起國人對於賦稅人權的關注。     關於納稅人的權利保護,許多世界先進國家,包括美國、英國,甚至印度和墨西哥等多國,從三十年前便開始有相關之立法工作,若台灣能將納稅人權利也納入基本人權保障中,這將對於台灣人權提昇具有改善作用。     本人在擔任中華人權協會(原名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期間,於民國98年12月4日在台灣人權指標調查發表會上正式啟動2010台灣租稅人權指標;並於99年1月10日司法節前夕召開「從司法看租稅人權之保護」座談會,正式宣布成立「賦稅人權委員會」。     本協會特別邀請具有強烈社會公義使命感的林天財大律師,擔任賦稅人權委員會的首任主任委員,短短近兩年來賦稅人權委員會已結合「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台中律師公會、及「公平稅改聯盟」等各單位,共同舉辦過多次研討會座談會和記者會等,從此打響了「賦稅人權」這個名詞,成為台灣繼「司法改革」後,開啟了「稅制改革」的新時代。    『建國百年台灣賦稅人權白皮書』的出版乃希望能夠彙整實務界和學術界的想法,包括律師、會計師、稅捐機關及司法機關等,甚至讓每個人對於影響自身最深的賦稅議題能夠表達意見,使得「賦稅人權」不再是政府或少數人的事,而是各方意見的綜合,讓保障賦稅人權的觀念能夠更全面的落實。     『建國百年台灣賦稅人權白皮書』只是一個起點,接下來更要落實去一一完成的是如何真正改革稅制?國家預算稅收稅支如何建立公開由民間公評的制度?如何推動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如何設立納稅人權利保護官?如何推動稅官評鑑制度?如何淘汰不適任的稅官?如何建立不適任稅官的退場及懲處機制?如何立法修法並統一稅

【新聞稿】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刊登聲明啟事

南僑公司於民國87年投資新台幣三億元跨足冷凍麵市場,引進冷凍麵第一大品牌日本加藤吉株氏會社的製造技術,生產頂級「急凍熟麵」,致力於台灣製造與行銷,並於87年5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讚岐」、「SANUKI」為商標,業經該局於88年3月核准註冊登記在案。多年來,南僑公司推廣宣傳具有上開商標之急凍熟麵,深獲消費者支持與肯定,且產品包裝均標明技術合作,消費者亦難將英文「SANUKI」和日文「讚岐」涵義產生直接聯想,但上開兩商標遭一日本公司申請評定,而受不利認定;南僑公司深感委屈與遺憾。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日前受南僑公司委託在國內四大報刊登聲明啟事。

赴「「陽光之友協會」演講

圖片
  2011年12月6日下午7時30分,我與事務所同仁張謀勝律師一同赴新北市中和區的「陽光之友協會」演講。 演講題目為「生活覺有情」,分為兩部分,由張謀勝律師演講「佛法與生活淺談」,我則演講「佛法與工作、生活實踐」。  現場來了一百多位的觀眾,都非常有活力,並且善根深厚,雖然起初大家都會覺得學佛難,修行更難,但事實上佛法是可以非常生活化的,在一片歡樂但不失莊嚴的氛圍下述說著佛法、生活與工作,祝福大家法喜充滿。 我也送給現場每個人一本「均衡生活手冊」,與眾人細細分享我在忙碌生活中取得平衡的經驗。  

雇主應給付勞工之退休金的標準為何?

圖片
雇主應給付勞工之退休金的標準為何?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小芳在大大營造公司擔任會計已有30年,小芳已符合《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的條件,公司也同意她退休,因她退休採用勞退舊制,公司應如何給付她退休金? 解析:按一般情形退休的退休金給與標準,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即「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所以大大公司應給付小芳的退休金,應先按上述規定算出「基數」。     又對「退休金基數」雇主也要瞭解,其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2項的規定,即「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而前述的「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前段的規定,即「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依照前述規定所計算出的數額,就是大大公司依法應支付給小芳的退休金。     實務上為退休金的給付,雇主與退休勞工間常為數額而有爭議,僅以以下兩案例說明如下: 1、平均工資應否包括「夜點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44號判決認為:「綜上所述,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之夜點費部分,應列入平均工資以計算退休金。、、、」(註1)。 2、公司退休金計給標準優於法律規定,要如何計給?台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認為:「『、、、而貴社退休金之計給標準既優於勞基法規定,且明示於工作規則中,依前揭說明,自應依該標準計給。』、、、」(註2)。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831,民國95年12月出版。 註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前揭書,頁834。   ※《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送完為止!  

都市更新單元鄰近居民可否對核准之都市更新計畫表示不服?

圖片
都市更新單元鄰近居民可否對核准之都市更新計畫表示不服?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有一都市更新單元的實施者,將其都市更新計畫依規定送請主管機關核准,而主管機關依規定審查並核准,而該都市更新單元附近居民認其權益有受損之虞,且有礙居住環境品質,能否對此一行政處分表示而提請行政救濟?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為一「行政處分」,實施者或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如受有不利,而認該行政處分有違法固有依法救濟;而更新單元外鄰近之居民得否對此一行政處分不服,而請求行政救濟? 就《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此一規定乃基於「保護規範理論」,而提起救濟的第三人,必須所涉及之規範具有保護第三人的目的,而一個法規是否具有保護第三人之規範目的,不能只著眼於法規本身,而該法規相關的規範結構及制度性的周邊條件也應一併納入斟酌(註1)。 日前最高行政法院有一100年裁字第1904號裁定認為:「、、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利害關係第三人,主觀上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亦得依上開法條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而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就『法律保護對象及規範目的』等因素為綜合判斷。、、抗告人等鄰近地區居民,就系爭更新計畫案之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物能否調和?是否可能造成鄰損災情?是否有礙其居住環境品質?似難謂無法律上利害關係。、、原裁定漏未審酌前揭法令,遽認抗告人非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並以抗告人起訴不合訴訟要件,駁回其訴,容有未洽。」(註2)。     本案件,附近居民可參酌上述見解運用之(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見翁岳生主編: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頁75,2002年11月初版第1刷,五南圖書公司出版。 註2、參見陳立夫撰:「土地法實務導讀」乙文,載台灣法學第184期,頁168~169,2011年9月15日出刊。   ※李永然律師等著《投入都更,你準備好了嗎?》,欲購買者,請點 http://www.law119.com.tw/  或請洽(02)2356-0809  

參加「內洞」的旅遊

圖片
  2011年12月3日永然關係企業職福會舉行「烏來內洞森林遊樂區」的半日遊。 我一大早就出門,到達內洞。 永然關係企業的數十位同仁們集合完畢,大家一起爬山,感覺很棒! 後來聽同仁說,「內洞」的負離子很多,空氣超棒,我也真實體驗。    中午大家在烏來「馥蘭朵」飯店用餐,並且泡湯,把一週以來的辛勞都消除了!

中國共產黨不可說的祕密

圖片
馬利德(Richard McGregor)著‧樂為良譯‧聯經出版公司出版 最近看了這本書,其內容共分八章─   第一章 紅色機器─黨與國家 第二章 「中國公司」─黨與商業 第三章 個人檔案看管者─黨與人事 第四章 為何而戰─黨與軍隊 第五章 上海幫─黨與貪腐 第六章 天高皇帝遠─黨與地方 第七章 鄧小平完善了社會主義─黨與企業家 第八章 墓碑─黨與歷史 我覺得這本書的寫作相當深入,以一位老外竟能如此深入的觀察,實在令人佩服!

中華人權協會發表台灣人權指標調查

圖片
  中華人權協會今天( 2 日)發表 2011 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超過半數( 57.9 %)的受訪民眾對台灣人權持正面評價。受訪民眾認為原住民人權進步最多。 2011 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針對司法、政治、婦女、兒童、老人、身心障礙、經濟、勞動、環境、文教及原住民等 11 項指標進行調查。 中華人權協會表示,調查時間為今年 8 月到 10 月,對象包括一般民眾、學者專家兩類,其中在一般民眾部分,採電訪方式進行,有效樣本數為 1,115 份,信賴度 95 %,誤差值在正負 2.93 %內。在學者專家方面,採問卷調查方式進行,訪問 170 名學者專家。 中華人權協會指出,受訪民眾認為經濟、司法、勞動人權退步最多。 司法人權部分,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榮傳表示,今年電話民調顯示民眾的反應趨於兩極,認為好(進步)與不好(退步)的比例都增加,表示民眾對司法人權的敏感度已提高;專家的評分顯示,司法人權在去年落入谷底,今年已經從谷底回升,其中以「法官審判階段」評分提高,表示司法院改善司法風紀和改造司法的成效已經顯現。在「看守所羈押收容及監獄執行階段」評分較低,調查報告中多數專家指出,受刑人出獄後再犯率居高不下,被告的前科表動輒數頁,質疑現行監獄制度再教化功能嚴重不足,司法矯治功能尚待加強;而看守所將受羈押被告的頭髮修剪成平頭,或戴上手銬等行為,均顯示看守所將羈押中被告當成受刑人管理,並未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經濟人權部分,100年度調查結果顯示:有32.3% 的受訪民眾給予經濟人權正面評價, 此一比値高於98年與99年;但民眾對於經濟人權的負面評價高達61.4%,雖然此一比値低於前兩年,依然是所有人權指標中最高的。此外,專家學者對「政府角色與經濟人權」的評分較低,但評分高於去年;對「生產與就業」的評分相對於「消費權」低,在目前國際經濟情勢不穩的情況下,政府宜提出更積極的經濟政策,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勞動人權部分,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劉梅君表示,民眾認為今年勞動人權較去年退步,反映出政府雖然在各項勞動人權保障的政策及立法上,一直持續有提出各種修法或措施,然而這些努力並沒有反映在民眾及專家的正面評價裡,值得政府檢視民眾對這些政策及立法「無感」甚至「惡感」的原因。劉梅君指出,根據今年度調查報告,多數專家關注勞務委外與非典型濫用的議題,紛紛質疑現行法令保障不足,不僅影響這些非典型勞

赴品冠旅行社抽獎見證

圖片
    2011年12月1日下午3時,我與事務所同仁彭郁欣律師一同赴品冠旅行社進行抽獎見證,現場氣氛相當熱鬧,抽獎過程相當開心,更恭喜所有的中獎者!

出席「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演講」

2011年12月1日上午10時30分,我出席「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演講」,會議由主委王本耀主持。 此次會議有兩個主題,分別為「智財業者協助大陸台商產業升級方案」及「建請政府協助中小企業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及專制佈局」,由常在國際法律事務王仁君律師及台積電資深法務經理劉彥顯律師演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