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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採訪助理李廷鈞與法律生活營同學分享法律人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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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兼職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採訪助理, 李廷鈞 此次參加由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主辦為期三日的「永然第二期高中法律生活營」, 李廷鈞 除擔任小隊輔一職,輔導參與營隊的高中學生,協助同學們對於課程內容研究討論,互動熱絡外; 李廷鈞 更以自身就讀法律研究所的相關經驗與所有同學分享。 在「永然第一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即全程參與協助的李廷鈞,此次更發揮自身專長, 李廷鈞 將自己就讀法律研究所時,所獲取的知識經驗,以完整的PowerPoint檔案,搭配詼諧有趣的演講方式,與在場60位同學分享經驗談,不僅讓所有同學了解就讀法律科系的相關事項與未來出路,也為有志走入法律領域的同學解答疑惑, 李廷鈞 完整的授課內容深獲好評。

出席成功高中舉辦第七屆濟城文藝營開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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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協助成功高中舉辦「第七屆濟城文藝營──旅行文學」活動,我所主持的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特別提供贊助,盼藉由此次活動的舉行,透過專家學者的經驗分享,能提昇學子對生活環境的關懷、培養人文氣息,進而增進藝文素養,也希望未來文藝營能發展法律文學,將剛硬的法律結合柔軟的文學,推展學子習法親法的環境。 我以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身分於101年1月31日早上8時30分,特別出席了「第七屆濟城文藝營──旅行文學」的開幕式,和與會學子分享心情及推廣法律的重要性。會中也由成功高中王登方校長頒贈感謝狀,感謝基金會對此次活動的付出與貢獻。

前往天祥寶塔禪寺參加法會午齋

2012年1月29日,我前往天祥寶塔禪寺參加「新春金剛般若寶懺暨合禮團拜大法會」午齋,會中恭請中台禪寺上見下紹法師主持。 在新春時參加這樣的法會相當有意義,為來年祝願祈福,自己也深感法喜充滿!

與新進律師對談

2012年1月29日,我應台灣本土法學雜誌之邀前往台北市晶華酒店參加「100年司法官律師考試感恩宴」,並與現場新進律師進行一個小時的對談、經驗分享。 內容包括: 壹、臺灣律師執行業務的型態 一、以人數區分 (一)獨人經營  (二)共同經營:合夥、合署、僱傭  (三)異業共同經營 二、以專業區分 (一)不動產法律事務所 (二)智慧財產權法律事務所 (三)國際法律事務所 (四)稅務法律事務所 (五)海事法律事務所 (六)大陸事務法律事務所 (七)其他   貳、律師業目前所面臨的困境  一、律師錄取人數大增 二、受到其他種類事務所的侵蝕 三、公司成立內部法務部門自行處理法律事務  四、民間法律服務及調解機構的增加  五、緩起訴、簡易處刑及認罪協商致刑案減少 六、網路資訊發達,人民自我解決能力提升 七、律師自我設限、停止學習、欠缺國際觀與競爭力 八、僅接觸傳統之民、刑事法律案件服務;至於涉外國際,兩岸,或跨領域之科技整合、醫療、工程、會計、稅務、智慧財產等專業領域案件,或其他非訟案(例如企業併購、策略聯盟等擬約),均不願繼續學習,導致沒有能力處理,更遑論競爭 九、其他  參、全球法律服務的特徵:全球化、規模化、精緻化與專業化  一、全球化 (一)語言能力的培養 (二)全球資訊的吸收、整合與精準判斷 二、規模化 (一)律師事務所的M型化 (二)個人律師的削價與惡性競爭 (三)單打獨鬥的時代已經過去 三、精緻化與專業化  (一)除了基本功(傳統民刑事或行政訴訟)外,你還有什麼本事? (二)當一個有特色的律師(第二專長或第三專長的培養) 肆、律師應具備的基本人格特質 一、律師必須具備容忍社會公評的氣度 二、律師必須秉持「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三、律師必須培養對環境更迭的敏銳度 四、律師必須具備運動家的精神 伍、律師執業的國際觀  一、除了台灣的新聞外,你也應該要關心兩岸的互動、甚至是國際社會的各大訊息 (一)甚麼是ECFA? (二)甚麼是WTO? (三)以進出口公會及電機電子公會為例 二、善用律師的身分,拓展自己的人脈與視野,放大眼界與格局 陸、工作應有的態度 一、積極、正面、肯定的態度 二、負責、熱心、盡責的態度 三、創新、努力學習的態度 柒、如何過生活? 一、均衡的生活 二、兼顧工作(財富)、娛樂(健康)、親情(家庭)、信仰、理想 捌、結語 

超強人脈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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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直之著‧劉名揚譯‧木馬文化公司出版 1.作者認為建立人脈非常重要,最有力的個人資本就是「人脈」。 2.作者在本書所要介紹的就是找到與自己的價值觀吻合的夥伴,與其建立聯繫,並且相輔相成地共同成長。 3.建立人脈要能與人相互「貢獻」,所以想要與人接觸,前提是自己事前必須做好充分的吸收學習。 4.要與一個接觸時,須先想到的是「自己對他人能有什麼貢獻」。 5.作者強調「共生型」的人脈,具有相互分享各自的優點,較能長久,而想要建立這種關係,不僅自己要加強學習,也需要為對方提供更多的關懷與奉獻。 6.擅長經營人脈的人,就是能讓其他人「想認識他」、「想和他共事」或「想為他做些什麼」的人。 7.要決定是否和一個人打交道,重點是依據他的「思考模式」、「心智層次」以及「和自己是否合得來」作為判定基準。 8.為了與別人溝通順暢,自己的發言不能多,或許「說一聽九」。 9.人際關係要持續維繫,一定要有「後續聯繫」,所以是「接觸」→「溝通」→「持續」。 10.促成人脈有效成長的方法之一,就是將人脈連結成一「強力網絡」(powerful network)。

財富的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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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anklyn Hobbs著‧葉紅婷譯‧臉譜公司出版 這本書我在春節閱讀了一遍,作者在本書中強調「財富」是由「心態」所創造的,大多數富有的人都是漸漸地積累財富。作者認為人只要願意「工作」,不浪費,節儉應有儲蓄的習慣,就可以享有富足的生活。 反之,如果一個人是「懶惰、浪費、放縱和愚蠢」,就會造成貧瘠。 我將作者在本書中幾則經典的觀點,列出分享: 1.發財容易,守財難,所以人決定如何花錢的時候,最需要「智慧」,和「經商」的頭腦。 2.人必須勤儉,不能浪費,浪費的人將會受到懲罰。 3.人不能吝嗇,也不能浪費,一個人花錢如花得非常明智,在這過程中就會變得越來越富有,至於吝嗇則是趟失敗和貧乏的必然之路。 4.工作,並在工作上表現得好,是人生最主要的樂趣。 5.賺錢是工作,但明智地花錢是一門藝術,花錢時要有辨別能力,善買東西。

永然法律基金會舉辦第二期高中法律生活營記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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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20日, 永然法律基金會第二期高中法律生活營終於進入尾聲,這天的課程一樣很精彩 ! 先由黃隆豐律師進行「怎麼打官司?以和為貴──談和解」演講,以其執業多年、接觸多行業與多面向的實際案例與學員進行分享;接著欣賞由馬修莫康納主演的法律電影《下流正義》, 電影改編自美國推理作家麥可康納利(Michael Connelly)的作品《林肯律師》(The Lincoln Lawyer) ,讓學員好好思考該以何種態度面對法律的本質及律師的角色扮演。 下午由陳宜鴻律師針對《下流正義》這部電影與學員進行討論,並聆聽學員這幾日來的心得報告;最後一堂課由中原財法所研究生李廷鈞以過來人經驗與同學分享「法律人經驗談」。   結業式由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主持,並頒發學員證書,祝福這些青年學子未來能在法律業有番作為,為維護正義而奮鬥!  

永然法律基金會舉辦第二期高中法律生活營記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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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19日,永然法律基金會第二期高中法律生活營進入第二天。 上午9時許,所有學員即於捷運站集合,一同前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進行參觀,也體驗了親自坐上法庭的感覺。 下午則回到活動主場地成功高中,繼續進行課堂學習。由林振煌律師主講「青少年常見的法律問題1:網路、盜版、校園霸凌、抽煙、販毒」,再由張謀勝律師接棒主講  「青少年常見的法律問題2:援交、性侵害、性騷擾、家庭暴力」。  

永然法律基金會舉辦第二期高中法律生活營記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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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永然法律基金會假成功高中舉辦為期3日的第二期高中法律生活營。 第一日由我主持始業式,並演講第一堂「法律人的生涯規劃」;接著由張熙懷檢察官進行「法律的基本概念及認識各級法院、檢察制度」演講;第三堂由謝心味律師主講「認識民法」;最後由李宗瀚律師主講「認識刑法」。 現場的高中學子及各小隊輔共有68名,  皆相當認真聽講及討論,盼他們都能從中了解法律基本概念,並藉著討論與分享有更多收穫!

台大法律生活營來所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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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19日下午1時30分至3時,台大法律生活營共31位學生來事務所參訪,我親自接待,並向學員們演講「對法律人的出路與律師業經營的認識」。 學員們都是對於法律有興趣的高中生,為擴展他們對於法律的認識,我特別解說了法律人未來的出路與選擇、認識律師業、台灣律師執行業務的型態、律師業目前所面臨的困境等等,盼望他們未來都能成為法律業的生力軍!

歡迎索取「2011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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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序 中華人權協會是台灣第一個民間人權團體,成立三十二年以來,我們始終堅持在追求「公平」與「正義」的道路上,為促進人權保障而奮鬥。為了了解台灣人權進展狀況,本會自1991年起,每年均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台灣年度人權指標調查,內容包括「政治」、「經濟」、「環境」、「司法」、「文教」、「婦女」、「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勞動」及「原住民」等十一項人權指標,並於每年世界人權日(12月10日)前公布年度台灣人權報告,二十年來,一直受到國內、外人權研究單位的重視。 人權已成為世界各國民主發展的重要指標,《世界人權宣言》所揭櫫的人權理念也為各國所認同。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為客觀評估各國人權水準之進展,每年均有人權報告之發表,其中亦就台灣人權現況予以調查;惟其所發表者,多偏重於政治人權或各種自由權部分,以致較無法觀察到各項人權之全貌。況且,實際的人權標準往往因時、因地而有差異,單以某一標準來比較各國的人權狀況,其公平性容易受到質疑。本會認為,唯有透過嚴謹的統計調查,以及分項的逐年自我評估、比較,才能從其指標分數的升降,客觀反映台灣在人權實踐上的變化情形。 事實上,對於民間團體而言,要長期觀察且持續從事台灣人權指標調查與研究工作,不論在人力和經費上都是一大挑戰;但我們堅信,透過每年客觀、公正的人權調查報告,才能真正顯示台灣人權水準的實際狀況,藉此喚起社會大眾共同關心我國人權發展。同時,我們也會將每年的人權指標調查結果主動送交政府各相關部會、立法機關以及其他民間團體等,作為未來制定政策及各項修法參考的依據,期能具體改善各項人權措施,提升水平,以符合兩公約國際人權規範,達到人權立國之願景。 感謝此次熱心參與本計畫的主持人政大國發所高永光教授暨評估問卷的專家學者、民意代表和社會大眾。且承蒙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兒童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之經費補助與支持,使本會今年度的各項人權指標調查得以順利進行,併此致謝。 歷年的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內容均已刊登在中華人權協會網站上(http://www.cahr.org.tw),歡迎各界參考並指正,共同為促進台灣人權發展盡一份心力。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2011年12月10日 ※本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

勞工對「爭議行為」之應有的法律認識!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火旺是一工會的幹部,為了代表勞工向公司爭取權益,有時會運用「爭議行為」,火旺對之應有那些法律認識? 解析:所謂「爭議行為」乃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的「罷工」(註1)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的行為(參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4款)。     對於爭議行為的運用,火旺應具下述四點法律認識: 1、運用爭議行為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2、注意禁止爭議行為的情形:(1)、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註2)不得罷工(參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1項後段);(2)、特定職業行業的勞工不得罷工,包括: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參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 3、注意爭議行為的限制:運用爭議行為時,並非可毫無限制,任意妄為,勞工仍須遵守法律對爭議行為所為的限制,即: (1)、程序上的限制: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工會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隊(參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1項、第54條第1項)。 (2)服務上的限制:由於有些行業攸關民生、公共利益甚鉅,故運用爭議行為時,仍被要求服務上有些限制,如: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如:自來水事業、醫院、電力及燃氣供應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註3),工會始得宣告罷工(參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3項)。 4、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為的「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而工會及其會員請求賠償(參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罷工」乃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的行為。 註2、所謂「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乃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的規定所為權利義務的爭議。 註3、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將「必要服務條款」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出席永然法律基金會高中法律生活營始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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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18日上午8時30分,我赴成功高中出席永然法律基金會第二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學員來自各台北市立高中,共有65名。   我以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身分主持始業式,接著主講「法律人的生涯規劃」。    大綱如下: 壹、大學法律系在學什麼? 一、法律領域廣闊 二、法律是講究實用的一門學問 貳、法律人未來的出路與選擇 一、公部門 (一)司法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公設辯護人、法院書記官或錄事等 (二)行政執行官、法院公證人、監獄官、政風或各類法制人員等 (三)其他類型之公務員,例如商標、專利審查人員等 二、企業法務 三、專業人士:律師、專利師、民間公證人 四、其他 參、律師是一種怎樣的行業? 一、律師是提供法律協助的服務業 二、律師是要取得「證照」,才能執業的行業 肆、臺灣地區律師執行業務的型態 一、以人數區分 (一)獨人經營  (二)共同經營:合夥、合署、僱傭  (三)異業共同經營:  二、以專業區分 (一)不動產法律事務所 (二)智慧財產權法律事務所 (三)國際法律事務所 (四)稅務法律事務所 (五)海事法律事務所 (六)大陸事務法律事務所 (七)其他   伍、律師業目前所面臨的困境  一、律師錄取人數大增 二、受到其他種類事務所的侵蝕 三、公司成立內部法務部門自行處理法律事務  四、民間法律服務及調解機構的增加  五、緩起訴、簡易處刑及認罪協商致刑案減少 六、網路資訊發達,人民自我解決能力提升 七、律師自我設限、停止學習、欠缺國際觀與競爭力 八、僅接觸傳統之民、刑事法律案件服務;至於涉外國際,兩岸,或跨領域之科技整合、醫療、工程、會計、稅務、智慧財產等專業領域案件,或其他非訟案(例如企業併購、策略聯盟等擬約),均不願繼續學習,導致沒有能力處理,更遑論競爭 九、其他  陸、全球法律服務的特徵:全球化、規模化、精緻化與專業化  一、全球化 (一)語言能力的培養 (二)全球資訊的吸收、整合與精準判斷 二、規模化 (一)律師事務所的M型化 (二)個人律師的削價與惡性競爭 (三)單打獨鬥的時代已經過去 三、精緻化與專業化  (一)除了基本功(傳統民刑事或行政訴訟)外,你還有什麼本事? (二)當一個有特色的律師(第二專長或第三專長的培養) 柒、律師應具備的基本人格特質 一、律師必須具備容忍社會公評的氣度 二、律師必須秉持「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三、律師必須培

出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七次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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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17日上午9時30分,我赴總統府參加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七次委員會議,由副總統蕭萬長主持,副召集人柴松林、委員陳冲、蘇永欽、陳進利、王幼玲、李念祖、張玨、黃俊杰、陳惠馨、黃默、黃瑞汝、蔡麗玲及我....等均出席與會。 會中針對婦女及兒童暴力犯罪之預防、兩公約內國法化之檢討、指派委員檢視及審查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定稿案、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完稿之確定等進行討論,會議至下午1時結束。

歡迎索取「2011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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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序 中華人權協會成立已三十餘年,向來致力於各項人權工作的推展,足跡遍及海內外,皆以「尊重人權,讓每個人都能有尊嚴地生存在這塊土地的每個角落」為念,戮力而為,無有懈怠。其中,自1991年起進行的「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儼然已成為國內外人權團體及研究單位重視之人權指標,意義非凡。 「台灣年度人權指標」針對每年度的政治、經濟、環境、司法、文教、婦女、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勞動及原住民等狀況,調查是否具體落實其人權保障,並於每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之前公布調查結果,由此多方面檢視我國在全球人權思潮中的變化情形。 「2011台灣年度人權指標」調查時間為2011年8月至10月,對象包括一般民眾、專家學者,以電訪一般民眾、問卷調查170名專家學者的方式進行。據調查報告顯示,有57.9%逾半數的受訪民眾對台灣人權持正面評價,而在各項指標中,受訪民眾又認為原住民人權進步最多。 在各項人權指標中,司法人權因與政府推動的司法改革密切相關,向來受到全國人民特別關注。調查報告指出,有34.1%的受訪民眾對司法人權保持正面評價,與前兩年相比,都在持續進步中;而抱持負面評價的民眾,則從2010年44.9%和2009年44.5%,大幅升至47.9%,由此可見民眾對於我國司法人權的敏感度已經提高;但,若要使全民對司法有高度信賴感,我國的司法改革仍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 藉著調查數據及專家學者的分析與建議,並重申人權之價值,人權指標調查報告顯現台灣人權現況,進而喚起社會大眾一同關注,同時也盼提供國人及至各政府單位思考方向,以研擬改善之道,促使我國人權保障得以與國際接軌。 每年人權指標發布之時,中華人權協會均會同時將調查之十一項人權指標書面報告出版成冊,但囿於出版數量,故再付印「2011台灣人權指標手冊」,以提高其流通廣布性,讓國人能更加對我國人權現況有所了解。 中華人權協會人權名譽理事長 兼指標委員會主委 李永然 民國101年1月2日 ※本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23號4樓 中華人權協會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95-6900。

出席中華人權協會第15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2012年1月16日上午11時30分,我前往出席中華人權協會第15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由理事長蘇友辰主持,會中針對「100年度財務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現金出納表及財產目錄」、「101年度工作計畫、財務收支預算表」、「TOPS2011泰緬邊境兒童助學方案公開勸募專案結案」進行審議,也討論「司法官個案評鑑申訴中心設置及運作辦法(草案)」、推薦柴松林名譽理事長及許文彬名譽理事長擔任「法官法遴選委員會」委員、TOPS擬向內政部申請2012年泰緬邊境難民人道發展公開勸募專案......等。

房產共有人於管理上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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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A死亡時,其遺有一間房子,該房子由母親B及子女甲、乙、丙共四人共同繼承,甲為共有人之一,甲想對該房子的管理具基本的法律認知,他應注意那些問題? 解析:甲首先須知共有物的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民法》第820條第1項)。     甲除應有上述認識外,還應注意以下三點: 1、如果共有人多數決所決定的管理「顯失公平」時,「不同意的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參見《民法》第820條第2項);而是否「顯失公平」,則由法院斟酌一切具體客觀情事定之(註1)。 2、如果共有人多數決所決定的管理,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的共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820條第4項),此一規定旨在保護少數不同意共有人的權益。 3、如果共有人多數決所定的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參見《民法》第820條第3項)。此一規定是「情事變更原則的具體化」(註2),此一聲請權任一共有人均享有之,要按「非訟程序」提出聲請。究竟何種情形,構成情事變更致原管理難以繼續?例如:甲、乙、丙、B四人原約定由丙一人管理,嗣後該共有人丙死亡,而對於往後的管理又無法達成決議,即可認係因情事變更致原管理難以持續。     綜上所述,做為一位房產的共有人,面對「管理」的問題,一定要具備法律知識,方能確保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見謝在全撰「物權法新紀元-物權編通則及所有權之修正」乙文,載台灣法學第122期,頁8,2009年2月15日出刊。 註2、參見劉春堂著:判解民法物權,頁240,修訂7版1刷,2010年10月出版,三民書局發行。   ※《市地重劃權益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商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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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譽管理(Reputation Rules) Daniel Diermeier著‧吳書榆譯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出版 本書作者提出身處「商譽風險」愈來愈大的環境中,企業卻只具備不成熟的技能,勢必導致「商譽危機」層出不窮。 企業一旦失去公眾認同,其代價很沈重,「客戶信賴度」受損只是最明顯的。 作者又指出社會大眾對「商譽」的考慮,除了品質及產品安全外,愈來愈多會從「倫理道德」出發。 本書作者提出「信任」是管理商譽危機時的魔法字眼,也是企業應該聚焦的首要議題,他提出「信任雷達」指出四個因素,即(1)透明度(transparency);(2)專業(expertise);(3)承諾(commitment);(4)同理心(empathy)。 這本書對企業人士進行「商譽」管理,很有幫助!

出席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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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12日上午9時30分,我前往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出席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大會由理事長陳玉霖主持。 我趁著這機會,和一些許久不見的朋友碰了面,和估價師們聊聊天,交換近日對於不動產市場心得等等。

前往法務部出席國家人權報告書審查委員名單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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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11日上午9時30分,我前往法務部出席國家人權報告書審查委員名單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針對邀請聯合國人權審查委員協助進行國家人權報告書審查一事, 與其他諮詢小組 委員 們進行邀請名單及國家人權報告翻譯為英文版等相關事宜的討論。 會議 由柴副召集人松林主持,一同出席議事的委員還包括李念祖、張玨、陳惠馨、黃默等人。

雇主要善待產後女性勞工,方不致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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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小美在旺旺貿易公司服務該公司規模不小,有40人以上,日前產下一個女嬰,休完產假後返回公司,小美在照顧女嬰方面有何權利?公司如罔顧小美的權利,小美要如何救濟? 解析:我國對女性福祉之保障的法律,日益周全,對於女性勞工權益不僅《勞動基準法》中有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也有規定。     首就《勞動基準法》中的規定而言,該法第52條規定:「Ⅰ、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Ⅱ、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其次就《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言,該法先於第18條重申《勞動基準法》第52條的規定。即《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Ⅰ、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Ⅱ、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又《性別工作平等法》為考量分娩後女性勞工對子女有撫育之責,特於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前述規定,並非全部的企業均適用,而僅適用於「僱用三十人以上」之規模的企業;旺旺貿易公司既有40人,自有該條文之適用。 雇主如未遵守前述《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而罔顧產後返回上班之女性勞工的請求,受僱者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查(參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第1項、第3項)。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李永然律師著《勞基法與你》,欲購買者,請點 http://www.law119.com.tw/  或請洽(02)2356-0809

參加尾牙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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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牙的活動是台灣社會歲末的溫馨活動,具有感恩及聯誼的作用。 2011年元月9日晚上,我趕了兩場尾牙活動,我先到「台北市進出口公會」,再到「全坤興建設公司」。 今年「台北市進出口公會」推出以「原住民」為主題,顯然是受「賽德克‧巴萊」的影響。 進而再出席「全坤興公司」,我上台唱了一首「春夏秋冬」!

民國100年大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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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伯達著‧先覺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這本書我是在民國100年所購,買了之後沒有立即看,直到101年元月8日晚上,利用一晚看完本書。 作者在本書中強調,在泡沫破滅之前,外匯存底均出現大量且快速的增加,作者將之稱為「外匯存底的詛咒」!他強調「台灣目前正處於一個前所未有的巨大泡沫之中」。 他認為現階段的無殼蝸牛宜「以租代買」,靜待房地產泡沫的破滅並落底,會是較為合適的做法。

與同仁前往天元宮演講「公寓大廈常見糾紛與解決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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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8日,我與事務所同仁陳宜鴻律師前往天元宮演講「公寓大廈常見糾紛與解決實務」。 公寓大廈的管理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益受重視;然目前公寓大廈管理仍存在諸多缺失,如:1、公共安全申報未落實;2、未建立正確的管理觀念(財務管理及行政管理);3、建築物硬體管理常見的缺失(開放空間、防空避難室違規使用;鐵窗裝設未統一規格化;廣告招牌未依規定申請;安全措施不足);4、規約訂定或修正的瑕疪;5、重要文件未發給住戶……等。由於管理的缺失,自然導致社區爭議頻傳。 故此次演講主要是針對社區糾紛及住戶的權益保障加以說明。   演講大綱如下: 壹、前言 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表解 參、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與義務 一、區分所有 二、專有部分使用之限制 三、共用部分使用之限制 四、住戶違規行為 五、附表 肆、管理組織與規約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違法決議的效力 二、規約 三、相關函釋 伍、公寓大廈管理費用的負擔如何決定? 一、公寓大廈住戶如何負擔管理費用? 二、管理費用的負擔不得由管理委員會擅自決定標準 三、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以授權管理委員會決定管理費用的收取 四、有關公寓大廈住戶經催討後仍拒絕繳納管理費時,可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報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處罰? 五、管理委員會如何請求管理費用? 陸、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 一、管理委員會乃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執行機構 二、管理委員會具有當事人能力 三、管理委員會不具有法人資格 四、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個數 柒、管理委員會的選任與成立 一、管理委員會成立之門檻 二、管理委員之選舉與會議運作 捌、住戶之罰則 玖、常見糾紛與解決實務 一、公寓大廈的房子發現漏水,依法該如何處理? 二、停車位管理相關法律問題 三、違章建築相關法律問題 四、管理維護空間 拾、結語

法院對共有物裁判分割的方式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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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土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他們無法達成分割的協議,甲想到法院去請求裁判分割,不知法院會用那些方式裁判分割? 解析:我國《民法》第824條第2項後段規定,法院裁判分割的分配方式為: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又該條第3項、第4項規定:「、、Ⅲ、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Ⅳ、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綜合上述規定,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五種:(1)、原物全部分配;(2)、原物分配並金錢補償;(3)、原物部分分配及共有物部分仍維持共有;(4)、原物部分分配,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5)、原物全部變賣,並以變賣所得價金分配(註1)。     而上述五種方式,一般人或許較為不解的是第(3)種方式;因為裁判分割應消滅共有關係,為何還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關係?     此為民國98年1月23日《民法物權編》修正公布第824條時新修正,其理由為有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仍有維持共有之必要,例如:分割共有土地時,需保留部分土地供為通行通路之用,自有賦予法院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不予分割的裁量權,以符實際並得彈性運用(註2)。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閱謝哲勝著:民法物權,頁226,2010年6月增訂三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2、參閱劉春堂著:判解民法物權,頁262,2010年10月六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 市地重劃權益法律手冊 》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都更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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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志揚著‧三釆文化公司出版 最近幾年來,我相當關注都更的話題,只要有相關的書籍,我一定買來看。 去年也買了這本書,我是利用去中國大陸來回飛機上,把這本書翻了一遍。 本書作者是一位執業律師,他將全書分成三章,第一章有10個案例,第二章有30個問題,第三章有18個解說,相當實務,深入淺出,頗適合民眾閱讀,欲參與都更者,閱讀本書必有助益!

比金錢更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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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k Albion著‧洪慧芳譯‧晶冠出版公司出版 1.本書作者他透過本書深入思考人生與職業生涯。他認為人的重要任務是挑選和自己最能產生共鳴的問題,並且做出回應,進而幫自己找出服務的方向,使自己擁有快樂與充實的個人之路。 2.作者也分析他寫本書的原因有三: (1)透過本書傳達了「金錢」固然是重要的目標,但服務他人與自己也是。 (2)想激勵讀者,讓讀者有勇氣以服務他人、為眾人打造更美好的世界做為職業生涯的目標。 (3)想提供大家一份指南幫忙指引難以抉擇的職業生涯。 3.不過作者最後還是強調,在規劃人生的流程中,「服務」比「金錢」、「財富」還重要! 4.本書讀起來很棒,我用將近一天一口氣就把它讀完了!

為《公寓大廈管理安心手冊》寫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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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序 鴻池委員、惠貞區長為余之多年好友,他們長年耕耘新北市板橋區,熱心地方公眾事務,於公、於私皆以民眾的最大利益為著眼。他們昔日也先後擔任板橋市長,皆相當重視該轄區內公寓大廈社區的管理、維護,此乃因他們深知營造一個安心的居住環境,是人民之福祉。 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起,余即感於這項對公寓大廈管理的專法,將會達成滿足民眾對居住安全及提升生活品質的需求目標,但其前提是住戶們都能明瞭該條例的相關規定。因此,余便由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永然法律研究中心開始籌劃相關課程及法律書籍的出版。 板橋市是台灣近年來發展相當快速的區域,居住人口也不斷往上攀升。鴻池委員於昔日市長任內,再歷經惠貞區長接棒任市長,皆認為在大量居民湧入的背景下,居住環境需要更有效的管理,方能凝聚社區共識,擁有優質的生活空間。 因此,數年間,在這兩位前後任板橋市長的大力支持下,市公所基於余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專研,請余共同辦理多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規研習、座談會,其對象包括轄區內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委、委員、社區總幹事及一般民眾等等;而現場與會人士所提出的法律問題,余不只當場給予回應,事後板橋市公所也將活動中之相關法律問題彙編成冊出版《公寓大廈法律實務問答》,廣送給板橋市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希望能同時藉著書籍的出版、流通,進一步宣導推廣,讓各社區管理委員會的運作得以更為順暢,徹底落實住戶的權益保障。 感謝鴻池委員、惠貞區長策劃本手冊,及好友達永建設公司莊文欽董事長慨然捐印,使本手冊得以順利出版,盼能對讀者有所助益,一同實現美好家園之願景!又此次將於2012年元月14日投票之立法委員選舉,適逢鴻池委員、惠貞區長二人均參選,在此預祝他們二人均高票順利當選,進而將維護社區權益之理念帶入「立法院」,俾保障人民之權益!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李永然律師 序於2011年12月30日  

推薦《抗衡當道》一書──作者李復甸委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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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序──抗衡當道  從學界出發,兼業律師;轉任立法委員;再任監察委員。法律人中少有如此崎嶇而豐富的人生旅程。感謝一路提攜扶持的師長們。在碩士班研究生階段,端木校長聽說我想以教學研究為職志,特意提醒「法律是實務為主導的社會科學,沒有實務經驗,連法理學都教不好的。以後要兼業律師。」其後,查老師良鑑先生三公子在台開設法律事務所,囑我襄助,才踏入律師行業。當時任教之中國文化大學也能支持法律學系是專業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的觀念,並未反對兼業律師。離開文大之後,其時世新校長成嘉玲教授邀約我籌設法學院。告以辦學理念,並提出個人兼業之理由並要求許可。成校長充分支持,但以不妨礙教學為條件。因此,世新八年,能依理想讓我建構一所理論與實務並重的法學院。在師生的配合下,世新法學院也沒有辜負大家的期待,成為一所具有特色的法律人養成所。 律師業務的確充實了我以講演為主的教育內容,尤其是原先非我專長的刑事訴訟。實務接觸,使我深刻體認到李在琦老師在大學時期教課所說「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在保障被告人權」的真諦,因此促使我加入了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更因查老師時任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自然成為協會之成員。從此,為死刑犯義務辯護、為愛滋病友義務代理訴訟、寫信聲援各國良心犯,開啟了我關注人權議題的歷程。 一個從事大學法律理論教學的教授莫不具理想性格;一個從事法庭實務工作的律師也莫不深刻體會司法制度的缺失。兼具這兩種身分,自難不對司法改革抱存冀望與批評。神奇的際遇使我有機會到立法院轉了一年,我熱情投入,將歷來關注的議題都藉機帶入立法機關;可惜時間太短、幫手不多,成效有限。神奇的際遇再度送我進監察院,開始了另一關注人權的旅程。 中華人權協會期望將歷來關注的話題與曾經刊載的文章結集成書,乃將舊作略作刪節、整理,惟仍有部分重複,但因社會觀點改變,個人看法也有些許調整,乃刻意保留藉作交代。期望強化衛護人權的信念,加速司法革新之腳步。恭請方家指正。                  李復甸 ※欲購買《抗衡當道》一書讀者者,請點 http://www.law119.com.tw/ , 或請洽(02)2356-0809  。    

雇主可以拒絕請育嬰假的勞工復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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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小英在旺盛公司已服務4年,日前已生了一個小孩,年僅1歲,小英為了專心照顧小孩,向公司請了育嬰假;然而最近向旺盛公司提出復職的申請,公司卻予以拒絕,旺盛公司的作法是否有違法律? 解析:按我國鑑於親職勞工能兼顧婚姻、家庭,養育子女的需求,而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勞工陪產假、育嬰假、哺乳時間與縮短工時等權益(註)。     關於「育嬰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本案例中,旺盛公司依前述規定而准小英請了「育嬰假」。而小英於育嬰假期滿即可申請復職,除有下列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參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1項)。     所以,本案例中小英申請復職,而旺盛公司如無上述法定情形之一,却無故拒絕小英復職,公司的行為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 小英進而可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而「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參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第3項規定)。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參見張李曉娟著:職場管理與法律,頁203~204,2011年9月二版一刷,五南圖書公司出版。 ※《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 809。  送完為止。    

都市更新九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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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在三民書局買了張金鶚教授所著的「都市更新九堂課」,並且利用最近的周日看了一遍。 對於此書內容我覺得不錯,值得欲參與都市更新者閱讀。 近年來台北市進行「都市更新」之處甚多,欲參加時,一定要事先做功課,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推薦李復甸委員《抗衡當道》一書──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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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已是世界各國民主發展的重要指標之一,聯合國於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而其中所揭櫫的人權理念也深受世界各國認同,故將每年十二月十 日定為「世界人權日」。此後數十年間,人權理念漫向全球,逐步發芽並根植人心,形成一種自然的文化氛圍,為歷史寫下一頁頁的人權思潮新篇章。而我國在此人權潮流中,當然不能缺席! 我國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馬英九總統並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使得我國人權保障邁向一個新的里程碑。 作為法律人,勇者所在多有,但能「抗衡當道」者,卻是難得。所幸,復甸兄如是。其在學術界,著書立論、作育英才皆無數;在法界,挺身以訴訟為當事人發聲;任公職,著眼於法案之改革。他以人權之思教導後進,同時關注司法改革與人權保障之相關議題,並以人權之念戮力為全民營造一個更為友善的司法環境。 日前中華人權協會已公布二○一一年司法人權指標調查報告,而在各種人權指標中,司法人權因與政府推動的司法改革密切相關,向來受到全國人民特別關注。該調查報告指出,二○一一年以電話簿抽樣法,對於一千一百十五個有效樣本進行電話民調的結果顯示,有百分之三十四點一的民眾對司法人權保持正面評價,與二○一○年百分之三十點三及二○○九年百分之二十六點七相比,都在持續進步中;抱持負面評價的民眾,從二○一○年百分之四十四點九和二○○九年百分之四十四點五,大幅升至百分之四十七點九,由此可見,民眾對於我國司法人權的敏感度已經提高。不過,要使全民對司法有高度信賴感,讓台灣具備深厚的人權內涵,進而成為一「人權大國」的話,我國的司法改革仍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 感謝復甸兄於此書中,與眾人分享其長期關注「司法人權」的心得。他將司法與人權之密不可分、矛盾拉鋸的關係細細數來,從而點出時弊、指出法規未竟之處,此間所衍生的人權課題均值得我們深思。同時,他也不以所推動的任何一項改革進程而自豪,反投入更多的心力在健全司法與人權的雙贏制度上。 另外,台灣正處於新、舊觀念衝擊的文化交流時期,有許多新興問題產生,例如:新族群的移入、外籍勞工與外籍配偶在台灣的適應與被接納等問題。實際上,台灣面對這些新族群,尚未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與規範,對其保障也未盡周全,皆說明我國的人權不僅要走向開放,更要走向國際,並與世界接軌,讓人權的宣揚能夠更完全地實踐

好友高永光教授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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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1日元旦晚上,我前往台北市圓山飯店參加好友考試院委員高永光教授之女的結婚喜宴。   立法院王金平院長也到場致詞,全場一同分享他嫁女的喜悅。

推薦李復甸委員《抗衡當道》一書──中華人權協會蘇友辰理事長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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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序   中華人權協會自前任李永然大律師接掌理事長後,歷經兩屆六年勵精圖治,從風雨飄搖中站穩腳步,銳意改革,充實協會人權工作內涵及相關活動項目,將觸角伸及社會各階層,透過各項研討會、講習會、人權指標調查研究、法律講座,增設中南台灣論壇,發行會訊及海外服務 News Letter 廣為宣傳,為弱勢發聲,伸張社會正義。特別是以協會為名有計畫出版人權叢書,收納有關人權論述或報導文章,編印成冊,免費贈送、分享讀者,迄今已有《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司法與租稅人權》、《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問世。最近又再出版《建國百年台灣賦稅人權白皮書》,及由中華人權協會擔任總策劃、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之《在地與國際人權之實踐與挑戰》,並獲「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董事長王文洋先生發願贊助本會策劃人權各項活動,希望在人權「立功」、「立德」及「立言」三不朽志業上有所建樹。 復甸委員是本協會元老,擔任理事多年,平時講學作育英才,誨人不倦,杏壇多留佳話;當其立足國會殿堂論政,有如暮鼓晨鐘,振聾發聵,而其所提出法案亦深具法律專業,為法界所折服;當其披掛法袍置身法庭,引經據典,為被告伸冤辯護,法曹為之側目;而當其轉任監察委員,一士諤諤,頭角崢嶸,展現不同凡響之氣度,言人所不敢言。在他神奇而多彩的半輩人生,可謂集儒雅學者、人權律師、御史大夫的風範於一身,令人敬仰。 復甸委員長期以來關注法學教育及司法人權。有鑒於法學教育為一切法律文化之基石;司法改革之成功,植基於法學教育之持續成長與現代化,因此,積極促進法學教育與考選制度之現代化,針對我國司法人員之教育及考選忽略了其與社會互相詮釋之脈動,現行法學教育之教學內涵與所培育之學生素質無法滿足需求,且為我國司法品質未能與世界潮流同步提升之遠因等缺失,任內積極推動、連署「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為我國法學教育開啟一條直通司法改革之路。 由於復甸委員平時著述甚多,且橫跨多項領域,特別是法律實務與理論均用力頗深,對於人權保障與司法改革的論述均能切中時弊,成為一家之言。為免散佚或遺珠,經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再加收集整理,以《抗衡當道──衛護人權與改革司法》為書名,分作學界、立法院、監察院三個階段,臚列三十一篇文章彙編成書,篇篇精彩、擲地有聲,其中有多篇論述,均符合世界人權思潮,相關司法改革的立案亦成為重要推手,俱見復甸委員博學多聞的練達,高瞻遠矚的智慧,悲天憫人的情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