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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李永然律師不再擔任台灣番薯台監察人

王文洋於100年8月買下「國衛電視台」,國衛電視台於100年9月1日起遷至台南,並更名為台灣蕃薯台,於100年10月1日正式以台灣番薯台名義開播。,王文洋的長公子王泉仁及其法律顧問李永然律師也已於民國101年4月26日分別辭去董事及監察人的職務。   民國101年4月27日

大陸江西友人李雲龍教授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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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17日,在福州與江西友人李雲龍教授見面,他與我自2001年相識迄今已十餘年。 他主張廢除死刑,他近日又有一大作「中國名律師辯護詞代理詞精選」(第二輯),由(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我一定要撥冗拜讀!

參觀福州市的「三坊七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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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國大陸的舊城改造中,福州市的「三坊七巷」相當有名。 我利用4月17日晚上及4月19日上午逛了兩次「三坊七巷」。 見識了「三坊七巷」覺得此一改造相當成功,人潮如織,已成為福州重要的觀光景點。

出席國家人權報告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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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0日,馬英九總統主持國家人權報告書發布記者會,我也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身分受邀與會。  

本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與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會長李雲龍律師會面

  本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於2012年4月17日於大陸福建省福州與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會長李雲龍律師會面,一同討論2012年贛台法學論壇相關事宜,盼雙方兩會能在今年的論壇中,再度激盪出法學新火花。

本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前往福州市出席「仲裁制度宣導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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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於2012年4月17日至19日應福州台商協會之邀,前往大陸福建省福州市參加「仲裁制度宣導說明會」。 福州台商協會於4月18日舉行「仲裁制度宣導說明會」,會中我向現場出席的台商們針對「台商在大陸投資經營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防範與爭議解決」進行說明,包含在解決兩岸經貿糾紛問題上應有怎樣的法律策略思考等等,也進行了案例討論,氣氛相當熱烈。

從MAKIYO事件認識律師在司法機構上之功能與地位──兼談還給彭郁欣律師一個公道

從MAKIYO事件認識律師在司法機構上之功能與地位──兼談還給彭郁欣律師一個公道 文◎吳任偉/中華人權協會南臺灣人權論壇主任委員   一、刑事被告在刑事程序中享有防禦權: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2款規定:「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二)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亦曾明確指出:「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從而,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在在均揭櫫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上,國家對其選任辯護人的權利應予以落實與保障,方符民主法治國家之正當法律程序。至於學理上雖認為被告在「偵查中」與「審判中」的辯護制度,理應有不同的規範設計;但無論如何,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的規定,被告在「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上,依法均享有隨時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則屬不爭之的論。     在偵查程序中賦予被告選任辯護人的權利(或稱:律師權),「最主要的目的應在於保護被告,保護被告免於因為偵查階段某些令人震攝的程序而作出非真實、非任意、非明智的陳述或重大決定…」 。要言之,賦予被告享有「律師權」最重要的核心價值,就是要確保被告與律師之間得以完全充分且自由地的溝通,讓被告可以毫無恐懼、毫無疑慮地向律師吐實,不用擔心今日所言可能成為明日的不利證據。當然,這是從被告的面向、地位與角度出發,而理論上這也必須被告自身願意向其選任辯護人誠實以對,律師權在《憲法》上的價值意義與功能方能夠真正的被彰顯出來。 二、選任辯護人兼負忠誠義務與忠實義務:     事實上,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均屬司法體系運作的基石之一。律師除有其上揭「保護被告」之《憲法》意義的制度性保障機制功能外;依據《律師法》第1條之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律師亦具有「在野法曹」、實質且獨立運作之司法機構功能存在,而有其法治體系之一

【新書出版】不動產物權實務.所有權編-王光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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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永然律師執業三十餘載,業務範圍廣泛,除了傳統民、刑事、行政訴訟外,不動產、智慧財產權、稅務、大陸投資……等等,皆有所擅長,而其在不動產法律上之專業,更是國內業界所推崇。 近幾年來,不動產市場相當熱絡,糾紛案件也隨之增多,業者及消費者之間如何求取共識,以達到一個適當的平衡點來解決爭端,是極需思考並尋求解決的,而「法律」正是一可提供解決之道。 感謝永然律師在事務忙碌之餘,若遇建築開發公會演講或座談邀請,必慨然應允,且對於業者所遇到的繁雜問題,亦耐心一一回覆,因其深知提升不動產業界人士的法律觀念,是求取業者與消費者雙贏的必要途徑,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不動產物權實務─所有權篇》集結除永然律師外,尚有黃振國、黃偉政、張毓容等專家學者之文,內容包含不動產共有分割法規、不動產分割與分管登記實務、不動產的相鄰關係與無權占用、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與分管協議等四大篇章,均以實務出發,再佐法條詳解,此書之出版,堪為業者與民眾權益保障之堅強後盾。余因獲永然律師邀請寫序,得以先睹為快,特為本序。 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理事長 王光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欲購買者,請上 永然文化出版網站 ,或電洽(02)2358-1188。    

王文洋之代理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聲明

本律師在王月蘭女士之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中,擔任王文洋先生的代理人,感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明智的決定,裁定以王文洋先生作為王月蘭女士之監護人,使王文洋先生與王月蘭女士,形同母子的親誼關係,獲得尊重與維護;使另ㄧ聲請人黃浿綺,企圖以「財團法人王詹樣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作為王月蘭女士的監護人之目的無法達成。本律師將繼續協助王文洋先生連絡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李永然律師,協助王文洋先生擔任監護人的職務,使王月蘭女士能獲得醫療照護及生活維護等一切權益,而王文洋先生表示亦將本於過去照護王月蘭女士的精神,繼續照護王月蘭女士。 聲明人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黃斐旻律師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新書出版】不動產物權實務.所有權編-吳寶田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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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房市熱度居高不下,「都市更新」、「居住正義」……等議題的加入更是掀起不動產界的風雲世紀。而為了解決其中可能衍生的爭議,我國《民法》物權編陸續修改許多不動產相關法條,以求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更加完善且周全。因此,知法、懂法、用法,就成為不動產界相當急迫要面對的課題。 友人永然律師之法律專業眾所周知,毋庸贅言,而其勤跑第一線,與業者、消費者面對面座談,並由其關係企業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印製免費手冊,戮力推動公寓大廈、不動產……等管理與糾紛之解決;也在「永然法律研究中心」開設多種課程,提供不動產業界相關人士進修的機會,如此深化的普及法律、強化法律學習的積極行動,卻鮮少有人能與之相比。 不動產法律繁雜,《不動產物權實務─所有權篇》兼具理論與實務,永然律師與黃振國、黃偉政、張毓容等學者專家一同從中提綱挈領、簡明扼要的列出四大部分,並從共有分割法規談起,再對不動產分割與分管登記實務、相鄰關係與無權占用等多所著墨,最後專章針對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與分管協議說明,本書相當完整且實用。欣見此書之付梓,實為業者與消費者間一大堅實橋樑。 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吳寶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欲購買者,請上 永然文化出版網站 ,或電洽(02)2358-1188。    

《弟子規》值得研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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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5日下午我與學姐許幸惠董事長見面,她近年來努力推廣《弟子規》。     她於4月15日見面時,送我一本「中國傳統文化帶動經濟良性發展的經驗分享──學習《弟子規》之成果啟示」,這本書內容由大陸「胡小林董事長」講述,我已閱了此書的內容,胡董事長體驗深刻,他願分享,真是好一個「法布施」! 《弟子規》全文:(資料來源 http://www.sljh.tcc.edu.tw/learn/child01.htm  ) 原名〈訓蒙文〉,為清朝康熙年間秀才李毓秀所作。清朝賈存仁修訂改編,並改名為〈弟子規〉。 ◎總敘 弟子規 聖人訓 首孝弟 次謹信 汎愛眾 而親仁 有餘力 則學文 ◎入則孝 父母呼 應勿緩 父母命 行勿懶 父母教 須敬聽 父母責 須順承 冬則溫 夏則凊 晨則省 昏則定 出必告 反必面 居有常 業無變 事雖小 勿擅為 苟擅為 子道虧 物雖小 勿私藏 苟私藏 親心傷 親所好 力為具 親所惡 謹為去 身有傷 貽親憂 德有傷 貽親羞 親愛我 孝何難 親憎我 孝方賢 親有過 諫使更 怡吾色 柔吾聲 諫不入 悅復諫 號泣隨 撻無怨 親有疾 藥先嘗 晝夜侍 不離床 喪三年 常悲咽 居處變 酒肉絕 喪盡禮 祭盡誠 事死者 如事生 ◎出則弟 兄道友 弟道恭 兄弟睦 孝在中 財物輕 怨何生 言語忍 忿自泯 或飲食 或坐走 長者先 幼者後 長呼人 即代叫 人不在 己即到 稱尊長 勿呼名 對尊長 勿見能 路遇長 疾趨揖 長無言 退恭立 騎下馬 乘下車 過猶待 百步餘 長者立 幼勿坐 長者坐 命乃坐 尊長前 聲要低 低不聞 卻非宜 進必趨 退必遲 問起對 視勿移 事諸父 如事父 事諸兄 如事兄 ◎謹 朝起早 夜眠遲 老易至 惜此時 晨必盥 兼漱口 便溺回 輒淨手 冠必正 紐必結 襪與履 俱緊切 置冠服 有定位 勿亂頓 致污穢 衣貴潔 不貴華 上循分 下稱家 對飲食 勿揀擇 食適可 勿過則 年方少 勿飲酒 飲酒醉 最為醜 步從容 立端正 揖深圓 拜恭敬 勿踐閾 勿跛倚 勿箕踞 勿搖髀 緩揭簾 勿有聲 寬轉彎 勿觸棱 執虛器 如執盈 入虛室 如有人 事勿忙 忙多錯 勿畏難 勿輕略 鬥鬧場 絕勿近 邪僻事 絕勿問 將入門 問孰存 將上堂 聲必揚 人問誰 對以名 吾與我 不分明 用人物 須明求 倘不問 即為偷 借人物 及時還 後有急 借不難 ◎信 凡出言 信為先 詐與妄 奚可焉 話說多 

夜點費是否要算入勞工的「平均工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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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小邱打算自大大營造公司退休,小邱的勞退採用舊制,涉及退休金的計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是否要將「夜點費」一併算入? 解析:按我國《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規定:勞工退休金的給與標準;而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退休金基數的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按「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前段規定: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目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所得的金額。至於「工資」乃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參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而本問題中,關於「夜點費」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工資」?迄今為止最高法院認定雇主的給付是否為工資,基本上是以該給付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二項要件為標準。由於「給與經常性」已採「實質的認定」,所以夜點費也是一種工資(參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6號民事判決)(註1)。     茲再舉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該判決表示:「、、夜點費係發給於操作現場輪值中、晚班之員工、、、依該夜點費發放之情形觀之,凡輪值中、晚班之操作人員均得領取,輪值並為固定之制度,此種因環境、時間等特殊工作條件而對勞工增加給與之現金給付,其本質應係勞務對價,且屬經常性之給與、、」(註2);所以,目前實務見解已傾向夜點費係屬勞工的工作對價,且具經常性,自屬「工資」,而要算入勞工的「平均工資」中。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閱林炫秋撰「峰迴路轉回歸工資的本質-夜點費算入平均工資中」乙文、載台灣法學第126基,頁225,2009年4月15日出刊。 註2、參閱鄭津津著:職場與法律,頁106,2010年9月3版1刷,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4》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繼續擔任陸委會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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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台商人數眾多,他們赴大陸投資相當辛苦,對於中國大陸法令不熟悉,如何確保投資權益及人身安全是一重要課題。 我今年繼續協助陸委會,擔任台商張老師,盼能對大陸台商有所助益!

為永慶房屋演講「仲介常見糾紛之預防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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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12日,我於中午南下高雄,與高雄所同仁吳任偉律師一同赴永慶房屋演講現場,演講「仲介常見糾紛之預防與解決」,現場還送每位一本《 市地重劃》手冊 。   演講內容如下: 壹、不動產仲介契約具有「居間」的法律性質 我國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特訂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該條例中所稱的「經紀業」乃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的公司或行業。又前述的「仲介業務」即係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的「居間」或「代理」業務。 委託人與房屋公司的契約,屬於「房屋仲介」,該契約具有「居間契約」的法律性質;不過民間慣行的不動產仲介業所服務的範圍,實際上不以「居間」為限,常體隨其他義務,例如:代辦產權移轉登記或銀行貸款等,故常是一種「混合契約」,而須類推各有關規定適用註1。 至於「居間契約」,依《民法》第565條有「報告居間」及「媒介居間」之分,除須注意《民法》第565條至第575條規定外,尚須注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特別規定。 居間契約的下述性質,具體而言有六: 一、有名契約:或稱「典型契約」,有別於「無名契約」。 二、勞務契約。 三、有償契約:有別於「無償契約」。 四、雙務契約:因居間人報告或媒介的債務,與委託人支付報酬債務,二者間互為對價。 五、不要式契約。 六、諾成契約。 貳、不動產仲介人員對義務的應有認識 不動產經紀人員具備法律知識已不可或缺,因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經紀人員課予相當多義務。經紀人員的義務有些係來自於契約中的約定,如:積極活動的義務、專業服務的義務及誠實的義務註2。 除此之外,另有來自於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即: 一、廣告不得誇大 二、重要事項說明的義務 三、應親自處理事務的義務 四、保守秘密的義務 五、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參、不動產說明書 一、我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動產的買賣、互易、租賃,如委由經紀業仲介,則「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房屋買賣於交易時,也應重視該「不動產說明書」,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3項規定:不動產說明書的「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我國政府也於民國89年5月19日訂領《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買、賣雙方除應明白上述規定外,尚應有以下三點認識: (一)由於《不動產經紀業

【新書出版】不動產物權實務.所有權編-黃振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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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修正之《民法》物權編通則與所有權章,其中針對共有物不動產分割方法、效力與抵押權等處理已有相當修正,另增訂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等與相關登記。經吾友李永然律師之邀,就「不動產物權實務」系列之「所有權編」執筆介紹「不動產分割與分管登記之實務」,以實務觀點作論述;又基於個人於永然法律研究中心講授「共有土地分割分管應用實務課程」,當有必要予以全面文字化,因此有本編之拙文提供各位賢達指教。 論述方向以不動產登記為之,輔以相關稅務實務操作,並就特定不動產——「耕地」、「法定空地」、「國私有共有土地」,亦論及其分割實務。「抵押權用益物權」與「共有物之處理」也有專章介紹其實務運用。 本次《民法》增訂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輔以論述《土地登記規則》與登記實務作介紹。 本書以實務運用觀點作論述,並輔以案例,祈能供讀者更進一步了解與運用。個人以數十年授課與實務經驗,參酌相關書籍、法令,彙整案例逐一介紹,尚祈各位賢達不吝賜予斧正,至為感謝。                     黃振國    序於台北市                     民國101年3月22日  ※欲購買者,請上 永然文化出版網站 ,或電洽(02)2358-1188。        

【新書出版】不動產物權實務.所有權編-陳銘福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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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薦序     由於大地主之消失、人口之增多、土地之供給有限及經濟活動之緊密,土地共有之情形有日益普遍化之趨勢,且共有人數亦日益增多。我國土地政策追求之終極目標為「地盡其利」;妨礙「地盡其利」之因素頗多,土地共有為其中之一。蓋因土地共有,導致所有權複雜化,於人心不一及意見不一之情形下,勢必於使用、收益、管理或處分上增加難度,從而「地盡其利」之實現,亦隨之增加難度;緣此,土地政策下之法制——能促使所有權單純化之「共有物分割」,成為重要之課題。     共有之情形,不再侷限於土地,其供吾人居住、營業等使用之房屋形成共有,亦屢見不鮮,尤其公寓大廈興起後,更有所謂「共用部分」之出現;是故為求「地盡其利」、「產權單純化」及「敦親睦鄰」,不動產共有之分割、使用、管理、相鄰關係及因此衍生之契約、登記、稅務等法制,成為重要且熱門之課題,亦是身為現代人所不能不認知之課題。     李永然大律師及其團隊,有鑒於推廣並認知「不動產共有」之重要性,特將其多年教學、研究及實務處理經驗所累積之豐富資料,彙整編輯成書發行,應為各界最佳之參考工具書;此就土地政策之推動及實務上之定紛止訟而言,實深具意義及價值,故承囑並樂誌數言,一則為書序,再則為推薦。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一屆理事長                                                         陳銘福 敬誌 ※欲購買者,請上 永然文化出版網站 ,或電洽(02)2358-1188。      

江岷欽教授為何需向彭郁欣律師道歉?

江岷欽教授為何需向彭郁欣律師道歉?(李永然律師撰) 101年2月2日晚上發生Makiyo與友寄隆輝涉嫌毆打林姓司機,而2月3日將近中午,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接到委託電話,隨即前往「三張犁派出所」陪同刑事被告日本人友寄隆輝接受偵訊,直到當天晚上10時完成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複訊;至於2月4日上午10時是Makiyo經紀公司——享鴻公司為其旗下藝人Makiyo所舉行的記者招待會,因友寄隆輝願陪同出席,而彭郁欣律師以選任辯護人的身分被邀請陪友寄隆輝。 就這麼一件單純受委託偵查期間選任辯護的刑事案件,竟然於2月4日晚上TVBS節目中,彭郁欣律師遭到出席的名嘴江岷欽教授辱罵為「有錢能使鬼推磨,這個鬼不知道是律師這個人是鬼」,甚至與本案毫不相干的筆者也被這位名嘴辱罵「永然大律師,大家記住這位大律師……,律師真的都是昧著良心幫其他人欺負台灣人嗎?」。 筆者實在不敢相信,這些話是出自受過高等教育的一位大學教授。按彭郁欣律師接受其刑事被告友寄隆輝的委託,陪同偵訊,這是在實現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偵查期間選任辯護人」的制度,此一制度是因王迎先先生被刑求致死,而換來的保障刑事被告人權之神聖制度;又日前江國慶的冤死,如果有辯護律師陪同,是否即可避免,而政府也不必付出上億元的冤賠金,並由全民買單。 江教授固有其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不得濫用,且必須以「事實」為前提,如未能以「事實」為前提,並運用煽情的言論,造成不必要的衝突、對立,這對社會是有害的! 彭郁欣律師做為一位偵查期間選任辯護人,只是「陪同偵訊」,對刑事被告並無調查權;她身懷四個月餘的身孕,當天午餐、晚餐未吃,只是想完成她被賦與陪同偵訊的角色,依法她是一位盡責的律師,卻遭到誤解事實之煽情言論的辱罵,這樣是否公平?社會自有公斷;但最後筆者還是要提醒江教授,以您所受的教育、身兼大學教育工作及上電視媒體談話,言論對社會具影響力,故建議您還是應該向彭郁欣律師道歉;如此一來,您將來的言論必可更負責、更謹慎。

從Makiyo案談律師的忠實義務

從Makiyo案談律師的忠實義務(李永然律師撰) 一、刑事被告有選任辯護人的基本人權: 日前喧嚷多時的友寄隆輝、Makiyo涉嫌毆傷計程車司機乙案,在名嘴及網路、媒體等的推波助瀾下,形成一股勢不可擋的「鄉民正義」,一旦出現有立場不同的聲音,即受到輿論大加撻伐、排擠,在當時的氛圍下,社會僅存在「正義」與「邪惡」兩種極端,評論者個個化身為正義的象徵,成為案件的審判者,非我族類者均屬「邪惡」的一方,甚至還波及一開始擔任友寄隆輝辯護人的彭郁欣律師,該位已懷有身孕,認真負責的律師竟遭江姓教授在電視談話性節目辱罵成「有錢能使鬼推磨」的「鬼」;但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是在確保當事人在偵、審程序上不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如:刑求逼供、誘導、疲勞偵訊……),並給予合法答辯的機會,其在執行職務時,對於當事人更負有「忠誠」及「忠實義務」,必須維護且遵守當事人的意願及利益,不能因為律師維護刑事被告的權利,就將認真負責的律師辱罵成「壞人的打手」。如果以「這個人是壞人,所以幫他辯護的人也是壞人」,這樣的邏輯思考,則將瓦解整個法治國家的律師辯護制度。 二、律師對受託當事人負有「忠誠」及「忠實義務」: 按律師對於委託的當事人有所謂的「忠誠/忠實義務」,此為律師執業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律師在執業時,基於對當事人的「忠實義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能將自己的意願、利益,甚至價值觀凌駕於委託人的意願、利益之前,且應忠實於委託人本人的意願,為其爭取利益。 美國律師公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所公布的標準專業行為準則(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第1.2條(a)項對於律師的「忠誠/忠實義務」的內涵,明確指出:「律師必須遵照當事人所決定的委任目標,並與當事人討論追求目標所使用的方式」、「律師必須遵守當事人是否和解的決定」、「在刑事案件,律師必須遵照當事人是否認罪、捨棄陪審團或是否出面陳證的決定」;同條(b)項也說明:「律師在代理當事人時(包含被動地被指定代理時),不代表律師支持當事人的政治立場、經濟、社會或道德觀點或其行為」,也就是說,在律師倫理的要求下,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任時,必須放下自己個人的情感及政治立場、價值觀等,客觀地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當事人本人的意願為當事人發聲爭取其在法律上應有的權益。 「忠誠/忠實義務」最具體的規範就是眾

赴東昇扶輪社演講「刑事被告與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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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10日中午我應東昇扶輪社之邀,前往演講「刑事被告與辯護律師」。 內容如下: 壹、前言: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揭示:《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故刑事被告請求辯護人協助之權利乃源自於《憲法》賦予之基本人權,任何人皆有之,雖非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並應具體明確,方符合《憲法》保障防禦權之本旨,而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無違。 貳、「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刑事被告的保障 一、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一)第9條:任何人不容加以無理逮補、拘禁或放逐。 (二)第10條: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權享受獨立無私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 (三)第11條: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須予以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二、任何人在刑事上之行為或不行為,於其發生時依國家或國際法律均不構成罪行者,應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之規定。 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一)第14條(接受公正裁判之權利)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由於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殊情況下法庭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對刑事案件或法律訴訟的任何判決應公開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訴訟係有關兒童監護權的婚姻爭端。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三、在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資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證: 四、對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應考慮到他們的年齡和幫助他們重新做人的需要。 五、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進行複審。 六、在一人按照最後決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後根據

旺報對王文洋先生刊致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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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www.want-daily.com/portal.php?mod=view&aid=16855     先前媒體對於王文洋先生有不實報導,王文洋先生委由事務所發函澄清後,旺報另刊改錯啟事於2012年4月7日A21版(如上圖)。

王泉仁對於離婚調解案件之聲明

ㄧ、本件僅有台灣之台北地方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美國根本沒有管轄權,並非李晶晶所陳稱的跨國事件: 1、在結婚證書上李晶晶國籍欄上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通訊地址兩造均登記在王泉仁所擁有的台灣不動產地址,結婚後並在台灣居住生女,女兒只有中華民國國籍並無美國國籍,本件依法均僅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有專屬管轄權,王泉仁在美國所提交付子女的處分也如此主張,今美國法院也認同美國無管轄權而程序駁回請求,足見王泉仁所提只有台灣法院有管轄權的主張,才是正確的。 2、台灣才是女兒的居住地或慣居地,女兒從出生到被李晶晶矇混帶出國前均在台灣居住,王泉仁也是女兒的法定代理人,就女兒遭李晶晶帶到美國隨即滯留不歸的情形,完全無法預知或參與,美國是非經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同意的居住地,不能因李晶晶擅自帶走女兒之顯有違法之虞的行為,就想如同李晶晶所稱的將美國視為女兒的居住地或慣居地。 3、本件離婚訴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日前已發函給社福機構就子女監護問題進行訪視調查,足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也認為子女監護問題是台灣有管轄權,並且應儘速解決,藉以保護王泉仁之女兒的權益。 二、李晶晶到目前為止的所作所為已嚴重損及未成年幼女的利益,為免損害繼續擴大,王泉仁已依法向法院提出假處分的聲請: 1、根據國外的研究顯示,父親參與育兒對幼兒智力成長與情緒發展有良好的影響,並且對於子女的平權性別角色意識也有良好發展。根據精神分析理論,父親缺席(father-absence)會造成兒童在性別認同上的缺憾,並且無法建立親密的親情連結。李晶晶擅自攜女滯美不歸迄今9個月餘,無非想藉跨國之交通的不便利,達到其阻止王泉仁與女兒會面的意圖,並剝奪王泉仁與女兒共同生活、相處的基本家庭權利,此已嚴重損及未成年幼女的利益。 2、李晶晶於101年3月9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調解庭開庭前,竟委託其律師將兩造之未成年子女的照片,公開並供媒體拍攝,事後又再提供給媒體翻攝,任意暴露未成年子女的影像,將無辜孩子的照片當作工具,公諸媒體讓大眾閱覽以遂其訴訟策略,顯然違反未成年女的利益。 3、母親情緒不穩定極可能為稚齡幼兒招致重大禍端,女兒現正處於人格發展的重要階段,模仿力強,若無其他性格成熟穩定之人,加以循序漸進的導引至正確之人格發展方向,顯不利於幼女的人格長成與教育。況且李晶晶的作法也阻絕女兒與男方、男方長輩、親友等情感的交流,在在不利於幼兒的成長發

針對前立委馮定國投資糾紛案說法,刊於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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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報上海特派員宋丁儀針對前立委馮定國於上海投資電影城卻生爭議一案做了報導 閱讀請點: http://news.chinatimes.com/wantdaily/11052101/112012040200175.html         其中有引述我的說法(下圖劃紅線處),並刊於2012年4月2日旺報A8版 閱讀請點: http://news.chinatimes.com/mainland/11050503/112012040200177.html  

何謂繼續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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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阿旺在群群貿易公司任職,公司與之訂立2年期的「定期契約」,期限屆滿未再獲續約,阿旺認為自己所從事的工作有「繼續性工作」的性質,而不得以「定期契約」的方式訂立,乃向公司主張權益;究竟何謂「繼續性工作」?   解析:我國《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不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此一規定乃為限制「定期契約」之訂立;所以「不定期契約」為常態,而「定期契約」為例外,這主要是不定期契約的勞動條件通常優於定期勞動契約,故各國對訂立定期契約的條件,多以「法律」加以限制(註1)。     而何謂「繼續性工作」?此在有關勞資爭議的民事訴訟中也常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也曾面對此一爭議,該判決認為:「…所謂有繼續性工作,乃指勞工所擔任之工作,對於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經營運作,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而言(黃程貫著,勞動法…頁381…;另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亦同此意旨,足資參佐)…又是否屬於繼續性工作…,應以勞動契約訂立當時之情形為斷,而非契約訂立以後之情形為斷,否則,勞動契約於訂立此後,隨時可因情事變更而變更其性質,將無此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註2)。     由以上說明,可知學理及實務上對於「繼續性工作」的意涵已有定見,雇主或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宜有所認識(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見林振賢著:勞動基準法釋論,頁128,民國88年2月8日初版,捷太出版社出版。 註2、參閱黃程貫/林佳和撰「勞動法實務導讀」乙文,載台灣法學第163期,頁163,2010年11月1日出刊。   ※《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4》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台商對大陸土地徵用補償的法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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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    台商有時會面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 按台商於大陸進行投資設廠或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投資,必須覓尋土地,而因 中國大陸實施社會主義公有制,故其土地在權屬上的不同可分為「國有」(或稱:全民所有)及「集體所有」。     在國有土地,台商可以透過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轉讓或劃撥方式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至於集體所有土地,則有透過「土地徵用」的方式,將之轉為「國有」;進而再取得土地使用權。故台商自有機會遇上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     依大陸現行的土地徵用,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補償的制度。具體而言,土地徵用的法律關係,具有以下五個法律特徵:(1)土地徵用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2)行使徵地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3)徵地之標的只能是「集體土地」;(4)徵地行為具有強制性;(5)徵用土地應以土地補償為條件(註1)。 二、    大陸徵用土地現存的缺失: 台商在瞭解徵用土地的風險之前,必須瞭解目前大陸徵用土地所存在的缺 失;其缺失具體而言包括有:(1)土地徵用的「公共利益之範圍」被人為擴大;(2)農民所獲的徵地補償與被徵土地進入市場後的價格落差大:(3)徵地補償過低;(4)農林集體經濟組織領導私自扣留土地補償費,致引發糾紛;(5)農林集體經濟組織未徵得被徵地農民的同意,擴自以「土地補償費」入資,致先農林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風險(註2)。     所以,大陸台商面對土地徵用問題時,務必注意上述制度上的缺失。 三、    土地徵用中的法律風險: 既然中國大陸目前的土地徵用制度有上述的缺失,徵地過程往往會產生糾紛 ,特別是地方各級政府都留補償費作為出資,最容易激化矛盾,從而影響外商投資項目的進展。     依實務界瞭解,典型的徵地糾紛往往包含幾個容易導致糾紛出現的法律風險,即:  (1)、徵用土地補償費過低,引發社會矛盾;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導私自扣留土地補償費,容易引發糾紛:由於「集體」往往演變為村幹部的利益工具,農林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幹部裁留、侵吞、私分土地補償費比比皆是;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徵得被徵地農民同意,擅自以「土地補償費」入資:如果外商投資項目吸收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入資,而集體經濟組織又有前述情事存在時,往往會面臨來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出席「娛樂事業法律制度初探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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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權協會、台北律師公會運動及娛樂法委員會於2012年4月3日下午2時30分至5時假台北律師公會舉辦「娛樂事業法律制度初探座談會」,現場約有100位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出席共同與談。   座談會開幕時,先由我及台北律師會公常務理事黃旭田共同致詞,緊接著進行專題研討。 第一專題為「娛樂及創意產業相關規範及管理」,由我主持,主講人為詹婷怡(電影製片/律師、台北藝術大學電影創作學系助理教授);第二專題為「娛樂事業法律制度初探」,由林振煌律師、資深媒體人項程鎮進行座談。 研討時,我也提供關於「娛樂事業法律制度初探」的資料,內容如下: 一、娛樂事業的法律業務律師界宜加重視 二、律師可服務的對象 (一)藝人 (二)娛樂事業 (三)經紀公司 (四)傳播事業 三、律師受理相關案件的風險 四、結語 附錄一:從Makiyo案談律師的忠實義務(李永然律師撰) 一、刑事被告有選任辯護人的基本人權: 日前喧嚷多時的友寄隆輝、Makiyo涉嫌毆傷計程車司機乙案,在名嘴及網路、媒體等的推波助瀾下,形成一股勢不可擋的「鄉民正義」,一旦出現有立場不同的聲音,即受到輿論大加撻伐、排擠,在當時的氛圍下,社會僅存在「正義」與「邪惡」兩種極端,評論者個個化身為正義的象徵,成為案件的審判者,非我族類者均屬「邪惡」的一方,甚至還波及一開始擔任友寄隆輝辯護人的彭郁欣律師,該位已懷有身孕,認真負責的律師竟遭江姓教授在電視談話性節目辱罵成「有錢能使鬼推磨」的「鬼」;但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是在確保當事人在偵、審程序上不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如:刑求逼供、誘導、疲勞偵訊……),並給予合法答辯的機會,其在執行職務時,對於當事人更負有「忠誠」及「忠實義務」,必須維護且遵守當事人的意願及利益,不能因為律師維護刑事被告的權利,就將認真負責的律師辱罵成「壞人的打手」。如果以「這個人是壞人,所以幫他辯護的人也是壞人」,這樣的邏輯思考,則將瓦解整個法治國家的律師辯護制度。 二、律師對受託當事人負有「忠誠」及「忠實義務」: 按律師對於委託的當事人有所謂的「忠誠/忠實義務」,此為律師執業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律師在執業時,基於對當事人的「忠實義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能將自己的意願、利益,甚至價值觀凌駕於委託人的意願、利益之前,且應忠實於委託人本人的意願,為其爭取利益。 美國律師公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所

【新書出版】漫談人生‧心靈點滴潤淨土--李永然律師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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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6日,位於北極附近挪威斯匹茨卑爾根島的「末日地窖」正式啟用,儲存了四百五十萬種地球上重要的種子,俟遭遇全球性災難或浩劫時,將復育重新栽種,提供人類食物,有人稱之為「末日糧倉」或「作物的諾亞方舟」。   聯想近二年來不斷有人預言:世界末日到了,甚至以馬雅預言,2012年地球將面臨第五次太陽紀的毀滅……等語。雖然言之鑿鑿,但被科學家以只能預測「2012年是下一次太陽黑子高峰期」,電力系統會受影響等語解說,我們不難發現末日說其實是危言聳聽。但我們的人心的確不安。因為地球暖化嚴重,氣候劇變,天災強大,如2011年的日本東北規模9.0強震引發大海嘯、泰國曼谷市水淹一個月、土耳其凡城規模7.2地震,2010海地太子港地震規模7、智利中南部規模8.8強震、2008年中國四川規模8.8強震、2005年美國紐奧良被卡崔娜颶風大水淹沒、2004年印尼大地震引發南亞大海嘯……,以及我們台灣2009年莫拉克颱風引發嚴重的水災、1999年慘重的921大地震!不安的因素還有2011年全球股災與歐債危機、2008年金融海嘯……失業率居高、錢越來越難賺!   面對種種的「真相」,我們不安的心將落在何方?我們將被潮水般的預言淹沒或被每一次的天災劇變嚇到惶惶不可終日?或以預防危機方式,學做「末日地窖」,以鎮定取代不安?如果不願消極又無法像科學家及經濟學經人士一樣積極改變現狀與危機,我們該如何是好?   本書將會給我們答案。不,應該說是給我們力量。我們常生起煩惱心,又在外在環境逐日惡化下推波助瀾,受苦於一切逆境,於是佛於《金剛經》中說:「應無所住」,別執著,對於苦難,要學聖嚴法師:「面對它、接受它、處理它、放下它」;《新約聖經雅各書》也說:「我的弟兄們,你們落在百般試煉中,都要以為大喜樂……忍受試探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經過試驗以後,必得生命的冠冕……。」   本書將給與我們的,就是心的方向,讓心走向定、靜、安、慮、得的條條通道,小至一花一世界,大至對天災地變的切膚之痛與反思,收納所有八面十方的人事物作為鍛鍊自己的煉金石。作者「自然」老師是我好友,她熟讀儒、釋、道經典,深知其堂奧,許多人受惠於她富含人生智慧的簡潔語詞而豁然開朗。本書中的一字一句,不論是她親身經歷有感而發,或是闡揚古人智慧之語,都讓我們獲得安定的力量,文末精編了她親拍的花草圖文,更別具闡釋況味。   紛擾的世界,如能多些這樣

參加天祥寶塔「梁皇寶懺法會」

2012年4月1日下午2時,我前往位於新北市萬里的「天祥寶塔」( 介紹請點此 ),參加梁皇寶懺法會。   該寶懺係梁武帝大集沙門,宏宣懺法。由於梁武帝之皇后郗氏崩後數月,梁武帝常追掉。梁武帝突然有一天見一蟒,盤於上殿,該蟒為人語,曰:蟒則昔之郗氏。梁武帝乃集沙門於殿庭,誌公向梁武帝建議搜索佛經,錄其名號,撰「悔文」,共成十卷,皆採摭佛語,削去閑詞,為其懺禮。嗣後見一「天人」,謂梁武帝曰:此則蟒後身,蒙帝功德,已成為天人。 「梁皇寶懺」甚為明驗,自梁武帝迄今已千餘年。

朝聖‧到印度佛教聖地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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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看了《朝聖‧到印度佛教聖地該做的事》這本書,由宗薩蔣揚欽哲諾布著、姚仁喜中譯、黎不修攝影。 前往聖地朝聖愈來受歡迎,是因為它讓靈性追求者有個機會,享有兼具遊樂與善行的假期。 1.位於印度與喜馬拉雅山區的古老聖地,經過歷代諸佛與菩薩不斷的加持,以及數百萬朝聖者絡繹不絕的參訪,因此這些地方至今仍生動鮮活,且深刻感人。 2.佛陀的四句宣說: (1)雖然有情眾生因染污而凡庸,我們卻都本具佛性; (2)染污去除的結果,我們得以成佛; (3)有一條道路指引我們,如何去除染污、證得正覺; (4)依循此道,我們便可證得離於各種極端(邊見)的解脫。 3 .佛陀說,我們每個人絕對都與他具有相同的潛力,能夠醒證悟,且只要採行正道,就能跟他完全一樣。 4.我們追隨靈性道路的最終目的,是要體驗完全離於無明的覺醒狀態,永遠不再落回輪迴的心態框架。 5.印度被視為成長最快速的國家之一,但她也孕育出了一些世界上最偉大的非二元論專家,且這種靈性影響的蹤跡,仍然清晰可見。印度最傑出的兒女們,發現並開展了卓越的道德、靈修、宗教儀式體系;她也是諸如「空性」、「緣起」等這類思想的誕生之地。 6.靈性世界把「富有」定義為全然知足,並且指出當我們不再以所有自己匱乏之物的想像來折磨自心時,我們就很富有。 7.薩杜是苦行僧,終其一生從事靈性的修持,他們通常又黑又瘦,不只是普通的骯髒,可是他們不見得是無知之輩、或沒有受過教育的人。印度人一直都很尊敬那些貌如靈性追尋者的人,不管他們是真是假。印度人會善待並供養這些人,特別是在聖地。   8.佛陀說:「一切現象依外緣,外緣依於動機。」外緣和動機二者,是推動輪迴生命的中樞引擎。當我們得以從這兩者之中解脫時,我們就能脫離生死的循環,而享有所謂的「涅槃」的自由。 9.朝聖的正確動機是什麼?最理想的,是要培養智慧、慈愛、悲心、虔誠心和真誠的出離心。   10.智慧是沒有偏見的感知,是對於實相的真實本性具有清明、絕對、完整景象的心。 11.要永遠修持謙卑之心,切勿炫耀你的財富或你做的供養,也切勿以任何方式張揚自己來引人注目。 12.修持皈依不可缺的依止,是出離心、虔敬心、菩提心的慈悲這三種高貴的功德。所有這些功德都不容易生起、也不容易維繫。 13.「七支供養」是殊勝法門之一,包含了七種不同積聚福德的方法,分別為禮拜、供養、懺悔、隨喜、請轉法輪、請佛住世、福德迴向。   14.

【新書出版】漫談人生‧心靈點滴潤淨土--作者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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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我們與萬物相依互存,同屬自然界的一員,故彼此相處也應順適自然,常保安泰;否則遇挫折便暴跳如雷或沮喪失志,世間事十有八九不如意,生命豈非就在痛苦中悄然流逝?白居易的《對酒》有云:「蝸牛角上爭何事,石火光中寄此身。隨富隨貧且歡樂,不開口笑是痴人。」若非看破紅塵、悟透生死,人很難不起欲望,而欲望為煩惱之源。     須知世間名利似夢幻泡影,眾生皆過客;回首再憶往昔之憂,而今僅餘嘴角淡然一笑。如何遠離煩惱、反躬自省、凡事進退有據,讓我們在各種境地都能讓自己與他人順心愉悅,即是智慧,亦為學問;追隨智慧的腳步一旦停下,便可能在這已夠短暫的生命旅途上種下煩惱的荊棘,尚未到達終站即受尖刺纏身,舉步維艱,殊不知斬斷藤蔓的斧子一直緊握於手。   《漫談人生》為筆者對人生的體悟之談,而明朝洪自誠所編著之《菜根譚》可謂修身處世的智慧經典,筆者向來十分喜愛,今將其精髓融於拙著,並附筆者親自拍攝的植物相片作為插圖,願讀者在細細咀嚼文字之際,能同時接受大自然的洗禮,徜徉於瀰漫花香的芬芳書海中。 自然  序於2011年12月8日   ※欲購買者,請上 永然文化出版網站 ,或電洽(02)2358-1188。  

抵押權人仍須注意債權的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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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甲向乙借貸一筆金錢,乙以自己的房子設定抵押權予甲,抵押權人甲於行使抵押權時,有何應注意事項? 解析:抵押權固有「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分,而抵押權人係以抵押物的價值用以擔保其對債務人的債權;因而,如債務人之債務到期未清償時,債權人即抵押權人依法可以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藉以獲得優先清償的機會。     而抵押權人於行使抵押權時,還是要注意「消滅時效」,由於「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雖然抵押權人的債權屬於「擔保債權」,但仍不得忽視其所擔保之債權的消滅時效。     就以「普通抵押權」而言,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所以,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遇上時效消滅,依法仍可於「五年」內實行抵押權,然如已逾「五年」,則該抵押權依法即消滅,自不得再行使!     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所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已罹於時效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依法仍可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但如已逾「五年」,則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範圍,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仍應繼續存在,此乃因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尚有繼續發生的可能性(註)(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參見陳建成編著:新擔保物權修正與金融實務,頁51,民國96年11月初 版,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發行。 ※《天元生活法律手冊3》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 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