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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出席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會員大會

2012年12月27日下午,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舉行會員大會,大會由李念祖理事長主持,張平沼、王令麟、李永然、朱麗容、謝文欽、蔡碧松......等理監事、會員代表百餘人出席,會議報告討論順利圓滿!

李永然律師出席中華救助總會第29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2012年12月27日下午3時,中華救助總會舉行第29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會議由張正中理事長主持,李永然、徐少萍、柴松林、高銘輝、馬鎮方、許歷農......等理監事均出席。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財訓所地上權降低條件重新招標

    根據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工商時報 A21 版記者林淑慧的報導,位於台北市景美的「財稅人員訓練所」萬坪國有土地的地上權標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降「合約」需求,已重新公告招標。財政部決定調降取回的樓地板面積從 26500 平方公尺降至 16900 平方公尺,等於業者可以多分得 2904 坪可開發面積,並開放可以依法容積移入,地上權的期限由原先的 50 年延長至 70 年,並調降租金依公告地價 3.5% 計算租金。業者可用每坪 25 萬元的標準購買「使用權」,除了替政府興建辦公大樓及財訓所學員宿舍外,其餘建物規劃可不售區位限制,預計在 102 年 3 月 12 日開標。     據了解,國產局去年推出財稅人員訓練所地上權標案,招商說明會時曾吸引 30 餘家業者參與,但最後都未出手;國產局二度公告招標均已無人投標流標收場,目前降低條件後,可望於明年 3 月順利標出。國產局局長周後傑表示,從今年標案成果觀察,市場已經逐漸接受「地上權」的新觀念,讓投資人從「使用」的角度投資地段好的土地。     筆者認為,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可以防止國有地落入大財團手中養地,又可以妥善利用土地,達成「地盡其利」的目標,值得讚賞。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也是將來的趨勢,值得關注!!     對海峽兩岸不動產制度均有研究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此一趨勢的形成主要原因,是中國大陸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讓中國大陸財政豐裕,而台灣過去出售國有地常受非議,因而形成「只租不賣」的政策,透過地上權設定,是活化國有地的良好方法!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灣民主基金會「2012年中國大陸人權觀察報告」--期末總結報告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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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26日上午,台灣民主基金會舉行「2012年中國大陸人權觀察報告」--期末總結報告協調會。由蔡瑋副執行長主持,龐建國、李永然、呂榮海、陳繼盛、柳財金、劉佩怡、洪泉湖、曾建元、周美里......等人均出席。   李永然律師針對呂榮海大律師所提的「台商人權」報告,進行評論,會議將近中午1時結束。

大陸台商取得有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李廷鈞 一、 台商建廠常須取得土地使用權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設廠,必須運用土地,而中國大陸實施「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土地為「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前者乃指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 參見大陸《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 ) 。     台商如運用國有土地,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台商必須明白大陸對國有土地係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例外則採「行政劃撥方式」 ( 參見大陸《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 5 款 ) 。 二、 建廠的土地為建設用地     台商於建廠運用土地,須先瞭解土地用途,依大陸《土地管理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其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現將之分述如下: 農用地: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 未利用地: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 參見大陸《土地管理法》第 4 條第 3 款 ) 。      建廠即須運用「建設用地」,台商如建廠,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 參見大陸《土地管理法》第 43 條第 1 款前段 ) ;而前述的「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 參見大陸《土地管理法》第 43 條第 2 款 ) 。 三、 台商取得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須知     由於使用國有土地用以建設,此種使用權如係通過「有償出讓」方式而取得者,稱之為「有償出讓」方式而取得者,稱之為「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大陸頒布施行《物權法》,將之稱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台商受讓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大陸「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 參見大陸《土地管理法》第 55 條第 1 款 ) ;中國大陸為管理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轉讓還發布《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受讓人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如

李永然律師獲頒台北市國際傑人會「創新成長貢獻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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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2日晚上,台北市國際傑人會辦理新舊任會長交接,李永然律師獲頒「創新成長貢獻獎」,由林彥宇會長頒贈。李律師並發表一篇感文如下:                  ◎國際傑人會世界總會前總會長  李永然   「關懷」,是同理心的展現;「分享」,是不吝惜的給予;「真誠」,是唯一的條件。這是傑人會教我的事。   在每一段認真付出的過程,追尋的目標不僅僅是讓缺乏的人獲得滿足,亦同時是讓有餘的人學習分享、學習捨得,並成為他人的祝福。雖然這不會讓我們的一切都變好,但卻可以給我們好的態度去面對人生的一切。   因著「服務」的使命、因著難得的機緣,我們相聚於「台北市傑人會」。   於內,傑人會中諸位有能者各司其職,盡其所能協助會務順利運作、讓團體發揮最大效能,同時在會友的聯絡以及眷屬的照顧上,處處顯得細心周到;於外,會友們團結眾人之力,關懷並協助社會弱勢、倡導傳統倫理、呼應青年議題及人才培育……等等,先投入己力,盼能藉此獲得社會多方響應,期讓我們同處的這個環境更加美好。   來年新舵手一特兄,資歷豐富,於傑人會多年來所推動的服務活動中,皆有亮眼表現,相信未來必能帶領「台北市傑人會」於內外在的提升上展開更加繽紛的新頁,促使傑人會友們用更多的愛心互相寬容、用和平彼此聯絡,同時將被溫暖充滿的心散播出去,傳給需要的人,以達到「台北市傑人會」不斷追求卓越、加深公益服務的目標。

李永然律師獲頒中華人權協會「人權服務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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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長期關注人權議題,除為中華人權協會榮譽理事長外,還獲聘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由於長期對於人權事務的付出,此次獲頒中華人權協會「人權服務獎」,並於2012年12月7日中華人權協會「人權讚出來-2012 人權之夜」,由馬英九總統親自頒贈,以表彰其對中華人權協會之人權推廣與服務。

李永然律師出席忠誠扶輪社例會,選舉社長、副社長

  李永然律師於2012年12月25日中午出席台北市忠誠扶輪社例會,今天選(2014~2015)的社長,並選舉(2013~2014)的副社長。   透過出席社友的投票,結果2014~2015由李金濤當選為社長;2013~2014的副社長則由管來台當選!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台北市華光社區有些居民仍苦等安置

      依據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聯合報 B1 版記者郭安家報導,行政院準備將華光社區用地未來結合時尚打造成「新觀光不夜城」,預計年底拆除當地木造違建戶,部分居民等不到「安置計畫」已自行拆屋,不過知名廖家牛肉麵等住戶堅持「要等到推土機來為止」。居民將發動社區民眾及聲援學生於 101 年 12 月 20 日於廖家牛肉麵前辦靜坐, 101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 至 3 時舉辦遊行,至財政部陳情並呼籲中央等單位暫緩拆除、提出安置計畫。       行政院秘書長陳士魁日前曾說,要將華光社區打造成「台北六本木」並於 12 月底拆除當地 100 多戶,另有 20 餘戶繼續訴訟,日前法務部已刊登執行人員徵才訊息。部分居民已接到自行拆除公文,否則 12 月 28 日將代為執行拆除,由居民自行負擔新台幣 10 至 40 萬元的拆除費,已有多戶自行拆除。華光社區發展協會理事李德仁則表示,社區內除從事小吃生意外,仍有民眾生活赤貧,就算獲得租金補貼生活仍無以為繼,更有老人家存款帳戶被強制執行無法領社福津貼。市府發言人張其強則表示,由於華光違建不符合公營住宅入住年齡資格,又非由市府執行拆除,仍待近一步討論才能決定是否能住進基河路的中繼住宅。       李廷鈞 實地到現場拍了照片, 李廷鈞 看到這邊掛了滿滿的布條, 李廷鈞 內心不禁感慨。 李廷鈞 期待政府早日提出解決的方案,讓居民能得到妥善的安置,讓整件事情落幕。 李廷鈞 也期盼預計的計劃能夠早日動工,否則在中正紀念堂這麼一個國家級的觀光景點旁,仍有破敗景象,掛滿白布條,恐怕讓國外觀光客貽笑大方!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對此一問題,較從全面性的角度觀察,國內已施行《住宅法》,政府如何有效推動「社會住宅」,好讓國內弱勢族群居住權能獲得照顧,實現「人人有屋住」的「大同社會」理想!

李永然董事長出席永然法律基金會舉辦之「2012歲末感恩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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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感謝2012年支持永然法律基金會的各界人士,永然法律基金會特別於2012年12月22日晚上6時,於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福華國際文教會館交誼A廳舉辦「2012歲末感恩餐會」,邀請永然法律基金會的顧問、捐款人、法律生活營的講師、小隊輔及志工們一同參與,由於大家的付出,使得永然法律基金會的各項業務都能進展順利,董事長李永然律師特別致詞感謝,也希望大家未來能繼續支持永然法律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李永然董事長出席永然法律基金會舉辦第一屆研討會:「最新不動產交易安全與法律爭議實務」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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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然法律基金會於2012年12月22日下午1時30分,於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福華國際文教會館14樓貴賓廳,舉辦第一屆研討會,主題為「最新不動產交易安全與法律爭議實務」,因鑑於政府針對國內不動產買賣糾紛居高不下及高房價爭議,而更新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及實施實價登錄等居住正義法案,革命性的改寫國內不動產交易型態,其中之折衝、磨合及適應,都在過渡中,也可預見的將產生新的問題及新的影響、新的趨勢,永然法律基金會因此特舉辦本場研討會,由董事長李永然律師主持,邀請實務界專家及律師提出針砭,並交流各方意見。現場有甚多不動產業界朋友前來參與,討論非常熱烈。   李永然律師為進一步實踐其普及法律知識的理想,去年(民國100年)成立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成立一年已舉辦高中法律生活營5期,致力於青年學子之法律教育;今舉辦【永然法律基金會第一屆研討會】,更將推廣法律的觸角,擴及社會民眾。   本場研討會第一場邀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林旺根委員主講「最新預售屋與成屋之買賣問題與定型化契約重點」,講解近兩年為解決房屋買賣糾紛而更新之定型化契約背後所代表之問題,並有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彭郁欣律師參與會談;第二場由資深地政士也是財產稅專家黃振國總經理談論居住正義的法案──「奢侈稅及實價登錄之稅務地政實務與問題解決」,參與會談者為陳淑芬主任律師。會中所提現象及問題、法律案例與解決方式,均是目前實務界最新最迫切之問題。   李永然律師表示,今後基金會將於每年舉辦研討會,持續推動法律普及,歡迎各界參與。

李永然律師出席立法院公聽會

2012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2 時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出席一項由盧秀燕立委所主持的公聽會,會中主要針對 《 地政士法 》 中為實價登錄課予地政士真實交易價申報義務的規定是否合理?李永然律師在會中也表示意見,媒體也有報導! 相關新聞報導如下: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9Cti/Common/2009Cti-News-Print/0,5201,110502x132012122101238,00.html

李永然律師出席「實價申報登錄制度執行缺失檢討」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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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21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至立法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出席由盧秀燕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國土地改革協會共同主辦的「實價申報登錄制度執行缺失檢討」公聽會,會中邀請專家學者討論實價登錄上路四個多月來的缺失與修改進之處。   李永然律師於下午2時35分至3時,與黃志偉副教授、高欽明祕書長共同擔任「地政士執行實價登錄之申報業務,如未受權利人依法委任代理,是否應屬無效?」議題之與談人。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遠雄買全錄大樓先出租後都更

     根據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經濟日報 A4 版記者黃啟菱之報導,遠雄建設於 101 年 12 月 17 日宣布以新台幣 20.08 億元買下台北市敦化北路與長春路口的「全錄大樓」,先出租 5-7 年獲取穩定收益,並同步申請「都更」,預計將興建豪宅。據了解,於「文林苑」事件發生後,遠雄 104 年於 4 月宣布暫緩都更業務,但此時又重新啟動都更業務,遠雄高層指出由於該大樓基地夠大,不必整合周邊地主具有直接都更的誘因。該大樓屋齡約 25 年,建物面積 2311 坪,仲量聯行副總吳瑤華表示,每建坪價格新台幣 80 多萬元,低於附近商辦大樓行情。除遠雄外,華固也布局敦化國小旁的國際大樓都更案,已接近收割期,可望明年推出,專家預估,附近新建案少,又有明星學區加持,推案價格勢必站上每坪新台幣 200 萬元。這是自金管會上個月中針對壽險業者買商用不動產祭出「金七條」管控措施後,又見交易。       李廷鈞 認為,這樣的動作有助於老舊商辦更新,值得鼓勵。不過如果將來都更後,不只興建豪宅,低層的部分可以有商場或是飯店的規劃,更能夠活絡這一帶的商圈,有助於區域發展, 李廷鈞 希望遠雄能夠朝複合式經營的概念去規劃!!   長期關注房地產交易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北市一定要運用「都市更新」,台灣切勿因「文林苑」事件致使都更停擺。據了解《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已進入立法院,條例固有始知更合理化修正的必要,但切勿因噎廢食,致毫無誘因,令「實施者」投鼠忌器,那台北市的都市風貌就令人擔心!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農村再生耗費百億拉皮

    根據中國時報民國 101 年 12 月 16 日 A5 版記者楊毅的報導,政府為落實《農村再生條例》 ( 該條例由總統於民國 99 年 8 月 4 日公布,遂自 8 月 6 日起施行 ) 每年編列鉅額預算,活化四千個農漁村社區,加強農業產業結構,希望提高青年返鄉務農意願。但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最新研究報告指出,該計畫自推動以來,共花費新台幣 ( 以下同 )118 億元,但大多數僅在做農村景觀建設的「拉皮工程」。     至於「產業活化」部分,歷年來僅支出約 2 億 6679 萬元,約占總金額的 2.2% ,比例明顯偏低,恐無法達到活化農村經濟、發展地方產業的目標。報告並指出,過去十年來中央政府總預算農業支出總計 9535 億元,平均每年預算經費超過 1000 億元,但多數以「獎補助費」方式,無法提升農業產值和農家所得,預算中心建議政府推動農村再生計畫,不可淪為偏重硬體開發的農村拉皮,應注重改善農民產業結構及推動地方產業,結合生產、生活與生態的「三生一體」,吸引青年返鄉務農。     李廷鈞 認為,光是「拉皮工程」,對於活化農村是不夠的,必須建立讓年輕人返鄉務農的誘因,並且制定更多有利於農村再生的計畫,如此一來才符合《農村再生條例》第一條明訂「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建設富麗新農村 」的偉大宗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農村再生條例》最重要的目的是活化農村,所以「農村再生計畫」相當重要,各界針對《農村再生條例》第 9 條的規定予以落實,這才能將「錢」花在刀口上,台灣政府日後更應慎用「錢」,這才對得起 2300 萬台灣同胞!台灣加油!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屋主隱瞞海砂屋,被依詐欺罪判刑!

    依據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聯合報 A10 版記者蘇位榮、袁志豪的報導,台北市有一名劉姓婦人花了新台幣二千五百萬買下台北市信義區一戶樓中樓,交屋後才發現早就鑑定為「海砂屋」,並且公告為「危樓」。台灣台北地院認定原屋主故意隱瞞資訊,依《刑法》詐欺罪判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此案之于姓房仲也被認定為共犯,函送台灣台北地檢署偵辦。前年二月,杜姓婦人委託房仲賣屋,在「屋況說明書」上勾選不是海砂屋,然而劉婦於買下後,遭台北市政府發函通知大樓將於明年二月停止使用,劉婦憤而提告。     事實上,依據《刑法》第 339 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本案中杜姓婦人即是觸犯「詐欺取財罪」,又仲介也必須要注意賣方是否確實按實際屋況親自填寫「不動產說明書」,並要求雙方親自簽名,千萬不能代為勾選,以免將來爆發爭議恐對自己不利!!     就上開問題,熟悉仲介法規實務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房屋出賣的委託人及仲介公司經紀人或營業員於填寫「不動產說明書」時,一定要據實填寫,最好在現場確認,這樣對交易雙方較不會發生無謂的爭議,更不會引來法律責任!

李永然律師邀楊永明副祕書長蒞臨台北忠誠扶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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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8日李永然(c.p.Perennial)邀請國家安全會議楊永明副祕書長蒞臨台北忠誠扶輪社演講。楊教授的講題為「從國際新聞的消失談起--台灣的國際化與全球化」,他的演講讓社友、社友寶眷每位受益良多!

出席友人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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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6日晚上,友人楊泰順教授邀我參加晚宴,見到一位久未謀面的友人桂冠軍,桂冠軍依然神采奕奕,人能結識、交往本是緣份,珍惜緣份,把握當下!

吳任偉律師代替李永然律師出席「第三屆海峽律師(彰化)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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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8日彰化律師公會主辦「第三屆海峽律師(彰化)論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投稿參加,原本大會欲安排於12月8日出席,但李永然律師因事不克出席,另委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副主任律師代理出席發表,並代理接受頒獎!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法院判決3米圍籬擋鄰日照權,須修剪!

    根據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蘋果日報 A19 版記者劉志原的報導,住在新北市「花園新城」的曾男表示其鄰居黃女的小花園中所種的樹木及竹子超過三公尺高,使他無法享受陽光,侵害其人格權,因此向法院提告。法院認為,依雙方向建商購屋時的合約,圍牆限高「一米二」,而竹籬與樹木也屬圍牆一部分,判決黃女應將竹、木修剪至一米二以下。又法官認為,曾男無法舉證「人格權」因黃女家中竹木太高而受損,也無法舉證明家中落葉來源,因此判決該部分黃女不用賠。     依據《民法》第 18 條規定:「 I.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II.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其中,「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乃是指《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所列的「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才可請求「慰撫金」。又依據《民法》第 797 條,關於「相鄰關係」的規定:「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越界職務之枝根,如於土地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然而本案中,竹木並未逾越地界,因此並不適用本條規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民眾居住房屋使用須注意「相鄰關係」,我國《民法》物權編中均有詳細規定,民眾可上網查看民法條文,俾保自身權益!

律訓所第20期第5梯17名學員前往參觀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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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7日下午4時,律訓所第20期第5梯次17名學員至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見習與座談,由李永然律師為學員演講「律師事務所管理」,內容包括:律師業還有美好的前景嗎?以何種心態執行律師業務?實習階段及剛入行,應如何為自己奠基?如何維持與指導律師、雇主律師間的良性互動?如何找到律師業的藍海?如何累積人脈?如何為自己建立專業形象?等,並邀請田欣永律師與學員分享自身的經驗。會中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贈送每位學員「滬臺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第七屆滬臺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實錄」1本,會議結束後,李律師並與所有學員們一同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出席中華雯馨心靈教育協會成立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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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6日上午10時,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大校友會館出席中華雯馨心靈教育協會成立大會,並應邀致詞,蘇友辰律師及黃文賢先生也一同出席。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34萬坪國宅地閒置 學者促建社會住宅

  根據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自由時報 A7 版記者徐義平報導,施行近 40 年的《國民住宅條例》將於民國 102 年 1 月起廢止,但全國仍有高達 113 公頃的國宅用地閒置。根據國宅用地統計資料,當初使用國宅基金取得的全國國宅用地原始成本約 30.91 億元,現在光是 101 年度公告現值價值便高達 225.58 億元,若以市價計算將更高。其中新北市林口的國宅用地, 101 年公告現值達 118.91 億元,將於 2017 年世大運將作為「選手村」,等到世大運結束後,經過整理再以賣斷方式處分。另外於新北市三峽和淡水的國宅用地,則分別配合新北市政府開發休閒遊憩園區及採取 BOT 方式開發高密度住宅或住商混和的地上權開發。       對此,學者則批評,對照目前社會出現的「籠民現象」及房價高漲難題,政府應將國宅土地適度在用於興建「社會住宅」,照顧社會上弱勢民眾,而非只是要藉由變賣國宅土地或者地目變更將土地做為其他方式使用。       筆者相當贊同學者的看法,《國民住宅條例》當初的理念就是要幫助沒有房屋的中低收入民眾擁有棲身之所,既然本意如此,雖然《國民住宅條例》廢止,相關土地的地用應該要也朝本於相同理念的使用才是最好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既已有《住宅法》,如何讓《住宅法》中「社會住宅」規定能落實,政府必須用心思考!

馬總統出席中華人權協會「2012年人權禮讚之夜」餐會,頒「人權服務獎」予李永然律師、林天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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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總統晚間出席中華人權協會「2012年人權禮讚之夜」餐會,高度肯定該會長期以來對人權事務的付出與貢獻,並親頒「人權服務獎」獎項予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及理事林天財。    總統於獲贈《兩公約》施行三周年感謝狀及獎座後致詞表示,他擔任臺北市長時即主張積極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兩項人權公約內容。依國際法規定,國際公約經國內批准後須送至聯合國秘書處存放3個月後始生效,我國雖因失去聯合國代表權而無法將法案成功送至秘書處存放,然法務部早已規劃擬定《兩公約》的施行法,使其成為國內法,具有法律同等效力,對此國內兩大黨早已達成共識,足證「保障人權」是臺灣共識。   總統指出,若任何其他國內法律與此《兩公約》內容抵觸即自動失效,法務部於當時即要求各機關詳加檢視現行相關法令是否需要修訂或制定,迄今已修正近70%與其抵觸的法規命令,這些努力對於我國推動人權的發展歷程而言非常重要,它象徵臺灣在人權保障事項與國際接軌的決心。   總統談及,原本「蘇建和案」中三死囚在民國84年2月9日判決定讞待決,他當時擔任法務部長,特別花費7天時間深入研究案情,認為尚非已無疑點,有待重審釐清,遂運用法定給予權限,拒絕批准執行死刑,並經由當時檢察總長陳涵協助,使本案得循非常上訴及再審程序而獲救濟,最終能於今(101)年8月31日獲得無罪判決,此係我國司法制度保障了三位年輕人的生命,並非他個人的功勞。   總統提到,他在臺北市長任內即設立「人權諮詢委員會」,並要求各警察分局於執行訊問刑事嫌疑犯時必須全程錄音、必要時全程錄影,並設置現代化偵訊室,使用跳秒式錄影設備,以防範發生刑求情事。目前警政署所屬有偵訊嫌犯需求的2,269個單位(警察局及派出所)中,全部均已設置錄音錄影設備,其中並有1,385間(61.04%)具單向玻璃及海棉泡膜牆等設備之現代化偵訊室,仍在進行設置的有231間(完成後為71.2%),其餘未設置的單位則是因為無空間可設,此舉目的即是讓嫌犯受偵訊的過程能全程存證,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總統並舉101年6月起推動「取締酒駕大執法」措施後已證明可有效減少死傷人數為例,強調政府除消極防範發生侵害人權情事,更應積極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這更是對人權保障的具體呈現,政府亦將持續努力為人民創造「保障人權,力行法治」的安心生活環境。   包括聯合國NGO

李永然律師參與第五屆北京人權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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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2日出席在北京舉行的第五屆北京人權論壇,此行李永然律師、周志杰教授兩位是與會的台灣人士。 此次論壇仍由「中國人權研究會」及「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共同主辦,中國人權研究會羅豪才全程參與,與會共計100餘位來自各地的人權學者專家。 12月13日下午2時30分,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台灣民主基金會監察人)李永然律師在大會中發表「環境權與人類永續發展:以2008-2012年台灣環境人權發展為例」,周志杰教授則於12月13日上午分組討論,於A組中提出「科技時代的人權交流:以人類安全深化兩岸互動之初探」論文。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活化休耕地 農委會將修法讓出租及承租

    根據民國 101 年 12 月 3 日聯合晚報 A9 版記者彭宣雅及聯合報 A8 版記者湯雅雯的報導,政府為因應加入 WTO 後,自 85 年起對耕地推動「休耕政策」,至今超過五萬公頃,超過耕作面積。明年開始將活化休耕地,讓不事生產的土地可以種植各種玉米、大豆等進口替代品,增加農民收入,並將為台灣農業注入新的年輕農民與觀念,還可以增加更多就業機會。從明年開始,不再讓地主坐領新台幣九萬元休耕補助,必須「做一休一」把土地租出來,讓有意從農的年輕人返鄉務農「還鄉幸福」。行政院農委會正修正「基層農會審查認定資格認定辦法」,農委會輔導處長曹紹徽表示,老農若有農地要出租,可透過農會的「農地租賃契約」。新承租的年輕農民同樣也可享有「農保」資格,最快年底前可以修法完成。     筆者認為,在人口呈現等比級數成長,糧食卻呈現等差級數成長的今天,糧食總有不夠人類吃的一天,而糧食需要土地才能耕種,在未來掌握農地的人將掌握生產資源,因此政府的活化休耕地是正確的方向,是值得鼓勵!!     長久以來關心台灣發展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不管社會如何高科技化,「農業」萬萬不可廢,現在水資源缺乏,「水」日益重要;未來「糧食」也會與「水」一樣重要。有一天各國「搶糧」的情形一定會發生,屆時台灣的農業根基還在,台灣人才有生存下來的條件,也才有美好的明天!

李永然律師為《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我國人權保障》一書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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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序   立法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同時通過其施行法;馬英九總統亦簽署、批准兩公約,並於民國9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正式施行;不啻為台灣人權向上提升的重要里程碑。   馬英九總統曾語重心長地表示,人權的侵害十之八九來自於政府。公務人員本應依法行政,但倘若公務人員所執行的法律本身即違反《憲法》所保障之權益,甚或公務員本身並未具備基本的人權觀念及素養,在執行業務時即可能以行政機關本位主義便宜行事,侵害人民的權益而不自知,造成民眾多有怨懟。   因此,重新審視法規不符合人權保障之處,並進行合於人權保障之修訂、建立良好的人權觀念,培訓更多的人權種子講師,或參考國外的制度與做法,匯集意見、研擬方針、凝聚共識,以求完整保障人權,共同為人民權益做好把關。   人權是一個多元且範圍甚廣的基本權益,源自於對自己和他人人格的尊重。雖然人權保障乃全面性工作,並非一蹴可幾,但若能夠廣納建言,訂出計畫,一步一步具體實踐,不僅有助於提升我國之國際形象,更能達到人權保障之完全落實、重建社會互信、深化人權教育,讓我國的整體人權更為提升,成為華人世界亞洲的人權燈塔。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兼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李永然                                序於2012年11月15日 ....................................................................................................................................................... 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我國人權保障 永然文化出版 中華人權協會總策劃.蘇友辰、李永然策劃.李永然、黃介南、溫藝玲、陳建佑、田欣永律師等合著 定價:300元  購書請洽 永然文化

中華人權協會蘇友辰理事長為永然文化出版、李永然律師等著《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我國人權保障》一書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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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序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宣示人權保障之理念及其範疇,但僅具宣示規定,並無實質的法律拘束效力;1966年12月2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是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而制定,分別規範「自由權」與「社會權」之重要性及保障範圍,並賦與法律的拘束力,成為國際社會最重要的人權規範,也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的法源。其內容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並敦促各國積極落實保障工作,務期全人類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的人權皆平等享有,不受歧視。   兩公約在「序文」中強調,依據聯合國憲章所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確認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而外,並得享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公民與政治自由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2009年在馬英九總統力推之下,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毫無保留地審議通過兩公約全部條款,而且為了克服無法向聯合國秘書長存放生效問題,同時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同年4月22日公布,並於第2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本此自動履行的規定,我國行政、司法機關於行政作為或偵查、審判即可直接適用,人民亦可本於相關規定主張公約所揭示保障基本權的規定,據以抵抗國家不法權利之侵害,進而對不法侵害所造成之損害請求賠償,堪稱劃時代、獨步全球的創舉。   我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於2012年4月12日決議,政府應依照聯合國相關準則提出兩公約國家人權初次報告,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及「兩公約之條約個別文件」,藉以突顯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但政府與民間仍積極參與國際人權事務,並為促進及保障人權奮鬥不懈。嗣經委員會之議事幕僚單位(法務部)籌劃執行,邀請政府各機關撰提報告,並召集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代表進行審查,舉辦公聽會,廣泛徵詢、採納多元意見,再彙編成三冊,於2012年4月20日正式對外發表,並禮聘外國人權專家進行國際審查,以補因非會員國無法提交人權事務委員會審查之不足。   中華人權協會身為國內NGOs之一員,長期致力於各項人權領域之工作,具有專業領域觀察與了解,對該初次國家人權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政府補助老屋健檢最高45%

 根據民國 101 年 12 月 7 日聯合報 A18 版記者李順德的報導,內政部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6 日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草案,將於同月 30 日發施行,將建立「住宅性能評估機制」,開放鼓勵屋齡 20 年或 25 年以上住宅提出申請,最快於民國 103 年起申請評估補助,符合規定者最高可補助 45% 的評估費用,上限則為 30 萬元。未來藉由評估住宅結構安全、空氣環境、光環境、音環境等性能,提出「官方認證」的品質、等級,有利屋主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動產買賣,包括住宅興建者、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都可申請評估。     筆者認為,這樣的評估其實對於消費者是有相當幫助的,假如老舊房屋有結構上或是功能上的瑕疵,將來將可以透過這個機制揭露。對於「公共安全」方面也有相當幫助,值得讚賞!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是《住宅法》的配套子法,自《住宅法》公布施行,對未來台灣住宅的改變有一定的影響,民眾應密切注意!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實價登錄網只登錄建物不含土地,內湖新屋一坪17萬

     根據民國 101 年 12 月 6 日蘋果日報 A22 版登載記者張婉聆、邱煜婷的報導,「台北市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於 101 年 12 月 5 日進行第二次更新,根據台北市地價科科長曾錫雄表示,本次共更新 619 筆資料,其中「買賣案件」 493 筆「租賃資料」有 126 筆,但無「預售屋」資料。但實價登錄內容相當複雜,讓民眾感覺霧裡看花。依據北市「台北市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顯示,內湖區竟出現 1 字頭新成屋案、同樣於萬華也出現 15 筆每坪 16 萬元的新成屋,與同路段實價每坪 40-60 萬相比,落差相當大。根據仔細觀察才發現,該 2 地區資料「交易種類」僅列出「建物」。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解釋,若該筆資料採建物與土地分開登記,就變成要申報成兩筆資料,若民眾想知道該地區實際成交價,須待土地價格登錄後,在一併合計。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名譽理事長王進祥則表示,此種登錄價格現象會讓民眾誤以為房價低,不僅影響判斷,還會間接影響到貸款銀行估價!       筆者認為,實價登錄的美意固然好,但相關網站的設計應該要更清楚讓民眾了解實價資訊比較好,如果有誤導民眾的地方,一定要檢討改進,以免造成適得其反,價格更為混亂,令消費者更難了解真正的行情所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對於實價登錄已實施數月,竟仍出現此種失誤,實感不解。政府處理這類問題應積極、用心,不要將來衍生消費者因時價登錄的錯誤而生爭議,屆時消費者恐怕要怪罪政府了!

曹興誠先生為永然文化出版、李永然律師等著《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我國人權保障》一書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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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序   好友李永然律師又出書了,這次內容是《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我國人權保障》。自 2005 年我陷身和艦案以後,永然兄不時為文談人權,也為我支援,讓我感激不已,所以永然兄請我寫序,我當然義不容辭。 台灣現在已經高度民主了,對人權的保護也越來越周全,然而距離理想還有一段距離。譬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7 款規定的「一事不二理」原則,在台灣則明顯未獲尊重。按照本款的精神,檢察官敗訴後,除非有新事證或新罪名,不得再重複追訴被告,以免被告承受雙重風險( double jeopardy )。但在台灣,檢察官在地院敗訴後,卻可以「自動」上訴到高院,等於在毫無新事證之下,自動連告兩次,對被告極不公平,明顯違反第 7 款之精神。當然,有些人會說,因為我們是大陸法系,「一事」之完畢,以最終定讞為準;定讞之前,一事尚未理完,所以檢察官可以不停上訴。這種說法,是道地的法匠或酷吏語言,與第 14 條第 7 款之精神嚴重違背,所以導致蘇建和案纏訟被告二十一年,一銀押匯案更纏訟了二十八年,還有許多例子不勝枚舉,司法變成了絞肉機。 由以上例子我們可以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保障人權需要所有司法人員能具備民胞物與的精神,不可只做文字遊戲,卻違反基本原則。 我在和艦案期間,不斷痛批台灣司法如絞肉機,結果促使立法院通過了所謂《刑事妥速審判法》。這個法基本上規定一件刑案拖過六年以後,應該從速定讞;這其實有欠妥當,形同「鋸箭法」。一個無辜的人被纏訟六年,是不可承受之重,而真正作奸犯科者,拖過六年卻有望草草結案,因此這個法是很成問題的。 其實要審判既妥且速,真正的辦法是:檢、院都把「決戰」放在第一審,讓 80% 的刑事案件在第一審就定讞,少數 20% 才到高院。現在的司法體系似乎都不把第一審當回事,變成「一審玩玩、二審混混」,難題都往後推,這就造成訴訟的輕慢,司法公信力的淪亡,而吃苦受罪的,反正都是該死的老百姓。像一銀押匯案審理了二十八年,共有九十三名法官審過本案,最後以國家賠償了事,所有人都成了輸家。   「決戰在一審」,我呼籲了很久,可惜「法匠」充斥,能尊重法理與邏輯的人太少,因此遲遲不受重視。藉著永然兄出書的機會,我就再嘮叨一番,目的無他,期待寶島能司法明快而已。謹以此為序。 ....................................................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審計部認為內政部應負起徵地閒置的後續責任

    根據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聯合晚報 A10 版記者張文馨的報導,監察院審計部於 101 年 12 月 5 日提出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認為內政部應負起中央和地方政府徵收土地,經常因為卡在環評甚至閒置達 30 年的責任。報告中指出「內政部」為土地徵收的主管機關,但在核准徵收計畫後,已徵收的土地中共有 194 件,面積達 39 萬平方公尺,因為環評未過、建照無法取得、經費不足或交通量需求評估尚欠詳實等原因導致土地無法使用或中斷使用,長期閒置也無相關罰則或課責機制,實在過於輕率。審計部同時也指出《都更新條例》推動困難,至今直轄市和地方縣市政府題租的都更案 183 件,卻完成數掛零;民間報請核准完工的都更案也僅有 209 件,執行率都須再加強。     事實上,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根據徵收後閒置的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繳回原徵收補償收回其土地:「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 219 條之規定: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 」。     筆者認為,內政部在核准徵收前,應該要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的規定,評估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的能力、該徵收次否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且應注意該事業的財務評估是否合理可行,才能核准徵收。此外提醒大家,如果土地被徵收後,長期遭到閒置,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規定情形的,都可以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原被徵收的土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土地徵收」涉及《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財產權」的保障,政府進行徵收必須依法且要符合「必要性」,切勿有「徵而不用」的情事發生;倘遭濫行徵收,有徵而不用的情形,則應找專業「律師」依法救濟,才是自保「財產權」之道!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灣民主基金會頒獎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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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台灣民主基金會上午9時在遠東飯店3樓舉行第七屆亞洲民主權獎(Asia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Award)。 典禮由基金會董事長王金平主持,會中邀請馬英九總統親臨致詞,黃德福執行人、楊添進祕書長、葉金鳳前部長、高育仁、李永然律師、劉盛良前立委......等人均出席。 此次頒獎給予「國際終止童妓組織」(End Child Prostitution, Child Pornography and Trafficking of Children for Sexual Purposes, ECPAT International),由該組織的主席克朗比女士(Ms. Maureen Crombie)代表出席頒獎。 台灣在人權的推動方面日益全面及加深,過去台灣曾創「經濟奇蹟」,盼未來能在人權領域上,也能創出「人權奇蹟」,台灣加油!

李永然律師出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10次委員會議

2012年12月4日下午3時,我赴總統府參加人權諮詢委員會議。 會議 由吳副總統主持,陳進利、李念祖、李永然、張珏、王幼玲......等人均出席,會中針對「促進及保障婚姻移民之人權」、「非正規經濟工作者人權之保障」...等議題進行報告及討論,會議至下午6時結束!

李永然律師出席祥和文教基金會頒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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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8日上午李永然律師、永然文化出版公司黃淑嬪董事長、周美君總編輯三人一起下台中,出席祥和文教基金會所舉行獎學金頒發及青少年法律手冊頒贈儀式。 前法務部施部長、台中市蔡副市長...等人均出席。 活動由祥和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許幸惠主持,李永然律師在會中也致詞,勉勵得獎學生,並感恩基金會為推動青少年法治教育不遺餘力! 用完午餐後,再搭車返回台北,就這樣過了一個有意義的週末!

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董事長王文洋先生為永然文化出版、李永然律師等著《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我國人權保障》一書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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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序      在我童年時,我們沒聽過,也不知道「人權」兩個字,那個年代,台灣剛走過日本的高壓統治,緊接著國民政府入主,百姓尚未從疲憊的二戰戰場上休養生息,又即刻忙碌於迎接新鄰居、磨合新文化。一切都在動盪中為生存而努力。爾後,我們歷經建設台灣、經濟起飛的年代,有一天回看往事,才了解我們與長輩走過的路、流過的汗,所有齊頭並行的惶恐、憤怒與戰鬥、努力,都是為了「尊嚴」──人的生存尊嚴而搏鬥。 人的生存「尊嚴」,我現在曉得,就是人權;它不曾缺席於我們的人類史詩中,在台灣如此,在國際亦如此。近代 1994 年非洲發生的「盧安達大屠殺事件」,是不同種族的胡圖族殘殺圖西族的慘案,因政治利益的糾結,受壓迫的社會底層難以翻身,積怨日深,終肇致兩族人以殘殺的方式作為洩恨的結局,三個月時間,被殺的人數達百萬。人的尊嚴被踩到地底的爛泥中時,反抗成為唯一, 2011 年魏德聖導演引起的「賽德克‧巴萊」電影風潮,掀起我們島內八十年前發生的「霧社事件」反抗日治高壓、部落間衝突與融合……等的熱切議題,原民耆老嘴巴因此緊鎖了數十年不可說的秘辛,終如雲霧中的霧社緋櫻,盛開在世人眼前。 遑論可稱為世紀之罪的德國納粹屠殺猶太人、越共波布屠殺高棉人。一個人的生命,不只是軀殼而已,血肉披覆下的情感與性格,所謂的精神或魂魄,我稱之為「尊嚴」,才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原因。我與好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大律師(他也是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常談及法律的刑度,知道罪犯會被判刑期多久,皆以他的犯行惡劣高低為考量;引起近代爭論不已的「死刑」,因牽涉「人權」而難以周全,所以我更了解傷害了人的「尊嚴」,問題有多嚴重,嚴重到某些行為的罪必須以極刑處置才能符合公平正義,才能慰藉受害人的身心,而被處以極刑的人,是否該當以剝奪其身體的生命期限作為犯罪代價,爭議有多少,就可看出嚴重性有多高。試想,嚴重的傷人行為,大至國與國間的殺戮,中至種族與種族間的仇恨,小至個人間的傷害,都會造成人的積極反抗,甚至有「生不如死」的激烈意識,美國獨立戰爭遺留下最響亮的一句話「不自由,毋寧死」,就是最極致的人權宣言! 台灣的民主已臻成熟,但仍有可努力建制及待重視的人權面向,如外勞制度及對人性的重視、婚姻及性別的平等、勞工權益的合理及老人、幼童的安置……等,都有迫切的需求。好友永然一直在做法律的推廣教育工作,在他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期間,全力推

李永然律師為律師研習所第20期學員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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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7日上午10時,李永然律師前往「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研習所」為第20期「律師職前訓練基礎訓練」上課。上午共有三人一起演講,由李玲玲律師主持,黃旭田律師一同參與。   主題是「律師業務之推展與事務所管理」,李永然律師除演講外,還提供146位學員一人一本「律師業入行與執行業務手冊」,同時還提供一份講義,現場並回答學員所提出的問題!講義內容如下: 律師業務之推展與事務所管理 主講人:李永然律師   壹、前言   走過三十餘載律師生涯,以人生歲月觀之,已非短淺,回首當年,真可謂滄海桑田。或許剛入行的新進律師羨煞當時掛招牌就有案源的年代,但時光無法倒流,面對環境的變遷,似乎只有一個真理—「適者生存」。現下競爭激烈的律師執業環境,無論是已執業的同道或即將投入的律師,均可感到一股推展業務的無情壓力。因此,對於如何經營或管理事務所,已成為所有律師,不管是年輕律師、亦或是資深律師,皆須學習與面對的重要課程與議題。 貳、做律師應具備的條件   一、認識發展趨勢:1、專業化;2、精緻化;3、兩岸化;4、國際化;5、資訊化。   二、認識必要條件:1、專業;2、語言能力;3、責任心;4、心態;5、健康;6、綜合知識與社會經驗。 參、成為優秀律師應具備的條件   一、主動研究法律   二、在實踐中學習──「站著能講、坐著能寫、躺著能想」   三、提高法律寫作的能力   四、強化使用外語的能力   五、提高法律服務的能力(專業力、溝通力、客戶關係) 肆、法律事務所管理   一、法律事務所業務目標   在計畫管理一家法律事務所之前,事先必須了解與計畫:   (一)事務所的服務範圍;            (二)事務所的重點客戶與企業;   (三)事務所的服務地域範圍;          (四)事務所的規模與發展;   (五)事務所的風格、文化;           (六)事務所的形象。   二、於經濟衰退時,如何維持業務?   (一)事務所案件增加類型;           (二)建構事務所成長之計畫;   (三)執業領域上成長:以營收作為表現衡量基準; (四)藉由行銷達成事務所之成長。   三、法律事務所的人力管理   (一)統一人才的引進制度;           (二)培訓與開發;   (三)薪酬制度;                (四)晉升制度;   (五

李永然律師續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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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8年12月10日起,李永然律師獲聘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轉眼已屆滿三年,而自民國101年12月10日再獲續聘人權諮詢委員,盼能再為台灣的人權發展貢獻棉薄之力!最後期盼台灣能成為一「人權大國」!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壽險業火熱搶標國有地上的地上權!

  根據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自由時報 A6 版記者徐義平及經濟日報 A4 版記者黃啓菱、李淑慧的報導,根據瑞普國際物業的調查,日前行政院金管會提高最低收益率的「新八條」抑制壽險業買樓炒地,造成商用不動產吹起急凍風,但公有地的地上權及 BOT 案則不在此限,也致使政府及公營事業開闢資金來源的最好方式。       瑞普國際物業董事長暨 CCIM 台灣分會創會會長曾東茂表示,接下來地上權包括 A25 市有土地暨停車場興建營運案、松山機場案及台灣菸酒公司明年標售的板橋、花蓮、竹南等酒廠地上權,以及正在評估的台灣中油、台電、國防部等地上權開發案,顯然政府公部門對於推動地上權及 BOT 案持續支持的態度。       筆者仍舊強調之前的論點,在雙北市大面積土地日益稀少、國有土地停售的情形下,「地上權」會變得越來越重要,國有土地招標讓民間參與並設定地上權開發的案件也會越來越多,非常值得關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中國大陸實施土地公有制,台商在大陸只能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而不得取得「所有權」,這種趨勢也讓「地上權」在台灣日益被接受,國有土地藉招租「地上權」,達成活化國有資產的趨勢,益形成熟!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北市將檢討被發現違規使用的獎勵停車位於「3個月」內恢復原狀

     根據聯合報民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B1 版記者周志豪的報導,台北市議員調查發現自民國 77 年以來台北市推動「建物停車容積獎勵」,讓設置獎勵停車位的大樓給予容積獎勵,至今已受理 1247 案,約 89.2 萬平方米的容獎面積,增設共 71438 個汽車格位、 39605 個機車格位,然而由於建管處以審閱方式核准使用執照,卻未實勘建物,使得取得使用執照後的獎勵停車位遭到濫用,被用來作為交誼廳、健身房、垃圾集中場等設施。       台北市議員認為,「容積」是公共財,建商應回復原狀,否則要以市價購回違規使用面積,市政府也應追討違規使用期間漏繳的房屋稅金。為此台北市政府郝龍斌承諾一個月內將清查議員所指建物,只要有發現違規使用,將要求於「 3 個月」內恢復原狀。       獎勵停車位原是政府的美意,本意是讓停車位一位難求的台北市能多出一點停車空間,解決停車困難的問題。然而建商違規使用大部分沒有將獎勵停車位對外開放給一般大眾使用,卻賺取了更多的容積,形成更高密度的居住型態,對外卻沒有增加停車的空間,實在不可取。希望有關單位將來能夠訂定更完善的相關法規,才能一方面增加停車空間,一方面也要使購買獎勵停車位的民眾權益不致受損,得到兩全其美的結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社區管理委員會,如一旦遇到上述問題時,須注意《建築法》的規定,方能確保社區的財產權益!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房屋蓋在墳墓堆旁,買主可反悔解

   根據民國 101 年 12 月 2 日聯合報 B1 版記者劉峻谷的報導,程老太太以新台幣 65 萬元買下山坡地上一座落於國有地的「違章建築」養病,買下後雇工後割草整地驚見房屋四周都是墳墓和散落的墓碑,洪姓女屋主提到要求履約付錢;高院認定房子旁有墳墓、墓碑屬「嚴重瑕疵」,程女雖曾看屋但因周遭雜草叢生,的確有不知道草叢內有墳墓的可能性,判決買方程女解除買賣契約有理,屋主即賣方洪女敗訴。     根據《民法》第 354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 373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期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違反物之效用或價值瑕疵時,買受人得依《民法》第 359 條之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減少價金,而不得解除契約。因此本案中,買受人程女因為該房屋四周有墳墓,嚴重影響該屋之價值,因此得解除契約,要求回復原狀。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該解除權依《民法》第 356 條之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程程序從速檢查所受領之物,如發現瑕疵應即通知出賣人,若買受人未檢查或於發現後未通知,則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又該「解除契約請求權」,依《民法》第 365 條之規定,自買受人依第 356 條之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不行駛或自物之交付後經過五年即消滅。本案中的爭點即在於該屋四周有墳墓是否為《民法》第 356 條所規定之「依通常之檢察不能發見之瑕疵」,法院認為該屋四周雜草叢生無法發現該瑕疵,故判決買受人程女勝訴,得解除契約不必支付價金給洪女。     筆者認為,雖法院作出如此判決,但不代表相同情形法院或做出同樣判決,上回周杰倫媽媽的官司,法院就認為不構成解約理由。買屋時,還是必須除對房屋的權利狀況及各種瑕疵做完整的調查及檢查,四周的環境也必須仔細觀察,有無「嫌惡設施」 ( 如:殯儀館、納骨塔、高壓電 … 等 ) ,切勿輕率做決定,才是保障自己權益的不二法門!!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消費者,買房子一定要做足功課,遇上狀況要謹慎處理,找「證據」,適用「法律」,委任「專業、盡責」的律師,才可讓自己立於不敗之地!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國宅條例年底廢止後,現有國宅用地部分擬建「社會住宅」

  根據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聯合報 AA3 版記者李順德報導,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國宅條例將在下月底廢止,現由國宅用地 113 公頃,將評估興建社會住宅;並同時指出,由於社會大眾對興建社會住宅的「鄰壁效應」已經被標籤化,希望未來能利用校園閒置用地「蓋一個很漂亮」的「社會住宅」,讓大家看到希望。營建署並表示,年底前《國民住宅條例》日落日, 113 公頃的國宅用地分布於新北市林口選手村、桃園縣等八、九個縣市,將依地方需求作規畫評估興建社會住宅。又關於社會住宅台北市二處仍在規劃設計階段、新北市準備已 BOT 方式興建預計民國 102 年元月審查。對於媒體近日報導的「籠民現象」,李鴻源並表示要盡速釐清台北市、新北市有多少「籠民」住在 0.8 至 2 坪的空間內,找到問題後再解決,並且應成立「住宅法人」協助處理住宅的管理與分配問題。     筆者認為,興建「社會住宅」是解決高房價、實現居住正義的一個良好途徑,透過社會住宅的興建,使社會上較為弱勢的族群能夠有棲身之處,並且增加房屋的供給以解決台北市長期以來房屋供需不均、房價居高不下的問題,政府應該妥善規劃完善的住宅政策,並且實踐《住宅法》的精神!!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住宅法》是一部不錯的法律,但民眾對之認識有限,實有加強宣導的必要;同時政府也應加強落實實施,俾保人民的「居住權」。

李永然律師出席中華人權協會「2012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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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4日上午9時30分,李永然律師以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兼人權指標委員會主委的身份,至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由中華人權協會主辦的「2012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發表會」。 會中9時30分至10時為台灣人權報告記者會,由蘇友辰理事長主持,王育敏、吳宜臻、李永然、高永光、許文彬及吳志威等人出席;10時起為各項指標的發表,由李永然律師主持,第一場發表的為文教、兒童、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原住民人權指標調查結果,由秦夢群、趙碧華、郭耀昌及劉佩怡等學者專家出席發表;第二場發表的為政治、司法、環境、經濟、勞動人權指標調查結果,由高永光、吳威志、張益誠、朱美麗、劉梅君等學者專家出席發表。 現場致贈每人一套「2012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共11本)及一本「2012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會議至12時順利完成。

李永然律師為品冠旅行社「2012線上旅展百萬好禮大方送」抽獎活動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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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3日下午3時,李永然律師至品冠旅行社,為其舉辦的「2012線上旅展百萬好禮大方送」抽獎活動擔任見證人,此次活動共抽出六大獎項,頭獎為LUXGEN汽車乙部,所有獎項都很順利抽出,也恭喜得獎者。

李永然律師應邀擔任「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的功能與作用座談會」與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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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日上午9時,李永然律師出席在師範大學圖書館國際會議廳舉辦的「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的功能與作用座談會」,並擔任與談人,此次座談會由姜志俊律師主持,陳希佳律師、李永然律師、葉大慧律師及台商代表謝慶源、盧鐵吾先生為與談人,會議至中午12時15分順利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