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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陳曉祺律師出席臺中市議會協調會

  民國102年4月29日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陳曉祺律師前往台中市議會參加協調會,代表水湳經貿園區南側地主對於本區段徵收之抵價地分配比例過低乙事提出陳情,並與台中市政府官員進行協調。會中陳情要點如下:   一、區段徵收計畫書中明顯低估開發完成後之地價,導致臺中市政府取得實際價值遠高於開發成本之土地,損害地主權益以獲取鉅額利潤。   二、抵價地比例40%之結果,將使臺中市政府違法獲取暴利,故應予提高抵價地比例始符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三、區段徵收計畫書雖已報請內政部核准,然其內容顯有錯誤及不合理之違法情事,臺中市政府本應主動提出更正計畫內容,豈有因已報內政部核准即不能再為變更,必須將錯就錯之理?   四、更正區段徵收計畫書中錯誤之財務規劃內容而還地於民,乃為依法行政之合法、正當行為,並無圖利之嫌。反而是臺中市徵收地主之土地後賤價出售予私立學校,才是圖利私人之犯罪行為。   五、主要訴求:   (一)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之計算方式應依權利價值比例計算始為合理。   (二)至少應將抵價地比例調整為《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所定之50%原則。   會中邀集多位議員、律師、法學教授及數十名地主,與台中市政府及內政部官員代表進行對談,期望能為水湳經貿園區之地主爭取合理、合法之保障。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大法官宣告都更條文違憲,衝擊台北市400個都更案

      根據民國 102 年 4 月 28 日經濟日報 A4 版記者葉小慧、 A2 版記者徐筱嵐、楊文琪的報導,針對都市更新爭議不斷,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 102 年 4 月 26 日作出釋字 709 號解釋案,案中提到現行十分之一同意戶就可以申請都更的比率太低、主管機關未設置適當審議組織及未將都更計劃資訊送達及公開舉辦聽證會等三個條文,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與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大法官並且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19 條第 3 項前段的規定,一年內應該檢討修法,逾期則失效,對於先前的爭議,則無法溯及既往。內政部則表示大法官指出的三項違憲部分,日前已經提修法將門檻提高至十分之三,將加強與立法院溝通在一年內通過避免都更停擺。       對此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別表示,《都更條例》違憲的三條文均在「都更事業概要」階段,過去這個階段沒有審議機制,只辦理公聽會,同意比例只要十分之一,將來若超過一年未完成,進行中的都更案勢必造成影響目前台北市有三百多件都更案正在申請事業計畫,另外有八、九十件正在準備報和都更事業計畫,總計台北市約有四百件都更案將受到影響。建議將來內政部修法與大法官釋憲解釋方向一致,比率調高後,有誠意的建商搞不好更容易取得共識,也可以打破僵局避免不斷訴訟造成社會成本的增加。       筆者則認為,台北市的老公寓多半有三、四十年以上屋齡,若不加速都市更新,將來若發生地震恐怕損失慘重,先前文林苑的爭議,加上本次大法官會議又宣告違憲,使得本來就不容易的都市更新更是雪上加霜,希望內政部可以趕快研擬新的《都更條例》,並且針對「釘子戶」的問題去做一個解套的方案,否則繼續空轉下去,台北市都市更新將只有失敗一途。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對台北市而言,都市更新是改變風貌的重要解藥;《都市更新條例》條文固然要合憲,但也不能太保守;否則業者不敢、不願擔任「實施者」;「公辦都更」政府又無能為力,對台北市這一代表台灣的國際城市發展,令人堪憂。

接待上海市靜安區參訪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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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5日上午,上海市靜安區由靜安區委副書記韓強男率領一行8人參訪團前往台北市中正區公所拜會交流,隨後我以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名譽理事長身分和理事黃介南律師、監事陳宜鴻律師、秘書長張菁雯等人假台北市銀翼餐廳與上海市靜安區參訪團進行餐敍。 靜安區參訪團成員包括台辦主任隋軍、衛生局黨工委書記謝咏、南京西路街道黨工委書記鄭維琴、旅遊局黨組書記王建忠、工商靜安分局黨委書記任網銀、靜安區委組織部副部長邵駿、靜安區委辦公室秘書科副科長鄭旋等人。 餐敍中,雙方交流相當熱烈,同時我也代表 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 致贈各位貴賓阿里山烏龍茶並合影留念,盼能為貴賓此行留下美好回憶!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納美社區內的房子機房變廚房

  根據民國 102 年 4 月 22 日自由時報 A14 版記者郭安家的報導,南港仁愛國宅的都更案完工後,成為「納美社區」,但有住戶投訴家中約兩坪的「廚房」,竟然是「機房」,並且無法拓寬改建,共同實施者「中國建築經理有限公司」違反《建築技術規則》,以免記容積的機房取代居家空間。       住戶黃慶林表示,他在購買此一社區後打算打掉廚房牆壁擴充空間,不料遭到工程師提醒依據建築設計圖該廚房為機房,必須先恢復「機房」模樣才能申請施工,而由於機房不能做其他使用,等於是變成黃慶林必須違規使用,於是他憤而拒絕交屋。       建管處則表示,目前住三 225 容積率上限,另有 15% 的梯廳、機電設備等免計容積項目,過去建商將居家使用計入機房,為避免鑽法律漏洞,內政部營建署 101 年已經修改《建築技術規則》,並規定專有機電設備空間要「計入容積」。       筆者認為,購屋爭議往往各說各話,二次施工和違規使用等等也是建商常見的銷售手法,但消費者無論購買預售屋或是新成屋,一定要仔細研究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相關圖面,以免日後涉及違法而滋生爭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購買房子,一定要注意建物使用的「合法性」,因建築物的建造受《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的規範,且政府執法力度愈來愈強。如果取得「使用執照」後,有變更的需要,也必須「合法申請變更」,這樣才不會構成違法的「二次施工」而遭到《建築法》相關規定的處罰!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財政部釋出11筆大面積土地50年地上權

  根據民國 102 年 4 月 16 日經濟日報記者麥育瑋的報導,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 102 年 4 月 15 日推出精華區大面積的土地地上權案, 11 宗土地面積合計 3.27 公頃,公告土地現值總值達 23 億元。       根據國有財產署邊子樹副署長表示,這 11 宗土地裡面,以台北市的三塊土地最為吸睛,尤其是位於台北市長春路與龍江路口,屬於「第二種商業區」的土地,面積有 382 坪,並且鄰近捷運南京東路站,深具有商業效益。       據了解該土地容積率高達 630% ,如再移入容積,最高可達 710% ,國有財產署對於這塊地的標出有相當信心。此外位於中正區 176 坪的土地,面臨 40 公尺寬的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距離中正紀念堂、古亭站也只有 5 分鐘路程,生活機能相當完善。另外一宗則是台北市中正區銅山街旁距離善導寺捷運站約 10 分鐘路程的土地,約有 254 坪。       除了「台北市」以外,國產署也釋出中、南部級離島 ( 金門縣 166 坪土地 ) 的地上權土地,包括高雄、屏東、南投、彰化、台南和金門,全部以設定 50 年地上權的方式公開招標,將於 102 年 4 月 23 日公告、 5 月 28 日開標,地上權權利金底價比照去年為市價三至五成,地租年息率 3.5% 。       筆者認為,這三筆土地由於台北市龍江路與長春路口交通方便有捷運經過,又位於商業區,土地方正面積大,相當值得關注。此外台北市銅山街旁的土地,於台大法學院附近,當地環境相當清幽,雖然面積 200 多坪不算大,但若推出學生出租宿舍等產品,也應該頗受歡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對於近年來國有財產署不斷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開發國有土地,相當肯定;但對於地上權的融資及地上權土地分割,倘能更加靈活時,對於投資開發者,將更具吸引力。另外,「地上權」運用的機會已多於往昔,此方面的法律案件,值得律師界注意!

李永然律師獲續聘為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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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長期關注台商問題,為台商爭取權益,因此自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成立台商張老師至今,履獲聘為台商張老師,希望藉由李律師的法律專業,為台商謀取更多福祉及維護其權益。

李永然律師參與忠美社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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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4日中午12時由夏雁峰為忠美扶輪社的成立舉行籌備會。 忠誠社的李永然、李金濤、梁敦第、潘忠陽等人均出席,預計於6月14日晚上授證!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冠德建設標下大直地上權

  根據民國 102 年 4 月 18 日經濟日報 C6 版記者黃啓菱的報導,國防部在 102 年 4 月 17 日釋出坐落於台北市大直北安路 536 巷之國有土地的地上權,由冠德建設公司標下,該公司並表示將規劃小坪數住宅及個人工作室,預計在 2016 年完工。   國防部一共釋出兩筆地上權,委託營建署招標,大直北安路 536 巷按總計有三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分別是「冠德」、「直方大建設」和「宏璟建設」,而最後由冠德公司取得最優申請人的資格,開發權利金約新台幣 14.14 億元。而另一位於民權東路三段的案子,則是流標收場。   大直案面積達 604 坪,但有一半必須提供給北市府使用,未來將打造成育成中心、展演廳等公共設施,冠德剩下可使用的 302 坪的基地,則打造為 15~30 坪的小宅和個人工作室。冠德指出該案總計可售面積約 3000 坪,預計在明年第二季取得建照, 2016 年完工推出。   筆者認為,冠德建設為上市公司,其建案品質有一定水準,如台北市萬華桂林路上的「美麗桂林」,歐式的風格搭配花崗石的外觀,已經成為當地的地標。將來大直案將為大直地區打造更具指標性的建案,相當值得期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國有土地利用「地上權」招標方式,有利於活化國有土地,並增加國庫收入;而且避免過去利用出售方式,致一塊少一塊!

李永然律師出席美生會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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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3日晚上6時30分,我出席美生會例會,會議由會長蘇一仲主持,會中邀請到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嚴長壽先生演講,和大家分享「公益平台與美好人生」,演講內容十分精彩,給在場的會員上了很美好的一課,大家的反應都很熱烈,會議在9時40分順利結束。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台北市廣告物違規的新管理原則即將發布

  根據民國 102 年 4 月 20 日自由時報 A20 版記者郭安家的報導,台北市有六十萬面招牌和樹立廣告物,卻只有三千面是合法申請,而台北市建管處長張維剛表示下週將公布新版的違規廣告物查處原則,將首先拆除危害公共安全的遮窗廣告和僅存鷹架的破舊廣告。   台北市目前有 99.5% 的廣告是沒有經過合法申請,依據《台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的規定,「住一」及「住二」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住三和商業區則廣告招牌不得設於建物第 12 層以上,且自地面起不得超過 36 公尺,廣告物不能超過總牆面二分之一的面積,至於屋頂豎立廣告在住宅區不得設置,但緊鄰 30 公尺路段的基地不再此限。目前已經列出幾項廣告物優先處理原則,包括花博公園等特殊景觀重點區域、重要地段、信義計畫區等整體開發區域、妨害交通安全廣告、遮蔽大樓門窗逃生出口廣告、大型違規廣告、申請雜項執照的鷹架式廣告、大樓所有權人具名檢舉的廣告等,都將優先查處。   台北市建管處公寓大廈科長梁志遠表示,將於下週發布新的違規廣告物查處原則,建管處會先給予廣告主限期二十天內陳述意見,若未改善則依《建築法》第 95 條處四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且必要時立即執行拆除。   筆者則認為,台北市的市容,雖然在台灣算是整齊的,但是和世界各先進國家的首都比起來還有很大進步空間,尤其違規招牌、鐵窗、冷氣、鐵皮屋等等亂象,讓國外觀光客嘆為觀止。如果政府要拚觀光,做好市容的維護也是必要的,才能讓我們的城市景觀進入先進國家之流!!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廣告物招牌管理,政府一定要加強法令宣導,同時也應執行法令規定,廣告物管理才能有成就,市容才能快速改善。台北市加油,作為首都要起帶頭的作用。

李永然律師參加中華人權協會理監事會

2013年4月19日中午,我出席中華人權協會理監事會,雖然已自理事長的職位退下,但仍擔任常務理事。透過會務的參與,希望台灣的人權能不斷地進步!台灣加油!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單身換屋三個月內完成戶籍登記有條件

  根據民國 102 年 4 月 11 日工商時報 A11 版記者林淑慧和經濟日報 A4 版記者陳美珍報導,財政部最新規定,無論是一般換屋或非自願性換屋,出售不動產後「三個月」內都必須要將戶籍遷入留供自住的房屋,才能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該規定自民國 102 年 4 月 10 日開始施行,在此之前出售房屋者不在此限。   該規定主要針對因為換屋而有兩戶房地,出售持有未滿兩年之舊屋的所有權人;必須符合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屋或舊屋戶籍登記符合條件,留供自住房地無出租、無營業等要件。其主要包括下列兩點:   一、 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的舊屋,應再出售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戶籍由舊屋直接遷移至新屋。   二、 所有權人購買新屋後,出售舊屋前;或購買新屋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屋,出售時設籍在留供自住的房地者,也可免「奢侈稅」。   舉例:小明在民國 100 年 6 月購入 A 屋,並且在 9 月遷入戶籍,同年 12 月又再購入 B 屋,兩戶房地持有期間均未營業或出租,如果小明在民國 101 年 5 月出售 A 屋 ( 持有未滿 2 年 ) ,如果小明在 101 年 8 月以前遷戶籍入 A 屋,就不用課徵「奢侈稅」。       筆者認為,財政部這樣的解釋還算合理,可以排除掉因為換屋或非自願性離職的案例,但政府還是必須加強宣導,否則若有民眾在三個月內忘記將戶籍遷入,雖然仍是換屋,但是出售舊屋卻必須被課徵「奢侈稅」,對不知情的民眾相當不公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強調現代人了解法律很重要,「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守法」。

《憲法基本人權之法制保障》一書上市,閱讀作者自序更能了解本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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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基本人權之法制保障    作者:吳威志著  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人權與近代民主政治、立憲主義乃相因而生、相輔相成;隨著社會權、人權意識的普及,人權的種類及內涵更趨廣泛而多元化,人權之保障對於現今社會,極其重要。 本書之論述以我國《憲法》基本人權為核心,觸角遍及原住民族人權、病患人權、科技人權、宗教人權、被告人權等,蒐集和引證資料相當新穎而豐富,足具建言與供各界參考之效。 作者自序   本書共有九篇論文,總字數近二十萬字,除了第一篇是為本書所寫以外,其餘八篇均曾在各大研討會或學術期刊中發表,為求完善,作者歷時一年加以刪修,並補充許多資料與看法。基於各篇都在憲法基本人權的理念下進行研究,同時所有論著主要是針對作者所在學校科技法律研究所所教授及研究的主題而論述,故將本書定名為《憲法基本人權之法制保障》,藉以突顯位於技職型大學的科技法律研究所不僅需要法學理論的薰陶與培養,更需要對於科技時代各種法制的批判與研究。 作者在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大律師的推薦下,三年前加入協會成為會員,追隨各大學者專家所組成的理監事,得以繼續專研於憲法基本人權與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領域。前年,在當時李永然理事長的關愛下,擔任協會「中台灣人權論壇委員會」主任委員一職,舉辦關懷中台灣人權議題之學術研討會,陸續發表相關論文。去年受到現任理事長蘇友辰大律師之器重,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秘書長一職,除參與相關學術及公益活動外,並得以閱讀許多相關人權之資料與書籍;更加充實之餘,便將以往對於科技法律在憲法人權方面的著作加以整理。 本書第一篇為〈憲法人權保障〉,題目為「憲法基本人權的涵義與限制及其與國際人權兩公約之關連」,內容包含憲法基本人權的涵義、憲法基本人權的保障與限制、基本人權與國際人權兩公約之關連等之探討。第二篇為〈國際人權保障〉,題目為「國際人權兩公約有關『隱私權』規範在台灣施行的檢討」,內容包含國際人權兩公約及其施行法和有關「隱私權」規範簡述、國際上及台灣有關「隱私權」的發展與涵義、國際人權兩公約有關「隱私權」規範在台灣施行之檢討等。   第三篇則是較為特殊的〈中台灣人權保障〉,題目為「中台灣沿海地區居住人權之探討──以地層下陷造成的居住品質及財產保障問題為核心」,內容述及「居住人權」的基本涵義、國際人權兩公約的「居住人權」規範、中台灣人民面對的居住問題、中台灣地層下陷的程

李永然律師為《憲法基本人權之法制保障》一書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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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憲法》是人民權利義務的保障書,亦即《憲法》是我國規範人權的根本大法,人權的理念藉由《憲法》原則性的闡釋與明訂,可以影響到所有法律與命令,甚至是各項的行政措施,築起一道民主憲政的堅固堡壘,保障人民的平等自由,更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 我國立法院於 2009 年 3 月 31 日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兩項公約加上九條施行法,採用立法的方式通過,形成國內的施行法律,簡稱《國際人權兩公約施行法》;隨即馬英九總統更於同年 4 月 22 日公布,並自同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使得我國人權保障邁向新的里程碑。    2012 年 5 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公布了我國第一次的〈國家人權報告〉; 2012 年下半年國內人權團體紛紛陳報〈民間的人權觀察報告〉; 2013 年 2 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邀請十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我國的初次報告,並於 2013 年 2 月 25 日至 27 日舉辦國際審查會議。這些我國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的成果,不僅是要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更重要的是,戮力營造一個全民共同享有且更為友善的人權環境。   余自擔任第十三屆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起,即在協會將人權教育列為重點,一方面致力於與專家學者結合,共同探討人權諸多理念與政策,另一方面推動實際的人權關懷,尤其是親至原住民地區、監獄看守所、中南部偏遠地區進行研討與參訪,均獲得廣大迴響。威志兄在我擔任協會理事長時期加入團隊,因其所學以及任教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之故,委以「中台灣人權論壇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職;復因其理論研究與活動舉辦表現非常卓越, 2012 年經理監事會通過特任秘書長,期許更多發揮與貢獻。 威志兄將這三年來在研究所研究與任教的「憲法」課程,以主題論述之方式,將之與人權議題巧妙結合,彙整成書,本書不僅是《憲法》基本人權與各種法律人權條款的專研,更是人權理論與實務的結合,也是中央人權觀點與地方人權觀點的交會。前兩篇「憲法人權保障」與「國際人權保障」,便可看出欲將國內人權與國際人權各項規範加以檢討之用心;第三篇「中台灣人權保障」,更是關心中台灣沿海地區居住人權,以在地關懷的角度探討問題的核心;緊接著兩篇「通訊監察科技」與「生物辨識科技」,則直接探討科技對於人權保障的衝擊,更見作者在科技領域的用心。   本書最後收錄四篇「被告人權保障」、

李永然律師參加國際扶輪3520地區2013地區年會,並獲頒輔導成立新社獎及特別功績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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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扶輪3520地區2013地區年會於2013年4月20至21日舉行兩天,我於4月20日上午出席了第一全會,我為忠誠扶輪社的CP,並協助輔導「台北市忠美扶輪社」創社,擔任褓姆,因此獲頒輔導成立新社獎。又於4月21日下午出席第四全會,獲頒特別功績獎,由總監DG Henry頒獎。   

許多友人的子女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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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年歲的不同,經歷的事也不一樣,可能自己也年近60歲,近年紛紛接到友人子女結婚的邀宴。   2013年4月19日晚上楊重義兒子結婚,4月21日中午陳明璋及4月21日晚上王鼎然的兒子結婚,真是喜事連連;   而我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的同事許淑玲律師也出嫁了,我還擔任了證婚人。   

李永然律師擔任士林慈誠宮管委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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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於台北市士林出生,士林與我一生結了不可分的因緣,自小熟悉的「士林慈誠宮」,曾經也是我及家人於八七水災時,避難的處所。   士林慈誠宮管理委員會要我擔任管理委員會顧問,我一口答應,現在已到了第五屆,感恩他們仍要我擔任顧問,並頒發「聘書」。

友人李金濤之鴻文共饗

  今日漫步在景美溪畔,若有所悟。若我能因此得"道"必也在此。SOS 呼叫本心老師,請求協助修行。本心與肉體結合成今日的我,但因從小累積的習氣,蓋過了本心,使本心被蒙蔽,從此不見本心。因此生為了供養肉身而累積的習氣,包括貪,嗔,癡,疑,慢。因眼,耳,鼻,舌,身,意而產生出了色,聲,香,味,觸,法。而色,受,想,行,識五陰熾盛因而更加深入,且沈溺於財,色,名,食,睡等五欲的享樂追求,更讓此肉身蓋過了原本清淨的本心。若欲得見清淨本心只有去除那些習氣,否則永遠都要遭受輪迴之苦。   本自俱足,清淨光明,何需外求?   只有一個本心,這個本心因累世的因果輪迴造就了無數個世代的你-。不同的因果關係 ,縱然有不同的肉身,仍然只有一個本心的你。所以有些人經過催眠,能仍記得前世,但已經是不同的肉身與不同的姓氏,為什麼要輪迴? 因為因果關係,你必須去還債受報。   因為有無數個世代的輪迴,但只有一個本心。由於受習氣的影響,看不見本心,只有受肉身影響,放大了自己,以為只有這一世,所以為所欲為,小則盡情享樂,大則幹盡傷天害理的事而不自知。   人生數十載,縱然賺進天下財,帶得走嗎?   眾生愚昧,渾然不知還有下一世要去輪迴償債,以為只有這一世。為什麼不靜下來好好去想一想,現在的你為什麼會是這個樣? 如果生活過得很好富裕,是本來應該如此嗎?如果過得不好,為了三餐必須勞心勞力,努力爭取。請問你有沒有想過,何以別人那麼好命,為什麼你就這麼命苦?  那是有原因的,由於因果關係你必須如此受報。不管你信不信,因果律必須這樣走,否則不公平。不是嗎?   至於每一世的因果關係,最好實實在在去償還,甘心也罷,不甘心也罷,總是碰到了,就是一定要去做。做什麼呢?如果欠錢一定要還,不要騙感情,一定要孝順父母,兄友弟恭,夫妻有情有義,不可始亂終棄。每一世的因緣只有幾十載,一定要珍惜 。不管男女誰對誰錯,如果真的不能在一起,應該妥善處理,好聚好散,也不應該暴力或惡言相向,造成更嚴重的後果,累積更多的惡因,相對的必嚐盡更苦的惡果,沒完沒了。一再輪迴寃寃相報。苦因但不結惡果,用真心去面對,用善念去處理,讓原本的苦因結成善果,讓輪迴從此終止。要知道讓輪迴的苦,不再繼續。   說到本心,唯有本心清淨光明的體性流露,才能改變我們的肉身思想,讓肉身不再沾滿習氣,恢復純淨善良,也唯有清淨本心發露蓋過肉身原本不好的習氣,改變肉身,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裝隱形鐵窗護童免經管委會同意

  根據民國 102 年 4 月 17 日蘋果日報 A5 版記者黃揚明、吳苡辰的報導,立法院於民國 102 年 4 月 16 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增列「兒童防墜條款」,該條款規定未來公寓大廈住戶家中若有十二歲以下兒童,只要符合不妨礙逃生、不凸出外牆,可以在外牆、陽台設置「隱形鐵窗」等防墜設施,無須經過「管委會」同意。   提案的立法委員王育敏指出,民國 101 年台灣共發生 12 起兒童墜樓事件,不少家長避免兒童墜樓加裝隱形鐵窗,卻遭到社區管委會以會影響房價、美觀等理由而制止,她希望透過修法有助於兒童防墜意外。   根據現行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依據新修正通過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若家中有 12 歲以下的兒童,則不在此限,不需要受到區權人會議或公寓大廈規約的限制。   此外,本次修法的另一重點,增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防黑條款」。有鑑於過去常有屋主委託黑道份子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恐嚇其他住戶、把持管委會等,未來委託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書面委託對象僅有屋主有行為能力的父母、子女、配偶、其他屋主或承租人,將來「特殊分子」出席區權人會議的情形將可有效減少。   筆者肯定這樣的作法,在顧及大樓美觀的前提之下,應該要允許屋主裝設隱型鐵床,以免家中幼童因為貪玩而墜樓。限縮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出席對象,也可以有效防止管委會「染黑」,都是值得鼓勵的修法方向!!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長久以來關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訂立、修正及宣導法令。他對此一修正也是持肯定的看法,但切盼法律修正不要太頻繁,太頻繁會造成適用者對法律的新舊法較難掌握!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北市都更牛步化,議員批效率差!

  根據民國 102 年 4 月 2 日自由時報 A12 版記者陳慰慈的報導,台北市都更審查流程從確認範圍到完成核定,「自劃更新地區」平均要花三年六個月、「公劃地區」也要長達三年,最長甚至超過六年四個月,即使成案核定,往往因為釘子戶和權利分配的問題而未能動工,有的核定逾十年仍卡住,對此台北市議員陳玉梅痛批台北市政府都更流程複雜、執行效率差造成「都更牛步化」。   依據我國《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更的審查流程有四步驟,首先先經過「更新單元劃定」,其次是「事業計畫概要」,確認都更初步推動的構想,再來才是「事業計畫核定」,確認容積獎勵和財務計畫;最後還有「權利變換計畫」。   對此台北市都市更新處長林崇傑表示,都更案本來就複雜,進入審查流程也會因為各種因素而住戶反悔、意見不同或是臨時變更設計導致案子生變。根據北市更新處資料,自民國 90 年實施《北市都更自治條例》至今年二月,都更成案共 150 件,完工 42 件、施工中 33 件,剩餘 75 件進行建築執照申請程序準備,平均一年僅完工 3.5 件都市更新案。   陳玉梅議員則表示,「更新單元劃定」需要花半年審查,「事業計畫概要」又要花一年兩個月,「事業計畫核定」平均還得華上一年九個月,雖然去年都更處開始適用新的審查程序,一年掛件共兩百一十一件,已公告劃定有六十四件,平均每件 4.1 個月已經減少,但是如果遇到反對者,即使送到都更處審查,地主到場反對,決議舊延緩通過,要求申請人三個月內與所有權人協調溝通,或再辦一次法令說明會,腳步又更加延宕。況且,就算通過「事業計畫」,最後也未必能順利動工,如 2004 年通過的吳興街整宅二期、 2007 年整合成功的富貴角大樓,都因為權利變換問題而遲遲未動工。   筆者認為,台北市政府應該要加強推動都市更新的速度,尤其是張金鶚副市長上任以來,表示首要任務就是推動都市更新,筆者肯定這樣的態度,也希望政府能夠真的拿出魄力來,「該拆就拆、該執行就執行」,台灣加油,台灣不能輸!!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同意陳玉梅議員對北市都市現狀的批判。都更是北市必須要走的一條路,政府事前要努力宣導、審查要快,執行要有魄力;成功的案例要加強宣導,並且做經驗的分享,人民才會有信心。政府加油做為公務員一定要有利民的心,這才是「公門好修行」,否則會帶給人民不斷的失望!

結合「永然地政士事務所」,one stop service,優質服務再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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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去年實價登錄上膛,如春雷乍響,「居住正義」的法令政策萌芽成長至此,讓大眾驚覺「不動產在巨變中」!   改變的,不只是民眾買賣房地產的習慣,供需鏈的另一端,不動產業界的生態正以地底火山燜燒之勢,悄然而巨大的改變!以往建商在前跑,投資者跟著共生共榮、居住需求者在後追趕的繽紛市場,讓大眾與新聞媒體的焦點聚光於「投資興建」中,選好的地點、蓋好的房子、賣好的價錢、增值再增值,如此循環,如此釀造莫大的不動產市場。終於在兩年前,政府啣正義之命進來了,帶進「奢侈稅法案」,追進地政三法,在各方折衝樽俎、權衡拿捏之際,不動產業原由建方、代銷仲介方共譜的組曲,此時劃破天際,地政界亮麗出聲,眾人紛紛尋問地政友人:「登了多少?怎麼登才對?」,讓原本恆久就存在的地政一隅,像日出照見般,重要性被看見了。   猶如天上的繁星,地政工作重要且龐雜,是財產權益的依據,是公權力與私權之間繫著「分際」的這條線,在我執業律師的生涯中,我體悟它是我工作中不可缺的一環。客戶中有些需求著個人的不動產移轉登記,有些想建廠、設點、購買辦公室辦過戶手續,更有些是新建物的保存登記、新屋成屋的買賣移轉,或家族財產繼承、稅負的計算與申報,這部分的業務,除以「法律」為基礎外,更需以「地政專業」配合來執行。   這塊待磨的瑰石──永然地政士事務所,由黃淑嬪地政士、黃文賢顧問共同創設經營,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攜手並肩而行,逐漸琢磨至發光發亮;現更加入李廷鈞地政士,這位擁有法律背景,並已取得不動產經紀人考照榜首的優秀生力軍,共同將地政業務結合法律基石,在同根生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one stop service服務理念下,為客戶(即委託人)周全設想、謹慎規劃後執行所交辦事項,這是一段難以銜接的階段,一塊預先規劃風險、避免發生糾紛的介面,永然地政士事務所獨特的經營與實務處理經驗,至今贏得無數客戶掌聲和堅定信賴。   走過20個年頭,檢視每一個足跡,上面盡是努力的汗漬。曾經,我們不只穿梭於地政機關,還在工地與建築執照圖間為合建的地主、建商仔細端量,為雙方盯好每一條線;也在複雜的共有土地或久遠繼承案件前攤開不動產登記謄本,為產權調查的每一步驟把關;謹慎、認真、細心對待手上的每一案件,如同客戶對我們的信任百分百,就這麼戰戰兢兢地完成王文洋總裁託付的抵押權登記及其他相關不動產交易、贈與、繼承登記案件。因為每一件事、每一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進出口公會」調查報告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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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17日下午2時,台北市進出口公會發表「2013年全球重要暨新興市場貿易環境與風險調查報告」,由公會黃理事長主持。吳中書、邱一徹、王振福、呂鴻德、李永然...... 等人均出席。   這一份報告我參與審查,在審查過程中也獲益良多!

親人間的糾紛宜和解,不宜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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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親人間的官司有增無減   筆者自民國68年間開始執業律師,接觸各種類型的案件,如:婚姻、親子關係、監護權、財產繼承、夫妻財產......等等,不一而足。而親人間的官司都有增無減,令人不勝噓唏!     其實做為具有親屬關係的人們,是基於「緣份」;例如:男女朋友交往後結為夫妻,夫妻婚後生育子女,子女間成為兄弟姊妹......,這些情誼,彌足珍貴。可是郤為了「錢財」、「意氣」、「情纏」......,導致翻臉,不惜對簿公堂,官司打得你死我活,徒讓外人閒言閒語。   筆者就舉兩個案例說明:   案例一、妻子將女兒帶出國,要脅丈夫付錢離婚   甲男、乙女二人因交往而結緍,雙方育有二位女兒A、B;乙女於婚後第五年,突然將兩位女兒A、B在未經甲男的同意下,帶到加拿大去。甲男思女情切,要求乙女將女兒帶回國。乙女開口要甲男付鉅額贍養費,並同意A、B二位女兒由乙女監護並離婚,才願將女兒帶回國。   甲男不願受脅迫,乃控告乙女涉嫌《刑法》第240條第1項:「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嗣後甲男、乙女間又衍生了數件官司。   案例二、兒子擅取父親的租金,父親對兒子提告   甲男、乙女育有一子A及二女B、C,甲男偏愛兒子,重男輕女,賺錢買了兩間房子,有一間登記在自己名下,一間登記在兒子A的名下。   甲男把登記於A名下的房子,出租給銀行,並收取租金。未料有一天突然跌倒,差點喪命,後經急救挽回一命。兒子A竟在此時,為了圖謀房租收入,乃向承租人銀行表示,自己是所有權人,更換租金,並要求銀行將租金逕自匯入A的存款帳戶。   甲男知悉後,甚為憤怒,兒子A不予理會,甲男不得已對不孝子A終止「借名」登記,並請求法院判決登記於A名下的房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男名下。   二、親人間的爭執,宜透過「和解」,解決爭議   俗云:「冤家宜解不宜結」,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訟則終凶」。打官司是最傷人的,在法庭上打官司,雙方當事人舌槍唇戰,「相告無好話」,必將使雙方關係陷入惡性循環。   所以,筆者於執行律師業務,常以「協調」為前置程序,如果雙方無法協調成立,或拒不協調,不得已才進入訴訟程序,這都是基於前述因素的考量。   其實親人間的爭執,並不是無法協調,其實如果能退一步想,各讓一步,

天元生活法律系列講座紀實--買到有瑕疵的房子,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主講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簡嘉宏律師  文\編輯組   買屋置產是人生中單次花費最高的消費行為,尤其近年來房地產市場在有心人炒作交易情況下,價格更是居高不下。儘管如此,人們仍然每日努力工作,辛苦累積儲蓄,一圓擁有屬於自己房子的夢想。然而,動輒千萬,甚至上億元的豪宅,瑕疵糾紛卻層出不窮,例如:「預售屋的二次施工」、「房屋漏(滲)水」、「凶宅」及「一屋二賣」等問題,都需要透過法律途徑,方能獲得有效與公正的解決。   俗云:「防患於未然」,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星期日)下午二時,於天元宮群真會館三樓舉行法律講座,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為我們講解「買到有瑕疵的房子,如何尋求法律救濟」,讓我們面臨問題時腦海中能有基本的法律概念,不僅可以及時地運用,也瞭解透過律師的協助,將可以更圓滿地解決惱人的困境。   首先,簡嘉宏律師為大家說明「買賣契約」的法律性質。依《民法》第153條規定,若當事人就標的物和價金互相口頭同意,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賣方可以要求買方給付價金,買方給付價金後可以向賣方請求交屋、移轉所有權。因此,當買賣雙方針對不動產買賣價金達成協議時,應善用「買賣契約」,將買賣流程、價金給付方式、買賣條件等,最好以「文字」方式詳載於合約書上,並且雙方親自簽名蓋章,經地政士或律師的見證簽約,以保護買賣雙方的權利。預售屋買賣所用「定型化契約」乃指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的契約,最常見的就是預售屋的買賣,雖然契約內容有受到行政機關的約束,但其條款由建商片面擬訂,相對較不利於消費者,有鑑於此,《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契約審閱」權,可以讓消費者有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的機會,故民眾購屋時一定要仔細閱讀,以保障自身權益。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向賣方給付價金,出賣人則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權利完整及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權利瑕疵」及「物之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   「權利瑕疵」是指出賣人在賣房屋時要擔保房屋所有權是屬於自己,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物之瑕疵」是指物之出賣人,需對買賣標的物本身之瑕疵,負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若發現房屋有

李永然閱讀「人生的王道」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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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看了一本由稻盛和夫著「人生的王道--人如何活著」,這本書由「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1.稻盛和夫非常推崇西鄉隆盛,由《南洲翁遺訓》可見西鄉隆盛的偉大人格。   2.領導人物不許有任何私心,要擔任公司的領導人就必須做到始終為公司著想,不惜犧牲自我的人。   3.人要勇敢面對艱難,克服困難,不但能提升自我,人生之路也將為之敞開。     4.領導人要以身作則,端正行為,戒奢侈浪費,做員工的模範。   5.人要「自視不足」,要保持謙虛的胸懷。   6.經營的領導人,對員工要有「同理心」,要善待員工。   7.脫離欲望,以誠待人,為人盡力,這是解救現代罹病人的處方箋,也是人類過正確生活所必要的哲學與道德真理。   8.人要能用心向善,努力行善,人生定會更加美好。   9.人要遵行「敬天愛人」,而此一道理必須從「修身養性」做起,而「修身」最重要的就是自始至終克己自律。    10.人在經營、政治和學問方面達到成功並不偉大,必須保持勝而不驕,謙虛和嚴格克己的意志,才稱得上是偉大的人。   本書很值得一讀再讀,我滿喜歡稻盛和夫的著作,他寫的內容很「真」!

李永然、張顥璞律師前往天元宮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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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兩個月一次的天元宮法律講座又恢復了! 2013年4月14日上午1時30分,由天元宮、慈合會、永然法律基金會共同舉辦的「法律講座」,由我及張顥璞律師共同主講,講題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何執行訴訟或決議」。 現場每位聽眾除了講義之外,還拿到一本「 執業的啟示與修持─李永然律師探究辦案見聞的真實義 」,演講完後,還進行Q&A,每位聽眾都覺得有收穫! ◎演講大綱如下: 壹、前言 貳、管理委員會的選任與成立 一、管理委員會成立之門檻 二、管理委員之選舉與會議運作 (一)管理委員之資格 (二)管理委員之人數、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 (三)管理委員之選任 (四)管理委員之解任 (五)管理委員之任期 (六)管理委員會之權責 參、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 一、管理委員會乃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執行機構 二、於民事實體法僅具契約主體之地位,無權利能力 三、於民事程序法上具有當事人能力 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刑事上不得為告訴人或自訴人,僅得為告發人 肆、結語

李永然律師前往「綠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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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13日上午,我參加了永然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舉辦的「國內旅遊活動」。 上午8時,一行數十人搭乘遊覽車,前往位於新竹關西的綠世界,下午還去北埔慈天宮,直到下午5時開車返回台北。 此行獲益良多,可謂為「知性之旅」,身心暢快!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快來登記361億元無人繼承的財產

根據民國102年3月30日聯合報B1版記者邱瓊玉的報導,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近來清查轄區內逾期未辦理登記的土地和房屋,竟然多達1萬多筆土地及1800多棟房舍未辦理登記,總價值高達新台幣361億元。     北市地政局提醒逾期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將列冊管理「15年」,若過了法定公告期限,將會拍賣歸公,近三年來已經有757筆土地和78棟房舍遭到移交。而地政局並統計,民國10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約有2314筆、房舍244棟,依據公告現值計算光是土地就高達新台幣57億3160萬元,而全市列管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總市值則高達新台幣361億9277萬元。     北市地政局主任秘書葛澤桓表示,大多數民眾逾期未辦理繼承應該是有糾紛、無後代、繼承人不再台灣或是不清楚祖先留有土地,他呼籲民眾近速辦理登記,以免祖產歸公得不償失。死後留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該盡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領取免稅或繳清證明書,於繼承開始日起「六個月」內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如果人數眾多,建議民眾也可以先以「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來作登記。如果未能如期申辦,將開罰一倍的登記費,並且逐月倍增,超過一年即列冊管理,逾期15年則移請財政部國產署標售,標售後價金繼承人在10年內可以依法領取,標售五次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如果因為訴訟等不可歸責原因導致無法如期登記,可以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暫緩列冊管理。     筆者也提醒大家,若有親人不幸過世,一定要在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並辦理繼承登記,如同北市地政局主秘講的如果兄弟姊妹間無法協調或有人不在國內,不便取得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以先以「公同共有」方式辦理登記。如果沒有足夠的現金可以繳交遺產稅,可以先以不動產抵繳,千萬不能甚麼都不做,不然除罰款外,若將來被標售,則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政府上述作為的法律依據是《土地法》第72條之1,民眾可以查看一下法條,俾保自身權益!!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北市都更牛步化,議員批效率差!

根據民國102年4月2日自由時報A12版記者陳慰慈的報導,台北市都更審查流程從確認範圍到完成核定,「自劃更新地區」平均要花三年六個月、「公劃地區」也要長達三年,最長甚至超過六年四個月,即使成案核定,往往因為釘子戶和權利分配的問題而未能動工,有的核定逾十年仍卡住,對此台北市議員陳玉梅痛批台北市政府都更流程複雜、執行效率差造成「都更牛步化」。     依據我國《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更的審查流程有四步驟,首先先經過「更新單元劃定」,其次是「事業計畫概要」,確認都更初步推動的構想,再來才是「事業計畫核定」,確認容積獎勵和財務計畫;最後還有「權利變換計畫」。     對此台北市都市更新處長林崇傑表示,都更案本來就複雜,進入審查流程也會因為各種因素而住戶反悔、意見不同或是臨時變更設計導致案子生變。根據北市更新處資料,自民國90年實施《北市都更自治條例》至今年二月,都更成案共150件,完工42件、施工中33件,剩餘75件進行建築執照申請程序準備,平均一年僅完工3.5件都市更新案。     陳玉梅議員則表示,「更新單元劃定」需要花半年審查,「事業計畫概要」又要花一年兩個月,「事業計畫核定」平均還得華上一年九個月,雖然去年都更處開始適用新的審查程序,一年掛件共兩百一十一件,已公告劃定有六十四件,平均每件4.1個月已經減少,但是如果遇到反對者,即使送到都更處審查,地主到場反對,決議舊延緩通過,要求申請人三個月內與所有權人協調溝通,或再辦一次法令說明會,腳步又更加延宕。況且,就算通過「事業計畫」,最後也未必能順利動工,如2004年通過的吳興街整宅二期、2007年整合成功的富貴角大樓,都因為權利變換問題而遲遲未動工。     筆者認為,台北市政府應該要加強推動都市更新的速度,尤其是張金鶚副市長上任以來,表示首要任務就是推動都市更新,筆者肯定這樣的態度,也希望政府能夠真的拿出魄力來,「該拆就拆、該執行就執行」,台灣加油,台灣不能輸!!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同意陳玉梅議員對北市都市現狀的批判。都更是北市必須要走的一條路,政府事前要努力宣導、審查要快,執行要有魄力;成功的案例要加強宣導,並且做經驗的分享,人民才會有信心。政府加油做為公務員一定要有利民的心,這才是「公門好修行」,否則會帶給人民不斷的失望!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台灣媒體報導發生中國大陸拒搬遷村民

根據民國102年4月7日聯合報A15版記者林庭瑤的報導,中國大陸近期發生多起拒絕搬遷的村民遭到輾死案件,中共新華社發表「錢不能買命」文章,直指三月下旬以來接連的三起農民遭輾死事件,存在相關負責人「以強凌弱、視人命如草芥」的問題。     以最近四川省西昌是村民宋武華不滿補償太少拒絕搬遷的事件來說,於102年4月3日與工廠人員發生衝突,竟遭到推土機輾死,地方官員還推託是「意外」,於事件發生後9小時才通知家屬,且要求調看監視器廠方卻推說監視器早已損壞。另外湖北省宜巴高速公路建設工地,民國102年3月30日該施工企業與巴東縣村民發生補償糾紛,村民攔停一輛進入工地的水泥車,而其中一位村民張如瓊遭輾壓致死。隔天該司機才遭政府通報以殺人罪拘刑。第三件則發生在河南中牟縣,民國102年3月27日該縣農民宋合義,不同意農業公司承包其林地的出價,與對方人員發生衝突,被推土機輾死,開發商負責人受訪時還笑說這是施工事故,死者的飲酒過多。     新華社評論指出,企業負責人缺乏對他人生命的起碼尊重、令人髮指,「城鎮化」過程中爭地拆遷、工商業建設、生態環境保護仍會引起企業與群眾間的矛盾,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人的生命,不容許以犧牲人命為代價換取企業發展。     筆者認為,反觀台灣,對於人權相當重視,但卻有少數人利用拆遷的弱勢戶,製造社會輿論、引導學生參加抗爭,阻礙重大公共建設或是開發案的進行,而開發商縱使法律上站得住腳,卻因為擔心社會形象而不敢貿然行動,政府也擔心輿論不願意出面解決,導致許多都市更新案、重大開發案無限期延宕。筆者對於中國大陸不重視人權的行為嚴加批判,但也呼籲台灣的政府必須思考,怎麼樣才能在其中取得平衡點,並且出面解決,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這才符合法治國家的精神!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開發、經濟發展、環保、人權均須兼顧,政府所依賴的是「依法行政原則」,人民則依法受法律保護,大家都尊重《憲法》及法律,國家社會才會有發展,台灣加油!

《執業的啟示與修持──李永然律師探究辦案見聞的真實義》李廷鈞地政士導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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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廷鈞地政士 一個人生活在社會上,總是必須面對外界的紛紛擾擾,而外在的紛擾往往打亂了內心的均衡,酒、色、財、氣占據了現代人貧乏空虛的心靈,在經歷紛擾後,人的心需要沉澱、休養、再出發,《執業的啟示與修持》是指引您走向心靈革命的一盞明燈,也是將內心修練得如如不動的萬靈丹,在閱讀之後,可感受靈魂的昇華,得到身心靈的慰藉。 李永然律師執業三十餘年,憑藉著豐富的經驗與讀者分享過去所經歷的紛紛擾擾,本書首先將介紹數個關於財產糾紛的真實案例,錢財乃身外之物,生不帶來,死不帶去,與讀者分享如何妥善規劃自己的財富,均衡生活,遠離煩惱。接著,談到婚姻及其有關的法律問題,夫妻本是有緣人,為了種種問題走上法庭,爭得面紅耳赤,不如相互疼惜、隨緣順緣,讓事件順利落幕。 再者,外界的紛擾,部分來自於突如其來的事變,本手冊李永然律師分享如何「轉念」,藉由修持,以不變應萬變,以及對於大自然抱持著敬畏和尊重的心,因應世間無常的變化和災難。 我自己從事土地及不動產相關行業,常見土地相關糾紛的當事人,為了「錢」而撕破臉、兄弟鬩牆,甚至鬧上法院。在讀了這本手冊之後,讓我感受到身心安定,不再受這些紛擾所左右,更專注於我的工作,而不受宇宙萬物的變化而使內心再掀波瀾,閱讀這本手冊,是輕鬆的、是智慧的、是哲學的、是睿智的。 吾人曾經探訪過世界文化遺產「吳哥窟」,在這個歷史遺跡裡,我發現了佛教文化之美,佛祖是多麼端莊和優雅,儘管經過數個世紀的戰亂,祂仍舊端坐在那,靜觀著人世間的變化。頓時感到,人雖然不是神明,不可能如同神明一樣,什麼都能洞悉,但練習自己「定、靜、安、慮、得」的功夫,是可以透過後天修持而成就的。 古人說道:「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可知正心、修身乃是做大事之必要條件,均衡自己的身心靈,安頓身心,才能使得自己不受外界的誘惑及工作、家庭、朋友、感情、財務等紛擾的影響。《執業的啟示與修持》中,李律師以三十餘年執業的經驗,如何面對諸多當事人及自身生活中的困擾,與您分享在混亂的「五濁惡世」中,尋求心靈的淨化,追求均衡,保持健康的身心靈!

學長蔡文斌編著《精彩一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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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台大學長蔡文斌大律師編著《精彩一甲子》,這本書記載他走過的60個歲月。 我看了之後,深覺這真正是精彩的60年,我相信他在現有的基礎上,以後應該更精彩! 看了這本書,自己也受到啟發!

《執業的啟示與修持──李永然律師探究辦案見聞的真實義》張謀勝律師導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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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謀勝律師 我曾經問過自己:「我為何來到世間?」,世間八苦──「生、老、病、死、怨憎會、愛別離、求不得、五蘊熾盛」,如果我為了受苦來到世間,我是不是太笨了點呢?如果這生不能改變什麼,那我該何去何從?其實,生命路程的不圓滿,是因為我們的智慧與慈悲尚未圓滿,而這一生再次來到人間,就是為了讓自己的慈悲心更加圓滿寬廣、智慧更加明亮增長,並與自己相遇的每個人廣結善緣。 然而生死無常,人的生命在呼吸瞬間亦有消逝的可能,再恩愛的親友、再珍貴的財寶、再響亮的名聲,在死後樣樣帶不走,如果我們空走這一生,說實在,確實可惜。佛法中常提到所謂三法印──「諸行無常、有漏皆苦、涅盤寂靜」,能在這短暫、無常的一生中,放下塵勞俗事,透過修行,讓自己的心靈成長,智慧光明,無苦即樂,是如此美好的一件事。《親友書》提到:「壽命多害即無常,猶如水泡為風吹,呼氣吸氣沉睡間,能得覺醒極希奇!」;印光大師亦曾道:「古語云:聰明不能敵業,富貴豈免輪迴。生死到來,一無所靠。唯阿彌陀佛,能為恃怙。惜世人知者甚少,知而真實信實念者更少也。」所以,倘若我們能在這有限的一生中,放下名聞利養,讓自己的心靈得以清明,雖是難事,也是最美的一件事。 我們一生中總有無數的順境與逆境,而在這順境或逆境出現時,我們應該何去何從?佛陀在《法句經》以及《大涅槃經》都說道:「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竟其意,是諸佛教」;印光大師亦說道:「因果者,聖人治天下,佛度眾生之大權也。約佛法論,從凡夫地,乃至佛果,所有諸法,皆不出因果之外。……經云: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來世果,今生作者是。」因此,在生活中的大小事,如果我們能以「善因善果、惡因惡果」這樣的原則作為我們取捨、抉擇的標準,自然能減少自己造作十種惡業,而增長自己的十種善業。我們在境界現起時,常感心力不足,而被外境所轉,當煩惱心出現的時候,切勿怨天尤人,聖嚴法師曾提醒我們:「煩惱是自己的,如果感覺到這個環境有煩惱、有問題,應該先檢討自己,不要責怪他人、埋怨環境。」所以,抱持著慚愧心面對自己的不足,抱持感恩心面對外在一切順、逆境所給予我們的成長,縱使我們現在所有的言行舉止尚未圓滿無垢,也能確保我們步步向前,生生增上。 那麼在我們平日生活待人處世上要如何著手修行呢?印光大師提到:「修行之要,在於對治煩惱習氣。習氣少一分,即功夫進一分。有修行愈力,習氣欲發者,乃只知依事項修持,不知反照回光,克

李永然律師參加忠誠社的老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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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6日晚上6時30分,我前往位於京華城十樓的「良食究好餐廳」。 此次由PP. David及社友Louie 二人共同主辦,我與PP. William用素食,「該餐廳素食未用再製品」,菜色可謂「色、香、味」俱全。 這餐廳是由扶輪社社友PP. Farmer所開(吳季剛之父),他們夫婦二人帶領員工經營得有聲有色!

《執業的啟示與修持──李永然律師探究辦案見聞的真實義》李永然律師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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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序 人自呱呱落地之始,歷經懂事、求學、交友、求職、婚姻等成長階段,必會面對許多自己喜歡或不喜歡的人、事、物及環境。人生在世,得到與失去、順境與逆境互有更迭,當情況不如意想中順遂時,「逆境」便油然而成,沮喪、憤怒、失志等負面能量不斷湧出,此類情況無處不現。 人生何處不逆境,這些須臾的困頓可能來自於「家庭」,與家人、配偶間的相處;「職場」上,事務的處理與溝通;「人際關係」的經營;「經濟情況」的緊絀;「身體健康」不理想,缺陷或疾病等。任何大小事件一旦處理不當,皆有可能成為影響個人身、心、靈的不安定因素,而形成個人的「逆境」,切勿等閒視之。 古人云:「塞翁失馬,焉知非福」;佛家言:「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前天主教樞機主教單國璽也曾說過,世間功名榮華,萬事皆虛,人能帶走的只是一生的功與過而已。事無好壞,端看個人以何種心態看待;人會感到痛苦,往往就是深陷於「執著」的偏念中,在得與失之間大幅起落,無法平和且安穩地立足那分寸之地。 我們當曉得,「順境」是自身努力的甜美果實,「天時」與「地利」均足,但還需要「人和」,才是構成圓滿的三要件。一朝「逆境」來臨,個人務必要以謙虛寬大的胸懷來面對,因為這是最好的提醒。透過此一過程,讓我們明白還有哪些地方需要磨練、改進。若能勇於接納自己的不足,繼續學習,累積自我提升的能量,並耐心等候機會,由低谷而豁然開朗的時刻必定指日可待。 余執業處理的案件中,有些是當事人法律疑義問題,也有部分是當事人心態問題所生的糾紛;余透過與當事人間的了解與溝通,也借機攬鏡自照、不斷省思來累積人生經驗。本手冊即彙整余近來應雜誌之邀逐篇發表的文章,例如《中華道宗》(天元宮)、《美好人生》(慈暉文教基金會)……等,均是談及余在生活、職場、家庭與當事人之案例的體悟。另外,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同仁張謀勝律師以及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也執筆為本手冊各撰寫一篇導讀,余透過本序一併致謝!最後,感謝友人劉本立、陳莉螢給予的協助,讓本手冊得以順利付印;余更盼能藉此與讀者分享余之逆境安頓身心的人生親體驗。 欲索取 《執業的啟示與修持──李永然律師探究辦案見聞的真實義》 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洽詢電話:02-2356-0809。  

李永然律師為一對新人致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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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6日中午12時,我前往世貿聯誼社,為友人陳茂松之子陳威志與新娘王湘儀的婚禮致詞。 這對新人相當年輕,因工作機會而結識,進而結婚。 我勉勵這對新人要經營婚姻,夫妻要行「正道」,即不欺瞞、誠心交往、誠意關懷對方,必可白頭偕老,永浴愛河!

李永然前往道元院,向黃住持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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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5日下午4時,我與友人葉照雄一起前往位於石碇的道元院,拜訪黃阿寬往持。 在拜訪中,請教了許多問題,這也是在假期中的一個收穫!

李永然提醒現代人要更注意身心健康!

近來常聽聞周邊的一些朋友或當事人或親戚,相當年輕就往生了! 往生的原因,常因癌症、心臟的疾病、中風...等等,知悉之後相當不捨! 其實現代人承受的壓力太大,有些企業家常跑海峽兩岸或其他海外地區,我會提醒這些人要注意飲食,要運動,要減壓,要做好情緒管理,這樣較能避免健康的意外,或癌症上身。

李永然出席中華救助總會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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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3日上午10時,中華救助總會舉行會員大會,大會由張正中理事長主持,葛雨琴、許歷農、蕭金蘭、高銘輝、黃書瑋、李永然......等數百人出席。 中華救助總會會員蓬勃發展,它所做的社會服務,如:托兒、養老、陸配......等工作的表現可圈可點,我能參與中華救助總會的工作深感榮幸!

參加友人邱德光、葉論飛子女的婚禮

2013年3月29日晚上,扶輪社友邱德光之長女邱怡中婚禮,我參加時碰上許多扶輪社友,甚感親切! 我又於2013年3月30日晚上赴台中參加傑人會會兄葉論飛之子的婚禮,見到許多傑人會的會兄、會姐,倍感親切! 婚禮的活動讓友人能相聚,這真是附加功能!

《執業的啟示與修持──李永然律師探究辦案見聞的真實義》手冊免費贈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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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在這滾滾塵世中,無時無刻不面對外界名聞利養的各種誘惑,而外在紛擾往往打亂內心的均衡;「利害關係」占據現代人貧乏空虛的心靈,在歷經紛紛擾擾後,人的心需要沉澱、休養、再出發,《執業的啟示與修持──李永然律師探究辦案見聞的真實義》手冊是指引您走向心靈澄淨的一盞明燈。 人生何處不逆境,這些須臾的困頓可能來自家庭、職場、人際關係、經濟情況、身體健康……;任何大小事件一旦處理不當,皆有可能種下個人身、心、靈的不安定因素,如何讓自己轉苦為樂,轉憂為喜?透過修行,讓自己的心靈成長,智慧光明,無苦即樂,乃是如此美好的一件事。 本手冊中,李永然律師以其三十餘年的執業經驗,反躬自省,指出如何面對當事人和自身生活中的諸多困擾,與您分享在混亂的濁世中,尋求心靈淨化、追求均衡、保持健康身心靈的甘露妙法!本手冊內還有張謀勝律師、李廷鈞地政士的兩篇導讀。 對於已修行、未修行而想修行的的讀者,這本手冊值得您珍而藏之、共同探索人生的真實義。欲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讓利奏效 財訓所地上權4業者搶標

 根據民國102年3月28日工商時報A21版記者林淑慧、蔡惠芳、民國102年3月28日工商時報A5版記者林淑慧的報導,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地上權開發案在放寬招商條件後,共吸引南山人壽、華固、冠德和太子等4家業者投標,且全部符合資格,下月初將召開評選委員會議,將於民國102年4月中旬決定公布花落誰家。     據了解放寬的招商條件包括調降取回樓地板面積、地上權使用年限由50年延長為70年、調降土地租金率從申報地價5%至3.5%和鬆綁適用《政府採購法》。這是繼日前中油成功標售出屢屢流標的龍江路地上權土地後,今年第二宗大面積地上權土地可望順利標售的案例。     仲量聯行董事總經理趙正義表示,未來「地上權」將成為台北市取得土地的重要來源,尤其是商用不動產景美財訓地上權案占地約10676.13坪,目前權利金底價為新台幣5億元。華固董事長鍾榮昌表示,華固過去不碰地上權,關鍵在於銀行辦理分戶貸款的限制嚴格,如果未來分「戶貸款的問題」如果可以解決,應該越來越多年輕人可以接受房價只有一般住宅7成的地上權住宅。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並表示將於102年4月底推出今年首批地上權標案,包括台北市長春路、銅山街、羅斯福路二段等住商用地,除了三宗坐落於台北市中心精華區外,高雄市前鎮區、台中市梧棲區、台南市中西區也釋出住商用地供業者開發。這次位於長春路與龍江路口的素地,脫標機率越大,該開發案屬於第二種商業區,面積達382坪,公告現值達新台幣6.32億元,不僅雙面臨20公尺道路,且鄰近捷運南京東路站,區位相當良好。     此外另外領比包括銅山街4之1號旁住三、商二用地,面積約254坪,公告現值新台幣3.4億元、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商業區用地,距離捷運中正紀念堂站、古亭站約五分鐘,生活機能也絕佳。     筆者認為,今年地上權議題真的相當火熱,希望這些標案都能夠順利脫標,讓這些「國有非公用土地」能夠妥善利用,創造出更多的價值,也為台北市的景觀創造不一樣的新風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國有非公用土地」的活化近來已成社會的熱門話題。透過設定地上權的開發機制及BOT的促參,為政府財政的充裕開了一條活路。政府應在這一地方多著墨,人民會有感的。台灣加油,加油,再加油!

李永然律師著《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新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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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李永然律師序 現代法治社會中,一個人從出生至死亡都脫離不了法律的規範;從法律觀點來看,我們日常生活中所做的大部分行為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例如我們在超市購買日用品、搭公車上班、送朋友生日禮物等行為,在在都有法律關係存於其中。而在民事的法律關係中,尤其是各種經濟活動,均需透過「契約」的形式才能順利完成,因此,「契約」的運用可說是日常生活中無法避免的一件事。 近代經濟社會定型化契約的產生,無疑相對剝奪當事人締約的自由,除非透過政府適當地介入或是當事人據理力爭,才能改變這種先天上不平等的契約關係。定型化契約由契約當事人一方所擬定,並非契約的全貌,在許多非定型化契約中,雙方當事人均能充分意見交流,在立場平等下簽訂,以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 我國《民法》就契約類型分為: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等「有名契約」(典型契約),其他《民法》未規定的契約則歸為「無名契約」(或非典型契約)。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其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一,若締約稍有疏失,常造成當事人莫大的權益損失;況且有許多契約更涉及艱深的法律知識,若不由專業律師代擬,實非一般民眾能力所及。是故民眾在擬定契約書時,若有類似的契約範例可供參考,自對契約條款的擬定有所助益。據此,本書對民眾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契約書加以整理分類為:買賣、信託、租賃、和解、承攬、合作、公寓大廈、委任、婚姻、借貸和其他種類的契約書,以利讀者查閱。冀望本書之出版,能作為一般民眾在訂約時參考、援引的範例,俾保障自身權益。 ※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 永然文化出版 李永然律師著 購書請洽 永然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