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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前往上海參加「第13屆滬台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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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19日,臺灣的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與上海市法學會假上海市徐匯區建國賓館舉行「第13屆滬台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該研討會為本會與上海市法學會多年交流之年度盛會。   我與本所兩岸法律事務中心的張顥璞律師及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杜啟堯、臺灣高等法院蘇隆惠法官、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張熙懷檢察官、促進會參訪團蔡碧松律師、蔡文斌律師等共16名團員們,於前一天就搭機到上海,先前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參觀,分別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鄒碧華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劉國清熱情接待,並舉行座談會,就兩岸訴訟制度之差異交換意見。   研討會當天,我與上海法學會副會長李繼斌、市委政法委副書記王教生等人一同進行開幕式,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會員以及關心兩岸經貿之學者專家、企業界人士等亦出席踴躍,現場與會人士共約200位,氣氛相當熱烈。 此次會議主題為「兩岸投資法律制度的實施與完善」,我以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榮譽理事長的身分進行致詞,並於專題研討中發表「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下的兩岸仲裁」乙篇論文。   會議中,專題研討分為三部分,分別是第一單元「主題報告」,由海海峽兩岸法學研究中心劉建中常務副理事長上演講「兩岸投保協定相關熱點問題解析」、中國大陸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蔣成華副處長演講「《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定》解讀」、上海市法學會宋錫祥教授演講「兩岸投保協定框架下兩岸投資法規的協調、互動與完善。   第二單元「兩岸投資法律制度的差異與協調」,由上海海峽兩岸法學研究中心熊瓊副主任演講「兩岸投資法律制度的差異與完善」、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黃潔副教授演講「完善兩岸投資法律架構若干問題研究」、上海市律師協會港澳臺業務委員會李志強副主任演講「大陸企業赴臺上市的法律實務—兼論兩岸投資法律協調」、臺灣高等法院蘇隆惠法官簡介「臺灣地區對陸資不動産的鬆綁」、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吳威志所長演講「兩岸投資保障協定中人身安全保障之法制分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張熙懷檢察官演講「開創海峽兩岸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接返(移管)制度新局」。   第三單元「上海保護和促進台商投資的現狀及其完善」,由華東師範大學法律系余鋒副教授演講「長三角地區台商權益保護法制建設」、上海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李政宏副會長演講「台商企業投資法律問題實務分析」、上海市台辦協調處傅泉勝助理演講「閩蘇

李永然律師分享閱讀「變好」一書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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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間閱讀「變好--逆轉人生,只要做對這5件事」一書,該書由Kerry Patterson, Josehp Grenny, David Maxfield, Ron McMillan,及Al Switzler合著,林靜華譯,平安文化公司出版發行乙書。   1.該書可說是談個人成功學(The Science of Personal Sucess),本書作者強調運用「技巧」,教人們用保持距離和轉移注意力的方法來影響自己的行為,因為人類在改變行為時,「技巧」也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   2.作者建議人們要認清影響的力量,使我們人要成為它們的犧牲品,我們可以嫺熟地設計有效的改變計畫,而我們努力的成效,可以大幅增強改變人生各方面的能力。   3.人要找出自己的弱點,進而建立個人的改變計畫,即抗拒、轉化衝動直到成功。   4.再者要建立關鍵行為,即建立明確的規則引導自己朝向最後目標行動。   5.作者提出六種影響源:   (1)把不喜歡變成喜歡。   (2)把不會變成會。   (3)第三、第四種影響源:把共犯變成朋友。   (4)逆向操作辦法--給自己一點糖吃。   (5)管理你的空間--離壞東西遠一點。   (6)本書值得讓自己受益,不過運用時,還是把書再複習一遍,效果一定更好!   

李永然律師出席忠美扶輪社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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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4日 晚上6時3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忠美扶輪社例會,忠美社為成立初期,李律師以褓母身分輔導其會務,也非常關心其發展,希望忠美扶輪社的會務能蒸蒸日上。      

杜啟堯理事長為「兩岸經貿投資保障及司法互助--第12屆臺滬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實錄」一書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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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序   「兩岸持續交流,增進了解,合作發展,是我們努力的目標及使命。」本人從1993年至1996年派駐上海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即是以此為志。我自2009年8月接任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以來,便與上海市法學會開始友誼互動,對2012年6月於台灣台北舉辦的「第十二屆滬台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尤其留下深刻的印象,此次會議,上海法學會由副會長李繼斌先生擔任團長,帶領十三位團員前來台灣參與盛會,此次的研討會會議主題皆是目前兩岸關注的熱點目標,包含「兩岸經貿投資保障法律現狀與問題」、「兩岸經貿投資的具體法律問題研究」及「兩岸經貿投資法律糾紛解決機制」等三大主題,兩岸學者專家都做了詳盡的論述與研討,也提供了許多優秀的報告。在研討會期間,兩岸專家學者都貢獻良多,台灣媒體也有報導,足見「第十二屆滬台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的舉辦受到各界關注。   兩會交流最有意義的事,就是把此次專家學者的智慧結晶-論文報告彙集成書,這本《兩岸經貿投資保障及司法互助》書籍,將帶給關心兩岸議題的人士,透過本書的內容而有收穫,我藉此序感謝上海市法學會的熱烈參與,也感謝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所有會員對本會的支持與贊助,我期待藉此書的出版,對兩岸人民在經貿交流日益密切中,權益更能受到保障。              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杜啟堯     ..........................................................................................................................................        兩岸經貿投資保障及司法互助──第十二屆臺滬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實錄   作者: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上海市法學會編著   出版日期:2013/07/12   書號:2E12   定價:300元   出版社: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屆台滬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於2012年6月5日在台舉行,本書即是此次會議論文發表的專輯,內容區分為四大主題,分別為兩岸金融、兩岸司法互助、兩岸投資及投資保障、智慧財產等,共二十一篇專文,值得關心兩岸經貿交流的讀者一讀。

李永然律師讀「讓人立刻信任你」一書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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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間我讀了一本由Nicholas Boothman著,高子梅譯「讓人立刻信任你」(Convince Them in 90 Seconds or less)(如果出版社出版)一書。       1.本書教讀者學會如何在90秒內,與顧客、同事、老闆、員工,其至陌生人有良好的接觸,讓自己的事業與生活更上一層樓。因為人如能跨越前幾秒鐘的障礙,建立起「信任」,就能開始與對方接觸互動。   2.人要與別人接觸互動,是有順序和方法,要先建立起「信任」,再和「人格特質」交往,於是良好關係就能建立起來。   3.運用一套方法去研究和瞭解人類行為背後的結構以及如何利用語言來為自己和別人設定行為程式,稱之為Neuro-Linguistic Programming(神經語言程式),簡稱為NLP。   4.與人交往,第一印象很重要,「第一印象」比社會階級、證書、教育程度都來得管用,它能為成功定下基調。   5.「理性說服」要發揮效果,得靠三個要素:「信任」、「邏輯」和「感性」。所以,要想讓自己有說服力,得先透過「態度」(肢體語言、聲音語調)和個人包裝,建立對方對自己的「信任」,製造良好的第一印象,再加點「感性的佐料」,才能大功告成!   6.作者指出非語言溝通的ABC守則:態度(Attitude)、肢體語言(Body Language)、表裡一致(Congruence)。   本書內容頗是實用,但要運用嫺熟,本書可多看幾遍,運用時較能上手!

李永然律師參加靈鷲山寧靜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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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27日晚上7時,靈鷲山教團在台北市中正紀念堂廣場舉行「寧靜運動」,這次活動以「音樂會」的形式進行。   我參加這項活動已多年,此一活動很有意義,活動主持人曲艾玲及表演的歌手蕭煌奇、楊丞琳、桑布伊......都做了很多的表演,靈鷲山住持心通法師也上台談話,這一場活動充滿著「愛」與「和平」。人類必須多用「愛」付出,推動「和平」;不要有野心,才可以促進「世界大同」!        

周繼祥教授為「兩岸經貿投資保障及司法互助--第12屆臺滬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實錄」一書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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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序   時代巨輪滾動著,在當下的我們,誰都無法置身事外。18世紀始,從歐美到亞洲,縮小範圍至中國大陸與台灣,都在風起雲湧地轉動。英國、荷蘭、葡萄牙及西班牙,到南美洲、非洲據地為殖民地、種植經濟作物、拓展海洋貿易,甚至遠渡重洋到亞洲,和猶存有強大帝國思想的東方諸國對槓,西方人把船開進了東方的港口、上了黃皮膚的岸上。彼時的東方,如中國、日本、台灣,像關著無法封閉的紗窗,已主動或被動地吸納了西方的現代科技文明,西潮東漸不可擋。蔣夢麟在《西潮》書中寫下:「一向被認為最終真理的舊有基礎,像遭遇地震一樣開始搖搖欲墜了。」;日本的本龍馬打開了鎖國的幕府時代,說:「順應時代潮流才是君子之道!」日本因此進入維新時代。歷史見證──改變,打開心房,打開國門,是必要之善。   現在,兩岸關係正劇烈改變,較之於1949年兩岸徹底斷成兩半、互不往來,此時情況正相反,現在的改變,是打開,讓血緣的水可以流動,讓共同的話和文化可以相互生利,可以魚幫水、水幫魚。十二年來,「上海市法學會」及「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滬台雙方成員,年年輪辦「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與會的專家學者無不提出精闢的兩岸經貿論文,會友們熱烈討論,年年議題讓人驚豔,因為年年與時俱進,之所以熱切、一再傳承,源自於重視與認同這個研討會,更源自於兩岸有心的人願打開心門,聯手共生於國際舞台上。   時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在台引起相關業界譁然、隱見諸多磨刀霍霍光影的時刻,我想說的是,改變與開放,絕對是必要之善,我忝為「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第三屆理事長,欣慰「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能年年舉辦,由不辭辛勞的雙方成員帶動或者說是拋磚引玉,兩岸間諸多待進一步的合作事宜,應可被期待在我們民間類此的努力、互動研討下,一點一滴地磨合,終至有成。我更感動於心的是,多年來的「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論文,能在會友李永然律師創辦的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編印成書,集結容易散亂的稿件成為可以留存的書籍,除非有心人,何能在網路粗淺瀏覽勝於精讀書本的時代,費時費力編輯、印刷非主流市場的書呢?但,書中文字可以流傳,可以智慧示人,值得辛苦!謹此向參與第十二屆會議的成員致敬,並表達對本書出版的喜悅,有你們,真好!                 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名譽理事長 周繼祥 ................................

李永然律師出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十二次委員會議

2013年7月25日下午3時,李永然律師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身份出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十二次委員會議」,會議由吳敦義副總統主持,毛治國、陳進利、黃默、王幼玲、蔡麗玲、李永然......等人均出席。會中針對國內的人權問題報告及討論,會議至下午6時結束。

李永然律師為「兩岸經貿投資保障及司法互助--第12屆臺滬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實錄」一書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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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從台灣政府開放台商赴大陸投資後,過去原本為單向投資,自2010年簽訂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後,台灣政府容許陸資來台投資,使兩岸交流形成雙向投資,同時也針對經貿往來活動訂出更為明確的規範。   近幾年來,兩岸各項經貿交流日益增多,為避免糾紛且損及投資者權益,兩岸更於2012年簽署「投資保障與促進協議」,目的在藉著保障投資的前提下,提高台商及陸企雙向投資之意願。   本會與上海法學會共同舉辦之「滬臺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長期以來循著一年在台、一年在上海舉辦的方式,透過論文發表、專家研討、互訪吸取經驗等,提出相關法律見解供各界參考,每年的成果不斷提升,並逐漸獲得兩岸產官學界的重視。該研討會的特色,即是將每年的發表成果彙編成論文集出版,以擴大影響力。   第十二屆研討會於2012年由本會主辦並假台北市舉行,諸位法律學者及專家提出多篇論文,成果豐碩,此次本會將其成果出版為論文集,內容區分為四大主題,分別是「兩岸金融」、「兩岸司法互助」、「兩岸投資及投資保障」、「智慧財產」,共二十一篇專文。   感謝本會理事長杜啟堯率領全體理、監事成員一同努力,方能使研討會圓滿成功;而論文集之付梓印行,亦須感謝永然法律基金會、天強建設馮振義董事長之捐,及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全體同仁之協助,相信本論文集對於關心兩岸經貿交流的讀者,必能有極大助益!             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名譽理事長 李永然          兩岸經貿投資保障及司法互助──第十二屆臺滬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實錄   作者: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上海市法學會編著   出版日期:2013/07/12   書號:2E12   定價:300元   出版社: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屆台滬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於2012年6月5日在台舉行,本書即是此次會議論文發表的專輯,內容區分為四大主題,分別為兩岸金融、兩岸司法互助、兩岸投資及投資保障、智慧財產等,共二十一篇專文,值得關心兩岸經貿交流的讀者一讀。     

李永然律師參加如意讀書會的月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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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25日下午6時30分,如意讀書會舉行月例會,這次讀劉力學所著的「有機心生活」(悅智文化館出版)。此次月例會是我第三度接任「如意讀書會」會長的第一次活動,會員出席踴躍。      劉力學先生這位加拿大人,我曾在戴前大法官東雄老師夫婦的介紹下認識,他能運用台灣的「餿水、廚餘」,進行農作物的種植,我對他此舉甚為欽佩。這本書內容相當寫實,讀後受益匪淺,本書書名我也很喜歡!   

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演講「民法契約訂定審視與糾紛處理」

2013年7月24日下午2點至5點,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為會員演講「民法合約訂定審視與糾紛處理」,在3小時的演說中鉅細靡遺的將民法契約的相關內容做一解說,並將面臨糾紛時該如何處理也加以說明,會員反應熱烈,均認為獲益良多!現將演講內容大綱整理如下,提供大家參考: 民法契約訂定審視與糾紛處理 壹、契約的意義 貳、契約與契約自由原則 參、契約的種類   一、典型契約(有名契約)與非典型契約(無名契約)   二、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三、要物契約與不要物契約   四、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   五、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   六、預約與本約   七、主契約與從契約   八、一時的契約與繼續性契約   九、附合契約(定型化契約)與個別商議契約(自主契約) 肆、契約書的意義   一、證據價值   二、要式契約時,成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三、違約求償的依據 伍、契約與法律風險管理   一、訂立契約的法律風險   二、履行契約的法律風險   三、契約詐欺的法律風險   四、契約終止的法律風險   五、契約救濟的法律風險   六、電子契約的法律風險   七、涉外契約的法律風險   八、契約管理作業的法律風險 陸、契約書的形式及契約內容   一、合約的名稱   二、契約書內容的基本條款 柒、契約審查   一、契約審查的目的   二、契約的形式審查   三、契約的實質審查 捌、訂立契約應注意的問題   一、是否為要式契約?   二、是否為要物契約?   三、是否為有名契約?   四、注意定型化契約   五、注意契約的法律關係   六、注意抗辯權是否拋棄?   七、是否有定金與違約金之條款?   八、注意契約的主體   九、注意雙務契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   十、注意契約的違反與救濟(亦即有債務不履行的情形時)   十一、注意契約關係的消滅   十二、注意契約書的形式及構造   十三、契約書內容的條款   十四、契約條款應明確訂定   十五、契約書應加蓋騎縫章   十六、重要契約書應請求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或認證   十七、契約簽訂後欲修改某些條款時,應在該條款之上方空白處,註明增刪塗改的字數,並應由雙方當事人蓋章。   十八、簽約時應詳審契約條款 玖、訂立契約的要領   一、把握雙方當事人的意思   二、把握全盤性條件   三、斟酌未來的變動因素   四、檢討往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擔任前立委趙永清中藥商公會案件的選任辯護人,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的上訴,趙永清無罪判決確定

前立法委員趙永清因支持中藥商公會推動《藥事法》第 103 條修正案關於中藥商調劑權的立法而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林雯澤律師擔任第一審之選任辯護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判決趙永清「無罪」;未料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竟於民國 99 年 9 月 8 日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趙永清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所得財物追繳沒收;趙永清復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擔任該案第三審之選任辯護人,最高法院已於民國 100 年 3 月 10 日撤銷原審判決,並將該案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趙永清再次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擔任該案更一審之選任辯護人,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 101 年 8 月 29 日宣判,駁回檢察官對趙永清部分之上訴,維持第一審無罪之狀態;嗣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官提起上訴,趙永清仍委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擔任該案件第三審之選任辯護人,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 102 年 7 月 11 日判決趙永清無罪確定,還前立委趙永清清白!

李永然律師出席「2014年全球重要暨新興市場貿易環境與風險調查」期初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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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3日上午7時30分,李永然律師審查委員身份出席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假晶華酒店舉辦之「2014年全球重要暨新興市場貿易環境與風險調查」期初審查會議。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已連續五年辦理「全球重要暨新興市場貿易環境與風險調查」,主要是為了協助我國貿易業提升國際競爭力、進行全球分工布局,該調查報告提供我國經貿主管機關暨主要貿易夥伴改善貿易環境、降低貿易風之依據。 出席該會議的人士,經濟部代表有國際貿易局長張俊福、工業局長沈榮津、投資審議委員會執行祕書張銘斌、投資業處長邱一徹、中小企業處長葉雲龍、商業司長游瑞德;中華經濟研究院長吳中書、台灣經濟研究院長洪德生、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祕書長黃文榮、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長李永然律師......等等。

李雯馨又出版「窗外曙光」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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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李雯馨女士進出監獄,擔任教誨師,本於悲慈大愛,對受刑人付出關懷。她又有一本大作,書名「窗外曙光」,我一定要拜讀一番,讓自己也能受益!   

李永然律師接受中國時報記者採訪,談富人節稅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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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日前接受中國時報記者黃琮淵、王莫昀採訪,談論富人節稅的相關議題,並於民國102年7月15日刊登於中國時報A5版。李律師表示,「買下價格動輒數千萬、甚至數億元的骨董字畫,是國內富豪們最常見的理財手法!」因為骨董字畫價格難定,不僅可以增加涵養,傳予子孫,查稅不易,可省下可觀的遺稅及贈與稅。另外利用土地繼承移轉時,不須計入增值稅,可為繼承者省下許多遺產稅,都是富人常用來節稅的方式之一。   

李永然律師出席中華民國易經學會會員大會,並獲頒感謝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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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4日上午9時,李永然律師出席中國民國易經學會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中獲頒感謝狀乙紙,感謝李永然律師一年來義務擔任該會的法律顧問,協助該會處理相關法律問題。         

李永然律師前往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為員工主講「性騷擾防制法之介紹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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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15日上午9時,李永然律師前往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為該局員工進行一場法律演講,主題為「性騷擾防制法之介紹與實務」,在場40餘位聽眾在一個半小時內,透過精彩的演說內容,了解性騷擾防制法的規範及實務上之應用。        本次演講的重點如下:   壹、前言   貳、性騷擾與性別歧視   參、性騷擾的定義     一、廣義的性騷擾     二、法律上的定義     三、法令規範架構   肆、性騷擾的個案及認定     一、行為具有性本質     二、行為具有不合理性     三、行為具有嚴重或普遍性     四、行為不受歡迎性   伍、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一)《民法》之規定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三)《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二、刑事責任      (一)主觀要件      (二)客觀要件     三、行政罰鍰   陸、性騷擾的案例與法律適用分析     一、醫生性騷擾藥廠員工案     二、月子中心性騷擾案     三、偷窺裙底風光案     四、海邊戲水遭不明人士偷摸案     五、鹹豬手襲胸案件     六、酒醉男子尾隨案件     七、調戲空服員案件   柒、被害人採取法律行動應行注意事項     一、不需要孤軍奮戰     二、盡可能的蒐證      (一)證物      (二)人證      (三)錄音、錄影   捌、結語

李永然律師以董事長身分出席永然法律基金會主辦「永然第七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始業式及結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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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8日至7月11日,是永然法律基金會主辦、台北市立成功高中、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及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協辦的「永然第七期高中法律生活營」的日子,李永然律師以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的身分出席了始業式及結業式。   始業式還邀請到永然法律基金會黃淑嬪董事、成功高中教務處游經祥主任、瑪萱國際有限公司李蕙珍董事長、台北大學游志青教授及陳茂慶顧問一同出席,並致詞勉勵同學要利用這三天半的時間好好學習。   繼始業式之後,李永然律師並為同學們講了一堂「法律人的生涯規劃--以律師為例」,以其擔任律師30多年的實務經驗和同學分享,充實的內容、精彩的演說為永然法律生活營開啟了序幕。   最後一天結業式時,李永然律師讚揚同學這段時間的學習態度,也希望同學能保持對法律的興趣,不僅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應用,也可當成未來的生涯規劃之一,在頒發每位同學結業證書及合影留念之後,為期三天半的法律生活營正式劃下完美的句點。

李永然律師為東吳大學高中生法律營同學講授「對法律人的出路與律師業經營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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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7月11日 下午3時至5時,東吳大學高中生法律營學員前往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參訪,由李永然律師為大家主講「對法律人的出路與律師業經營的認識」,李律師精彩的演講內容,讓同學們更加了解律師這個行業,李律師並贈送每位同學一本「執業的啟示與修持--李永然律師探究辦案見聞的真實義」手冊,東吳大學高中生法律營則贈送感謝狀一張和手寫感謝卡一張,參訪活動順利圓滿!       

《幸運雜誌》刊登永然法律基金會生活營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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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運雜誌》102年7月號第38期,刊登永然法律基金會生活營報導     永然法律基金會舉辦第六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場外陽光璀璨,場內興致高揚           青少年的社會新聞總讓我們怵目驚心,感慨:我們的孩子怎麼了?因此,各界呼籲道德教育重要,家庭教育重要,法治教育重要……。總結,要知法守法,要認識法律!問題來了,許多大人對法律以不碰觸的心態對待,遑論我們的青少年,對於法律總覺得只是罪犯的事,與我何干,頂多接觸學校的法治教材,更認為法條深奧難懂,很少能接觸實際的法律環境,因此,大家明知法律教育重要,但如何才能進入孩子們的心扉?或者青年學子以社會法律菁英為榜樣,想當檢察官、法官、律師,可以打擊壞人,當個正義之士、充滿英雄氣概,可是確認過自己適合嗎?對法律環境了解多少?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從事律師業已三十餘年,他看過許多因不了解法律而誤觸法網或損失權益的案例,多肇因於法治觀念的欠缺與法律教育的不足。有感於此,他認為法治教育必須向下紮根,因此永然法律基金會利用每年寒暑假期間舉辦高中法律生活營,期盼藉由此一活動,能培養學生正確的法治觀念及讓同學在參與過程中了解自己是否有興趣在未來選擇與法律相關的科系就讀。若不欲進入法律系,亦可充實自我,成為一位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國民。   永然法律生活營至今已舉辦了五期,深受同學、家長及老師的歡迎,期期爆滿,均認為這是一個非常有意義的活動,且表示透過課程的學習、師生的互動,不僅可以增進法律知識,更能確認學子們未來求學的目標規劃。   由於永然法律生活營前五期均以台北市高中同學為主,許多外縣市的家長均請命希望能將資源擴散至其他區域,因此,永然第六期高中法律生活營以新北市地區高中同學,以及花蓮地區花蓮高中、花蓮女中及海星高中18名同學前來台北參與生活營,希望能藉此機會,讓兩地同學能進行交流,並獲取不同的學習經驗。   永然第六期高中法律生活營自102年1月29日正式展開,由李永然律師主持始業式,邀請新北市教育局林瑞泰專員及贊助者瑪萱國際有限公司李蕙珍董事長、游志青教授、華湑有限公司洪娟娟總經理、陳茂慶先生至現場,和同學們互動,並期許同學能好好利用這次機會,認識法律。   第一堂課由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和同學分享法律人經驗,教同學們如何做好法律人的生涯規劃,認識自我.認識法律──進入法律的殿堂,他以幽默的言詞,

永然法律基金會第七期高中法律生活營----董事長李永然律師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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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在我律師生涯三十餘年來,目睹許多人因為不懂法律誤觸法網或損失自身權益,深感法律對個人、對家庭、對社會的重要性。而法律觀念的不足,是造成這種結果的最大原因,因此「法治教育」必須向下紮根,自提昇青少年學子的法治觀念及培養其對法律的興趣開始,逐步建立一個法治的社會。「永然法律基金會」有鑑於此,自2011年起開始利用每年寒、暑假期間舉辦高中生的法律生活營,希望透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與實地參訪司法環境等,兼具推廣法治教育並協助青少年學子檢視自我是否願以「法律相關事務」為自己之職志,並做為大學就讀法律科系之參考;如不打算就讀法律科系者,也可充實自我的法律知識,成為一位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國民。 「永然法律基金會」於2011年暑假試辦「永然第一期高中法律生活營」,獲得了良好的迴響,於2012年寒假舉辦了「永然第二期高中法律生活營」,也得到各界的支持;2012年暑假更擴大舉辦第三期、第四期及第五期,更出現報名十分鐘即額滿的情況,可見「永然法律生活營」受到老師、學生及家長的歡迎與支持。除了服務北部的同學外,自2013年寒假舉辦的「永然第六期高中法律生活營」,特別保留了18個名額給花蓮地區的花蓮高中、花蓮女中及海星高中的同學,希望能利用此機會,讓資源較缺乏的東部地區同學,也能來到台北參加活動,並獲取不同的學習經驗。 2013年的暑假,永然法律基金會將按慣例,陸續舉辦「永然第七期及第八期高中法律生活營」,除了北部的同學能參與外,這次擴大贊助宜蘭、花蓮及台東地區國立高中40餘位同學,希望因此培養更多同學對法律的興趣,並使在台灣不同地域的學子們有很好的交流管道。 此次第七期高中法律生活營中,我將與同學們分享「法律人的生涯規劃」,並附上我給青少年朋友的誠摯建言。另外還邀請到許多知名法律人擔任講師,例如:台灣高檢署張熙懷檢察官主講「認識自我.認識法律──進入法律殿堂」;國防部法律事務司的蔡浩志軍法官主講「青少年常見的法律問題」;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張謀勝律師及彭郁欣律師分別主講基本的「認識民法」、「認識刑法」;法律主題的電影欣賞,則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陳宜鴻律師帶領學員們分析討論電影中的案例;還有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的張柏涵律師,以他們研讀法律的經驗和同學分享;另外我們邀請到雲林科技大學的吳威志教授為同學主講「認識法律中的人權」,並安排參訪台灣高等法院,希望透過這

搶搭計程車致前客跌倒傷亡,依法需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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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搭計程車致前客跌倒傷亡,依法需負賠償責任? 文◎李永然律師、簡嘉宏律師 壹、案例:     A女因罹患尿毒症,每週均需至醫院洗腎三次,於民國100年9月間,與傭人同行搭計程車至台北榮總洗腎,到了醫院門口,A女自右後方車門下車,但因身體虛弱,將手放在車門上支撐重量,待傭人拿出輪椅。正在等候計程車之B女見A女跨出車門,即立刻坐進計程車後座,未注意A女手仍放在車門上,即關上車門,導致A女突然失去重心倒地,腦部著地並造成顱內出血即腦挫傷死亡。試問:A女應否負民事賠償責任? 貳、解析: 一、臺灣都市地區因公共運輸發達,常有人因不耐久候,於公車或計程車一到,未等車子裡面的人出來就先行進入佔位;如果不幸發生意外,衍生糾紛,實得不償失,故不可不慎。 二、而在現代社會中,人與人間之交通往來頻繁,為維護自身及他人之安全,一般人在從事交通活動時,自應隨時保持適當且安全之距離,此為從事社會往來之通常合理之人所負之注意義務,亦即所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參照台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434號判決)。本案B女於乘客下車時,自應注意下車之乘客身體是否已完全離開車門,而與車輛已無接觸,依B女智識程度及當時情狀,也無何不能注意情事,其卻未注意A女之手仍扶在車門上,即進入乘坐,並關上車門,造成車輛即將駛離之外觀狀態,致A女不得不放開置於計程車右後車門上方之手,因而頓失重心跌倒撞及頭部,受有顱內出血及腦挫傷,終致死亡,B女顯未盡其交通往來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其也無不能注意的情事,而仍疏於注意,依法自屬有過失。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此為《民法》第184條所明訂,依《民法》第192條及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肇事者因過失致受害者死亡時,對於為受害者支出醫療費及看護費或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對被害者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等之精神上之損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例中,B女因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惟應注意,「損害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假贈與真炒房的投資人,國稅局會重罰!

      根據民國 102 年 6 月 28 日經濟日報 A23 版記者陳美珍的報導,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奢侈稅開徵後,發現有納稅人先贈與不動產給名下無房產的已成年子女,然後再出售不動產,由於該不動產的公告現值都在新台幣 220 萬元以下不必繳納贈與稅,欲以這種方式規避奢侈稅。       對於這樣的方式,國稅局決定要封殺,高雄市國稅局發現有某 A 民眾民下已有一戶房產,其後另購其他房產,並欲將新房產出售,由於持有未滿兩年,因此先將待售的不動產贈與給名下沒有房產的成年女兒,並以女兒名義出售,以符合免課徵奢侈稅的規定,結果國稅局發現 A 在贈與房產前已經先行委託房仲業者代為尋找買家,買賣交易書立契約亦由 A 經手簽訂,售屋總價也由 A 收取使用,證明是一樁「假贈與」的漏稅行為,被國稅局補徵稅款新台幣 63 萬元外,並且重罰 2.5 倍罰鍰!       筆者認為,由本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欲以這種方式節稅,在贈與前應該先將該委託出售契約終止,此外資金流向也要清楚交代,否則將有可能被國稅局認定是逃漏稅,而遭到處罰,民眾在做類似的買賣之前,最好請教專業人士,才能避免無辜被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民眾可以「節稅」,但不要「逃稅」,也不要「避稅」;奢侈稅的節稅要請教有經驗的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切勿道聽塗說!

李永然律師應邀前往忠信扶輪社演講「律師能為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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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4日晚上7時,李永然律師應邀前往忠信扶輪社演講「律師能為您做什麼?」,李律師長期關注人權議題,在其擔任律師30餘年接觸的案件中,常感受到人權遭到侵害的情形發生,因此李永然律師特別在演講內容中提到律師的角色與功能,不只是打官司,也是在為委託人爭取自身的權益。此次演講歷時一小時順利結束,忠信扶輪社也特別頒贈該社錦旗一面,感謝李永然律師撥空進行如此精彩的講說。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台北市容積移轉的條件擬放寬,對老舊社區放利多

      根據民國 102 年 6 月 25 日自由時報 A14 版記者劉榮的報導,有鑑於台北市房產寸土寸金,建商靠著買賣土地和容積移轉,尋找房屋的興建基地,但是台北市老舊社區容積移入的條件相當嚴苛,台北市議會於民國 102 年 6 月 24 日初審通過,將現有的容積率管制規則提升為「自治條例」,並且將容積接受基地從現行距離捷運 500 公尺比照中央規定放寬為 800 公尺,修法三讀通過後,可望使台北市萬華、大同區等老舊社區帶來更多都更誘因。       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召集人林晉章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為政府缺乏徵收預算、使用受限,因此透過市場機制讓政府取得公保地,補償地主,政府也可以讓道路、綠地開闢完成,又可以保障公保地地主的權益。       台北市議員王鴻薇也表示,北市容積移轉呈現東西嚴重不均,近五年來包括大同區、萬華區都沒有,但大安區卻有一萬三千坪移入,造就容積移轉亂象。委員會通過都發局訂定的「許可條件」,位階升高為「自治條例」。       台北市議員王世堅指出,全市有 900 公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相當於 270 萬建坪的土地,未來若逐步鬆綁容積進入市場,至少可以蓋出 20 萬棟新屋,相當於現有全市房屋的 1/3 ,若不加以管制,北市將更形擁擠。       而本次的條例放寬捷運站周邊 800 公尺為容積率「接受基地」,主要考量就是老舊社區,增加建商在老社區的都更誘因。筆者認為,這樣的放寬對於台北市的都市更新多少有些幫助,並且也可以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的權益,是值得鼓勵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容積移轉」固然要是當節制,但政府必須考慮「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的權益,這樣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的精神!

李永然律師出席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董事會

102年6月18日下午4時,李永然律師以董事身分出席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第一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由王文洋董長事主持,針對基金會會務進行報告及討論。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忠誠扶輪社第14.15屆社長、職委員交接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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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日中午12時,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忠誠扶輪社第14.15屆社長、職委員交接典禮。會中由現任社長頒贈出席楷模及擔任公共關係主委的感謝狀,之後即由新舊任社長交接,正式展開忠誠扶輪社第15屆的新頁。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房屋遭法院拍賣,須注意所得稅的負擔

      根據民國 102 年 6 月 21 日工商時報 A16 版記者林淑惠的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如房屋被法院拍賣仍要課徵財產交易所得,因此買賣房屋務必保存買賣契約、資金流程及貸款資料,如果無法舉證取得成本,即使主張交易無所得,仍會被補徵所得稅。       有一案例是一名李先生在 98 年間貸款經商,公司倒閉收場,名下房屋在民國 100 年遭到法拍,不但投資血本無歸,拍賣房屋所得還被國稅局補徵「所得稅」。國稅局表示,站在稅法的角度,拍賣房屋和自行出售,同樣都是所有權移轉行為,除非能舉證被拍賣的房屋價格比原始購入還低,不然應該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資誠聯合事務所會計師許棋昌也表示,債務人如果沒有舉證財產交易損失,國稅局就會認定債務人有財產所得,直接依照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交易所得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認賠拍買賣房屋一定要向國稅局提出證明價格比原始購入成本還低,最好影印當初的買屋契約書、契稅單、裝潢費等文件,並附統一發票及正式收據,抬頭註明買受人姓名及地址,若是買賣時間久遠,不妨請買主、房仲或代書出具買賣合約或匯款紀錄。       筆者呼籲國稅局要有同理心,房屋遭到法拍已經情非得已,若民眾已經能提出當初購買價格較拍賣價格低的證據,不應該再加以刁難,否則對於房屋遭到法拍的民眾而言無異是雪上加霜,對於人民的觀感也不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凡所有財產處分都必須注意「稅」的問題,如不瞭解,一定要事先請教專家!

台大法律系同學與大一國文老師聚會

2013年7月1日晚上6時30分,在大鵬灣餐廳,李永然律師與9位大學同學一起聚會,席間主賓是大一國文老師吳宏一教授,大家聚會回憶40年前老師的教學風采!

李永然律師前往道元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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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30日下午2時與葉照雄、陳兆瑛、陳茂慶、楊湘羚......等十餘人一齊前往位於新北市石碇的道元院,拜訪黃阿寬住持,同時前往無極天明宮 、金剛洞,真可謂是一趟「靈性之旅」!   

李永然律師再度擔任如意讀書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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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7日晚上如意讀書會舉行6月份月例會,該會成立20年,呂毓卿會長將會長職務交棒給我,我已是第三度擔任會長,讀書會讓我「以書會友」,增長 「知識」!    

李永然律師前往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主講《大陸投資合同與章程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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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29日下午2時到5時,李永然律師前往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為第十七期「中華高階管理Mini-EMBA進修班」學員主講《大陸投資合同與章程之訂定》。李律師以其多年的兩岸事務經驗,為在場學員進行一場精彩的課程演說。   本次課程的重點如下:   壹、前言   貳、合同風險的防範       一、應注意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二、應注意有無審批手續的要求     三、考量有無運用「公證」的要求     四、應注意合同的標的     五、應注意數量及質量條款     六、明確價款或報酬     七、訂立違約責任的條款     八、中國大陸訂立「合同」,須適用大陸《合同法》規定。     九、擔保手段的運用     十、注意合同的法律性質     十一、依據交易背景、需要、特性,決定合同的內容     十二、注意合同相關的法律規範     十三、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十四、認識大陸的逃債     十五、台灣民眾對大陸《物權法》的應有認識     十六、合意管轄條款或仲裁條款的採用   參、合同之權利讓與、義務承擔與解除   肆、合同的審查   伍、台商在大陸作生意,須注意合同詐騙罪!   陸、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協商     二、調解     三、督促程序     四、訴訟     五、仲裁   柒、結語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福建台商被迫搬遷但補償遠低於市價

  根據民國 102 年 6 月 24 日旺報 A9 版記者洪肇君的報導,林姓台商在福建福清市投資養豬 10 年,最近因為政府減汙排放,欲拆遷他的 6700 平方公尺豬舍、倉庫,但是每平方公尺只補償 100 元人民幣左右,明顯低於市價,已經向海基會及大陸國務院提出申訴。       林姓台商表示福建省福清市漁溪鎮人民政府去年起通知沿岸養豬、養雞、養鴨戶,限期於 2013 年 5 月底前拆掉畜禽舍,每平方公尺依照補償標準建物種類補償 90 至 125 元不等,但林先生的豬舍未同意拆遷卻在 4 月 19 日遭到斷電,他拿出大陸《台灣同胞投資保護辦法》條文表示,政府需要拆遷台胞投資產業應依照「市價」補償,不該依照政府自訂的價位。       目前漁溪沿岸農牧畜舍還有三家拒絕接受拆遷補償,因為當地法令不全,大部分畜舍、禽舍都沒有登記,也導致公務機關難以提出其他補償辦法,但是林先生認為,至少機具設備要多一點補償金,這樣他才能家瘦。福清市台辦、台商會已經介入關心,但目前只能向地方政府「勸說」,而補償金多寡缺乏統一標準,往往牽涉到農戶的人脈關係,因此每個人數目都不同。       筆者認為,中國大陸對於人民尤其是台商的「財產權」保障應該要更加強才對,這樣否則台商的權益無法受到妥善保障,將降低台商投資的意願,對於雙方都不是好事,應該要訂定合理的補償標準,才能創造雙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中國大陸應改進法令,參考台灣的《土地徵收條例》,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