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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新光人壽以新台幣20億元,取得位於台北南港土地的地上權!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28日經濟日報A4版記者吳泓勳、郭及天所撰「南港地上權,新壽20億奪標」乙文報導,台北市財政局民國102年12月27日宣布台北市南港區經貿段42地號地上權案由新光人壽以新台幣20.23億元得標,溢價率約47.9%,未來可規劃為商辦、旅館、餐廳、商場等用途。台北市政府除權利金收入外,預估每年可再收取租金、房屋稅逾新台幣1,500萬元,並增加1,000個就業機會。   到目前為止,民國102年地上權交易量已達新台幣425億元。永慶資產協理黃增福表示,民國103年不動產標售市場吸金量上看千億元,包括百億大案「信義計畫區A25土地」與「台肥南港C3土地」、新北市政府也預計推出四大公有土地招商計畫,加上台北市多筆公辦都更案將採取地上權方式招標,還有國營事業、高鐵工程局、台鐵局及公營行庫等,也將持續釋出標案。   黃增福協理指出,市場資金充裕、市區土地供給少需求大,放寬可分割產權的地上權,並且獎勵壽險業競標政府、公營單位地上權標案,將使民國103年地上權投資金額有機會再創新高。   筆者認為近年來政府推動地上權標案來增進財稅收入,在放寬地上權分割移轉與貸款後,促使更多民間機構願意投資標案,使得地上權標案逐漸為開發商所接受。政府在不失去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的確有效活化了土地資產,減少了土地利用的浪費。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近年來公有土地的活化日漸有功,對政府財政的收入頗有助益;然政府也不要忽略了《住宅法》「社會住宅」的推動!

李永然律師接受中國時報採訪談「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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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人吳宗憲因被控掏空上櫃公司「聯明行動科技」案,觸犯證券交易法,台北地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宣判,吳宗憲因認罪,獲得緩刑機會,被判1年10個月、緩刑3年,條件是須支付公庫300萬元。   吳宗憲因獲認罪協商不需入獄,是否代表其無罪?李永然律師於接受中國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啟動認罪協商原因很多,可能是檢方證據力不足,也可能是犯罪事實多,經過協商,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因此並不表示無罪。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台中「合宜住宅」每坪新台幣12萬,挑戰市場最低價!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27日經濟日報A22版記者宋健生所撰「台中合宜宅 每坪僅12萬 」乙文報導,台中市政府民國102年12月26日宣布,全國首創的「幸福好宅—勞工合宜住宅」社區用地,已順利標脫,最快民國103年即可動工並預售,房屋每坪售價約新台幣12萬元,將是目前台中市民間興建最便宜的住宅。   台中市經發局長王誕生指出,隨著縣市合併升格,台中市首購市場預售房價今年已站上「2」字頭,首批200戶勞工合宜住宅推出後,預期將造成搶購。王誕生局長說,台中市政府在精密機械園區還有2公頃土地,預估將再釋出500戶勞工合宜住宅;並規劃在豐原、大里覓地,推出不限勞工、只租不售的幸福好宅,初期規劃戶數也在500戶左右,以「雙管齊下」方式,抑制房價飆漲。   「幸福好宅—勞工合宜住宅社區」基地位於台中市南屯區精密科技園區旁,面積1,809.98坪,鄰近特3號道路,沿特3號道路東向可連接七期重劃區;靠近文山國小、嶺東科技大學、嶺東商圈,生活機能成熟。王誕生局長表示,台中市幸福好宅在爭取最大獎勵容積條件下,預計可興建200戶,1樓將規劃完善的公共及商業服務設施。   除了雙北市興建「合宜住宅」外,台中市也投入「合宜住宅」的行列,對創造住宅供給是一大利多,讓真正的自住者能有其屋。筆者期待各地方政府未來能推出越來越多的「合宜住宅」與青年住宅,並且出創造建商願意投資興建、民眾願意購入進駐合宜住宅的環境,真正落實「居住正義」。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合宜住宅」,「社會住宅」是台灣政府目前房屋政策必須推動的方向,台中市政府能推動興建固然很好,但其他縣市政府也必須動起來,使《住宅法》的目的得以實現!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業者三招炒作工業區土地!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26日工商時報A2版記者朱漢崙、張中昌所撰「炒工業區地皮 3招現形」乙文報導,中央銀行將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召開年終理監事會議,是否針對工業區土地炒作再祭政策管制,引發市場關切。銀行主管指出,目前炒作工業區土地有三招,包括:(1)開發商切割土地使購買者取得土地困難、(2)用員工宿舍名目養地、及(3)結合地方政府保證後向銀行貸款。   銀行業者指出,地方政府招標工業區土地時,土地開發商會找來自家好友承接其承標來的土地,結果把工業區土地切割得太零碎,變成該需地者得逐一洽談整合,最終往往作罷。另一種炒作方式,就是假藉工業區蓋「員工宿舍」的名目蓋住宅炒作,這樣手法常見於中小型建商,建商先競標到這類用地,然後透過員工宿舍的名義來申請地目變更。最後一種方式則是地方政府出面為土地開發商作保,但地方政府只保證開發商未賣出的部分將協助清償銀行債務,但未約定賣出期限,為避免承接遙遙無期的「爛帳」,讓有些銀行乾脆不接這類個案。   銀行主管指出,真正有效的管制方法,應該是由地方政府直接限制兩年內完成工業區土地設廠開發,否則原價購回。金管會表示,目前持續針對銀行房貸、土建融授信的集中度進行監理,尤其民國102開始加強納入素地授信,一旦放款過度集中,就會要求增提不動產相關的呆帳準備,或調降授信餘額。畢竟緊盯土地放款,對穩定房價可達到一定作用,如果銀行承做土地融資比重太高,將列入「觀察名單」加強監理,不希望銀行成為炒地皮的幫凶。   筆者認為政府除了作放貸管制外,也可以針對文中所述的炒作三招,做土地移轉與利用的控管,例如:禁止再分割移轉、禁止地目變更、或原價購回兩年內未開發土地等方式,畢竟金管會僅能對資金做管制,仍尚須政院部會聯手出擊,才能真正有效達到抑制炒作工業土地的風氣。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工業區土地是進行經濟發展中重要的基礎,不宜有太多買空賣空的炒作行為,中央銀行採取積極作為是有必要的;另外,投機客請找其他標的去炒作,不要炒作工業用地,避免妨害經濟發展!

李永然律師出席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第15屆第4次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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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7日下午2時3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第15屆第4次會員大會,此次大會由理事長李念祖主持,監事長張平沼,常務理事李永然、古嘉諄......等人均出席。大會報告會務及討論提案,圓滿結束!     

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12月份月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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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6日晚上6時30分,如意讀書會舉行12月份月例會,此次讀的是「哈瑪斯之子」,李永然、謝心味、許登旺、林智慧、趙芳華、林碧芬......等人均出席,人數眾多,場面熱烈!     

人物報導-李永然之子李廷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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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周美君 李永然律師經營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近年出現了一個年輕版的李永然,其面貌、背影、神情與李律師本人相似度達90%,兩人開口說話的音調,微笑的臉龐也神似,但一個是智慧幽默,一個是聰明詼諧,他就是李永然之子──李廷鈞。     李永然律師提起兒子李廷鈞,談笑中難掩為人父之關愛與驕傲之情,因為他身為律師,承辦了許多備受社會矚目的案件,在各界稱其為「名律師」的同時,他的小孩從小到大所到之處,多少會受到另眼看待,這對還未成熟的青少年而言,有著我們外人無法體會的多樣心境,有時不希望與同儕不一樣,有時想要表現傑出,好讓人認同他也和爸爸一樣棒,如同體內的荷爾蒙激素發酵、衝撞,心境多樣。     李永然慶幸兒子雖然在尋找人生方向上,經歷了摸索、不安甚至踟躕,但逐步的找到了脈絡,並踏上了務實的路途,那就是法律。李永然兒子李廷鈞原本大學念台大政治系,對政治社會時事有許多整理不出頭緒的想法與思緒,逐漸發現他在抽絲剝繭挖掘問題的根本同時,也挖掘出他內心其實喜歡的是法律,這個原本他無意跟隨爸爸的學科,於是大四時報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考上並研讀後,取得法律碩士學位。     李永然兒子李廷鈞旋即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及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工作,接觸了事務所許多不動產的案件。彼時,台灣的不動產正面臨轉型期,老舊建築紛紛尋求改建機會,於是都市更新、老屋重建等等政策遍地撒種,李廷鈞就近接觸,也目睹了不動產市場在台灣的蓬勃發展,遂認真研讀相關資訊,並報考地政士普考,從千餘人的考生中以第11名的優異成績考上,開始他地政士的職業之路,在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服務,同時撰寫地政文章發表於相關刊物及企業的網站上,也同時經營部落格 http://eddison1109.pixnet.net/blog ,編撰兩岸不動產相關訊息,十分努力並興趣昂然於地政事務上。     過了幾個月,他又去報考不動產經紀人普考,結果分曉:以第1名成績取得執照!努力加上深得讀書方法,讓李廷鈞連二莊考取不動產相關的資格考試!至此,李律師之子李廷鈞的人生方向不僅明朗,還走得穩健踏實。當然,跟隨著時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的爸爸李永然參與人權議題,李廷鈞也加入中華人權協會成為會員。能有多項法律相關專業智能,又因緣際會接觸諸多的法律事件、法律團體、法律環境,我們似乎可期待看到一位青少版的李永然律師出現,但這一位,可能擁有比李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工業用地放貸管制,防止人為炒作!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24日中國時報AA1版記者沈婉玉所撰「工業地炒很大 央行3把火」,與同版記者陳宥臻、唐玉麟所撰「拆廠房賣地 1年海削3成」兩篇文章報導,鑒於工業區土地炒風盛,中央銀行祭出防炒3原則,嚴控不肖人士炒作工業區土地,並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請台工業區土地放款市占率較高的前8大行庫(台銀、土銀、合庫、兆豐銀、一銀、台企銀、台中銀行及上海商銀,占全體銀行對工業區土地貸款業務比重的6~7成)開會,要求行庫落實工業區土地貸款管理。   中央銀行在會中要提出「三項建議原則」。第一是借款人要檢附興建、開發計畫及相關財務資料,證明抵押土地確實依借款計畫使用,由承貸銀行核實評估;其次是借款人需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或開發,若違反承貸銀行宜逐步收回貸款並提高貸款利率;第三是,銀行撥款後要切實辦理貸放後覆審工作,落實借款人承諾事項。日後仍無法遏止工業區土地炒風,不排除工業區土地將會被中央銀行納入不動產授信管控範圍內。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表示,不少人炒作非都市計畫區工業用地,且以桃竹苗地區較多。極端的例子是,投資客直接拆掉廠房,只賣土地,短期內成交,避免財產交易所得稅,只需要繳交土地增值稅,1年內獲利2到3成。   經濟部官員表示,目前工業區炒作土地,主要分布在新竹以北,以縣市政府開發工業區與私人工業區為主。工業局官員說,為抑制工業區土地炒作,經濟部已訂定經濟部開發工業區,業者購買在2年內未開發者,將按原價買回等4原則抑制炒風。   筆者認為工業區土地成本相較於住宅區及商業區便宜,用以降地廠商成本,來增加廠商的競爭力;如今變成炒作標的將不利中小企業發展,現政府開始採取源頭管制,從課徵特種貨物稅、限制放款到管制素地未開發等政策,使工業土地回歸到正常交易,讓這些土地真正回歸到需用人來開發利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工業區」的土地攸關經濟發展,炒作土地者竟以之為對象,相當不該,中央銀行的此一作法乃為對症下藥!

李永然律師出席財政部「檢討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關稅法第48條有關限制欠稅人出境制度」公聽會

    2013年12月23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身分,出席了由財政部舉辦的「檢討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關稅法第48條有關限制欠稅人出境制度」公聽會,一同出席有中華人權協會蘇友辰理事長、洪家殷教授、葛克昌教授......等人。   會中,李永然律師針對「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關稅法第48條有關限制出境之規定,有無違反憲法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人民遷徙自由規定?應否廢止?」表達意見,李律師認為台灣是法治國家,任何限制人民出境,須經司法程序才可,透過限制出境,達到稅捐保全目的,這相當不妥,且我國已簽署並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人權公約,限制出境已明顯違反其人民遷徙自由的規定,應該予以廢止,以維護人權。

孫翠鳳對壹週刊提出名譽權侵害的訴訟,獲得部分勝訴!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壹週刊報導明華園戲劇團當家小生孫翠鳳「不當輔選」、「拿公帑挺藍營」與事實不符,判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人應連帶賠償孫翠鳳小姐新台幣30萬元並應登報道歉。   壹週刊雜誌於民國(以下同)100年12月14日出版551期雜誌A本以「不當輔選、政府補助明華園2.8億、孫翠鳳拿公帑挺藍營」為標題進行報導,孫翠鳳小姐認為上開報導與事實不符嚴重侵害其名譽權,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及陳宜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對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壹週刊總編輯邱銘輝、顧問謝忠良、編輯徐文正、撰文記者溫惠敏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4號案件於102年12月23日判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壹週刊總編輯邱銘輝、顧問謝忠良撰文記者溫惠敏應連帶給付孫翠鳳小姐新台幣30萬元,並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及壹週刊雜誌刊登道歉啟事;另孫翠鳳小姐對於壹週刊總編輯邱銘輝、顧問謝忠良、編輯徐文正、撰文記者溫惠敏提起刑事加重誹謗罪之告訴,亦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該案現正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 裁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民事 裁判案號  102 年 重訴 字 第 74號 主文    被告溫惠敏、謝忠良、邱銘輝、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被告溫惠敏、邱銘輝、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自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被告謝忠良自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溫惠敏、謝忠良、邱銘輝、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在壹週刊A本封面內頁,以標楷體十六號字體、格式,及二十五公分乘十七公分篇幅版面刊登一期;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報頭下,以標楷體十六號字體、格式,及十五公分乘以十四公分篇幅版面刊登各一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溫惠敏、謝忠良、邱銘輝、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溫惠敏、謝忠良、邱銘輝、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李永然律師出席上海市委常委沙海林博士一行人的交流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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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4日上午11時3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上海市委常委沙海林博士一行人的交流餐會,由沙海林常委帶領高亢書記、盧麗安會長、金雷處長、李驍東處長,此次前往台灣介紹「上海自由貿易示範區」的詳細情況,台灣則由江丙坤先生及數十位專家學者出席,交流相關議題,台灣的與會者也提出許多問題,彼此互相交流,讓台灣能對「上海自由貿易示範區」有更加清楚的認識與了解。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只收到茶葉罐,沒有收到「美金二萬元」,為救濟確定判決的事實錯誤,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為她提出再審!

    一、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4號判決,在沒有「物證」,僅憑證人李宗賢前後不一的證詞,即認定郭瑤琪前部長收受所謂的「二萬元美金」,判處郭瑤琪前部長「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四年」,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87號判決,又對於郭瑤琪前部長所提上訴理由,未正確掌握法律,竟駁回郭瑤琪前部長的上訴,全案因而確定,造成郭瑤琪前部長的冤抑。   二、本確定判決因出現「事實錯誤」,所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六、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再審聲請(如附件)。   (一)本案有無證人李宗賢所供稱的綠色、藍色茶葉罐?且為何證人徐翠秀所目擊茶葉罐的的內容物擺放位置,與證人李宗賢所述的茶葉罐內容物擺放位置會不同?則證人李宗賢所稱藏有二萬美金的茶葉罐是否確實有交給聲請人?且法院從未就證人李宗賢供稱已交付的二萬元美金現鈔上的號碼,與郭瑤琪前部長處所扣押所得之21張100元美金現鈔上的號碼,進行互相比對之證據調查程序,如比對結果號碼不符即可得知郭瑤琪前部長確實無收受所謂的「二萬元美金」,此等足以影響郭瑤琪前部長有罪、無罪的關鍵重要證據,原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4號判決)從未進行調查,於最高法院判決時也未注意。   (二)「台北車站G+2、G+1、U-1層促進民間參與整建營運案」交通部台灣鐵路局在對南仁湖公司的說明,因為是「促參案件」,所揭露者均為「可公開之資訊」,並非針對特定廠商所揭露的資訊,台灣高等法院對此也從未進行調查證據之程序,既然為任何廠商均可得知的公開資訊,則郭瑤琪前部長所為職務上的行為,自無該判決所認定的「主觀上自有縱須利用其職務行為或職權影響力以協助南仁湖公司參與該商場標租案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收受賄賂不確定犯意」等語云云的情事。   (三)證人李宗賢供稱交付郭瑤琪前部長的茶葉罐內裝有「二萬美元現金」云云,是「前後不一」,涉嫌故意為不實的陳述,郭瑤琪前部長於102年12月12日由陳明律師,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陪同,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提出李宗賢涉嫌偽證罪的刑事告發。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日勝生打造全台第一案,青年住宅!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12日經濟日報A17版記者陳美玲所撰「日勝生 打造青年住宅示範區」乙文報導,由日勝生集團所承攬的新北市中和、三重青年住宅近期陸續動工,日勝生董事長林榮顯表示,本案是台灣第一個青年住宅具有指標性意義,日勝生將融合集團事業體打造台灣第一個青年住宅示範區。該青年住宅結合日勝生集團五大事業體的強項,包括建築規劃、施工營造、購物商場、休閒旅館、物業管理等技術,傾全力打造全台第一個青年住宅示範區,響應政府社會住宅政策。   林榮顯董事長強調,集團經營理念融入青年住宅後,擴大發展出六大理想指標:「節能減碳、健康居住、安全防災、永續生態、人本機能、在地樂活」等六項指標,全台首個青年住宅示範區不僅以高規格的黃金級綠建築興建智慧綠建築外,大樓更有24小時的住宅安全管理維護,以及防災避難監控等。   日勝生公司新北市青年住宅位於中和、三重地區,其中中和區位於捷運預定地景平站、走路僅4分鐘路程,三重大同南段、同安厝段也分別距離捷運菜寮站僅12分鐘路程,交通相當便利,鄰近學校和公園等公共設施;全案七成以出租為主,主要房型為套房955戶、二房110戶、三房78戶,提供總計1,143戶「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滿足20歲到40歲的青年朋友與小家庭承租。   筆者認為政府已於民國101年推動《住宅法》,並搭配《促參法》降低相關投資稅賦,提高民間投入及參與。如今開始有民間企業願意投資興建社會住宅,代表政府的政策逐漸有效落實,未來政府如能再將青年社會住宅搭配青年首購等優惠房貸,讓更多民眾願意購置社會住宅,普遍推廣讓更多人願意投入興建與購置社會住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日勝生推出青年住宅有助於《住宅法》之立法宗旨的實現。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台北不動產投資展望評等下滑!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11日工商時報A20版記者林淑慧所撰「台北房市投資評等下滑」乙文報導,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發佈亞太區房地產市場新興趨勢調查,報告指出,明年亞太區最佳不動產投資市場前三名,分別由東京、上海及雅加達拿下,台北位居第16名。   這項趨勢報告詢問超過250位亞太地區不動產專家,剖析亞太區22個主要城市的投資潛力。由於日本在首相安倍晉三祭出一連串刺激經濟方案下,日本不動產後市看漲,在綜合評比項目名列前茅,今年一舉躍升為第1名。受惠於較高的資金報酬率,上海的房地產持續吸引國際投資者,在投資前景中排名第二;雅加達因新建的商辦品質良好,業者對於商辦仍具高度需求,尤其是需求大於供給的中央商務區,因此在投資評比中名列第三。   另外報告指出台,自民國102年的第9名下滑到民國103年的第16名,發展前景自第8名下滑到第13名,主要原因在於政府施行多項穩定房市價格政策,再加上國際大環境不景氣所致。   「不動產」為火車頭產業,房地產的不景氣將會直接影響建築、營造、仲介或原物料等產業,對就業人口的衝擊甚大,進而影響國內生產毛額。筆者認為健全的不動產市場,是有賴政府提供良好的購屋誘因與投資環境,並適時控管投機性的炒房,拉近買賣雙方價格的認知,才有機會創造出良好的不動產市場環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當前負面能量太多,經濟發展要有宏觀及遠見,這樣才能吸引投資,就業機會才會增加,民眾的薪資才會提高,負面能量自然減少,經濟發展才能恢復正常!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文林苑」案王家敗訴後,仍將繼續上訴!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13日中國時報A4版記者邱文秀、陳文信所撰「文林苑案敗訴 王家痛心要上訴到底」乙文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2年12月12日判決文林苑不同意戶王家提起的「撤銷拆除處分」敗訴。王家人與律師及支持者在自家組合屋舉行記者會,表示對判決結果感到痛心,將繼續上訴到底。   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尊重司法判決,「文林苑」案例凸顯《都市更新條例》的瑕疵,盼立法院能盡速審查,修正遭大法官會議解釋為違憲的條文。目前有關《都更條例》修法,朝野立委加上政院版共有19個版本。雖然各版本的修正方向都在加強民眾權益的保障、並強化正當行政程序,但因為大法官認定違憲相關條文,必須在民國102年4月26日條文失效前完成修法。畢竟全面修法涉及70條增修條文,工程浩大,他建議先審查違憲相關條文,以利後續都更實施。   筆者認為老舊公寓或鐵皮屋透過都市更新,確實能讓民眾在居住安全、住宅品質及都市景觀皆能向上提升,如今「文林苑」案透過司法程序來確認,希望能盡早落幕;《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亦能盡早完成,讓願意參與都更的民眾及建商對未來都市更新規劃有所依歸,加速汰舊老公寓,讓民眾有更好的居住生活品質。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文林苑都更案發生,因台北市政府因應遲延,至台北市都更延宕。台北市政府的代拆本是「依法行政」,《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也未違憲,王家宜與建商和解,共創三贏,不要讓已拆遷的住戶,盼不到新宅的落成。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民眾可善用年度贈與免稅額與婚嫁贈與!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16日經濟日報A17版記者陳美珍所撰「贈與節稅 把握年底黃金期」乙文報導,歲末年終正是黃金節稅月上場時機。財政部指出,民國103年個人贈與及婚嫁免稅額仍維持新台幣220萬元與100萬元不變,父母趁年底或子女婚嫁之便,可展開跨年贈與的財務移轉規劃。   財政部即將在民國102年底公告明年最新的遺產及贈與稅的免稅額與扣除額,包括父母、配偶等扣除額,因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累計已逾10%,將隨漲幅連動調整以外,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免稅額」並未達到調整門檻,103年仍維持在每人新台幣1,200萬元與220萬元的水準,連續六年不變。財政部表示,贈與免稅額為按年度計算,全年未使用者,不得累計至下年度使用。   希望快速移轉財物給子女者,可把握年底跨年贈與,102年12月及103年1月,短短二個月之內,每人可以送出的財產,價值在新台幣440萬元以內,均免徵贈與稅。此外,今、明二年子女若有婚嫁計畫,父母還可以利用其婚嫁前後六個月時間,各自送出新台幣100萬元財物,也可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依據《遺贈稅法》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額新台幣100萬元以內,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婚嫁贈與是按子女結婚人數計算,即使多位子女同一年度結婚,父母均可各自贈與每人100萬元;個人免稅額220萬元則是以贈與人為計算單位,不論受贈人數多寡,一年合計最多只有220萬元可以免稅。   筆者提醒民眾無論贈與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皆需要申報「贈與稅」,不要因為怕麻煩或心存僥倖,而不主動申報,日後將遭國稅局查稅;另外贈與稅免稅的節稅規劃,可以請教地政士、會計師、律師等相關從業人員,避免因自身對法令的不熟悉,誤算贈與年度或誤觸相關稅法而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贈與涉及「贈與稅」,民眾可節稅,但切勿逃稅或漏稅,才不會受罰。如不懂可看書或請教專家!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內政部李部長認為:都更條例應採分階段修法!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13日工商時報A5版記者呂雪彗所撰「李鴻源:都更條例 應分階段修法」乙文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民國102年12月12日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由於行政院與立委共有20個版本,本會期難完成,內政部長李鴻源建議分階段修法,先審查民國103年4月26日即將失效部分違憲條文,以利都更計畫繼續推動。   為先解決違憲條文將失效的部分,內政部因此參照大法官解釋文精神,修正11條條文,包括由主管機關組成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核都更計畫,計畫核定前辦理聽證會,確保都更權利變換計畫等案件通知送達權利人。至事業概要都更同意比例門檻過低,從十分之一修正提高到十分之三(地主)或十分之五(建商)。   對於立委提出的19個版本,李鴻源部長表示,部分立委提案與行政院版本存有較大差異。其中民間所提都更計畫同意比例一率提高到90%、甚至100%,政院版分為迅行劃定區(災害)為1/3、優先劃定區(影響公安)3/4,自行劃定區4/5,代為拆遷的主體改由法院裁定後執行等。而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強化都更計畫的「公益性」、改進權利變換分配、補償及估價機制、提高同意戶比例等,計75條條文。        筆者認為《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對人民「居住權益」影響甚大,如政院遲遲無法確定修法的內容,只會造成很多已實施或準備實施都更地區的民眾與建商裹足不前,除了讓人民權益受損外,勢必也會波及到國內經濟發展。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大家都希望良法益民,但如意見太多整合不易,致修正條文遲遲無法誕生,則人民反而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故同意李部長分階段修法的建議,這才是兩全其美的做法!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土地公告現值調漲,土地增值稅將提高!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13日自由時報A1版記者徐義平所撰「公告現值調漲 土增稅暴增 全民齊加稅」乙文報導,近四年來土地公告現值調升幅度直追房價漲幅,雙北市皆創二十年來新高;房產業者直言,未來除民眾售屋的土增稅勢必大幅加重外,公告現值調升也將直接推高房屋稅的路段率及地價稅的公告地價調整幅度,造成持有稅也跟著從過去的「無感」、「微感」轉變成「有感」。根據信義房屋統計,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及台中市等四都,近四年公告現值增幅都超過五成,以新北市調升幅度最大、約六十九%。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指出,民國102年8月「實價登錄」實施後,成為公部門掌握房屋實價、查估地價的有利工具,也藉此逐步調升公告現值以接近實價;明年調整後,雙北市平均公告現值將接近市價九成,預料民國104年後還會有調升空間。由於公告現值調漲幅度幾乎集中在近四年,因此在民國100年以前購屋的民眾,日後售屋將明顯感受到土增稅增加的幅度。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說,公告現值趕進度般調升,最直接的影響是土地增值稅增加,恐多數屋主都會將增加的稅負墊在售價裡,轉嫁給買方,房價要修正恐更難。此外,也將連帶影響房屋稅的路段率及公告地價調升幅度,預測未來的持有稅將「有感」增加。   筆者認為土地增值稅是移轉稅,沒有移轉不動產就不會產生稅負;並且對一般自住民眾而言,擁有「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所以對自住或換屋民眾應不至於有太大影響;但是相關優惠稅率與退稅的要件較為繁瑣,建議出售前民眾先詢問地政士或相關從業人員,避免事後發生無法適用優惠稅率條件,最終增加自身售屋成本。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近幾年老是有人喊「居住正義」,但現實來說應該是「居住權」的保障,政府應落實《住宅法》,讓人人有屋住!政府不要利用有人喊著「居住正義」,就不斷調高「公告現值」,這將使民眾的稅負增加!其實改革宜全面配套,而且要有策略,不要隨著一些了解不夠全面的「名嘴」起舞!

前交通部郭瑤琪部長被判8年徒刑,有無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一、前交通部郭瑤琪部長喊冤:   民國 102 年 12 月 5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以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887 號刑事判決,駁回郭瑤琪前部長的上訴,致其「收受賄賂罪」之台灣高院的有罪判決因而確定,其須被執行 8 年有期徒刑。面對此一結果,郭前部長大聲喊冤,她說:「沒有拿錢,怎麼被判 8 年徒刑確定?」   按我國已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成為國內法,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中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前,推定其為無罪。」;此即「無罪推定原則」。而前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是否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即成為判斷郭前部長喊冤是否有理的主要關鍵。 二、有證據證明郭前部長「收受賄賂」及與行賄者間有「行賄、受賄的合意」嗎?   其次,構成「收受賄賂罪」,應當有「證據」證明受賄者收到「賄賂」,並且行賄者與受賄者已有行賄、受賄的合意。然最高法院於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887 號刑事判決先以李宗賢、李清波、徐翠秀、陳惠真的證詞,認為足證郭前部長既有收受茶葉罐,其內當然有 2 萬元美金,所以足認其已有收受 2 萬元美金賄款的事實。   繼而再以「郭前部長對 2 萬元美金,是李清波冀求其利用職務的作為,幫助南仁湖公司參與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的投標而交付的對價,有所認識,並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李清波賄求的特定行為,自可認為已就其與李清波行賄、受賄的時間、地點等具體犯罪事實為詳細認定」,而認為郭前部長與李清波就行賄、受賄雙方已合意。   對於前述刑事判決的認定,說已「證據充足」,筆者實不敢苟同,因為「證據」作為訴訟上的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才可以據為有罪的認定。反之,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的懷疑存在時,且無從為有罪的確信,自應為無罪判決,這才符合「無罪推定原則」。 三、郭案確定判決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郭前部長的案件關於 2 萬元美金,檢調對郭宅進行搜索,並查其所有帳戶均無所獲,亦即並無「物證」存在。李清波的監聽譯文中只提到「茶葉」,未有「金錢」;如何僅憑李宗賢的「供述證據」,最高法院即獲得郭前部長已收受 2 萬元美金的確信。對於一位前部長尚且以此草率方式主觀推

大陸台商於何種情形下,可對民事確定判決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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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商打民事官司,對不利判決可以上訴:   台商在中國大陸因發生私權糾紛,如:貨款給付、合同履行、房屋租賃糾紛......等等,在中國大陸人民法院打民事官司的情形愈來愈多。   如果案件在第一審判決遭到敗訴的結果時,當事人仍可上訴,因中國大陸是採「四級」(註1)二審制;「上訴」必須由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款);上訴時應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款)。 二、對民事確定判決認有錯誤,可申請再審:   民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確定,如果判決結果不利,而當事人認為有錯誤的,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大陸台商運用再審時,須注意以下三點:   (一)必須符合法定的再審事由: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有「新的證據」(註2),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註3);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11、原判決、裁定違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須於再審期限內提出:當事人提出再審的申請,必須注意「再審期限」,即應當於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項、第3項、第12項、第13項所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05條)。前述規定,是大陸《民事訴訟法》於2012年

李永然律師獲聘為台北市地政士志願服務協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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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事務與人民財產權益息息相關,李永然律師長期關注地政相關法律,因此獲台北市地政士志願服務協會聘請為法律顧問,由沈素蓮理事長頒發聘書乙張,希望藉助李永然律師的專長。     

王文洋董事長為《2013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寫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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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序   人權,是普世價值,一個愈先進的國家,則愈重視人權的發展;我國在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同時也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並於當年「世界人權日」(2009年12月10 日)正式施行,象徵台灣人權的發展走向新的一頁。今年發生的洪仲丘一案,讓社會開始注重「軍中人權」的問題;近來有關婚姻平權的修法,也成為廣泛討論的人權議題之一,這些關注也將是提升及改變國內人權相當重要的一環。   中華人權協會自1991年以來,每年均會邀請專家學者針對台灣當年度的各項人權議題進行調查,並公布當年度的人權指標,從政治、經濟、環境、司法、文教到婦女、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勞動、原住民等共十一項,今年在友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邀請之下,很高興有機會共襄盛舉,希望藉由各項人權指標的調查、分析與公布,能為執政者於執政時所參考;藉以改善各項缺失,讓我國的人權能獲得更好的發展,人民也能確實感受到幸福的生活。                       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王文洋 ...................................................................................................................      《2013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出爐了,關心台灣人權發展現況的朋友們,即日起歡迎免費索取。   2013步入歲暮年終,又到了一年一度檢視、發表台灣人權現況的時候。歷數今年發生的人權事件,近者,莫過於一連串食品安全事件擾動消費者的心,至今餘波盪漾;再往前稍稍回溯,政壇爆發關說、非法監聽疑雲,也引發社會不滿聲浪,連帶影響民眾對政治、司法人權的負面觀感。十二年國教明年上路,但存在上位者與基層教育界、家長、學子之間的看法,似乎猶有極大的落差。近月來,《看見台灣》空拍紀錄片讓數十萬觀影人共賞台灣的美麗與壯闊,卻也不得不一起逼視家園遭受嚴重破壞的慘狀;回頭檢視今年的台灣環境人權,社會大眾與學者專家心中的圖像又是什麼呢?   十一項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由中華人權協會策劃,十二位學者專家分別執行、撰述完成;內容包含一般社會大眾與專家學者

李永然律師為《2013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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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中華人權協會本著尊重人權的普世關懷理念,三十餘年來眼光及足跡放諸海內外,對於各項人權現況及人權工作之推展多所關注。「台灣人權指標」,自1991年啟動至今,所呈現的調查成果均獲得國內外研究單位及各界人權團體的重視。   「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內容涵括每年度我國政治、經濟、環境、司法、文教、婦女、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勞動及原住民等人權現況,以多元的調查方式來施測、評比該領域的政策推行、公民教育與宣導等是否具體落實人權保障之概況。   中華人權協會蘇理事長對於「2013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對象,仍循往例分為「一般民眾」及「專家學者」兩部分,並涵括上述十一大項。據調查報告顯示,本年度民眾在原住民、兒童、身心障礙者、婦女、老人以及文教人權等方面的評估相對較為正面,但在經濟、勞動、司法、環境及政治人權等方面的保障評估則較為負面,此值得政府警醒並引為施政的參考。   本次計畫除有政府部門的經費挹注,特別要感謝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王文洋董事長及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們的支持,使得本會得以將此調查結果付梓,分享社會大眾。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兼人權指標委員會主委、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李永然 .................................................................................................................      《2013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出爐了,關心台灣人權發展現況的朋友們,即日起歡迎免費索取。   2013步入歲暮年終,又到了一年一度檢視、發表台灣人權現況的時候。歷數今年發生的人權事件,近者,莫過於一連串食品安全事件擾動消費者的心,至今餘波盪漾;再往前稍稍回溯,政壇爆發關說、非法監聽疑雲,也引發社會不滿聲浪,連帶影響民眾對政治、司法人權的負面觀感。十二年國教明年上路,但存在上位者與基層教育界、家長、學子之間的看法,似乎猶有極大的落差。近月來,《看見台灣》空拍紀錄片讓數十萬觀影人共賞台灣的美麗與壯闊,卻也不得不一起逼視家園遭受嚴重破壞的慘狀;回頭檢視今年的台灣環境人權,社會大眾與學者專家心中的圖像又是什麼呢?   十一項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由中華人權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奢侈稅微修,課徵範圍擴大至「非都市工業土地」!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10日工商時報A21版記者呂雪彗所撰「非都市工業地 擬課奢侈稅」乙文報導,行政院民國102年12月9日初審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非都市土地」納入課稅範圍,遏止工業土地的人為炒作,以免助漲企業投資成本上揚。同時新修正法案也授權財政部視個案情況,只要非短期投機交易,就以可免稅。   行政院鑑於國內外景氣仍未見明顯復甦,經濟成長力道不足,大修奢侈稅時機並未成熟,加上奢侈稅課稅以來已收量縮、價穩之效,未來視經濟發展情勢再做必要修正,因此政策定調「微修」而不廢。   財政部奢侈稅的草案,將短期買賣不動產課徵範圍擴及「非都市的工業區土地」,持有未滿1年轉手時,課15%,未滿2年則課10%。這次修法也放寬豁免範圍,增加一項「其他」概括彈性授權條款,目的是為「避免傷及無辜」,只要是非屬短期投機交易,無炒房意圖,准許稽徵機關可視個案決定免稅。此外,利用自用住宅頻繁短期換屋疑似炒房行為,財政部這次明訂,將由稽徵機關加強查核認定,確定是否有自用事實,方能免除課徵奢侈稅   筆者認為政府一方面擴大奢侈稅課徵範圍,以收打擊炒房之效;另一方面也放寬奢侈稅豁免條款,以避免傷及無辜,的確能較符合立法目的及民眾期待。不過針對授權財政部奢侈稅豁免條款的部分,因法無明文列舉,建議民眾出售前一定要與地政士、律師等專業人士確認過後,再行簽約銷售,以避免事後遭國稅局認定而須繳納奢侈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以來,有些民眾在交易不動產時未加以注意,致遭課徵「奢侈稅」,甚至罰款;所以民眾務必請教專家,避免招來麻煩!

李永然律師前往石牌國中為全校師生演講「學生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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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13日中午12:15至13:00,李永然律師前往石牌國中為全校師生演講「學生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希望藉由演講,讓老師同學都能了解法律的重要,不僅可以避免誤觸法網,更可以懂得保障自身權益。石牌國中也頒發感謝狀予李律師,感謝李律師願意撥空為師生講解法律知識。                  本次演講的重點有一、使用網路應注意之法律問題,包括:妨害電腦使用之法律責任、網路上散佈不實言論之法律責任;二、校園霸凌行為的定義,包括:校園霸凌行為的定義、校園霸凌的類型、校園霸凌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三、與異性朋友交往實應注意之法律問題,包括:校園性騷擾、性侵害、墮胎合法乎? 都是與青少年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華固建設提供地上權分戶貸款!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09日經濟日報A5版記者陳美玲所撰「華固 地上權分戶貸款有解」乙文報導,華固建設公司景美財訓所地上權案分戶貸款,預計華固自掏腰包提供逾新台幣80億元資金予客戶分期付款,大開建商首例;且分期成數達七成(一般地上權案貸款成數僅五成),利率約2.5%(一般地上權案利率高達3%至3.5%),大幅優於其他地上權住宅案。全案定名為「華固新天地」,總銷初估新台幣120億元,民國103年329檔期正式開案。   財政部於民國102年9月底正式鬆綁地上權案可採取分割出售,但「不溯及既往」。所已在民國102年9月以前,僅能自食其力,許多建設公司均面臨客戶分戶貸款卡關的情形。華固總經理洪嘉昇坦承,為解決客戶貸款的困境,近半年一直思考各種可行方式,最後決議以華固建設擔任債務人,並以「華固新天地」為擔保品向銀行進行融資,所得的資金提供客戶七成的分期付款,為期20年。   洪嘉昇總經理強調,並非所有開發商都能適用此方法,建商具備必須三大要素,包括公司負債比不能過高,如不超過五成;第二,公司淨值必須達一定規模,如華固目前淨值高達新台幣150億元;第三,公司利息保障倍數、亦即還款能力要高。華固均具備上述條件,銀行才願意買單。   筆者認為民國102年9月底以前拿下地上權標案的開發商,雖不能分割出售並分別貸款;也未必具備大型建商的資力,能夠提供擔保地上權分戶貸款,但民眾在選購房地時不僅考量貸款成本,其實也會將路段、建材、公共設施一併列入考慮,或許從這些方面著手,可以讓這類地上權建案找到其他銷售利基。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地上權的開發案日益增多,政府應將法令予以檢討,讓這方面的交易便利及周延,這才是進步的表現!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社會住宅興建租稅獎勵,納入《促參法》!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06日經濟日報A23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公建租稅獎勵 擴及社會住宅」乙文報導,配合健全房市擴大興建社會住宅的政策,財政部決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租稅獎勵範圍,將擴大涵蓋「社會住宅」。社會住宅納入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的減稅範圍後,未來民間機構參與合作興辦社會住宅,即可享有五年免稅、投資抵減與地價稅、房屋稅等多項減稅優惠。   財部已完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社會福利設施」範圍,從原本只限殯葬設施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的社會福利設施,擴大增訂應包含「依法核准設置的社會住宅」。財政部指出,「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明定,政府應結合民間,以各種優惠方式,鼓勵民間參與興辦專供出租的社會住宅,除提供適當比率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外,並應提供外地就業、就學青年等對象租住。   財政部認為興辦社會住宅的目的,是為滿足弱勢族群居住需求,具有促進公共利益,實現居住正義的政策意義,應可歸屬廣義的社會福利設施,並納入租稅獎勵的適用範圍。財政部強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提供的租稅獎勵的幅度與範圍,優於其他租稅獎勵法律,社會住宅納入《促參法》的重大公共建設適用範圍,將有利地方政府以BOT方式積極興辦社會住宅,達到擴大房屋供給、平抑房價的目的。   筆者認為政府自民國101年實行《住宅法》後,政府相關單位陸續推出配套措施,透過《促參法》提供稅賦減免、獎勵民間企業參與興辦社會住宅,讓建商或土地開發商更有誘因投入社會住宅興建,得以增加房屋供給,讓居者有其屋並提升居住品質,是民眾所樂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住宅法》的實施是國內貫徹「居住權」的一大進步,但法著重在落實,欣聞政府上述作為,樂觀其成,台灣加油!

李永然律師出席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的晚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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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6日晚上,大陸「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張福森會長宴請台灣的學者專家,廖正豪、高思博、李永然、賴來焜......等人均出席。   此次張福森會長是因與向陽基金會共同主辦「兩岸法制前瞻研討會」來台,當天晚上相聚甚歡!  

李永然律師出席第五屆贛台法學論壇暨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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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3日,第五屆贛台法學論壇暨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年會於江西舉行,李永然律師應邀參與,並與所有出席的專家學者們一同合影留念。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容積獎勵設上限, 建商積極搶建照!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05日經濟日報A21版記者陳美玲所撰「容積獎勵將設限 建商搶照 」乙文報導,政府預計於民國104年7月1日啟動容積獎勵上限限制,建商擔心政府審照趨嚴,提前開始搶照,南部建商率先反應,近期建照核發已增加一至二成。建商表示,為追求容積獎勵最大化,預料民國103年下半年至104年初,建商的搶照潮將衝上高峰。   高雄建商表示,近期不少南部同業已開始提前申請「建照」,除了擔心後續政府審照愈來愈嚴外,另外也是看好南部房市後續還有四、五年榮景,因此積極請照搶市。台中市不動產開發公會理事長魏嘉銘表示,目前並未感受到台中建商轉趨積極請照,預期台中真正熱烈的搶照潮,要到民國104年上半年市場才會爆發。另外,冠德建設副總經理洪錦欽認為,台北市因土地稀少,在無新供給釋出下,目前並未感受不到搶照潮,不過預計新北市、桃園、新竹、台中、高雄等土地供給較多的地區,接下來就有機會逐漸看到搶照潮湧現。   《都市計畫法》修法後,民國104年7月1日開始,「都更區」法定容積最高為1.5倍,「非都更區」法定容積最高為1.2倍,舊市區小建築基地、海砂屋、輻射屋拆除重建案,則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的30%,未來在新法上路後,建商可取得的建築使用容積將減少,讓不少建商搶在新法上路前,冀望能先拿到建照,搶下較高的容積。     在台灣經濟成長缺乏動能及美國逐漸緊縮寬鬆貨幣政策下,建商因為政府設立容積獎勵上限的政策,而加快申請建照腳步。筆者認為未必是越早申請越有利,建議建商還是謹慎評估未來經濟環境與自身現金流量,如一次擁有太多建照後因市場環境不好,無法如期開工銷售,造成自身負擔反而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建商在經營不必太投機,仍以永續穩健經營為宜,這樣較能長久;否則,一旦失算,恐自食惡果!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灣民主基金會第八屆亞洲民主人權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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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10日上午9時,台灣民主基金會舉辦「第八屆亞洲民主人權獎」,馬英九總統、王金平董事長、黃德福執行長、黃茂雄、劉文雄、李永然......等董監事,董保城次長、史亞平次長、蔡玉玲政務委員......等均出席。        今年得主為「克倫人權組織」(Karen Human Rights Group),該組織於1992年12月正式成立,此是一為推動民主與族群人權議題而努力的草根性組織,努力促使緬甸走向更接近民主的道路上。                  馬英九總統到 場親自頒獎,並由王金平董事長代表基金會頒贈10萬美元的獎金,三人並合影。             頒獎後,並由「克倫人權組織」調查暨公關部主任亞伯特先生(Saw Albert)進行演講,講題為「克倫人權組織:回顧與展望」(Karen Human Rights Group:Retrospects and Prospects)。     

李永然律師主持2016~2017年地區總監提名人選舉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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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9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前往國際扶輪3520地區總監辦公室,為2016~2017總監提名人選舉主持驗票。        我因擔任2013~2014地區選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所以主持驗票活動,過程順利,於下午2時50分圓滿結束,我又在地區有了一個不錯的經驗。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台灣大學閒置國有地,市價破新台幣百億元!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03日自由時報A11版記者林曉雲所撰「土台大閒置國有地 市價百億」乙文報導,立法委員邱志偉於民國102年12月2日在立法院教委會審查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時,批評台灣大學坐擁台北市精華地區的國有土地,但是低度利用的土地卻高達六千坪,這些土地分別位於大安區、中正區及信義區,以一坪二百萬元估算,土地市價估計新台幣百億元以上。   台灣大學校長楊泮池表示,目前部分精華地段校地多為日式宿舍,因受到《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保護被指定為古蹟,即使收回使用,也是依法活用,未必能大規模開發及高度利用。台大總務長王根樹表示,台灣大學其實早已積極活化或善用,例如位於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六百多坪的土地,與建商合作都市更新後,預計民國102年底可興建完成,台大分配到八十戶套房,將作為單戶職務宿舍。教育部長蔣偉寧表示,五十二所國立大學都有些老舊宿舍或低度使用的土地,教育部會先用三個月進行盤點,要求大學多作適度的活化利用。   筆者認為行政院應要求各部會盤點下轄「非做公用之國有土地」,並規劃其未來的發展利用,以增進國有資產活化,並提升都市土地供給。目前已有國有財產署、國營事業與公股行庫陸續釋出地上權標案,期待未來有更多公部門能夠提供更多閒置土地,以增進土地經濟效益,減少土地使用浪費。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國有財產法》規範國有土地的利用,政府必須讓法律有效的執行,這樣才不會造成國有土地資源的浪費!

天元生活法律系列講座紀實|民眾對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企業法人的認知 主講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彭郁欣律師  文\編輯組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四日的法律講座第一次移到天元宮餐廳舉辦,透過簡報說明,可以讓聆聽者加深印象易於瞭解,讓與會者可以更清楚明白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企業法人的相異之處,往後若在生活中遇到相關議題時,也略有概念。   首先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向大家說明,何謂「法人」?所謂「法人」就是相對於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得為權利義務主體的團體,可以行使權利,相對必須負擔義務。法人的設立,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就如同自然人必須報戶口一樣,讓人知道有這法人的存在。但法人不具有情感,沒有精神受損問題,不能請求慰輔金。    接著說明何謂「合夥」、「公司」?合夥是契約關係,二個人以上,不用設立公司,不用登記,只需簽署合夥契約,在合約內容裡載明每一個人出資金額、方式、權利及義務即可成立,簡便富有彈性,但不具人格,不能做為權利義務的主體。    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並要向經濟部登記,而所謂「社團」一定要有人,以人來組合成一個集合體。    合夥財產具獨立性是「公同共有」,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合夥」與「公司」在債務方面是不同的責任,公司若負債只要宣告破產,即不會牽涉至本身的身家財產,屬於有限責任,有限在出資額(股本)。而合夥人對於合夥事業有「無限責任」,合夥債務乃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合夥財產若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應連帶負擔責任;而且每一位合夥人對於合夥事業所負擔的責任是無限且全部,並不能只限於出資比率。   法人的種類通常區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以社員的結合為中心,一群人集合起來賦予人格。社團法人分為營利法人,例如:公司;或是公益社團法人,例如:農會等;或是中間社團,例如:中華民國消防退休人員協會、同鄉會。社團法人為自律法人,屬於自律性質,對於內外行為規章,自理自治。   財團法人:以獨立財產為中心,要有一筆財產在財團法人內,要設立章程及董事會,來運作執行,一般都屬公益性質,政府介入較深並會監督,並且由法院確定管理方式。例如:天元宮即登記為財團法人。而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設立捐助章程,由董事會管理財產而已。   常有一些組織,是否為法人?民眾容易混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舉實例向大家說明,例如:政黨「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都為社團法人,以人的結合為主體,

面對刑事官司,如何安住身心? 文 ◎李永然律師

一、一般人最怕成為刑事被告   筆者自民國68年開始執行律師業務,因為執業一開始是以「訴訟」業務為主,所以均會接觸打民事、刑事、行政等訴訟打官司的當事人。   而接觸各類型訴訟的當事人,可以發現他們都難免會心煩;又其中最令當事人煩惱者,則是成為「刑事被告」。因為其犯行如經檢察官起訴,法官判決有罪確定,輕者易科罰金、拘役、罰金或緩刑宣告,這些雖無牢獄之災,但也會讓自己有了犯罪的前科記錄;重者則被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剝奪生命的死刑!無怪乎,一般人最害怕成為刑事被告,因為它攸關名譽、財產、自由或生命。 二、台灣社會對刑事被告有錯誤的偏見   成為刑事被告之所以困擾,也因為台灣社會對刑事被告存在錯誤的偏見;一般人視「刑事被告」為壞人,再加上新聞媒體進行「新聞審判」,煽風點火,則刑事被告常成為「千夫所指」的過街老鼠;有時候,連他的家人也要一併受牽累。   處在當今末法的「五濁惡世」,民眾面對這些新聞報導,切勿為媒體做二手傳播,也不要隨之起舞。而應當冷眼旁觀,自己的「清淨心」才不會遭到染著;更何況,新聞如是錯誤報導,我們不做二手傳播,才不會與媒體形成「惡業」的「共業」。   又現代人如何正確看待「刑事被告」?其實凡挨告之人,就成為刑事被告,如:甲公然辱駡乙,乙控告甲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丙毆打丁,丁控告丙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戊竊盜己的財物,己控告戊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這樣一來,甲、丙、戊、即成為刑事被告。   而這其中有實際犯罪者,也有可能是被「誣告」者,然其一切則有待檢察官的「偵查」及法官的「審判」;故基於「人權」保障,刑事訴訟中有一「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在有罪判決確定前,任何人都要推定刑事被告是無罪的,這樣才不是因為偏見而冤枉好人。其實古今中外,被冤枉的案件宛若恒河沙粒;所以,現代人應用「平常心」,不要預設立場來看待刑事被告,這樣才不會有錯誤的偏見! 三、刑事被告最易恐慌   如前所述,所有當事人最煩惱者莫過於刑事被告,有些刑事被告一旦接到「刑事傳票」,就茶飯不思,吃不飽,睡不好;如再加上遭到羈押、限制出境,或公司辦公室、家中遭搜索,或遭到「監聽」…等「強制處分」,則令自己陷入恐怖之中,因為心有罣礙,故有恐怖,更進入顛倒夢想。   筆者見過有些刑事被告因身心煎熬,官司未確定即因生重病而往生;也有些刑事被告只在偵查中遭到羈押,即因

大陸台商對「要約」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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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訂立合同,一般先有「要約」:   台商在中國大陸合資、投資、經營、交易、、等,常有使用「合同」的必要, 為了規範合同,中國大陸原有《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及《技術合同法》的訂立,而自1999年10月1日以後,則施行《合同法》,且以該法取代前述的三法。     大陸《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所以,訂立合同,一般先有「要約」,所以大陸台商訂立合同,一定要具備對「要約」的法律認識。   二、「要約」與「承諾」的法律意義:   按大陸《合同法》對於「要約」(offer)及「承諾」(acceptance)皆有定義;前者,依大陸《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註1),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拘束。   至於「承諾」,則係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參見大陸《合同法》第21條)。   三、「要約邀請」不是「要約」:   明瞭要約的法律意義之後,大陸台商還要瞭解「要約邀請」不是「要約」。   而何謂「要約邀請」?其又稱為「要約引誘」,即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註2)「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參見大陸《合同法》第15條)。   「要約邀請」既然不是「要約」,而二者要如何區別呢?現分述如下:   1、是否具有明確的訂約意圖: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之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一種引誘,其目的不是訂立合同,而是在於喚起他人的注意,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   2、內容是否具體確定:要約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即具備成立合同之最低限度的內容(minimum content);而要約邀請則無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其內容往往相對簡單,只要能達到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即可。   3、是否針對特定人發出:要約通常都向要約人所希望與他締結合同的特定人發出,但要約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一組人發出,使他們可以在特定的期限內或者在合理的時間內承諾該要約(註3)。   四、要約的撤回不同於要約的撤銷:   再者,台商於訂立合同,運用要約,也要瞭解「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   一般而言,要

李永然律師出席友人洪德芳之女的婚禮

  2013年12月8日中午11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北投麗禧溫泉酒店」B1宴會廳,參與友人洪德芳之女洪婷鈺的婚禮。   這對新人已交往4年餘,新郎、新娘也請我上台為他們講幾句祝福的話,我祝福他們「白頭偕老、永浴愛河、五世其昌」!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國土保育專案小組首波鎖定清境、廬山!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1月30日中國時報A8版記者李明賢、陳志賢、湯雅雯所撰「第一波國土保育 行政院鎖定清境、廬山」行政院重新擬定國土保育方案,第一波特別盯上「土地超限利用」,尤其鎖定清境農場、梨山、廬山溫泉、陽明山等地,違法業者將先由地方政府處理,「要是地方不作為,中央將施展鐵腕手段,代為強制執行或拆除!」《看見台灣》紀錄片,促成政府強力查緝國土破壞不法行為,行政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舉行跨部會「國土保育專案小組」,分成土石管理、海岸山坡地管理、環境品質管理、敏感地區開發管理等4個工作小組,由經濟部、農委會、環保署、內政部與法務部五路並進。         根據專案小組統計,目前全台已有76件超限利用已進入強制執行,其中8件位於中橫梨山、清境地區,未來3個月必須執行完畢,否則政院就會代為執行。 行政院官員解釋,南投縣政府積極整頓清境農場,希望透過都委會列管方式,目前正在與內政部協調當中,陽明山違建也由北市府執行;廬山溫泉將搬遷到福興農場,不過,官員坦言「部分業者仍在抗拒中」。小組召集人簡太郎說明,未來對於一定期限內若不改善者,政府先公布違規業者名單、再將業者移送司法機關,或由中央代為強制執行或強制拆除。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指出,環保署環評審查「統一夢世界」開發案及「彰化大城案」,前者被交通部列為國家重點發展計畫,後者是內政部公告水源保護區及台糖優良農地開發工業區,國家放任交通部、經濟部繼續不當開發,「看見台灣」根本是喊假的!桃園在地聯盟代表潘忠政表示,紀錄片中呈現工業廢水破壞桃園藻礁生態,政府卻執意推動「桃園航空城」,令人遺憾。彰化環保聯盟理事吳麗慧也說,紀錄片凸顯雲林彰化超抽地下水問題,經濟部卻還要在彰化大城台糖農地開發成工業區,此舉必讓彰化缺水更加嚴重。     政府早有許多立法限制地方業者對山坡地開發的管制,但是在現階段仍有許多區域被濫墾或過度開發,往往只要經豪雨沖刷就造成土石流成災。如今政府願意展現鐵腕手段,強制執行拆除違章建物,筆者樂觀其成,畢竟法律是需要政府的公權力執行,其立法目的才能得以展現。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國土保育必須加強,如果只注意經濟發展,卻忽略環境保育,這對經濟發展是不利的!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土地銀行率先起跑「地上權標售」!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01日經濟日報A4版記者陳怡慈所撰「土銀 搶搭地上權標售熱潮」乙文報導,設定地上權標售熱潮持續延燒,尚未加入戰局的公股行庫,預計民國103年將由土建融龍頭銀行土地銀行鳴槍起跑,預計將推出四筆標案,權利金底價合計至少17億元,另也有約40筆市價30億元的公共設施道路用地容積移轉伺機標售,同樣創公股行庫首例。     近年來,設定地上權標售成為公家單位活化資產的重要途徑,包括財政部國產署,經濟部轄下的中油、台電等,已陸續推出多筆標案;不過,財政部所轄的八大公股行庫目前仍繳白券。土地銀行總經理蘇樂明表示,銀行業比較保守,通常是等法規通過後,才共襄盛舉。隨著財政部日前做出解釋,認定「地上權」是「物權」,可作為銀行融資的抵押品;因此土地銀行已開始積極作業,預計民國102年底報請董事會,103年第1季將可望有地上權案子登場。    土地銀行規劃首件地上權標案,雖只有200坪左右,卻是位於台北市精華地段的永康商圈內,隨捷運信義線通車,行情看漲,目前已有多家建商詢問,若以權利金底價約市價四到六成估算,預計將為銀行帶來新台幣3億至5億元的收入。至於公共設施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方面,據土地銀行清查產權,大約40筆公設地。依據民國100年資產價值重估,土地市價合計約為新台幣30億元。這些為數不小的道路用地,在首案規劃明年中登場後,土地銀行將視地上權與銀行營收狀況,彈性搭配處理。    筆者認為土地銀行率先於八大公股行庫,開始規劃「設定地上權」與「公設地土地容積移轉」標售,將會帶動其他行庫活化資產的熱潮,在不影響國有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透過地上權與容積移轉,除了提高都市土地供給外,公股行庫同時又可以賺取權利金及建物融資利息,等同創造出一個雙贏的局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公營行庫資產活化,原本就應重視,雖然現在才做,也是「來者猶可追」!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土地銀行率先起跑「地上權標售」!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01日經濟日報A4版記者陳怡慈所撰「土銀 搶搭地上權標售熱潮」乙文報導,設定地上權標售熱潮持續延燒,尚未加入戰局的公股行庫,預計民國103年將由土建融龍頭銀行土地銀行鳴槍起跑,預計將推出四筆標案,權利金底價合計至少17億元,另也有約40筆市價30億元的公共設施道路用地容積移轉伺機標售,同樣創公股行庫首例。     近年來,設定地上權標售成為公家單位活化資產的重要途徑,包括財政部國產署,經濟部轄下的中油、台電等,已陸續推出多筆標案;不過,財政部所轄的八大公股行庫目前仍繳白券。土地銀行總經理蘇樂明表示,銀行業比較保守,通常是等法規通過後,才共襄盛舉。隨著財政部日前做出解釋,認定「地上權」是「物權」,可作為銀行融資的抵押品;因此土地銀行已開始積極作業,預計民國102年底報請董事會,103年第1季將可望有地上權案子登場。    土地銀行規劃首件地上權標案,雖只有200坪左右,卻是位於台北市精華地段的永康商圈內,隨捷運信義線通車,行情看漲,目前已有多家建商詢問,若以權利金底價約市價四到六成估算,預計將為銀行帶來新台幣3億至5億元的收入。至於公共設施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方面,據土地銀行清查產權,大約40筆公設地。依據民國100年資產價值重估,土地市價合計約為新台幣30億元。這些為數不小的道路用地,在首案規劃明年中登場後,土地銀行將視地上權與銀行營收狀況,彈性搭配處理。    筆者認為土地銀行率先於八大公股行庫,開始規劃「設定地上權」與「公設地土地容積移轉」標售,將會帶動其他行庫活化資產的熱潮,在不影響國有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透過地上權與容積移轉,除了提高都市土地供給外,公股行庫同時又可以賺取權利金及建物融資利息,等同創造出一個雙贏的局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公營行庫資產活化,原本就應重視,雖然現在才做,也是「來者猶可追」!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台菸酒公司資產活化,高雄港駁二特區率先開跑!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02日工商時報A8版記者朱漢崙所撰「台菸酒 明年活化萬坪土地」乙文報導,財政部指示旗下公股事業機構活化資產,其中台灣菸酒公司已準備明年起啟動逾萬坪土地開發計畫,並由位於高雄港旁的駁二藝文特區,占地1,000坪的台酒倉儲區打頭陣。財部官員指出,台酒公司已準備在民國102年12月中旬前後對外公告遴選土地開發商,希望朝興建「複合式零售商場」規畫。   相關人士指出,駁二特區的台酒土地開發所在地,大致鄰近高雄港旁鐵道及七賢路,由於該處正好位於兩條觀光道路的轉角,因此作為休憩類商場非常適合。除了駁二藝文特區開發案,台菸酒公司位於花蓮美崙工業區,七星潭旁的台酒花蓮酒廠,台菸酒公司已將花蓮開發案報到經濟部申請地目變更。台菸酒公司上述開發案,將全部採取設定「地上權」,附帶權利金及租金的方式進行,目前已成為財政部轄下公股機構裡,土地開發規模最龐大的一家。   台菸酒公司近兩年積極進行資產活化,包括民國102年3月成功標出位於新板特區的自用地地上權給新光人壽,台酒公司對此指出,該BOT案總共為期50年,加計新台幣(以下同)3,000多萬元的權利金及每年1,000多萬元的房屋租金,一年大約有4,000萬元收益,後續的資產開發方式也將循此模式進行。   近幾年除了國有財產署與中油公司、台電公司等國營事業標售地上權外,台菸酒公司及公股行庫也陸續加入戰局,在各地方推出地上權標案。筆者認為地上權的設定標售,確實可以活絡「國有資產」外,並且在合理的投資報酬率下,建商或土地開發商也一定願意積極投入,讓原本閒置土地得以妥善利用,對都市景觀實是一大利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如欲接觸「地上權」的投資人,一定要了解「地上權」相關的法令規定,如此一來,較能保障自身權益!

《2013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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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出爐了,關心台灣人權發展現況的朋友們,即日起歡迎免費索取。   2013步入歲暮年終,又到了一年一度檢視、發表台灣人權現況的時候。歷數今年發生的人權事件,近者,莫過於一連串食品安全事件擾動消費者的心,至今餘波盪漾;再往前稍稍回溯,政壇爆發關說、非法監聽疑雲,也引發社會不滿聲浪,連帶影響民眾對政治、司法人權的負面觀感。十二年國教明年上路,但存在上位者與基層教育界、家長、學子之間的看法,似乎猶有極大的落差。近月來,《看見台灣》空拍紀錄片讓數十萬觀影人共賞台灣的美麗與壯闊,卻也不得不一起逼視家園遭受嚴重破壞的慘狀;回頭檢視今年的台灣環境人權,社會大眾與學者專家心中的圖像又是什麼呢?   十一項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由中華人權協會策劃,十二位學者專家分別執行、撰述完成;內容包含一般社會大眾與專家學者對於2013年台灣政治、司法、勞動、經濟、文教、環境、婦女、老人、兒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等人權的最新評價。此外,今年3月1日國際獨立專家團於台北公布「台灣政府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狀況之初步報告總結觀察與建議」,發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八十一點,提出政府為求促進全面履行其義務而應考量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方向,本次調查評論人亦在今年的分析報告中參考上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檢視《兩公約》在我國落實的情形。關心我國人權發展者切勿錯過!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參加友人朱坤熙之兒子的婚禮

  2013年11月30日晚上我前住台北市晶華酒店參加大學時期友人朱坤熙兒子朱嘉宙的婚禮。   當天見到了許多年未見的台大法律系學長姐、同學;當天廖前大法官義男夫婦也出席了,婚禮非常熱鬧。   朱坤熙兄也請我為這對新人講幾句話,我祝福他們要「互信、互諒」,進而能「白頭偕老、永浴愛河、子孫滿堂、五世其昌」!

監察院出版「2012年人權工作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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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收到監察院兩冊「2012年人權工作實錄」,這兩冊中的第一冊是「公民與政治權利」;第二冊是「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           台灣因已實施聯合國人權兩公約,監察院在人權工作更積極,且有一定的成效,每年「人權工作實錄」將之記錄下來,可做為人權研究的參考!

江嘉葉出版「通靈人之果報輪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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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收到以前傑人會的會友江嘉葉所著的「通靈人之果報輪迴」,該書中也看到友人黃書瑋前立委的序。   這本書的內容與江嘉葉會友近年來的修行及工作經驗有關,書已到手,還是要抽時間閱讀一下。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彭淮南總裁:台北實質房價比東京高!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1月28日經濟日報A4版記者劉于甄所撰「彭淮南:我實質房價 比東京高」乙文報導,信義區D3建案日前喊出每坪新台幣400萬元天價,讓每坪300萬的「彭淮南防線」失守。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400萬的價格不能說合理與否,但是目前台灣房市問題是:房屋坪數灌水太嚴重,實質房價算起來,台灣房子比日本東京還要貴。友人曾告訴他在東京買房子30坪就是30坪,在台灣買30坪房子實際坪數只有20坪,用房價除實際坪數計算,台灣房價比日本還高,扣掉公設後的台灣房價是「非常貴」。   彭淮南總裁也表示,針對高房價的問題,政府與民間可以在供給及需求面上做控管。供給方面:建議財務健全的捷運公司可趁低利環境發行公司債籌措資金,讓捷運延伸到更郊區的地方,民眾轉而選擇郊區房屋,有助平抑房價。需求方面;包含中央銀行提出的「貸款控管」措施、財政部「特種貨物與勞務稅」,以及內政部採取「實價登錄」制度,都有抑制房價飆漲功能。   因此政府的政策不是要打房,對房價訂下防線,而是作風險控管。房價應完全由市場供需決定。至於部分立法委員將房價過高主要原因指向央行貨幣政策,彭淮南總裁表示,利率和房價沒有必然關係,英國、紐西蘭、澳洲等國家的利率很高,房價也是居高不下。銀行貸款部分,已於民國101年6月將高價住宅列入放貸管制,在台北、新北兩地價值新台幣8,000萬元以上的建物,貸款成數不可超過六成。   筆者認為房價的高低是由「市場供需」決定,政府目前的政策,是盡量針對炒房者課予重稅,對自住者減輕稅負。但是房價仍持續飆高不下,在在顯示了市場上有過多的資金,在沒有適當投資管道之下,全部湧向保值商品,因此政府無論在供需兩端做部分控管,對房價抑制效果必不顯著。還是建議政府,將過多的資金導引到公共建設,興建交通建設或社會住宅,讓提供資金者可以獲取較好的報酬率,讓需求房屋者可以購置合適的不動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政府近年來太針對房地產市場了,其實台灣國內目前「經濟不振」才是大問題,政府不為振興經濟多用點策略,每天只在想房地產的事,勞工期盼的是經濟發展後的工作機會,勞工報酬提高,國內許多問題自然迎刃而解,否則,民怨將日益高漲 !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彭淮南總裁示警:房屋價格所得比偏高!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1月28日蘋果日報A10版記者王立德、高佳菁所撰「彭淮南示警:泡沫來襲」乙文報導,美股、國內房價屢創新高,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示警表示,創新高的美股及全球正夯的虛擬貨幣比特幣都是泡沫,甚至台北房市也有價格所得比偏高的問題。話語中彭總裁雖沒明講「房市泡沫」,但央行官員透露「彭總裁身分特殊,不能明講」,從多次提醒看來,代表總裁相當擔憂「台北房市也有泡沫的風險」。   彭淮南總裁分析美股泡沫化危機,,美國寬鬆貨幣政策(Quantitative easing,QE)民國102年底前應該不會退場,明年則要看美國失業率及物價水準。但是必須注意外界已經對美股出現兩種聲音:一派是美國聯準會未來主席葉倫所說「尚無泡沫疑慮」;另一派則有多名學者認為「泡沫已經成形」。據了解,央行內部官員定調美股為泡沫,則採全天候緊盯。官員補充,中央銀行有專門人員專職看全球金融情況及經濟局勢,當出現可能危急台灣警訊時,彭淮南總裁基於職責,就會對外「暗示」。   除了美股之外,彭淮南總裁也擔憂持續飆漲的台北市房價,並指出台灣不動產交易是「虛坪」計算,例如權狀三十坪,實際居住往往只有二十坪,相較於日本三十坪就是三十坪,換算下來台北房價甚至還比日本貴。依照IMF(國際貨幣基金)數據,日本房價所得比為十倍、倫敦六點九倍,都比內政部營建署公布台北市的十二點四倍低,顯示房價高漲對上班族薪資造成相當壓力。玄奘大學財金系副教授花敬群分析,台北房市已經符合多項指標「泡沫化」定義,不過因為香港、中國資金湧入,短時間內應該不會破。只是若美國QE退場,或是中國政策出現大幅變化,屆時泡沫就很可能會破滅。   筆者認為目前國內經濟情勢較為蕭條,也有報導預測民國102年的台灣經濟成長率保2%無望,因此如果未來美國採取緊縮的貨幣政策或香港、中國資金撤出台灣,在台灣經濟成長趨緩的情況下,勢必會對台灣房市造成連帶的影響。因此建議民眾,如果因自住需求而選擇購屋,確認所得與房貸比在安全範圍內,還是可以選擇符合自身需求的房子;但是如果以置產為目的,建議一定要謹慎評估自身財務規劃與還款能力來購置不動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房地產的投資必須謹慎,高房價時,投資人必須「居高思危」!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新北簡易都市更新獎勵再加碼!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1月29日聯合報A4版記者吳泓勳所撰「新北簡易都更 150坪就能辦」乙文,新北市政府民國102年11月28日宣布簡易都更的最小申請面積,由1,000平方公尺,降為500平方公尺(約150坪);容積獎勵額度也從15%增加為最高20%,預計民國102年底前將公告實施。     新北市都更處表示,為加速小面積且高意願的老舊社區快速都更,已於民國102年9月推出「簡易都更」方案,只要屋齡30年以上,基地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經全體住戶同意,可不需經都更審議程序,直接申請建照,大幅縮短行政程序。推出後也隨即通過首例-汐止火車站南側簡易都更案日前已動工。     新北市都更處為進一步放寬申請門檻並提高獎勵誘因,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審查《變更新北市21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草案,進一步縮小簡易都更最小申請面積,並提高容積獎勵,從送件到建照核准最快3個月完成。新北市都更處並指出,從簡易都更上路後,已有許多建商、建築師詢問申請內容與修法進度。       台北市政府已於民國102年9月份開始實施寬鬆的「簡易都更」流程,針對已完全整合好,加速審核流程。今新北市政府也預計於民國102年底實施「簡易都更程序」,並提升容積獎勵額度。筆者認為雙北政府釋出都更利多,的確能讓建商與市民更願意投入都市更新,加速老舊公寓的汰換,使民眾擁有更好的居住環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都市更新已受直轄市政府重視是可喜的現象,但《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立法院也該事不宜遲,讓台灣的都更能夠快馬加鞭!

台灣金融業在大陸簽訂合同不可忽略的事  文◎李永然.黃介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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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應審查合同當事人是否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即具有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能力,通常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依照大陸《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其他組織」依照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的司法解釋,係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四)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五)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六)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七)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八)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九)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所以,審查對方主體資格的主要資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分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或蓋有工商局印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影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而營業執照副本背面應蓋有年檢章,才足以證明企業的合法經營資格,否則,可能早已被工商局註銷資格(註1),此不可不慎。再者,即便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也須具備訂立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即該行為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且已取得相關的民事權利,如經營特殊項目(行業)的法人必須持有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才能經營(註2)。   很多台商在大陸做生意時,只考量將來可能獲得之商業利益,根本未細究其與他方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倘簽訂合同之一方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所簽署,應當認定為「無效」,如雙方事後皆誠實履約,通常不會產生糾紛;惟如果有一方因此不履行買賣合同,則他方可否持「無效的合同」向該方主張權益,可能就會有問題。此時受有損害之一方往往無法依雙方所簽訂之買賣合同主張民事上的權利。所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審查,是很重要的一環。此時,要先審查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書,確認其是否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審查其行為是否在職權範圍內;如係委託代理人,應確認其是否有代理證書?是否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簽訂合同?是否以合同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簽訂行為?皆須核實確認,絕不能僅憑一張名片的頭銜就輕易相信(註3)。 二、合同價格條款是否清楚   依大陸《合同法》第61條及第62條規定,合

李永然律師撰文「環境權與人類永續發展:以2008-2012年台灣環境人權發展為例」收錄於「科技、環境與人權」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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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中國大陸五洲傳播出版社出版的「科技、環境與人權」一書,是收錄第五屆「北京人權論壇」相關論文集結成書,於2013年7月出版,其中李永然律師撰寫的「環境權與人類永續發展:以2008-2012年台灣環境人權發展為例」一文亦收錄於其中。     

李永然律師出席2013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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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日上午9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大校友會館出席由中華人權協會主辦,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協辦的「2013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發表會」。                  發表會由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蘇友辰律師主持,榮譽理事長柴松林、李永然及立委陳學聖、尤美女等人出席,會中公布今年度台灣政治、經濟、環境、司法、文教、婦女、兒童、老人、身心礙障者、勞動及原住民等11項人權指標發展狀況,由學者專家們做細部分析、綜合討論共與政府機關代表互相交流,會議至中午12時圓滿結束。     

《2013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贈閱,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索閱,了解台灣最新人權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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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 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出爐了,關心台灣人權發展現況的朋友們,即日起歡迎免費索取。     2013 步入歲暮年終,又到了一年一度檢視 、 發表台灣人權現況的時候。歷數今年發生的人權事件,近者,莫過於一連串食品安全事件擾動消費者的心,至今餘波盪漾;再往前稍稍回溯,政壇爆發關說 、 非法監聽疑雲,也引發社會不滿聲浪,連帶影響民眾對政治 、司法 人權的負面觀感。十二年國教明年上路,但存在上位者與基層教育界 、 家長 、 學子之間的看法,似乎猶有極大的落差。近月來, 《看見台灣》空拍紀錄片讓數十萬觀影人共賞台灣的美麗與壯闊,卻也不得不一起逼視家園遭受嚴重破壞的慘狀;回頭檢視今年的台灣環境人權,社會大眾與學者專家心中的圖像又是什麼呢?     十一項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由中華人權協會策劃,十二位學者專家分別執行、撰述完成;內容包含一般社會大眾與專家學者對於2013年台灣政治、司法、勞動、經濟、文教、環境、婦女、老人、兒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等人權的最新評價。此外, 今年 3 月 1 日國際獨立專家團於台北公布「台灣政府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狀況之初步報告總結觀察與建議」,發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八十一點,提出政府為求促進全面履行其義務而應考量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方向,本次調查評論人亦在今年的分析報告中參考上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檢視《兩公約》在我國落實的情形。關心我國人權發展者切勿錯過!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 10 元中型回郵信封( 16cm × 22cm 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 9 號 7 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中國大陸如何規範「外資銀行」? 文◎李永然、黃介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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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外資銀行」?   中國大陸原於2001年12月20日,其「國務院」頒布《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而為了適應大陸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特於2006年間另訂《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並自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而原《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依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該條例所稱的「外資銀行」,乃指依照大陸有關法律、法規,經批准在大陸境內設立的下列機構:   (一)一家「外國銀行」(註1)單獨出資或者一家外國銀行與其他「外國金融機構」(註2)共同出資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   (二)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的「中外合資銀行」。   (三)外國銀行分行。   (四)外國銀行代表處。 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經營哪些業務?   台資銀行如順利登陸,在中國大陸成立「外資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究竟可以經營哪些業務?   依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按照大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業務範圍,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四)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   (五)提供「信用證」股務及擔保。   (六)辦理國內外結算。   (七)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八)代理保險。   (九)從事同業拆借。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二)提供資信調查和諮詢服務。   (十三)經大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雖然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臚列「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經營上述業務,但如欲經營結匯、售匯,仍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而經營業務範圍內的人民幣業務,除應具備《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34條第1款所列之條件外,並須經大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參見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29條第2款、第34條第1款)。   註1:「外國銀行」指在中國大陸境外註冊,並經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許可的「商業銀行」。   註2:「外國金融機構」指在

《地政士觀點.李律師點評》老公寓加裝電梯,雙北僅通過兩件!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1月27日聯合報A12版記者祈容玉、高宛瑜所撰「老公寓加裝電梯 新北補助首件」,與同版記者牟玉珮、余佳穎所撰「老舊公寓設電梯 開放兩年雙北僅過2件」兩篇報導,新北市新店區卅六年屋齡老公寓民國102年11月24日取得新北首件增設電梯建照,五樓屋主郭至剛高興說,「爸爸可以安心養老,不用搬家了!」     當郭至剛得知新北市府提供老舊公寓加裝電梯補助,提出「樓層愈低、負擔愈少」方案。他家住五樓,負擔四成工程費,四至二樓各減一成,一樓不需負擔工程費。經估價後總工程費新台幣四百四十八萬元,新北市府補助二百一十八萬元,住戶共需分攤二百卅萬元,最多負擔九十多萬元。不過他也表示,不是每棟老公寓都適合裝電梯,須看基地條件夠不夠。如果老公寓樓梯間很窄,加裝電梯需敲掉室內部分樓地板面積,反而會會影響建築安全。     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規定,僅六樓以上集合住宅可設電梯。內政部已於民國100年修法放寬五層樓以下老舊建物,增設電梯不受空地比及鄰房間距限制;但台北市迄今共十九件申請案,只一件獲准。所以並非每個人都像郭先生這麼幸運。伊甸基金會庇護事業處長王昭恕說,一、二樓住戶因用不到電梯,且電梯可能用到前後法定空地,影響一樓停車和綠化空間,反對聲音最大。公寓增建電梯往往因住戶意見難整合、審查程序複雜、行政流程冗長,讓很多住戶打退堂鼓。     放寬公寓住戶可以增設電梯,並由政府提供部分加裝電梯補貼,其立意甚好,但執行上卻不是每棟公寓都可以實施,申請過程中又須2/3以上住戶同意,而審查程序既複雜又冗長。筆者認為與其開放老舊公寓增建電梯,還不如簡化都市更新流程,提高都市更新誘因,透過都更改善居住品質;畢竟公寓經一定期限折舊後,很可能產生結構安全問題,在老舊公寓旁再搭載一部新電梯,未必真能符合經濟效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的老舊房子太多了,再不更新則影響都市的市容,且房子結構安全堪慮;加裝電梯只是權宜之計,長久之計則以透過「都市更新」為宜;但目前立法院對《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速度又太慢,實在令人憂心!因而呼籲立法院及行政機關加油,加速推動都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