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觀點.李律師點評》住豪宅深夜播歌被視為惡鄰,法院判強制搬家! 文◎黃文賢顧問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文賢顧問
  民國104年4月11日蘋果日報A18版記者王吟芳「住豪宅深夜播歌 惡鄰判強制搬家」的報導稱:高市前鎮區豪宅「福懋首善」住戶謝某,2年來常在深夜大聲播放江蕙等歌曲擾人清夢,被其他住戶抗議超過60次,報警處理逾20次,但謝男僅短暫收斂幾天就故態復萌,甚至有鄰居被他吵到受不了搬家,社區住戶投票決定提告強制遷離,台灣高雄地院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判決謝某須搬家。

  該大樓管委會去年提告,指謝男自102年11月起,常從4樓住處發出警報、音樂聲,影響其他住戶作息,管委會多次試圖與他溝通,但謝男都不應門,也不接對講機,幾天後才出面同意將音樂關小,但沒幾天謝家又在夜間傳出震耳音樂聲,有一次甚至從晚上8時吵到隔天,嚴重影響住戶生活。法院審理時謝男均未到庭,也沒具狀陳述意見,不過大樓保全證稱,謝男從前年底起密集在深夜播放很大聲的音樂,有時整天播放,勸導多次均未改善。法官認為,謝男違反「社區規約」影響居住品質情節重大,經勸導仍無改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判謝男須強制遷離。仍可上訴。台灣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對付惡鄰除可訴請強制遷離,若惡鄰是房屋所有權人,也可訴請強制出售,一旦法院判准,惡鄰依法須在3個月內自己賣掉房子,否則管委會可聲請法院強制拍賣。

  筆者認為台灣社會進步,民眾教育生活水準提高,不應會有住在如此豪宅或社區內有相類情形發生,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同條例第5項也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守,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同條例第47條第二款還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要求該住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同條例第48條第4款更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使管理委員會或負責人執行其職務。

  因此在一個社區大眾環境裡都應該自制,不製造、不影響公共安全品質與安寧,給社區帶來困擾並且也給自己製造問題,有可能還會被社區管委會透過法院判決強制遷離,而得不償失!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永然說法】拋棄繼承

台灣人權仍須努力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以專業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