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4銳傳媒【李永然專欄】發表李永然律師專文「雇主須注意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

 

文◎李永然

一、 雇主須注意《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經營企業,如適用《勞動基準法》時,一定要注意「勞動契約」,該契約的訂立、變更及終止均涉及法律,瞭解並遵守,才能避免爭議。

  又除「勞動契約」外,「工作規則」的訂立也須注意,雇主才可藉「工作規則」對勞工發揮規範的作用。

  筆者願藉本文,用以下三則案例說明;前一則案例涉及「勞動契約」;後兩則案例則涉及「工作規則」。

二、雇主因業務性質變更,即可終止勞工的勞動契約?

  問題:大大公司原有勞工十人,日前公司改變加強自動化,已無需十名員工,公司可否將多餘之勞工的勞動契約予以終止?

  解析: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雇主的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適用本條文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其條件有二:(1)須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的必要;(2)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本案例大大公司能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的規定,對其公司多餘之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涉及何謂「業務性質變更」?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勞上字第10號判決認為:「除公司之營業項目、生產產品或生產技術之變更外,凡公司民營化、法令適用、機關監督、經營決策、預算編列等變更,皆與『業務性質變更』有關,故『業務性質變更』之範圍甚廣,並非侷限於公司登記所營事業項目變更而已。欲判斷公司業務性質是否變更,應綜合考量市場條件,如產品變更、技術變更、法令適用、機關監督、經營決策及預算編列等之變更,皆為考量之因素」(註)。

  依上述見解觀之,大大公司因進行自動化,致勞力過剩,只要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即可對多餘之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資遣。

三、雇主要如何訂立「工作規則」?

  問題:張大經營一家營造廠,其規模雖不大,但員工也有60餘人,張大要如何訂立「工作規則」,藉以約束其員工?

  解析: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的雇主,應訂立「工作規則」,方足以有效地規範約束員工。

  訂立「工作規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其內容應包括:福利措施、工資的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延長工作時間、應遵守的紀律…等。其內容如違反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的「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參見《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2項)。

  雇主尚須注意以下三點:(1)將來法令如有變動,工作規則也應適時修正,修正後也須依法定程序報請核備;(2)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勞工;(3)雇主就工作規則,認有必要時,可就各細項內容另訂「單項工作規則」(參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39條)。

四、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是否當然可以解僱?

  問題:小美服務甲金融機構,小美聽從上級經理的指示,為無摺轉帳及代客保管已蓋妥印鑑的取款條,甲金融機構認為小美已違反工作規則,是否即可對之終止勞動契約?

  解析: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固然規定:勞工有違反工作規則,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必須「情節重大」,方可終止勞動契約。

  由於終止勞動契約,涉及勞工的「工作權」,實務上有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而何謂「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由此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6號判決的判示:「……雇主終止契約時,對於勞工既有工作將行喪失的問題,當屬勞工工作權應予保障核心範圍,因此解釋勞基法第12條時,應要求對終止契約之採用是為對勞工之最後手段,處於不得不如此實施之方式,倘尚有其他方式可為,即不應採取終止契約之方式為之。申言之,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即可明白。

  本案例甲金融機構能否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對小美終止勞動契約,也必須考慮「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五、結語

  由前述三則案件,即可明白「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是勞資實務中常見的爭議問題,雇主如欲免於法律爭議,「事先預防」極為重要,又如不幸發生爭議,也應找尋法律專家研究對策,妥慎處理,方為上策!(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參見林佳和撰「業務性質變更/新竹地院九八勞訴二四」乙文,載台灣法學第159期,頁141~142,20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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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判決彙編

作者:周昌湘主編
出版日期:2019/09十四版
書號:1V12-9
定價:550元
收錄最新、最全的——
.勞動基準法規: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勞工退休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解釋令函:內政部、勞委會(勞動部)解釋令函.財政部稅法釋令.法務部令函
.司法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決議.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結論……等
.裁判: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等相關重要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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