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1月, 2013的文章

李永然參加永然法律基金會寒假生活營開幕

圖片
2012 年元月 29 日下午 1 時 30 分永然法律基金會舉辦的第 6 期高中法律生活營開幕典禮,我及友人洪娟娟、李蕙珍、游志青、陳茂慶等人均出席,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林專門委員也列席。 看到 70 餘位高中生熱情的參與,我深覺此一為期四天的活動極有意義,值得一直辦下去 !!

李永然參加友人的尾牙宴

又進入尾牙的時刻了,就以 102 年元月 29 日晚上為例,我就跑了三處友人的尾牙宴,我就跑了三處友人的尾牙宴。 (1)    是李蕙珍董事長之瑪萱公司尾牙 (2)    是鄭國華總裁之康和證券公司尾牙 (3)    是李隆廣之全坤興建設公司的尾牙 尾牙是台灣社會的雇主、員工間的感恩餐會,很有意思 !!

李永然閱讀「季羨林談人生」

圖片
本書作者季羨林,該書由 ( 香港 ) 三聯書店有限公司出版,我看了好幾本他的著作,他書中談到 1 、人生的意義與價值在於對人類發展的承上啟下,承前啟後的責任感 2 、人人有一本難念的經,不完滿才是人生 3 、心態始終保持平衡,情緒始終保持穩定,此是長壽之道 4 、人只有能做到 ” 盡人事聽天命 ” ,才能保持心情的平衡 5 、人活在世上,必須處理好三個關係: (1) 人與大自然的關係 ;(2) 人與人的關係 ;(3) 個人中心思想與感情矛盾與平衡的關係 6 、 ( 天資 )+( 勤奮 )+( 機遇 )= 成功 7 、老年有十忌: (1) 忌說話太多, (2) 忌倚老賣老, (3) 忌思想僵化, (4) 忌不服老, (5) 忌無所事事, (6) 忌提當年勇, (7) 忌自我封閉, (8) 忌嘆老嗟貧, (9) 忌老想到死, (10) 忌憤世嫉俗 8 、長壽之道要不鍛煉 ( 鍛煉不過頭 ) ,不挑食,不嘀咕,又不讓腦筋閒置 ( 用腦長壽 ) 本書閱讀,有助於認識人生的應有態度 !

李永然律師閱讀「超越生命的幸福之道」乙書

圖片
    「超越生命的幸福之道」乙書是由達賴喇嘛與亞歷山大‧諾曼二人所合著,並由時報文化公司出版。   1.社會正義的觀念與宗教所推崇的道德二者並不相悖,都是在促進人類最正向的特質以及培養「仁慈」、「悲憫」、「寬恕」、「忍耐」、「正直」等內在價值。   2.作者認為在現今的全球化世界,須有一「世俗道德觀」的計畫。人必須有「內在價值」,要建立世俗道德觀,需認清兩項基本原則;第一項原則就是認清人性的共通點,以及所有人都有趨樂避苦的渴望;第二原則是理解「相互依存」是人類現實的重要特色。   3.本書共分兩部,第一部「新世俗道德觀」,第二部「修心養性」。第二部談修心養性,我非常喜歡。   4.本書值得一讀再讀,必有深刻體會。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車位誆麻將房 興富發公司挨公平會罰

  根據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聯合晚報 A5 版記者盧沛樺、游智文的報導,興富發建設位於新北市新莊頭前重劃區的「一品莊」建案地下室規劃的「樸邸 KTV 麻將招待所」為機車車位與車道,公平會於是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廣告不實的規定,處分建商興富發新台幣 40 萬元。公平會認為當初該建案核發建造時,核准平面圖為機車位,而非廣告中的招待所,廣告 B1 彩繪示意圖中,標示「樸邸 KTV 麻將招待所」有讓消費者認為購屋後可享有廣告中的公共設施。因此公平會認為該建案預售屋廣告確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違法情形,倘如建商依廣告內如詩作,可能有被強制拆除的風險,對消費者權益甚大,故處分建商興富發新台幣 40 萬元、代銷廣告公司 20 萬元。   筆者認為,在台灣建商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的情形相當常見,尤其是機車停車位由於使用率不高,經常被建商改建成公共設施使用。消費者購買房屋的時候,最好能仔細研究平面圖,並向建商或代銷公司詢問清楚。建商如有「二次施工」的情形,也必須充分揭露給消費者知道,不得將其刊登於廣告,否則必須負擔《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法律責任。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建商及代銷公司於銷售廣告務必「真實」,且不得「引人錯誤」才不會招來法律糾紛!

台大法律生活營同學參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與同學們經驗分享!

圖片
2013年1月23日上午9時30分,台大法律生活營30位學員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參訪,由李永然律師與來訪學員分享「 對法律人的出路與律師業經營的認識」,李律師以幽默風趣的言詞和豐富的經驗談,讓同學們獲益良多,活動至11時30分,李永然律師與同學們大合照後順利完成。 除了一篇「李永然給青少年朋友的誠摯建言」的文章外,永然法律基金會也贈送來訪同學每人一本「法律人成就100(二)」及「2011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 律師業入行與執行業務手冊 」,台大法律生活營則致贈一張感謝狀及禮品,感謝李永然律師的分享。 以下「李永然給青少年朋友的誠摯建言」一文,不僅分享給來參訪的同學,也希望所有的青少年朋友都能一同閱讀。 李永然給青少年朋友的誠摯建言!   『我的人生是誰主導呢?』在成長過程中,幾乎每個人都有過這樣的疑問。 由生命的起始至終了,父母、家人、師長、朋友,皆在我們每個人的生命之旅落下或輕或重的足跡,發揮著一定的影響力。在面對長輩的管教、師長的教導、同儕的友誼時,是否曾掙扎茫然無所依?是否能明辨是與非?是否有勇氣踏著正確之路而行? 洛克斐勒曾說道:「 每個人都是他自己命運的設計者和建築師。」 能掌握自己生命者,唯有「自己」,別人均無權干涉! 當一個人決定要往前、決定要幸福,將沒有任何力量可攔阻。一個人的未來,全由自己的行動決定,想要取得正面的結果與成就,就要戒除精神散漫的壞習慣,並且破除過去的限制,不論是曾失敗過,或身在貧窮裡,只要決心做個積極主動的人,就 會愈來愈接近成功,莫再猶豫不決,成為「考慮的巨人,行動的侏儒」! 期待未來最棒的方法, 就是去 創造它,這是唯一途徑。即使,夢想不一定全都可以實現,但實際動手去做,就多了一分可能性。 柏拉圖曾說:「成功唯一的祕訣,就是堅持到最後一分鐘」,試著 用自己勤勉的雙手,打敗懶散的使者,請為明天的你,隨時做好準備! 正衝出固守的防線、挑戰未來的你,該如何裝備自己的能力?毋需擔憂,只要清清楚楚地為現在而努力!以下謹以自身經驗,與你分享: 一、身心健康: 青少年不能仗勢自己年輕體力好,就整天埋首電腦桌前,甚至熬夜不睡覺,這必然會危害身體健康,「早睡早起身體好」這句話不只是給老人家聽的;另外,選擇閱讀的內容,切忌色情刊物或其他不正常會影響身心的讀物,以免敗壞自己的身心,而影響日後的發展。   二、培育品德: 世間萬物,自有其互依互

李永然律師出席成功高中「第八屆濟城文藝營--數位文學與媒體」開幕式

圖片
2013年1月22日上午8時30分,李永然律師以貴賓身分前往成功高中出席「第八屆濟城文藝營--數位文學與媒體」開幕式,為了支持此一活動,永然法律基金會特別贊助相關活動經費,成功高中校長也頒發感謝狀,感謝李永然律師多年的支持與贊助。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金管會放寬預售屋保證額度可不計入授信限額

  根據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經濟日報 A2 版記者邱金蘭的報導,金管會日前放寬銀行辦理預售屋保證業務的限制,決定建商辦理銷售預售屋,辦理有關預售屋「價金返還保證」業務,將不計入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的授信限額計算。根據《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相關規定,銀行對同一法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 15% ,因此這樣的規定對於建商及購屋者將更有利。   「價金返還保證」是預售屋銷售契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計仔是向裡面所規定的一種擔保機制,由建商在銀行開立專戶,購買預售屋買方所繳交的款項直接匯入這個帳戶,建商不能動用專戶裡面的錢,必須「專款專用」,如果蓋到一半建商倒閉時,由銀行負責償還預售屋已付款向予購屋者。這樣的規定,筆者相當贊同,因為專戶已經有相當的擔保功能,不計入授信限額,對於銀行並不會提高太多的風險,對於建商又可更加活用資金,值得贊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要運用「擔保機制」,這對預售屋消費者的權益較有保障金管會的此一措施間接有助於此一制度的推廣!

李永然律師出席忠誠社年終餐敘

圖片
2013年元月20日晚上,由社友Andy、李金濤共同作東,在國賓飯店宴請社友、社友寶眷,共席開8桌,非常熱鬧。 我是忠誠社的CP,自然也參加了此一活動,兩位主人非常熱情,社友及寶眷都很happy!

李永然律師與年青人一起爬山

圖片
許久未爬紗帽山了,最近的假日我與幾位年青人一起爬紗帽山,且爬到頂上,雖有些吃力,還是勉力為之! 爬山是健身,與年青人一起活動,是保持年輕的心態,我深感年輕真好!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財政部爭取金管會能鬆綁「地上權」向金融機構的融資

  根據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經濟日報 A2 版記者邱金蘭、麥育瑋、陳美珍的報導,金管會將朝開跨部會委員會議,因應國有精華地「只租不賣」政策,希望鬆綁放寬地上權融資的規定,達成「權利金」挹注政府財政的功效。   首先,將修法將來銀行辦理地上權融資案,可不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規定的不動產上限 30% ,讓銀行有更多的授信空間。其次,財政部希望將開發完成後商家或住家所取得的「使用權」可作為擔保物,得以向銀行融資。最後,向銀行融資時,「使用權」可視為擔保放款時,能徵求擔保人。對此日勝生財務部副總周蕙玉表示,以往銀行規定針對不動產貸款比例,最高不超過企業總貸款的三成,未來若能針對「地上權」案近一步放寬,則有利於增加建商出手標的上全案的意願。   國有財產署與地方政府日前也已合作,已有 8 案已簽約或簽約中,國有土地開發案將在全台各縣市遍地開花,便以三方合作模式:由國有財產署找出合適的國有地,在由地方政府負責規劃與招標,最後透過公開招標引進民間資金投入,兼顧「不變賣」與「活化」兩大原則。每個縣市最少找到 1 至 2 塊進行活化,目標在 2016 年中前推出 20 案。據了解,第一個完成的是國產署與台東縣政府合作開發的數位電影商城,將吸引新台幣 4 億 3000 萬元的民間資金,每年增加新台幣 957 萬元稅收,今年暑假台東將不再是唯一沒有電影院的縣市!!   筆者認為,這樣的放寬,有助於未來國有地活化的發展,可想而知,在土地日漸稀少下,在不久的將來國有地設定地上權,將是台灣不動產市場的主流!!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已成為活用國有地的主要模式。地上權為「他項權利」、「用益物權」,作為擔保是可以的,只要有妥適的「估價方法」即可!

李永然律師出席國際扶輪3520地區2012-13第四次社長秘書聯席會,並進行個資法宣導告知

2013年1月17日下午4:20 ~ 4:50,李永然律師出席國際扶輪3520地區2012-13年度第四次社長秘書聯席會,並以地區法務委員會主委的身份,進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導告知」,提供所有出席者應注意有關個資法的法律訊息,該會議於下午5:10順利結束。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東森房屋在商標之爭獲勝訴!

  根據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聯合報 AA3 版記者王文玲的報導,最高法院於 101 年 11 月 20 日判決「東森不動產」向「東森房屋」提起之侵害「姓名權」訴訟敗訴確定。   據報導,「東森不動產」是一房屋仲介公司,於 2000 年 8 月申請登記「公司」名稱。然而,力霸房屋仲介再 2006 年更名為「東森建業」後,「東森不動產」即提告要求其不能使用「東森」二字,法院判決「東森建業」需改名;東森建業也而因而改名成「東誠國際仲介」。但改名後的「東誠國際仲介」,即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將「東森房屋」註冊為「商標」,並將旗下 400 多家加盟店都使用「東森房屋」的招牌。「東森不動產」之後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將「東誠公司」之「東森房屋」的商標,卻敗訴確定。之後提民事訴訟指對方侵害「姓名權」,但法院認為《商標法》是《公司法》的特別規定,東森房屋既經註冊為商標,東誠仲介使用於招牌與文宣,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故判決「東森不動產」敗訴。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事業經營者除了公司名稱登記之外,如該「公司名稱」投入資金宣傳,宜進行「商標」登記,這樣才能保障品牌價值!由於「商標」採「登記保護主義」及「屬地主義」,故「登記」才有保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聲明稿

圖片
本人自西元(下同) 1979 年開始執行律師業務,並於 1985 年 12 月自行創立「永然法律事務所」,俟於 2000 年 更名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迄今。按本人在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均為「 永然」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法》所賦與商標權人之所有權利。 近日,因有台商誤認「上海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與本人或台灣「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有關係,本人已於 2013 年 1 月 8 日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大律師、黃介南大律師發函予「上海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請其盡速將「上海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中「永然」二字移除,避免眾多上海或其他地方之大陸台商誤認,造成混淆。在此特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聲明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金管會調高壽險業不動產收益率

  根據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自由時報 A8 版記者王孟倫、廖千瑩的報導,政府為了防止壽險業者運用資金買地炒樓,造成資本風險過高與房價上揚,由金管會於今年八月底把最低投資報酬收益率從原本 1.875% 提高至 2.125% 後,擬再次將其提高三碼至 2.875% 。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希望壽險業者重視收益過低問題,畢竟業者投資購地資金來源是來自廣大保險戶,必須非常小心謹慎,如果業者租金投報收益率要等換約後才能達成,顯然就是「踩紅線」,社會觀感相當不好。   此外金管會也將規範,壽險業者取得素地十年內不得轉售、不得購買預售屋等多項禁令,雖不會溯及既往,但希望業者能適度提高收益率。       李廷鈞 認為,這樣的措施雖然短期可能使商辦價格下跌,但長期來說對於商用不動產市場的穩定仍然是有相當幫助。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對政府此一措施不以為然,因為國內目前景氣已趨冷,為了活絡經濟,政府不宜再打壓,否則失業人口必將增加,政府拚經濟就愈拚愈退步!!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台北市首宗1坪換1坪都市更新案通過

  根據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聯合晚版 A1 版 A10 版記者楊正海的報導,台北市長郝龍斌宣布北市府已審議通過首宗「一坪換一坪」的老舊公寓都更案,地點位於南港路 1 段及東興路口,面積約 2800 餘坪,預計 104 年 7 月動工, 2 年內完成。郝龍斌並宣示說本案可改善居民生活品質和附近環境,並讓外界了解台北市推動「都市更新」是「玩真的」。   北市都更處長林嵩傑並指出,台北市的 4 、 5 樓老舊公寓,以現行都市更新獎勵機制,更新後分回的房地使用坪數,通常比更新前還小,使得居民參與意願低落。本都更案名為「南港新富發案」,原本屬於屋齡 50 年的 4 、 5 樓老舊公寓,更新之後適用最高的 2 倍法定容積後,建物拉高 23 層樓,原住戶可全數分回原來坪數,還多了 122 戶可供銷售。   北市府為加速都更,專案計畫從 99 年 8 月 2 日受理, 101 年 11 月 12 日止,總計有 51 案提出申請,事業概要 26 件、事業計畫 25 件,目前只有南港區 1 件通過審議。另外,南港區一般更新案件申請審議共 19 件,其中已核定 15 件事業計畫,並有 4 件審議中。   台北市都更處指出,除了南港興富發案,下一件位於信義路松仁路底的都更案,也將在下個月送交審議,若一切順利可望成為第二件通過北市審議的專案都更案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北市非推動「都市更新」不可,為了改善市容美觀及都市機能,台北市應加速推動,但必須注意住戶財產權益的保障!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東森房屋在商標之爭獲勝訴!

  根據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聯合報 AA3 版記者王文玲的報導,最高法院於 101 年 11 月 20 日判決「東森不動產」向「東森房屋」提起之侵害「姓名權」訴訟敗訴確定。   據報導,「東森不動產」是一房屋仲介公司,於 2000 年 8 月申請登記「公司」名稱。然而,力霸房屋仲介再 2006 年更名為「東森建業」後,「東森不動產」即提告要求其不能使用「東森」二字,法院判決「東森建業」需改名;東森建業也而因而改名成「東誠國際仲介」。但改名後的「東誠國際仲介」,即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將「東森房屋」註冊為「商標」,並將旗下 400 多家加盟店都使用「東森房屋」的招牌。「東森不動產」之後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將「東誠公司」之「東森房屋」的商標,卻敗訴確定。之後提民事訴訟指對方侵害「姓名權」,但法院認為《商標法》是《公司法》的特別規定,東森房屋既經註冊為商標,東誠仲介使用於招牌與文宣,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故判決「東森不動產」敗訴。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事業經營者除了公司名稱登記之外,如該「公司名稱」投入資金宣傳,宜進行「商標」登記,這樣才能保障品牌價值!由於「商標」採「登記保護主義」及「屬地主義」,故「登記」才有保障!

兩岸法律規定大不同--熟大陸法律 經商立不敗之地

台商多年在中國大陸經商,模式逐漸從外銷轉至耕耘內需市場, 但因兩岸法律條文、規定大不相同,加上大陸人治色彩重, 不熟悉往往容易吃虧,因此多所了解才能將事業穩於不敗之地。   文/張佳琪   攝影/黃鼎翔   台商在大陸發展,近年來越來越常碰上法律問題,即使是大企業如新光集團,也曾在 2007 年 8 月與北京合作夥伴北京華聯集團爆發經營權糾紛。新光集團少東吳昕達一度因被指控具有「洩漏國家重大商業機密嫌疑」遭扣留北京,台籍幹部人身自由也受到控制。   此事件震撼兩岸政商界,也引起國際社會關注,雖然最後雙方走向和解,卻凸顯在中國大陸經商的風險。分析原因,最重要是因為台商本身可能未事先弄清楚目前中國大陸的法令規定,以致出狀況時猶如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台商由過去加工出口型企業,逐漸轉為如今深耕中國大陸內需市場,既要進軍內需市場,就必須深入了解中國大陸本身的法令,不能只看到內需市場龐大商機,卻沒注意到法律陷阱。 留心產品質量法 違法重則判刑   他協助台商處理法律問題 20 餘年,最大心得是「大陸的法律適用,伸縮彈性極大」。因此李永然認為,做生意都會有風險,台商要懂得預防風險才能夠保平安、保獲利。   進軍中國大陸內需市場,李永然提醒,市場秩序、消費者權益、環保問題等相關法令全都必須留意,首先必須了解中國大陸的「產品質量法」,這指的是從產品「生產」到「銷售」活動都必須要遵守的法令。法令當中明文規定生產者所生產的產品質量,不能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者,須符合該標準,同時,具備產品本身應具備的使用性質;而產品包裝上應註明產品採用標準,符合於產品說明、實務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   李永然說明,法律中還規範不能有摻雜、摻假行為,且不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也不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如果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或銷售產品時違反這些原則,那麼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李永然說,大陸犯罪概念與台灣不同,在台灣即使是偷 1 塊錢也算偷;在中國大陸,偷 1 塊錢並不是偷,必須視犯罪情節達到的標準來論定。這個意思是,如果是觸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銷售金額必須達到人民幣 5 萬元以上,才算構成犯罪行為。   他說,大陸對犯罪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土地公告地價飆漲,壽險業大喊吃不消

  根據民國 102 年 1 月 7 日工商時報 A4 版記者彭禎伶報導, 102 年的公告地價大漲,漲幅達到 8%~127% ,致壽險業者急跳腳。由於壽險業者近年來積極投入國有財產地上權標案,而地上權標案一般都以公告地價 5% 作為每年租金標準,壽險業者希望向相關政府機關爭取調降租金,以免損及保戶資金報酬率。這波公告地價調漲,意外讓壽險業者重傷,國泰人壽取得的高鐵桃園站產專區案,一年租金因而多出新台幣 8306 萬元、日勝生取得的交九轉運站,一年租金也多了新台幣 4809 萬元,壽險業者表示政府鼓勵壽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國有財產地上權開發案,租金以公告地價 5% 收取,超乎業者預期,希望政府調降租金。國泰人壽並表示,土地還未開發就被漲租金,國內物價漲幅也未如此次多,租金漲幅未盡合理,若不解決將來如台北市成功高中附近地上權案,這波公告地價上漲了 10% ,也會影響未來業者投標意願。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13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但偏遠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辦理。」又同條例第 14 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固可得知,「公告地價」為每 3 年於 1 月 1 日公告一次,作為課徵「地價稅」的依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政府不要在經濟不景氣時,調漲太快,此舉必定加重庶民的經濟負擔,同時也會讓馬政府更招致民怨!

租車與保險理賠

圖片
                       作者:李永然律師、簡嘉宏律師 壹、 案例: A為與家人出遊,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25日向B公司(為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汽車,約定租賃期間自101年10月25日上午10時起至同年月28日下午5時止,B公司並當場交付「國產自小客車」一輛予A。試問: 1. A於駕車時將闖紅燈過馬路的行人C撞成重傷,行人C送醫後不治死亡,C的家屬可否向B公司所承保汽車責任險的公司請求保險給付(保險金)? 2. C的家屬可否向A求償? 3. B公司除政府所強制投保的汽車責任險外,得再為其車輛承保何種「任意險」,以保障自身及消費者權益? 貳、解析 一、 按政府為了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權益,自民國87年度起汽車所有人強制規定投保「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機車於民國88年正式納入,為使受害人迅速獲得理賠,特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採「無過失責任」,受害人有保險金給付的請求權。 二、 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於本案例中,A為與家人出遊,而於民國101年2月25日向B公司租賃汽車,則承租人A為要保人B公司所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應無疑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0條第2項及同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二) 祖父母。(三) 孫子女。(四) 兄弟姐妹。」故於本案例中,行人C既為受害人,則不論承租人A有無過失,C的家屬均可請求「保險給付」(保險金)。又依內政部99年2月6日所公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6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三、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此為《民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立委要求軍方活化閒置國有地

  根據 101 年 11 月 13 日中國時報 A10 版記者郭婉玉的報導,指出立委賴士葆於 101 年 11 月 12 日質詢時痛批國防部,指軍方擁有逾九成的閒置國有地,有些還是在大都會擁有土地卻不開發利用,賴立委要求財政部督促國防部交出土地,讓其活化利用。立委羅明才也質疑,空軍總部位於精華地段是否可進行開發。   為此,財政部張盛和部長表示,國有財產局會與軍方密切合作,協助進行國有地活化利用。對於空軍總部的問題,則表示目前已經騰空,只要將土地改為非公用土地,就可以活化。國有財產局長周後傑也表示,目前全國 198 公頃待活化閒置土地,其中有 147 公頃屬於國防部,價值最高的是面積有 7.15 公頃的仁愛路空軍總部,但由於 101 年才騰空出來,故並未列入待活化閒置土地統計中。   此外,針對有立委提建議國產局自建辦公廳舍,張盛和部長則回應如果由政府自己蓋,要編預算恐怕緩不濟急,透過和民間合作分舍,也是活化國有地的方式之一。政府除了「節流」外必須「開源」,在政策對於國有地標售嚴格限制下,用設定地上權等方式活化軍方閒置的土地是相當不錯的選項,可見將來閒置國有地活化的問題將越來越熱門!!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相當關切此一問題,他認為政府已有相關法令,用來活化國有土地,只是尚未能貫徹執行而已,盼政府能努力活用,寬裕政府財政收入!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交各部會閒置土地須移交財政部

  根據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工商時報 A3 版記者林淑慧報導,「行政院國有土地活化督導小組」將在 102 年 1 月 7 日召集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教育部、農委會等跨部會首長,要求各部會閒置未用、 500 坪以上大面積公有土地,強制移交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旦經行政院核定,各部會在 3 個月內加速移交閒置土地,根據監察院審計部的報告指出,各部會經管的大面積國有地,共有 9 千多筆土地,總面積達 3200 公頃,閒置未使用或低度利用,其中以國防部管理的 3000 公頃土地閒置比例最高。財政部決定將全台面積 500 坪以上的國有土地優先列入開發活化對象,劃分為七大使用分區,包括工業區、商業區、住宅區、機關用地、行政區、專用區及旅館區等;並且調整都市計畫,提升閒置公共設施保留地利用,以回饋地方政府方式申請變更全部或部分都市計畫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專用區,與民間合作開發增加建設財源。   筆者認為, 500 坪以上大面積國有土地,絕對不能用出售的方式處理,因為賣一塊就少一塊,將來或許可以採取與民間 BOT 設定地上權的模式,設定一定年限的地上權,由政府收取權利金及地租,交給民間企業開發建設,既可活化國有土地,又可充實國庫,這是一種可行且效益較高的方式!!   熟悉房地產法律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中國大陸土地制度為社會主義公有,而國有土地透過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讓國家保有所有土地的所有權,地方及中央的財政也富裕起來;台灣在這部分一定要記起過去的教訓,善用國有土地,對國有土地妥善經營管理,這才對得起台灣人民!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大埔農地徵收案發回更審

  根據民國 101 年 11 月 17 日聯合報 A1 版記者王文玲的報導及 A8 版記者祁容玉、張裕珍的報導,日前有爭議的大埔農地徵收案最高法院發回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該徵收案起因於民國 98 年間苗栗縣府計畫擴大「竹南科學園區」,對周邊農地進行「區段徵收」,引起部分地主反彈,拒領補償費繼續種稻。苗栗縣府於民國 99 年 6 月 7 日凌晨,動用大型機具進場整地挖除稻作,引爆農民反彈,組成自救會抗爭。隨後,在隔年一月方才修正《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土地徵收審查委員需要針對徵收案提出「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評估報告。    然而法院認為,徵收私有土地必須具備公益性、必要性,政府為公共事業徵收土地,要先經協議價購等方式,以溫和的方式取得土地,非強奪人民的財產權。然而判決指出,在大埔暗中,內政部土徵會第 210 次會議中審議結果只寫了「通過」,討論及通過理由卻隻字未提。而苗栗縣政府所舉行的協議價購及區段徵收說明會會議紀錄只告知如何加成補償,並無「溝通交涉」,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該程序「徒具形式」。    事實上,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徵收必須基於公益性,於徵收前必須先評估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並舉行公聽會,除國防、交通或水利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始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始取得,才能依《土地徵收條例》申請徵收,並且要以「市價」補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由於人民權利意識日漸高漲,基於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日後政府進行土地徵收,在手續上要更加嚴謹。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內政部將解編不開發的公設保留地

  根據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自由時報 A6 版記者林恕暉、徐義平、張舒婷的報導,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 2011 年底,全國尚未取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共約 2.5 萬公頃,徵收所需經費達新台幣 7 兆元。各縣市許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為政府無需求或財政困難因素,遲遲不辦理徵收,導致土地閒置三、四十年不能開發卻要繳稅,致民怨累積多年。   內政部長李鴻源則向監委提出五項承諾,包括將不需要的公設地訂定辦法解編、與財政部協商讓公設地及地上房屋不必或少繳稅、擴大辦理公地等值交換公設地、研訂獎懲辦法,使地方政府確實配合中央都市計畫相關決策。   依照現行《土地稅法》第 19 條之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 17 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土地稅法》第 17 條則是指符合自用住宅條件,按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除此之外,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法第 50 之 2 條並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劃設逾 25 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總而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若能解編,對於民眾「財產權」的保障也是一大福利,值得鼓勵!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以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對人民財產權造成限制,必須合乎「比例原則」,必須考量「合理性」、「必要性」,政府於限制時,要格外謹慎,這樣才合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精神!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大陸萬通看好陸資擴張需求,鎖定信義計畫區建在台總部

  根據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工商時報 A19 版記者蔡惠芳的報導,中國大陸「萬通地產集團」看好台灣於「後 ECFA 時代」積極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兩岸簽署投保協議」等利多,正在物色台北適當的商用不動產,布署設立「 China Center 」企業總部,並鎖定台北市信義計畫區的 101 高樓層或其他商用大樓作為陸資企業在台北的聯合企業總部大樓。此外,跨國辦公商務中心知名品牌,也是號稱全球規模最大的辦公室供應商「雷格斯」,也加碼目標在 2014 年底前,於台北市設立 15 座中小型「辦公室商務中心」。仲量聯行董事總經理趙正義表示,兩岸進入「後 ECFA 時期」,光是 2012 年陸資來台投資家數已逾 300 家,預估台北市中小型商務中心、辦公空間需求將增加。此外,瑞普國際物業公司副總經理蘇銳強也表示,台北市大大小小本土、外商辦公商務中心至少 2 、 30 座,且在近 2 、 3 年來高速成長。   筆者認為,隨著兩岸政治緊張關係逐漸和緩,「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推動,商務中心將來將越來越搶手,手中握有充沛資金的民眾,不妨選擇區位較佳的標的進行投資,除可賺取將來穩定租金收益外,未來仍可享有增值利益!!   對兩岸商貿事務熟悉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過去是台灣投資大陸,而兩岸直航後,台灣地位已成為亞太中心,加上兩岸已簽署投資保障協議,台灣政府正積極開放陸資,同時陸客來台,陸資來台設點投資已勢不可擋!不過投資房地產,務必注意 Location ! Location ! Location !

李永然律師歲末登山

圖片
登山一直是我的興趣,我於2012年12月31日,也就是民國101年的最後一天,我與幾位年青人一起爬山,我們在象山上的九五峰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閱讀「多少才算夠?」乙書

圖片
  「多少才算夠?佛教經濟學救地球」這本書,為立緒文化公司於民國101年6月出版,該書提到「二元論」造成人類生態危機,佛教是一尊重所有生命的宗教,人類與環境合而為一,人過度追求滿足的偏執驅力,對環境構成了嚴重威脅。   我讀了本書深受啟發,特摘出以下幾點,與大家分享:   1.人類環境只有一個,現代人的炫耀式消費造成環境破,人應該透過減低(或除去)欲望,使自己得到解放。   2.地獄就展現在人的心裡,就展現在競爭性和壓迫性的社會裡,人們只要發展出彼此休戚相關的意識,充滿「無量光」的淨土就會出現。   3.人類目前正用一種「貪婪」的倫理,快速取代各種以「道德」為基礎的倫理。   4.佛教修行的基本目的減少痛苦,貪愛是苦或不滿足的來源,所以要減苦,便要檢視欲望的滋蔓及其所帶來的生態與社會衝擊。   5.苦是病,貪愛是病因,治病的藥方在於「八正道」(正語、正業、正思維、正見、正念、正定、正命、正精進),病癒便是開悟。   6.身體、心靈、社會三方面的幸福,必須三者達致平衡,佛教的「知足」可帶來「智慧」的發展,為真正人類的進步所不可或缺。   7.四梵住即慈、悲、喜、捨。   8.「五戒」的目的是為減少傷生和記取相互依存關係。   9.人類若想要解決當前環境危機,每個人都有需要在生活風格和思考方式上做出根本改變。   本書內容不錯,值得閱讀並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