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教育的理論與實踐
1. 「人權」是人生而為人即有的權利,此為「自然權利」﹝ natural rights ﹞;只要是人,就享有人權,不因身分、性別、膚色、種族、語言、宗教 … 等因素而有差別。基本人權的特徵為:﹝ 1 ﹞不可讓渡、不可剝奪的權利;﹝ 2 ﹞不分多數少數;﹝ 3 ﹞人權是普遍的權利,其內涵可參考《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4 ﹞其是「以應該的方式對待人,也以應該的方式被對待」。 2. 人權核心價值為以下三個核心概念:人性尊嚴﹝ Human diginity ﹞、自由﹝ freedom ﹞、平等﹝ equality ﹞,此三者之間具有相互詮釋的關連性。而其中又以「人性尊嚴」為最根本,人性尊嚴是人類生而具有的內在價值。 3. 由於人權之所以為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因此有必要將人權的相關知識儘可能的傳達給每一個人,以促進人權保障的實踐,這就是人權教育的重要性與目的。所以「人權教育」是促成人們理解人權內涵並願意實踐保護自己與他人人權的行動。人權教育的最終目標是:﹝ 1 ﹞促進民主,﹝ 2 ﹞追求尊嚴與正義;﹝ 3 ﹞促使公民責任的實踐;﹝ 4 ﹞理解人類世界是互相依賴的大家庭。 4. 1948 年 12 月 10 日 ,聯合國大會師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是國際間推動人權教育實質的基礎。 5. 人權教育的實施也牽涉到許多相關議題的教育,包括「法治教育」﹝ Law related Education ﹞、「性別平等教育」﹝ Education for Gender Enviromental Education ﹞、民主與公民教育﹝ Education for Democracy and Citizenship ﹞、和平教育﹝ Peace Education ﹞與生命教育﹝ Education for Life ﹞等。 6. 人權的內涵包括權利,更包括「義務」與「責任」,因為人權教育的理想在於追求正義、公平、自由、多元、關懷、包容等價值,人權教育的目的在於保障每個人的權利不受侵犯,教導每位學生效力於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的權利,人權教育讓人能以公平、公正為準則對待自己與他人。 7. 人權教育的教師至少應具備下述人權知識: ﹝ 1 ﹞能夠對人權下定義; ﹝ 2 ﹞能夠說明人權與人性尊嚴的意義與關係;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