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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權協會南臺灣人權論壇「被告司法人權」座談會心得

中華人權協會南臺灣人權論壇「被告司法人權」座談會心得 文◎郭靖瑜(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見習生)   由於選修「法律服務」課程的關係,學校和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間有個合作的實習課程,很幸運地,讓我能在暑假期間有機會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見習,在見習期間剛好碰到由中華人權協會和永然法律基金會主辦、臺灣本土法學雜誌協辦,有關「被告司法人權」的座談會,我也因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見習生的身分而得以成為這次活動的工作人員,從事前籌劃一路到活動結束後的工作通通都有參與其中。對我而言,這是個很難得的機會,這次活動和以往參加的講座不同點在於,它不只是單純的「聽」臺上主講人演講,當一個聽眾,而是能直接接觸整個活動的規劃核心。 有幸能做為這次活動的工作人員,讓我更能看到一般人所無法參與到的幕後準備工作,就主講人演講工作的事前準備方面,從文章的生成、統整、排版、制訂及印刷成冊等,這一連串的工作看似簡單,其實實際運作起來常會發生一些突發狀況,有些能馬上修正、更改,有些卻是要直接捨棄重做,而其中的分寸拿捏,在在是考驗主辦人的決策力,以及和時間賽跑的功力。到了座談會舉辦當日,並不是準備工作的結束,而是一個更大的臨場考驗,你永遠無法預測下一秒會發生什麼樣的事,唯有保持鎮定才能應付一個個突發狀況,在這般緊張、刺激的情況下,人才能激發出最大的潛能。學習從一個簡單的聽眾,變成一個邊聽著演講邊隨時注意現場狀況的工作人員;學習從一個領資料袋入座聽講的觀眾,變成一個邊發資料袋邊注意進場安排的工作人員,要如何一邊注意主講人演講內容適時給予反應,還要一邊控制時間、維持進度,當然這些東西絕不是書本、課堂上能學到的,唯有真正親身體驗過的人,才能知道在這樣的一個活動中能學到多少平常沒有機會學到的東西。 從剛開始得知中華人權協會和永然法律基金會要在高雄舉辦座談會時,其實心情就有些雀躍,因為此類議題的相關活動經常都是在北部舉辦,以往要參加這樣的活動,通常都是要跑到北部去參加,對我們南臺灣的學子們真的不是很方便,有時甚至會因為交通、住宿的問題,而放棄參加活動,但其實「司法人權」這類的議題,在南臺灣並不是很盛行,執法人員有時亦會出現違背司法理念的行為,以先入為主的觀念看待犯罪嫌疑人,甚至影響後續的偵查、審理,為了導正這類不良風氣,司法人權的概念更應該要傳達給每個人,

參加薛永平老先生之公祭

2012年7月30日下午5時30分,我及事務所同事黃文賢一起前往台北市第二殯儀館至安廳參加薛永平老先生的公祭。薛永平先生是事務所的老主顧,事業成功,教育子女皆有成就,他享壽87歲,為人謙和,他雖走了,但他的影像一直留在我的腦海中!

永然職福會舉行旅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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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8日~29日一連兩天,永然關係企業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行旅遊活動。7月28日先前往羅東林業文化園區,接著前往宜蘭員山八甲魚場,晚上入住福隆的福容大飯店。下午我與兒子一起到海邊玩海水,已有多年未下海了,感覺很好!晚上餐敘,7月29日前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下午則驅車返回台北,就這樣與數十位同仁及家眷,過了兩天的假期!

善用業力法則,創造富足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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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和尚遇到鑽石2--善用業力法則,創造富足人生》麥可.羅區格西、克莉絲蒂.麥娜麗喇嘛、胡瑞伯著,吳茵茵譯,橡樹林文化出版 日前我看了這本書,這本書主要談「業力管理學」,作者談自己工作中所使用的原則,是「業力管理學」的道理,要點如下:   1.事情確定成功,就是業力管理學的保證。   2.找出根本原因,也就是「業力」,因為種什麼因,得什麼果。   3.「業力」是指我們所做的任何事情:我們所做、所說,甚至所想的任何事情。業力的運作方式,是要怎麼收獲,就怎麼栽,是「業力管理學」的世界觀中最令人滿意的原則,利益別人者,應得好果報。   4.「業力事業夥伴」是業力管理學的核心:「業力事業夥伴」就是把你所付出的再回報給你的人,作者認為「業力事業夥伴」有四組,(1)同事、(2)顧客、(3)供應商、(4)世界,你需要讓他們全部人都成功。   5.我們要把焦點放在如何讓業力事業夥伴成功,然後我自然就會成功。   6.讓心思清明的七點計畫:(1)練習瑜珈;(2)開始襌坐;(3)遵循個人倫理守則;(4)不斷學習;(5)服務;(6)善巧地進食;(7)休息和放鬆。   7.了解關閉業力的方式,就是「現在要非常小心,不再種下新的種子」,業管不只是給我們力量創造自己的成功未來,也給我們力量選擇性地鎖定「工作」或「生活」上的任何問題,讓問題停止。   8.「業力回饋迴路」可以是正面的,讓成功的回報散播給「業力事業夥伴」,使之得以不斷往上的循環,這可應用在「工作」、「健康」、「人際關係」及「生命」。

代理王文洋先生對於台塑企業集團之長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聞稿之聲明

一、王創辦人永慶先生向以身體力行的行止成為後代子孫的典範: 王創辦人永慶先生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突然於美國紐澤西州辭世,生前並未留下遺言自然未對喪葬事宜有所交代,但觀諸王創辦人卓越非凡的一生,他向來不是以言語指示,而是以其「身體力行」的行止,以作為後代子孫的典範。王創辦人生前按照中國正統風水親自將其仙父王長庚及仙母王詹樣合葬於陽明山墓園、仙祖父王添泉與仙祖母王蘇好合葬於觀音山獅子頭,足見王創辦人向來崇尚「夫妻合葬」。又王創辦人生前以「孝道」傳家,王文洋身為王創辦人的長子,絕對遵從父親身體力行的行止及孝道,所以也願按大媽 王月蘭 女士即王創辦人結髮一輩子的妻子予以「合葬」;所以如未將王創辦人與 王月蘭 女士「合葬」,才是違背王創辦人的精神與 王月蘭 女士的生前遺願。 二、王創辦人的墓園是「 王泰安 先生」所規劃設計的,長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長永開發公司)所言與事實不符: 王創辦人的墓穴是王文洋親自委託「 王泰安 先生」,依照王創辦人的生辰八字等及風水之學詳為勘輿所得,在規劃之初早已依照 王月蘭 女士交代的合葬願望,於王創辦人的墓園中預留 王月蘭 女士合葬的空間面積,依照 王泰安 先生的規畫設計:王創辦人的墓園係圓型墓墩,內徑為 11 公尺 56 公分 ,安葬的圓形壙穴內墎為直徑 4 公尺 ,故穴內壙墎至圓形墓墩邊有預留「 3 公尺 78 公分 」寬的合葬空間面積,此已足以建造 王月蘭 女士合葬之壙穴內墎,完全無影響王創辦人的安葬風水。所以長永開發公司新聞稿恐已昧於事實而誤認墓園的規劃是採「單墓穴」的設計。 三、喪葬事宜屬於私領域的家務事,台塑企業集團之長永開發公司不應挾公司資源介入家務事: 長永開發董事為王瑞華、監察人為王瑞瑜,所營事項乃喪葬場所開發租售等項。然 王月蘭 女士喪葬事宜乃屬「私領域」的家務事,與台塑集團之長永開發公司無關,長永開發公司不應挾公司資源介入家務事。何況王瑞瑜原於 101 年 7 月 3 日接受採訪時表示有所謂寫成「簽呈」的家族協議云云,長永開發公司現改口稱是台塑企業營建部攜帶規劃案前往錦州街,並獲得二夫人全部子女同意;然王文洋既然不住在錦州街,也從不知有所謂「家族協議」,如果真有家族協議煩請長永開發提出「證據」來證實! 四、長永開發言必稱感念追思王創辦人一生貢獻,為何卻罔顧創辦人之夫人的遺願: 王創辦人為人務實且質樸,常

為律訓所實習律師演講

2012年7月16日上午10時,我前往律訓所與何邦超、黃旭田律師三人一同為實習律師演講。 講題為「律師業務推展與事務所管理」,我們三人講完之後,學員(計160餘人)們也提問,我們逐一地為他們回答。 我準備了一份講義,大綱如下: 律師業務之推展與事務所管理 壹、前言 貳、做律師應具備的條件 參、成為優秀律師應具備的條件 肆、法律事務所管理 伍、法律事務所的品牌管理 陸、法律事務所的聲譽資本( reputational capital ) 柒、結語

頒獎給「永然第三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心得分享比賽前三名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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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5日上午11時,我以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的身份親自頒獎給「永然第三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心得分享比賽前三名洪岑、呂品萱及禹凱文同學,除了頒發獎狀及獎金外,還親筆簽名贈送三位同學法律小說各一套四本,我特別勉勵三位同學將來能成為優秀的法律人才,並希望大家能多參與基金會相關活動,多接觸法律領域的事務,以培養相關興趣,為未來求學與人生之路做好計畫。

參加忠誠扶輪社苗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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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1日至22日兩天參加台北忠誠扶輪社的苗栗行。我們參觀了「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大補內彈珠汽水工廠」......社友及寶眷們大家歷經了一趟心靈洗滌之旅,社友間的情誼也更為增進。

出席「2013全球重要暨新興市場貿易環境與風險調查」計畫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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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 24 日 上午 7 時 30 分,我前往由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行的「 2013 全球重要暨新興市場貿易環境與風險調查」計畫的審查會。此次報告仍由呂鴻德教授主持,會議有黃呈琮、林維邦、陳正雄、張永昌、林承斌、施中懷、邱一徹、童益民、吳中書、洪德生 ...... 等人出席。

永然法律基金會、中華人權協會合辦「被告司法人權」系列座談會──以被告在偵查中選任辯護人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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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權協會、永然法律基金會於 101 年 7 月 20 日下午於高雄美麗島捷運站美麗島會廊二聖廳,舉辦「被告司法人權」系列座談會──以被告在偵查中選任辯護人為中心。   本次座談會由中華人權協會南台灣人權論壇主委、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律師策劃,永然法律基金會特別贊助肆萬元於此次座談費之活動經費。 座談會主旨為被告人權之保障。按《憲法》第十六條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揭櫫之的人權保障理念,被告辯護權應受保障,其中選任辯護人即為辯護權保障重要的一環,由律師提供法律程序協助以維護被告之利益。惟實務上之操作,常與上開立法意旨有違 ── 辯護權之保障不應區分偵查中或訴訟中,然於現行制度與實務下,被告於偵查中無法受有效的辯護權保障。此外,近來媒體時常關注司法案件,然其造成被告除須面對司法審判外,更要承受輿論之攻擊,而司法機關在遭受社會壓力下,亦可能導致被告權利受損,故新聞報導之界線實須盡早劃定。故本次座談會特別針對「被告的選任辯護權」、「被告人權保障現況」及「新聞媒體的法律界限」進行探討,期待在審、檢、辯、學各界彼此切磋下能對法制的設計及實務操作更為周延與成熟。   出席本次座談會的有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中華人權協會蘇友辰理事長、南台灣人權論壇主委吳任偉律師,以及蔡鴻杰律師、吳 景欽 博士、宋明政律師、 王正嘉 博士、張文嘉律師、 陳顯武 教授、蔡浩志軍事檢察官、 古承宗 博士、王威程警官、黃元冠檢察官、 許文英 博士等出席與報告,現場民眾反應熱烈!

王文洋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聲明

王文洋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聲明 --- 針對聯合報民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A19 版「王月蘭娘家:王文洋要錢我們要人」、「盼帶回嘉義老家安葬」之報導 一、 張啟鴻於媒體所為質疑王月蘭女士遺囑及所謂王文洋先生「愛錢勝過愛大媽」云云之言論,顯然偏離事實: (一) 王月蘭 女士早於 90 年 5 月 31 日 即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趙原孫公證人公證下立有遺囑,而該「封緘遺囑」也已於 民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星期五)下午 3 時 5 分,在與立遺囑時同一之公證人目前為民間公證人趙原孫之事務所處,偕同見證人許進德律師、李永然律師、謝月娥女士、洪福氣先生及到場人,經審視確認「封緘遺囑」外觀後開視;且該遺囑及相關封緘,許進德律師也在 101 年 7 月 18 日於亞都飯店二樓沙龍廳召開的記者會中提出,並說明書立該遺囑及 94 年 8 月見證 王月蘭 女士所出具的授權書等過程。在在可明該「遺囑」及「授權書」確屬真實。 (二) 王文洋先生自幼受王月蘭女士照顧,平常家居即稱王月蘭女士「大媽」。在 87 年間因見王月蘭女士年紀漸長,王文洋先生乃 僱請謝月娥女士寸步不離,陪伴照顧王月蘭女士到人生終點。而 由已開視的「封緘遺囑」內容以及民國 94 年間王月蘭女士的授權書內容,也可證明與王月蘭女士關係最親密的人且最信任的人只有「王文洋先生」一人,況 由 「封緘遺囑」開視內容,王月蘭女士更將王文洋先生稱為「我子」;且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 101 年 4 月 18 日裁定選定王文洋擔任王月蘭女士監護人,而王月蘭女士二哥郭耀霖的兒子郭文通先生也贊同由王文洋先生擔任王月蘭女士的監護人,也足證王文洋先生與王月蘭女士間的親密情感。王月蘭女士臨終前,也是王文洋陪伴在側,使得王月蘭女士得以安詳且面帶微笑的離開人世。凡此也可證張啟鴻向媒體的陳述,根本非屬事實,甚且也已涉有刑事誹謗及民事不法侵害王文洋先生名譽之嫌。 二、將王月蘭女士與王永慶先合葬,係按王月蘭女士生前的遺願: (一) 在 101 年 7 月 18 日下午於亞都飯店召開的記者會上,也已對於「王月蘭女士安葬問題」提出說明;並就 中央通訊社於 2012 年 7 月 3 日報載有關家族墓園的安排(即王永慶先生墓穴以單穴方式葬於中央,沒有預留合葬空間,王文洋先生同意後寫成簽呈,交給台塑集團總裁王文淵先生批准云云)乙事,鄭重

律訓所第20期第2梯16名學員前往參觀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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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9日下午,律訓所第20期第2梯次16名學員至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見習與座談,由李永然律師為學員演講「律師事務所管理」,內容包括:律師業還有美好的前景嗎?以何種心態執行律師業務?實習階段及剛入行,應如何為自己奠基?如何維持與指導律師、雇主律師間的良性互動?如何找到律師業的藍海?如何累積人脈?如何為自己建立專業形象?等。 會中並贈送每位學員「民眾委託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要領手冊」一本,會議結束後,李律師並與所有學員們一同合影留念。

出席美生會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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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8日晚上7時,我出席美生會月例會。活動由蘇一仲理事長主持,主講人是PDG Color的夫人,活動至下午9時50分在「一支小雨傘」的歌聲中結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支援國貿局演講

2012年6~7月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針對「網路行銷」在台中、台南、高雄分別舉辦三場演習會。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盧孟蔚、吳任偉及李永然律師共同支援演講「網路行銷應注意之法律及案例分析」。 我為此特別於2012年6月28日南下高雄,從下午3時10分講到4時40分,於當天再返回台北。

王月蘭女士密封遺囑開視後的說明

一、由「封緘遺囑」開視內容,足明王月蘭女士與王文洋先生關係親密: 王月蘭女士在主動接回楊嬌王女士後,王文洋先生才出生,又因傳統重男輕女的觀念,王文洋先生倍受其祖父王長庚先生和祖母王詹樣女士的疼愛,其祖父王長庚先生和祖母王詹樣女士曾要求把王文洋先生過繼給王月蘭女士,但是因楊嬌王女士不捨,所以王文洋先生出生後將近4年才由祖父向戶政機關報戶口,而在未報戶口的這幾年,王月蘭女士一直把王文洋先生當作親生兒子般照顧,因為是要過繼給她。之後雖收養手續未完成,但仍無損於王月蘭女士將王文洋先生當作兒子般看待的親密關係,此由「封緘遺囑」開視內容,王月蘭女士更將王文洋先生稱為「我子」即可證明。 二、黃浿綺先前在媒體、法院前,所為質疑王文洋先生與王月蘭女士間關係的言論,顯然偏離事實: 由已開視的「封緘遺囑」內容以及民國94 年間王月蘭女士的授權書內容,都可以證明與王月蘭女士關係最親密的人且最信任的人只有一人,就是「王文洋先生」。黃浿綺先前逕自向台北地院提起王月蘭女士的監護宣告聲請,又在媒體、法院前,陳稱王文洋不常探視大媽,任意處分大媽的財產等語云云,都是以她個人主觀的想法來論斷,顯然偏離事實。黃浿綺甚至提出由「王詹樣基金會」來照顧王月蘭女士的主張,但一個法人機構如何去照顧年事已高且身體多病的王月蘭女士?「王詹樣基金會」的董事與王月蘭女士平常無溝通往來,如何遵照王月蘭女士的意願行事?最後幸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明智的裁決,依調查結果並參酌「台北市社會局訪視報告」,於民國101年4月18日裁定選定王文洋擔任王月蘭女士的監護人。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出席中華人權協會「司法官個案評鑑申訴中心」成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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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7日上午9時30分,我出席了中華人權協會「司法官個案評鑑申訴中心」成立記者會,這個申訴中心成立的目的是協助受理民眾申訴,淘汰「貪污腐化」、「洩漏職務機密」、「言語羞辱、歧視當事人」和「怠惰遲延承辦案件」四大類型的不適任法官、檢察官,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善盡民間監督的責任。 除了我和蘇友辰理事長外,此次出席的來賓還有:王碧芳、李念祖、李復甸、吳宜臻、林錦村、林峰正、柴松林、高思博、許文彬、曹興誠及劉宗欣等人,共同關心台灣司法人權的落實與保障。

前往永然法律研究中心講課

2012年7月17日上午11時,我前往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為該中心舉辦的「實價課稅與登錄、行政訴訟新法實施因應」研習會演講,我的講題針對《行政訴訟法》的新修正及稅務官司的應注意事項,學員參與的人數不少,足見此一議題受重視!

王月蘭女士遺囑開視之說明

    一、王月蘭女士生前因膝下無子,自幼將王文洋視同親生子一般照顧,王文洋喊王月蘭女士為「大媽」,二人情同母子之感情維繫數十年,而王月蘭女士晚年則由王文洋負責協助其日常生活所需,十多年來委請專人即謝月娥女士24小時照顧陪伴。     二、王月蘭女士生前曾於民國(下同)90年5月30日委請許進德大律師代為製作「遺囑」,並經見證人及公證人予以封緘;嗣於94年8月2日另再委請許進德大律師製作「授權書」,授權王文洋處分其名下所有財產,包括其將來應繼承的財產,對於王文洋充分授權及信任,而王文洋也一向秉持王月蘭女士的意願行事。     三、日前黃浿綺(其自稱與王月蘭女士為四等親),前於100年6月7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且未知會長期照顧王月蘭女士的王文洋,即突然於100年8月23日由其代理律師會同法官及書記官,對於身處桃園長庚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的王月蘭女士單獨進行訊問。王文洋在無法向法院閱卷,且情況不明,又為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遭誤導而誤為裁定之下,只得依法提出另一聲請案,以維護王月蘭女士的合法權益。幸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明智的裁決,依調查結果並參酌「台北市社會局訪視報告」,於101年4月18日裁定選定王文洋擔任王月蘭女士之監護人,使得王文洋對於王月蘭女士的照顧得以延續,不受他人干擾。王月蘭女士臨終前,也是王文洋陪伴在側,使得王月蘭女士得以安詳且面帶微笑的離開人世。     四、王月蘭女士生前所製作之「封緘遺囑」,業於101年7月13日(星期五)下午三時,在民間公證人趙原孫事務所處,偕同見證人許進德律師、李永然律師、謝月娥女士…等人,經審視確認「封緘遺囑」外觀,封緘完整並無任何毀損、破壞或污染之情形,封緘處之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之簽名均清晰、完整下,開封確認遺囑相關內容;至於遺囑內容將由許進德大律師近日擇期公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出席「兩岸投保協議面面觀」座談會

2012年7月12日上午9時經濟部投資業務處舉行「兩岸投保協議面面觀」座談會,我應邀出席,當天還有吳必然、古嘉諄......等人,就此一議題我已多次發表意見,盼兩岸能簽出一令人滿意、兩岸雙贏的投保協議!

「永然第三期高中法律生活營」順利舉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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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4日到7月6日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舉辦「永然第三期高中法律生活營」三天,我於第一日出席和同學們分享「法律人的生涯規劃」,同學們的反應很熱烈,其他還請到高檢署張熙懷檢察官、基隆地方法院鄭培麗庭長、張謀勝、陳啟豪、張顥璞、黃介南、陳宜鴻律師教導同學各種法律議題,並請新科律師張柏涵及研究所同學李廷鈞與學員分享過來人的經驗談,另外還帶領同學們參觀了台北地方法院,實際了解法庭的運作狀況。 我於第三天早上以董事長的身分和各組同學合照,為這次的法律生活營留下美好的回憶!

接受蘋果日報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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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8日蘋果日報記者打電話給我,採訪我關於「商標」的法律問題,我接受採訪,並予以回覆,已於2012年7月9日A6版刊載。

前往台北市第二殯儀館悼祭社友之父喪

2012年7月8日上午11時我前往台北市第二殯儀館,因為社友P.P. Jack的父親陳成志先生已往生,享壽85歲。 當天台北忠誠扶輪社數十位社友均前往,並由Molly社長(李文森)代表主祭,隨後大家就分手了!

冤獄,最具爭議的人權呼喊──採訪《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研討會》(採訪整理◎李廷鈞)

  由中國人權協會主辦、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辦的「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研討會」於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上午九時於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際會議廳召開,由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俊卿律師共同主持,司法院賴英照院長當天並親臨現場致詞。參與研討會的法界專家有 謝瑞智 教授、 陳運財 教授、朱瑞娟法官、吳 景芳 教授、吳 景欽 教授、張志全檢察官、 楊雲驊 教授、 李茂生 教授、司法官訓練所林輝煌所長、尤伯祥律師、蘇友辰副理事長、林俊益廳長等。會中針對三個重要的相關議題「從外國立法例探討我國冤獄賠償制度之改革」、「從兩公約、憲法檢討我國冤獄賠償實務運作現況」、「從司法院釋字第 670 號解釋探討我國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與會人士紛紛提出深具建設性的論點以及探討國內外冤獄賠償制度之不同與改革,場面熱烈。   《冤獄賠償法》自民國四十八年公布施行至今,其中經歷多次改變,最重大的一次是民國九十六年修法時將《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檢肅流氓條例》納入其中,並將賠償金額大幅提高為三千萬元以下,在 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大法官更作出釋字第 670 號解釋,認為受無罪判決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或《軍事審判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受羈押者,依《冤獄賠償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不得請求賠償……」,並未考量到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可歸責程度之輕重、羈押所受損失大小,亦未斟酌受害人致受羈押之行為係涉嫌現實犯罪構成要件或係妨礙、誤導偵查審判,與《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有違背,因此被宣告違憲。   本次研討會最重要的意旨即是探討我國《國家賠償法》有無違反我國《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相關規定;現行《冤獄賠償法》對聲請條件的限制應如何做合理的鬆綁,才能符合釋字第 670 號解釋之旨;外國立法是否有可供借鏡作為修法的參考……等等。   東海大學 陳運財 教授提出應參考日本的制度,將《冤獄賠償法》修正為《刑事補償法》,不應再區分依法令或非依法令之必要,公務員有無故意或過失,國家均應給與補償;並建議刪除我國《冤獄賠償法》第 2 條第 2 款、第 3 款規定有關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宜參酌日本《刑事補償法》第 3

為「永然第三期高中法律生活營」開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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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 4 日上午 9 時我前往成功高中,針對永然法律基金會所舉辦的「永然第三期高中法律生活營」開訓致詞。 同時為了一堂「法律人的生涯規劃」,此次學員共有 60 人,隊輔李廷鈞…等同學均熱心地帶動隊員!

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董事長王文洋給高中生法律生活營的話

永然法律基金會於7月4日起為期三日,假成功高中舉辦高中生法律生活營。同時感謝王月蘭慈善基金會給予生活營許多支持,並給予贊助,該基金會董事長王文洋也給學生們鼓勵的話,內容如下: 永然法律生活營的同學們,很高興也頗羨慕你們在高中就有機會接觸法律,更讓人驚喜的是,大多數同學早已對法律興趣濃厚,爭取來參加這次營隊的機會! 在我們青少年時的台灣那個年代,接觸法律是成年人及執法人的事,是既嚴肅也頗花錢的事,一般人難以親近。在我接觸了法律、認識了李永然律師後,逐一的發現,法律不只是案件與職業單純的合作關係,而是寬闊無邊界的生活融合,有多重的意義與多層面的運用方式。我們都知道,善法亦法,惡法亦法,善用法律、不當用法,四種情況交錯下來,就會有不同的結果,有的公平正義,有的是非混淆不清,所以立法委員會為了一個民生法案或重要的經濟法案爭執不休,法院的烏龍裁判會誤了當事人一生,正義的包青天則被賦予曠世的美名,而律師也可能是魔鬼終結者,也可能是魔鬼代言人,這些人這些事當中,因不同意見與作法,結了讓我們樂見的美麗果實,或者不樂見的臭名、遺憾。 因而,法律非常重要,讓法揚善,讓大家都越活越好,是用法非常重要的事,也應是法律制定的目的。李律師推廣法律、成立出版公司、著書演講三十來年,這實非一般人願意做、能堅持做的事,他把法律深入於生活中的種種觸角,一一挖掘出來,讓民眾聽懂、讀懂,現在,他又成立法律基金會,再更進一步的把法律「送」到你我大家的眼前,例如舉辦高中法律生活營,我身為他多年好友,非常支持! 「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參與多項公益活動,協助台北市政府辦理青年脫貧活動及失業勞工子女獎學金計畫、協助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照顧弱勢榮民遺孤、協助新北市政府辦理青少年自立發展方案等,貫徹王月蘭女士關懷弱勢與栽培青少年的理念,與好友李律師分別在不同的路上推動善念、培育青少年,今天,我們更願攜手合作,由你們來當種子,「王月蘭慈善基金會」和「永然法律基金會」當陽光和水,大家一起努力的把法律生活營萌芽、成長,讓法律越用越好! 「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董事長  王文洋

忠誠扶輪社社長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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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7月3日中午台北忠誠扶輪社舉行社長交接,Calvin將社長職務交給Molly。Calvin功成身退。 我出席此一活動,並獲前社長頒「感謝狀」。  

出席台灣法學會所舉辦的研討會

2012年6月30日台灣法學會法律專業與倫理委員會假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舉行「最高法院法官員額與最高法院定位」研討會。 會中提出幾項問題進行討論: 一、當前我國最高法院法官員額,不僅遠較於英、美、日的最高法院法官人數為多,亦高於德、法之終審法院,其原因究竟何在? 二、於現行法院組織架構下,特別是相對於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員額是否有調整之必要性? 三、於現行民、刑事訴訟制度下,最高法院法官員額是否有減少之可能性? 四、如欲減少最高法院法官員額,其關鍵為何?是否應有何配套措施?又應減至多少人數方為合理? 五、是否有任何外國法制經驗可供吾人參酌,以解決上述問題? 此一研討會由顧立雄律師主持,數十人出席,我於下午也前往出席,聆聽張文貞教授...等人的發言,此一研討會相當有意義!

天元生活法律講座紀實│公寓大廈常見糾紛與解決實務(刊於中華道宗季刊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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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過去農村社會,守望相助的樸實生活,進入到都市化的高樓大廈林立,人與人之間的距離被每日匆忙的生活,在無形中拉開彼此之間的情感。現在的居住型態與條件改變了,選擇好的居住環境品質是非常重要,俗云:「遠親不如近鄰」,鄰居亦是重要考量之一。今日透過此法律講座,就是希望提供資訊,讓大家有機會多累積法律知識。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無事最悠閒,但若真的碰上問題時,基本的法律概念就可以派上用場,避免喪失本身應有的權益。   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八日 (星期日)下午二時,準時於群真會館三樓舉行「天元生活系列法律講座」,首先由陳宜鴻律師開場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八十四年設立施行,此條例係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並提升居住品質,條例規範的重點是住戶之權利義務、管理組織及管理服務人等事項。但是,在實際管理上仍存在諸多缺失,如:規約、公共安全、財務管理、硬體管理等,沒有一定的規定,所以常產生許多糾紛。因為與我們居住生活息息相關,希望藉此主題與聽眾說明,期望可降低社區爭議之發生。   區分所有公寓大廈分為三種關係:物權關係、管理組織、規範基礎,其中物權關係中的建築物分為兩大部份:專有部份及共用部份。專有部份,可以再區分所有權人專用及約定共用部份;共用部份如:樓梯間、地下室、停車場等。   例如:專有部分,若有在自家陽台設立廣告看板,雖然是自己家裡的東西外掛,但會影響整體大廈的美觀;又若住家噪音太大,或者業者產生噪音問題,而影響到住戶的權益,都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    民眾常常對於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有所混淆,住戶與區分所有權人兩者有定義上的差別。例如:承租人只是住戶,而非區分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規定:「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公寓大廈社區問題非常複雜,接續由李永然律師向大家說明,尤其是有關管理委員的選任與成立,擔任「管委」為無給職貢獻,如果將居住環境管理好,讓每一個人都想回家,自然居家可以安寧,雖是吃力不討好之差事,但為大眾服務,也是利益眾生之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凡係公寓大廈之「住戶」,均有被選為管理委員之資格;而所謂住戶,則係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管理委員會不

修行必須發菩提心!(刊於中華道宗季刊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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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妙法蓮華經的啟發   談到在佛法中的修行,接觸一些佛經,如:《般若波羅蜜多心經》、《金剛般若波羅蜜多經》、《六祖壇經》…等。而其中感觸甚深者為《妙法蓮華經》。   《妙法蓮華經》共七卷,分二十八品、六萬餘言;而其中的「觀世音菩薩普門品第二十五」及「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是大眾所熟悉者。   《妙法蓮華經》有「諸經中王」之稱,乃因其最大深大、最為其上,最為照明、最為其尊。如來一切所有之法,如來一切自在神力,如來一切秘要之藏,如來一切甚深之事,也都於《妙法蓮華經》中宣示解說。   釋迦牟尼佛在《妙法蓮華經》中,對為求「聲聞」(註1)者說應「四諦法」(註2),度眾生病死,究竟涅槃;為求「辟支佛」(註3)者說應「十二因緣法」(註4);為諸「菩薩」說應「六波羅蜜」(註5),令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或一切種智。所以,如來但以「一佛乘」故,為眾生說法,無有餘乘。正如於「藥草喻品第五」中,以「小藥草」、「中藥草」、「上藥草」、「小樹」及「大樹」為譬喻,更於「化城喻品第七」中,如來是以「智慧方便」,於「三界火宅」拔濟眾生,而為說「三乘」(註6)引導眾生,但以「大乘」而度脫之。 二、修行貴在「行」   如上所述,人想成佛,必須袪除「無明」,回歸自性,亦即要「學道」、「行道」、「成道」及「了道」。   所以成佛之道的修行貴在「行」,佛法是信、願、行、證的過程。在「行」之前,一定要能「信」並發「願」,且力行;而行即須具備慈悲喜捨的心,並且把握「戒、定、慧」的修持方法。     首先以「戒」而言,這是透過「持戒」,讓自己不會造業、招業。「戒」是為自己的「身、口、意」劃出紅線,使自己的「身、口、意」斷惡修善,三業清淨,眾善奉行,諸惡莫為。一旦有了戒,進而「知止」,知止才能「定」,有定之後才能定慧等持;否則,人缺定力,則修道難成。 三、修行須發菩提心   省庵大師對於「發菩提心」談得澈底,他於《勸發菩提心文》中提到,菩提心,即是「道心」,「菩提」譯為「覺」,菩提心即自覺覺他之心,依最上乘,發菩提心,菩提心者,從大悲起,菩薩修行;所以勸發菩提心,也是在勸發起信三心(一者「直心」,二者「深心」,三者「大悲心」),令趣無上菩提。   諸佛菩薩修行皆發如大願,如:阿隬陀佛四十八願、普賢十大願…等,這皆證明,如想在修行方面有所成就,就必須從「利益眾生」出發,發出悲心願力,並且力行,才有可能。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