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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及TVBS的採訪

96年12月28日上午10時,馬英九先生涉及特別費的案件宣判,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檢察官的上訴,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判決。 本案自檢察官提起公訴,TVBS方念華主播採訪我,我已認為本案不應起訴,到地院刑事庭可能判「無罪」;後來果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TVBS方念華主播再度採訪我,我於採訪中表達對該判決肯定的見解,並呼籲檢察官最好不要再上訴;而檢察官仍執意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仍維持無罪判決的見解,方念華主播再採訪我,我認為檢察官還是會再上訴最高法院;但我則於聯合晚報採訪時,呼籲檢察官不應再上訴。同時我也盼望法務部能就此一問題形成統一見解;否則,會讓民眾有「因人而異」的聯想,而傷害司法的公信力!

李永然理事長推薦「聯合國人權公約機構與經典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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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理事長推薦「聯合國人權公約機構與經典要義」 楊宇冠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 1.本書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博士,中共於2004年3月14日通過《憲法修正案》,於第三十三條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又稱為「人權入憲」。 2.聯合國自成立以來,制定了大量的有關人權的文件,其中有些屬於宣言類型,如《世界人權宣言》,之後又訂立了許多人權公約,如《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六個人權公約。這六個公約都相應地成立了各自的委員會,這些委員會是公約的監測機構。上述六個公約,相應的委員會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人權事務委員會」、「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禁止酷刑委員會」和「兒童權利委員會」。 3.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目的是保護享受充分人格的人,其所依據的觀點是人們可以同時享受權利、自由和社會公正。所以,《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為保護經濟、社會和文化的權利,包括在合理和有利的條件下工作的權利、受到社會保護的權利、享受適當生活水準的權利、達到最高體質和心理健康標準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和享受文化自由和科學進步利益的權利。 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相應的委員會為「人權事務委員會」,其承擔:保護生命權、保證免受酷刑、免受奴役或役使、防止因債務而受監禁,不受追溯性刑法的懲處、法律面前人格受承認的權利、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 5.《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基本法律準則是禁止對婦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視,除了要求給予婦女和男子相同的權利外,還進一步規定了為確保各地婦女能夠享受應有的權利而必須採取的措施。 6.聯合國大會於1984年12月10日通過《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這標誌著禁止酷刑做法的標準編纂過程圓滿結束。聯合國在此設立─「禁止酷刑委員會」,此一監督機構乃在確保公約得到遵守和執行。 7.聯合國於1959年通過《兒童權利宣言》,並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公約載有四項普遍性原則,即: ﹝1﹞不歧視﹝第2條﹞; ﹝2﹞兒童的最高利益﹝第3條﹞; ﹝3﹞生命、存活和發展權﹝第6條﹞; ﹝4﹞兒童的意見﹝

[閱讀] 來料加工及進料加工操作實務及實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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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料加工及進料加工操作實務及實例分析 袁明仁著‧宏典文化公司出版 1.「來料加工」指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料件,由中方按外商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對方銷售,中方收取工繳費。「進料加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的料件及加工出口的產品。 2.加工貿易形式有五:「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保稅工廠」、「保稅集團」。 3.經營企業開展加工貿易,必須事先報外經貿主管部門﹝即現在的商務部﹞負責管理全國加工貿易審批工作;外經貿部對各地的加工貿易審批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嚴禁越權、無配額和超配額等違規審批行為。 4.大陸將加工貿易進口商分為「禁止類」、「限制類」、「允許類」;將加工貿易企業分為A、B、C、D四類。 5.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應全部加工復出口;如確有特殊原因,需將保稅進口料件﹝或其製成品﹞在國內銷售或轉用於生產內銷產品,應找《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審批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加工貿易業務,訂立合同是第一步,然後經審批機構批准,然後取得《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 7.簽訂「來料加工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標的; ﹝2﹞對來料來件的規定 ﹝3﹞對交付成品的規定 ﹝4﹞關於耗料率和殘次品率的規定 ﹝5﹞關於工繳費的規定 ﹝6﹞運輸和保險 ﹝7﹞付款方式。 8.「加工貿易合同」是一種「涉外經濟合同」,適用大陸《合同法》的規定。 9.大陸實行《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有效期為一年﹞,目的乃在杜絕「三無」﹝無工廠、無加工設備、無工人﹞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以防止以加工貿易名義進行「走私」等違法活動。

與山東省法律界人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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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6日下午2時,山東省泰安市法律界張政英、馬琳、司嘉林、戴紹春等四人,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訪。 我與這四位山東法律界人士交流,蘇靖雅律師、吳再豐會計師、姜志俊律師均出席。 晚上6時,我則在圓山俱樂部宴請,大家交流相談甚歡。 交流可以避免隔閡,並且可以增進了解、相互學習,兩岸同文同種,當前之局勢,必須多交流,才能創造雙贏的契機!

[閱讀] 買屋租屋不受騙之Q&A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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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租屋不受騙之Q&A大全 陳志偉律師‧創見文化公司出版 一、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而有房屋買賣或租賃均涉及法律的相關規定,本書作者陳志偉律師從法律剖析此一議題的相關問題。 二、本書共分四篇,即: 1.買賣篇; 2.公寓大廈管理篇; 3.租賃篇; 4.其他糾紛篇。 三、房屋買賣部分,一般要注意「定型化契約」、「廣告」、「履約保證」、二次施工、交屋逾期、一屋兩賣、非法夾層屋、房屋漏水…等法律問題,瞭解這些問題的相關規定,較能保障自身權益。 四、目前買賣的房屋,相當多屬於「公寓大廈」,自應同時瞭解「公寓大廈管理」的相關規定。規約、管理委員會、管理費、屋頂漏水、建物違規使用、噪音、頂樓加蓋…等,這些也都是實務上常見的法律問題。 五、房地租賃也涉及相當多的法律問題,如:押租金、承租房屋失火、「買賣不被租賃原則」、定期或不定期租賃、拒付租金、租約公證及強制執行…等相關問題,出租人或承租人均應加以注意。 六、土地所有權可以單獨所有或共有;共有又有「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之分;如分別共有,共有人可以請求分割,分割又可分為「協議分割」、「裁判分割」。 七、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遭他人無權占用,土地所有權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無權占有人回復原狀、返還土地;另外尚可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利得或損害賠償。  

參加全國農業金庫的會議

2007年12月25日下午2時30分出席「農業金庫」農地銀行仲介法律諮詢會議,我是農地銀行仲介法律諮詢小組的成員之一。 當天由林英彥教授先介紹日本農地的相關制度。聽得林教授的演講,相當具有啟發性。 我個人覺得,我國農地的保護一定要重視,不要動不動就想蓋房子,台灣目前仍有許多空屋,不能老是一有地就想蓋房子。農地在生態環境的保護及永續發展具有很大的作用。 任何國家不能沒有農業,設想一旦發生戰爭或糧食短缺,2300萬人如何存活下去,這不能不事先設想預防!

參加中台禪寺2007年和平祈福大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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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2日上午5時20分即自台北驅車前往位於南投埔里之中台禪寺,參加「和平祈福大法會、南投花卉嘉年華盆栽展、中台山佛教文物展」。 上午8時30分即已到達中台禪寺,見到了陳樹、嚴偉誠、王玉珍、李祖原......等師兄;隨後即開始法會,在兩岸高僧引領下,祈福法會開始;法會結束後,進行「同源橋」剪綵,我也有幸地參與了!杭州靈隱寺、南投中台禪寺共同結為「同源寺」,這是非常殊勝的因緣! 隨後又參觀了「華藏實相─中台山佛教文物展」,看見了年代久遠的諸多寶貴佛教文物,真是不虛此行。 用完午齋,下午又參加了兩岸佛教論壇,兩岸各有三位發言,最後由惟覺老和尚總結,就這樣過了法喜充滿的一天!

李永然推薦「國際人權概論」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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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Buergenthal , Dinah Shelton and David P. Stewart著 楊雅婷‧陳文暉譯‧國立編譯館等出版發行 1.本書的作者之一Thomas Buergenthal 是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法官;另一作者David P. Stewart則是美國國務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之助理法律顧問﹝Assistant Legal Adviser﹞。 2.本書共分八章,即 第一章 國際人權法的歷史回顧 第二章 聯合國的人權體制 第三章 歐洲的人權保護體制 第四章 美洲的人權體制 第五章 非洲的人權體制 第六章 人道主義的人權 第七章 美國與國際人權 第八章 非政府人權組織 3.所謂「國際人權法」﹝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是處理個人與團體權利保護相關問題的法律,讓他們在國際上應受保障的權利不受侵害,並進一步增些權利的發展;這又稱為「國際人權保護﹝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人道主義法」的發展早於「國際人權法」的發展,並且對「國際人權法」造成某些影響。 4.《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三款:「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關於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類福祉的問題,並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此為聯合國成立的宗旨之一。 5.《世界人權宣言》涵蓋了兩個人權的廣大範疇,一方面是強調公民與政治權利;另一方面強調經濟、社會與文化權;聯合國於1966年12月由大會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他重要的聯合國人權公約還有:《防止及懲罰種族滅絕罪行公約》、《消除各種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 6.歐洲人權保護體系由「歐洲理事會」所建立,此會於1949年設立;該會於1950年11月4日通過《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歐洲人權公約》也於1953年9月3日正式生效;《歐洲社會憲章》為補充《歐洲人權公約》於1961年10月18日開放簽署,並於1965年2月26日生效。其他尚有

[閱讀] 前進中國的10堂必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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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進中國的 10 堂必修課         李威龍、王葳著‧先覺出版公司 1.       中國大陸目前社會、經濟仍定於急速發展的混亂階段,因而也充滿了機會,而台商在中國大陸不要只迷信「關係」,還是要懂法,在法律上要有充足的準備。 2.       中國大陸仿冒相當嚴重,再加上「地方保證主義」,致取締不易;不過,台商仍應注意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藉以保障自己商品的智慧財產權。 3.       台商要尊重「專業」,運用專家,協助訂立「合同」及處理相關的法律事務,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4.       本書所提到的 10 堂課,分別是: ﹝1﹞     法律是台商的最後一道防線 ﹝2﹞     確保平安原則 ﹝3﹞     成功企業經營之道 ﹝4﹞     先學做上海人,再談經營事業 ﹝5﹞     有專業、才能贏得未來 ﹝6﹞     如何行銷中國商品 ﹝7﹞     在中國,也能做個自在的生活玩家 ﹝8﹞     北京讀書學習專業 ﹝9﹞     子女讀書大不易 ﹝10﹞ 到大陸差旅,你必須知道的事 5.       在中國大陸要運用大陸律師,一定要慎選律師;其次要審慎訂立合同,合同簽訂之前,一定要經律師事先審核。 6.       台商在中國大陸一定要注意安全,要安全,一定要「謹言慎行」、注意健康、「戒色」。 7.       「自然美」在中國上海的成功,乃因卡位早,抓住時機,重視「廣告」,「將心比心」地待人;並且「遵守法律」。﹝研究、教育、服務、推廣、個人修養﹞ 8.       台商進入中國大陸,一定先對當地瞭解,瞭解環境及人,在未瞭解前即大舉投資,較易招致失敗。 9.       台灣人想在中國大陸立足,一定要具備別人無法取代的「專長」和「能力」;另外也要瞭解目前中國大陸的需求。 10.   想在中國大陸做廣告行銷人,要「專業實力、領導能力、誠意、語言能力、獨立性、挫折免疫力、健康」。

[閱讀] 漢武帝─王立群讀《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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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王立群讀《史記》 王立群著‧三聯書店出版 1.《史記》記載上起黃帝,下至漢武帝,約二千多年的歷史,是中國第一部紀傳體通史﹝「紀傳體」就是以人物為中心來記述歷史。 2.司馬遷在《史記》中批判最尖銳的二人即:「劉邦」及「漢武帝」。 3.漢武帝針對李陵之事,遷怒於司馬遷,司馬遷遭定罪「誣上」,其秉性耿直,為李陵開脫,招來劫難,司馬遷遭「宮刑」,成為「刑餘之人」,承受人生屈辱的極限,令他能以飽受歧視、社會最底層的眼光,看待事物,看待人生及歷史,而能「成一家之言」。有三方面可談,即:﹝1﹞豁達的人生觀;﹝2﹞務實的金錢觀;﹝3﹞犀利深刻的語言文字。 4.寫史要具備「三才」,即史才、史學及史識;司馬遷異於其他史家,在於其不幸遭遇,讓他造就特別的「史識」,造就其偉大,使《史記》能橫空出生。 5.本書針對漢武帝談到: ﹝1﹞武帝繼位;﹝2﹞武帝新政;﹝3﹞武帝軍威;﹝4﹞武帝朝堂;﹝5﹞武帝平叛;﹝6﹞武帝弄臣;﹝7﹞武帝家事;﹝8﹞武帝功過。 6.全書談及周亞夫、董仲舒、竇嬰、竇太后、田蚡、衛青、李廣、張騫、公孫弘、主父偃、張湯、汲黯、淮南王劉安、東方朔、卓文君、江充、阿嬌皇后、霍去病、皇太子劉據、田千秋、鉤弋夫人、霍光……等。 7.漢武帝的功過: ﹝1﹞其武功: 甲、第一個奠定中國遼闊疆域的皇帝; 乙、對匈奴用兵四十四年,在歷代帝王中,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丙、張騫出使西域,開拓出千古絲綢之路,促進東西經濟與文化的交流; 丁、漢武帝的求賢《詔》中說:「蓋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其能立非常之功,乃因他就是非常之人。 戊、漢武帝深通兵法,是一位卓越的戰略軍事家; 己、漢武帝造就一次真正意義上的大國崛起; 庚、漢武帝任命李廣利為貳師將軍,輕率致草菅人命; 辛、漢武帝連年征戰,致民生凋敝。 ﹝2﹞其文治: 甲、用儒家學說統一中國思想文化的皇帝; 乙、創建太學、鄉學,設立舉賢制度; 丙、漢武帝鞏固了中央政權;用酷吏打擊權貴,但也帶來後遺症。 ﹝3﹞其毀譽參半,用「罪己詔」,進行自我批評。

[閱讀] 成功做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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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做老闆 Jane Applegate 著‧古映芸譯﹝博覽公司出版﹞ 1.成功企業家的秘密,有以下五項: ﹝1﹞成功的企業家坦承自己不是無所不知,無所不會; ﹝2﹞成功的企業家肯投注大量的時間與金錢來獲得最佳且第一手的資訊。 ﹝3﹞成功的企業家四周都是賢能之士。 ﹝4﹞成功的企業家可以買到並且運用最佳的技術; ﹝5﹞成功的企業家都虛懷若谷、心胸開放,能坦然、毫不避諱地接納所有來自於屬下的新思潮與新觀念,然後再謹慎地加以挑選與過濾,找出最適合自己組織的。 2.當老闆第一關心的是人員 ﹝1﹞自己要健康,要珍惜自己;﹝2﹞找到好的員工、訓練員工。 3.其次注意市場行銷 ﹝1﹞以市場為導向;﹝2﹞停、看、聽;﹝3﹞做好顧客服務─視客戶如親,顧客永遠是對的。 4.再者,處理並化解重大問題 ﹝1﹞ 將注意力集中在自己的經營計畫上;﹝2﹞對企業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5.組織化、系統化 ﹝1﹞注意高科技的發展趨勢;﹝2﹞保持與科技的密切接觸。 6.創新管理 ﹝1﹞不要做過度的承諾;﹝2﹞把小事給做好;﹝3﹞做事時要講究品質;﹝4﹞要確認真正幫助自己的人,並感謝;﹝5﹞找到真正的利基並據為己有;﹝6﹞親賢遠佞;﹝7﹞多鼓勵自己或他人的創意或創造能力;﹝8﹞勤奮努力;﹝9﹞別輕視自己;﹝10﹞多留些時間陪伴家人。 7.金錢 ﹝1﹞注意催收債務;﹝2﹞撙節開支;﹝3﹞退休計劃。 8.法律問題與保險事務 ﹝1﹞花在律師上的時間及金錢愈少愈好;重視「訴訟」以外的方法,解決糾紛;﹝2﹞重視專利;﹝3﹞運用保險。 9.家庭、事業與權力交接 ﹝1﹞要有接班計畫;﹝2﹞以務實的觀點看待自己的孩子及其他的親人;﹝3﹞仰賴外人,訓練自己的接班人;﹝4﹞不妨找個「外人」做自己的接班人;﹝5﹞以一個有豐富工作經驗的小組,協助推動接班計畫。 10.邁向「國際化」及因應「全球化」的趨勢。 11.成功的五P─熱忱(Passion)、人員(People)、計畫(Planning)、持續到底(Persistence)、利潤(Profit)。

[閱讀] 助人為獲利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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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為獲利之本 埃勒‧傑克森等著;胡璋珊、葉家興譯﹝先覺出版社出版﹞ 1、企業經商的積極新方向,必須立志在新遊戲規則中貢獻社會,這些原則主要有七: ﹝1﹞以創新追求大眾福祉; ﹝2﹞以人為本; ﹝3﹞創造經濟機會; ﹝4﹞參與新的聯盟; ﹝5﹞一切講求績效; ﹝6﹞追求更卓越的治理; ﹝7﹞追求獲利之外的目的; 2、企業必須讓大眾知道,他們值得擁有大眾的信賴和信心,企業需要展現出,他們能和政府及其他人合作,使全球化的過程不但能創造獲利還能促進平等,並為更多人創造更大的好處,而且不會對未來世代所需要的環境造成損害。 3、攸關企業長期生存和成功的威脅: ﹝1﹞信賴的危機; ﹝2﹞不公平的危機; ﹝3﹞永續發展的危機。 4、以價值的創造、衡量和管理為公司使命和策略根基的企業,將是未來企業界的領導者。對「企業」和「社會」而言,為誰創造出什麼價值才是關鍵性的問題。 ﹝1﹞股東價值; ﹝2﹞員工和顧客價值; ﹝3﹞社會價值。 5、對於負責任的企業,有以下四個重點: ﹝1﹞負責任的企業不見得能「得到收穫」,但長期而言,通常是有意義的。 ﹝2﹞做錯的企業帶來名譽的打擊,帶來昂貴的官司,更加嚴格的監督,甚至導致破產清算,而這些代價變得愈來愈高昂。 ﹝3﹞在對大眾說明企業負責任的作法方面,執行長的角色愈來愈重要。 ﹝4﹞愈來愈多實證的資料和研究支持這樣的論點。

李永然理事長推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全球反腐敗的法律基石」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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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正雲、李翔、陳鵬展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1.《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自2003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梅里達開放供各國簽署,隨後直至2005年12月9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各國簽署。中國大陸於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並自2005年12月14日生效。 2.《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迄今為止關於治理腐敗最完整且具全球性、綜合性和創新性的國際法律文件。是目前國際上雙邊、多邊反腐敗條約中內容最全面的公約。 3.「腐敗犯罪」對社會穩定與安全、經濟發展和社會正義構成嚴重威脅,已成為世界問題;是「全球公害」,它破壞經濟,削弱民主和法治,擾亂社會秩序,並使有組織犯罪和恐怖主義更加猖獗。 4.美國布希總統為加強國際反腐敗合作,於2004年1月12日在美洲34國特別首腦會議宣布:不在允許那些捲入官方貪汙活動的外國移民進入美國境內。共分成四類,例如:收受別人錢財或其他利益,並利用自己在公共事務部門的職務之便為對方提供便利,對美國利益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官員或前官員。 5.世界各國開始從懲罰腐敗犯罪轉向預防腐敗犯罪;從源頭上抑制腐敗犯罪,這才是治理腐敗犯罪的根本所在。 6.各國間需針對反腐敗進行合作,主要是:﹝1﹞國際商業中的貪污賄賂行為;﹝2﹞資金外逃問題;﹝3﹞洗錢問題;﹝4﹞國際非政府合作組織的問題。 7.《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制定、生效實施,其重要意義為: ﹝1﹞表明腐敗犯罪已成為世界性的嚴重阻礙政治清明、法治進步、經濟制度、法律制度…等。 ﹝2﹞腐敗犯罪超越了國家的政治制度、社會制度、經濟制度、法律制度等。 ﹝3﹞體現了國際社會治理腐敗犯罪的共同意願和決心。 ﹝4﹞煽動了國際社會在預防和懲治腐敗犯罪。 8.《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共分八章,計七十一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第1條~第4條﹞ 第二章預防措施﹝第5條~第14條﹞ 第三章定罪和執法﹝第15條~第42條﹞ 第四章國際合作﹝第43條~第50條﹞ 第五章資產的追回﹝第51條~第59條﹞ 第六章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第60條~第62條﹞ 第七章實施機制﹝第63條~第64條﹞ 第八章最後條款﹝第65條~第71條﹞ 9.我國目前政府貪腐的情形相當嚴重,民眾怨聲載道,立法委員們應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精神,加強預防措施,並與其他國家進行國際合作,才能有助於反腐敗的效果!

出席傑人會世界總會總會長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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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2月16日一早去爬象山,下山之後,即準備前往台中福華飯店,參加傑人會世界總會總會長交接。 第一次搭高鐵下台中,車程僅49分鐘就到達「新烏日站」,高鐵相當方便。下午6時總會長交接典禮開始, 由葉論飛總會長主持,下任總會長是全的俞美美女士。 此次出席,見了許多傑人夥伴,如:黃振昌、林柏根、張正章、李冠物、鄭經勝、劉美芳…等等。 參加完活動又趕回台北,仍然搭高鐵,還是49分鐘回台北。台灣的交通很便利,由於高鐵的便利, 國內航空公司的發展日益困難,政府實在要深思全盤策略,否則國內航空業的發展前途堪慮!

出席傑人會中華民國總會長及台北縣傑人會會長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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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2月15日下午傑人會中華民國總會長及台北縣傑人會會長舉行聯合交接典禮,我曾任傑人會中華民國總會總會長,自然應邀出席。傑人會是一崇尚「四維八德」的服務性公益社團,此次總會長由陳義聰移交給楊慶祥,我深信中華民國總會已愈來愈健全,路走的愈來愈寬闊,未來一來一定有很好的表現。台北縣傑人會現任會長是徐若瑄的媽-張琇雅,她卸任,將職務由劉戌蒼接任,這也是一很好的傳承。台北縣、台北市傑人會兩會關係密切,互動頻繁,是在北台灣表現的很不錯的傑人會家庭。

辛西亞醫師是一位人道主義者

緬甸之辛西亞醫師此次自泰國來台,接受「亞洲人權獎」,她長久以來為緬甸難民進行醫療的人道救助。 中國人權協會TOPS12年來也在泰國協助緬甸難民,親眼見證辛西亞醫師的慈悲,我也很高興中國人權協會12月14日「人權之夜」的活動,辛西亞醫師也要出席,相信所有的會員一定感覺很有意義!

為推廣法治教育,赴中正國中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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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民國68年踏入律師界,深感法治落實的重要,國人法律知識普遍不足,而落實法治又要從根做起。 我已數十年奔走於各校、各機關、各團體,雖不敢說已有成效,但深信已撒下了不少的法治種子。 96年12月12日下午赴中正國中再度演講,看到同學傾聽的樣子,就讓我覺得將來一定可以「開花結果」!

[閱讀] 調伏人生二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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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伏人生二十難 證嚴法師講述‧王端正詞‧慈濟文化出版社 1.社會風氣的病毒,慢慢侵蝕人的身心,使原本清淨的本性受到汙染,產生貪、瞋、癡、慢、疑五種煩惱。五濁﹝劫濁、見濁、煩惱濁、眾生濁、命濁﹞充塞於現今人心混亂的社會,造成人心不和,種族衝突、國際紛爭,已是名符其實的「五濁惡世」。 2.佛陀在《四十二章經》指出人生有二十種心理、行為、意念上的困境與偏差,而凡夫往往以反常為正常,佛陀稱這二十種人生的困境與偏差為「二十難」。 3.貧窮布施難,富貴學道難,棄命必死難,得賭佛經難;生值佛世難,忍色忍欲難,見好不求難,被辱不瞋難;有勢不臨難,觸事無心難,廣學博交難,除減我慢難;見性學道難,隨化度人難,睹境不動難,善解方便難。

[閲讀] 不動產投資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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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資理論與實務(96.12.10) 姜堯民編著‧新陸書局發行 1、本書共分十章 第一章 不動產景氣分析 第二章 不動產的基本特性 第三章 不動產需求的估計 第四章 不動產產業分析 第五章 不動產開發策略分析─以「購物中心」為例 第六章 不動產投資財務可行性分析 第七章 不動產融資 第八章 證卷化 第九章 不動產銷售 第十章 不動產估價 2、投資不動產務必要注意景氣分析,房市發展本書作者提出四項經濟背景指標作為參考: (1)經濟成長率; (2)物價上漲率; (3)貨弊供給額年增率; (4)利率。 3、投資不動產也要了解不動產的特質,作者提出四大特質: (1)不可移動性(Immobility) (2)位置唯一性(Unique location) (3)不滅性(Indestructibility) (4)差異性(Heterogeneous asset) 4、投資不動產也要了解房地產未來的發展趨勢,本書作者認為有下列趨勢: (1)向郊區發展; (2)高層建築崛起; (3)商務出租住宅前景看好; (4)大型的集合社區逐漸流行; (5)休閒型住家興起。

參加「溫世仁紀念音樂會」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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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2月7日下午7時30分在國父紀念館,一項「溫世仁紀念音樂會」舉行了! 此一活動命名為「黃鐘歌世仁    太簇舞來春」。我過去透過閱讀認識溫世仁,後來與溫太太呂來春因委辦案件而相識,透過互動,深感這對夫妻太棒了!倘人人都能有此大愛,目前台灣的社會將不至於如此混亂。不過,「風俗之良窳繫乎一、二人心之振糜」,盼台灣居上位者,趕緊調整,作人民之表率,並創和諧社會!

鄧衍森教授演講「人權的保障與界限」

2007年12月8日下午2時,中國人權協會、黎明基金會、永然文化公司共同主辦一場關於人權的演講,台北忠誠扶輪社、玉觀軒共同為協辦單位。 活動邀請東吳大學法律系鄧衍森教授主講「人權的保障與界限」,活動由中國人權協會李永然理事長主持,馮曉原、沈宇庭、蘇友辰、周美君、張則君......等人均出席,李理事長特別介紹了「世界人權日」的由來,隨即由鄧教授演講,演講內容相當精彩。

推薦「死刑論辯」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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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死刑論辯」乙書 Ernest van den Haag、John P. Conrad 著‧方鵬、呂亞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1、報應司法並不要求以死刑來維持民眾對其的信任。「死刑」只有在古希臘和古羅馬的復仇司法實踐中才能合理化,對報應司法而言,長期的監禁有時甚至是終生的監禁,就是對殺人犯的切合刑罰連續性的回應措施,這種刑罰方式正被如今的現代社會所採用。 2、刑罰的三個附帶目的: (1)改造(rehabilitation):要改變犯罪人的人格,為了使其被釋放後,能夠遵紀守法。 (2)剝奪犯罪能力:如與社會隔絶、禁閉或者監禁。 (3)公正:這是實施刑罰的一個主要原因。「司法公正」就是努力做到(甲)懲罰犯罪人;(乙)不懲罰無辜的人;(丙)按照行為的嚴重程度和犯罪人的可歸責性來懲罰犯罪。 3、無論法律的威嚇多麼嚴厲,都始終無法制止一部分人,不論是因為他們對刑罰的風險漠然處之,還是因為他們面對的是非常的誘惑,「威嚇」無法在所有的時間起作用,也不能威嚇所有人。 4、有些犯罪的特性是它們不受威懾力的影響,例如:殺死配偶……等,那我們又怎麼能期待在刑法中規定最嚴厲的極刑的懲罰會對這樣一名犯罪人的行為產生影響。 5、很多死刑廢除論者認為死刑沒有遏制殺人罪的效力。在加拿大,自從1962年以來就再也沒有人屈從於死刑的威懾。 6、實施犯罪能使行為人上癮並形成習慣,這樣的犯罪是否能因刑罰的加重或甚至被抓獲風險的增加而受到遏制。 7、「死刑」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道德問題,一些美國律師盡力說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布死刑是違反憲法的,其依據是憲法第8或第14修正案。 8、Roper Poll (民意調查)對美國公眾看待死刑的觀念進行了多年的民意調查,在1965年被調查的人中有47%反對死刑;38%的人贊成死刑,15%的人表示不確定。

參加「慈悲地藏寶懺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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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8日下午參加「慈悲地藏寶懺法會」,慈悲地藏寶懺共分上、中、下三卷。 其上卷提到此一懺法為令一切眾生破除煩惱,令一切眾生從戒定慧,自聞思修,成五根力,得生善益,亦令一切眾生修世出世業。 眾生因未發心修行,尤與一切眾生內計我我,外逐外緣,稱三毒根,隨六塵境,徧造五逆十惡,廣與殺盜淫欺,乃至廣開八萬四千諸塵勞門,障閉八萬四千諸般若道。 行懺者,當知惑業,各有元由,使我流轉,三毒咎,於是先懺三毒惑因,次悔惡業苦果。 欲懺己往之愆尤,必藉當來之行業,以致入聖超凡,咸從斯舉,當從佛語,如法修行,而先須「知止」、「正心」、「誠意」、「明德」。知止定靜,則諸惡不作,正心安慮,則眾善必行,誠意格物,則己往之愆尤可釋,明德自新,則將來之福慧可期。 其餘中卷、下卷均有相當好之懺文,參加此一法會,非常殊勝!

李永然律師聲明稿

本人之子於民國96年12月5日下午在「中正紀念堂」(台灣民主紀念館)「大中至正」門前被聚集之群眾所吸引,在現場有些人交談,而本人之子表達意見,突遭警員強制帶走,過程稍嫌粗糙,經到派出所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陳淑芬律師陪同作完偵訊筆錄,由警方依法處理,並於12月5日晚上釋回。 對於此一事件,本人之子係一大學生也已成年,身為律師期待我們這一多元化開放民主的社會,大家能多包容不同的意見;同時本人之子基於對社會的關心,依憲法享有表達意見的自由,本人自當予以尊重及支持。又此一事件可知政府的任何決策,民眾均寄予關心,因而盼各界均能回歸理性,充分討論,作成妥適的決定,這才符合全民福祉。最後感謝社會各界的關心!

[閱讀] 成吉思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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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96.12.06) 勝藤孟著‧辛錦俊譯(晨光出版社出版) 1、「騎射」,就是在戰爭中,人類除了在馬背上揮動長槍外,同時也一面奔馳、一面射箭,這時戰鬥技術已進步很多;因為在馬背上操作的關係,所以由長弓改為短弓,這樣一來,便有了「騎士」產生。人類必須確保自己的勢力範圍,於是成立了許多騎馬戰士國家,也就是所謂的「遊牧帝國」,世界上最初建立遊牧帝國的就是「金美爾人」。 2、在東亞首先建立遊牧國家的就是匈奴民族,這一時期大約在我國史上的戰國、秦、前漢、後漢時代。 3、晁錯指出匈奴軍隊的特色是: (1)軍馬的訓練; (2)馬背上的射箭技術: (3)行軍體力的持續、忍飢耐餓的能力。 4、蒙古語寫的史書有一部叫「元朝秘史」,這部書是在西元一二○四年成吉思汗之子窩濶台在位時所寫的,「元朝秘史」是研究成吉思汗的重要史料。 5、「成吉思汗」四字的意義,據拉西的解釋是「強人」或「嚴格之人」,又據「蒙韃備錄」的解釋是「天賜」之意。 6、塔塔統阿是維吾爾人,有辯才,精通本國文字,成吉思汗任命他隨侍左右,後來成吉思汗下令太子和諸王使用「維吾爾文字」,使得蒙古民族終於到達和文明接觸的階段。 7、鐵木真即成吉思汗,在攻打乃蠻民族之前,曾重新組織他的軍隊,他首先採用了「千戶制」,同時設一千戶官人、百戶官人、十戶官人,任其管理。 8、蒙古軍隊有嚴格的紀律,「朱歪尼」表示:「自從有人類以來,沒有那一部族有像蒙古軍這樣勇敢的戰士,他們的耐苦、耐勞、樂觀、忠於命令,並不是以酬勞或封賞、升官為目的。 9、金國滅亡的最大原因是契丹人的謀反,再來就是南宋的抗金,而後加上境內蒙古民族的蠢動。 10、成吉思汗是出身於沒有文明的民族,而耶律楚材則是一個有相當學識的人,他們兩人的相遇與相知,我們只能說他們是超越學識、教養上的一切差異,從這一點,我們也可以領會出人性上美的一面。

[閱讀] 圓覺經略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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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覺經略疏(96.12.05) 唐‧宗密大師註(和裕出版社出版) 1、一切如來本起因地,皆依圓照,清淨覺相,永斷無明,方成佛道。 2、眾生之「無明」乃因眾生從無始來,種種顛倒,猶如迷人,四方易處,妄認四大為自身相,六塵緣影為自心相,因妄有,輪轉生死。 3、虛空性故,常不動故,如來藏中,無起滅故,無知見故,如法界性,究竟圓滿徧十方故,則名為「因地法行」。 4、一切菩薩及末世眾生,應當遠離一切幻化虛妄境界,由堅執持遠離心故,心如幻者,亦復遠離,離遠離行,亦復遠離,得無所離,即除諸幻。 5、彼新學菩薩及末世眾生,欲求如來淨覺圓心,應當正念,遠離諸幻,先依如來,奢摩他行,堅持禁戒,安處徒眾,宴坐靜室,恆作是念,我今此身,四大和合,四大各離,今者妄身,當在何處,即知此身畢竟無體,和合為相,實同幻化。

[閱讀] 圓明文集〈禪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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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明文集〈禪宗篇〉 惟明法師編選 1.禪宗二祖慧可,武牢人,俗姓姬氏,少為儒生,博聞世典,莊、易大義,無不精研。 2.禪宗三祖僧璨,以諸行生滅,是相虛妄,故隨無朕,諸心無所。 3.六祖慧能曰:「定即定其心,將戒戒其行,性中常照慧,自見自知深」,又曰:「常生清淨心,定中而有慧,於境上無心,慧中而有定,定慧等無先,雙修自心正。」 4.「不起心,常無相、清淨。」 5.白居易曰:「初,居易嘗求心要於師,師賜我言焉:曰觀、曰覺、曰定、曰慧、曰明、曰通、曰濟、曰捨,繇是入於耳,貫於心。嗚乎!今師之報身則化,師之八言不化。」 6.維摩詰曰:「不起寂滅定而現諸威儀,是為宴坐也」,佛心本才曰:「夫坐禪者,端心正意,潔己虛心,疊足加趺,收視反聽」。 7.晦翁悟明曰:「達摩西來,不立文字,直指人心,見性成佛。只要當人具決定志,有大力量,不思前算後,直下一刀兩段,到頂到底,無第二見,無第二人,便與從上佛祖,無異無別!」。 8.兀菴普寧曰:「信為道源功德母,長養一切諸善根。所以諸佛法者,皆從信心之所生,但信心堅固,則善心堅固。若善心堅固,則道心堅固;若道心堅固,則佛心堅固。…信心者,信向佛法僧三寶,敬信天地人神,孝養父母師長,一切事皆能敬信,無有退失。…」 9.楊圭曰:「…諸佛說法,不離自性!須知一切萬法,皆從自性起用。吾心地無非,自性戒;心地無痴,自性慧;心地無亂,自性定。…」 10.竺仙梵僊曰:「示聰大師:『聰明伶俐,乃是入道之媒;又是障道之賊。其為媒者,能以善巧妙慧…。其為賊者,唯縱奸鮚,種種狂妄,雖欲求之,計較過之,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參加地藏菩薩本願經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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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2月1日下午2時前往基隆十方大覺禪寺參加「地藏菩薩本願經法會」,友人馮曉原等也一起前往。 《地藏菩薩本願經》共分上、中、下三卷。 就上卷而言,先提到婆羅門女為母設供修福,布施「覺華定自在王如來」,使母悅帝到得脫地獄,而該婆羅門女即地藏菩薩。 其次,地藏菩薩為摩耶夫人解釋「無間地獄」;又有一女光目,其母墮在惡趣,因其母唯好噉魚鼈之屬,故在惡趣受極大苦。光目女乃志誠念「清淨蓮華且如來」,兼塑畫形象而供養,其母乃轉世生光目家,光目家中婢生一子。光目女即「地藏菩薩」,光目母即「解脫菩薩」。 「地藏菩薩本願經」中卷則提到地藏菩薩略說地獄名號及罪報惡報之事,南閻浮提行惡眾生,業感如是,業力甚大,能敵須彌,能深巨海,能障聖道。又提及善男子善女人自書「地藏菩薩本願經」或教人書或自塑畫菩薩形像,乃至教人塑畫,所受果報,必獲大利。閻浮眾生,若能為其父母,乃至眷屬,命終之後,設齋供養,志心勸墾,如是之人,存亡獲利。 再者,「地藏菩薩本願經」下卷則提到「布施」之功德,如大國王欲布施,若能見大慈悲下心含笑,親手編布施,所獲福利甚大。足見「布施因緣」。又談到善男子、善女人見地藏形像及聞此經,乃至讀誦,香華飲食,衣服珍寶,布施供養,讚歎瞻禮,得二十八種利益。

[閱讀] 大陸法系之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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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之傳統﹝The Civil Law Tradition﹞ John H. Merryman著、章孝慈譯﹝黎明公司出版﹞ 1.世界有三大法系:大陸法系﹝Civil Law﹞、普通法系﹝Common Law﹞和社會主義法系﹝Socialist Law﹞,上述法系,以「大陸法學」傳統的歷史最久,貢獻最大,它起源於羅馬十二銅表法,其比普通法更具影響力。 2.羅馬民法被西歐的大部分國家接受,這些國家就是大陸傳統的國家,大陸法學傳統的次一個因素是「寺院法」﹝Canon Law﹞,寺院法是精神領袖的治世法典,直接與教皇發生關係,構成大陸法學傳統的第三項因素是「商事法」,義大利人創設了商會,中世紀義大利是商業中心,其所發展的交易規則,對商事法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3.多數「公法」,尤其是「憲法」和「行政法」是西方世界於1976年發生革命狂潮之後的產物,導致思想變革的主要因素之一是「自然法學」,思想變革的另一目的是確立政府權力的劃分。形成革命運動的主要思潮是「天賦人權」、「治權劃分」、「理性主義」、「反對封建主義」、「資產階級解放論」、「國家主義」和「民族主義」。 4.絕對主義論者認為只有國家才有制定法律之權;而且「立法機關」是唯一有權制定法律的組織。大陸法傳統國家認為「法律條文」、「行政法院」和「習慣」是法源。 5.大陸法系的法律是「成文的」。

推薦「檢察官人權指南」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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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檢察官聯合會編「檢察官人權指南」﹝Human Rights Manual for Prosecutors﹞乙書,楊冠宇、李立譯,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本書共分十四章,即: 第一章檢察官:維護人權,職責所在 第二章國際人權概況 第三章司法和法律職業獨立的國際標準 第四章人權和生命權 第五章人權和犯罪調查 第六章逮捕和審前羈押中的人權 第七章人權和審前程序 第八章人權和審判程序 第九章人權和量刑 第十章人權和罪犯待遇 第十一章社會緊急狀態下的刑事司法 第十二章人權和少年司法 第十三章司法系統中的歧視問題 第十四章在司法中的男女平等 本書內容相當不錯,因為檢察官固然偵辦犯罪,對於被告仍應遵守人權保障的原則。 中國人權協會李永然理事長認為我國之檢察官在人權方面的觀念有加強的必要。 首就「死刑」的問題,現仍有檢察官將刑事被告起訴時求處「死刑」。 其次就犯罪調查,在台灣,監聽票、搜索票的簽發太過於浮濫,而且喜歡對刑事被告聲請羈押,這些均涉及人權問題。 又刑事被告被判刑確定,接著就是「刑罰執行」的問題,我國監獄處遇較之過去已有進步,但仍有一些值得改善的地方,例如:食宿問題、健康問題…等。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款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 再者,1988年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居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第1條規定:所有遭受任何形式居留或監禁的人均應獲得人道待遇和尊重其故有人格尊嚴的待遇。 在醫療照顧方面,我國似有欠缺,這部分宜參照1977年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最低標準規則》,加以改善! 總而言之,我國應加強檢察官的人權教育,才能維護我國標榜「人權立國」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