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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危老重建與公寓增建電梯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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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更、危老重建與公寓增建電梯法律手冊》 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隨著台灣社會邁入超高齡化,城市的面貌也正經歷著嚴峻的考驗。在水泥叢林中,屋齡超過三十年的老舊建築比例逐年攀升,這不僅關乎城市美學,更牽涉到居住安全與行動便利性的核心問題。尤其是每當地震一來,都市都區的老舊房樓安全便成為關注焦點,「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立即成為話題。   面對「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台灣民眾呈現出一種「期待與疑慮並存」的複雜態度,既希望改善居住環境與提升資產價值,同時又對制度與過程存有高度戒心。若不都更或危老重建,在邁入超高齡化社會時,老舊公寓內的老人面對高高的階梯,內心升起的無力感,也很想問一句:如果有電梯該有多好!   為了協助廣大民眾撥開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的法律迷霧,並針對高齡長者最關心的公寓增建電梯提供專業指引,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特別邀集了法律、地政、估價及建築專業人士共同撰寫《都更、危老重建與公寓增建電梯法律手冊》,為民眾提供一份兼具專業性與實用性的居家重建法律指南。本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所台北所陳宜鴻擔任主編、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總經理擔任副主編,並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所黃斐旻律師、彭郁欣律師、陳淑芬律師、吳任偉律師、許淑玲律師、余悅律師,以及台灣公寓增建電梯智能宅協會創會理事長、總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光宗先、景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部協理賴昇鋒估價師共同執筆。   本手冊以「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為核心主軸,從制度差異切入,深入解析兩者在適用條件、程序流程與法律效果上的關鍵不同,協助讀者釐清常見迷思。面對民眾最關心的合建契約問題,手冊中亦詳盡說明不動產所有權人與建商簽約時應注意的權利義務與潛在風險,避免因資訊不對稱而產生爭議。此外,針對實務上常見的轉軌問題,例如已啟動都市更新案件是否得改依危老條例辦理,亦有專文深入剖析,提供具體法律見解。   在都市更新篇,則是逐步拆解更新地區劃定、事業計畫同意書、權利變換與協議合建等核心流程,讓民眾在參與過程中能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避免因資訊不足而陷入爭議。危老重建專章,除了探討危老重建,除了法律意識的培養,更詳述申請重建的獎勵措施與稅捐優惠,協助所有權人善用政策資源。   除了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本手冊也納入「公寓增建電梯」的專章,回應高齡化社會下的居住需求。從基地評估、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陳宜鴻主任律師將於115/04/11(六)出席「老屋變新房!危老都更法律說明會」,深入剖析都更危老實務常見問題與風險,免費講座,歡迎踴躍參加!

  【🏠 老屋變新房!危老都更法律說明會 🏠】免費講座,歡迎參加! 台北市士林、北投的朋友們注意了!您還在煩惱老屋重建、陽台補登怎麼申請嗎?由都更與不動產法權威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領軍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資深主任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地政士等專業團隊,解析危老與都更差異、權利變換與合建契約重點,深入剖析實務常見問題與風險,協助您掌握都更關鍵! 💡 說明會必看重點: ✅ 容積升級: 加速推動住三 225% ➔ 300% ✅ 權益保衛: 合建契約怎麼簽?權利變換怎麼算? ✅ 實質補回: 陽台補登說明、危老與都更差異解析 ✅ 安全防災: 防災型都更與公寓加裝電梯必要性 📅時間: 民國115年4月11日(週六)下午2:00 📍地點:承德活動中心 (士林區承德路4段5-1號) 🎙️專業講師: 陳宜鴻律師、劉昌煥建築師、林光宗理事長 🎁 早點到場好禮: 現場贈送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編 《都更、危老與公寓增建電梯法律手冊》 乙冊,請把握機會 📌 免費參加・歡迎轉發給親友! ⏰多場系列說明會將陸續登場,歡迎持續關注、踴躍參與!

李永然律師細雨中遊阿里山,體會人文與山景交織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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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4月6日上午, 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 仍籠罩在細雨之中,山林間雲霧繚繞,李永然律師與家人漫步前往 沼平公園 ,在微雨滋潤下感受森林的靜謐與清新,隨後步行至 沼平車站 。在車站內,一行人欣賞到極具震撼力的巨型藝術木雕作品,出自 上原一明 之手,創作於2013年,以牛樟為材,主題為「山水人一守護阿里山.守護台灣」,展現人與自然共存共榮的深刻意涵。此外,也細細品味 余光中 筆下對阿里山的讚頌文字,更加體會阿里山之美不僅在景,更在人文。 中午時分,一行人離開阿里山,前往山城風情濃厚的 奮起湖 享用午餐,稍作停留後續行,轉往知名的 二延平步道 健行,步行至第四休憩亭,放眼望去盡是層層疊疊的茶園景致,綠意盎然,令人心曠神怡。隨後折返下山,趕赴 嘉義車站 ,搭乘觀光列車 環島之星萌旅號 北返,返回台北溫暖的家,為此次阿里山之行畫下圓滿而難忘的句點。

李永然律師清明連假重遊阿里山,沉浸山林之美與世界級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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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4月4日上午,李永然律師與家人搭乘高鐵南下 嘉義 ,隨後轉搭 阿里山森林鐵路 ,沿途穿越山林雲霧,於下午抵達 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 ,並入住歷史悠久的阿里山賓館,展開一段悠閒愜意的山林之旅。 4月5日,一早就前往園區內漫步遊覽,造訪著名景點,包括盛開的「櫻王」,風光明媚的姐妹潭,以及清幽莊嚴的 慈雲寺 與香火鼎盛的 受鎮宮 ,並探訪神木群。此次故地重遊,在春日山林中感受大自然的靜謐與壯麗,令人心曠神怡。 值得一提的是, 阿里山 於2025年獲 紐約時報 評選為「世界52個必遊景點」之一,為台灣唯一入榜地區,名列第19名,足見其國際觀光價值與自然魅力。此行親身體驗後,更加印證盛名之下,實至名歸,確實不虛此。

2026.04.05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專文「剖析骨灰罈的金融騙局 該堅守「不聽、不簽、不交錢」三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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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靈骨塔」是作為集中存放骨灰的殯葬設施,一般俗稱陰宅,它在台灣受《殯葬管理條例》高度監管。然而,正因為其產品具備極高的法律專業性與業者與購買者間資訊不對稱性,導致這項「生命產業」近年來頻頻被詐團將之包裝成高投報率的詐騙標的。這看似保值、增值的投資,其實背後卻往往隱藏著環環相扣的詐財騙局。 法律契約的文字遊戲   大眾常混淆「靈骨塔」的「使用權」與「所有權」間的差別。目前市面上多數塔位交易僅屬於「使用權」,所以購買的消費者,所拿到的「憑證」並不是政府地政事務所發給的土地建物所有權狀,而是由業者自行印製的書面憑證;本質上更接近「長期租賃」或「會員證」。   這意味著購買者不僅要承擔公司未來倒閉、土地遭徵收等法律風險,還得面對未來管理費調漲或其他附加支出,如法會、維修費用等的支出。許多契約條款甚至載明,若多年未繳管理費,業者有權將購買之消費者親人的骨灰遷往「無主區」。導致這紙憑證內容,往往成為當事人進退兩難的枷鎖。 注意權狀是否偽造的   目前詐騙集團其詐騙最常見的手法之一,便是利用民眾對「權狀」的執著,編織「買塔位當小地主」的謊言。透過印有內政部字樣與偽造地政字號的精美「證書」,混淆識別能力較弱之消費者的視聽,讓購買之消費者誤以為具有「登記」效力。縱使有部分納骨塔商品真有土地所有權,通常也只是極其微小的土地持份,且多屬於難以拆分、無法變現的「共有持份」。   對於前述情形,民眾只要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便可使這類偽造的土地所有權狀原形畢露,建議民眾購買前最好先查證,或請教專業地政士或律師,切莫輕信銷售業者的口頭保證,其實往往只是一騙局。 誘騙設定抵押 毀滅性損失   多數「靈骨塔」為使用權契約型式,因為只是「債權」,而不是「物權」,也無法到地政事務所辦理「使用權」登記的手續。   然而卻有更惡劣的詐團,抓住民眾想要擁有地政事務所核發所有權狀的心理,宣稱可共同去地政事務所辦理手續以取信購買的消費者,但在資訊不對等與繁瑣文件中,不慎簽下相關「設定」文件,導致現有不動產遭設定為高額借款擔保品,最終不只「陰宅」落空,「陽宅」也不保。 文化與宗教的心理制約   台灣社會對死亡的避諱,成了詐騙者的天然屏障,詐團也可能利用長輩想提前安排好身後事,不給子女添麻煩的心理,這也導致被害人在受騙過...

2026年3月「與企業家有約系列講座」邀請高雄科技大學楊慶煜校長主講「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八年整併經驗借鑑」,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擔任引言人,分享引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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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30日晚上7時,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由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銀行文教基金會共同主辦的「與企業家有約系列講座」,活動由上海銀行文教基金會呂毓卿祕書長主持。本次講座特別邀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楊慶煜校長,以「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八年整併經驗借鑑——暨引領台灣高科技產業轉型升級及人才培養案例分享」為題演講,李永然律師擔任引言人,其引言重點如下:   一、「高雄科技大學」於2018年成立,成立前於2017年12 月8日才核定三校合併;竟然能於2018年2月快速正式掛牌營運。高雄科技大學的前身即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及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三個學校內部意見多元,外部挑戰也多,經楊慶煜校長順利合併三校,創造學生人數高達2.8萬人。   二、三校合併,共有五個校區,這種合併無前例可循,非常困難,但楊校長透過:    1.目標邁向卓越大學,成就未來人才;特別著重:     (1) 數位轉型、教研合一、以人為本。     (2) 學生英語能力提昇,全人教育,教師將教學實踐轉化「研發」。     (3) 同理心、共同、創新、當責。    2.邁向「永續大學」的四大面向:     (1) 建立共同願景、目標、使命與價值觀。     (2) 建立簡明、快速的行政流程、良好的財務結構。     (3) 打造優質的學習、研究與生活空間及豐富的學習資源。     (4) 建置師生超越自我的軟硬體條件。   三、楊校長還為高雄科技大學立下BEST的目標,即:    1.高雄的智庫(Brian)    2.產業的引擎(Engine)    3.南向的基地(South)    4.融合的校園(Together)   四、楊校長對高雄科技大學還有WISH的使命:    1.全方位跨域(Whole Person)    2.國際移動力(International Mobility)    3.永續學習力(Sustainable Learning)    4.具人本關懷(Humanity)。   五、楊校長能完成三校合併整合成功,主要為:    1.把握一切從「基本」做起。    2.認知「做得到」比「說得到」重要,很務實。    3.還有看到別人看不到未來的「遠見」。   六、三校合併成立高雄科技大學後綜效:    1.排名進步    2.影響力提升    3...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林承諭律師於「永然新訊」第十五期發表專文-「簡析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於公設移交前的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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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吳任偉律師、林承諭律師 一、前言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於起造人移交予管理委員會後,其修繕、管理、維護原則上係由管理委員會負責。惟在此之前(即起造人尚未將共有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移交予管委會),倘陸續有買方入住,社區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與維護,依法雖仍由起造人負責;惟此時該部分之費用應由誰負擔?實務上則常見爭議,而有待釐清。 二、實務見解整理   肯定見解認為「共有部分、約定共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不因管理委員會成立與否或起造人移交共用部分予管理委員會與否,而有差異」,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同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40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惟實務上仍有本於《民法》第373條就買賣標的物「危險負擔」規定,而持否定見解認為:「……上訴人與承購人約定上訴人自第一次通知交屋時起,即可動支系爭預繳費用支付系爭社區之管理維護費用,顯與民法危險負擔之規定相齟齬,不啻免除上訴人依據危險負擔法則應負之義務,亦加重承購戶須提前負擔系爭社區管理維護費用之責任,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依前揭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屬無效」,且「系爭社區承購戶應自何時開始負擔系爭社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應視起造人即上訴人是否已依民法第373條規定,依債務本旨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移交予被上訴人為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9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上易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參) 三、本文見解   本文認為,上開否定見解(即起造人或建商在將公設點交予管委會前,需自行負擔維護管理費用,而不得以公共基金、預收之管理費支付),似有混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第1項之「移交」與《民法》買賣標的物危險負擔「占有移轉」概念,亦未能區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所定之「管理維護責任」與「費用分擔」,而有待商榷。   實則,細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之規定,其僅規範起造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人,尚無明文要求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時,即須由起造人負擔管理維護費用。   而起造人既已將共用部分現實交付社區住戶受領使用,則本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由住戶開始負擔社區之管理維護費用,應屬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