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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交流會談,李永然律師與眾人交流互動熱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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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20日下午4時30分,劉家齊先生介紹其友人凱撒衛浴(股)公司黃副總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訪,由李永然律師與陳宜鴻主任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共同接待。眾人一起經驗交流與意見分享,現場氣氛愉快,相談甚歡。最後,大家一同合影留念,為此次會面留下美好紀錄。

李永然律師出席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月例會,會中邀盧星華醫師輕鬆分享攝護腺健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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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20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月例會,本次活動由莊朝江副理事長代理主持。會中邀請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副院長 盧星華 醫師進行專題分享,以「攝護腺」醫學知識為主題,深入淺出介紹相關健康觀念、常見問題及預防保健方式。盧副院長講解風趣幽默,妙語如珠,讓原本較為專業的醫學議題變得生動易懂,現場笑聲不斷,與會者皆聽得津津有味。活動最後,與會人員一同合影留念,為本次充滿知識與歡樂的月例會留下美好紀錄。

2026.05.1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彭郁欣律師專文「他背房貸她負責日常開銷…夫妻離婚房子可「剩餘財產分配」?律師解答了」(摘錄自《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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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彭郁欣律師 案例   明德與婉玲是大學同學,早在大學時就已經開始交往,一直到兩人畢業並開始工作後,兩人的父母便一直催婚,明德總以還沒有買房子如何成家為由,一直推遲結婚計畫。明德的父母為了讓小兩口可以早日成婚,提出房產必須登記在明德名下的條件,答應為兩人支付買房的頭期款。   因此,明德在父母的贊助下,買下了一間新房,也終於向婉玲求婚,兩人在婚後開心地住進明德婚前買的房子裡。婚後,明德與婉玲努力工作,終於還清了房貸。未料兩人因多年婚姻累積的摩擦已經消磨了當初結婚時的激情,每日的生活只剩下數不清的怨懟,兩人終於決定離婚,各自尋找自己的另一片天地。   但兩人婚後累積的財產,僅有明德名下的那間房子,明德說,房子是婚前買的,是「婚前財產」,所以不用計入「婚後財產」,所以不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的範圍。   婉玲則不以為然,結婚後,婉玲感念明德背負沉重的房貸,因此平時兩個人吃的、用的、花的、日常支出、消遣娛樂都是婉玲支付。何以離婚後,婉玲必須淨身出戶,明德卻可以擁有一間沒有房貸的房子?這太不公平了。 解析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個條文的意思指的是,夫妻離婚時,只就離婚當時夫或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也就是婚前財產並不會被計算進剩餘財產裡。具體計算如下: 一、分配原則   離婚時應將雙方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就雙方的剩餘差額進行平均分配。   (一)明德的婚後財產—明德的婚後債務=明德的剩餘財產   (二)婉玲的婚後財產—婉玲的婚後債務=婉玲的剩餘財產   (三)明德的剩餘財產—婉玲的剩餘財產=兩人剩餘財產的差額   (四)將兩人剩餘財產差額平分為二,剩餘財產多的一方要將二分之一的剩餘財產差額給剩餘財產少的一方,以達到兩人可以平分婚後財產的結果。 二、婚後所得用以繳納婚前房貸的特殊處理   明德婚前所買的房產到底是不是「婚前財產」,原則上是的。但婚前購屋、婚後繳房貸,雖然房子產權屬於「婚前財產」,但《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特別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

2026.05.1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張雅蘋律師專文「保單價值是否為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之婚後財產?」(摘錄自《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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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雅蘋律師 案例   甲、乙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5日結婚,婚後甲向A保險公司購買B保單,甲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兩人之未成年子女丙,無指定受益人,每年保險費均由甲繳納,乙於115年3月18日起訴請求離婚,並請求酌定丙之親權及主張甲、乙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起訴日甲向A保險公司購買B保單未終止,該B保單之保單價值,是否應列入甲、乙離婚之婚後財產計算範圍? 解析   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而言,並非財產少之一方可以請求與他方共有財產。然夫妻一方投保保單是否可以列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得而現有之婚後財產計算標的呢? 二、保單有其價值,且保單價值之實質權利歸屬「要保人 」:   (一)按《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39號判決進一步闡明:「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預繳保費之積存,乃彰顯要保人預繳保費積存而來之現金價值,作為要保人以保單向保險人借款或因其他事由得請求保險人給付時,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為要保人在人身保險契約中,對保險人所享有權利之一。」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57號民事裁定明白揭示:「查保險法第一百十九條一項明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要保人既得隨時任意終止保險契約,請求償付解約金,復可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依同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為質,向保險人借款;參照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六、七項規定,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

2026.05.1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黃瑞華律師專文「夫或妻之一方如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的退休條件而未退休的「退休金」 能否列入現存的婚後財產?」(摘錄自《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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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黃瑞華律師 案例   甲與乙於民國69年結婚,婚後未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甲長期任職於某航空公司,至民國(下同)99年2月1日乙對甲起訴請求離婚時,甲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所定之自請退休條件。然而,甲為了增加收入選擇繼續留任,尚未正式向公司申請退休並領取退休金。試問:   一、乙主張甲在基準日已取得請求退休金之權利,應將該筆「退休金」列入甲之婚後財產分配,是否有理?   二、甲抗辯其尚未離職、未實際取得該筆款項,且退休金具一身專屬性,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法律上之評價為何? 解析 一、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依照《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按《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因此,若夫妻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自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立法目的與計算基準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此制度之目的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法律評價夫或妻對於家務、扶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之協力與貢獻,使其於財產制度關係消滅時,具有相當之生活保障。   又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是以,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時點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或「起訴時」為基礎。 三、退休金屬「既得權利」而非期待利益   按「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勞工非有年滿六十五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勞工退休者,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退休金。此《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第1項、第55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勞工如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即可請領退休金。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民事判決指出,勞工一旦符合退休條件,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即已確定取得,不因勞工事後離職或尚未實際申請而受影響,屬勞工之...

生前妥善規劃,避免往生後親人爭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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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民國114年間法務部公告將針對《民法》繼承編中關於兄弟姐妹的「特留分」進行修改,目前也已將修正草案送入立法院,立法委員將對此一問題的相關法案進行討論修正。為何此一問題會引起法務部官員、立法院立法委員們關注。   筆者首先提出以下兩個實際案例,俾讓讀者有更清楚的認識與瞭解。 【案例一】往生者的遺產由配偶及被繼承人兩位兄弟繼承而生爭訟   王男與陳女二人結婚,未生育子女,王男的父母業已雙亡;王男與陳女一生努力,購有一間房屋登記於夫王男名下,夫妻共同居住使用,夫王男因心肌梗塞死亡,未立「遺囑」;依照「法定方式繼承」(註1),其遺產由其配偶即陳女,與被繼承人王男的兩位兄弟王A、王B(註2)三人共同繼承。   因而王男名下的房子已成為「遺產」,由陳女、王A、王B三人共同繼承;陳乙的「應繼分」(註3)為1/2,王A、王B則各1/4。王甲出殯後,王A、王B隨即委任律師發函要求被繼承人陳乙遷出房屋,否則將依法追究「無權占有」的法律責任(註4),陳乙接到律師函後,非常寒心,深感難過。為何自已與丈夫王甲二人打拼一輩子的房子,卻因丈夫王甲突然過逝,就要遭到自已的大伯王A、小叔王B驅趕? 【案件二】兄弟二人因打官司而交惡,兄死亡,其遺產卻遭其弟繼承   李父娶妻范母生有二子李A、李B,范母先亡,過了三年李父也相繼往生。李父生前未立「遺囑」,其遺囑由李A、李B二人繼承。李B在繼承被繼承人李父的「遺產」,對於遺產的範圍有爭執,李B認為其兄李A名下有兩間房子,是父親生前「借名登記」,這兩間房子也應納入遺產,共同繼承;但李A並不認同,認為這是父親生前「贈與」(註5),並不是李父「借名登記」的財產,自不應納入遺產,二人為此鬧上法院打官司。   這件官司在第一審法院判決兄李A敗訴,李A非常鬱悶氣憤,正在上訴第二審法院進行中,李A因悲憤腦溢血死亡。由於李A未婚也沒有子女,李A的父母也已雙亡,所以李A的遺產就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即李A的弟弟李B繼承。李B竟然心生狂樂,並說「老天有眼,人算不如天算」。   上述兩個案例,都是被繼承人往生,生前未立有遺囑,因而適用「法定繼承」,且都是被繼承人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故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繼承。   上述兩個案例,都有「兄弟姐妹」依法獲得繼承權,其中第一個案例,被繼承人王男雖與其兄弟王A、王B雖未交惡,但王A、...

忠誠扶輪社27週年社慶晚會,李永然律師受邀上台致詞,與社友歡聚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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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16日晚上6點,李永然律師出席於君品酒店舉行的「台北市忠誠扶輪社27週年社慶晚會」,活動由社長Brian主持,現場嘉賓雲集,氣氛熱烈隆重。包括DG Capital、IPDG DL、DGN Nicky、DGND King等扶輪領導人皆蒞臨現場,共同為忠誠扶輪社27週年慶賀。姐妹社三陽扶輪社亦由David社長率領近10位社員出席祝賀,展現兩社長久深厚的友誼與交流情誼。 李永然律師於晚會中受邀上台致詞,除表達對忠誠扶輪社長年推動公益服務與凝聚社友情誼的肯定外,也祝福社務持續蓬勃發展。整場晚會在歡樂溫馨的氣氛中進行,與會來賓彼此交流互動,共同見證忠誠扶輪社27年來的成長與成果,為本次社慶活動留下美好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