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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詐團結合網路、電信等科技犯罪,現行法律如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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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灣民眾對於詐團的詐騙已深惡痛絕   我國《刑法》第339條,原本即規定「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但因國內詐欺案件頻傳,且詐欺犯罪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種特殊型態的詐欺犯罪,「惡性」重大,且對於社會影響重大,遂於民國103年間增訂「加重詐欺罪」,即該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條文內容:如果被告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加重其刑,法定刑提高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   4.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響、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方法犯之者。   所以,《刑法》第339條之4對於詐團結合「網路」、「電信」、「深偽」(deepfake)等科技犯罪,則加重刑責;未料實施以來,國內詐團的氣焰仍然高漲,民眾更深惡痛絕,政府因應民眾期待,再由立法院於民國113年間三讀通過《詐騙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由總統公布,。該條例係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而制訂。筆者擬藉本文擇其重要內容予以介紹。 二、金融、電信、網路平台應配合防詐措施   首先該條例的制訂,主要是為遏止詐團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平台」從事詐欺犯罪,所以建立「就源防詐機制」,分別要求「金融」、「電信」及「網路平台」應配合防詐措施,謹簡略分述於后:   (一)金融機構(註1)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及人員(註2):   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與虛擬資產帳號,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應向客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節1項)。   (二)電信事業(註3):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其電信服務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應向用戶宣導預防詐騙的資訊。又「電信事業」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通知有類似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犯罪的類型或方法,於技術可行下應採取預防、阻止、通報或其他合理應對措施,避免用戶接觸詐欺資訊(《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項)。   (三)數位經濟相關業者:   1...

巧遇永然文化忠實讀者,李永然律師親筆簽名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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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2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巧遇一位支持永然文化圖書的讀者,彼此相遇格外令人感到親切與開心。李永然律師也親切地為讀者親筆簽名,並與讀者合影留念,留下珍貴而溫馨的紀錄。

李永然律師續任淡水天元宮法律顧問,受頒聘任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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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2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受邀前往新北市淡水天元宮,接受財團法人新北市淡水無極天元宮頒發法律顧問證書。此次頒證活動由蔡董事長主持,開山住持黃阿寬老先生也特別蒞臨列席,全程參與活動。 黃阿寬老先生今年已95歲高齡,但精神矍鑠、神采奕奕,令人敬佩。活動現場氣氛莊重而溫馨,充分展現天元宮對法律專業及法治工作的重視。 蔡董事長連任後,續聘李永然律師擔任「財團法人新北市淡水無極天元宮法律顧問」,並於活動中正式頒發法律顧問證書。頒證後,李永然律師並和與會貴賓合影留念。 活動結束後,天元宮特別安排餐敘。楊副董事長雖已92歲高齡,仍親自下廚,特別為李永然律師準備純天然素食,這份親自料理、用心款待的情誼,讓李律師深受感動,也為此次頒證活動增添一段溫馨而難忘的回憶。

中正高中全國校友總會召開理監事會議,推動會務改革凝聚校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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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1日晚間,台北市立中正高中全國校友總會於君品酒店舉行理監事會議,由理事長楊良堅主持。許孝誠校長也受邀蒞臨列席,李永然律師則以校友總會創會理事長身分受邀出席,與校友先進共同關心校友會務發展。 楊良堅理事長就任以來,積極推動校友總會各項會務,並持續進行會務改革,希望透過制度與運作上的精進,讓校友總會發揮更大的凝聚力量,持續為母校及校友服務。 此次理監事會議中,與會理監事針對各項會務及相關提案充分討論、交換意見,在大家集思廣益之下,各項提案均順利獲得通過,會議進行順利。會議結束後,與會人員並共同合影留念,為此次理監事會議留下珍貴紀錄。

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召開理監事會議,李永然律師與歷任理事長齊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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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1日下午5時,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於台北市天成飯店舉行理監事會議,由第九屆理事長姜志俊大律師主持。會議中就校友會相關會務進行討論與交流,整體過程順利,與會人員也踴躍交換意見。此次會議中,包括黃陽壽、薛西泉、李永然、石賜亮、賴文平、郭俊良等歷任理事長均親自列席,與現任理監事共同關心校友會發展,展現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歷來的深厚情誼與凝聚力。 理監事會議圓滿結束後,與會人員並進行餐敘,在輕鬆愉快的氣氛中延續交流,大家相聚甚歡,也為此次理監事會議留下溫馨而難忘的回憶。

李思翰醫師受邀台北陽光扶輪社演講,分享專業知識獲得熱烈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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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0日,永然長照醫療法律事務中心顧問李思翰醫師受邀至台北陽光扶輪社演講,主題為:「增肌防老不養胖!心腎代謝症候群新觀點」,與社友們分享專業醫療相關知識。李思翰醫師以自身專業及實務經驗,深入淺出地說明相關議題,內容豐富、實用,現場交流熱烈,讓與會社友對相關知識有更進一步的認識。此次演講活動進行順利、圓滿成功,社友們均表示獲益良多。

2026.09.10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專文「運用自書或密封遺囑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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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陳冠毓/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近年來親人為爭遺產而發生法院訴訟有增無減,就以長榮集團張榮發創辦人的民、刑事爭訟仍未停止,誠令人不勝唏噓。有識人知道生前規劃,卻於往生後,屍體未寒,親人仍然發生爭訟,足見規劃時不得不重視「法律」。礙於篇幅,筆者藉本文僅探討自書、密封遺囑。 遺囑為要式行爲   按我國《民法》規定,年滿16歲,並能理解立遺囑的意義及法律效果,即可依法訂立遺囑。法律所定的遺囑方式共有五種,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   其中以「自書遺囑」最為簡便,至於「密封遺囑則」雖可兼顧遺囑內容的保密,但由於遺囑屬於「要式行為」,必須依法定方式作成,違反者無效。 自書、密封遺囑方式   現簡單將自書、密封遺囑的法定要件及方式,分述如下: 一、自書遺囑    (一)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   按《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可知自書遺囑須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1.應自書遺囑全文:遺囑的全部文字內容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也不能以「電腦打字」或「列印」方式作成;網路上的自書遺囑範本也只能作為參考,不能直接列印後逕自在空白處填寫財產內容,遺囑人須「親筆」書寫全文。   2.應記明年、月、日:遺囑應完整記載作成的年、月、日,例如「2026年8月23日」或「民國115年8月23日」。   3.應親自簽名:遺囑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簽署姓名,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    (二)自書遺囑增刪、塗改時的程序   遺囑完成後,如果發現文字、金額有誤,或事後想調整部分內容,應依《民法》第1190條後段規定,註明增減、塗改的位置及字數,並由遺囑人另行簽名。   若未依照上述方式修改,法院實務判決認為,倘僅屬筆誤或書寫錯別字,且確認是立遺囑真意,而不影響遺囑整體內容者,從遺囑法定方式的踐履,是以「遺囑人的真意」為依歸,應肯認該更正部分的效力。   又如果非屬上述情形,則原則上只是該增減、塗改部分不生變更遺囑的效力,並不當然使整份遺囑無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參照)。   此外,如果遺囑有多次增刪、塗改,容易使遺囑內容前後交錯,日後對遺囑人的最終真意產生爭議。此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