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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4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夫妻胼手胝足創業共苦卻無法同甘 企業闆娘假個人名義搞地下投資、支票跳票」(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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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立彥與欣容婚後兩人胼手胝足,標會、借款草創了一家小規模的公司,然而,就在其從零到有,公司經營漸入佳境、財務狀況日趨穩定之際,兩人婚姻也亮起警訊。   導火線源於兩人在經營理念上的迥異。立彥守成而欣容過於投機,欣容經常假個人名義進行地下投資、參加老鼠會,屢被跳票、倒會後,仍甘冒風險,且常以老闆娘之姿開除公司員工,此種情形看在保守拘謹的立彥眼裡,實在是膽戰心驚、心亂如麻。   兩人多次起爭執,鬧得不可開交,最後乾脆分居,眼不見為淨。欣容也負氣不再去公司上班,外出度假。   然欣容總攬公司財務大權,整個公司會計事務頓時停擺,以欣容為名之支票亦遭跳票,立彥多次聯絡不著,氣憤之下,乃要求欣容立刻返回公司辦理移交,否則若有損失,將訴諸法律途徑。   最後雙方各聘律師辦理離婚,二女由立彥監護,公司負責人由立彥擔任,日後債款全由他負擔,同時將內湖的房子無條件移轉登記為欣容所有。 離婚協議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駱立彥(以下簡稱甲方)、范欣容(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協議條件如下,俾供遵守: 一、男、女雙方協議離婚,日後男婚女嫁彼此尊重,各不相干。 二、甲、乙雙方於婚姻關係中所生之二女駱芳、駱芬同意由甲方監護;乙方有探視之權,每個月並可與子女同住一次,甲方必須無條件配合。 三、以乙方名義為公司負責人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自本協議生效時起,雙方同意變更公司負責人為甲方名義,日後○○公司之營業及債權債務關係均與乙方無涉,且本協議書簽訂前○○公司所成立之債務及乙方對外之借款、會錢,包括以乙方名義所簽發之支票債務,均由甲方負責處理清償。 四、前項所簽發之支票如有遭退票情形,甲方除負責清償其票款債務外,並同意將其所有坐落○○市○○街○○巷○○號○○樓房屋及其基地無條件移轉登記予乙方,作為賠償乙方因其退票所蒙受之信用損失。 五、本離婚協議書於甲、乙雙方及見證人簽署並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後生效。 六、本離婚協議書一式五份,由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文章連結: 夫妻胼手胝足創業共苦卻無法同甘 企業闆娘假個人名義搞地下投資、支票跳票 .................. 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 作者: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彭郁欣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出版日期:2026/01 初...

勞工離職時,未休畢特休假之工資如何折算?——以2.5日特休假之折算爭議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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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郭佩宜律師 【問題】   A公司的B員工於離職時,尚有2.5日「特休假」(註1)未使用完畢,遂向A公司請求將2.5日特休假換算成工資給付。然而,A公司老闆主張2.5日特休假中「0.5日未達一日工作時數(即8小時)」,僅願意給付2日之工資予B員工。A公司老闆的處理方法是否合法?是否已違反《勞動基準法》? 【解析】 《勞動基準法》中有特休假折算工資之明文規定:   依「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定有明文。   勞工依法享有特休假之權利,但若勞工工作繁忙,在離職以前未能休畢特休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雇主即負有將未休畢特休假日數折算工資給付之法定義務。 特休假折算工資之計算方式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給工資之基準:(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二、發給工資之期限:(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由前揭法規可知,特休假折算金額計算應按「勞工未休完之特休假天數」x「勞工之一日薪資」計發;而所謂「一日薪資」是在該勞工的特休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若勞工是「月薪制」,則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獲得的工資」,除以三十日,等於一日所得金額。   以本案為例,假設B員工月薪是新台幣(下同)36,000元,未休完之特休假為2.5天,這2.5天即應以月薪36,000元÷30天(1個月)=1,200元/天計算,故A公司應給付員工2.5×1,200元=3,000元。   是以,A公司老闆主張2.5日特休假中「0.5日未達一日工作時數...

李永然律師出席中華救助總會新春團拜,共賀新歲互道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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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25日上午10時,李永然律師以常務理事身分,出席 中華救助總會 舉辦新春團拜活動。由 張正中 理事長親自主持,現場洋溢著濃厚的節慶氣氛與溫馨情誼,包括 葛雨琴 名譽理事長、 趙守博 教授、 詹火生 教授、 許淵國 、 簡漢生 等多位會友們齊聚一堂。席間老友相見,大家互道新年恭喜,彼此祝福「馬到成功」,展望新的一年能持續攜手推動社會公益,造福更多需要幫助的人。

2026.02.0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元配自美國返台突襲檢查…抓到先生和秘書裸體在主臥室亂搞 求償3千萬教育金」(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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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武雄與美華結婚七年後決定舉家移民美國,但因為台灣母公司業務繁重,於是美華與女兒小娟先行赴美定居,武雄則隻身留在台北,每隔一個月前往美國與家人相聚。   起初半年,武雄不但定期來往兩地,且興高采烈樂作空中飛人,但最近幾個月,美華感覺武雄不僅往返時間不定,藉詞推拖,並且鬱鬱寡歡,總是倉促來回,若有所思,態度漸趨冷淡,數度以越洋電話聯繫,也行蹤未卜,她懷疑老公患了七年之癢,在台灣暗地裡金屋藏嬌,於是決定返台突襲檢查。   詎料抵家之後,竟發現武雄與其秘書衣不蔽體,在她與武雄睡了七年的床上行雲雨之歡,當場捉姦成雙。   追問之下,方知兩人已背著她同居數月,美華在萬念俱灰下,向法院控告兩人通姦,訴請離婚,同時為了不使小娟與姦夫淫婦生活造成壞影響,乃聲明擁有對小娟的監護權,並提出新台幣(下同)三千萬元教育金與每月三萬元扶養費的要求。 離婚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胡武雄(以下簡稱甲方)、黃美華(以下簡稱乙方),茲協議離婚,並就下列事項為約定: 一、甲、乙雙方合意應於簽訂本協議書之同時交付乙方票據兩張,於上開兩張票據均兌現時,乙方應將與甲方所共有坐落美國之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甲方;反之,倘甲方所開二張票據有任何一張未遵期兌現,甲方除應負票據上之責任外,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乙方。 二、甲、乙雙方合意離婚,並於本協議書簽訂後立即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 三、甲、乙雙方合意離婚後,二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女兒胡小娟歸乙方監護,惟甲方有探視權,且甲方應於離婚之同時以甲方為要保人,胡小娟為受益人,投保教育金保險新台幣(以下同)三千萬元;並自民國○○年○○月○○日起至胡小娟成年止,於每月之一日給予乙方三萬元整,作為胡小娟之扶養費,而有關此款項,甲、乙雙方合意皆寄予乙方之姐黃美珍(地址:○○市○○區○○街○○巷○○號○○樓)代收執之。 四、甲、乙雙方合意於甲方履行上開二及三之為胡小娟投保教育金保險等條件後,乙方即應撤回對胡武雄、王玉珠之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案號: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字第○○號)。 五、甲、乙雙方合意有關上開乙方控告甲方及王玉珠侵害配偶權一案之律師酬金○萬元整,由甲方負擔之。 文章連結: 元配自美國返台突襲檢查…抓到先生和秘書裸體在主臥室亂搞 求償3千萬教育金 .............

李永然律師以創社社長身分出席忠誠扶輪社例會,聆聽王明理事長主講「從心認識醫療,避免醫療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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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24日中午, 台北市忠誠扶輪社 舉行例會,由Brian社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以創社社長身分出席,與社友們一同聆聽專題演講,交流互動。本次例會特別邀請王明理事長蒞臨,以「從心認識醫療,避免醫療傷害」為題進行分享。演講內容兼具專業與實務,現場互動熱烈,大家皆感獲益良多。

李永然律師受𠎀出臺商投資經營協會與傑出大陸台商聯誼會之邀,演講「愛與財富傳承,避免親密搶奪」深談愛與財富傳承,共築親密關係的法律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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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5日晚間6時,李永然律師受𠎀出臺商投資經營協會與傑出大陸台商聯誼會共同邀約前往演講,主題為「愛與財富傳承,避免親密搶奪」。分享在親密關係中,「愛」與「財富」往往交織並存,若缺乏法律規劃與風險意識,極可能因財產分配、繼承安排或股權設計不當,而衍生紛爭,甚至演變為親人間的對立與搶奪。提醒企業家應及早布局,以法律制度守護情感價值,讓愛得以延續、財富得以安定傳承。演講至晚間7時圓滿結束,並由主辦方頒贈感謝狀。會後,李永然律師與郭正津理事長、歐淑芳會長等企業家共同餐敘交流,在溫馨愉快的氣氛中,為當晚活動劃下美好句點。

大陸台商於獲得有利仲裁裁決,依法如何請求法院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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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台商甲公司在中國大陸廣東省深圳投資,向其買家乙公司出售貨物一批,雙方於「買賣合同」中約定,如因該買賣合同所生糾紛,同意由「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嗣後乙公司未履付交付貨款責任甲公司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經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甲公司取得有利仲裁裁決。甲公司依法要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解析: 一、仲裁裁決可以作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依據:   如果是約定仲裁機構仲裁,於仲裁裁決後,不利之一方如不依仲裁裁決結果履行時,則可以以「仲裁裁決」為「執行依據」,向管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註1)。所以台商甲公司可以持「仲裁裁決」,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然而甲公司要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又應注意那些相關規定? 二、大陸《民事訴訟法》對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的規定:   首先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款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關於「管轄法院」,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過符合下列條件,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註2)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1. 執行標的符合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範圍;   2. 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 三、仲裁裁決具有那些情形,則會遭到不予執行的裁定?   其次,甲公司還應注意,雖已有仲裁裁決,但不利之一方當事人即乙方公司認為有不該執行仲裁裁決的事由,而向管轄人民法院請求不予執行。因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2款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 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 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