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男女一旦相戀,情投意合,論及婚嫁,進而結婚,往往會有親朋好友祝福「百年好合,永浴愛河」,嗣後夫妻邁向共同生活。但有些夫妻彼此因生活習慣、金錢財務、口角爭執,而發生「家庭暴力」、「爭產」、「殺害」…等,進而衍生法律爭議。如「保護令聲請」、「離婚訴訟」、「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爭訟」…等。使原本預期的美好婚姻生活,走味、變調,這可以說相當不幸,誠令人遺憾。以下筆者先舉兩則真實案例並加以說明。 〔案例一〕夫疑遭岳家挖苦而殺害 有一程姓男子因其陳姓妻子的家人瞧不起男子,並長期遭岳家挖苦,雙方偶有爭執,嗣後於民國114年5月9日凌晨程姓丈夫酒後於其陳姓妻子爆口角,程男竟因常遭岳家人出言諷刺、瞧不起他的工作而埋下殺機,持「水果刀」刺殺陳妻三刀致死,程姓男子被依「殺人罪」移送法辦(註1)。 〔案例二〕家暴夫對妻違反「保護令」遭判刑 有一名住南投縣楊姓男子對其妻子施「家庭暴力」,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於民國114年4月核發「緊急保護令」,明令楊姓丈夫不得對妻子有「家暴、騷擾、接觸或跟蹤行為」,並須遠離妻子戶籍地及居所至少50公尺;未料楊姓丈夫竟於民國114年5月間駕車前往妻子住居地附近丟擲鞭炮,此一行為已經違反「保護令」,遭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判決兩個月有期徒刑(註2)。 對於案例一,程姓男子與陳姓女子結婚,其實岳家沒有必要因程姓男子的工作性質,而瞧不起程姓男子,程男與陳女二人相愛結婚,對二人的婚姻,宜加以祝福,沒有必要因其從事「抓漏工」的工作,而出言諷刺、瞧不起他的工作。其實一個人只要從事「正業」,而不是「邪業」,都應加以肯定;而程姓男子也沒必要因別人的諷刺或瞧不起,為此挾怨妻子,自己應更奮發向上,讓別人「刮目相看」。更何況,佛法中「六度波羅蜜」中的「忍辱」,是對付諷刺語言的最佳良方,人宜透過修行,使自己不要有「瞋恚心」,因人的瞋心一起,則火燒功德林;更何況,人一旦起了瞋恚心,就會產生煩惱,而出現報復的愚蠢行,病使自己起惑造業,鑄成大錯。如〔案例一〕中的程姓男子涉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註3),就是一明燈。 又案例二,楊姓男子與妻子結婚二人應相親相愛,切勿有「家庭暴力」(註4)的行為,而且更不該的是法院已經對楊姓男子發出「緊急保護令」(註5),楊男就應加以遵守,不應有所違反;楊姓男子竟不顧該保護令的要求而違反,就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