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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續任淡水天元宮法律顧問,受頒聘任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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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2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受邀前往新北市淡水天元宮,接受財團法人新北市淡水無極天元宮頒發法律顧問證書。此次頒證活動由蔡董事長主持,開山住持黃阿寬老先生也特別蒞臨列席,全程參與活動。 黃阿寬老先生今年已95歲高齡,但精神矍鑠、神采奕奕,令人敬佩。活動現場氣氛莊重而溫馨,充分展現天元宮對法律專業及法治工作的重視。 蔡董事長連任後,續聘李永然律師擔任「財團法人新北市淡水無極天元宮法律顧問」,並於活動中正式頒發法律顧問證書。頒證後,李永然律師並和與會貴賓合影留念。 活動結束後,天元宮特別安排餐敘。楊副董事長雖已92歲高齡,仍親自下廚,特別為李永然律師準備純天然素食,這份親自料理、用心款待的情誼,讓李律師深受感動,也為此次頒證活動增添一段溫馨而難忘的回憶。

中正高中全國校友總會召開理監事會議,推動會務改革凝聚校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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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1日晚間,台北市立中正高中全國校友總會於君品酒店舉行理監事會議,由理事長楊良堅主持。許孝誠校長也受邀蒞臨列席,李永然律師則以校友總會創會理事長身分受邀出席,與校友先進共同關心校友會務發展。 楊良堅理事長就任以來,積極推動校友總會各項會務,並持續進行會務改革,希望透過制度與運作上的精進,讓校友總會發揮更大的凝聚力量,持續為母校及校友服務。 此次理監事會議中,與會理監事針對各項會務及相關提案充分討論、交換意見,在大家集思廣益之下,各項提案均順利獲得通過,會議進行順利。會議結束後,與會人員並共同合影留念,為此次理監事會議留下珍貴紀錄。

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召開理監事會議,李永然律師與歷任理事長齊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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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1日下午5時,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於台北市天成飯店舉行理監事會議,由第九屆理事長姜志俊大律師主持。會議中就校友會相關會務進行討論與交流,整體過程順利,與會人員也踴躍交換意見。此次會議中,包括黃陽壽、薛西泉、李永然、石賜亮、賴文平、郭俊良等歷任理事長均親自列席,與現任理監事共同關心校友會發展,展現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歷來的深厚情誼與凝聚力。 理監事會議圓滿結束後,與會人員並進行餐敘,在輕鬆愉快的氣氛中延續交流,大家相聚甚歡,也為此次理監事會議留下溫馨而難忘的回憶。

李思翰醫師受邀台北陽光扶輪社演講,分享專業知識獲得熱烈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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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0日,永然長照醫療法律事務中心顧問李思翰醫師受邀至台北陽光扶輪社演講,主題為:「增肌防老不養胖!心腎代謝症候群新觀點」,與社友們分享專業醫療相關知識。李思翰醫師以自身專業及實務經驗,深入淺出地說明相關議題,內容豐富、實用,現場交流熱烈,讓與會社友對相關知識有更進一步的認識。此次演講活動進行順利、圓滿成功,社友們均表示獲益良多。

2026.09.10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專文「運用自書或密封遺囑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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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陳冠毓/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近年來親人為爭遺產而發生法院訴訟有增無減,就以長榮集團張榮發創辦人的民、刑事爭訟仍未停止,誠令人不勝唏噓。有識人知道生前規劃,卻於往生後,屍體未寒,親人仍然發生爭訟,足見規劃時不得不重視「法律」。礙於篇幅,筆者藉本文僅探討自書、密封遺囑。 遺囑為要式行爲   按我國《民法》規定,年滿16歲,並能理解立遺囑的意義及法律效果,即可依法訂立遺囑。法律所定的遺囑方式共有五種,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   其中以「自書遺囑」最為簡便,至於「密封遺囑則」雖可兼顧遺囑內容的保密,但由於遺囑屬於「要式行為」,必須依法定方式作成,違反者無效。 自書、密封遺囑方式   現簡單將自書、密封遺囑的法定要件及方式,分述如下: 一、自書遺囑    (一)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   按《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可知自書遺囑須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1.應自書遺囑全文:遺囑的全部文字內容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也不能以「電腦打字」或「列印」方式作成;網路上的自書遺囑範本也只能作為參考,不能直接列印後逕自在空白處填寫財產內容,遺囑人須「親筆」書寫全文。   2.應記明年、月、日:遺囑應完整記載作成的年、月、日,例如「2026年8月23日」或「民國115年8月23日」。   3.應親自簽名:遺囑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簽署姓名,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    (二)自書遺囑增刪、塗改時的程序   遺囑完成後,如果發現文字、金額有誤,或事後想調整部分內容,應依《民法》第1190條後段規定,註明增減、塗改的位置及字數,並由遺囑人另行簽名。   若未依照上述方式修改,法院實務判決認為,倘僅屬筆誤或書寫錯別字,且確認是立遺囑真意,而不影響遺囑整體內容者,從遺囑法定方式的踐履,是以「遺囑人的真意」為依歸,應肯認該更正部分的效力。   又如果非屬上述情形,則原則上只是該增減、塗改部分不生變更遺囑的效力,並不當然使整份遺囑無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參照)。   此外,如果遺囑有多次增刪、塗改,容易使遺囑內容前後交錯,日後對遺囑人的最終真意產生爭議。此時...

北方工業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周睿志主任撰文《將自己鑲嵌在社會文化之中:李永然律師的執業理念》,分享閱讀李永然律師自傳《法律特有種》一書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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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己鑲嵌在社會文化之中:李永然律師的執業理念   文/周睿志(北方工業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社會治理法治研究會副秘書長) 一、引言   今年暑假,我隨團到訪臺灣地區,和臺灣的同仁進行法治交流。在晚宴上,一位溫文爾雅的前輩坐在我的旁邊,他看起來似乎不到六十歲的樣子,桌簽上署名“李永然”。隨後得知,他是臺灣地區著名的律師和法律出版人。我們一邊用餐、一邊閒聊。閒聊之際,很多的資訊讓我們一下子拉近了彼此的心理距離。比如,他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就率先到訪大陸,他在“法大”讀書並獲得了博士學位,他的事蹟被大陸主流媒體多次報導和宣介……隨著交談的深入,一些共同觀念讓我們感到理念相合、心靈相契。比如,李先生認為,作為一名律師,要致力於讓矛盾的雙方走向和解並實現關係的修復;作為一名法律人,要能夠從文化的視角看到眼前的糾紛,要有足夠的智慧讓對立雙方趨近“雙贏”…… 。   過去這幾年,我著力關注的一個議題是“法治社會”。法律被制定和公佈之後,它如何從紙面文字變成現實秩序?法官、檢察官、執法者、律師、調解員等法律人應當如何正確地看待法律?以及,在我們中國的社會文化語境中,法治運行是否具有自己的獨特邏輯……這些問題是我近期所努力探求的。和李先生的談話,讓我彷彿找到了法治理念的同路人。   從臺灣返京之後,李先生給我寄了他的兩本著作,其中一本是他的傳記——《法律特有種——李永然律師不一樣的普法之路》。藉著暑假的自由時間,我用十多天把這本傳記認真地讀完了。閱讀這本傳記,讓我對李先生的律師執業理念和法治理念瞭解得更為系統。我感到,李先生身上所呈現出來的範型結構,頗為值得我們認真研究。   接下來,我把閱讀李先生傳記過程中引發心靈共鳴的那些內容細緻說一說,一則是向作為學長和前輩的李先生致敬,二則是藉機闡述我這幾年在教學和研究過程中形成的對法治問題的一些看法。 二、以道馭技:把法律視為修復和維護社會和諧關係的重器   在閱讀李先生傳記的時候,我感到,他在看待和運用法律的過程中,有一種特別的理念結構——他把中國文化精神視為“道”,把法律視為“技”,在執業過程中“以道駕技”。由於這樣的一種理念結構,他實際上已經超越了法律本身,從更高的維度出發,把法律視為一種修復和維護社會和諧關係的重器。   李先生在傳記中告訴我們,他一直在努力地尋求中國文化之“道”。他在佛學中尋求,也在道家理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