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帳戶借人竟要賠1400萬!法官重判人頭戶 淪為詐團共犯慘痛代價曝光」(摘錄自《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一書)
文◎李永然律師 在台灣媒體充斥著「詐騙」新聞的報導,這些詐騙案真實地在每個人的身邊上演,一不小心,自己就會成為「被害人」,或一不小心也會成為詐團的「幫助犯」。 若自己遭詐騙,會造成錢財損失;而成為詐團的幫助犯(《刑法》第30條)除涉及「刑事責任」外,也會衍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依內政部於民國113年元月30日公布民國112年全年詐騙發生件數,前三名依序為「假投資」、「假網拍」、「解除分期付款」;亦即最多的是「投資詐欺」。 詐騙集團常冒用「名人」的名義及照片,成立「投資群組」廣發簡訊,或傳送「飆股訊息」,標榜穩賺不賠等字眼,引導民眾加入偽冒投資群組、下載不明投資軟體,初期小有獲利,待加碼投資,歹徒立即全無音訊,逃逸無蹤。 詐團甚至直接把腦筋動到「股民」頭上,誘騙「高齡長者」將手中的股票賣掉,再把錢匯給「詐團」。 依刑事警察局、行政院金管會等所做的分析,最常見的五大類型:一、誘騙股民加入LINE群組參與股票申請,先繳交一筆保證金,詐團告知抽中股票還需要繳交後續尾款;二、詐團佯稱股民所參加的股票IP0中籤,要求匯款繳「保證金」,繳了之後,詐團甚至會食髓知味,再騙要求一筆「稅金」;三、加入投資股票LINE群組,被「群主」要求投資須先匯款……。以下再以詐騙實際案例舉隅如下: 一、離職工程師詐老同事,得手六十五億元 2024年元月25日自由時報報導:台積電離職林姓員工,涉嫌成立○○不動產投資公司,以高達12%的年利率吸金,其手法與im.B詐騙案如出一轍,被害人逾四千人,這種詐騙手法屬於「龐氏騙局」,其行為涉嫌觸犯《銀行法》第29條之1、《洗錢防制法》、《刑法》詐欺罪等。 二、帳戶供詐團,人頭男遭判刑,恐賠一千四百萬元 2024年元月24日自由時報報導:有一高雄市李姓男子涉嫌將其「帳戶」等資料,供詐欺集團行騙使用,導致薛姓女子等十六人受害,李姓男子遭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庭依違反《刑法》詐欺罪、《洗錢防制法》判刑五個月有期徒刑;另外該法院民事庭判決李姓男子需賠償一千四百萬元給薛姓女子等。 由上述兩個案件可知,台灣目前「行詐」者手法日益高明,但萬變不離其宗,就是運用人的「貪念」;要避免成為詐團的被害人,即切勿有僥倖的「貪念」。在佛法中「貪、瞋、癡」有三毒根之稱;人務必透過修行,戒除貪念,佛法中的「十惡」即身三(殺、盜、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