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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手足之情,不宜為爭財而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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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近年來新聞媒體常報導「手足剝削」的相關事件,例如:甲、乙二人結婚,共同在社會上生活打拼,共同賺了些錢,共同出資買房子登記於先生甲名下,二人並未生育子女,故僅二人共同居住在前開房子內生活;甲是長子,其另有四位兄弟姊妹(A、B、C、D),但父母業已逝世。   甲有一天晚上突然心肌梗塞而猝死;此時因甲生前未立有「遺囑」(註1),依法因而適用「法定繼承」(註2);所以,乙之丈夫名下的「遺產」,就由配偶乙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及被繼承人甲的兄弟姊妹A、B、C、D,合計5人共同繼承。   甲死亡後出殯,隔了三個月,A、B、C、D四人共同具名寄郵局存證信函給乙,要求乙必須自她目前所居住使用的房子搬出去,乙相當錯愕,覺得房子是自己與先生共同打拼,卻因先生甲逝世,即遭到先生的兄弟姊妹要求騰空搬遷房子,乙大呼簡直是「手足剝削」。   其實這是一值得慎重討論的「法律與親情」的問題,首先在法言法,登記於甲名下的房子,因甲死亡而成為「遺產」,由甲配偶乙與甲之兄弟姊妹A、B、C、D五人共同繼承。乙的「應繼分」(註3)是1/2;而A、B、C、D的應繼分則各1/8,所以一旦甲死亡,這房子就原本由甲單獨所有轉變成乙、A、B、C、D五人「共同」(註4);乙需獲得A、B、C、D四人同意,乙才能繼續使用,否則就構成「無權占有」,而需承擔「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註5)的民事法律責任。就「法律」而言,A、B、C、D要求乙搬出房子於法有據;但就「親情」而言,則對於自己的兄嫂不盡人情,社會上一般難以容認,故有「手足剝削」之說。   為此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公告提出修法,針對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繼承問題,進行《民法》修改。   其實我國《民法》將配偶的繼承,係與被繼承人的法定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未來修正《民法》能將「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列為「第一順位」,則上述不堪之情事,就不致於發生。   不過筆者建議在《民法》沒有修改以前,最好要有生前規劃身後事之觀念的建立,我國《民法》容許年滿16歲以上的人就可以在生前預立「遺囑」(註6)。就以甲為例,甲可以在生前預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子指定給自己的配偶繼承,至於其他有「特留分」(註7)的繼承人則繼承其他遺產。   另外,甲在生前也可以透過「贈與」,將自己名下的房子贈與給自己的配偶,因為夫妻間的「財產」贈與,依法不課「贈與稅...

李永然律師出席忠誠扶輪社例會,會中社長Brian分享感言,與社友們溫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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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9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忠誠扶輪社例會,會議由社長Brian主持,會中,Brian社長發表一年來擔任社長的感言,回顧任內各項社務推動成果與活動點滴,並向全體社友及幹部表達誠摯感謝之意。 隨後,與會社友們踴躍發言,針對社務運作、活動規劃及未來發展方向提出建言與看法,氣氛融洽而熱烈。例會最後,全體與會人員一同合影留念,為例會留下美好紀錄。

人要克制性慾,好色容易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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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目前媒體常報導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奪、婚外情…等新聞案件;這些案件都與「性」有關,人如性慾太強、好色,又不守與異性互動的分際,則會招來「法律責任」。   筆者就先以四則案例,再來分析其所涉及之相關法律責任。 【案例一】人妻與男搭摩天輪摟肩,侵害「配偶權」   民國115年3月8日自由報導報導:新北市一名人夫在與妻子離婚前,發現妻子與一名「男子」多次出遊,他以二人在台北市大直區「美麗華百樂園」,乘坐摩天輪拍下的「摟肩照」,主張該男子及其妻子二人構成共同侵害「配偶權」(註1),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法院檢視二人的「摟肩行為」,認定二人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判決二人須連帶賠償人夫新台幣拾萬元(註2)。 【案例二】惡男誘13歲少女上床並拍爬行裸片,遭判刑   民國115年3月16日自由時報報導:新竹男子李慶帶13歲少女小美(化名)前往「摩鐵」發生性行為,更變本加厲拍攝私密影片,甚至帶到公園拍小美全裸跪地爬行,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註3)等罪,判決李慶四年三個月有期徒刑(註4)。 【案例三】礁溪溫泉豪宅的保全,在社區內公廁偷拍如廁畫面   民國115年3月9日自由時報報導:宜蘭縣礁溪鄕知名豪宅社區,社區內呂姓保全在社區內公廁藏放手機,偷拍住戶如廁畫面,再透過AI深偽技術進行影像生成,作案時間長逾三年,已知有25名女子被害,包括4名未成年人,檢察官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無權偷拍影像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等罪,將呂姓保全提起公訴(註5)。 【案例四】法律系男大生偷拍,知法犯法法官不給「緩刑」   民國115年4月27日自由時報報導:就讀大學法律系的吳姓男子,被控潛入「台南某高中」女廁,拿手機偷拍女學生如廁,因誤觸閃光燈被女學生發現而未遂,第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兩年有期徒刑,緩刑(註6)五年;但檢察官以男大生知法犯法而上訴,台南高分院改判撤銷「緩刑」(註7)。   就上述四則案例,均與「性」有關;案例一涉「婚外情」,「侵害配偶權」;案例二對於年僅13歲少女為性交並拍裸片;案例三、四則僅涉及偷拍女子如廁,這些行為都是因為行為人無法克制自已的性慾,基於好色,而惹上法律責任。   俗云:「萬惡淫為首,百善孝為先」,佛教徒受「五戒」者,前述五戒也包括「戒淫」;「淫欲」是生死根本,世人須先斷淫...

2026年6月出刊幸運雜誌193期,專文報導「婚姻中的財產保障與法律智慧——律師帶你透視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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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婚姻不只是感情的結合,也涉及法律與財產關係。隨著台灣社會快速變遷,離婚率上升與家庭型態多元化,夫妻財產問題已成為現代社會中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   許多人在婚姻關係和諧時,往往忽略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但當婚姻面臨變化時,財產爭議卻可能成為雙方衝突的核心。因此,建立正確的夫妻財產法律觀念,不僅能保障自身權益,也有助於降低婚姻中的不安與猜疑。 婚禮鐘聲與法庭轉身:台灣社會結婚離婚現況   近年來,台灣社會的人口結構與家庭型態快速改變,婚姻觀念也與過往大不相同。過去社會普遍認為「成家立業」是人生必經歷程,但如今受到經濟環境、生活壓力、女性自主意識提升及價值觀轉變等因素影響,台灣已逐漸走向晚婚、少婚甚至不婚的趨勢。   在結婚率大幅萎縮的同時,離婚率則相對居高不下,根據內政部統計顯示,台灣目前的離婚率己高居亞洲第二,探究其原因,不外是現代人對於婚姻品質的期待提高,一旦雙方在個性、價值觀、經濟規劃、親子教養或家庭責任分配上出現重大差異時,往往容易產生摩擦,進而選擇離婚。這個數據一方面揭示了現代婚姻的脆弱性與高風險,另一方面也凸顯了離婚後夫妻財產如何分配這一議題的重要性。婚姻不再只是情感上的結合,更是一場牽涉金錢、財產與法律的嚴肅賽局。 婚姻中的金錢遊戲規則:夫妻財產制   為了規範夫妻間的財務關係、維護婚姻生活和諧並肯認家事勞動價值,我國《民法》對夫妻財產制度有完整的規範(《民法》第1004條至第1046條),主要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若夫妻雙方在結婚前或婚後未特別以書面約定財產制度,則依法即適用「法定財產制」。   在實務上,有超過九成的夫妻皆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各自負擔清償責任。   然而,法定財產制最核心的制度設計,在於「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配偶一方死亡、或改用分別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即「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制度的立法精神,在於肯認婚姻並非單純的經濟競爭,而是雙方共同經營家庭的成果。例如有一方專心工作賺取收入,另一方則負責家務、照顧子女與家庭生活,雖...

理財周刊1345期《夫妻「贈與」大學問,你我要懂的法律常識》一文,專訪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及李廷鈞地政士,解析夫妻間財產贈與、稅務規劃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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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出刊的理財周刊1345期《夫妻「贈與」大學問,你我要懂的法律常識》一文,記者顏瓊真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主任律師、 黃斐旻主任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 ,就夫妻間財產贈與、稅務規劃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議題進行深入解析。 首先說明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其中以法定財產制最為普遍。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但婚姻關係消滅時,可透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保障婚姻期間共同努力所累積的財產成果。 接著探討夫妻間贈與財產後,若發生離婚,贈與物是否可以取回的問題。彭郁欣律師指出,夫妻間基於婚姻關係所為的無償贈與,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贈與人也不能在離婚時要求返還贈與物。不過,若符合《民法》規定的撤銷贈與事由,例如受贈人未履行扶養義務或有重大侵害行為,則仍可能依法撤銷贈與。 在稅務方面,黃斐旻律師說明夫妻間財產贈與雖然免徵贈與稅,而且沒有金額上限,但若涉及房屋或土地移轉,仍須留意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負。其中,夫妻間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只是遞延課稅,未來再移轉時仍須補計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 此外,文中也提醒讀者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擬制遺產」的規定。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原則上將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介紹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及財政部後續訂定的處理原則,說明相關制度的最新發展。 最後,李廷鈞地政士以實例說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繼承實務上的重要性。透過先行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僅能保障生存配偶權益,也有機會降低遺產總額及遺產稅負擔,成為合法且有效的財產傳承規劃工具。

毒品正危害台灣社會,大家一起反毒,並向毒品說不,努力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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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毒品」對人體危害甚於「煙、酒」   在社會上常有人提醒不要抽菸,因「抽菸」對身體健康有害,尤其是「肺部」的傷害最大,又「喝酒」因有了酒癮或飲酒過量,往往肇生事端,如:酒後駕車肇事,鬧事、酒後亂性、發酒瘋…等等不一而足。至於「毒品」其對國人健康的危害更不在話下;而且「毒駕」也非常危險。   一談到「毒品」,就讓人想起中國滿清時期道光年間的西元1820年後,吸食鴉片已蔚為全國風氣,於是在道光18年(西元1838年)時任湖廣總督林則徐對於「開放煙禁」力排異議,後來更向皇帝上呈的奏疏中痛陳鴉片流毒天下,為害甚鉅,必須禁止,進而有「禁煙政策」。   但到了今日二十一世紀,「毒品」更加複雜,按其分類,可分為「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物(或物質)」;前者如:鴉片、嗎啡、可待因、海洛因、古柯葉、古柯鹼、快克、大麻、大麻脂、大麻油、莫彼利汀、美沙酮、潘他唑新(俗稱:速賜康)…等;後者如:巴比妥酸鹽(紅中、青發)、非巴比妥酸鹽(白板)、安非他命、迷幻藥…等。   面對毒品多樣化、泛濫,造成許多危害,更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10年統計,台灣首次接觸毒品年齡以20~29歲占43.9%而居冠;30~39歲占24.7%居次,至於19歲以下則占21.7%;足見「毒品」已經有「向下延伸」的情形。行政院前院長陳建仁曾於民國112年2月20日前往「刑事局」視察,重視國內目前大麻、毒品咖啡包查獲量上升;他立即宣示「反毒」,要求加強查緝「大麻」及「新興毒品」(註1)。雖然政府已經多年向毒品「宣戰」,但仍未見改善,且有向下紥根的趨勢。政府及社會各界都必須嚴肅看待此一問題。 二、製造、販售、運送、轉讓、吸食毒品恐涉及犯罪   對於毒品,為防制其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我國目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該條例首先界定「毒品」,乃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製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進一步依「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而分成「四級」,其品項如下:   1、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2、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搖頭丸、西洛西賓及其相類製品;近年美國泛濫的新興毒品「賽拉嗪」(Xylazine),吸食後宛如「喪屍」,又被稱為「疆屍毒品」,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去年已決議將之升列...

李永然律師於台北市忠誠扶輪社27週年社慶特刊中發表「創社社長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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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社社長賀詞   台北市忠誠扶輪社自創社以來,已歷經了27個春秋,令我內心充滿無限欣慰。我很榮幸在台北市忠孝扶輪社希望輔導新社,蒙母社忠孝扶輪社社友們的支持,在創立忠誠扶輪社初期即擔任「創社社長」,看著忠誠社這一路走來,一步一腳印地在歷任社長悉心耕耘下逐漸成長茁壯;基於歷屆社長皆能始終秉持「服務」的精神,使忠誠社能在「社會公益」與「職業交流」上都能有卓越表現。   2025~2026年度社長Brian接任社長以來,積極認真的經營社務,讓忠誠社能在原有的良好基礎上有了更進一步的發展。2025年7月迄今社長Brian透過定期舉辦例會、參加地區慈善活動,並推動社區服務「吉慶國小護眼講座」、「喜樂家族5291一塊健走趣」等,讓忠誠社成為弱勢團體們最堅實的依靠。此外,到社友Freddie的夫人王瓊惠Joanne所屬的春積企業有限公司進行職業參訪,親歷歐洲精品衛浴的美學盛宴;成功舉辦職業參訪活動。   扶輪社固然著重「服務」,但社友及寶眷間的聯誼活動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由Brian社長領導的「九份親子康樂之旅」一日遊活動、和忠美社一同舉辦的「中秋聯歡晚會」、歡笑不斷的「聖誕親子餐會」、回首展望的「年終餐敘尾牙」,讓社友們交流互動,強化社友之間的連結,留下無可取代的美好回憶。而我也在今年3月14日晚上以創社社長身分,宴請社友們在康園餐廳齊聚一堂喝春酒,當晚氣氛熱絡非凡,除了杯觥交錯,更有社友們接力獻唱,感謝大家用歌聲與歡笑灌溉了這個夜晚。   最後仍期盼社友們能繼續一起用「熱忱」的態度「參與社務」,確保組織穩健與永續;並用「感性」的心懷與社友們一起攜手「服務社會」,讓溫暖沒有距離。同時更衷心期許忠誠扶輪社27週年所有的社務目標皆能圓滿達成,讓扶輪的力量如春風化雨,傳遞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祝社務蓬勃發展,並祝社慶活動圓滿順遂! 台北市忠誠扶輪社創社社長 李永然   CP Perennial  敬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