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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忠山扶輪社社長傳承就職典禮,李永然律師以地區法務長身分祝賀新團隊啟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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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7日晚間,新北市忠山扶輪社舉行第2-3屆社長傳承暨職委員就職典禮,李永然律師以國際扶輪3522地區法務長身分受邀出席,與各界扶輪先進及貴賓共同見證新團隊正式就任的重要時刻,忠山扶輪社係由台北市忠孝扶輪社輔導成立,本次典禮貴賓包括地區總監Auto親臨祝賀,忠信扶輪社秘書、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也特別出席觀禮。活動中,新北市市長參選人李四川先生特地蒞臨會場致意,典禮圓滿成功。整場典禮在隆重而溫馨的氛圍中圓滿完成,與會貴賓及社友共同祝福忠山扶輪社社運昌隆、會務蒸蒸日上,持續發揚扶輪服務精神。

出席友人母親106歲壽宴,李永然律師與各界好友共賀福壽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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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7月18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受友人楊燕女士之邀,前往圓山大飯店出席其母親106歲壽宴,與眾多親友共同祝賀壽星福如東海、壽比南山,現場洋溢著溫馨喜悅的氣氛。席間李律師也與多位老友相見歡,包括陳凱倫、黃莉屏、江彬夫婦及池秋美等人,大家把握難得的相聚機會,互相關心近況、交流情誼。壽宴在歡樂融洽的氣氛中圓滿落幕,與會親友共同祝福壽星健康長壽、福澤綿延。

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月例會,會中邀郭清寶律師分享「大陸商事調解條例簡介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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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0日中午,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舉行月例會,由理事長李永然律師主持。 會議首先由人力資源類召集人蕭新永顧問進行組報告,隨後,邀請郭清寶大律師擔任特定議題主講人,以「大陸商事調解條例簡介與展望」為題發表專題報告,內容兼具理論與實務,獲得與會者高度肯定。 演講結束後,李永然理事長代表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頒發感謝狀予郭清寶大律師,感謝其帶來專業且精彩的分享,月例會圓滿落幕。

老人家罹患失智症,如何保護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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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老人罹患失智症,保護其財產日益重要   台灣已經進入超高齡社會,罹患失智症(Dementia)人口逐漸增加,失智按其類型可分「阿茲海默型失智症」、「血管型失智症」、「巴金森氏症失智症」;又按其嚴重的程度可分「極輕度」(CDR=0.5)、「輕度」(CDR=1)、「中度」(CDR=2)、「重度」(CDR=3);(CDR即臨床失智評估量表)。由於失智症是一種疾病的現象,很多人以為只是老化,而忽略就醫;依醫學角度認為失智症是一群症狀的組合,除了會造成記憶力減退,還會影響到「認知功能」,包括:語言能力、計算力、判斷力、空間感、注意力…等各方面功能的退化;同時還可能出現妄想、幻覺、個性改變……等。   「失智症」也是一種關係的疾病,不止影響大腦中的記憶與認知功能,還會牽動人與人之間的聯結(註1)。由於我國目前老人罹患失智症比例偏高,其財產的保護自應日益加以重視。 二、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嚴重即應為監護宣告聲請   首先我國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嚴重者,設有「監護宣告」制度;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註2)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又如果提出聲請後,而法院認為未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嚴重到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程度者,法院可以為「輔助宣告」。 三、何種情形可以由法院為「輔助宣告」?   其次,所謂「輔助宣告」是指法院針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能力「顯有不足」的成年人,設立「輔助人」制度,以協助其處理特定法律事務的制度。關於「輔助宣告」的聲請,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機構的聲請,為「輔助宣告」。 四、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法院需進行精神鑑定程序   再者,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時,須適用《家事事件法》,依該法第166條規定:聲請人為監護宣告的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而家事法庭法官於裁定之...

北企經祝賀中企經成立41周年,共賀會員大會暨傑出經理頒獎典禮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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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8日,台中市企業經理協進會舉辦「2026年(41週年)會員大會暨第32屆中部地區傑出經理頒獎典禮」,來自全國各地企業經理協進會代表及企業界人士齊聚一堂,共同見證年度盛會。 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特別由姜志俊名譽理事長大律師、林志宏理事及張世泰秘書長代表南下臺中出席盛會,向台中市企業經理協進會致上誠摯祝賀。李永然律師則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偕同全體理監事敬贈祝賀花籃,祝福台中市企業經理協進會活動圓滿成功。  

出席忠善扶輪社第四屆社長暨職委員就職典禮,李永然律師祝賀新團隊啟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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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晚間,李永然律師以國際扶輪3522地區法務長身分,受邀出席台北市忠善扶輪社第四屆社長暨職委員就職典禮,與扶輪社友及各界貴賓共同見證新年度團隊正式就任的重要時刻。雲集,PRI黃其光先生也親臨現場並致詞勉勵新任社長及職委員秉持扶輪「超我服務」精神,為社會創造更多正向影響力。整場典禮在隆重而溫馨的氣氛中順利完成,與會貴賓及社友共同祝賀新團隊就任,活動圓滿成功。

李永然律師於2026年7月出版臺商張老師月刊第323期中撰文《臺商對於中國大陸仲裁機構「簡易仲裁」程序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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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在中國大陸廈門投資之臺商王先生的公司與中國大陸的一家陸資企業雙方依中國大陸《民法典》規定,有訂立「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因為該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到「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而且同意適用「簡易仲裁」,臺商王先生想了解甚麼是「簡易仲裁」程序?「簡易仲裁」又與「普通程序仲裁」有何不同 ?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中國大陸現行《仲裁法》對於仲裁只規定普通程序仲裁,並沒有規定「簡易仲裁」,但中國大陸各仲裁機構可以在「仲裁規則」中規定「簡易仲裁程序」,就以廈門仲裁委員會為例,其《仲裁規則》第八章也有規定「簡易程序」。其適用簡易程序,即凡是當事人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但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則不在此限;又爭議金額如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或於爭議發生事後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此時也可以用簡易仲裁程序。   再者中國大陸《仲裁法》第43條第2款前段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如果當事人是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時,依照《廈門仲裁規則》第60 條第(三)項,即要適用「簡易仲裁程序」。至於另外簡易仲裁程序與普通仲裁程序有何區別 ? 其最大區別在「仲裁作成裁決之期限」,如果是簡易程序,仲裁庭從組成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決,若有當事人在中國大陸沒有住所者,則為「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可由獨任仲裁員報經仲裁委秘書長批准,即可適當延長。至於普通的仲裁程序,依照《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53規定,裁決應該在仲裁庭組成日起「四個月」內作出裁決,若有一般當事人在中國大陸沒有住所者,則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可由首席仲裁員報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批准,即可適當延長。   按簡易仲裁程序中,僅由「一位獨任仲裁員」,至於普通仲裁程序是要由三位仲裁人組成「仲裁庭」,三位仲裁人組成時,依照中國大陸《仲裁法》第42條規定,要設「首席仲裁員」,對於首席仲裁人的產生臺商應特別注意,因為中國大陸《仲裁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者,應當各自選定或各自委託仲裁機構主任按照「仲裁規則」確定的程序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仲裁機構主任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指定。當事人約定第三名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