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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為《房地合一稅申報.節稅規劃一手掌握》一書撰寫推薦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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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薦序   政府以健全不動產稅制為由,於民國104年6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房地合一實價課稅」之房地交易所得稅制度因而自民國1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一制度對於民眾出售房地產後課徵所得稅的規定有很大的改變,影響權益甚巨。   為了加強民眾面對「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的規劃與運用,在各項申報時能快速而正確,永然文化邀請了我的高中時期老同學黃振國地政士執筆,撰寫《房地合一稅申報.節稅規劃一手掌握》,本書分為〈實例解析房地合一課稅、申報書表填寫運用〉、〈不動產信託與房地合一課稅之適用與實例〉、〈外資加重課稅對象〉、〈營利事業交易之申報〉、〈個人合建、自建應適用營利事業課稅之情形〉、〈奢侈稅停課與新制接軌〉、〈新制房地交易所得稅務規劃案例〉、〈參與合建、自地自建、都更與危老重建之節稅規劃〉八大篇章,透過實務案例並輔以各式書表,再以「節稅要領」做結尾,不僅讓民眾能於申報時能輕鬆上手,對於節稅方式更是一目瞭然,兩書合閱,將能全盤了解「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制度及嫺熟運用,俾使自身權益更有保障!   本書自出版以來,因內容實用、貼近實務而廣受讀者好評,第一版出版後即迅速售罄,並歷經多次修訂再版。惟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房地合一2.0」新制正式施行,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徵規範及實務運用亦隨之更加複雜,相關節稅規劃更受到實務界高度重視。   黃振國總經理多年來致力於房地合一稅相關法令與實務之研究,並於永然法律研究中心及其他機關、團體授課,深入解析房地合一稅的適用規範、實務運用及節稅規劃,累積豐富的實務經驗。   隨著法令持續修正,財政部於民國115年4月20日大幅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對相關申報及實務適用亦產生重要影響。為因應最新法令及實務發展,本書歷經重新整理、增修與校訂,近日終於完成修訂。永然文化公司隨即進行編輯、校正及付梓印刷,期盼以更新、更完整且更貼近實務的內容,協助讀者掌握房地合一稅最新規範,做好稅務規劃,降低交易與申報風險。   感謝老同學黃振國地政士願於百忙之中抽空,將其對「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研究的心血結晶,並因應法令修正,隨即配合修訂內容,集結成書,嘉惠大眾;余得以先睹為快,並為之作序,深感榮幸。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永然  律師 民國115年(2026)10月1日 .............

李永然律師擔任《與企業家有約》活動引言人,會中邀請建霖集團陳岱樺董事長分享《守本求變,智啟未來—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之路》聚焦傳統產業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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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7日晚間7時至9時,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商銀文教基金會共同舉辦第三十三場《與企業家有約》活動,由上海商銀文教基金會秘書長呂毓卿主持,並邀請建霖集團董事長陳岱樺先生,以「守本求變,智啟未來——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之路」為題進行專題分享。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擔任引言人,袁明仁顧問亦受邀擔任分享人,吸引企業界人士及各界人士踴躍參與。 面對全球產業環境快速變動、科技創新加速,以及消費需求持續轉型,傳統產業如何在「守本」與「求變」之間找到新的成長契機,成為企業經營者高度關注的課題。本次活動即以此為核心,探討傳統產業如何運用數位科技、智慧製造與管理創新,重新打造企業競爭優勢,走出符合時代趨勢的轉型之路。 陳岱樺董事長長期深耕產業,於活動中分享其多年企業經營的觀察與實務經驗,並以建霖集團的發展歷程為例,說明傳統產業如何面對產業環境變化,透過科技導入與企業轉型,持續提升競爭力。建霖集團為臺商在中國大陸福建廈門投資發展的企業,目前亦為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陳董事長在分享中,特別談到企業近年積極推動智慧製造及AI應用,從傳統製造逐步邁向數位化、智慧化,透過科技創新提升生產效率與企業經營效能。依建霖集團2026年半年報所揭露的規劃,公司已編列人民幣4,900萬元作為工業機器人運用相關資本支出;同時也採購首批具身機器人,並與生態夥伴共同建置具身機器人訓練基地及工業視覺AI平台,積極探索AI、機器人與製造產業融合的新模式。 這些實際布局,也讓與會者看見傳統產業面對AI浪潮時,並非只能被動因應,而是可以透過科技投資、智慧製造及管理創新,主動創造新的企業價值。建霖集團的轉型經驗,成為本次活動中相當受到關注的案例。 精彩演講結束後,隨即進行與談及Q&A交流環節,現場聽眾踴躍提問,現場氣氛熱烈。本次活動圓滿落幕,與會人士皆表示收穫豐富。

聚焦地緣政治、AI與供應鏈重組,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研討會近200人熱烈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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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5日下午2時至5時,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假臺大國際會議中心舉辦「地緣政治×供應鏈重組×AI浪潮下 大陸台商南向布局與獲利新賽局」研討會,聚焦當前國際局勢、產業變化及人工智慧快速發展對臺商企業所帶來的機會與挑戰,吸引近200位企業界人士及會友踴躍參加,現場座無虛席、氣氛熱烈。 本次研討會由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南向投資委員會」主任委員顏敏仁教授與袁明仁理事共同籌劃,並邀集石賜亮、陳振祥、姜志俊、高長、林永法、林森福、洪國基、林志宏、張世泰等會友出席,共同關心臺商企業在全球產業環境快速變動下的發展方向。 研討會內容豐富,從「中國製造」走向「新南向布局」的產業趨勢談起,進一步探討AI時代與地緣政治重構所帶來的企業經營變局。面對人工智慧快速發展,傳統企業競爭優勢正面臨重新檢視,企業如何掌握科技發展趨勢、調整經營策略,以及臺商如何因應全球供應鏈重新布局,均成為與會者高度關注的議題。研討會也深入探討地緣政治、中美貿易對抗、政府推動的新南向政策,以及AI浪潮對產業與企業經營所帶來的影響。與會者透過專題分享與意見交流,從不同角度思考臺商企業未來在海外市場布局、供應鏈調整及獲利模式等方面所面臨的關鍵決策,獲益良多。 活動最後,由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主持閉幕式。李理事長對本次研討會的成功舉辦表示肯定,並感謝籌辦團隊及與會貴賓的熱情參與。研討會在熱烈交流與豐富收穫中圓滿落幕,也為臺商未來布局與企業經營策略提供了值得深思的重要觀點。

2026.09.27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收贓款3056萬!女碩士淪車手遭判2年半 法院認「共同侵權」再判全額賠償」(摘錄自《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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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近年來詐騙事件頻傳,詐團基於有利可圖,已經「企業化」、「科技化」及「國際化」,同時詐術也不斷地推陳出新,日新月異,已令政府的打詐疲於奔命。   台灣由於詐騙泛濫,已經破壞社會信任,生活在目前此一環境的眾人,對於「打詐、防詐」也不能置身事外,而期待完全仰賴政府,民眾本身也要注意防詐,且切勿參與詐團,這樣才不會受騙而受害,也不會因參加詐團而遭到國法制裁。   筆者先以三則案例為例,並剖析從事詐騙者,得不償失且還遭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案例一】法官力挺檢方,拒讓低刑縱容詐騙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日前就一起「詐騙集團」案件,針對其成員做出判決;此為由黃○震等人為分層收水的「車手集團」,詐騙二十名被害人且得款134萬元台幣,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建請法官就各次犯行從重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也認為不宜依實務界向來總是由最低刑向上量刑的方法;否則「無異變相鼓勵詐騙」,將三名刑事被告都重判九年以上到九年八個月有期徒刑。 【案例二】黃姓女碩士講師當車手,遭法院重判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6月間針對黃姓女碩士於2023年2月透過Telegram與「詐團」聯繫,將自己的「提款卡」交給對方,害被害人匯入110萬元台幣,她因觸犯十罪,被法院法官判二年二個月有期徒刑。2025年1月黃女又加入另一「詐團」,這次擔任「面交車手」,取款逾二十次,得款3036萬元台幣全數交給「上游車手」,被法院法官判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同時還面臨四千萬元台幣求償。 【案例三】少年車手收黃金,母遭法院判須連帶賠償   2026年6月間台灣橋頭地方法院針對2024年5月起,受「詐欺集團」成員招募的陳姓少年,加入「詐團」擔任「面交車手」,原告愛女遭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於2024年7月8日交付市值相當於台幣五百多萬元的二公斤黃金及現金十餘萬,共計520萬元台幣予陳姓少年,陳姓少年得手後再轉交給「詐騙集團」上游成員,由於陳姓少年於行為時尚未「成年」,周女為陳姓少年之母親,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由上述三則案例,可知參與詐團,擔任「車手」,雖然所詐得之錢大部分交給上游車手,往往自己所得有限,卻須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以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是「未成年人」,還會連累自己的父母(法定代理人)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2026.09.27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六旬婦遭詐400萬女兒不甘…出面誘騙車手 趴引擎蓋「肉身擋車」」(摘錄自《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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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近年來在台灣,「詐騙」的案件可以說是無日不有,每個人身邊的親友員工常有受騙,甚或自己也曾經受騙。人人皆知「詐騙」是犯罪行為,會遭到國法制裁;詐騙也是基於「貪念」的「十惡」行之一。   至於受詐騙者是被害人,目前詐騙集團詐術不斷地升級,其話術也不斷翻新,導致許多民眾在第一次受害報案後,又再次掉入詐騙陷阱。   依據刑事警察局統計,民國114年已有超過五千人,即近5%的詐騙案件,其被害人報案「二次」以上;又其中前三名詐騙手法分別為「假投資」、「假交友」(先交友,再投資詐財)及「網路購物」詐騙,這三類手法也較易發生被害人重複受害的情形(註1)。   詐騙犯詐取他人錢財,令被害人痛不欲生,有些被害人甚至因此憤而尋短自殺,日前還有被害人的親人為了逮捕車手,甚至不顧安全,例如:台中太平區六旬邱姓婦人遭詐騙新台幣四百萬元,邱婦的女兒不甘其母受騙,出面誘騙三十七歲吳姓車手,不料遭吳姓車手識破,駕車逃逸,邱婦女兒奮不顧身,趴上引擎蓋,用「肉身擋車」,警方也藉機圍捕逮住車手(註2)。   筆者衷心希望除政府能努力打擊詐騙外,民眾也切勿行詐,而應行「八正道」,從事「正業」,切勿以「行騙」為業。另外民眾也應努力「修行」,要深切瞭解「多欲為苦」的道理,認識「人心富足,賽過金錢富足」,使自己能做到「少欲知足」,才不會因「貪念」,而掉入受詐騙的陷阱。   筆者以下舉兩則案例說明: 【案例一】張姓婦人四年被騙走1.6億元   民國114年10月1日自由時報報導:六十七歲張姓婦人先前曾購買「靈骨塔」塔位,近來疑因「個人資料」外洩,且被詐騙集團掌握,詐團假冒殯葬業者,以投資「生基位」等殯葬產品為由,編造各種理由騙錢,還騙張姓婦人去抵押不動產(註3),四年來共騙走新台幣一億六千萬元(註4)。 【案例二】台中房仲前股東,吸金逾20億元   民國114年9月23日自由時報報導:台中某房屋仲介公司葉姓前股東,涉嫌以投資公司,放款、股票等手法,疑似吸金逾新台幣20億元,台中市第六警分局表示:西屯派出所已接到五位民眾報案,表示借錢或將「房子」讓葉男「抵押」後將錢拿去投資,受害民眾正串聯籌組「自救會」(註5)。   由上述兩個案例,可知不論詐騙或吸金都是利用被害人的「貪念」及投資或保障自己權益知識的欠缺,設計圈套,吸引被害人掉入陷阱而行詐;就以案例一而言,張姓婦女有些現金已遭詐騙,而詐團又知道被...

2026.09.2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配息收益是假的!銀行理專挪用客戶申購基金款項還債 侵吞1.8億」(摘錄自《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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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俗云:「人為財死、鳥為食亡」,「錢財」雖甚誘人,但必須取之有道,其正當途徑則是透過勞務賺取或理財增值,絕對不能因「貪財」而不擇手段。   由於世風日下,社會上「炫富」者甚多,有些人見之羨慕不已,但卻不循「正道」去賺取,這些行為當然是屬於透過「身體」為「盜取」之「惡行」,除在因果律須承擔惡果外,這些行為也是國家法律所不容,茲先舉三個案例說明。 【案例一】以買賣靈骨塔為餌,詐財1.5億餘元   民國112年6月9日自由時報報導:在新竹有張姓、徐姓等十八人共組「詐欺犯罪組織」,涉嫌以買賣靈骨塔位為幌子,詐騙被害人得手約一億五千餘萬元,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將張男等十八人以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法》加重詐欺等罪嫌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刑事庭「沒收」已扣押的犯罪所得。 【案例二】公司女會計,侵吞公司2736萬元   民國112年6月19日自由時報報導:新竹一家五金工廠的呂姓會計兼出納職務,進公司不久就利用老闆對她的完全信任,趁管帳又管錢的機會,在公司貨款差額上動手腳盜領公款,事後食髓知味,還大膽偷開老闆的「支票」,並侵吞自客戶處收到的貨款,總計六年多共A走工廠高達二千七百三十六萬元。   呂姓女會計已觸犯《商業會計法》主辦會計人員將不實資料記入帳冊罪、《刑法》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文書罪、業務侵占罪、詐欺取財罪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將之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沒收犯罪所得二千七百三十六萬元。 【案例三】銀行理專A四十一名客戶,侵吞高達一億八千餘萬元   民國112年6月29日自由時報報導:玉山銀行潘姓理專因投資失利,竟挪用客戶「申購基金的款項」來還債,還製作「不實的取款憑條」和「假的配息收益」取信客戶,檢調共查出四十一名客戶受害,金額高達一億八千餘萬元。   由以上三個案例,犯罪的行為人均基於「貪財」,或「詐」或「盜」他人的錢財,導致遭到檢察官進行犯罪的追訴,進而到法院由法官依據《刑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商業會計法》中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論罪科罰,並「沒收」犯罪所得。 (全文請見永然文化出版之 《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 一書) 文章連結: 配息收益是假的!銀行理專挪用客戶申購基金款項還債 侵吞1.8億 ................................................ 防騙不能...

慶祝公證人節暨民間公證制度25周年,李永然律師受邀出席盛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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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4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受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趙之敏理事長之邀,前往臺北喜來登大飯店出席「115年度公證人節暨民間公證制度施行25周年慶祝大會」,與公證界先進及各界貴賓共同見證此一重要時刻。 本次慶祝大會盛大舉行,現場貴賓雲集,許多相關領域的重要貴賓均親自出席,並陸續上台致詞,向公證制度施行25周年表達祝賀,也對公證人保障民眾權益及促進社會安定方面所作的貢獻,給予肯定與期許。活動期間,李律師也在會場遇到多位多年友人,並與陳冠甫律師相逢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