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台商甲公司在中國大陸廣東省深圳投資,向其買家乙公司出售貨物一批,雙方於「買賣合同」中約定,如因該買賣合同所生糾紛,同意由「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嗣後乙公司未履付交付貨款責任甲公司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經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甲公司取得有利仲裁裁決。甲公司依法要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解析: 一、仲裁裁決可以作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依據: 如果是約定仲裁機構仲裁,於仲裁裁決後,不利之一方如不依仲裁裁決結果履行時,則可以以「仲裁裁決」為「執行依據」,向管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註1)。所以台商甲公司可以持「仲裁裁決」,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然而甲公司要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又應注意那些相關規定? 二、大陸《民事訴訟法》對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的規定: 首先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款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關於「管轄法院」,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過符合下列條件,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註2)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1. 執行標的符合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範圍; 2. 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 三、仲裁裁決具有那些情形,則會遭到不予執行的裁定? 其次,甲公司還應注意,雖已有仲裁裁決,但不利之一方當事人即乙方公司認為有不該執行仲裁裁決的事由,而向管轄人民法院請求不予執行。因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2款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 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 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