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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於2026年3月出版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19期中撰文《中國大陸臺商如何適用「訴訟時效」?》

  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臺商在浙江杭州設立一家外資企業即A公司與陸商B公司雙方訂立「買賣合同」;陸商B公司應交付臺商A公司貨款,卻未依合同履行,臺商A 公司如欲對陸商B公司進行民事訴訟請求,在「訴訟時效」應注意那些規定?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中國大陸關於「訴訟時效」原本於《民法通則》中規定,然中國大陸於2017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民法總則》,該法律並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嗣後中國大陸又頒佈《民法典》。所以,臺商A公司於「訴訟時效」方面的問題,應注意中國大陸《民法典》的規定。對於此一問題臺商A公司應注意以下五點:   一、了解「訴訟時效」的概念:其乃指「請求權」的不行使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的,即發生權利行使的障礙,債務人可以提出抗辯權(註1)。   二、訴訟時效延長為3年: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88條第1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國大陸《民法通則》原於第 135 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但經過多年來的實踐,證明「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稍嫌過短,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普通訴訟時效」已經於先前《民法總則》頒布時,已經將期間延長為「3年」,這是為了改善往昔的訴訟時效規定(註2),《民法典》頒布繼續沿用。   三、注意訴訟時效的起算: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 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參見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88條第2款前段);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如:   1.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計算(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189 條)。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註3),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90條)。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91 條)。   四、認識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的法律效力: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即債務人可以提出「抗辯」而不履行義務;但如「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就不得再請求返還(參見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92條)。   五、認識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請求權:臺商A公司對於訴...

李永然律師於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刊,發表「理事長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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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長的話   擔任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以來,感謝石賜亮、姜志俊、陳振祥、高長等名譽理事長的指導與協助;加上理監事及會務幹部們的幫忙,大家一同努力,使本會不斷茁壯成長。目前本會會員人數已達169人,會訊也發行到第18期。在我擔任理事長期間,為了讓會務能更有序地推動與發展,在張世泰秘書長協助下,成立了「會務暨會員發展委員會」、「會訊編輯委員會」、「會員服務聯誼委員會」、「南向投資諮詢委員會」、「企業法令遵循委員會」、「公共關係委員會」、「ESG委員會」及「公益慈善委員會」;各委員會透過主委、委員們的討論,達成共識地推動相關事務。   就以「公益慈善委員會」為例,去年花蓮受到「樺加沙颱風」的重創,造成花蓮光復鄉的堰塞湖潰堤,大量的水泥侵襲導致災情慘重,各界愛心人士自主組團救援。本會在常務理事邱創盛的提議下,迅速成立「公益慈善委員會」,由林志宏理事擔任主任委員,邱創盛常理、蕭新永理事、袁明仁理事、魏秋和監事、張世泰秘書長、吳林澤老師、李雯馨里長,共8人成立委員會。會員們快速響應,讓本會在短短7日內募得台幣25萬元的愛心款項;並在2025年10月2日由林志宏主任委員率領袁明仁理事、張世泰秘書長、吳林澤委員4個人搭乘火車前往花蓮關懷災民,並贈慰問金;讓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也能透過「公益」活動,發揮「人溺己溺」的精神!   另外,本會在過去一年也有很多促進會員交流的活動,去年11月15日「桃園東眼山森林一日遊活動」以及去年12月6日本會李雯馨里長響應林永法副理事長推動的「健行活動」,熱情款待參加「虎山」健行活動的會友,這些都為大家留下滿滿的美好回憶。又本會與上海商銀文教基金會合辦的「讀書會」、「與企業家有約」的活動,目前已是場場爆滿,足見這些活動持續獲得會員們熱烈的支持與迴響,讓大家透過積極參與而有滿滿的收穫。   最後還要提到本會的「臺商張老師」團隊自成立到今年已30週年,本會為了今年紀念活動,特別成立「籌備委員會」專門辦理本次的紀念活動,透過活動,展現本會這份長達三十年的堅持與服務精神。至於今年3月15日的會員大會,本會除了開會,會議結束後進行餐敘,同時還特別準備娛樂節目,有歌曲、魔術、太極劍等,另外更感謝理監事提供摸彩品摸彩,讓大家透過摸彩,一起享受歡樂。今年是火馬年,「火」象徵著我們不滅的熱情與能量,「馬」象徵著我們勇往直前的行動力,我在此祝大家2026年...

李永然律因捐資國立臺灣大學興學基金師獲頒教育部銀質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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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因捐資國立臺灣大學興學基金,獲教育部頒發銀質獎牌,以資激勵。

李永然律師偕同陳宜鴻師出席達永建設春酒,現場氣氛熱絡,賓主盡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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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1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陳宜鴻主任律師陪同下,出席事務所客戶達永建設公司舉辦的春酒活動。活動由莊政儒董事長主持,現場氣氛熱絡,賓主盡歡。達永建設近年來表現亮眼,公司充滿活力,業績亦相當亮麗。莊董事長於席間分享公司未來發展願景,展現企業持續精進、穩健發展的企圖心。活動中,李永然律師也與多位好友相見歡,其中包括老友黃秀莊建築師,彼此寒暄敘舊,交流近況,在輕鬆愉快的氣氛中共度美好夜晚。 

2026年3月出刊幸運雜誌190期,專文報導「破解不動產詐騙術,守護財產安全的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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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統計,2025年台灣整體詐騙財損金額高達新台幣893.26億元,台灣的詐騙猖獗,儼然已成為「國安問題」,政府近年來展現打擊詐騙犯罪的決心,藉由整合金融、電信、數位技術,推動「打詐四法」法制化,重點在於識詐、堵詐、阻詐、懲詐及防詐,以減低民眾財產損害。但面對詐騙案件犯罪型態與技術不斷演化,何時才能讓台灣洗刷詐騙之島的惡名,還需要民眾與政府同心協力,方能剷除詐騙集團的惡行。 詐騙橫行儼然已成為國安問題   近年來,台灣社會面臨一項極為嚴峻的治安與法治挑戰——詐騙犯罪的全面化與組織化。從早期的假投資、假中獎通知、假檢警電話,到近年結合科技、金融與不動產的高度專業詐騙手法,詐騙集團不僅不斷翻新話術,更善於掌握人性弱點,利用民眾對財富、親情、安全感的渴望,設下層層陷阱。   隨著網路與通訊科技的發展,詐騙早已突破地域限制,形成跨國、跨平台的犯罪鏈。現今詐騙集團已形成產業化運作,分工精細,從前端的話術設計、個資蒐集,到中段的通訊操控、金流處理,乃至後端的洗錢環節,都有專業團隊操作。而更令人憂心的是,詐騙目標已從單純的現金詐取,升級到不動產等高價值資產的侵奪。許多民眾一生積蓄購置的房產,竟在詐騙集團精心設計的陷阱下,短短數日內化為烏有。這種「奪房詐騙」不僅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更對受害者的心理與家庭穩定造成毀滅性打擊。 誤觸不動產詐騙的陷阱,房產瞬間消失   由於不動產價值高、交易程序複雜,正是詐騙集團覬覦的重點標的。實務上常見的不動產詐騙方式,包括:   一、假買方與假地政士協作:詐騙集團偽裝成買方,並指派「假地政士」辦理過戶。在支付少量頭期款後,便迅速將房產過戶並向民間融資公司抵押貸款,隨後人間蒸發。   二、民間借貸陷阱:利用民眾急需周轉的心態,誘導其簽下不合理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最後透過法律程序「合法」吞併民眾的房產。   三、地面師詐術:透過偽造身分證、所有權狀等文件,冒充屋主將房屋出售給不知情的第三人,或向銀行詐貸。   此外,在預售屋、都市更新等領域,不動產詐騙更與制度漏洞、資訊不對稱交織在一起。若僅憑其表面承諾或片面說詞,未審慎查核建商信用、合約內容與程序合法性,即可能一步步落入精心設計的騙局之中。   這些手法往往結合法律漏洞與人際間的信任,讓受害者在毫無警覺的情況下失去房產。由於不動產價值龐大,一旦遭詐騙,...

2026.03.11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專文「如何運用地政防詐三寶及稅籍異動即時通 預防不動產被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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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陳冠毓/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近年來不動產詐欺案件屢見不鮮,詐騙集團看準不動產價值高昂、民眾對登記與移轉流程不熟悉,遂利用資訊落差與時間壓力,以偽造文件冒名過戶、誘導設定抵押等方式趁隙而入,致民眾蒙受重大財產損失。   不動產詐欺雖非新型態犯罪,惟近年「台版地面師案」已顯示其手法朝向專業化、組織化、精緻化與產業化發展,未來相似案件恐將反覆發生。在此趨勢下,對擁有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的民眾而言,防止不動產被詐騙的務實之道應在於將防線提前。   是以,本文擬提醒民眾運用政府近年推動之「地政防詐三寶」及「稅籍異動即時通/一站式申辦」等制度,進行防詐,俾保自己「不動產」之財產。 地政防詐三寶   首先談到「地政防詐三寶」,其乃指內政部近年推動的三項便民防詐措施,即「第二類謄本住址隱匿」、「地籍異動即時通」、「指定送達處所」。其共同目的在於:降低「個人資料」被利用的風險、提高權利異動的可見度、並確保重要通知能確實送達。謹分述如下。 (一)「第二類謄本住址隱匿」:   土地或建物謄本依揭露內容與申請資格,可區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謄本。其中「第二類謄本」原則上任何人均得申請,實務上常用於一般性產權查詢及交易前之初步確認。   惟「第二類謄本」雖有就登記名義人的出生日期、部分姓名及部分統一編號等資訊予以隱匿,然若所有權人未另行申請「住址隱匿」,其「住所資料」仍可能完整揭露,因而易被不法人士用以鎖定對象、蒐集個資,進而衍生騷擾或詐騙風險。   反之,如有申請「住址隱匿」,第二類謄本的住址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字,其餘部分均予遮蔽,得以降低個資外露與被精準鎖定之可能,從源頭強化事前防詐效果。 (二)「地籍異動即時通」:   「地籍異動即時通」是內政部自民國105年10月31日推動的免費預警服務,旨在協助民眾即時掌握名下「不動產登記」的變動情形。   不動產所有權人申辦此項服務後,名下土地或建物如有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含配偶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書狀補給、查封、假扣押、判決/調解/和解移轉、預告登記等異動時,系統會於「收件」及「異動完成時」,主動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使所有權人得以及早察覺非本人申請的異動,及時查證處置,降低遭冒名移轉或設定負擔的風險,發揮已遭鎖定之不動產變動過程中的防詐效果。 (三)「指定送達處...

公務員須廉潔服務民眾,切勿因「貪」受賄自毀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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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近年國內傳播媒體常報導有公務員因涉及收受「賄賂」,洩露「個人資料」或將公共工程給予特定廠商…等,而這些行為既有辱官箴,當然也涉及犯罪,為國法所不容。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誠信清廉、謹慎勤勉;同法第7條更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公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的利益;前述規定都是在強調公務員必須廉潔,既不能「圖利」自已或他人,也不能收受「賄賂」。如果公務員因多欲而「貪財」,即會面對《貪污治罪條例》的刑責追究。以下就先舉三則案例,並進而剖析。 【案例一】雲林縣林姓鄉長向光電業者索賄,遭判刑12年   民國(下同)114年2月26日自由時報報導:雲林縣林姓前鄉長,於任內刁難綠能業者,並藉此索賄台幣(下同)560萬元,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在112年5月以「貪污收受賄賂罪」判林姓前鄉長有期徒刑12年;其夫為共同正犯,判刑13年半有期徒刑。雖判決後上訴,而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也於114年2月25日判決駁回(註1)。 【案例二】苗栗縣劉姓前鄉長收取公共工程回扣,遭檢求重刑   114年5月14日自由時報報導:苗栗縣劉姓前鄉長於任內涉嫌與丈夫張等收受「公共工程」回扣1100餘萬元,台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後將劉前鄉長等三人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檢方認為被告將攸關民眾福祉的公共工程作為營利工具,嚴重侵害公共利益與工程品質,請求從重量刑(註2)。 【案例三】警員幫詐團查「個人資料」,因收賄而遭檢提起公訴求重刑   近來台灣的「詐團」非常猖獗,未料竟有少數不肖員警未協助打詐,竟為貪財而利用自已職務取得民眾「個人資料」,並將之販售給詐騙團體,藉此收受賄賂。   114年2月14日聯合報報導:新北市三重區派出所李姓警員涉嫌查詢「個人及車籍資料」,賣給詐騙集團收賄26萬7千元,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提起公訴(註3)。又同年5月12日聯合報報導:新北市王姓警員以「警用系統」替熟識的新莊曾姓前里長查「個人資料」,其中有24筆是替曾男從事詐騙的兒子查「人頭帳戶」,遭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依《刑法》「公務員洩密」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公訴(註4)。   由上述的案例都涉及公務員的廉潔,依法公務員不能為收受賄賂、圖利他人、洩漏職務上的秘密等行為,而這些行為均受現行法律規範,且一旦違反還構成犯罪。謹略述如下:   1、公務員違背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