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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扶輪社27週年社慶晚會,李永然律師受邀上台致詞,與社友歡聚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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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16日晚上6點,李永然律師出席於君品酒店舉行的「台北市忠誠扶輪社27週年社慶晚會」,活動由社長Brian主持,現場嘉賓雲集,氣氛熱烈隆重。包括DG Capital、IPDG DL、DGN Nicky、DGND King等扶輪領導人皆蒞臨現場,共同為忠誠扶輪社27週年慶賀。姐妹社三陽扶輪社亦由David社長率領近10位社員出席祝賀,展現兩社長久深厚的友誼與交流情誼。 李永然律師於晚會中受邀上台致詞,除表達對忠誠扶輪社長年推動公益服務與凝聚社友情誼的肯定外,也祝福社務持續蓬勃發展。整場晚會在歡樂溫馨的氣氛中進行,與會來賓彼此交流互動,共同見證忠誠扶輪社27年來的成長與成果,為本次社慶活動留下美好回憶。

李永然律師受邀出席台北市彰化縣同鄉會57周年慶典,現場冠蓋雲集場面熱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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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16日上午11時30分,李永然律師代表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前往「一郎宴會館」,出席由臺商張老師謝慶源擔任理事長的台北市彰化縣同鄉會會員大會暨57周年慶典活動。本次活動冠蓋雲集,包括台北市長 蔣萬安 、副市長 林奕華 、社會局姚局長,以及立法委員 謝衣鳯 ,還有台北市議員 郭昭巖 、 柳采薇 、 許淑華 等人皆蒞臨參與,現場氣氛隆重熱鬧。 李永然律師也特別受邀於會中致詞,向台北市彰化縣同鄉會表達誠摯祝賀,肯定同鄉會長年凝聚鄉親情誼、促進地方交流所做出的努力與貢獻。整場活動洋溢溫馨歡樂氛圍,與會嘉賓彼此交流互動熱絡,慶典圓滿順利完成。

李永然律師與中正高中校友情誼相聚,共談修行法喜充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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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14日晚上6時,李永然律師前往梅門六調通模範茶館,與5位來自中正高中的學弟妹一同茹素餐敘。席間,眾人針對修行課題彼此分享心得、互相切磋,從生活體悟到心靈成長。大家在輕鬆自在的氛圍中交流學習,感受到滿滿法喜,也增進彼此情誼。餐敘在溫暖歡樂的氣氛中圓滿結束,為這場難得的校友情誼聚會留下美好回憶。

李永然律師於2026年5月出版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21期中撰文《從法律觀點談大陸台商面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問題》

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王A赴中國大陸陝西省投資,他遇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知對於這方面的土地,應注意大陸法律的那些基本規定?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大陸《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大幅修正且已施行   台商在中國大陸需要運用土地,方能進行設廠、投資、開發…等等,且除了運用城市的國有土地外,有時要運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而大陸《土地管理法》於2019年8月26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通過修正,其修正幅度不小;已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於台商早期赴中國大陸投資、設廠,在不了解大陸的土地制度、《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情形下,到鄉鎮去購買或承租集體土地,嗣後發生糾紛或權益不保的情事(註1);因而筆者願藉本文針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涉及《土地管理法》修正的部分予以剖析,俾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規定   首先台商應注意大陸農村的「三塊地」(農用地、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問題;如過要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如果是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大陸「國務院」批准(大陸《土地管理法》第44條第1款、第2款)。   適用「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分別在「土地總體規畫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的「範圍內」或「範圍外」而有不同,即:   1、在範圍內:則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按照大陸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規劃的機關或者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2、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則由大陸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44條第3款、第4款)。 三、大陸《土地管理法》的修正,讓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制度更完善   其次大陸台商應注意《土地管理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所做的修改,此次已將土地徵收所屬之「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該法第45條做了明確的規定,還將土地徵收程序以完善及即明確徵收補償的基本原則,謹略述以下三點:   1、徵收需以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前提,其包括:(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2)由政府組織實行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建設需要用地的;(3)由政府組織施行的科技、教育、文...

2026.05.11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林光宗理事長專文「「被遺忘在樓上的人」全台逾40萬棟老舊公寓無電梯 長者爬樓梯爬到崩潰」(摘錄自《都更、危老重建與公寓增建電梯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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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光宗理事長   筆者從事不動產買賣、建設與營造超過二十年,看過太多長輩因為住在沒有電梯的老公寓,從「不想出門」變成「不能出門」,最後變成「被遺忘在樓上的人」。台灣已經在民國107年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並於民國114年年底進入超高齡社會,但全台有超過四十萬棟的老舊公寓都沒有電梯。這不只是居住品質的問題,更是一個攸關生命安全與社會照護的急迫課題。 一、台灣高齡社會與老舊公寓無電梯的困境   內政部統計,台灣屋齡超過三十年的住宅已逾五百萬戶,其中五層樓以下無電梯的老舊公寓超過四十萬棟。這些建築物多興建於民國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   對年輕人而言,爬樓梯或許是運動;但對膝關節退化的長者、行動不便的身障者、推著嬰兒車的年輕父母而言,每一個階梯都是一道障礙。而增建電梯是目前最直接、也最快能改善老公寓垂直動線問題的解方。 二、增建電梯涉及的主要法規概覽   公寓增建電梯涉及多項現況評估與法規的交錯適用。為了保障地主權益,筆者在此先做一個整體性的盤點:   第一,公寓本身的建築條件:增建電梯的首要考量:是否有足夠的基地空間?地面與地下層是否有障礙物?再依據建築物本身的格局做適當的規劃。許多緊鄰馬路或騎樓型的案件,因沒有足夠的基地條件,無法增建電梯。   第二,《建築法》及相關技術規則:增建電梯屬於「雜項工作物」,依法須委託開業建築師申請雜項執照,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並需依《建築物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機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取得土地共同所有權人人數及持份至少過半同意,詳細計算方式後文會再說明。   第三,《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台北市115年補助政策為:一般地區補助總工程經費50%~60%、上限300萬,整建維護策略地帶補助80%、上限480萬,整宅與山坡地補助80%不受前述上限金額限制,鼓勵民眾增建電梯。並於114年11月開放兩階段請款,期能大幅降低民眾財務壓力。   很多住戶會問:「既然房子那麼老了,乾脆都更,何必花錢電梯?」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從幾個面向來分析。   就時間而言,都市更新從劃定更新單元、整合同意書、事業計畫審議、權利變換到完工交屋,動輒需要七至十五年甚至更久。危老重建雖然程序較簡,但仍需取得百分之百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實務上整合難度極高。相較之下,增建電梯及申請補助僅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過半」同意即可執行,且從規劃到...

理財周刊1342期《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 小心!我讓你淨身出戶!》一文,專訪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黃介南律師及李季珈律師,解析婚姻失和後,夫妻財產該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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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14出刊的理財周刊1342期《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 小心!我讓你淨身出戶!》一文,記者顏瓊真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陳淑芬主任律師、黃介南律師及李季珈律師 ,針對夫情感情失和,面對離婚時,財產該如何分配?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過去夫妻吵架,外人都是「勸和不勸離」,但現在似乎已走向「結婚就不要怕離婚」的趨勢;因此,當「佳偶」變「怨偶」時,就是一場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戰,懂法才有 「贏」的底氣。 這時,就要認識《民法》有關夫妻財產類型及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文中,李永然律師分析夫妻財產的三大類型及詳細解說「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至於婚前婚後財產要如何舉證?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執業律師李季珈表示,在離婚訴訟中,為釐清雙方各自婚後財產有多少,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他方名下現存的財產,如向法院陳報他方有哪些銀行帳戶,請法院向各該銀行函詢存款餘額,若認為調查出來的結果有缺少,例如認為他方還有現金、黃金、金飾或其他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財產等;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對自己有利事實之一方須負舉證責任,所以應由主張他方還有更多財產的一方舉證證明之。 至於夫妻間的贈與,要不要列入婚後財產?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淑芬表示,依據《民法》第1030 條之1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於結婚後的贈與,依此規定是不用列入「婚後財產」。所以在離婚時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只要是夫或妻他人受贈的不動產、現金、股票、債券、虛擬貨幣、手飾、黃金等等財產,都不需列入婚後財產之範圍。只是如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者,則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於離婚時,剩餘財產差額應該如何分配?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副主任律師黃介南表示,這時要確定計算剩餘財產的「基準日」。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一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因此,「協議」離婚以「離婚登記日」為準;「判決」離婚以最早提起離婚訴訟的「起訴日」為準;而「調解」或「和解」離婚,實務上通常比照「判決」離婚,以最初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如「提起離婚之訴」或「聲請調解」)之日為基準日。 李永然律師最後表示,...

2026年5月出刊幸運雜誌192期,專文報導「解構老屋重生之路:從都市更新、危老重建到電梯增建的法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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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家」本應是每個人最溫暖、最安全的避風港,然而隨著時光推移,台灣許多社區的房舍已逐漸顯露疲態。無論是牆面斑駁、結構老化,還是缺乏無障礙設施,這些問題正悄悄威脅著居住者的生命財產安全。面對日益嚴峻的城市老化與高齡化挑戰,重建老舊建物已不單是「資產增值」的投資行為,更是一場關於「居住尊嚴」與「結構安全」的保衛戰。在踏上重建之路前,透過專業法律資訊的輔助,將能讓地主、住戶與實施者三方建立起互信的基礎,共同打造韌性城市。 台灣房屋老舊現狀及其對社會機能的衝擊   台灣目前的住宅狀況正處於一個關鍵的轉折點。根據內政部的統計數據,截至2025年全國平均屋齡已高達 34年,其中30年以上的老宅占比率將近六成,又以台北市的老屋比例高居全台之冠。這種「建築老化」現象所帶來的影響是全方位的: 一、公共安全與抗震韌性不足:台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早期建築法規的耐震設計規範遠不及現代標準。許多五層樓以下的老舊公寓多採磚造或早期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在強震來襲時,極易發生塌陷或嚴重毀損。 二、社會結構與高齡化困境:隨著台灣步入超高齡社會,老舊公寓缺乏電梯的問題日益凸顯。許多長輩因膝蓋退化、行動不便,被迫受限於室內,形成了所謂的「垂直孤島」的困老現象。 三、都市機能退化與防災障礙:狹窄的巷弄與雜亂無章的管線配置,不僅影響市容,更造成消防車與救護車進出的困難。   面對上述問題,「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成為解決結構性困局的兩大解方。「都市更新」強調區域性的整體規劃與公共設施的回饋,而「危老重建」則提供小基地、快節奏的轉型路徑。這兩者的重要性,在於透過政府提供的容積獎勵與賦稅優惠,誘導民間力量投入,實現都市機能的翻新與居住品質的質變。 李永然律師:以法律為盾,推動居住正義與重建效益   在推動老屋重建的漫長道路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始終扮演著重要的法律知識傳遞者。他認為,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是改善國民生活水準最直接的手段,但他同時觀察到,實務上最常出現的阻礙往往源於「資訊不對稱」與「信任缺失」。   李永然律師對於此議題展現了高度的重視,他表示:   一、重建應以安全為核心:李律師強調,重建的核心價值在於居住安全,而非僅僅是房價翻倍。他鼓勵民眾在面對重建時,應優先考量建築品質與結構安全。   二、法律意識的必要性:他指出,許多地主在面對合建契約、權利變換計畫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