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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主持臺商張老師月例會,會中聚焦大陸產業發展與勞資爭議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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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22日中午,臺商張老師舉行月例會,由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主持會議。會議首先由產業服務類召集人鄧岱賢張老師進行專題報告,以「大陸新興產業發展」為題,分析中國大陸近年來新興產業的發展現況、政策方向及未來趨勢。 接著,由鄭瑞崙召集人進行特定議題報告,主題為「中國大陸勞資關係與爭議解決」,提供企業經營者與臺商在面對勞資問題時的重要參考。 活動最後,由李永然律師代表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頒發感謝狀,感謝鄭召集人精心準備並分享寶貴經驗,為本次月例會畫下圓滿句點。

迎接房屋大繼承時代,李永然律師將赴忠美社演講,談超前部署守護家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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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臺灣逐步邁入高齡化社會,大量不動產即將進入世代移轉階段,「大繼承潮」已然來臨。面對日益增加的「繼承宅」相關法律問題,已成為許多家庭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 有鑑於此,李永然律師受台北市忠美扶輪社之邀,將於2026年7月4日晚間舉行專題演講,以「房屋大繼承時代來臨」為題,分享其多年研究與實務經驗,協助社友們了解繼承相關法律規範及常見爭議。應及早做好財產傳承規劃,透過合法有效的安排,守護家產、不踩法律地雷,順利完成財富與責任的世代傳承。

2026.06.21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專文「別因誤信『代書借款』而成為一生心血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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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在我國對於不動產登記專業工作者建立考試制度以前,不動產登記與代辦業務的從業人員,多憑藉長期實務經驗、法律知識積累或師徒傳承進行執業。當時這些從業人員常被稱為「土地代書」。   為提升服務品質並保障民眾權益,政府先於民國64年7月24日修正公布<土地法>第37條之1,建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嗣後更於民國90年10月24日制訂公布《地政士法》專法,並自民國91年4月24日起施行。建立規範嚴謹的國家考試與執照登記制度,正式正名為「地政士」。往昔舊稱「代書」的名稱,坊間仍有人以此稱呼。目前民間也會聽到「代書借款」,這種究竟在做何工作?與之接觸有無風險? 「代書借款」常係民間高利貸   「代書借貸」通常不屬於受金融監管的借貸管道。依據我國《民法》第205條規定(民國109年修正),約定利率上限為16%,然而民間借貸業者常以手續費、代辦費、諮詢費或顧問費等名目拆分收費,藉此規避法定最高利率的限制,而使實際年化利率遠高於法律最高限制的規定。   這類短期高利貸一旦無法準時還款,極易因嚴苛的利滾利計算方式,或「違約金」條款(《民法》第250條),在短時間內累積出令借款人難以負荷的鉅額債務 。 「代書借款」之契約簽署與產權移轉騙局   除了高額利息,此類案件最危險之處,乃在於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陷阱。不法集團常利用被害人急需資金的心理,強調「免擔保、快速撥款」,以誘使當事人簽署各類契約,其中常隱藏「買賣契約」或「不動產買賣預告登記」,或「流抵契約」等條款。   一旦辦理「預告登記」,被害人雖名義上仍為登記名義的所有權人,實則已喪失對於不動產的處分權,而無法隨意買賣、轉讓或向正規銀行辦理「轉貸」。   當被害人因高額利息導致還款困難時,從事「代書借款」的人員,便會利用先前已設定的「預告登記」,強迫被害人配合過戶或變賣,藉此達到表面合法、實則奪取房產所有權的目的。 空白契約的風險   又詐騙集團常透過話術取信被害人,例如:聲稱「僅需簽署未填金額或已預先蓋章的不動產買賣契約與授權書」,而非傳統上令人不安的「商業本票」,藉此降低當事人的心理戒備。   然而,這些文件實際上也是致命陷阱;詐騙集團取得簽署文件後,隨即將被害人的房屋所有權直接辦理所有權移轉過戶,或擅自設定「高額抵押權」,一旦當被害人意識到自身權益受損...

李永然律師參加忠誠、忠美扶輪社健行活動,漫步陽明山享受自然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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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21日上午8時,李永然律師參加由台北市忠誠扶輪社與台北市忠美扶輪社聯合舉辦的健行活動,由健行隊隊長賴建宏會計師帶隊,眾人自陽明山絹絲瀑布出發,往返擎天崗,沿途山林景致優美,空氣清新宜人。 完成健行行程後,大家一同享用午餐,席間品嚐「天梨茶」,一邊品茗、一邊閒話家常,交流彼此近況與生活心得,氣氛輕鬆愉快。 餐敘結束後,大家互道珍重、愉快解散,為這場結合健康、友誼與自然的陽明山健行活動畫下圓滿句點。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美好人生協會月例會,會中邀請谷月涵剖析台灣電子產業全球競爭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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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17日晚上6點30分,李永然律師以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名譽理事長身分出席協會月例會,與會員們共同聆聽一場兼具國際視野與產業前瞻性的精彩演講。 本次活動由周吳添名譽理事長邀請聚界潔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谷月涵 先生擔任主講人。谷月涵曾擔任花旗環球證券台灣區研究部主管、美林證券台灣區總經理、霸菱證券台灣分公司主管,並創立月涵投顧,長期深耕台灣資本市場與產業研究,被譽為台灣金融市場最具影響力的外資分析師之一。 此次演講以「守成、延伸、躍進:台灣維持電子產業全球領先的戰略」為題,谷月涵以其豐富的產業研究經驗與國際觀點,提出許多獨到見解,內容深入淺出、精彩豐富,讓與會者獲益良多。 演講過程中,會員們專注聆聽,並針對產業發展與經濟趨勢踴躍交流意見。活動尾聲,由郭宗明會計師代表致答詞,感謝谷月涵先生帶來精彩分享。最後,全體與會人員一同合影留念,為本次充滿知識與啟發的月例會留下珍貴紀錄,也為活動畫下圓滿句點。

李永然律師擔任《與企業家有約》活動引言人,主講者葉人魁執行長聚焦AI賦能與工業5.0轉型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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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15日晚間,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商銀文教基金會共同合辦第三十場《與企業家有約》活動,協辦單位包括:傑出台商投資經營協會、中華知識經濟協會、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中國人民大學台灣校友會等。此次活動邀請香港業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人魁創辦人暨執行長擔任主講人,演講主題為「工業5.0賦能高端產業數智化轉型解決方案----AI賦能轉型,重塑企業價值」。 活動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呂毓卿秘書長擔任主持人,李永然律師以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擔任引言人,並由袁明仁顧問與談。 當全球產業正式邁入 AI 與智慧製造的新時代,企業競爭早已不只是成本與效率的競爭,而是「數據力、AI力、協同力與轉型速度」的全面競爭。葉人魁執行長親自分享其多年深耕全球高端產業的第一線實戰經驗,解析工業5.0如何真正落地,並協助企業打造數智化核心競爭力。 演講內容兼具理論深度與實務案例,讓與會者對於智慧製造、AI應用及企業數位轉型有更全面且深入的理解。隨後的與談及Q&A交流環節,現場聽眾踴躍提問,活動在熱烈的交流氣氛中圓滿結束,與會人士皆表示收穫豐富。

李永然律師於2026年6月出版臺商張老師月刊第322期中撰文《中國大陸臺商對於「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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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臺商李剛在中國大陸廣西投資,他也因自己年紀漸長,想安排一些老後及其他相關問題,聽聞中國大陸《民法典》,除了「遺囑」外,另外還有「遺贈扶養協議」;臺商李剛想從法律的角度瞭解「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相關的問題。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中國大陸《民法典》與臺灣《民法》繼承編同樣都有「遺囑」、「遺贈」的規定;但中國大陸《民法典》中所規定的「遺贈扶養協議」,則在臺灣並沒有類似規定。 按中國大陸《民法典》中所指的「遺贈」,乃是指公民透過設立「遺囑」的方式,表示在其死亡後將其遺產的全部或一部分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之法律行為。至於「遺贈扶養協議」則係指自然人於先前與「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組織」(註 1)簽訂的協議;又依照該「協議」,前述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並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中國大陸《民法典》第 1158 條)。 所以「遺贈扶養協議」是需要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方能成立。此種協議具以下三項特點:(1) 屬於雙方行為;(2) 屬於雙務有償行為;(3) 此為「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方式」作出(註 2)。 實務上,自然人如欲訂立生前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依前所述,須以「書面」方式為之,而該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五點內容: 1. 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料; 2. 扶養人的義務,即受扶養人的權利,扶養人的義務主要有二:(1) 生養;(2) 死葬; 3. 受扶養人的義務,即扶養人的權利;扶養人的權利主要是可以依據「遺贈扶養協議」的約定,取得受扶養人所贈予的遺產; 4. 協議的解除與違反協議的處罰:雙方在協議內也可以約定「解除權」;另外也可以約定違反協議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責任。 5. 爭議解決條款:雙方如因遺贈扶養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其糾紛如何透過律師協調、調解機構、法院訴訟…等途徑解除。 另外中國大陸臺商李剛尚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同時也有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現「遺囑」內容與「遺贈扶養協議」內容有相互抵觸,此時應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條後段的規定,即應按「遺贈扶養協議」處理;至於與「遺贈扶養協議」抵觸之「遺囑」的全部或一部則無效。由此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