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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關係企業2026新春團拜,北中南三地連線共迎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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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23日上午9時,永然關係企業舉行2026年新春團拜,台北、桃園、高雄三地分所同仁透過網路連線方式齊聚一堂,跨越地域限制,共同迎接嶄新的一年。雖然身處不同城市,大家的心卻緊密相連,在雲端相會中展現團隊凝聚力與向心力。 團拜中,李永然律師以大家長身分勉勵全體同仁,新的一年應更加重視客戶需求,秉持專業與誠信,提供「有溫度的服務」,讓法律不只是條文與程序,更是體貼人心、解決問題的力量。同時,他也鼓勵同仁善用AI科技協助工作,提升效率與品質,在專業精進與科技應用並行下,打造更具競爭力的法律服務團隊。 最後,李律師祝福大家身體健康、工作順利、闔家平安。在彼此互道「恭喜發財」與新年祝賀聲中,三地同仁分別合照留念,為2026年揭開充滿希望與活力的序幕。

2026.02.22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顧問專文「善用法律 降低不動產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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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曾春僑/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交易訂立契約的核心功能,包括「確立權利義務、保障交易安全、促進社會經濟運作」。其中「社會經濟運作功能」尤為重要,它能使雙方縱使陌生的人也能夠安心合作,透過明確條款的約定,降低糾紛發生機率。為此法律賦予當事人自行設計契約內容,以填補法律未能詳盡規範的空白(即契約自由原則)。因此,在現代社會中,任何不動產交易都必須簽訂「契約」。   然而,原本旨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契約,雙方當事人若存在資訊落差或談判能力不對等,仍可能造成「不平等契約」,此對消費者自然造成潛在風險。為此,筆者建議簽訂不動產交易契約時,從實務觀點應注意以下四點建議。 定型化契約的保障與實務應用   首先「定型化契約」是指由一方事先擬定條款,供不特定多數人重複使用的契約形式。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已提供各類契約範本,並標示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議通過的日期,使民眾能確認使用最新版本。   這些契約範本原則上避免不合理條款,並明確揭露解約費、違約金、免責條款等重要內容。實務上,若交易雙方採用內政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版本,消費者權益通常能獲得較完整保障。 契約審閱期的重要性   其次應注意「契約審閱期」,按「契約審閱」指的是簽約前,由雙方檢視契約內容是否合法、合理,並評估風險或不利條款,決定是否需要修正或補充。   由於建築業者提供的不動產契約往往篇幅冗長、文字細小,消費者無法在短時間內完全理解,故應建立「契約審閱期」概念,即將契約攜回詳閱後再行簽署。若交易方以限時優惠或其他誘因要求立即簽約,消費者更應保持冷靜,堅持逐條審議,避免因草率承諾,而造成權益受損。 專業人士代為檢視以強化交易保障   再者,在大額不動產交易中,若契約包含「非定型化條款」(即磋商條款),或對交屋期程、免責條款、屋況說明、付款比例與期限等有疑義,消費者應考慮委由專業人士如地政士、律師等進行審閱。   花費少額專業服務費用,取得專業建議,可在交易前建立更完整保障,避免事後耗費更多時間與金錢處理糾紛。此一做法符合「預防法學」理念,更有助於事前風險管理。 賦予執行力之公證程序 對防範爭議的效用   又有些不動產契約簽訂時,如「房屋租賃契約」可透過公證人的公證程序降低被詐欺與造成爭議風險。公證人主要審核契約的合法性與形式要件,但同時也關注條款是否明確、可執行,及是否符合強制或應記載事項。 ...

李永然律師應邀出席台北市傑人會廖慶祥前會長千金婚宴,同道好友齊聚共賀良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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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14日中午,李永然律師應邀出席台北市𠎀人會老友、廖慶祥前會長千金的婚宴。喜宴於翡麗詩莊園餐廳舉辦,現場洋溢著喜悅與祝福的氣氛。席間巧遇多位𠎀人會友人,包括張正中、林栢根、賴文針、黃凱陵、林瑞楨、張綉雅、羅沐、戴世然、李國憲、王貞云等人。眾人難得齊聚一堂,彼此寒暄敘舊,在溫馨歡樂的氛圍中,共同為新人獻上誠摯祝福,祝願百年好合、幸福美滿。

李永然律師列席「中國政法大學校友會」理監事會,共議會務展望與情誼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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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13日下午5時,李永然律師前往天成飯店,列席「中國政法大學校友會」理監事會。本次會議由郭俊良理事長主持,針對會務現況與未來發展方向進行深入討論,與會理監事踴躍發言,氣氛熱絡而務實。會議圓滿結束後,隨即舉行餐敍聯誼。郭理事長特別安排那卡西現場伴唱,增添歡樂氣氛。校友情誼在歌聲與笑語中更加凝聚,眾人暢敘近況,共度一段溫馨愉快的美好時光。

2026.02.0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男企業家結婚與女方談妥 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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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企業家愈來愈重視夫妻財產制   筆者處理案件接觸不少企業家,男、女皆有;由於夫妻一旦結婚就涉及「夫妻財產制」的適用,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又有「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之分;後者還可分「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註一)。   由於夫妻如未採用「約定財產制」,即應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涉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   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   因為上述規定,導致一旦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發生離婚或一方死亡而配偶尚生存時,即會發生「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基於此一原因,企業家因身懷鉅款,關於財產規劃不得不細心思量;所以,現在企業家有愈來愈重視夫妻財產制的趨勢。例如:日前有一位男企業家結婚,事先向律師請教,後來索性就與女方談妥,結婚後立即約定「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 二、企業家有錢,竟招來配偶為錢而訴請離婚的厄運   如前所述,國內大多數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沒想到努力工作的企業家累積數十億財產,郤招來已結褵數十年的配偶藉著訴請離婚,同時要求分配他名下一半的財產,其配偶主張的依據就是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位企業家深覺其配偶既沒工作,在家不事家務,還有佣人侍侯,且揮霍無度,憑什麼請求呢?這時雙方就要進入訴訟攻防。該企業家一定會主張沒有平均分配的理由,更不該分配給其配偶,其主張則要求法院應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即「……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企業家死亡時,其配偶運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行使,節遺產稅   企業家打拚一輩子,累積不少財產,其繼承人繼承龐大遺產,為了少繳遺產稅,就會運用「扣除額」、「免稅額」……等,如配偶尚生存時,而繼承人間又和諧時,不免還運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以在發生繼承時,為了遺產稅節稅規劃,想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發揮到最大效果,必須是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且夫妻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才有空間(註...

李永然律師與傑人會友人於第一飯店歡聚敘舊,老友情誼歷久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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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3日中午,李永然律師與十餘位𠎀人會老友,在徐明豐董事長號召下齊聚餐敘,地點選在第一飯店二樓餐廳。多年情誼在歡笑聲中流轉,場面溫馨熱絡。此次出席者包括張正中、黃書瑋、王應𠎀、施文炤、林瑞楨、戴世然、陳鋒仁、郭秀光等多位好友,大家把酒言歡,分享近況與生活點滴。餐敘在愉快氣氛中圓滿結束,眾人並於席後合影留念,為這場溫暖的相聚留下珍貴紀錄。

春水堂科技公司尾牙溫馨登場,李永然律師受邀與賓客們齊聚同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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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2日晚間,李永然律師應孟董事長之邀,出席春水堂科技公司舉辦的尾牙晚會。現場嘉賓雲集,氣氛熱絡,包括前內政部部長 林右昌 、內政部政務次長 董建宏 、郭愛芬理事長等多位貴賓亦受邀與會,共襄盛舉。 尾牙晚會在輕鬆愉快的氛圍中展開,席間賓主盡歡,李永然律師特別與孟董事長合影留念,為這場溫馨熱鬧的尾牙晚會留下美好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