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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6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專文「不動產遭詐騙 如何運用民事訴訟保障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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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在不動產登記實務中,所謂的「塗銷」登記,主要是針對已登記的土地或建物,因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所為的登記。常見的塗銷標的包括:抵押權、地上權、農育權、預告登記、假扣押、假處分、查封登記限制性登記。   實務上如果有不動產遭遇詐騙,例如:遭歹徒非法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或不動產所有權遭詐騙而移轉過戶,此時可以依《民法》第92條規定,在「除斥期間」內撤銷意思表示,並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外為了保全財產,可依法聲請「假處分」等保全產權的法律程序。筆者藉本文,討論相關法律問題。 緊急保全 緊急凍結產權   聲請假處分的核心目的在於「定暫時狀態」或「保全強制執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2條,「不動產塗銷的請求」屬於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防止詐騙者在法院訴訟期間,將不動產脫產處分予善意第三人,故必須透過「假處分」限制其移轉權利。   亦即除主張此係受詐欺或脅迫而簽訂之契約,而依據《民法》第92條為撤銷意思表示而行使撤銷權並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杈(《民法》第767條)外,可以考慮做財產保全,但需要向法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 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 移除產權枷鎖   抵押權與各類不當登記,如同套在不動產上的枷鎖,嚴重阻礙所有權人的處分自由。向法院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的作用,是主張因受詐騙行為而所造成的產權移轉及登記,已因撤銷受詐騙而為的意思表示,而溯及既往無效。   因受詐騙而設定抵押權或所有權移轉等登記,一旦向法院提起塗銷登記的訴訟。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抵押設定或所有權移轉係因「受詐欺」所為,相關核心證據包括:報案紀錄、詐騙過程對話錄音、異常金流紀錄、相關人證、文書、物證等,這些皆是希望獲得勝訴的關鍵。 在登記機關為訴訟繫屬註記 公開示警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在法院受理塗銷登記的訴訟後,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取得「起訴證明書」,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辦「訴訟繫屬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但是否法院准許,仍待法院「裁定」,一旦獲准,則此舉能讓不動產登記謄本呈現法律爭議狀態,對外發出「公示」的效果,不僅能增加對方脫產的難度,也能勸退潛在的接手買家,降低不動產遭再次...

2026.07.24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國際扶輪3522地區26-27年度總監龍明道專文「識詐、防詐、打詐 以法律守護幸福、以教育築起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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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龍明道/國際扶輪3522地區26-27年度總監   曾經在大學時期,因為同情心被騙了500元,這個痛的經驗,除了當時這500元是我的生活費之外,再者是這位老先生他很慈祥,他說他皮包掉了要買回南部的車票沒有錢,請我借給他,我很相信是真的,他留了我的電話,但是從此之後音訊全無。   詐騙犯罪已成為全民共同面對的重要挑戰。隨著科技快速發展,詐騙集團的手法日益翻新,結合AI科技從電話、簡訊、社群媒體,到假投資、假交友、假冒公務機關,甚至結合不動產抵押、虛偽買賣及偽造文件等犯罪模式,令人防不勝防。   許多人一生辛勤累積的財富,甚至安身立命的房產,都可能因一時疏忽而蒙受無法挽回的損失。面對這股威脅,我始終相信,防詐騙不只是政府、司法或警政機關的責任,而是全民共同守護社會安全的重要使命。   談到臺灣法律界兼具專業、公信力與公益精神的代表人物,李永然律師無疑是其中一位。李律師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學研究所,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深造,取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自一九七九年取得律師資格執業以來,深耕法律工作四十餘載,創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永然法律研究中心及永然法網科技等專業機構,長期致力於法律實務、法治教育與法律知識普及,堪稱臺灣法律界的重要推手。   多年來,我與永然在扶輪共同服務,深知他始終秉持專業與公益並行的理念。擔任國際扶輪3522地區法務長期間,他以深厚的法律素養,協助地區提供各項法律諮詢與風險管理建議,成為推動地區服務最重要的專業夥伴之一,也深受全體扶輪社友的敬重與信賴。   他告訴我,真正的法律,不只是法庭上的攻防,更應成為人民日常生活中守護自己、守護家庭的重要力量。多年來,他持續出版法律著作、推廣法治教育,讓艱澀的法律知識走進家庭、校園與社會,也讓更多人因理解法律而遠離風險。   擔任26-27年度國際扶輪3522地區總監期間,我將「識詐、防詐、協助打詐」列為年度重要公益倡議,希望結合扶輪人的影響力與行動力,透過教育宣導、專題講座、法律諮詢及跨界合作,從扶輪家庭出發,逐步走入社區、校園與社會各個角落,提升全民防詐意識。我深信,每多一位懂得識詐的人,就可能少一位受害者;每多一個願意分享防詐知識的人,就可能守護更多家庭的幸福。   過宣講團講師群以真實案例、法律解析及實務經驗,深入淺出地說明各類詐騙手法及...

李永然律師出席2026年7月「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並擔任與談人,會中邀請方燕玲會計師導讀《富過三代X傳承永續 》一書,解析企業與家族如何建立永續傳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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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7月22日晚間7時,由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共同主辦,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台北市忠美扶輪社、中華知識經濟協會與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協辦的「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隆重舉行。活動由呂毓卿秘書長主持開場,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並擔任與談人。 本次讀書會由高長榮譽理事長擔任引言人,會中邀請方燕玲會計師擔任導讀人,帶領大家深入研讀《富過三代X傳承永續 》一書,從家族治理、信託規劃、家族憲法到慈善傳承,深入解析企業與家族如何建立永續傳承機制。之後由北企經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與談,從法律、治理與企業經營角度,共同探討華人社會面對世代交替的關鍵課題。 最後,由呂毓卿秘書長與高長榮譽理事長共同頒贈感謝狀予方燕玲會計師及李永然理事長,感謝兩位帶來精彩的導讀與分享。最後,全體與會人員一同合影留念,在熱烈掌聲與溫馨交流中,為本次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畫下圓滿句點。

大陸台商對於「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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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台商李剛在中國大陸廣西投資,他也因自已年紀漸長,想安排一些老後及其他相關問題,聽聞大陸《民法典》,除了「遺囑」外,另外還有「遺贈扶養協議」;台商李剛想從法律的角度瞭解「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相關的問題。 解析:   中國大陸《民法典》與台灣《民法》繼承編同樣都有「遺囑」、「遺贈」的規定;但大陸《民法典》中所規定的「遺贈扶養協議」,則在台灣並沒有類似規定。   按大陸《民法典》中所指的「遺贈」,乃是指公民透過設立「遺囑」的方式,表示在其死亡後將其遺產的全部或一部分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之法律行為。至於「遺贈扶養協議」則係指自然人於先前與「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組織」(註1)簽訂的協議;又依照該「協議」,前述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並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大陸《民法典》第1158條)。   所以「遺贈扶養協議」是需要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方能成立。此種協議具以下三項特點:(1)屬於雙方行為;(2)屬於雙務有償行為;(3)此為「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方式」作出(註2)。   實務上,自然人如欲訂立生前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依前所述,須以「書面」方式為之,而該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五點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料;   2、扶養人的義務,即受扶養人的權利,扶養人的義務主要有二:(1)生養;(2)死葬;   3、受扶養人的義務,即扶養人的權利;扶養人的權利主要是可以依據「遺贈扶養協議」的約定,取得受扶養人所贈予的遺產;   4、協議的解除與違反協議的處罰:雙方在協議內也可以約定「解除權」;另外也可以約定違反協議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責任。   5、爭議解決條款:雙方如因遺贈扶養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其糾紛如何透過律師協調、調解機構、法院訴訟…等途徑解除。   另外大陸台商李剛尚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同時也有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現「遺囑」內容與「遺贈扶養協議」內容有相互抵觸,此時應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條後段的規定,即應按「遺贈扶養協議」處理;至於與「遺贈扶養協議」抵觸之「遺囑」的全部或一部則無效。由此可知「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李永然律師出席忠誠社CPP會,會中歷屆社長齊聚交流共敘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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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7月25日晚間,台北市忠誠扶輪社於漢來名人坊舉行CPP聯誼餐會,由Deven社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以CP身分出席,歷屆PP也熱情與會,大家齊聚一堂,氣氛溫馨融洽。 餐會中,大家彼此交換心得、聯繫情誼,在輕鬆愉快的氛圍中增進彼此友誼,也凝聚了忠誠扶輪社的向心力,本次CPP會於晚間8時40分圓滿結束,大家也期待未來持續攜手推動扶輪服務。

危老都更法律知識進入社區,李永然律師北投開講助民眾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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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7月25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應汪志冰議員邀請,前往北投區振華里出席「危老都更陽台補登說明會」,並與賴昇鋒估價師等專業人士共同擔任講座,向社區民眾分享危老重建、都市更新及陽台補登等相關專業知識。 李永然律師憑藉多年執業經驗,深入淺出地說明危老重建與都市更新過程中常見的法律問題,以及民眾應具備的重要法律觀念,協助大家了解自身權益與相關法規,提升對危老、都更政策及程序的認識。 本次說明會吸引100餘位民眾熱情參與,現場互動熱烈。演講結束後,隨即進行Q&A交流時間,與會民眾踴躍提問,針對危老重建、都市更新、產權及陽台補登等實務問題提出疑問。李永然律師均一一耐心解答,以專業且淺顯易懂的方式為民眾釋疑,獲得現場民眾一致肯定,活動在熱烈交流中圓滿落幕。

重溫軍旅情誼,李永然律師與國防部老長官歡聚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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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3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參加民國77年至79年間服預官役時期國防部老長官及夫人們的餐敘,與昔日長官及眷屬齊聚一堂,重溫軍旅歲月,共敘多年情誼。多年未見的老友與老長官再次相聚,不僅勾起珍貴回憶,也展現深厚且歷久彌新的情誼。餐敘在歡樂溫馨的氣氛中圓滿結束,活動尾聲一同合影留念,為這場充滿回憶與溫暖的聚會留下珍貴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