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金融研究基金會35周年音樂會,在音樂與公益的結合中,為35周年紀念活動留下溫馨回憶

圖片
2026年3月5日晚上7時30分, 台北金融研究基金會 於台北市 松山文創園區 舉行成立35周年紀念活動,以音樂會形式盛大舉辦,由理事長 周吳添 主持。 李永然律師也應邀出席,並與 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 創會會長 蘇嬉螢 及多位會友一同前往參加。活動現場嘉賓雲集,席間亦巧遇友人 溤燕 、 張立荃 等人,彼此寒暄交流,氣氛熱絡。 當晚音樂會節目內容豐富精彩,同時活動也結合公益捐款,在音樂與公益的結合中,為35周年紀念活動增添溫馨而深具意義的一頁。

李永然律師出席忠誠扶輪社例會,聆聽「易為君子謀(2026丙午年展望)」精彩演講

圖片
 2026年3月3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出席 台北市忠誠扶輪社 例會,活動由社長Brian主持。會中邀請 黃輝石 老師進行專題演講,主題為「易為君子謀(2026丙午年展望)」。 黃老師以《易經》智慧切入,分析2026年丙午年的整體趨勢與發展方向,內容深入淺出,與會社友皆專注聆聽,收穫良多。會後大家一同合影留念,例會圓滿結束。

李永然律師拜訪旺宏董事長請益交流,收穫良多

圖片
 2026年3月2日下午,李永然律師與友人自台北南下,前往新竹科學園區拜訪 旺宏電子吳 董事長,就企業經營與管理理念進行請益與交流。吳董事長不僅重視企業長遠發展,也十分關懷員工福祉,對於公益事務熱心投入,也讓人深感敬佩。李永然律師在與吳董事長交流後,收穫良多,此行實為一次難得而充實的請益之旅。

李永然律師用餐巧遇老友,開心寒暄並合影留念

圖片
2026年3月1日晚間,李永然律師於台北市一家餐廳用餐時,巧遇多年未見的老友── 台灣廣播公司 董事長 馬長生 。久別重逢,兩人倍感親切,彼此寒暄問候,互道近況與祝福,兩人也把握機會合影,為這次意外重逢留下美好紀念。

2026.03.04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曾春僑專文「如何認識海外不動產詐騙的徵候?」

圖片
 ●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國人在海外投資置產可追溯至民國77年、78年間,投資公司盛行,進行吸收民間游資。當時主要以「美國」的不動產物件為主,但其實這些投資標的,很多根本是沒有價值的土地,如沼澤地、荒地等。導致許多台灣善良的投資人鎩羽而歸;近來年台灣更因面對地緣政治之風險、或資產配置、稅務規劃、子女教育,移民與退休等因素,不斷有海外不動產投資標的出現。 按海外不動產交易牽涉各國土地政策與對國外投資者監管差異,風險遠高於本土的不動產市場,自然更容易隱藏吸金與詐騙陷阱,例如「柬埔寨不動產債權」案即屬此類,凸顯此類投資並非穩賺不賠的安全選項,對於海外不動產投資,其可能面對的高風險徵候筆者藉本文分析如下,期盼善良的台灣人切勿輕易上當受騙。 保證回租與高收益承諾的陷阱 在各類海外說明會中,「保證回租」、「固定高收益」常是吸引投資人的主要訴求,業者承諾購屋後由公司以高於市場行情承租,甚至標榜即使未出租也照付租金。 此種模式看似雙贏,實則違背市場邏輯。任何不動產市場都存在各國不動產持有稅稅制變動、租金波動與空置風險,若收益顯著高於當地水準,極可能並非來自真實租賃收入,而是以後續投資者的資金填補前期承諾,此與國內日前發生之「鼎晟不動產」停車位詐騙案手法相同,投資人若僅因「實體」房地產而放下戒心,不去認知,往往正中詐騙者下懷。 零風險與保證買回的吸金套路 有些業者會宣稱兩年後可按原價,甚至誆稱未來將更高價格回購,誘使投資人誤以為該不動產沒有價格下跌風險。然而,不動產與金融商品一樣均具景氣循環與價格波動特性,凡宣稱穩賺不賠或保證回收者,已偏離資本市場邏輯。 其背後可能是一物多賣、資金挪用,或典型以新資金支付舊收益的「龐氏騙局」操作,一旦市場信心動搖,投資人往往首當其衝,更何況這些業者誰為它們的承諾進行未來會履行的保證,到頭來,往往只是個「空殼公司」。 資訊不對等 科技包裝的誤導 海外不動產投資人既對於海外投資地點的不動產登記、稅制、交易程序等規定不瞭解,且往往難以查核當地建照、使用執照、所有權狀、契據,或開發商財報,即便取得資料,也難以判斷其真偽,只能依賴仲介或相關業者說明。 部分業者可能刻意隱瞞供給過剩、施工延宕、隱藏管理費與稅費等成本,近年更透過高解析度動畫與AI技術美化建案與周邊機能,營造高度繁華假象,但實際落差極大;當投資決策建立在...

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部沈東明經理於「永然新訊」第十四期發表專文「著名商標權人不可忽視的三大侵害風險」

圖片
  文◎ 沈東明經理 前言   一個「著名商標」的形成,往往代表商標權人長期投入大量資金、時間與品牌經營心力,其所累積之商譽與識別性具有高度商業價值。   然而,正因著名商標具有高度知名度,更容易成為他人攀附、仿用或不當利用之對象。   我國《商標法》對於著名商標設有較強化之保護規範,不僅保護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使用行為,縱使在非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跨類別使用情形下,如有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仍可能構成侵害。   以下說明何謂「著名商標」?以及著名商標遭侵害之三種常見型態。 壹、何謂「著名商標」?   按《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商標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實務上,判斷著名商標時,通常會綜合考量:   .市場占有率;   .廣告宣傳程度;   .使用期間長短;   .媒體報導情形;   .消費者認知程度等客觀證據。   只要該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即可能被認定為「著名商標」,而享有較一般商標更廣泛之法律保護;換言之,著名商標並不以達到全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為必要要件。   需特別注意的是,我國商標法所保護的著名商標,並不以該著名商標在我國已註冊者為限,只要能證明該商標已達「相關事業或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程度即可。 貳、著名商標遭侵害之三種常見型態   一、仿冒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   例如:第三人未經授權,將與「Nike」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於運動鞋或相關商品上。   此類行為將直接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來源,屬於最典型之商標侵權態樣。   依《商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權人得依同法第69條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等民事救濟,行為人應負相應之民事責任。   若涉及仿冒註冊商標之製造、販售、意圖販售或輸入等情節重大之行為,尚可能依《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等規定,負擔相應之刑事責任。   二、跨類別商品或服務使用著名商標(減損識別性/淡化侵害)   例如:第三人未經授權,將「Nike」...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許啟龍主任律師於「永然新訊」第十四期發表專文「家族傳承之閉鎖性公司(上)」

圖片
  文◎ 許啟龍律師 一、前言   近來時常於報章雜誌聽聞家族企業間對於經營權爭奪之爭議,而家族成員間雖持有家族企業之股權,但因繼承、移轉或公開市場之買賣或其他原因,導致家族企業之股權家族外之人所持有,此更加導致家族無法控制家族企業達永續經營之目的,是如何完成家族傳承或家族企業得以永續發展,不受公開市場買賣、繼承、處分而影響,此為家族傳承所重視。   而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公布的《公司法》第356條之1至之14以下條文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規範後,閉鎖性公司成為成為家族傳承工具熱門選項之一。   但何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何特別之處,能成為家族企業傳承之利器。是本文就家族傳承之閉鎖性公司,就《公司法》第356條之1下針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之點分成(上)、(下)二篇幅為簡略介紹,(下)篇並提出重要章程修正之規劃。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按《公司法》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之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之規定,乃是104年7月1日公布。依據該修法之立法理由,其一乃參考新加坡、香港閉鎖性公司之股東人數為五十人;另基於閉鎖性公司之最大特點係股份之轉讓受到限制。是於《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定義,所謂閉鎖性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而立法理由其二乃考量未來社會經濟情況變遷及商業實際需要,有調整《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所定股東人數之必要,爰於第2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增加閉鎖性公司之股東人數,並授權訂定股東人數之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 三、閉鎖性公司之要點   (一)股東五十人以下及股份轉讓之限制:   按《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是閉鎖公司之要件為:1.股東人數五十人以下。2.章程定有股份轉讓之限制。3.非公開發行公司。   (二)發起人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且不得公開發行及募集:   按《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1項、第2項規定:「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以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發起人之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