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間切勿爭產而交惡
文◎李永然律師 近年來親人間不管是不是名人,常因爭產而造成爭訟,甚至骨肉相殘;俗云:「錢財乃身外之物」,但一般人往往見財起貪念,而不顧親情,反目成仇。 在台灣有「手足剝削」之說,這也是因繼承而引起;例如:甲男、 乙女二人結婚,共同生活、工作打拼,合力買了一間房子,登記於甲 夫名下,二人婚後未生育子女,甲夫之父母已過世,甲夫有其他兄弟 A、B、C三人;甲夫罹癌病故,甲夫名下房子成為乙妻及「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甲的兄弟A、B、C共同繼承。乙妻非常錯愕,為何自已與丈夫打拼購買的房子,僅因丈夫病故死亡,被繼承人甲名下的房子竟成為乙、 A、B、C四人共有。 A、B、C還不顧情面,要求乙要搬出四人因繼承而共有的房子,並打算委託房仲出售,乙妻大喊簡直是「手足剝削」。為此立法院已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三讀修過《民法》第1223條的修正條文,刪除了「兄弟姐妹的特留分」;如果甲夫能於生前立一有效遺囑,交代他自已往生後,則房子由妻乙一人獨自繼承;甲之兄弟A、B、C三人已經沒有「特留分」,在法律上不得主張特留分受侵害。 由此可見,為防親人間為財產爭訟,身前妥適規劃極為重要;否 則,就有發生令人遺憾的爭產事件;以下謹舉兩件真實案例: 【案例一】男涉爭家產,殺姊妹1死1傷 民國114年11月6日新北市三重區一處豪宅警傳陳姓男子疑為 爭產,持刀砍殺姊妹手足的凶殺案。起因是三人共同的九旬高齡陳母, 旅居美國的胞姐將其母存在銀行的信託現金一千萬元台幣,受益人寫 自已與妹妹,卻獨漏「陳男」,陳男心生不滿,「非常生氣」而行凶; 61歲胞姐心臟插刀倒臥血泊身亡,55歲胞妹身中多刀命危(註1)。 【案例二】騙走手足印鑑證明,偽造分割協議獨吞亡母房產 在基隆市張老太太往生,其有四位子女為繼承人,其中有一位張 女(甲)在張老太太過世後,假借辦理母親遺產中的「定存單」解約, 向另兩位姐妹(乙、丙)索取「印鑑章」及「印鑑證明」,再偽造「遺產分割協議書」(註2),將被繼承人張老太太名下位於「雲林的房產」 由「張女甲」單獨取得,移轉過戶登記於自已名下。嗣後姐妹(乙、 丙)發覺有異,追究張女(甲)刑事責任。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認定 張女(甲)觸犯「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註3)。 依上述兩個案例,以案例一而言,陳母已經九旬高齡,其名下1000 萬元現金,三位子女都很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