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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危老』重建與『都市更新』重建之差異?」(摘錄自《都更、危老重建與公寓增建電梯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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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吳任偉律師 一、什麼是「危老」重建?   (一)台灣位於地震發生高危險地區,為因應未來可能之災害風險,促使結構安全堪虞之「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以維護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另為提供政策誘因,放寬部分法令限制,以協助上開建築物之加速重建,使目前已完成整合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以較簡易之程序,快速完成重建;並促進尚未完成整合者,得依各項獎勵誘因,加速整合完成重建。   這就是「危老」重建的基本概念,法源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   (二)簡單來說,舉凡「危險」、「老舊」的「合法建築物」,只要符合以下要件(註1),即可依據「危老條例」,由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在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進行重建:   1.都市計畫範圍內;   2.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為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   3.且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3)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三)另外,政府為鼓勵「危險」、「老舊」的「合法建築物」進行重建,也釋出多項優惠,讓符合資格者在申請重建的同時,可以享有容積獎勵、放寬「建蔽率」及高度管制與稅賦減免、優惠貸款、法令諮詢、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融資貸款信用保證及資金補助等諸多優惠。這些優惠的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相關主管機關也陸續建置並逐步落實。   (四)須注意者,實務上見解認為,「危老條例」係規範都市計畫範圍內危老建築物之重建,而以都市計畫中所為之土地使用強度管制之放寬為誘因,希冀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可知「危老重建」係屬於都市計畫體系中的制度及開發手段,在適用上自應遵循都市計畫體系的基本價值及指導原則。   因此,所謂「都市計畫範圍內」,仍應符合《都市計畫法》所規範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包括使用區之劃定及使用強度等規定。 文章連結: 「危老」重建與「都市更新」重建之差異? ...............

李永然律師以常務監事身分出席臺大校友總會理監事聯席會,會中郭敏能理事長連任獲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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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4日晚上6點,國立臺灣大學校友總會舉行第十屆理監事聯席會,由郭敏能理事長主持,會議順利進行。李永然律師以常務監事身分出席本次會議,與理監事們共同參與會務討論。會中進行常務理事及理事長選舉,在眾人一致支持下,郭敏能理事長順利連任,展現其過去任內的卓越表現與深獲肯定。本次會議在圓滿氣氛中結束,亦為未來會務發展奠定穩固基礎。

李永然律師以CP身分出席三陽、忠誠扶輪社聯誼餐會,與社友們歡聚交流共度愉快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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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3日晚上6點,三陽扶輪社與忠誠扶輪社舉行聯誼餐會,由兩社社長David與Brian共同主持,現場氣氛熱絡融洽。李永然律師與Simon均以CP身分出席,與兩社社友齊聚一堂,彼此交流互動,增進情誼。餐會進行間,大家亦輪番上台高歌娛興,將現場氣氛推向高潮。活動尾聲,與會人員一同合影留念,為這場溫馨熱鬧的聯誼餐會畫下圓滿句點,也留下珍貴回憶。

永然長照與醫療衛生法律中心及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李思翰醫師於「永然新訊」第十六期發表專文「認識無聲殺手 ── 肌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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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李思翰醫師   自從2014年亞洲肌少症工作小組(Asian Working Group for Sarcopenia, AWGS)首次提出特別針對亞洲人的「肌少症(Sarcopenia)」診斷標準之後,後續也有越來越多的研究相繼被提出。平時有關注預防保健與健康議題的人,對於肌少症這個疾病一定不陌生。繼2019年的肌少症共識之後,去年(2025年)AWGS又針對肌少症的篩檢與診斷提出了新的共識與方向,有別於過往較著重疾病診斷與嚴重度分級,現在更加強調肌肉健康的保養,以及提早針對高風險族群進行肌少症篩檢、診斷與介入,另外也更新了肌少症診斷的標準,並且新增適用於中年人(50~64歲)的肌少症診斷標準,以下針對肌少症的新觀點做簡單介紹。   「肌少症」是源自於年齡增長相關的肌肉量下降,進而導致肌肉力量與功能退化的疾病,研究發現,肌少症與許多負面的健康衝擊有關,如:住院、跌倒、失能、心血管代謝疾病、失智等。   過去肌少症的診斷包含了三大面向:肌力下降、肌肉質量減少、糍肌肉功能變差,為了簡化診斷流程與提高診治的可近性,2025年AWGS則將肌少症的診斷標準簡化為肌力下降+肌肉質量減少,而肌肉功能如:行走速度與起立坐下等測試,則被列為治療介入後評估成效的指標。   因為人體的肌肉量大約會在25歲的時候發展達到高點,也就是肌肉存量最多的時候,接著肌肉量便會開始緩慢的流失,當年齡超過50歲的時候,肌肉的流失則會開始加速。為了能夠及早發現肌少症與促進肌肉的健康,2025年的肌少症共識則新增了50~64歲族群的肌少症診斷標準,以利中年族群肌肉質量的評估。   若有以下的風險因子,則會建議接受肌少症的評估與檢測:   1.65歲以上 或 50~64歲有肌肉健康疑慮者   2.行動不良或功能衰退   3.吞嚥困難或吞嚥障礙   4.營養不良(BMI < 20 或 6個月內體重減輕≥2公斤)   5.急慢性疾病造成身體能量的消耗   6.自覺或由醫師發現肌肉力量或功能減弱   若想要自我檢查,則可以透過簡單又方便的方法:指環測試(Yubi-wakka test),受測者將自己雙手食指與拇指在小腿處形成一個環,若這個環可以很輕鬆地圈住小腿肚最粗的位置,那就代表需要進一步的握力評估,甚至接受肌肉量的測定。(本文作者為永然長照與醫療衛...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黃瑞華律師於「永然新訊」第十六期發表專文「淺談政府徵收程序中的協議價購──兼論一併徵收與殘餘地的「一併協議價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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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吳任偉律師、 黃瑞華律師 一、前言   國家為推動公共建設,依法取得私有土地之手段,常見實務上從兩大路徑進行:其一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於啟動徵收程序前,先行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以雙方合意方式購買土地,此乃「協議價購」程序,其本質為行政契約;其二係協議不成後,由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所發動之強制「徵收」程序。   然而,無論行政機關採取何種方式取得土地,實務上常見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部分土地被徵收或價購後,所餘之「殘餘地」。這塊殘餘地,可能因面積過小、形勢不整,或已喪失原有使用目的,而陷入「不能為相當之使用」的困境。針對此類殘餘地,人民究應如何行使權利,主張由政府一併價購或徵收?近年行政法院已有若干值得關注的判決,本文嘗試從相關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出發,就此一議題加以整理說明,以供各界參考。 二、徵收與協議價購之法律性質差異   「徵收」程序,係指國家基於公共利益之必要,依法行使公權力,不待土地所有權人之主觀意願,強制取得私有土地並給予相當補償之行政行為,性質上屬行政處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4 條規定,徵收之核准權限專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需用土地人須依法備具徵收計畫書向其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方得啟動。   至於「協議價購」,則係需用土地人在正式申請徵收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為尊重私有財產權並貫徹比例原則,先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商,以合意方式取得土地。關於協議價購之法律性質,實務早年雖有不同見解(註1),然晚近實務傾向認定其屬於「行政契約」,而非私法契約(註2)。是以,「徵收」程序與「協議價購」程序之性質差異,在後續的法律主張與救濟途徑上,將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 三、一併徵收制度之法律依據與適用範圍   (一)《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之規定: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此即所謂「一併徵收」請求權,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因部分土地遭徵收,致剩餘土地難以有效使用之所有權人。   (二)一併徵收規定不適用於「協議價購」之情形:   然而,上開「一併徵收」制度,依條文文義及內政部93年4月8日臺內...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許啟龍主任律師於「永然新訊」第十六期發表專文「何謂都市更新之「實施者」,該「實施者」於都市更新計劃中主要工作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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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許啟龍律師 一、都市更新條例所指之「實施者」   「實施者」之定義:《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6款規定,所謂「實施者」乃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政府機關(構)、專責法人或機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換言之,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6款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政府機關(構)(《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皆可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之角色。 二、可為擔任實施者之機關或機構   (一)政府機關(機構):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採下列方式之一,免擬具事業概要,並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一、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二、同意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是政府機關得依上開條例第12條規定,由主管機關主導自行擔任實施者或經公開評選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為實施者。   (二)專責法人或機構: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都市更新事業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三)都市更新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都市更新會,訂定章程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一、都市更新會之名稱及辦公地點。二、實施地區。三、成員資格、幹部法定人數、任期、職責及選任方式等事項。四、有關會務運作事項。五、有關費用分擔、公告及通知方式等事項。六、其他必要事項。前項都市更新會應為法人;其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實施者」於都市更計劃案件中,主要之工作事項   《都市更新條例》中之「實施者為出面辦理、推動、主導整個都市更新計劃之主體,換言之,實施者為都市更新事業之主辦者。實施者亦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更新會,通常是建商擔任實施者亦是建案之起造人。整個都市更新案將會依據實施者的構想、意願或其他規劃而進行。而都市更新相關法令中,實施者除應進行最重要也最困難的「整合」工作之外,也要辦理相關公聽會及...

仲霖國際地產21世紀內湖AIT店房產陳宥蓁顧問於「永然新訊」第十六期發表專文「消費者如何自保?避免踩雷的五大檢查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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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陳宥蓁顧問   在每個人的人生中,「房子」不只是遮風避雨的空間,更是一份安定生活的依靠,是家庭的核心,也是多數人一生中最重要的資產配置。因此,買房與賣房,不僅是一筆交易,更是一個影響人生的重要決策。然而,在實務上,許多消費者因資訊不對稱或缺乏經驗,往往在不知不覺中承擔了風險,可能是買到有問題的物件、貸款條件不如預期,甚至衍生後續法律糾紛。其實,只要掌握正確的方法與基本觀念,每個人都能在交易過程中做好自我保護。   以下整理出五大關鍵SOP+實務案例,幫助您避開常見地雷,安心完成購屋大事。 一、挑房仲|選擇「願意說風險」的人,而不只是會賣的人   一位好的房仲,不只是提供資訊,更重要的是能站在消費者立場,主動提醒風險:   ◎是否會主動說明物件缺點;   ◎是否清楚解釋流程與費用;   ◎是否願意讓您多比較、不急著成交。   實例分享:一位買方同時接觸兩位仲介:A強調「這間很多人搶」,製造急迫感;B則坦白說:「樓上曾有漏水紀錄,建議再確認。」最終買方選擇B,成功避免後續數十萬元的修繕支出。   結論:願意說真話、甚至提醒風險的仲介,才值得信任。 二、看物件|看結構,而不是只看裝潢   房子的本質在於結構與狀況,而不是表面的美觀:   ◎天花板、牆角是否有水痕或裂縫;   ◎廚房與廁所是否有異味;   ◎白天與晚上各看一次,觀察環境差異。   實例分享:一間重新裝潢的兩房物件,看似完美,實際卻用油漆掩蓋壁癌。交屋三個月後牆面剝落,修繕費高達近20萬元。   結論:看房就像驗車——外觀漂亮,不代表「內在」沒問題。 三、查文件──確認產權與使用合法性   文件,是保障權益的關鍵:   ◎是否有抵押或查封;   ◎是否涉及違建或增建;   ◎使用分區是否符合實際用途。   實例分享:某客戶購買「看似三房」的物件,其中一間實為違建。銀行估價打折,導致貸款成數不足,需額外補足現金。   結論:文件沒查清楚,代價可能是資金壓力,甚至法律風險。 四、辨風險──價格異常,一定有原因   市場上沒有「無緣無故的便宜」:   ◎是否明顯低於市場行情;   ◎是否為特殊物件(事故屋、持分產權等)   ◎未來轉手是否容易。   實例分享:一間低於行情20%的物件引起關注,實際為「持分產權」。後續轉售困難,資金被卡多年。   結論:便宜不是問題,「不透明」才是風險。 五、關鍵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