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7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收贓款3056萬!女碩士淪車手遭判2年半 法院認「共同侵權」再判全額賠償」(摘錄自《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一書)
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近年來詐騙事件頻傳,詐團基於有利可圖,已經「企業化」、「科技化」及「國際化」,同時詐術也不斷地推陳出新,日新月異,已令政府的打詐疲於奔命。 台灣由於詐騙泛濫,已經破壞社會信任,生活在目前此一環境的眾人,對於「打詐、防詐」也不能置身事外,而期待完全仰賴政府,民眾本身也要注意防詐,且切勿參與詐團,這樣才不會受騙而受害,也不會因參加詐團而遭到國法制裁。 筆者先以三則案例為例,並剖析從事詐騙者,得不償失且還遭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案例一】法官力挺檢方,拒讓低刑縱容詐騙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日前就一起「詐騙集團」案件,針對其成員做出判決;此為由黃○震等人為分層收水的「車手集團」,詐騙二十名被害人且得款134萬元台幣,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建請法官就各次犯行從重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也認為不宜依實務界向來總是由最低刑向上量刑的方法;否則「無異變相鼓勵詐騙」,將三名刑事被告都重判九年以上到九年八個月有期徒刑。 【案例二】黃姓女碩士講師當車手,遭法院重判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6月間針對黃姓女碩士於2023年2月透過Telegram與「詐團」聯繫,將自己的「提款卡」交給對方,害被害人匯入110萬元台幣,她因觸犯十罪,被法院法官判二年二個月有期徒刑。2025年1月黃女又加入另一「詐團」,這次擔任「面交車手」,取款逾二十次,得款3036萬元台幣全數交給「上游車手」,被法院法官判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同時還面臨四千萬元台幣求償。 【案例三】少年車手收黃金,母遭法院判須連帶賠償 2026年6月間台灣橋頭地方法院針對2024年5月起,受「詐欺集團」成員招募的陳姓少年,加入「詐團」擔任「面交車手」,原告愛女遭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於2024年7月8日交付市值相當於台幣五百多萬元的二公斤黃金及現金十餘萬,共計520萬元台幣予陳姓少年,陳姓少年得手後再轉交給「詐騙集團」上游成員,由於陳姓少年於行為時尚未「成年」,周女為陳姓少年之母親,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由上述三則案例,可知參與詐團,擔任「車手」,雖然所詐得之錢大部分交給上游車手,往往自己所得有限,卻須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以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是「未成年人」,還會連累自己的父母(法定代理人)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