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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於2026年7月出版臺商張老師月刊第323期中撰文《臺商對於中國大陸仲裁機構「簡易仲裁」程序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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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在中國大陸廈門投資之臺商王先生的公司與中國大陸的一家陸資企業雙方依中國大陸《民法典》規定,有訂立「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因為該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到「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而且同意適用「簡易仲裁」,臺商王先生想了解甚麼是「簡易仲裁」程序?「簡易仲裁」又與「普通程序仲裁」有何不同 ?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中國大陸現行《仲裁法》對於仲裁只規定普通程序仲裁,並沒有規定「簡易仲裁」,但中國大陸各仲裁機構可以在「仲裁規則」中規定「簡易仲裁程序」,就以廈門仲裁委員會為例,其《仲裁規則》第八章也有規定「簡易程序」。其適用簡易程序,即凡是當事人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但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則不在此限;又爭議金額如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或於爭議發生事後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此時也可以用簡易仲裁程序。   再者中國大陸《仲裁法》第43條第2款前段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如果當事人是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時,依照《廈門仲裁規則》第60 條第(三)項,即要適用「簡易仲裁程序」。至於另外簡易仲裁程序與普通仲裁程序有何區別 ? 其最大區別在「仲裁作成裁決之期限」,如果是簡易程序,仲裁庭從組成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決,若有當事人在中國大陸沒有住所者,則為「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可由獨任仲裁員報經仲裁委秘書長批准,即可適當延長。至於普通的仲裁程序,依照《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53規定,裁決應該在仲裁庭組成日起「四個月」內作出裁決,若有一般當事人在中國大陸沒有住所者,則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可由首席仲裁員報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批准,即可適當延長。   按簡易仲裁程序中,僅由「一位獨任仲裁員」,至於普通仲裁程序是要由三位仲裁人組成「仲裁庭」,三位仲裁人組成時,依照中國大陸《仲裁法》第42條規定,要設「首席仲裁員」,對於首席仲裁人的產生臺商應特別注意,因為中國大陸《仲裁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者,應當各自選定或各自委託仲裁機構主任按照「仲裁規則」確定的程序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仲裁機構主任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指定。當事人約定第三名仲裁...

李永然律師於2026.07.15出刊《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第二十期會訊》中發表「理事長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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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長的話   近三個月來,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各項會務活動仍持續穩健推動,在名譽理事長等指導及全體理監事、幹部支持,與會員們熱情參與下,每一項活動都獲得熱烈回響,也讓本會持續展現蓬勃的生命力。本會與上海商銀文教基金會共同舉辦的每月「讀書會」,以及深受會員喜愛的「與企業家有約」系列活動,在4月至6月期間皆順利圓滿舉行,場場精彩。   目前每月的「讀書會」都辦得有聲有色,特別感謝石賜亮與高長兩位名譽理事長,百忙之中為我們悉心選書,並多方奔走安排最合適的導讀人與與談人,讓每一場讀書會都成為思想交鋒的饗宴,獲得會員及各界人士的高度迴響。而另一項重頭戲「與企業家有約」活動,則要感謝袁明仁理事的熱心鼎力相助。袁理事每次都花費極大的心力,邀請到重量級的主講人帶來精采的演講,自己也花費時間準備,擔任與談人,也因為內容含金量極高,每次活動都是座無虛席、場場客滿!   今年6月12日,第十一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順利完成,各項議案均獲得充分討論與共識,展現理監事團隊齊心推動會務的精神,也為協會未來發展奠定更穩固的基礎。   至於陸委會委託本會之台商張老師的服務工作方面,各項業務也持續穩定推展。每月月例會如常進行,近三個月的月例會出席率,每次多達40人以上,顯示大家對張老師平台的高度認同與支持。這樣的成果,除了感謝所有台商張老師長期的投入,也要向總召、副總召及各分組召集人、副召集人,以及每位特定議題的報告人致上誠摯謝意。因為大家的專業分享與積極出席,讓每次月例會都充滿活潑互動,讓彼此在交流中成長。   又台商張老師駐診服務方面,在6月16日分別於新北商業會及台中企經會辦理駐診服務,尤其中部地區駐診講座感謝姜志俊名譽理事長的協助規劃與安排,使活動順利完成;高雄場也已於7月9日在林永法副理事長的主持規劃下圓滿舉行,讓張老師的專業服務推廣至全臺各地。   除了正式會務之外,北企經次團活動也展現嶄新的活力。今年5月16日正式成立「單車隊」,並辦理第一次單車活動。第二次單車活動也於7月5日舉辦,我也有參與本會第二次單車活動,與大家在騎乘中享受健康、親近自然。在黃國瑞隊長及總幹事劉家齊的積極規劃下,兩次的騎乘活動都接近20人,讓每一位參與的會員都收穫了滿滿的健康與歡笑。   目前北企經的會員人數已經穩定成長到了170人。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單車隊劉家齊總幹事介紹的新朋友李佳珊小姐,在參加了...

《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第二十期會訊》電子版上線,歡迎點擊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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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第二十期會訊》電子版已於2026.07.15上線,歡迎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會友及讀者們點擊閱讀,內容包括:理事長的話、會務活動、會員動態 、 北企經 受託辦理臺商張老師活動 及 新加入會員介紹 等。 《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第二十期會訊》線上連結: https://tpeima.org.tw/wp-content/uploads/2026/07/e7acac20e69c9fe69c83e8a88a.pdf

李永然律師出席忠誠扶輪社例會,聆聽許素娟董事長分享設計經驗及經營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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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4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忠誠扶輪社例會,例會由社長Deven主持,本次例會特別邀請歐立利國際設計集團許素娟董事長擔任主講人,分享其多年深耕設計產業的經驗與國際視野。演講內容涵蓋設計思維、品牌經營及產業發展趨勢,內容十分精彩,讓與會社友獲益良多。 演講結束後,由PP Octo代表致答辭,感謝許素娟董事長帶來精彩且富有啟發性的分享。整場例會在熱烈的交流氣氛中圓滿完成,最後全體社友及主講貴賓一同合影留念,為此次充實而愉快的例會留下美好紀錄。

2026年7月出刊幸運雜誌194期,專文報導「從紙本到雲端,《永然新訊》為您點亮生活法律之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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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在資訊爆炸且法規日新月異的數位時代,如何獲取正確、即時且實用的法律與生活知識,成為現代人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由資深法律專家李永然律師所創辦的「永然新訊」電子月刊,從其傳承四十餘年的平民法治精神出發,見證其因應數位轉型而產生的華麗蛻變,並領略這份融合法律、財經、不動產與醫療等多元領域的實用智慧刊物。 預防勝於治療:李永然律師的平民法治宏願   在臺灣法律界,李永然律師是一位深具代表性的法律工作者,擁有超過四十七年的執業經驗。多年來,他不僅在律師專業領域表現卓越,更長期投入法治教育的推廣工作,致力於讓法律知識走出法庭、走入社會。   在悠長的律師生涯中,他目睹無數民眾因不諳法律而誤觸法網,或在面臨權益受損時手足無措;其中不乏家境清寒的弱勢群體,因法律知識的匱乏而使生活陷入更大的困境。李永然律師始終堅信:「教育是預防犯罪的根本。」因此,除了提供專業法律服務之外,他更將大量心力投入法律知識的普及工作,希望透過持續的法治教育,提升民眾的法律素養,減少爭議與衝突的發生。 從法律出版到專業刊物,打造全民法律學習平台   為了實踐將艱澀法條轉化為易讀常識的理想,李永然律師於民國76年創辦「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開啟了實用法律圖書的普及之路。協助民眾建立正確法治觀念,同時提升法律專業能力。   同年11月,永然文化正式發行《律師法律雜誌》,匯聚專業法律人士的智慧,為執業同仁提供專業交流的平台。隨著社會需求與閱讀習慣的改變,該刊物於民國82年11月改版為《法律與你雜誌》,每期聚焦一項法律專題,內容兼具專業性與生活性,不僅具有時效性,且更有典藏價值。至民國88年2月止,共推出了64個與民眾生活息息不同的主題,提供極具實用性與常識性的法律指引。   其後,永然文化陸續推出《永然書訊》及《永然法新報》,免費提供讀者訂閱,讓民眾能及時掌握法律新知與出版訊息。然而,隨著網際網路興起及數位閱讀逐漸成為主流,傳統紙本刊物的影響力逐漸受到挑戰。面對閱讀型態的轉變,李永然律師持續思考如何運用數位科技,將法律知識更有效率地傳遞給社會大眾。   因此,在數位轉型的浪潮下,永然文化自民國114年2月起正式創辦《永然新訊》電子月刊,開啟法律知識傳播的新篇章。 數位轉型後的「永然新訊」:跨領域的實用百科   《永然新訊》電子月刊的內容已不再侷限於法律領域,而是擴展...

馬前總統大姐為何向法院聲請馬英九應受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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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成年人的行為能力在何種情形下受限制?   我國《民法》針對自然人有規定「行為能力」的法律制度,自然人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至於自然人如滿「18歲」時,為「成年」,成年人原則上有「完全行為能力」。   又不論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民法》規定均須有「法定代理人」(《民法》第75條~第79條)。雖然滿18歲以上的成年人原則上有完全行為能力,但如果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者,就有由法院為「監護宣告」的必要(《民法》第14條第1項);又如果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雖未達「不能」的程度,但已「顯有不足」時,則有由法院為「輔助宣告」的必要(《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   由此可知,如果成年人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時,則其行為能力已經不具「完全行為能力」,如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則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如受輔助宣告時,則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的行為之一者,應經其「輔助人」同意。 二、馬前總統英九先生的大姐馬以南女士何以要向法院馬前總統應聲請「輔助宣告」?   2026年5月最具爆炸性的新聞,即是昔日英俊瀟灑、體健挺拔的馬前總總究竟「失智」了嗎?他每日規律生活、運動怎麼也會疑似「失智」?馬前總統的配偶周美青女士及其大姐馬以南女士共同聲明,此一輔助宣告聲請是基於保護馬前總統及為維護其健康目的考量。這案件目前已讓台灣各界相當關注。   由於台灣已經是一「超高齡社會」,「失智人口」不斷地攀升,國人對於「輔助宣告」、「監護宣告」及「意定監護」等法律議題自應加以認識,必要時也可以加以運用,俾保自身權益。尤其台灣目前詐團環伺、詐騙頻傳,內政部「打詐儀表板」的詐騙數額也不斷攀升,防範高齡者遭「金融剝削」,更見其必要性。 三、認識失智症及其類型   失智症(Dementia)一詞近來屢見於國內媒體版面,它是指滿15歲大腦抽象思考成熟以後發生,且意識狀態清楚,但認知、執行、社會等功能已出現退化現象。五大心智功能的缺陷,包括:定向感、記憶力、判斷力、情感及智能(註1)。依其嚴重的程度可分「極輕度...

向毒品說不,且切勿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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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在近兩年來,「毒駕」案件頻傳,且毒駕發生事故,致撞死人或致重傷、傷害,已經造成公共安全的危害,並引起台灣全民公憤;就以彰化市為例,彰化市中華西路陸橋在民國(下同)115年5月4日才發生毒駕連續撞死人,造成二死二傷;又於同年5月22日再於彰化彰南路發生毒駕釀二死三傷重大事故;更於同年5月23日上午發生彰化東谷路砂石車駕駛毒駕撞賣場的事故,造成三傷;前述三起毒駕共造成四死八傷(註1);其毒駕嚴重的程度已不言而喻。   基於毒駕的嚴重,內政部警政署於115年5月19日召開「向毒駕宣戰,打擊喪屍煙毒」成果記者會,強調於114年底引進「唾液快篩試劑」,執法後於115年5月13日修正《查緝毒駕作業程序》,與司法院函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將「毒駕」犯罪列入「預防性覊押」(註2);朝「毒駕即逮捕、移送即覊押」新制下,新制上路短短5天,因拒測、唾液快篩試劑陽性遭逮捕送辦,已多達335件,跟115年4月同期僅「200件」相較,增加六成七五(註3),足見「毒駕」確實非常嚴重。   我國《刑法》於第185條之3分別針對「酒駕」、「毒駕」均有犯罪處罰規定;就以「毒駕」而言,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註4)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筆者期盼大家一起來向毒品說「不」(「Say No」),同時更不能有「毒駕」的行為;因為「毒駕」已經是《刑法》規範的犯罪行為;如果肇事,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致「重傷」,《刑法》更加重其法定刑,故切勿以身試法。   更何況,在佛法中,佛陀希望眾生能依「三無漏學」(戒、定、慧)修行,才能離苦得樂,眾生必須深信因果,「行十善、止十惡」,才能於來世不墮入「三塗惡道」(地獄、餓鬼、畜生)。   透過持戒,「五戒」中包括,戒酒、戒毒,因為喝酒過量,酒醉都會造成神智不清,「吸毒」也不遑多讓。吸毒者雖獲得恍惚的短暫快樂,但這不是真正的快樂,修行成就所得到的快樂是「常樂」。又吸毒容易成癮,吸毒後產生幻覺、恍惚、失去判斷力,駕車上路,形同「不定時炸彈」,故切勿「吸毒」,才不會造成健康危害,也會讓親友對其失去信心,或拖累親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