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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對「自書遺囑」與「打印遺囑」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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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王董在福建廈門投資,基於年歲日長,希望把自己在「台灣」與「大陸」兩地的財產,用「兩份遺囑」分別交代自己往生後遺產的分配。王董想了解在中國大陸這部分財產的遺囑,可以直接自己用「電腦打字」的方式自行書寫嗎? 台商張老師的諮詢解答   中國大陸《民法典》對於繼承有「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之分;在遺囑繼承方式,運用「遺囑」處理遺產,必須符合「法定方式」;按其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口頭遺囑」與「公證遺囑」(參見大陸《民法典》第1134條~第1139條)。   台商王董如想自己完成遺囑,而不想仰賴「代筆人」或「公證人」,可以思考運用「自書遺囑」或「打印遺囑」;筆者謹先將這兩種遺囑的方式,臚列於後:   1.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大陸《民法典》第1134條)。   2.打印遺囑:須由立遺囑人將其書面遺囑的內容以電子數據形式透過打印機等轉換為「書面」形式;採用此方式須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大陸《民法典》第1136條);如果遺囑人見證人只在遺囑的「最後一頁」簽名,而沒有在「每一頁」簽名,則不能認定該打印遺囑有效(註1)。   由上述規定可知,王董如果想「自力」把在大陸財產部分以一份符合大陸《民法典》規定的遺囑方式,完成一份遺囑,就可以依上述兩種方式擇一;亦即如果自行書寫的「自書遺囑」,就必須「親筆」完成;如果想以「電腦打字」方式,就必須採用「打印遺囑」的方式完成。   運用「打印遺囑」時,王董還須有「兩位符合法定資格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所以還要注意「遺囑見證人」的資格限制,依大陸《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註2);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由上述說明可知台商王董固然可以自力完成遺囑,但必須「親自書寫」;如果想用「電腦打字」,雖然是自已打字,在中國大陸已屬於「打印遺囑」;此時必須有符合資格的二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在大陸司法實務有些遺囑被法院認定無效,主要是遺囑的形式要件或實質要件不符合法律要求。如:遺...

李永然律師以創會理事長身分於2026年9月出刊《中正高中校友總會會刊》校友講堂發表「透過更多熱忱參與,讓校友會更有效益」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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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   台北市立中正高中原本校名為「士林高中」,我於民國62年6月自士林高中第七屆畢業。   雖然士林高中後來改名為中正高中,但我依然還常回到母校,接受邀請,為全校同學演講「青少年法律常識」,後來已經歷經20餘年,每年為高一的新生訓練做「青年邁向成功之路」的演講。無形中與母校的關係更加深厚。   回想後來中正高中想要成立校友會,我以創會會員参加,第一屆校友會成立命名為「台北市士林中正高中校友會」,此名稱涵蓋中正高中改名前及改名後的校名,但第一屆何玉印擔任理事長,我是副理事長,何理事長後來在任內往生,後來台北市士林中正高中校友會的會務也因而中止,甚為可惜。   直到民國102年間當時由簡菲莉校長擔任校長,簡校長為了慶祝中正高中成立50週年起見,特地請我邀請諸多校友們一起成立「中華民國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校友總會」,當時孟義超、周龍修、呂理傭、黃家成、范皓揚、蘇緯政、蕭信建、呂理傭、陳致遠、楊瑞濱、鄭雅芬、陳蓓蕾等,一起參與擔任發起人。   嗣後我在會員們的支持下,擔任創會理事長並連任一屆後交棒給孟義超名譽理事長,隨後又有楊正大、郭愛芬先後接棒理事長。轉眼間,中華民國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校友總會,已經進入第七屆,並由楊良堅擔任理事長。    其實,校友會的成立意義重大,一方面可以支援母校,同時可以指導學弟妹,自從中華民國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校友總會成立迄今,已經進入第13年,從過往13年的過程,在在可證明校友會的存在,對於母校的發展及學弟妹的學習都有助益。   其次,校友會也是一聯誼平台,我們透過校友會,可以找到一些多年沒有 聯絡的校友,或者是前後屆的校友們,因在校友會各項的活動當中,而恢復互動或者不期而遇,這都是很不錯的事。足見校友會是具聯誼的功能。   再者,人們在社會中,想要發揮影響力,可運用一個原則,即「自己人原則」,透過「自己人原則」就可以建立良好的關係。所謂「自己人原則」就是人們們常會把人分成「我們」及「非我族類」'在自己人群體之內的人可以得到更多的認可、信任、幫助、合作、好感、情緒支持以及原諒,這種團體的偏好,對人類行為的影響相當深遠。   而我們校友會成員,既然都是「校友」,我們基於「校友」身分認同,大家就變成是一個群體,對外也可以發揮力量,同時除了「聯誼」之外,當然相互間可以在工作、生活或事業當中相互幫忙。   更可見校...

2026年9月出刊幸運雜誌196期,專文報導「從「不受騙」到「守住財」:現代人不可不懂的防騙法律——《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一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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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在資訊爆炸、人工智慧與社群媒體高度滲透日常生活的時代,「詐騙」早已不是偶發的社會案件,而是每一個人都可能面對的生活風險。從假投資、假交友、假檢警、假網購、假貸款、假求職,到結合偽造文件、虛偽買賣、抵押權設定,甚至出現「台版地面師」等新型態不動產詐騙,犯罪手法不斷翻新,令人防不勝防。更值得警惕的是,詐騙集團不僅利用科技,也深諳人性,透過恐懼、貪念、同情、信任與急迫感,使人失去判斷能力。永然文化出版《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一書,是一本兼具法律專業深度與生活實用性的著作,也是一份寫給全體國人的防詐指南。 詐騙犯罪日益猖獗,財產損失令人痛心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統計,2025年全年台灣詐騙財損金額仍高達新台幣893.26億元,全年受理案件約16.2萬件,等於平均每月有上萬件民眾受害、每月財產損失超過新台幣70億元。短短數年間詐騙金額暴增數倍,顯示詐騙已從零星個案演變為結構性的社會危機。儘管在政府成立打詐國家隊、金融機構強化警示帳戶與異常交易監控等多方努力下,2025年下半年的財損金額已較2024年同期明顯下降,但每年仍有數十萬個家庭、上百萬人次淪為受害者,其中不動產、退休金與畢生積蓄,往往是詐騙集團覬覦的首要目標。   更令人憂心的是,隨著人工智慧深偽技術(Deepfake)日益成熟,詐騙集團已能偽造聲音與影像,甚至即時模仿親友語氣進行詐騙;傳統的「假親戚詐騙」結合新科技後,讓許多長輩在接到「熟悉的聲音」時難以分辨真偽。台灣已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者因資訊落差、情感依賴或認知退化,往往成為情感詐騙、投資詐騙及不動產詐騙的重點目標,一旦受騙,不僅個人財產化為烏有,更可能動搖整個家庭的世代傳承與晚年安養。與此同時,詐騙手法也早已跨足不動產交易、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法拍屋乃至海外投資等專業領域,就連受過高等教育、事業有成的專業人士,也可能在一時不察間落入精心設計的陷阱。   正是基於「財產一旦受騙流失,往往難以完全追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與家庭傷害更難以彌補」的深刻體悟,李永然律師決定將他從事法律工作47年的法律實務經驗,結合彭郁欣律師、吳任偉律師、陳宜鴻律師、李廷鈞地政士及陳冠毓律師等專業團隊等人共同撰文及與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曾春僑副教授在「ETtoday新聞雲雲論專欄」長期合作累積的識詐、防詐文章,系統性地整理成書...

對於詐團結合網路、電信等科技犯罪,現行法律如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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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灣民眾對於詐團的詐騙已深惡痛絕   我國《刑法》第339條,原本即規定「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但因國內詐欺案件頻傳,且詐欺犯罪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種特殊型態的詐欺犯罪,「惡性」重大,且對於社會影響重大,遂於民國103年間增訂「加重詐欺罪」,即該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條文內容:如果被告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加重其刑,法定刑提高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   4.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響、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方法犯之者。   所以,《刑法》第339條之4對於詐團結合「網路」、「電信」、「深偽」(deepfake)等科技犯罪,則加重刑責;未料實施以來,國內詐團的氣焰仍然高漲,民眾更深惡痛絕,政府因應民眾期待,再由立法院於民國113年間三讀通過《詐騙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由總統公布,。該條例係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而制訂。筆者擬藉本文擇其重要內容予以介紹。 二、金融、電信、網路平台應配合防詐措施   首先該條例的制訂,主要是為遏止詐團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平台」從事詐欺犯罪,所以建立「就源防詐機制」,分別要求「金融」、「電信」及「網路平台」應配合防詐措施,謹簡略分述於后:   (一)金融機構(註1)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及人員(註2):   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與虛擬資產帳號,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應向客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節1項)。   (二)電信事業(註3):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其電信服務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應向用戶宣導預防詐騙的資訊。又「電信事業」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通知有類似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犯罪的類型或方法,於技術可行下應採取預防、阻止、通報或其他合理應對措施,避免用戶接觸詐欺資訊(《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項)。   (三)數位經濟相關業者:   1...

巧遇永然文化忠實讀者,李永然律師親筆簽名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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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2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巧遇一位支持永然文化圖書的讀者,彼此相遇格外令人感到親切與開心。李永然律師也親切地為讀者親筆簽名,並與讀者合影留念,留下珍貴而溫馨的紀錄。

李永然律師續任淡水天元宮法律顧問,受頒聘任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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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2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受邀前往新北市淡水天元宮,接受財團法人新北市淡水無極天元宮頒發法律顧問證書。此次頒證活動由蔡董事長主持,開山住持黃阿寬老先生也特別蒞臨列席,全程參與活動。 黃阿寬老先生今年已95歲高齡,但精神矍鑠、神采奕奕,令人敬佩。活動現場氣氛莊重而溫馨,充分展現天元宮對法律專業及法治工作的重視。 蔡董事長連任後,續聘李永然律師擔任「財團法人新北市淡水無極天元宮法律顧問」,並於活動中正式頒發法律顧問證書。頒證後,李永然律師並和與會貴賓合影留念。 活動結束後,天元宮特別安排餐敘。楊副董事長雖已92歲高齡,仍親自下廚,特別為李永然律師準備純天然素食,這份親自料理、用心款待的情誼,讓李律師深受感動,也為此次頒證活動增添一段溫馨而難忘的回憶。

中正高中全國校友總會召開理監事會議,推動會務改革凝聚校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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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1日晚間,台北市立中正高中全國校友總會於君品酒店舉行理監事會議,由理事長楊良堅主持。許孝誠校長也受邀蒞臨列席,李永然律師則以校友總會創會理事長身分受邀出席,與校友先進共同關心校友會務發展。 楊良堅理事長就任以來,積極推動校友總會各項會務,並持續進行會務改革,希望透過制度與運作上的精進,讓校友總會發揮更大的凝聚力量,持續為母校及校友服務。 此次理監事會議中,與會理監事針對各項會務及相關提案充分討論、交換意見,在大家集思廣益之下,各項提案均順利獲得通過,會議進行順利。會議結束後,與會人員並共同合影留念,為此次理監事會議留下珍貴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