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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法律研究中心講師黃振國總經理於「永然新訊」第二十期發表專文《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者,增訂該事業全部財產價值認定與股權交易且舊制房地排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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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黃振國總經理 Q:   明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公司),持股75%的大股東呂有成,出售個人持股全部(75%)給陳大德。該公司資產60%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所有房地皆於民國90年間買入,呂有成持股是於98年買入。呂有成與陳大德間之股權交易,是否視同房地交易?資產價值認定有沒新規定? A:    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課房地交易所得稅?新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要點)有無排除規定? 一、修訂理由:   1.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實質移轉該被投資營利事業之我國境內房地,以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或減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將「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課徵所得稅。   2.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要件:基於上開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規定係自民國(以下同)110年7月1日起實施,又房地合一稅係適用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被投資事業股權(下稱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舉例說明,A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權且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A公司近日出售子公司股權時,該子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係因持有我國境內房地,且全部為104年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依修正後規定,A公司出售股權之交易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   3.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要點」放寬,對「舊股權」交易,該事業所有房地屬「舊制房地」者,排除適用,該交易「視同房地」。 二、應視同房地交易之股權交易之情形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

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謝孟蓉副總於「永然新訊」第二十期發表專文《商標註冊了還不夠?善用「海關提示保護」,把仿冒品擋在國境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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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謝孟蓉 副總   對多數企業而言,「商標註冊」是品牌保護的第一步。但在實務上,許多品牌取得商標權後,市場上仍可能出現仿冒品。等到企業自己發現異常、蒐證、提告時,仿冒商品往往已經流入市面,甚至透過網路銷售快速擴散,不僅侵害權利,也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品牌信任度下降。   那麼,有沒有可能在仿冒品「進入台灣之前」就先攔下來? 答案是肯定的。除了「商標註冊」之外,企業可以進一步善用「海關提示保護」制度,讓海關在邊境查緝時更容易辨識疑似侵權商品,形成一道有效的前線防護。 什麼是「海關提示保護」?   「海關提示保護」是一項由商標權人主動提供資訊、協助海關辨識真偽商品的制度。商標權人可在商標有效期間內,向海關申請登錄商標資料,並提供:   ●商標權證明文件   ●聯絡資訊   ●「真品」與「常見仿冒品」的辨識方式   ●商品外觀、包裝、標籤位置、防偽設計等影像與文字說明   海關會將這些資料建置於智慧財產權資料庫,供第一線查緝人員在進出口查驗時參考。   換句話說,「海關提示保護」的重點不是單純告訴海關「我有商標」,而是讓海關能在短時間內判斷:「真品應該長什麼樣?仿冒品通常會出現哪些異常?」 為什麼已經有商標權,還要做提示保護?   商標權本身並不會自動啟動查緝。海關在查驗貨物時,必須先「看得出來」某批貨物可能侵害商標權,才會通知商標權人進行後續程序。   然而,海關每天面對大量進出口貨物,不可能熟悉所有品牌的商品特徵。若企業沒有事先提供辨識資料,海關很難在短時間內判斷某件商品是否有侵權疑慮。   海關提示保護的價值就在於:   ●提高海關辨識效率:提供清楚的真偽差異,讓查緝人員能快速判斷。   ●建立邊境防線:在商品進入市場前就攔截,避免仿冒品流入市面。   ●減少企業自行追查的成本:不必等到消費者受害、品牌受損後才開始追查來源。   在跨境電商盛行的今天,商品可能透過快遞、郵包、小型貨運等方式進入台灣。若等到消費者買到仿冒品才發現問題,企業往往還要追查賣家、進口來源、供應鏈,處理成本更高。提示保護能讓企業在「源頭」就降低風險。 哪些企業特別值得考慮?   海關提示保護並不是國際精品的專利。以下類型的企業都非常適合:   ●商品在市場上已有知名度   ●曾經發現仿冒品或山寨品   ●商品本身容易被模仿(如外觀簡單、包裝固定)   ●網路平台上出現來源不明的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李永然律師「永然新訊」第二十期發表專文《如果陳幸妤或趙建銘違反離婚協議書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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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最近媒體不斷有趙建銘與陳幸妤兩人離婚之相關新聞的報導,最近更勁爆的就是趙建銘於8月20日至國外返台,向媒體出示「離婚協議書」內容,並暗示陳幸妤違反離婚協議書約定,恐面臨新台幣一億元的求償。陳幸妤聞之後不甘示弱,反嗆如果「他告我,我也告他」。   他們雙方究竟何人違反「離婚協議書」第8條的約定?又如違反約定,難道就要遭到高額的違約金賠償?筆者擬本文剖析其相關的法律問題。   首先我國《民法》就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之分,而趙建銘與陳幸妤兩人的離婚是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這種方式,需訂立「書面」,並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且於向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後,始生法律效力。   其次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是「契約」的法律雙方法律行為,只需雙方協議一致,在不違反法定方式、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法》第71條到第73條)。所以趙建銘、陳幸妤二人間,為了維護他們婚姻有效持續期間的隱私,在離婚後不外洩,而約定雙方不得無故對外洩漏,並約定違反之一方,需承擔「懲罰性違約金」,強化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並制約雙方當事人遵守保密義務。   再者,究竟《民法》如何規定違約金?我國《民法》容許契約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而違約金有「損害賠償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之分,如果契約欲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必須於契約條文內明定,如僅約定違約金,而未約定其種類,則依法視為「損害賠償性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筆者也曾將違約金運用在「婚前契約」(或稱婚前協議)。例如:有甲男、乙女二人準備結婚,乙女擔心甲男比較花心,而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業已除罪化,結婚後如果丈夫出軌,交往小三,至多只構成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且司法實務法院判判決金額也都相當低,不痛不癢。筆者於是建議雙方可以約定婚後一方出軌,需賠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5百萬元。妻子如以上述約定方式,對付出軌的丈夫,就會讓對方比較有感,而有所顧忌。   又以趙建銘、陳幸妤二人間,如果一旦提起訴訟,究竟何方違反「離婚協議書」?承辦法官自需依雙方各自所提的「證據」認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如果違反之一方對於違約金數額新台幣一億元認為太高時,可以於答辯時主張。退一步言,如認定已經違反契約,但違約金數額太高,希望法官能酌減其數額(《民法》第252條),但是否可以...

永然長照與醫療衛生法律中心及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李思翰醫師於「永然新訊」第二十期發表專文《長期照護好幫手,淺談「居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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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思翰醫師   隨著台灣人口高齡化浪潮來襲,長期照護議題已經成為醫療保健政策發展方向的重中之重,全民健康保險為此提出了「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以提升因失能或疾病特性不便外出就醫的病人醫療照護的可近性。   過去,時常遇到病人因為失能或行動不便,沒辦法頻繁往返醫療院所,而由家屬代為領藥的情況產生。舉例而言,行動不便的病人因為居住地點遙遠,或是居住的地方沒有電梯或無障礙設施,出門就醫一趟就需要全家動員、勞師動眾,若是居住在沒有電梯的老舊公寓四樓,又因為各種疾病原因(如:嚴重的退化性關節炎、中風後肢體無力)導致活動受限,此時可能就需要有專人協助使用「爬梯機」來輔助上下樓梯;一般來說,若樓層越高則費用就會相對應的增加,順利下樓之後,可能還需要有專車接送(如:長照的交通接送服務);若自行開車接送,仰賴的是病人部分自主活動的能力(如:配合移動、上下車等),以及家人能夠騰出時間陪伴往返醫療院所。抵達目的地之後,還有等待門診看診、批價、領藥等流程,一次就醫可能就要花費數個小時,照顧者不但要舟車勞頓協助病人,長期下來爬梯機、交通接送相關的開銷也不容小覷,如果照顧者本身仍需要上班工作,那陪伴就醫就變得更不切實際了。所以也有很多慢性病病人會請託家屬至醫院、診所代為轉述病況,而後幫忙領藥;然而,這樣的「就醫模式」僅是一個折衷方案,相信醫師一定還是希望可以親自診視病人、評估病況,並且說明治療計畫,病人與醫師直接陳述病情與症狀,更有助於維繫良好的醫病關係。   為了因應上述的情形,全民健康保險便提供了「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醫師能夠到病患家中提供診察,並且開立處方,讓病人及家屬可以在居家附近的社區藥局領藥,減輕因疾病導致行動不便及交通往返醫療院所的重擔。除了診察與開立處方之外,醫師也可以依照病人病情的需求,開立檢查與檢驗(如:血液及尿液檢驗),居家醫療分為「居家醫療」、「重度居家醫療」及「安寧療護」三種照護階段,接受全民健保居家醫療收案的條件為: ●限居住於住家(不含照護機構),且經照護團隊醫事人員評估有明確醫療需求,因「失能」或「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不便者:  1.失能:指巴氏量表(Barthel ADL Index) 小於 60 分  2.因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不便   而「居家醫療」與「重度居家醫療」的不同主要在於,「重度居家醫療」病人有明確的護理需求,常見的...

從法律到健康,實用新知一次收藏!《永然新訊》第二十期(2026年09月版)免費上線,歡迎訂閱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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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然新訊電子版第二十期2026年09月號出刊囉!! 🎯如果陳幸妤或趙建銘違反離婚協議書的法律後果?  👉何人違反「離婚協議書」?  👉如違反約定,難道就要遭到高額的違約金賠償?  👉如何將違約金運用在「婚前契約」? 🎯「居家醫療」與「重度居家醫療」有何不同?何人可以申請?   李永然律師攜李思翰醫師完整解析! 本期精彩內容包括: ■ 長期照護好幫手,淺談居家醫療/李思翰醫師 ■ 如果陳幸妤或趙建銘違反離婚協議書的法律後果?/李永然律師. ■ 商標註冊了還不夠?善用海關提示保護,把仿冒品擋在國境之外/謝孟蓉 副總 ■ 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者,增訂該事業全部財產價值認定與股權交易且舊制房地排除規定/黃振國總經理 ■ 析論財團法人之投資限制/吳任偉律師、林承諭律師 ■ 夫妻結婚如何選擇財產制,才能保障權益?/許啟龍律師 ■ 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後,離婚時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黃令幃地政士 ■ 別急著看房!青安3.0上路後,首購族一定要知道的五件事/胡佳君處長 其他:永然法律研究中心最新課程訊息、新修法規摘選及訊息觀察室等,內容豐富,歡迎大家點擊閱覽並訂閱! ✅下載第20期2026年9月號電腦版永然新訊請至    https://tinyurl.com/57shp7c6 ✅下載第20期2026年9月號手機版永然新訊請至    https://tinyurl.com/2v5923zs 訂閱連結: ​ 永然新訊電子版訂閱連結, 請點擊連結或掃瞄QRcode 訂閱連結: https://tinyurl.com/58entkww

李永然律師出席2026年8月「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並擔任與談人,會中邀請劉玉晳副教授導讀《地緣風險理財課 》一書,從地緣風險到理財布局,探討資產保值與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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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6日晚間,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商銀文教基金會共同舉辦「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並由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台北市忠美扶輪社、中華知識經濟協會及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等單位協辦。活動由上海商銀呂毓卿秘書長主持,邀請世新大學傳播管理學系劉玉晳副教授,分享其所著《地緣風險理財課:從保值到增值的全方位指南》一書,並由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李永然理事長擔任引言人。李永然理事長指出,台灣目前正處於地緣政治風險升高的環境之下,無論企業經營者或一般民眾,都應對地緣政治變化可能帶來的經濟與金融影響有所認識,並及早思考適當的理財與資產配置策略。 劉玉晳副教授則從俄烏戰爭等國際重大事件切入,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解析地緣風險與金融市場之間的關聯,進一步探討國際局勢變化如何影響投資環境、資產配置及個人財務安全。本次活動並邀請何淑敏會計師擔任與談人,從專業角度回應劉教授的導讀內容,劉教授深入的導讀,加上何會計師專業而務實的分享,兩人相得益彰,使現場討論更加豐富,也讓與會者對地緣風險下的理財思維有更全面的認識。 整場讀書會內容充實、討論熱烈,與會者對於地緣政治、金融市場及個人財富管理等議題均有高度興趣。透過閱讀、導讀與交流,不僅拓展了大家的國際視野,也提醒每個人在面對瞬息萬變的國際局勢時,更應建立正確的風險意識與理財觀念,為個人及家庭的財務安全做好準備,所有與會者均獲益良多。

李永然律師為其著作《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一書撰寫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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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騙不能等,守住一生努力累積的財富   近年來,台灣詐騙犯罪日益猖獗,犯罪手法更因網路科技、人工智慧(AI)、社群媒體及跨境犯罪的興起而快速翻新,從假投資、假交友、假檢警,到假網購、假貸款、假求職,甚至發展到結合偽造文件、虛偽買賣、利用流抵及「台版地面師」等新型態不動產詐騙,令人防不勝防。許多人辛苦工作數十年所累積的積蓄,甚至安身立命的房地產,都可能因一時疏忽、一念輕信,而在短時間內化為烏有。尤其台灣已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者往往成為「情感詐騙」、「投資詐騙」及「不動產詐騙」的重要目標,不僅造成個人財產損失,更影響整個家庭的安定與世代傳承。因此,我一直認為,防制詐騙絕不能等到受害後,才想到尋求法律救濟;而是應該透過法治教育與正確觀念的建立,讓民眾在詐騙發生之前,就具備「識詐、防詐」的能力,這也是促成我邀請友人及同事們編寫本書最重要的動機。   我自1979年執業以來,投入法律工作至今已四十餘年。多年來,除了辦理各類民、刑事、行政爭訟案件之外,也長期致力於法律教育的推廣,希望讓法律走入家庭、校園與社會,成為每一位民眾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工具。近年來,我接觸到許多詐騙案件,深刻體會到受害者往往不是缺乏知識,而是因為一時信任、一時貪念,或欠缺必要的法律常識,而落入詐騙集團精心設計的陷阱。「法律」固然可以在事後提供救濟,但財產一旦受騙損失,往往難以完全追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與家庭傷害更難以彌補。因此,我始終相信:「事前預防勝過事後補救」,唯有提升全民的法律素養、風險意識與查證能力,才能真正協助民眾遠離詐騙,守護自己一生努力累積的財富與房地產。   我邀請友人曾春僑顧問共同主編本書,即是基於這樣的理念而完成。全書依序分為「法規奠基篇」、「觀念警示篇」、「高齡安養篇」、「房產風暴篇」及「新興衍生篇」五大部分,從詐欺犯罪的法律規範、犯罪心理、防詐觀念,到高齡者財產保護、不動產交易、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法拍屋、海外不動產,以及近年層出不窮的新型態詐騙,都有深入淺出的分析與實務說明,希望讓讀者不僅知道詐騙如何發生,更能了解如何在第一時間辨識風險、避免受害。除了我及曾春僑副教授所撰寫的文章外,也特別邀請彭郁欣律師、吳任偉律師、陳宜鴻律師、李廷鈞地政士及陳冠毓律師共同執筆,分享各自在法律、地政及實務領域的專業經驗,使本書內容更加完整而豐富。在此,我要特別感謝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