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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獲大陸委員會續聘為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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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長期關注台商問題,為台商爭取權益,因此自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成立台商張老師至今,履獲聘為台商張老師,現再次獲續聘為中華民國115年臺商張老師,希望藉由其法律專業,為台商謀取更多福祉及維護其權益。

李永然律師受新中區扶輪社及樂中區籌備社聯合例會之邀演講,聚焦家族傳承,解析夫妻財產與繼承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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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25日中午,李永然律師應邀前往晶華酒店,出席由新中區扶輪社(社長Hank)與樂中區籌備社(CP May)聯合舉辦之例會,並於會中擔任主講人。本次演講以「夫妻間財產贈與、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繼承法律實務」為主題,深入剖析夫妻財產制度的種類,並就夫妻間財產贈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財產繼承等重要議題進行詳盡說明,協助與會者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並強化對家族財富傳承規劃的理解。活動當日,李永然律師由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總經理及常晉成經理陪同出席。例會最後,全體人員合影留念,為本次活動劃下圓滿句點。

李永然律師主持臺商張老師月例會,張老師蔡步青律師分析大陸仲裁法修正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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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23日中午,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舉辦之臺商張老師月例會。會議由高長總召首先進行報告。隨後,邀請張老師蔡步青律師進行專案報告,主題為「大陸《仲裁法》的修正與因應」。蔡律師就相關法規修正重點、制度變革及企業應對策略進行深入解析,內容兼具理論與實務,條理清晰、見解精闢。整場演講專業且精彩,與會者皆專注聆聽深感收穫豐富。

2026.03.25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專文「辨識不動產詐騙中的「生基位」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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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堪稱不動產詐騙手法中的「長青樹」之一的「靈骨塔」與「生基位」詐騙,為何很多人不斷地上當受騙。按這兩種產品性質、所涉及的法令與相關主管機關均有所差異,本文就以「生基位詐騙」為例,說明常見的詐騙手法與預防之道。 生基位與靈骨塔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6款規定:「骨灰(骸)存放設施」乃指供存放骨灰(骸)的納骨堂(塔)、納骨牆或其他形式的存放設施;同條例第2條第14款規定,「殯葬設施經營業」指以經營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業者,故「靈骨塔」為存放骨灰的處所,地方主管機關為殯葬管理處或民政局。   至於造「生基位」乃源於道教傳統的「活人塚」文化,本意在於藉由風水地靈之氣改運及消災解厄,實務上多以存放活人的毛髮、指甲或衣物為主,而非骨灰或骨骸,其相關設施不屬於「殯葬設施」不受<殯葬管理條例>的規範,而應回歸<民法>規範,若涉及土地與建物所有權轉移,則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 生基位詐騙對象   多數「生基位」詐騙標的,多為過去曾遭詐騙或曾投資失利的被害人,集團先取得被害人名冊後,利用當事人心有不甘,急於翻本的心理,捏造假交易與真權狀陷阱,讓被害人陷入誤信成交在即的假象,從而上當受騙而付出慘痛代價。 營造「即將獲利」的假象   詐騙集團深諳「心理戰」,其成員會透過分工扮演假買家、專業仲介等各種角色,向被害者謊稱有買家急需整批收購「生基位」,營造出產品價格飆漲、稀缺性高的假象,若不及時購買就可能錯失飆漲機會,倘能搶購,則可代為轉售,從而獲取其間極大的差價。   這種利用被害者渴望投資能翻身的心理及飢餓行銷手法,加上詐團角色分工扮演,成功瓦解了多數人的防備心。 透過「真實過戶」 建立錯誤的安全感   詐團又為取得當事人的信任,詐團會主動提議將土地所有權過戶給被害人作為「擔保」,詐騙者即會陪同被害者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極少的土地所有權持分移轉,讓被害人誤信自己手中已握有地政事務所所核發的真實土地所有權狀,致產生此一交易已具備實質保障的錯覺。   這種結合行政程序的法律偽裝,讓當事人陷入具有行政機關背書的錯誤認知,讓被害人在後續支付加購款時,大幅降低防備的戒心。 藉口補齊手續 持續吸金   一旦詐騙被害人入局,詐團便以...

懷孕歧視禁止與「試用期」之實務爭議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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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黃瑞華律師 一、案例   甲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底僱用A女擔任業務助理,雙方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A女於107年1月26日(週五)告知主管其已懷孕6週,隨即於次一工作日即1月29日(週一),遭公司以「試用期考核未達標準、業績不佳及不假外出」為由予以資遣。A女認受懷孕歧視而向勞動局提起申訴,地方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定歧視成立,處甲公司30萬元罰鍰並公布負責人姓名。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資遣係基於員工表現不佳之正當評價,與懷孕無涉。   試問:甲公司在「試用期間」內,是否仍受《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關於禁止性別歧視之規範?關於此類案件之「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二、解析   禁止性別歧視之法理基礎,源自《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制定精神。所謂「懷孕歧視」,即雇主因女性之懷孕、生產或其他相關因素而給予差別待遇,該情是否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之「性別歧視」【註1】?實務見解明確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意旨即在禁止雇主直接、間接因性別、性傾向,或因多元性差別所形成之情事(如分娩、懷孕、同性婚),而就勞動條件為歧視性不利對待。因此,懷孕歧視應被視為雇主基於「性別因素」而採取之差別待遇,為性別歧視之一種【註2】。   就此,實務曾揭示以下重要法律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58號判決參照): 試用期契約之性質與限制   勞雇雙方雖得合意約定試用期間,用以評價勞工之職務適格性,然試用期間與正式僱用之勞工權利保障並無二致。雇主於試用期間或期滿後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本於具體事實為合理、客觀之評價,且不得有權利濫用之情事,更不得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強制禁止規定。     因此,雇主雖享有試用期內之考核權,但不得將「懷孕」作為資遣事由。本案中,A女告知懷孕後次一工作日即遭資遣,時間極為密接,難謂與懷孕無關,而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之情形。 舉證責任之分配與轉換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次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之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受僱者僅須負「釋明義務」,即...

中正高中校友總會會員大會圓滿舉行,順利完成理監事改選,由李永然律師上台進行理事長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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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台北市中正高中校友總會舉行會員大會,由第六屆理事長郭愛芬主持。此次大會除進行會務報告外,並辦理理監事改選。包括李永然律師及孟義超名譽理事長、許校長等人均列席與會,共同關心校友會發展。經過選舉程序,順利選出新一屆理監事團隊,由楊良堅當選第七屆理事長,李永然律師高中同學呂理傭當選副理事長,展現校友間的深厚情誼與凝聚力。在選舉完成後,由李永然律師上台進行理事長監交,過程莊重順利。大會圓滿結束後,會員們隨即進行餐敘聯誼,席間交流熱絡,為本次活動畫下溫馨而圓滿的句點。

李永然律師出席信華慈善基金會董事會,共商會務發展並聯誼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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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20日下午4時,李永然律師以董事身分出席信華慈善基金會董事會。本次會議由廖信華董事長主持,會中針對基金會當前會務發展現況進行討論。會議結束後,全體董事前往金蓬萊餐廳進行餐敘聯誼,在輕鬆的氛圍中持續交流,增進彼此情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