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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居住正義的體現與實現 迅速通過公證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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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居住正義」一詞,涉及「居住權」,它是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揭櫫保障的人權,此一再普通不過的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曾幾何時在台灣現今高房價、高物價、高通膨與低薪資的「三高一低」環境與朝野政治局勢混亂紛爭的時代,卻似乎已成為「鏡中花、水中月」般遙不可及的理想。 為何《公證法》第十三條修正如此重要? 將使房屋出租人免受訴訟折騰、延宕之苦   所幸近日有賴朝野有識立委、民眾法治觀念覺醒、租賃商業公會與公益(民)團體(例如:崔媽媽基金會、OURs都市改革組織及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等團體)大力反饋,針對內政部地政司所提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管理條例》(簡稱《租賃專法》)修法提案,發出振聾發聵的呼籲(例如:平衡保障租賃雙方權益、建立透明租屋市場),此一呼籲已為台灣「居住正義」及居住權保障的體現邁出重要且關鍵的一步,誠值得為其鼓掌並喝采。   然而《租賃專法》的修正僅係針對「住宅」一隅,無法使居住正義的實質概念,即「安居」與「樂業」的完整體現,遂生「為德不卒」之憾。   幸賴有識立委體恤民疾的連署發起下,提出《公證法》第十三條修正案,使沉睡了近半個世紀未曾修正《公證法》的條文,有了成為實現「居住正義」契機;其核心價值乃在於使「蓄意欠租」與「惡意拒遷」等租霸行為,終於有望透過我國《公證法》中公證制度這樣有效的「預防性法律機制」來有效、迅速且即時處理,這不啻大大減少相關房屋租賃訴訟成本、時效、資源與出租人之精神的折磨耗損,更可使房屋所有權人樂於配合政府政策出租其房產、相關租賃商業團體能有效管理與公益(民)團體平衡租賃雙方權益與建立透明租屋市場的呼籲,真正使「安居」與「樂業」成為「居住正義」的具體實現,實可謂福國利民的朝綱要法,也符合廣大民意的殷殷期盼。   為何《公證法》第十三條的修正如此重要?因為賦予執行力的公證書原訂於此一條文中,此次修正條文,將「租用土地、房屋,其期限在二年以上,因遲付租金或費用而依法提前終止的情形,也被賦予公證強制執行的範圍」,立法院一旦三讀通過此一修正案,將使房屋出租人免受訴訟折騰、延宕之苦,其重要性乃不言可喻。   按古哲韓非子有云: 「法與時轉則治」,既然要讓台灣居住正義的理想,走出「鏡花水月」的幻想,而成為民眾「心安理得」的幸福,當前《公證法》十三條」修正案可謂是不可或缺的要角;更與司法院近年來大聲疾呼與推廣「訴訟外紛爭解...

2026.02.0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送鑽戒手鐲聘金30萬卻被戴綠帽 他因公出國進修一年…未婚妻與男同事結婚」(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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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婚約訂定後,可否反悔? ★案例   阿明與阿美已交往三年,並均屆適婚年齡,由於雙方父母的催促,阿明與阿美決定先擇日訂婚。阿明送給阿美鑽戒、手鐲等首飾及聘金新台幣三十萬元,阿美父母亦送阿明房屋一幢;詎料,阿明因公出國進修一年,阿美竟與男同事另生戀情,背著阿明結了婚,阿明回國得知後,不免傷心氣憤,更不甘平白花費了巨額的金錢,阿明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解析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972條參照);婚約訂定後,雖對彼此負有於將來與對方締結婚姻的義務,卻無法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975條參照)。   故訂定婚約之任何一方均可於具有法定解除婚約的事由發生時解除婚約。以本案例言,阿美與阿明訂婚後,又與男同事結婚,屬《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1款:「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的事由,阿明自可以此法定事由向阿美依法解除婚約。   按《民法》第977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按阿美與阿明解除婚約,係因阿美違反婚約在先,阿明就此並無過失情事,所以阿明可以請求阿美賠償他因此所生的損害,即其為訂婚所支出的喜餅費、宴客費等損失,甚至其精神上的痛苦,也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次按同法第979條之1的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依前揭規定,阿明與阿美均可互相請求返還當初為訂定婚約而贈與他方的信物。   但應注意的是,前述條文的請求權,適用「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979條之2參照)。 文章連結: 送鑽戒手鐲聘金30萬卻被戴綠帽 他因公出國進修一年…未婚妻與男同事結婚 .................. 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 作者: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彭郁欣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出版日期:2026/01 初版 書號:1F25 定價:350元   所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當得一世夫妻,實屬不易;惟現代人面對外在環境快速變遷,壓力、誘惑紛至沓來,要使兩情繾綣,共赴白頭,雙方自應細心呵護。若不...

李永然律師出席忠誠扶輪社例會,聆聽歌詞映照時代的脈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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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10日中午,台北市忠誠扶輪社舉行例會,由社長 Brian 主持。本次例會特別邀請金曲製作人(大禾音樂負責人)的林尚德先生擔任主講人,以「用歌詞來理解社會變化」為題,引領與會社友從音樂文字中,感受時代更迭與社會脈動,內容深入淺出、引人共鳴。 李永然律師以創社社長身分出席例會;此外,忠美扶輪社 PP David Wen 亦率領忠美社多位社友蒞臨交流。與會來賓在溫馨的午宴氛圍中,聆聽精彩分享,交流音樂與文化的感動,共同度過一段兼具藝術性與人文深度的美好時光。

李永然律師參觀台北國際書展,巧遇友人及昔日學生,開心寒暄並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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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8日下午,李永然律師與夫人偕同前來聆聽其上午演講的友人楊曼芬博士,一同漫步台北國際書展,感受書香與人文交織的文化氛圍。行至慈濟出版社攤位前,巧遇友人立萍,並由其介紹兩位同事黃添明與吳郁汶。兩位皆曾修習李永然律師所教授之「新聞傳播法規」課程,倍感親切。眾人把握難得機緣相互寒暄,並於現場合影留念,為此行留下溫馨而珍貴的紀錄。

從法律到人心的幸福對話──李永然律師與作家高愛倫於台北國際書展暢談「幸福不是靠運氣:懂法律、也懂人心的財富傳承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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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8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館一館,參觀年度文化盛事──台北國際書展。上午11點20分,李永然律師受邀出席由《天下雜誌》出版社主辦的主題分享活動,與知名作家高愛倫共同對談「幸福不是靠運氣:懂法律、也懂人心的財富傳承之道」。 活動中,李永然律師結合其多年深厚的法律實務經驗,從台灣農業社會時期的傳統大家族結構談起,延伸至AI時代下多元家庭型態的演變,深入剖析家庭關係與財富傳承中「變與不變」的核心議題,特別點出家庭紛爭背後的人性因素與法律風險,內容引發現場聽眾高度共鳴。 分享會亦開放現場Q&A,與會民眾踴躍提問,互動熱烈。活動尾聲,李永然律師與高愛倫女士並共同為《親密搶奪,誰在拿走你的錢?》一書舉辦簽書會,現場座無虛席,氣氛熱絡,為本場兼具知性與溫度的書展活動畫下圓滿句點。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美好人生協會與忠美扶輪社高爾夫聯誼賽,寒風中揮桿同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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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7日上午10時,李永然律師前往長庚高爾夫球場,參加由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與台北市忠美扶輪社共同舉辦的高爾夫球賽。本次活動由許惠珍隊長與林宜靜總幹事共同主持,吸引20餘位會員與友人熱情參與。 儘管天氣寒冷,參賽者仍興致高昂、揮桿同樂,在運動中交流情誼、增進互動。活動結束後,大家一同進行餐敍聯誼,並舉行頒獎儀式,為這場結合運動、友誼與歡樂的活動畫下圓滿句點。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2026年2月份「與企業家有約系列講座」,並擔任引言人,會中邀請吳敏求博士演講「識與謀」,分享多年深耕企業經營與人生智慧的心路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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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6日晚間7點,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由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銀行文教基金會共同主辦;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等單位協辦的「與企業家有約系列講座」,並擔任引言人,活動由呂毓卿祕書長主持。本次講座特別邀請有台灣半導體之父之稱的吳敏求博士,以「識與謀」為題,分享他多年深耕企業經營與人生智慧的心路歷程。演講內容十分精彩,最後並由袁明仁顧問擔任與談人,進一步交流心得,現場聽眾爆滿,氣氛熱烈。活動結束後,與會貴賓與講者共同合影留念,為講座畫下圓滿的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