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手足之情,不宜為爭財而反目
文◎李永然律師 近年來新聞媒體常報導「手足剝削」的相關事件,例如:甲、乙二人結婚,共同在社會上生活打拼,共同賺了些錢,共同出資買房子登記於先生甲名下,二人並未生育子女,故僅二人共同居住在前開房子內生活;甲是長子,其另有四位兄弟姊妹(A、B、C、D),但父母業已逝世。 甲有一天晚上突然心肌梗塞而猝死;此時因甲生前未立有「遺囑」(註1),依法因而適用「法定繼承」(註2);所以,乙之丈夫名下的「遺產」,就由配偶乙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及被繼承人甲的兄弟姊妹A、B、C、D,合計5人共同繼承。 甲死亡後出殯,隔了三個月,A、B、C、D四人共同具名寄郵局存證信函給乙,要求乙必須自她目前所居住使用的房子搬出去,乙相當錯愕,覺得房子是自己與先生共同打拼,卻因先生甲逝世,即遭到先生的兄弟姊妹要求騰空搬遷房子,乙大呼簡直是「手足剝削」。 其實這是一值得慎重討論的「法律與親情」的問題,首先在法言法,登記於甲名下的房子,因甲死亡而成為「遺產」,由甲配偶乙與甲之兄弟姊妹A、B、C、D五人共同繼承。乙的「應繼分」(註3)是1/2;而A、B、C、D的應繼分則各1/8,所以一旦甲死亡,這房子就原本由甲單獨所有轉變成乙、A、B、C、D五人「共同」(註4);乙需獲得A、B、C、D四人同意,乙才能繼續使用,否則就構成「無權占有」,而需承擔「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註5)的民事法律責任。就「法律」而言,A、B、C、D要求乙搬出房子於法有據;但就「親情」而言,則對於自己的兄嫂不盡人情,社會上一般難以容認,故有「手足剝削」之說。 為此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公告提出修法,針對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繼承問題,進行《民法》修改。 其實我國《民法》將配偶的繼承,係與被繼承人的法定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未來修正《民法》能將「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列為「第一順位」,則上述不堪之情事,就不致於發生。 不過筆者建議在《民法》沒有修改以前,最好要有生前規劃身後事之觀念的建立,我國《民法》容許年滿16歲以上的人就可以在生前預立「遺囑」(註6)。就以甲為例,甲可以在生前預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子指定給自己的配偶繼承,至於其他有「特留分」(註7)的繼承人則繼承其他遺產。 另外,甲在生前也可以透過「贈與」,將自己名下的房子贈與給自己的配偶,因為夫妻間的「財產」贈與,依法不課「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