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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與傑人會友人於第一飯店歡聚敘舊,老友情誼歷久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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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3日中午,李永然律師與十餘位𠎀人會老友,在徐明豐董事長號召下齊聚餐敘,地點選在第一飯店二樓餐廳。多年情誼在歡笑聲中流轉,場面溫馨熱絡。此次出席者包括張正中、黃書瑋、王應𠎀、施文炤、林瑞楨、戴世然、陳鋒仁、郭秀光等多位好友,大家把酒言歡,分享近況與生活點滴。餐敘在愉快氣氛中圓滿結束,眾人並於席後合影留念,為這場溫暖的相聚留下珍貴紀錄。

春水堂科技公司尾牙溫馨登場,李永然律師受邀與賓客們齊聚同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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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2日晚間,李永然律師應孟董事長之邀,出席春水堂科技公司舉辦的尾牙晚會。現場嘉賓雲集,氣氛熱絡,包括前內政部部長 林右昌 、內政部政務次長 董建宏 、郭愛芬理事長等多位貴賓亦受邀與會,共襄盛舉。 尾牙晚會在輕鬆愉快的氛圍中展開,席間賓主盡歡,李永然律師特別與孟董事長合影留念,為這場溫馨熱鬧的尾牙晚會留下美好紀念。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主持臺商張老師二月份月例會,會中由張老師賴國欽律師以「大陸仲裁判斷在臺灣認可之實務研析」為題,進行特定議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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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12日中午,李永然律師以 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 理事長身分主持臺商張老師二月份月例會。會議首先由邱創盛召集人進行分組報告,分析大陸經濟面臨的挑戰。接著,由張老師賴國欽律師以「大陸仲裁判斷在臺灣認可之實務研析」為題,進行特定議題報告。報告結束後,由李永然理事長代表頒贈感謝狀,表達對賴國欽律師專業分享的肯定與謝意,本月月例會圓滿結束。

2026.02.0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原配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已贈與外遇對象的不動產也可算入婚後財產嗎?」(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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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阿旺與阿美二人結婚,採用「法定財產制」,結婚後七年,阿旺因外遇,阿美要求離婚。阿旺見阿美執意離婚,乃與之達成「協議離婚」,並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   隨後阿美向阿旺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計算「婚後財產」時,阿美提及離婚前一年阿旺送給外遇對象的不動產也要算入「夫的婚後財產」,此一主張是否於法有據? ★解析   我國夫妻財產制有「約定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夫妻雙方如未採用「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時,即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夫妻如適用「法定財產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註一)時,夫妻間即涉及「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案例中,阿美向阿旺所主張的即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如何計算?其應由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註二),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不過還要注意「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其乃指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應存的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則不在此限(《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   因而,本案例中的阿旺於阿美離婚前一年,將房子贈與外遇女子,該不動產是婚後購買登記於阿旺名下,自屬「婚後財產」,雖已於離婚前一年贈與外遇女子,然依前述《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的規定,應「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所以阿美自可主張於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除應將目前阿旺名下的婚後財產計入外,也應將已過戶予外遇女子名下的房子即「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一併計入阿旺的「婚後財產」,再來計算其與阿美間之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   對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眾除應有上述認識外,也應瞭解此一權利為「債權請求權」,行使此一權利應注意「消滅時效」的規定,即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 註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如: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死亡、夫妻改採「...

李永然律師於仰德、明德扶輪社聯合例會專題演講,傳遞愛與財富傳承並行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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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11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受邀出席仰德扶輪社與明德扶輪社兩社聯合例會。本次例會由仰德扶輪社社長Brian與明德扶輪社社長Stone(石啟麟)共同主持。 李永然律師以「愛與財富傳承,避免親密搶奪」為題於會中發表專題演講,從親密關係中的法律界線談起,深入剖析婚姻、親子與家族成員間常見的財產爭議問題。本次演講由仰德扶輪社前社長曹綺年負責介紹主講人,為演講揭開精彩序幕。演講結束後進行Q&A交流環節,與會社友踴躍提問,現場互動熱烈。整場例會在充實而熱絡的交流中圓滿落幕。

2026.02.0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他任職貿易公司晉升快擁大好前程…已論及婚嫁女友卻被父親性侵 母親也崩潰」(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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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小美原本和先生阿國的感情就不好,再加上兩人已分居七、八年,於是把全部的希望都放在兒子身上。兒子大學畢業後,很順利地進入一家貿易公司上班,由於兒子的努力,受到公司主管的讚賞,晉升很快。   另一方面,兒子也有要好的女朋友,兩人已論及婚嫁。沒想到,前幾年失了人性的阿國竟然強暴兒子的女朋友,使得原本充滿抱負的兒子,因受不了自己的父親做了這種無恥的行為而離家不知去向,阿國也因此被控告「妨害性自主罪」(註)判刑確定。   現在阿國又和另一名女子發生關係,小美實在無法忍受阿國的惡劣行徑,便向他提出離婚的要求,但是阿國不願意,小美該怎麼辦? ★解析   依我國《民法》有關離婚之規定,可分為「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二者,所謂兩願離婚,乃夫妻以消滅婚姻關係為目的之契約。   其要件除須有當事人之合意,且須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發生消滅婚姻之效力。   而所謂「判決離婚」,係指夫或妻本於法律所定之原因(參見《民法》第1052條)請求離婚,而法院認為有理由時,以判決解除婚姻之謂。   我國《民法》就判決離婚之原因,係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Ⅰ.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換言之,夫妻之一方必須有該當《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所列舉十款原因之一時,或雖不備同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要件,但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實難以維持婚姻者,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向法院請求離婚。   據案例所述,當事人小美與夫阿國分居七、八年,而阿國於前年又因強暴兒子的女朋友,被告「妨害性自主罪」(參見《刑法》第221條),現與另一女子在一起並發生關係等情,可分為:   倘阿國棄家出走,置小美之生...

2026.02.10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居住正義的體現與實現 迅速通過公證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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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居住正義」一詞,涉及「居住權」,它是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揭櫫保障的人權,此一再普通不過的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曾幾何時在台灣現今高房價、高物價、高通膨與低薪資的「三高一低」環境與朝野政治局勢混亂紛爭的時代,卻似乎已成為「鏡中花、水中月」般遙不可及的理想。 為何《公證法》第十三條修正如此重要? 將使房屋出租人免受訴訟折騰、延宕之苦   所幸近日有賴朝野有識立委、民眾法治觀念覺醒、租賃商業公會與公益(民)團體(例如:崔媽媽基金會、OURs都市改革組織及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等團體)大力反饋,針對內政部地政司所提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管理條例》(簡稱《租賃專法》)修法提案,發出振聾發聵的呼籲(例如:平衡保障租賃雙方權益、建立透明租屋市場),此一呼籲已為台灣「居住正義」及居住權保障的體現邁出重要且關鍵的一步,誠值得為其鼓掌並喝采。   然而《租賃專法》的修正僅係針對「住宅」一隅,無法使居住正義的實質概念,即「安居」與「樂業」的完整體現,遂生「為德不卒」之憾。   幸賴有識立委體恤民疾的連署發起下,提出《公證法》第十三條修正案,使沉睡了近半個世紀未曾修正《公證法》的條文,有了成為實現「居住正義」契機;其核心價值乃在於使「蓄意欠租」與「惡意拒遷」等租霸行為,終於有望透過我國《公證法》中公證制度這樣有效的「預防性法律機制」來有效、迅速且即時處理,這不啻大大減少相關房屋租賃訴訟成本、時效、資源與出租人之精神的折磨耗損,更可使房屋所有權人樂於配合政府政策出租其房產、相關租賃商業團體能有效管理與公益(民)團體平衡租賃雙方權益與建立透明租屋市場的呼籲,真正使「安居」與「樂業」成為「居住正義」的具體實現,實可謂福國利民的朝綱要法,也符合廣大民意的殷殷期盼。   為何《公證法》第十三條的修正如此重要?因為賦予執行力的公證書原訂於此一條文中,此次修正條文,將「租用土地、房屋,其期限在二年以上,因遲付租金或費用而依法提前終止的情形,也被賦予公證強制執行的範圍」,立法院一旦三讀通過此一修正案,將使房屋出租人免受訴訟折騰、延宕之苦,其重要性乃不言可喻。   按古哲韓非子有云: 「法與時轉則治」,既然要讓台灣居住正義的理想,走出「鏡花水月」的幻想,而成為民眾「心安理得」的幸福,當前《公證法》十三條」修正案可謂是不可或缺的要角;更與司法院近年來大聲疾呼與推廣「訴訟外紛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