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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專文「預防不動產詐騙的雙面刃 談不動產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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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在我國不動產的法令中,《土地法》有「預告登記」的設計,這是一種「限制登記」,其也可以做為一種保護民眾不動產安全的「預警制度」。然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在近年屢見不鮮的不動產詐騙案中,「預告登記」竟然也成為詐騙集團用來鎖死被害人不動產資產的手段。   正所謂「工具無善惡,端看使用者之初心」。本文將探討不動產「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常見應用,它目前如何淪為詐騙利用的工具? 預告登記的效力 為產權上鎖   根據《土地法》第79-1條規定,一旦不動產辦理了預告登記,在正式塗銷之前,所有權人若對該不動產做出任何妨礙其所保全之請求權的處分,例如私下轉賣、贈與,或設定抵押權給第三人,該處分如對所登記的請求權有妨礙者,在法律上即屬「無效」。   簡單的說,預告登記就像是幫所有權人的產權上了一把安全鎖,只有持有鑰匙的人,亦即受保障有土地權利移轉等請求權之登記名義人同意解鎖,所有人才能對該不動產進行下一步處分。   唯一的例外是此登記無法對抗公權力,也就是預告登記只能防範私人間買賣、處分或設定負擔,無法對抗法院判決、強制執行、或政府徵收等公權力作為(《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 預告登記常見應用場景   預告登記可以做為各種產權的保障,常見四大場景如下:   (一)、父母贈與不動產給子女:父母將房子過戶給子女,但擔心子女私自將房產變賣、拿去地下錢莊抵押,或因社會經驗不足而遭詐騙。此時便會在所有權移轉,同時辦理「預告登記」,確保未來任何產權變動都必須經過預告登記人即父母的同意。   (二)、民間借貸擔保:債務人以不動產作為借款擔保時,債權人為了防止債務人在還清款項前私自將房子賣掉,會要求辦理「預告登記」以保障債權。   (三)、出資與登記人不同:出資買房的人因特定事由,如購房資格、節稅規劃等,暫時將房子借用他人名義登記,為了防止登記名義人(出名人)見財起意、私自變賣不動產,出資人(借名人)會透過「預告登記」來保護產權。   (四)、買賣過戶過渡期的保障:買方支付了大筆自備款,但在等待正式過戶的空窗期中,為了預防惡質賣家「一屋二賣」買方常會要求在此期間申辦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的申請程序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之共同申請原則,「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因此,「預...

李永然律師以創社社長身分出席台北市忠誠扶輪社社長交接典禮,期盼新任團隊能傳承服務精神迎向新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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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30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忠誠扶輪社於圓山飯店舉行的第27、28屆社長暨職委員傳承典禮,與眾多扶輪社友及貴賓共同見證社務傳承的重要時刻。 本次典禮由2025-26年度社長Brian將社長職務正式交接予2026-27年度社長Deven,象徵忠誠扶輪社完成新舊任團隊的交棒,並由總監Auto親臨現場祝賀,為典禮增添隆重氣氛。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亦出席觀禮,共同分享這份喜悅。 李永然律師以忠誠扶輪社創社社長身分受邀上台致詞,期待Deven社長及新任職委員團隊秉持扶輪「超我服務」的精神,讓社務更上一層樓。典禮在溫馨隆重的氛圍中圓滿完成,全體與會貴賓及社友最後一同合拍團體照,為這場交接典禮留下珍貴紀錄。

李永然律師出席忠孝扶輪社社長暨職委員就職典禮,見證薪火相傳迎向新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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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出席母社台北市忠孝扶輪社於美福飯店舉辦的「社長暨職委員就職典禮」,與社友及貴賓們共同見證新舊任社長交接的重要時刻。 本次典禮由2025-26年度社長Jet正式將社長職務交接予2026-27年度社長Nick,象徵扶輪服務精神薪火相傳,也揭開新年度社務推展的新篇章。

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國外部葉丞祐主任於「永然新訊」第十八期發表專文「從中國「手擀麵」風波談商標中的說明性文字──品牌名稱,還是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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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葉丞祐主任   近日中國一家廠商「陳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標示為「陳克明手擀大寬掛麵」的產品,讓不少消費者誤以為是傳統手工製作,但經媒體調查後,實際上該產品並非以人工擀製,而是透過機械化生產完成,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於2025年10月依職權宣告該廠商之「陳克明手擀」商標無效,認定其違反《中國商標法》第10條中「禁止使用帶有欺騙性標誌」的規定。   這場爭議不僅與食品標示有關,從《商標法》角度觀察,也會牽涉到一個有趣的問題:當商標中出現描述商品特性的文字時,消費者看到的究竟是品牌名稱,還是商品說明?   許多企業在設計商標時,喜歡使用能夠直接傳達商品特色的詞語,例如食品業常見的「手工」、「鮮」、「純」、「有機」,或保養品常見的「天然」、「草本」等字樣。從行銷角度來看,這類文字能夠快速讓消費者理解商品特色,具有相當價值;然而從《商標法》觀點來看,這些詞彙往往屬於單純描述商品內容,如商品品質、原料、用途或製造方式的「說明性文字」,消費者通常不會將其視為特定來源的標誌,而只會理解為商品本身的特典。因此,此類說明性文字通常欠缺識別性,也難以單獨取得商標專用權。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消費者認為商標中的「Premium」、「Deluxe」或「Pro」等字樣代表業者對商品內容的保證,但實際上廠商可能僅將這些文字作為廣告宣傳用語,而非可客觀驗證的事實陳述。然而,這並不表示商標中的「描述性文字」可以完全脫離事實基礎。若商標或商品標示直接涉及商品的重要特性,例如「有機」、「無糖」、「純羊毛」或「手工製作」等內容,而實際商品並不具備該特性,仍可能產生誤導消費者的問題。此時爭議焦點已不僅是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而是消費者是否會因相關標示而產生錯誤認知,甚至涉及商品標示、公平交易或消費者保護等規範。   回到此次「手擀麵」爭議,其關鍵其實在於一般消費者看到「手擀麵」三個字時,究竟會產生何種合理的期待。如果多數消費者仍認為商品上有這個詞語,代表該產品就是以人工方式擀製的麵條,則相關標示便具有描述商品特性的功能;反之,若市場已普遍將其視為產品名稱或品牌的一部分,則其意義可能有所不同。   商標的本質是識別來源,但企業往往也希望透過商標傳達商品特色,因此經常將各種描述性文字納入品牌設計之中。這種做法雖有助於行銷宣傳,卻也可能模糊品牌名稱與商品描述之間的界線。「手擀麵」事件提醒我們,...

仲霖國際地產、台北市危老重建工作站內湖AIT工作站李文嬌站長於「永然新訊」第十八期發表專文「老宅延壽:等不到都更、卡關於危老,別讓老屋繼續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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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文嬌站長   近年來,台灣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而全台屋齡超過三十年以上的老舊住宅已超過500萬戶。在台北市、新北市等都會區,許多屋齡四十至五十年的公寓仍是民眾主要居住空間。然而,當建築逐漸老化,許多屋主面臨同樣的困境:都更整合遙遙無期、危老重建條件不足或住戶共識難以形成,房屋卻一天比一天老舊。   其實,除了「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之外,政府今年大力推動的「老宅延壽」政策,正是許多老屋社區可以立即著手改善的重要途徑。所謂老宅延壽,並非只是重新裝潢,而是透過專業檢查、耐震補強、防水修繕、管線更新、外牆改善及高齡友善設施等方式,延長建築物安全使用年限,提升居住品質與資產價值。許多老舊公寓常見的問題包括漏水、壁癌、外牆磁磚剝落、水電管線老化、消防設備不足,以及沒有電梯造成長者上下樓困難等。這些問題如果長期忽視,不但影響生活品質,更可能衍生公共安全風險。   因此,政府特別編列老宅延壽補助經費,鼓勵屋主及社區提早進行改善。   首先是房屋健康檢查,也就是「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政府補助初步評估最高1.5萬元,詳細評估最高40萬元。透過專業診斷,可以了解建築物是否存在耐震能力不足、結構老化或安全疑慮,作為後續改善的重要依據。   若社區經評估後適合延壽改善,政府針對公寓共用部分提供多項補助:   ● 增設電梯最高補助400萬元   ● 建築立面(外牆)修繕最高補助300萬元   ● 公共管線更新最高補助50萬元   ● 屋頂防水及隔熱最高補助50萬元   ● 樓梯間修繕最高補助40萬元   ● 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最高補助40萬元   ● 老舊招牌、違規附掛物拆除最高補助40萬元   ● 外掛式冷氣及管線安全改善最高補助40萬元   上述項目補助比例最高可達工程費用65%,大幅降低住戶改善負擔。   除了公共空間外,住戶家中的室內空間也有補助機會。例如居家安全改善、浴室防滑、無障礙設施增設、室內管線更新等,一般住戶每戶最高可補助20萬元,高齡弱勢家庭最高可補助30萬元。以一棟四十年以上、沒有電梯的五層樓公寓為例,若社區能凝聚共識進行結構檢查、外牆整修、屋頂防水及電梯增設,不僅居住品質大幅提升,房屋市場價值往往也能明顯增加。許多原本因爬樓梯困擾而想搬家的長輩,也因此能夠繼續安心居住在熟悉的社區之中。值得注意的是,老宅延壽並不是要取代危老重建或都市更新,而是在重...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於「永然新訊」第十八期發表專文「地政時事解析——央行限貸與新青安政策改革:名下有屋者的購屋與換屋自保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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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廷鈞地政士   近幾個月來,整個台灣不動產市場的氛圍可說相當緊張。在永然地政團隊的第一線實務中,幾乎我每天接到的諮詢電話,幾乎都圍繞著兩個字──「房貸」。   目前市場最關注的兩項議題,一是中央銀行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至今仍未鬆綁,許多民眾面臨貸款成數下降、寬限期取消等問題;另一項則是即將於2026年7月底屆期的新青安貸款。財政部目前正研議後續政策方向,外界普遍稱為「新青安2.0」,惟相關內容截至目前仍待行政院及主管機關正式拍板定案。   當央行信用管制持續實施,加上青年購屋政策可能調整,整體房市的貸款環境已與過去大不相同。過去仰賴高槓桿購屋、認為房貸容易取得的時代,已逐漸成為過去式。今天,我想從第一線地政士及財經法律實務的角度,為準備置產、換屋,尤其是「名下已有住宅」的朋友,解析目前房貸制度的重要變化,以及交易前應注意的自保重點。 一、重新認識「名下有屋」對貸款的影響   在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實施後,民眾最大的誤解,就是對於「首購」及「名下有屋」的認定。實務上經常有客戶詢問:「李代書,我名下有一間房子,但是貸款早就還清了,現在再買房算首購嗎?」或是:「我只是跟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老家的部分持分,這樣也算有房嗎?」原則上,只要名下具有建物所有權,即可能被銀行認定為「名下有屋」。不過,共同繼承等特殊情形,目前已有部分例外規定,仍須依中央銀行函釋及各銀行授信標準個案認定。在目前信用管制架構下,多數名下已有住宅的購屋人,將面臨較嚴格的授信條件,例如:   .名下已有住宅但無房貸者:多數銀行已不再提供寬限期,撥款後即須開始本息攤還,家庭現金流壓力將明顯增加。   .名下已有房貸,再購置第二戶住宅者:若屬中央銀行信用管制案件,多數情況貸款成數最高約五成,且通常不提供寬限期;實際核貸條件仍須依所在地區、用途及是否符合換屋切結等例外規定認定。   此外,中央銀行已針對部分共同繼承案件提供例外處理,也允許符合條件的自住換屋族透過一年內出售舊屋切結等方式,爭取較佳貸款條件。不過,由於近年市場成交速度放緩,換屋族仍應審慎評估出售舊屋的時間風險。 二、新青安政策可能調整,首購族應持續關注正式公告   帶動近年首購市場的新青安貸款利息補貼,預計將於2026年7月31日屆期。目前財政部正研議後續方案,外界普遍稱為「新青安2.0」,但截至目前為止,相關內容仍未正式定案。依目前各...

永然法律研究中心講師黃振國總經理於「永然新訊」第十八期發表專文「法院判決為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是否需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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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黃振國總經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增訂第3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或文書作成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就該財產補申報遺產稅。」。是考量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或文書作成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就該財產補申報遺產稅。 立法理由   一、參據財政部65年1月15日台財稅第30284號函,於第1項本文定明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計算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另配合修正條文第6條第2項有關稽徵機關依《家事事件法》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規定,將原但書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被繼承人死亡時,權屬尚有爭議之財產,或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始與他人發生被繼承人財產權屬爭議,難以期待納稅義務人於第1項所定期限內申報遺產稅,稽徵機關亦無從得知該財產係屬遺產而依法行使核課權。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及維護租稅公平,並符租稅法律主義,爰增訂第3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例如:法院訴訟上和解或調解等)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或文書作成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就該財產補申報遺產稅該被繼承人遺產稅案件所涉核課期間長短及核課期間之起算,應按納稅義務人依第1項規定申報遺產稅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至納稅義務人依第3項規定補申報遺產稅情形,不問依第1項規定申報適用之核課期間內是否發生產權爭議,其核課期間之起算,以是否依限補申報,按《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起算該補申報遺產稅之核課期間,以維徵納雙方權益之均衡。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114年1月1日死亡,納稅義務人同年月20日辦理遺產稅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2條第1款規定,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並自114年1月20日起算;嗣繼承人於119年6月1日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將某筆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並向該他人提告索還,經法院於120年6月1日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納稅義務人應依第3項規定,自判決確定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自120年6月2日起至同年12月1日止)就該筆土地補申報遺產稅,因本案納稅義務人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