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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出刊幸運雜誌194期,專文報導「從紙本到雲端,《永然新訊》為您點亮生活法律之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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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在資訊爆炸且法規日新月異的數位時代,如何獲取正確、即時且實用的法律與生活知識,成為現代人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由資深法律專家李永然律師所創辦的「永然新訊」電子月刊,從其傳承四十餘年的平民法治精神出發,見證其因應數位轉型而產生的華麗蛻變,並領略這份融合法律、財經、不動產與醫療等多元領域的實用智慧刊物。 預防勝於治療:李永然律師的平民法治宏願   在臺灣法律界,李永然律師是一位深具代表性的法律工作者,擁有超過四十七年的執業經驗。多年來,他不僅在律師專業領域表現卓越,更長期投入法治教育的推廣工作,致力於讓法律知識走出法庭、走入社會。   在悠長的律師生涯中,他目睹無數民眾因不諳法律而誤觸法網,或在面臨權益受損時手足無措;其中不乏家境清寒的弱勢群體,因法律知識的匱乏而使生活陷入更大的困境。李永然律師始終堅信:「教育是預防犯罪的根本。」因此,除了提供專業法律服務之外,他更將大量心力投入法律知識的普及工作,希望透過持續的法治教育,提升民眾的法律素養,減少爭議與衝突的發生。 從法律出版到專業刊物,打造全民法律學習平台   為了實踐將艱澀法條轉化為易讀常識的理想,李永然律師於民國76年創辦「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開啟了實用法律圖書的普及之路。協助民眾建立正確法治觀念,同時提升法律專業能力。   同年11月,永然文化正式發行《律師法律雜誌》,匯聚專業法律人士的智慧,為執業同仁提供專業交流的平台。隨著社會需求與閱讀習慣的改變,該刊物於民國82年11月改版為《法律與你雜誌》,每期聚焦一項法律專題,內容兼具專業性與生活性,不僅具有時效性,且更有典藏價值。至民國88年2月止,共推出了64個與民眾生活息息不同的主題,提供極具實用性與常識性的法律指引。   其後,永然文化陸續推出《永然書訊》及《永然法新報》,免費提供讀者訂閱,讓民眾能及時掌握法律新知與出版訊息。然而,隨著網際網路興起及數位閱讀逐漸成為主流,傳統紙本刊物的影響力逐漸受到挑戰。面對閱讀型態的轉變,李永然律師持續思考如何運用數位科技,將法律知識更有效率地傳遞給社會大眾。   因此,在數位轉型的浪潮下,永然文化自民國114年2月起正式創辦《永然新訊》電子月刊,開啟法律知識傳播的新篇章。 數位轉型後的「永然新訊」:跨領域的實用百科   《永然新訊》電子月刊的內容已不再侷限於法律領域,而是擴展...

馬前總統大姐為何向法院聲請馬英九應受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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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成年人的行為能力在何種情形下受限制?   我國《民法》針對自然人有規定「行為能力」的法律制度,自然人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至於自然人如滿「18歲」時,為「成年」,成年人原則上有「完全行為能力」。   又不論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民法》規定均須有「法定代理人」(《民法》第75條~第79條)。雖然滿18歲以上的成年人原則上有完全行為能力,但如果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者,就有由法院為「監護宣告」的必要(《民法》第14條第1項);又如果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雖未達「不能」的程度,但已「顯有不足」時,則有由法院為「輔助宣告」的必要(《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   由此可知,如果成年人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時,則其行為能力已經不具「完全行為能力」,如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則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如受輔助宣告時,則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的行為之一者,應經其「輔助人」同意。 二、馬前總統英九先生的大姐馬以南女士何以要向法院馬前總統應聲請「輔助宣告」?   2026年5月最具爆炸性的新聞,即是昔日英俊瀟灑、體健挺拔的馬前總總究竟「失智」了嗎?他每日規律生活、運動怎麼也會疑似「失智」?馬前總統的配偶周美青女士及其大姐馬以南女士共同聲明,此一輔助宣告聲請是基於保護馬前總統及為維護其健康目的考量。這案件目前已讓台灣各界相當關注。   由於台灣已經是一「超高齡社會」,「失智人口」不斷地攀升,國人對於「輔助宣告」、「監護宣告」及「意定監護」等法律議題自應加以認識,必要時也可以加以運用,俾保自身權益。尤其台灣目前詐團環伺、詐騙頻傳,內政部「打詐儀表板」的詐騙數額也不斷攀升,防範高齡者遭「金融剝削」,更見其必要性。 三、認識失智症及其類型   失智症(Dementia)一詞近來屢見於國內媒體版面,它是指滿15歲大腦抽象思考成熟以後發生,且意識狀態清楚,但認知、執行、社會等功能已出現退化現象。五大心智功能的缺陷,包括:定向感、記憶力、判斷力、情感及智能(註1)。依其嚴重的程度可分「極輕度...

向毒品說不,且切勿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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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在近兩年來,「毒駕」案件頻傳,且毒駕發生事故,致撞死人或致重傷、傷害,已經造成公共安全的危害,並引起台灣全民公憤;就以彰化市為例,彰化市中華西路陸橋在民國(下同)115年5月4日才發生毒駕連續撞死人,造成二死二傷;又於同年5月22日再於彰化彰南路發生毒駕釀二死三傷重大事故;更於同年5月23日上午發生彰化東谷路砂石車駕駛毒駕撞賣場的事故,造成三傷;前述三起毒駕共造成四死八傷(註1);其毒駕嚴重的程度已不言而喻。   基於毒駕的嚴重,內政部警政署於115年5月19日召開「向毒駕宣戰,打擊喪屍煙毒」成果記者會,強調於114年底引進「唾液快篩試劑」,執法後於115年5月13日修正《查緝毒駕作業程序》,與司法院函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將「毒駕」犯罪列入「預防性覊押」(註2);朝「毒駕即逮捕、移送即覊押」新制下,新制上路短短5天,因拒測、唾液快篩試劑陽性遭逮捕送辦,已多達335件,跟115年4月同期僅「200件」相較,增加六成七五(註3),足見「毒駕」確實非常嚴重。   我國《刑法》於第185條之3分別針對「酒駕」、「毒駕」均有犯罪處罰規定;就以「毒駕」而言,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註4)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筆者期盼大家一起來向毒品說「不」(「Say No」),同時更不能有「毒駕」的行為;因為「毒駕」已經是《刑法》規範的犯罪行為;如果肇事,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致「重傷」,《刑法》更加重其法定刑,故切勿以身試法。   更何況,在佛法中,佛陀希望眾生能依「三無漏學」(戒、定、慧)修行,才能離苦得樂,眾生必須深信因果,「行十善、止十惡」,才能於來世不墮入「三塗惡道」(地獄、餓鬼、畜生)。   透過持戒,「五戒」中包括,戒酒、戒毒,因為喝酒過量,酒醉都會造成神智不清,「吸毒」也不遑多讓。吸毒者雖獲得恍惚的短暫快樂,但這不是真正的快樂,修行成就所得到的快樂是「常樂」。又吸毒容易成癮,吸毒後產生幻覺、恍惚、失去判斷力,駕車上路,形同「不定時炸彈」,故切勿「吸毒」,才不會造成健康危害,也會讓親友對其失去信心,或拖累親友;...

2026.07.12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專文「信任的代價 當「借名登記」變成一場精心設計的房產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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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在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條文中,並沒有「借名登記契約」的規定,它屬於「無名契約」。雖然《民法》債篇中沒有借名登記契約,但司法實務上仍有大量與借名登記契約相關糾紛的訴訟,其主要原因在目前法院的司法實務見解是以「類推適用」委任契約的法律關係,來規範借名登記契約雙方當事人之行為的法律關係。 借名登記契約爲《民法》上的無名契約   《民法》債篇條文中如有詳細規定其權利義務的契約,稱為「有名契約」或「典型契約」,例如:買賣、租賃、贈與、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僱傭、居間、委任、行紀、保證等。   然而,法律的規範往往趕不上社會生活的快速變遷,為了彌補成文法的不足,在「契約自由」精神下,只要人民私下簽署的契約未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也未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法律均承認其效力,此在《民法》第71條、第72條有關規定。   因此,司法實務也將「借名登記」認定為「借名人」基於對「出名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暫時借用出名人的名義,登記在出名人名下的約定。因其非《民法》明文規定契約類型,故在法理上屬於「無名契約」(或稱非典型契約)。 司法實務裁量 潛在詐欺風險   正因《民法》無明文規範,不動產市場上因借名登記而衍生的民、刑事糾紛也層出不窮,甚至還成為具不法企圖的歹徒精心設計的詐騙陷阱。   根據《土地法》第43條規定,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又最高法院106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多數說認定:出名人既然已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即屬於「有權處分」。   以實務上常見的「合夥出資買房」為例:多人共同出資購買單一房地產,為了過戶、貸款、申請裝修許可等流程便利,常會協議將產權登記在「出資較多、信用良好或社會地位較高者」的名下。   然而,若出名人居心不良,在未經眾人(借名人)同意下私下將房屋變賣、抵押脫產,或私吞租金,由於其在法律上為「登記名義人」,具有處分權,其他實際出資者財產權益遭侵害,往往落得後悔莫及的下場。   除了惡意詐騙,夫妻或親友間也常因共同出資而委託「單一人士」名義登記,日後一旦感情生變或面臨遺產繼承,往往會衍生複雜的產權爭奪戰,讓實際居於劣勢的出資者陷入絕境。 借名登記問題多 務必諮詢專業家協助   借名登記雖然不違反民事法令,但人心難測,面對龐大的房產利益,親情與友情隨時可能面...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公益開講,解析房產傳承與限貸政策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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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2日上午10時至11時30分,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受甲山林集團之邀,擔任公益講座主講人,以「傳承房產不踩雷,限貸政策全解析」為題,向與會民眾分享房地產傳承規劃及最新限貸政策的重點,協助大家掌握不動產相關法令與實務趨勢。 整場演講內容兼具專業性與實用性,講解深入淺出,現場互動熱烈,與會民眾踴躍提問,紛紛表示對房產傳承及限貸政策有了更完整的認識,收穫豐富,講座在熱烈掌聲中圓滿落幕。

李永然律師與各界好友餐敘交流,共度愉快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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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9日(週一)晚間,李永然律師受友人吳明哲先生之邀參加餐敘,與來自各專業領域的多位好友齊聚一堂,交流近況、分享心得,現場氣氛溫馨熱絡。 出席餐敘的貴賓包括林清汶教授、林維昭教授、陳英杰教授、黃玓曼主任、李建德學務長、德霖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助理教授陳錚漢、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以及李映汶律師等人。大家把酒言歡,暢談工作、學術研究及生活點滴,在輕鬆愉快的氛圍中增進彼此情誼。餐會圓滿結束後,眾人一同合影留念,為這場充滿友誼與交流的聚會留下美好紀錄。

李永然律師搭乘高鐵南下臺中會老友,歡聚共敘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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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7日下午,李永然律師搭乘高鐵南下台中,與多年好友吳威志教授相聚敘舊,傑人會老友陳天汶前副議長也特別出席,一同參與這場難得的老友聚會。席間,大家暢談近況,現場氣氛溫馨融洽,一起合影為本次聚會留下美好的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