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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行不能離開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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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當社會秩序愈混亂,修行益顯重要   台灣原本是一擁有純樸善良民風的社會,但隨著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再由工業社會進入目前高科技的社會,雖人們正享受著前所未有的物質文明,但也因電腦、網路、資通訊進步,人人面對電腦或手中持有手機,令不少人的工作、生活已被電腦、手機黏住,一刻都不得閒,有些人除了憂鬱、躁鬱…等各種精神疾病外,「犯罪」也逐日增加,如:各種詐騙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吸食、販賣「毒品」的案件也增加不少。   誠可謂台灣經過數十年的經濟發展,雖然造就人們的物質享受,但也因「貧富差距逐漸擴大」、「生活壓力增加」、「精神空虛」……等,形成目前社會秩序與往昔相較,呈現較為混亂的局面。   處在當前的台灣社會環境,生活在台灣寶島上的民眾更應思考「修行」的重要。一談到「修行」,就讓人比較容易聯想到「宗教」,台灣的宗教非常多元,而正當的宗教無不勸人行「善」,切勿作惡。按人的修行不外就是從注意自已的「身」、「口」、「意」下手,使自已能依「道」而行;具體而言,即是修行不離「本心」,筆者就此問題,謹藉本文剖析於后。 二、《大方廣圓覺修多羅了義經》強調因地法行   首先筆者先談一下《圓覺經》,該經是文殊師利、普賢、普眼、金剛藏、彌勒、清淨慧、威德自在、辯音、淨諸業障、普覺、圓覺、賢善首等十二位菩薩大士次第請問「因地修證」的法門,而釋迦牟尼佛則逐一開示回答。   由於人們透過身、口、意而易受外界環境的影響,使人們的「本心」原本是「清淨」,但卻因外來的染著影響,造成「煩惱」;依世親菩薩所造的《大乘百法明門論》中提到人之「心所有法」中的「煩惱」有貪、瞋、慢、無明、疑、不正見;「隨煩惱」則有忿、恨、惱、覆、誑、諂、憍、害、嫉、慳、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放逸、昏沈、掉舉、失念、不正知、散亂。   基於「心」是萬法的根本,一切法都是從這「一念心」流出,現在科技發達,一切的研究成果,都是「這念心」的成果;如果人們運用科技,欠缺「慈悲心,平等心」,則「科技」反將對人類造成破壞、傷害;反之,若能以「慈悲心,平等心」地運用科技,才能為人類帶來幸福,且致社會祥和(註1)。   文殊師利菩薩(註2)為了讓人們透過修行能有清淨心,就請釋迦牟尼佛針對「如來本起清淨,因地法行」及「如何於大乘中發清淨心,遠離諸病」釋疑。釋迦牟尼佛則開示:「一切如來本起因地,皆依圓照清淨覺相,永斷無明,方成佛

雇主對於勞工情緒失控出言不遜的勞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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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勞工服務於大大冷凍空調公司,大大冷凍空調公司蔡董交待甲勞工工作,甲勞工不爽,竟口出惡語對蔡董說:「他媽的,怎麼老是交代我去做,為何不找其他人」。   大大公司蔡董認為甲勞工對雇主有「重大侮辱」行為,打算對之終止勞動契約;試問:大大公司蔡董可以直接終止勞動契約嗎? 解說:   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的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工如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的終止勞動契約事由者,雇主應自知悉其中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前述「三十日」屬「法定除斥其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3.9台勞資二字第11208號函);至於前所謂之「知悉」,當以雇主確信勞工有符合該款的構成要件,且知悉期間之起算,基於勞雇關係從屬特性中,雇主有指揮監督權及照顧扶助勞工義務之事實,當以「雇主」應知悉為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5.23台勞資二字第0018962號函)。   又該款事由中所稱之「重大侮辱」行為,依台灣高等法院勞上字第76號民事判決認為:「自解僱最後手最性原則言,侮辱之情節,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辱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並斟酌勞工及受侮辱者雙方之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行為時之旁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事項,視勞工之行為是否已嚴重危害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等一切情事為綜合之判斷,若依社會通念並非重大,而參照個案具體狀況,為其他懲戒處分如警告,申誡、記過、扣發獎金等即可達到維護工作場所之紀律,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時,即可期待雇主僅為其他較為輕微之處分,而非可逕行解僱勞工」(註1)。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也有認為:「『他媽的』『Bullshit』等語,依社會通常觀念,僅表示『輕蔑』或『不屑』之意…被上訴人…因與其上司意見不合,一時情緒失控出言不遜,當難謂係重大侮辱之行為,上訴人遽行解僱被上訴人,於法未合…」(註2)。   由上訴分析,可知雇主如欲以勞工有「重大侮辱」,而進行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相當謹慎且嚴謹地瞭解才處理,切勿冒然行之;更何況,司法實務還有「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就前開案例,如果勞工一時情緒失控而對雇主出言不遜,僅說了「他媽的」這句話,大大空調公司蔡董不宜逕自採用「終止勞動契

2024.03.26銳傳媒【李永然專欄】發表李永然律師專文「參與『公共建設』,訂定『投資契約』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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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 一、民間可以參與政府的「公共建設」   我國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不斷地加速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這些「公共建設」可謂琳瑯滿目,政府為此還特別訂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企業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很多,其中最常見的屬「BOT」,即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的所有權予政府。企業不論採何種方式參與公共建設,參與時均應訂立「投資契約」,因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5條第1項明訂: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之日起,按評定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投資契約」,之簽訂手續,依法興建、營運。   企業參與時務必注意「投資契約」所訂立,因為一旦爭議發生,孰有道理,即應依「投資契約」的內容進行判斷。筆者謹藉本文予以淺析,俾供企業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訂立投資契約的參考! 二、一般「投資契約」的約定內容      首先,企業參與公共建設投資時,應瞭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1條明訂「促參案件」主辦機關應與參與投資的企業訂立「投資契約」,契約內容則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1.公共建設的規劃、興建、營運及移轉;   2.權利金及費用的負擔;   3.費率及費率變更;   4.「營運期間」屆滿的續約;   5.風險分擔;   6.施工或經營不善的處置及關係人介入;   7.「稽核」及「工程控管」(註1);就前述「稽核」應於「投資契約」訂定重點稽核的項目,程序及基準;   8.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註2);   9.其他約定事項;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其他約定事項」,得包括下列事項:(1)雙方聲明及承諾事項,(2)用地與設施取得、交付的範圍及方式,(3)財務事項,(4)營運品質及管理事項,(5)履約保證,(6)契約變更。   又主辦促參案件的機關與民間企業訂定「投資契約」固然應就上述事項進行約定,但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且於履行時,也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第2項)。實務上,有時候發生雙方權利義務爭執,是原本「投資契約」未約定時,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第1項後段「適用民事法相關的規定」處理。 三、企業參與促參案件,除「投資契約」外,仍應注意其他相關文件   其次企業如有參與

論件計酬的工作者是否受有基本工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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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A公司與某甲約定薪資計算以論件計酬方式,並按月結算,然本月份因某甲動作太慢,經結算後A公司老闆僅給予新台幣(下同)2萬元,試問A公司是否合法? 【解析】   一、按「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款、第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由前揭規定可知,基本工資的訂定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勞工可以獲取生活所需的最低水準,所以只要非主管機關公告排除適用者,不管勞資雙方如何約定薪資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是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也就是論件計酬工作者也是會受到「基本工資」保障。   二、關於論件計酬工作者的基本工資計算方式: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註)。   (二)次查勞動部民國105年02月02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三、爰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之給薪方式如為按件計酬但按月結算者,其於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所給付之工資當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如係按件計酬但按日結算者,其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註)。   (三)由上述規定可知,論件計酬工作者的薪資,應該先確認給薪方式,究竟是按月或是按日,而採用基本「月薪」或是基本「時薪」,而依現行基本工資規定,為每月27,470元,每小時183元。   三、本件如果A公司與某甲約定薪資計算以按件計酬方式,並按月結算,則某甲於每月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所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也就是A公司要給足27,470元;但如果A公司與某甲約定薪資是按件計酬但按日結算者,則某甲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的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也就是183元乘以工作時數。   四、此外,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註),倘A公司未提供某甲足夠的工作量,某甲是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主張資遣費的喔。由以上說明可知論件計酬的工作者也受有基本工資保障,至於其基本工資的計算方式也以分析如上,供讀者參酌運用。 註:勞動部網頁資料。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永然說法】開車造成他人受傷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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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車不慎撞到人,要負哪些法律責任?且聽李永然律師以刑事、民事分析給你聽。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網址: http://www.law119.com.tw/ .................. 如何請求車禍賠償--兼論車禍刑事責任 作者:楊芳婉  書號:1F10-2  定價:360元   車輛,帶來交通便捷之利;車禍,卻也相對造成被害人生命、財產的損失,甚至不可逆的人生變局。發生不幸的車禍事故,驚愕之餘,當事人或其家屬,該如何面對緊接而來的善後事宜,包括責任釐清、請求賠償、追究刑責……等等?本書作者從法律關懷出發,提供讀者最迫切、完整的因應對策! 汽車駕駛人法律一把罩   作者:李永然 等著 出版日期:2012/03(初版) 書號:1C27 定價:250元   無論作為生財器具或代步工具,汽車的選購、使用與保養,都已成為現代人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本書從「購車」、「租車」、「修車」到「行車」,以數十則案例、解析的易讀模式,打造讀者完整的法律知識庫,是用車人保障自身權益不可或缺的隨身寶典! 車禍賠償Q&A 作者:李後政 書號:2L04-2 定價:240元   無論城市或鄉間,國內使用汽機車的情形已愈來愈普遍,發生車禍事故亦無日無之。車禍固然不是你我所樂見,但萬一不幸發生了,被害人、肇事者及其家屬該如何處理後續的民事賠償事宜,卻是當事人難以迴避的「痛」。本書以實用觀點,整理各級法院重要實務裁判,就車禍賠償內容、相關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之處理,以假設或實際案例加以解析,為讀者遭遇車禍急難時不可不備之工具書。

李永然律師參加忠誠健行隊健行活動,由苗圃登上七星山主峰,沿途欣賞櫻花、杜鵑花,中午一起餐敘,開心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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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24日上午8時,李永然律師前往陽明山第二停車場集合,參加忠誠健行隊健行活動,由隊長梁敦第帶隊,一行人浩浩蕩蕩由苗圃登上七星山主峰,正逢花季,沿途欣賞櫻花、杜鵑花,美不勝收。中午則於大榕樹土鷄城餐廳享用午餐並泡茶(福壽山烏龍茶)聊天,餐後活動解散,利用假日活動身體,感受身心愉悅。

李永然律師以創會理事長身分出席中正高中校友總會2024年會員大會,會後並進行春酒宴會,現場氣氛熱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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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23日中午12時,李永然律師前往鉅星滙國際宴會廳,以創會理事長身分出席中正高中校友總會2024年會員大會,會議由楊正大理事長主持,孟義超名譽理事長、江校長等人均列席,會中進行理監事改選,由郭愛芬女士以最高票當選第六屆理事長,隨後進行春酒宴會,餐會現場有那卡西等表演,氣氛非常熱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