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8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專文「投標法拍屋 務必識破惡意隱瞞的「瑕疵標的物」」
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國人有些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拍賣程序,購買「法拍屋」;法院拍賣程序的法源依據是《強制執行法》,欲購法拍屋者,需先繳交「保證金」,進而填寫「投標書」,開標時一旦得標,確認有無「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如無時,則得標人需按時繳清價金,程序完備無瑕疵後,執行法院即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 就法律層面而言,得標人自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得即取得該拍賣之不動產的所有權。然在實務操作中,即便擁有所有權,卻屢見面臨拍賣標的物資產價值減損的案例;這類爭議多半源於債務人的「惡意隱瞞」或係法院於執行初期的查核程序未盡完備所導致。 法院對凶宅之調查義務 2014年間修正《強制執行法》,明定執行法院對「凶宅」負有調查義務,若法院未落實現況調查導致公告記載失真,顯屬「程序瑕疵」,此即實務上所稱之「莊明玉條款」。 依修正後《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法院應載明「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並於同法增訂第77-1條,賦予執行人員向警察或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之權力,受調查者則不得拒絕,強化法院對拍賣標的物是否存在瑕疵之掌握。 然實務上,受限於查證落差與「隱性凶宅」的認定困境,此類資訊不對稱仍常成為拍定人需承擔的價值減損風險。 隱性凶宅 導致價值減損 所謂「隱性凶宅」,係指法律定義與市場認知存在落差,卻實質影響房屋價值之情形。法院於製作查封筆錄時,依法其程序上雖會訊問債務人屋況,並向警察局、衛生局等機關多方查證;然債務人為避免其被拍賣的不動產價格崩跌,乃蓄意隱瞞關鍵資訊,公部門也可能因登載落差或資料佚失,導致「查核結果」與「實際現況」不符。 是以,實務常衍生「發生地」、「死亡地」或「持有期間」之認定爭議,此類案例即便未必符合內政部函釋之「凶宅」定義,但在後續轉售時,市場對該物件之心理減損價值依然存在。 形式審查下的缺陷與避風港條款 法拍屋存在高度資訊不對稱,且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之本旨是為落實債權人之債權受償的實現、滿足,而非保障拍賣標的物的無瑕疵性。 是以,執行法院於製作「拍賣公告」時,慣常附帶多項「免責條款」,如「本件建物依現況點交,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本院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增建若經認定為違建而拆除,應買人不得異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