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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於2026.10.15出刊《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第二十一期會訊》中發表「理事長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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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的話   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一路走來,在石賜亮、姜志俊、陳振祥、高長等名譽理事長的指導,以及全體理監事、會務幹部與會員的支持與熱情參與下,各項會務與活動均能順利推動。每月的「讀書會」、「與企業家有約」,以及「台商張老師」各項專業服務,持續展現本會充沛的活力與凝聚力,也讓我們在每一次的交流與分享中,看見會員彼此學習、相互成長的力量。    今年10月2日,第十一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順利召開,各項會務工作均在理監事們充分討論與共同支持下持續推動。一路走來,北企經的成長與發展,絕不是一個人的力量,而是歷任名譽理事長的指導及每一位理監事、幹部與會員共同努力的成果。感謝大家在各自工作繁忙之餘,仍願意投入時間與心力,共同為協會的會務活動及未來打拚。每月的「台商張老師月例會」也持續進行,感謝高總召、石副總召、分組召集人的規劃、執行,以及長期投入的台商張老師們,因為大家專業的分享與無私的付出,才能讓這個服務平台持續發揮功能,成為大陸台商朋友的重要後盾。    「台商張老師駐診服務」也於今年7月24日在台大校友會館、9月11日在新北商業會舉辦駐診講座。「115年台商張老師計畫」研討會業已於8月12日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舉辦,以「當前中國大陸政經環境變化風險與台商經營策略應對」為主軸,由我本人以理事長身分主持,邀請多位專家學者進行主講及與談,提供台商朋友不同的專業觀點,因應快速變化的兩岸情勢。10月5日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更舉辦「地緣政治×供應鏈重組×AI浪潮下 大陸台商南向布局與獲利新賽局」研討會,由本會南向投資委員會顏敏仁主任委員與袁明仁理事共同協助策畫;隨著中美貿易大戰與AI浪潮演變後,全球產業環境有了新的變化,台灣政府積極推動南向政策;透過研討會交流,讓台商從不同面向思考企業未來的方向、分散地緣政治風險。    此外,「中國大陸城市台商協會交流與在地服務計畫」也持續推動。今年9月8日至12日的「山東團」,由總召高長榮譽理事長、鄧岱賢理事及張世泰秘書長前往濟南、煙台及青島;9月14日至18日的「福建團」,則由我及袁明仁理事一同前往廈門台商協會及漳州台商協會。透過實地走訪與交流,我們可以更直接了解當地大陸台商的需求與經營環境,進一步深化與各地台商協會之間的合作關係,為服務大陸台商提供重要的基礎。    除了會務活動,在今年5月16日成立...

《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第二十一期會訊》電子版上線,歡迎點擊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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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第二十一期會訊》電子版已於2026.10.15上線,歡迎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會友及讀者們點擊閱讀,內容包括:理事長的話、會務活動、會員動態 、 北企經 受託辦理臺商張老師活動 及 新加入會員介紹 等。 《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第二十一期會訊》線上連結: https://tpeima.org.tw/wp-content/uploads/2026/10/e7acac21e69c9fe69c83e8a88a.pdf

李永然律師於2026年10月出版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26期中撰文《臺商對中國大陸代書、公證遺囑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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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王董在中國大陸福建漳州投資,心想自已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已有30年,年事已高,而在中國大陸有住房、廠房及銀行存款,王董想對中國大陸資產預立遺囑,且想採用「代書遺囑」或「公證遺囑」的方式,不知中國大陸《民法典》對此有何規定?王董在法律上有那些應注意事項?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臺灣對於「遺囑」規定於《民法》繼承編;中國大陸則規定於《民法典》中;目前臺灣所容許的遺囑方式,包括「代筆遺囑」、「公證遺囑」…等五種;中國大陸《民法典》一樣也有「代書遺囑」、「公證遺囑」(註1);中國大陸《民法典》中的「代書遺囑」,即是臺灣的「代筆遺囑」。   臺灣與中國大陸對於「遺囑」均規定為「要式行為」,但其方式,仍有不同;現分述如下:   (一) 代書遺囑: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的法定要式;其應當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說明年、月、日。   「代書人」只能用「親筆手寫」的方式,不能用「打印」等其他方式 ( 註 2);最後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須「親自簽名」。   至於臺灣的代筆遺囑須有「三人」以上的見證人,遺囑人不能簽名,可按「指印」代之 (臺灣《民法》1194條);由上述規定,兩岸雖均有代書 (或代筆) 遺囑,但其「法定方式」仍有些差異,臺商於立遺囑時,須特別加以留意。   (二) 公證遺囑: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39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另外臺商如果想運用公證遺囑,須注意《遺囑公證細則》的規定,該細則於第3條明訂:「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公證人在辦理審查遺囑的內容,包括: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遺囑的內容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準確、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   除此之外,還要注意遺囑的簽名;依中國大陸《遺囑公證細則》第18條規定:公證遺囑採用「列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後,應當在列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名」,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至於...

「326期臺商張老師月刊」於2026年10月15日出刊,歡迎點擊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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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張老師月刊」是由具專精知識及實務經驗的專家、學者、業者所組成的「臺商張老師服務團隊」所共同策劃撰稿。有系統地提供在大陸經營管理專題,解析兩岸政經情勢發展、大陸投資法律須知、會計稅務規劃、海關作業實務以及臺商諮詢解答等等服務,是臺商不可或缺的資訊來源。「326期臺商張老師月刊」已於2026年10月15日出刊,歡迎讀者下載點閱。 326期會刊內容連結: https://tpeima.org.tw/wp-content/uploads/2026/10/e887bae59586e5bcb5e88081e5b8abe69c88e5888a325e69c9f.pdf

2026.10.14匯流新聞網刊登黄丙喜、黄曼寧合著專文「【觀點】防騙打詐不能等! ——守護人民一生積蓄,政府與社會不能再讓詐騙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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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丙喜/國家公益發展基金會榮譽會長、黄曼寧/社會公益工作者   台灣詐騙橫行,已經不只是治安問題,更是嚴重的民生、經濟與社會信任危機。   一個人辛苦工作三、四十年,好不容易累積退休金、買下一棟房子,卻可能因為一次投資陷阱、一紙不明契約,甚至一場精心設計的感情騙局,讓畢生心血化為烏有。詐騙奪走的不只是金錢,更可能是一個家庭的幸福、一位長者晚年的尊嚴,以及人民對社會制度的信任。 一、詐騙財損驚人,台灣社會不能習以為常   根據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統計,2026年8月全國電信網路詐騙受理案件達10,652件,財產損失高達新台幣41億餘元,平均每天約損失1.32億元。   雖然相較去年同期,案件數下降22.3%、財損下降35.1%,顯示政府打詐已有初步成效,但每個月仍有上萬件詐騙案件,數十億元人民財富流失,怎能令人安心?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詐騙已從過去的電話恐嚇、假冒親友,演變成高度專業化、組織化、科技化的犯罪產業。假投資、假交友、網路購物、冒充檢警、釣魚網站,以及利用AI偽造聲音、影像等手法,令人防不勝防。   詐騙技術不斷升級,人民的防騙知識與政府的防制能力,豈能停留在昨天? 二、知識型詐騙興起,法律也可能被犯罪者利用   更令人憂心的是「知識型詐騙」。這類犯罪者不一定使用粗糙的謊言,而是熟悉金融、法律、不動產交易與人性心理,利用資訊不對稱、契約複雜性與制度漏洞,設計看似合法、實則欺詐的交易。   從投資、房產、遺產、貸款、抵押、都市更新、預售屋交易,到骨灰罈買賣等,都可能成為不法分子設局的場域。   有些犯罪甚至披著專業服務、合法投資或關懷照顧的外衣,使被害人誤以為自己受到保障。   這些案件最值得反省的是:法律原本是保護人民的工具,為什麼有時反而成為詐騙者利用的外衣?   因此,防詐不能只教人民辨識陌生電話,更必須普及契約法律、財產登記、金融交易及消費者保護知識。 三、各界攜手推動防騙,守護人民財富   有鑑於此,李永然律師、釋法藏法師、蘇一仲會長、國際扶輪龍明道總監、上海商銀文教基金會秘書長呂毓卿等各界人士,共同投入防騙行動,呼籲社會大眾守住錢財與房產的法律防線。   李永然律師提出:「詐騙環伺、全民不安、推動識詐、護民財富。」他並與曾春僑教授、陳冠毓律師、陳宜鴻律師、吳任衛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從法律實務角度,解析詐騙集團的心理操作策略與常見陷阱。...

李永然律師閱讀「大腦不老,長壽才有意思:耶魯醫學博士親授,每天10分鐘的簡單方法」乙書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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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日前逛誠品書店,看到有一本書,這本書是書名很吸引我,「大腦不老 長壽才有意義」,久賀谷亮著,邱心柔譯。作者是擁有日本與美國醫師執照的醫學博士,他於書中提到:   1.不論幾歲「大腦」都有機會持續成長,但需要運用「特定方法」。現代人已經有高齡趨勢,人不僅要有「健康的身體」,還要有「耐用的大腦」,「保養大腦」也成為現代人不可或缺的一環。   2.近年老化研究中,有一項突破,發現長壽基因「端粒」(Telomere),大腦老化也與「端粒」長度有關,想要使大腦維持在年輕狀態,就必須將這種基因結構保持在「相對長的狀態」,像阿茲海默症患者大腦的端粒「嚴重縮短」,「端粒」的長度是由「端粒酶」(telomerase)的酵素決定。「正念冥想法」可以提高端粒酶的活性,可有效防止大腦與身體的老化。   3.人要抗老,必須先正視「老化」,先用科學方式理解老化。許多因素會促使「體細胞」變成老化細胞,如「自由基」會對細胞造成傷害(氧化壓力),使細胞陷入老化狀態。   4.由於染色體末端有個蓋子,這蓋子的長度正是左右細胞壽命或細胞老化的 關鍵,這個末端結構,就是「端粒」。細胞暴露在發炎狀態之下,「端粒」就會出現縮短的情況。所以如能保持端粒長度,就可防止細胞老化,人也能獲得「長壽」。「端粒酶酵素」會修復細胞分裂造成的端粒磨損,「端粒酶」分泌愈多,越能保持端粒的長度;「端粒酶」可說是「回春酵素」。   5.人最重要的是「擁有很長的健康年齡」就是「延長健康餘命」,「端粒」與「壽命」有關,也與「健康餘命」有關,因而現代人一定要正視「保養端粒」。端粒縮短也和細胞老化有關,端粒長的人,記憶力也比較好,維持腦細胞的端粒長度,人就能擁有「清晰的大腦」。   6.2025年日本的失智症患者將超過7百萬人,大腦老化帶來的最大問題是「阿茲海默症」。由於大腦使用一段時間,神經細胞間的連接點,會逐漸產生各式廢物,包括「乙型類澱粉蛋白」(B-amyloid),「睡眠」能有效清除這種廢物,所以「保持充足睡眠」非常重要。大腦隨著「老化」,喪失包括:判斷力、思考能力、計算能力、理解能力、資訊的處理速度等多項能力在內的「認知功能」。   7.作者非常強調「正念法」,「正念」能將每個人面臨的「老化」現象,化為遠比現在更美妙的狀態,因為「正念」既維持身心健康,還能告訴我們如何獲得幸福。所以「正念」可以滿足我們「Hea...

2026.09.2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有履保也被騙!買預售屋「200萬簽約金遭領光」 換約詐局手法曝光」(摘錄自《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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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 一、不動產詐騙案日益增多   近年不動產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且手法不斷翻新。根據媒體統計,民國(下同)114年上半年「不動產售賣詐欺」即多達二百六十一件,財損金額相當高;若再加計「假投資」、「假檢警」等延伸至房地產移轉的詐騙,實際損害更加龐大,其數額驚人。   在這樣的高風險環境下,多數民眾在「不動產交易」中自然希望尋求更高程度的保障,而不動產買賣「履約保證」遂成為許多人心目中的安全象徵。   然而,「履保」能否真正發揮保護作用,還端視買賣行為本身是否真實可靠;因一旦交易基礎遭到「偽造」或「不實資訊」操控,則不動產買賣「履保」也可能形同虛設。   以下即以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承辦的一起預售屋爭議案例,說明「履保」在詐團有心操作下,已非萬無一失的原因。 二、案例分享   小明於111年6月間,透過A房仲業者向甲建設公司購買新北市某預售屋建案。磋商過程中,甲建設公司持其與原始起造人乙建設公司簽訂的「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表示其已從乙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願將其中兩戶「轉讓」給小明(註),小明因而信賴其說明,與甲建設公司簽訂「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並依指示辦理「價金信託履約保證」,且同意於簽訂履約保證契約書後,賣方得動撥本案簽約金。   嗣於111年6月9日,小明依約將第一期款合計新台幣(下同)二百三十多萬元匯入履保專戶;甲建設公司旋即提出撥付款申請,履保機構遂撥付其中二百萬元予甲建設公司。   然而,小明與甲建設公司原訂於111年7月間辦理換約,甲建設公司卻以各種理由一再拖延不為。小明因而察覺異常,遂主動聯繫乙建設公司查證,方得知乙建設公司從未與甲建設公司簽署「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上所蓋用的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均屬「偽造」。   經進一步查詢後,更發現甲建設公司負責人有遭法院以詐欺得利罪、行使偽造文書罪判刑的犯罪前科紀錄,疑似為「詐欺慣犯」;小明在律師分析提醒下,始知受騙。   嗣後,小明經律師協調下,就A房仲業者未盡查證義務之情形與其溝通,最終成功爭取A房仲業者退還「仲介服務費」,並賠償小明部分損失。然而,就甲建設公司取走的價金二百萬元部份,因甲建設公司早已人去樓空,未來恐將難以受償。 三、結語   履約保證≠絕對保障,查核建商信用才是關鍵   從上述案例可見,履約保證的設計,本質上是建立在「買賣雙方真實存在且具備履約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