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已進入超高齡社會,老舊建築物面臨耐震係數不足、消防設備失靈、缺乏電梯與公共設施不足等情況,對於地處地震頻繁的台灣,勢必要重建。目前政府訂立法令,提供「容積獎勵」誘因,鼓勵地主戶透過都市更新、危老等方式重建。 地主戶不論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都應注意權益保障,避免遇人不淑而受害。本文就先以「都市更新重建」為例,提醒地主戶避免受騙。 按都市更新重建適用<都市更新條例>,政府先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地主戶可以委托實施者進行或自組「都市更新會」進行重建。現在更有「公辦都更」。進行自辦都更重建,因拆除重建,程序複雜又牽涉各項利益分配,因此詐團也開始注意到這方面,遂以「都更」為梗進行都更詐騙。 早期都更爭議,最有名案件當屬「中泰花園廣場」之疑似偽造債權事件,近期於鏡週刊等諸媒體報導的都更詐騙,則為山岳建設公司與地主戶在台北地區的「買賣附買回契約式都更案」。 這類案件發生爭議後,常被冠以「都更禿鷹」一詞,更加深大眾恐懼。這種藉由擔任實施者的建設公司先將地主戶所有權移轉,導致住戶失去家園的案例,說明其都更陷阱如下。 買賣附買回合約之都更陷阱 此為近來最常見的手段,即是雙方簽訂「買賣附買回」合約。一開始係建商以方便所有權快速整合或節省行政流程為詐術,遊說住戶先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給建商,並在合約中承諾完工後再讓住戶買回新屋。 然而,此這正是地主戶受害之所有問題的源頭,一旦擔任實施者建商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藉口財務出狀況,根本是惡意倒閉,先將不動產所有權轉賣另一家建商,以山岳建設公司案售給力麒建設,後續接手的建商則主張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轉身還對原地主戶提起無權占有訴訟,要原地主戶拆屋還地(<民法>第767條),地主戶此時才驚覺,當初實施者利用為了快速都更程序為詐術,而轉移的不動產所有權,地主戶也因而受騙,並讓自己的所有權遭不法之徒,透過法律程序操作,而淪為他人資產。 地主戶都更先以私權買賣移轉所有權 對自己權益保障相當不利 上述案例是在都市更新重建,於未可取得建造執照且在未動工前就已將土地所有權完成移轉過戶,地主戶只能透過司法程序進行法律上救濟;行政機關難以介入,導致地主戶求助無門。 就算明知此為高風險之私權合約,已具有不當法律操作成分,公部門也僅能建議地主戶自行循司法途徑解決。至於後續接手建商是否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