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7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楊捷森律師專文「立遺囑人如何選擇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 兩種方式要件與功能比較」
文◎李永然、楊捷森/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一紙遺囑,纏訟八年。知名電影製片裴祥泉於2015年過世,生前以「代筆遺囑」將上億元台幣遺產,透過「遺贈」給予愛徒邱瓈寬等人,裴祥泉的家屬不服,向管轄法院提告。這場確認遺囑無效的家事訴訟,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審程序,纏訟長達8年之久才終告確定。 透過此一爭議,可知立遺囑人做成遺囑時,務必注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這會攸關到往生後的遺產,能否順利依遺囑人的生前心意分配,其重要性自不言可喻。 筆者擬藉本文將「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及其運用之功能的差異剖析,供有意於生前即早規劃財產傳承之讀者參考。 兩種均屬借助第三人完成的遺囑 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不同於「自書遺囑」,兩者都不是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自與「自書遺囑」有別,前者都是由遺囑人以「言語口述」其身後遺產分配意旨,再交由第三人完成筆記、宣讀、講解等程序。 其差異的關鍵,在於負責筆記、宣讀、講解的「第三人」是否需具「公證人」身分;公證遺囑須由「公證人」(包括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負責;至於代筆遺囑則由遺囑人指定之見證人中一人擔任「代筆人」負責。 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即使選擇公證遺囑,民眾同樣可以先委請律師協助先擬定遺囑內容,再攜稿至公證人處完成遺囑公證程序,讓遺囑同時具備「律師專業把關」與「公證人公信力」的雙重保障。 法定要件比較 (一) 公證遺囑須有「二名」以上見證人;代筆遺囑則須有「三名」以上見證人 公證遺囑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除公證人外,尚須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則須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無論哪一種,見證人均須由遺囑人本人指定或明確同意,不能由他人代為安排,也不能委託代理人出席。 (二)筆記、宣讀、講解之主體 公證遺囑的筆記、宣讀、講解由「公證人」負責;代筆遺囑則由見證人中之一人負責擔任「代筆人」,且筆記方式不限手寫,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也沒有不符合。「筆記」、「宣讀」、「講解」三項程序也可以由見證人分工,不須由「同一位見證人」獨力完成。 惟無論哪一種方式,均須確實確認筆記內容與遺囑人口述的真意相符,若僅形式上宣讀事先擬妥的內容,未確實確認遺囑人的真意,仍可能被認定不符合法定要件。 (三)簽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