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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周刊1345期《夫妻「贈與」大學問,你我要懂的法律常識》一文,專訪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及李廷鈞地政士,解析夫妻間財產贈與、稅務規劃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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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出刊的理財周刊1345期《夫妻「贈與」大學問,你我要懂的法律常識》一文,記者顏瓊真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主任律師、 黃斐旻主任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 ,,就夫妻間財產贈與、稅務規劃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議題進行深入解析。 首先說明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其中以法定財產制最為普遍。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但婚姻關係消滅時,可透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保障婚姻期間共同努力所累積的財產成果。 接著探討夫妻間贈與財產後,若發生離婚,贈與物是否可以取回的問題。彭郁欣律師指出,夫妻間基於婚姻關係所為的無償贈與,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贈與人也不能在離婚時要求返還贈與物。不過,若符合《民法》規定的撤銷贈與事由,例如受贈人未履行扶養義務或有重大侵害行為,則仍可能依法撤銷贈與。 在稅務方面,黃斐旻律師說明夫妻間財產贈與雖然免徵贈與稅,而且沒有金額上限,但若涉及房屋或土地移轉,仍須留意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負。其中,夫妻間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只是遞延課稅,未來再移轉時仍須補計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 此外,文中也提醒讀者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擬制遺產」的規定。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原則上將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介紹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及財政部後續訂定的處理原則,說明相關制度的最新發展。 最後,李廷鈞地政士以實例說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繼承實務上的重要性。透過先行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僅能保障生存配偶權益,也有機會降低遺產總額及遺產稅負擔,成為合法且有效的財產傳承規劃工具。

毒品正危害台灣社會,大家一起反毒,並向毒品說不,努力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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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毒品」對人體危害甚於「煙、酒」   在社會上常有人提醒不要抽菸,因「抽菸」對身體健康有害,尤其是「肺部」的傷害最大,又「喝酒」因有了酒癮或飲酒過量,往往肇生事端,如:酒後駕車肇事,鬧事、酒後亂性、發酒瘋…等等不一而足。至於「毒品」其對國人健康的危害更不在話下;而且「毒駕」也非常危險。   一談到「毒品」,就讓人想起中國滿清時期道光年間的西元1820年後,吸食鴉片已蔚為全國風氣,於是在道光18年(西元1838年)時任湖廣總督林則徐對於「開放煙禁」力排異議,後來更向皇帝上呈的奏疏中痛陳鴉片流毒天下,為害甚鉅,必須禁止,進而有「禁煙政策」。   但到了今日二十一世紀,「毒品」更加複雜,按其分類,可分為「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物(或物質)」;前者如:鴉片、嗎啡、可待因、海洛因、古柯葉、古柯鹼、快克、大麻、大麻脂、大麻油、莫彼利汀、美沙酮、潘他唑新(俗稱:速賜康)…等;後者如:巴比妥酸鹽(紅中、青發)、非巴比妥酸鹽(白板)、安非他命、迷幻藥…等。   面對毒品多樣化、泛濫,造成許多危害,更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10年統計,台灣首次接觸毒品年齡以20~29歲占43.9%而居冠;30~39歲占24.7%居次,至於19歲以下則占21.7%;足見「毒品」已經有「向下延伸」的情形。行政院前院長陳建仁曾於民國112年2月20日前往「刑事局」視察,重視國內目前大麻、毒品咖啡包查獲量上升;他立即宣示「反毒」,要求加強查緝「大麻」及「新興毒品」(註1)。雖然政府已經多年向毒品「宣戰」,但仍未見改善,且有向下紥根的趨勢。政府及社會各界都必須嚴肅看待此一問題。 二、製造、販售、運送、轉讓、吸食毒品恐涉及犯罪   對於毒品,為防制其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我國目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該條例首先界定「毒品」,乃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製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進一步依「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而分成「四級」,其品項如下:   1、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2、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搖頭丸、西洛西賓及其相類製品;近年美國泛濫的新興毒品「賽拉嗪」(Xylazine),吸食後宛如「喪屍」,又被稱為「疆屍毒品」,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去年已決議將之升列...

李永然律師於台北市忠誠扶輪社27週年社慶特刊中發表「創社社長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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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社社長賀詞   台北市忠誠扶輪社自創社以來,已歷經了27個春秋,令我內心充滿無限欣慰。我很榮幸在台北市忠孝扶輪社希望輔導新社,蒙母社忠孝扶輪社社友們的支持,在創立忠誠扶輪社初期即擔任「創社社長」,看著忠誠社這一路走來,一步一腳印地在歷任社長悉心耕耘下逐漸成長茁壯;基於歷屆社長皆能始終秉持「服務」的精神,使忠誠社能在「社會公益」與「職業交流」上都能有卓越表現。   2025~2026年度社長Brian接任社長以來,積極認真的經營社務,讓忠誠社能在原有的良好基礎上有了更進一步的發展。2025年7月迄今社長Brian透過定期舉辦例會、參加地區慈善活動,並推動社區服務「吉慶國小護眼講座」、「喜樂家族5291一塊健走趣」等,讓忠誠社成為弱勢團體們最堅實的依靠。此外,到社友Freddie的夫人王瓊惠Joanne所屬的春積企業有限公司進行職業參訪,親歷歐洲精品衛浴的美學盛宴;成功舉辦職業參訪活動。   扶輪社固然著重「服務」,但社友及寶眷間的聯誼活動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由Brian社長領導的「九份親子康樂之旅」一日遊活動、和忠美社一同舉辦的「中秋聯歡晚會」、歡笑不斷的「聖誕親子餐會」、回首展望的「年終餐敘尾牙」,讓社友們交流互動,強化社友之間的連結,留下無可取代的美好回憶。而我也在今年3月14日晚上以創社社長身分,宴請社友們在康園餐廳齊聚一堂喝春酒,當晚氣氛熱絡非凡,除了杯觥交錯,更有社友們接力獻唱,感謝大家用歌聲與歡笑灌溉了這個夜晚。   最後仍期盼社友們能繼續一起用「熱忱」的態度「參與社務」,確保組織穩健與永續;並用「感性」的心懷與社友們一起攜手「服務社會」,讓溫暖沒有距離。同時更衷心期許忠誠扶輪社27週年所有的社務目標皆能圓滿達成,讓扶輪的力量如春風化雨,傳遞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祝社務蓬勃發展,並祝社慶活動圓滿順遂! 台北市忠誠扶輪社創社社長 李永然   CP Perennial  敬賀

李永然律師老同事來訪話法律,交流律師事務所經營與發展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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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日下午,李永然律師昔日老同事劉志忠大律師偕同其姐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訪。劉志忠律師目前於「 恩典法律事務所」 執業,雙方開心互動,格外親切。 會談中,大家針對律師事務所的經營管理、法律服務發展趨勢及業務拓展等議題進行深入交流,分享多年執業經驗與實務心得。整場交流氣氛融洽熱絡,眾人相談甚歡。活動最後,李永然律師、劉志忠大律師及其姐共同合影留念,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也一同入鏡,為這聚會留下珍貴紀錄。

仲霖國際地產21世紀內湖AIT店房產徐志凱顧問於「永然新訊」第十七期發表專文「現況格局圖在不動產買賣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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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徐志凱顧問 「現況格局圖」不只是平面圖   現況格局圖在不動產買賣交易過程中,似乎是「房子的平面圖」,但實際上它是不動產買賣過程中的重要文件之一。土地建物謄本可以確認權狀登記面積,現況格局圖則是標示房屋使用現況,分辨哪些空間位置是屬於權狀登記範圍之內,哪些是與權狀登記不符的違建。 買方最需要確認的,是「實際使用現況」   對買方來說,格局圖最大的價值,不只是看幾房幾廳,而是確認「現在實際如何使用」。例如有些房子原始格局是兩房,但現況是未經許可隔成四間套房出租;有些房子陽台外推後,看起來室內變大,但實際上屬於違建。甚或是樓層高度挑高加蓋夾層增加使用面積,或是室內挑空加蓋樓板增加使用面積等情形,都是在不動產買賣過程中需要如實揭露的資訊。 常見違建與違規使用型態   實際案例上我們最常見的,就是陽台外推加窗、天井加蓋成室內使用,又或是防火間隔占用加蓋;一樓的房子最容易見到的,就是法定空地加蓋,或是平台空間外推成室內空間使用,甚至騎樓空間納為室內停車空間或客廳使用。 消防與安全問題不可忽視   以筆者實際居住過的房子為案例,曾經遇過消防排煙室納入室內使用,造成消防安檢無法通過;還有當層機房空間裝潢成房間違規使用。所以買方看屋時,務必要請賣方或仲介把不動產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作比對說明,才不致衍生後續交易糾紛。 賣方應主動揭露現況問題   對賣方來說,格局圖最大的功能,是「先講清楚」,避免事後被認為故意隱瞞。所以如前所舉例的違建樣貌,賣方都需要事先說明;另外像是隔間牆位置有改、增建衛浴或衛浴改位置、室內加蓋夾層、挑空位置加蓋樓板等等二次施工行為,也都應誠實揭露。因為新所有權人需概括承受,先講清楚,可以減少日後衍生爭議的情形。 隱瞞現況,可能衍生賠償責任   常見案例是屋主把陽台外推多年,也一直正常使用,但銷售時完全沒提。買方入住後被檢舉拆除,反過來要求賣方賠償裝潢損失,最後法院認定賣方未充分揭露,必須負擔部分賠償責任。所以現在越專業的賣方,反而越願意把現況講清楚。因為隱瞞問題,不一定比較好賣,反而容易讓交易在未來衍生不必要的糾紛。 仲介更需要善用現況格局圖自保   而對仲介來說,現況格局圖的重要性更高。因為它不只是不動產說明書內的資料,更是「保護自己」的重要文件。如果標的物有違建或占用情形而沒有調查清楚及告知,買方事後認為被誤導,仲介很可能被投訴,甚至要負連帶賠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張孝綺律師於「永然新訊」第十七期發表專文「工程進行中,原物料狂漲,這些成本可否由業主負擔?──淺談工程契約中之物價調整約款與《民法》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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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張孝綺律師 一、前言   近年來,受到疫情、戰爭及全球通膨影響,鋼筋、水泥、瀝青等營建材料價格大幅波動,不少工程承包商都面臨「工程越做越虧」的困境。工程契約履約期間較長,從簽約到完工可能歷時數年,當市場價格劇烈變動時,原本契約約定的工程款很可能已無法反映真實成本。此時,究竟應由誰承擔風險?法律上又是否有調整空間? 二、工程實務分享   工程實務中,常見在契約中約定「物價調整約款」。簡單來說,就是雙方在簽約時先約定,若施工期間物價漲跌超過一定幅度,工程款即可依約調整。目前常見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作為計算基準,並常以2.5%作為門檻,也就是2.5%以內之波動由廠商自行吸收,超過部分再約定由業主負擔。然而,若契約沒有物價調整機制,甚至明文排除物價調整約款之適用,是否就代表廠商只能自行吸收所有損失?答案未必如此。 三、《民法》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情形   《民法》第227條之2所規定的「情事變更原則」,便是法律保留的重要救濟機制。若契約成立後,發生當時無法合理預見的重大變故,例如疫情、戰爭或通貨膨脹,使物價超過合理漲跌幅,且繼續依原契約履行將顯失公平,契約雙方雖無「物價調整約款」,此時法院即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主張、依循《民法》情事變更原則的精神,介入並調整契約內容。   倘若契約中已特別約定「本工程並無物價指數調整之約定」,然只要實際發生的市場劇變,已遠遠超出雙方訂約時可合理預期的範圍,司法實務上仍有機會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註1)。換言之,司法實務並不會僅拘泥於契約文字,仍會進一步檢視原本的風險分配,在極端情況下是否已明顯失衡。至於工程契約中已有物價調整約款,就個案仍有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之餘地(註2)。也就是說,縱使契約已就物價波動設有調整機制,但若實際發生的變動程度已超出當事人訂約時所得合理預期,導致原有風險分配仍失衡,法院仍可能於例外情形下介入,以補充契約機制之不足。 四、結語   工程契約的當事人,雖均遵守「契約嚴守」的精神;但法律並非完全沒有彈性。尤其是在面對重大且不可預見的經濟變動時,法院除審酌契約約定之物價調整約款外,也會將情事變更原則納入斟酌,在契約自由與實質公平之間尋求平衡。(本文作者吳任偉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兼永然長照與醫藥衛生法律中心召集人、張孝綺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執業律師) 註1:最高法院114...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於「永然新訊」第十七期發表專文「 保單會不會被納入遺產課稅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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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筆者執業地政士十多年經驗,發現許多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對於到底被繼承人哪些保單得不計入遺產?到底要不要申報繳納遺產稅?感到困惑。甚至也有很多民眾在投保時,對於自己的保單有哪些在將來會被納入遺產稅不甚了解。依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因此可以得知,屬於「人壽保險」的部分,只要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指定他人為受益人」的情形,在被保險人過世後,保險公司依契約給付予該受益人,該筆保險給付即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來說:王先生生前替自己投保壽險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指定太太為受益人。王先生過世後,保險公司將該筆保險金給付予太太。此筆保險金給付即屬王太太的財產,依法不需列入王先生的遺產範圍課稅。然而在稅法上,另有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由此可知,即便某項安排在形式上看似合法(例如保單設計具備免稅特性),但若其實質目的為規避稅負或逃稅,稅捐機關仍可依實質課稅原則予以重新認定並課稅。   此在實務上,國稅局為防杜藉由「壽險形式」規避遺產稅,國稅局常依「實質課稅原則」,針對「異常保單設計」加以認定並課稅。以下為常見的八大風險態樣:   一、高齡投保:被保險人於年邁之際投保高額壽險,可能被視為意圖將遺產轉為免稅保險給付。   二、鉅額投保:保險金額遠高於投保人資產或所得能力,引發合理性質疑。   三、密集投保:短時間內投保多張高額保單,可能引發課稅迴避的懷疑。   四、短期投保:距離死亡時間過短(如一年內),且死亡保險給付鉅額,稅務機關可能推定為預謀規避遺產稅。   五、重病投保:於已知身體惡化或臨終前投保,保險契約之有效性與目的可能受質疑。   六、躉繳投保:一次性繳納大筆保費(躉繳),明顯與個人資金規劃落差過大者,易受實質課稅認定。   七、舉債投保:透過貸款繳付高額保費,造成財產移轉的假象。   八、保費大於保險給付:若投保成本遠超過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