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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與人心之間──莊昀樸律師閱讀《法律特有種:李永然律師不一樣的普法之路》一書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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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莊昀樸律師   在執業即將滿一年的門檻上,受雇律師的日常生活往往被淹沒在無窮盡的準備書狀、卷宗閱覽與法律見解的檢索中。我們在金融犯罪的細微數字中尋找破綻,在一般民刑事案件的人性糾葛裡梳理邏輯。這段時間,法律對我而言,更像是一套精準卻冰冷的作業系統。然而,讀完《法律特有種:李永然律師不一樣的普法之路》,我被迫從瑣碎的法條適用中抬頭,重新審視「律師」這個職業在社會生態系中的位格。而這本書不僅是李永然律師的個人傳記,更是一部關於「轉譯」的哲學。他自比為「特有種」,在法律這片高度同質化、甚至有些僵化的森林裡,開闢了一條通往大眾的「普法之路」。    受雇律師在職涯初期,最容易陷入的迷思是追求「純粹的專業性」。我們執著於判例的引用是否無懈可擊,卻常忽略了法律背後的社會體溫。李律師在書中展現的,是一種極強的「轉譯能力」。普法(普及法律)這件事,在某些法律菁英眼中或許顯得過於淺白,但李律師卻洞見了其中的深層意義: 若法律無法被當事人理解,它就只是一種權力的傲慢 。    在處理各種訴訟案件時,我們常發現,紛爭的源頭往往來自於對規則的誤解或資訊的不對稱。李律師選擇編印大量的手冊,將艱澀的法律文字轉化為庶民的護身符,這本質上是一種「權力歸還」。他提醒我們,律師的卓越不應只體現在法庭上的詞鋒,更應體現在能否消弭專業與大眾之間的鴻溝。    書中最令我深思的,是李律師如何在激烈的訴訟攻防中,維持內心的平靜。律師職業伴隨著極高的人性負能量,總是需要面對著人性中的貪婪與焦慮 。而李律師則將佛法與法律結合,這對我而言,是一種極具深度的思想衝擊。過去我認為,法律是理性的化身,應與感性的慈悲畫清界線。但書中揭示了一個真理: 法律只能解決紛爭,唯有智慧與慈悲能化解糾葛 。  在我規劃職涯履歷、回首執業第一年的磨練時,這點醒了我:我們不應只修煉法律邏輯的利劍,更應打磨心靈的護盾。唯有內在景觀的壯闊,才能承載職業生涯中的沉重。    我認為,「法律特有種」並非一種固定的樣態,而是一種不斷演化的過程。透過李永然律師的生命圖譜,我看到了一名法律人如何透過普法實踐社會正義,如何透過跨領域學習擴展專業邊界,以及如何透過內省維持執業的純粹。這本書不僅教導我如何成為一名更好的律師,更教導我如何成為一名更有溫度的法律人。執業的第一年只是起點,未來的路徑或許無法避免地...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2026年5月「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並擔任主講人,導讀其著作《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一書,聚焦企業與家族最關鍵的傳承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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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晚間7時,由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共同主辦,台北市忠美扶輪社、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中華知識經濟協會及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協辦的「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隆重舉行。活動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呂毓卿秘書長主持開場,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石賜亮理事長擔任引言人。 本次讀書會特別邀請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李永然理事長導讀其著作《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一書。本書結合法律規範與實務案例,深入解析遺囑訂立、遺囑信託、借名登記等常見議題,並詳述遺產稅申報與節稅策略,同時涵蓋意定監護與長照安養等當代重要課題,提供兼具理論與實務的全方位指引。 隨後由曜華會計師事務所資深顧問黃謙閔擔任與談人,從不同角度補充觀點,交流內容豐富而精彩,與會者獲益良多。 活動尾聲,由呂毓卿秘書長與石賜亮理事長共同致贈感謝狀予李永然理事長及黃謙閔資深顧問,並與全體與會人員合影留念,為本次讀書會畫下圓滿句點。

《房子老了,該怎麼辦?──都更?危老?修繕延壽?增設電梯?一次搞懂最適合您社區的方案》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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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老了,該怎麼辦?──都更?危老?修繕延壽?增設電梯?一次搞懂最適合您社區的方案》法律手冊      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您是否也正為家中那棟逐漸老去的建築物而感到焦慮?   隨著歲月流逝,老屋不僅伴隨著管線老化、漏水等居住問題,結構安全更是許多家庭難以忽視的隱憂。然而,面對五花八門的建築翻新資訊,您是否也感到無從下手?究竟該選擇都市更新,還是轉向危老重建?若兩者皆困難重重,是否有其他讓老宅延壽的彈性方案?   為了協助廣大屋主釐清迷思、掌握關鍵決策資訊,由仲霖國際地產21世紀不動產內湖AIT店與永然法律基金會共同捐印的《房子老了,該怎麼辦?──都更?危老?修繕延壽?增設電梯?一次搞懂最適合您社區的方案》手冊,正式與大家見面了。這本手冊集結了眾多資深律師、地政士及建築師的專業見解,旨在為您的住居轉型提供全方位的指導。   手冊中深入淺出地剖析了「都更」與「危老」兩大體系的本質差異,帶您釐清法律規範、獎勵措施與稅捐優惠,並針對民眾最關心的權利變換、合建契約陷阱、以及如何撤案改制等實務問題,給予明確的法律建議與風險預警。除了大規模的重建方案,手冊更貼心地關注到許多社區的實際困難,特別規劃了「老宅延壽」篇章,教導您如何透過分級診斷與修繕補助來維持現有居住品質;針對高齡化社會迫切需要的「公寓增設電梯」,手冊中更提供了一套從技術面到鄰里溝通面的實戰攻略,幫助您破解補助到位卻卡在鄰里共識的難題。   房子,不只是資產,更是家的延續。當老屋問題逐漸成為每個家庭都可能面對的課題,懂得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如何選擇適合方案,將是每位屋主不可忽視的重要功課。本手冊內容深入淺出,兼具專業與實用,無論您是屋主、管委會成員、地主、繼承人,或是關心社區未來發展的民眾,都值得收藏閱讀,為自己的居住安全與資產價值,提前做好準備。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2026年5月16日中時新聞網刊登「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 當心做錯了淨身出戶」一文,分享理財周刊記者顏瓊真專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黃介南律師與李季珈律師談夫妻財產分配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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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理財周刊 顏瓊真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時,在財產管理或處分上不分你我,但萬一兩人婚姻破裂,要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能提出愈多「證據」的人,愈能獲得有利的判決。   「離婚,這婚一定得離!」多次抓到老公外遇,再也不想忍的「阿美(化名),對著老公阿雄(化名)吼道,「我一定要你淨身出戶!」   阿雄腦羞成怒地大吼,「你又在發什麼瘋?是電視戲看多了嗎?竟要老子淨身出戶,你算哪棵葱!」 離婚率高 分1/2財產?   在台灣的夫妻爭產連戲劇,大都有「夫妻離婚,另一方可分二分之一財產」的橋段,而在中國大陸的抖音戲劇,最常聽到的就是想辦法讓另一方「淨身出戶」。   依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台灣於民國113年共計有5萬3351對夫妻離婚,且半數婚齡未滿9年,另在每千名台灣總人口中,離婚對數比率的粗離婚率為2.28‰,是108年以來新高,在亞洲國家中位居第二。   夫妻相罵沒好話,而一旦感情破裂,又牽扯到「財產」,那就要懂得法律,因為夫妻分財產的攻防戰,「沒有三兩三,不敢上梁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過去夫妻吵架,外人都是「勸和不勸離」,但現在動不動就要離婚,似乎已走向「結婚就不要怕離婚」的趨勢,   因此,當「佳偶」變「怨偶」時,就是一場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戰,懂法才有「贏」的底氣。   一旦婚姻難以維繫,接下來就是曾經的親密愛人,開始展開財產爭奪攻防戰,這時,就要認識《民法》有關夫妻財產類型及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財產的三大類型   李永然表示,根據《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有三種:   第一種是法定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所以,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時,就適用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據《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法定財產制」的特色之一,就是夫妻雙方於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適用,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 項,夫或妻得就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請求平均分配。   第二種是「分別財產制」: 依據《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第三種是「...

2026.05.2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黃斐旻律師專文「法律對於夫妻間贈與財產有何規範? 律師:金額無上限、完全免稅」(摘錄自《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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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黃斐旻律師   許多民眾在作理財規劃或資產配置時,常常會運用夫妻間贈與免稅的規定而進行財產的相互移轉,然而夫妻間的贈與真的免稅嗎?有沒有風險或例外?本文一一說明如下: 一、夫妻間的贈與,免贈與稅且金額無上限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等語,所以夫妻間的贈與,不論贈與的財產價值新台幣10萬元,還是新台幣10億元,都不會課徵贈與稅,也就是金額無上限、完全免稅。而立法目的,主要是考量夫妻共同生活,在共同家計下彼此財產難以清楚劃分等現實情況,基於對婚姻制度的保護所訂定,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的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的規定。 二、如果夫妻間互相贈與房屋、土地等不動產,還有其他稅要繳納   (一)土地增值稅:   首先是土地增值稅,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等語,所以夫妻贈與土地,雖然不用繳贈與稅,但是依法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又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語。   所以夫妻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要注意的是,這只是「暫時不課稅」,等未來土地出售給第三人時,會以贈與前原來取得的時間點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屆時可能要一次補繳這段期間的土地增值稅稅款。   (二)契稅:   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6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等語,所以不動產所有權因贈與而移轉時,受贈方必須要繳納「契稅」...

特別休假制度之實務爭議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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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李季珈律師 【問題】   公司得否與員工約定預先將特別休假轉換成薪資發放,員工不得再請特別休假?   遭非法解僱之員工,得否向公司請求非法解僱期間特休未休工資? 【解析】   關於上述二問題,均涉及《勞動基準法》中勞工之特別休假權利,謹藉本文作如下分析: 公司得否與員工約定預先將特別休假轉換成薪資發放,員工不得再請特別休假?   (一)《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關於此一問題,實務上有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之特別休假制度,是為落實勞工休息權而設之強制規定,因此只有在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時,才能將未休之特別休假轉換為金錢補償,若公司與勞工約定預先將員工之特別休假轉換為薪資,員工不得再請特別休假,該約定將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強制規定而無效(註1)。 遭非法解僱之員工,得否向公司請求非法解僱期間特休未休工資?   (一)關於此一問題,實務上有認為特別休假制度是以回復勞工身心疲勞及保障勞工社會、文化生活為目的,所以須以勞工因工作未休假,以致未休完特別休假為前提,因此在員工遭非法解僱期間,由於員工實際上未有工作之客觀事實,不得請求將未休之特別休假轉換為工資(註2)。   (二)不過,亦有實務見解肯認在現行法下,遭非法解僱之員工,得向公司請求非法解僱期間特休未休工資。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459 號判決指出,此一爭議問題在於特別休假制度是否為勞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而取得之「固有」工資報酬,倘認為屬固有工資報酬,則勞工是否需處於能休假而不休假狀態,則非特別休假權利存在之前提,若認為制度目的在於回復勞工身心疲勞或保障勞工社會、文化生活,則勞工於遭非法解僱期間既無服勞務之客觀事實,自無特別休假存在之餘地。   (三)而該判決雖最終認定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亦即雇主毋庸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惟其理由係基於該案應適用行為時法,而當時《勞動基準法》尚未修法,依修法前規定之文義解釋尚未將因特別休假日工作所生之加倍工資視為勞工之固有工資報酬權益,然其肯認在現行法下,特別休假日工資或特別休假日工作之加倍工資,應已轉換為勞工固有工資報...

2026.05.24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專文「市場震撼價?她5千萬豪宅以500萬拋售 律師戳破離婚惡意脫產手法」(摘錄自《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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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 案例   小明與小美於民國(下同)10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雙方因家務分擔及婆媳問題經常發生爭執,致感情日漸淡薄,並均萌生離婚念頭。斯時,小明名下財產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小美則有存款100萬元、價值300萬元之豪車一部及價值5,000萬元之房產一棟。   惟於雙方洽談離婚期間,小明發現小美將豪車贈與妹妹小麗,並以遠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500萬元出售房產予弟弟大華,另捐款5萬元予地震受災戶。小明憂心小美藉此惡意脫產,致其日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落空。試問:小明得如何運用現行法律規定,以保障其權益? 解析 一、前言   按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者,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又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夫妻一方死亡、變更夫妻財產制……等),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是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他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然此項權利之行使,係以「現存之婚後財產」為計算基礎。實務上常發生夫妻一方於離婚訴訟前夕或協商期間,以贈與、低價拋售或虛偽轉讓等手段,意圖減少名下財產以規避分配義務。是以,面對配偶疑有脫產行為時,現行法律提供哪些保障手段可資運用,即有探討必要,爰分述如下。 二、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離婚雖為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然無論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往往均需相當時日。尤其在提起離婚訴訟之情形,若對於離婚事由舉證不足,尚有遭駁回之風險。在此期間,若配偶一方已有明顯脫產行為,他方若仍須待離婚成立始得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屆時對方名下財產恐已遭處分殆盡。   為避免此類情形,可利用《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待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確定後,法定財產制即告消滅,即得提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無須再待離婚成立始得主張。 三、夫或妻對婚後財產處分行為之撤銷權   其次,若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將其婚後財產處分予他人,應如何救濟?就此,《民法》第1020條之1針對夫或妻一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