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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專文「運用自書或密封遺囑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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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陳冠毓/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近年來親人為爭遺產而發生法院訴訟有增無減,就以長榮集團張榮發創辦人的民、刑事爭訟仍未停止,誠令人不勝唏噓。有識人知道生前規劃,卻於往生後,屍體未寒,親人仍然發生爭訟,足見規劃時不得不重視「法律」。礙於篇幅,筆者藉本文僅探討自書、密封遺囑。 遺囑為要式行爲   按我國《民法》規定,年滿16歲,並能理解立遺囑的意義及法律效果,即可依法訂立遺囑。法律所定的遺囑方式共有五種,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   其中以「自書遺囑」最為簡便,至於「密封遺囑則」雖可兼顧遺囑內容的保密,但由於遺囑屬於「要式行為」,必須依法定方式作成,違反者無效。 自書、密封遺囑方式   現簡單將自書、密封遺囑的法定要件及方式,分述如下: 一、自書遺囑    (一)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   按《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可知自書遺囑須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1.應自書遺囑全文:遺囑的全部文字內容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也不能以「電腦打字」或「列印」方式作成;網路上的自書遺囑範本也只能作為參考,不能直接列印後逕自在空白處填寫財產內容,遺囑人須「親筆」書寫全文。   2.應記明年、月、日:遺囑應完整記載作成的年、月、日,例如「2026年8月23日」或「民國115年8月23日」。   3.應親自簽名:遺囑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簽署姓名,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    (二)自書遺囑增刪、塗改時的程序   遺囑完成後,如果發現文字、金額有誤,或事後想調整部分內容,應依《民法》第1190條後段規定,註明增減、塗改的位置及字數,並由遺囑人另行簽名。   若未依照上述方式修改,法院實務判決認為,倘僅屬筆誤或書寫錯別字,且確認是立遺囑真意,而不影響遺囑整體內容者,從遺囑法定方式的踐履,是以「遺囑人的真意」為依歸,應肯認該更正部分的效力。   又如果非屬上述情形,則原則上只是該增減、塗改部分不生變更遺囑的效力,並不當然使整份遺囑無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參照)。   此外,如果遺囑有多次增刪、塗改,容易使遺囑內容前後交錯,日後對遺囑人的最終真意產生爭議。此時...

北方工業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周睿志主任撰文《將自己鑲嵌在社會文化之中:李永然律師的執業理念》,分享閱讀李永然律師自傳《法律特有種》一書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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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己鑲嵌在社會文化之中:李永然律師的執業理念   文/周睿志(北方工業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社會治理法治研究會副秘書長) 一、引言   今年暑假,我隨團到訪臺灣地區,和臺灣的同仁進行法治交流。在晚宴上,一位溫文爾雅的前輩坐在我的旁邊,他看起來似乎不到六十歲的樣子,桌簽上署名“李永然”。隨後得知,他是臺灣地區著名的律師和法律出版人。我們一邊用餐、一邊閒聊。閒聊之際,很多的資訊讓我們一下子拉近了彼此的心理距離。比如,他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就率先到訪大陸,他在“法大”讀書並獲得了博士學位,他的事蹟被大陸主流媒體多次報導和宣介……隨著交談的深入,一些共同觀念讓我們感到理念相合、心靈相契。比如,李先生認為,作為一名律師,要致力於讓矛盾的雙方走向和解並實現關係的修復;作為一名法律人,要能夠從文化的視角看到眼前的糾紛,要有足夠的智慧讓對立雙方趨近“雙贏”…… 。   過去這幾年,我著力關注的一個議題是“法治社會”。法律被制定和公佈之後,它如何從紙面文字變成現實秩序?法官、檢察官、執法者、律師、調解員等法律人應當如何正確地看待法律?以及,在我們中國的社會文化語境中,法治運行是否具有自己的獨特邏輯……這些問題是我近期所努力探求的。和李先生的談話,讓我彷彿找到了法治理念的同路人。   從臺灣返京之後,李先生給我寄了他的兩本著作,其中一本是他的傳記——《法律特有種——李永然律師不一樣的普法之路》。藉著暑假的自由時間,我用十多天把這本傳記認真地讀完了。閱讀這本傳記,讓我對李先生的律師執業理念和法治理念瞭解得更為系統。我感到,李先生身上所呈現出來的範型結構,頗為值得我們認真研究。   接下來,我把閱讀李先生傳記過程中引發心靈共鳴的那些內容細緻說一說,一則是向作為學長和前輩的李先生致敬,二則是藉機闡述我這幾年在教學和研究過程中形成的對法治問題的一些看法。 二、以道馭技:把法律視為修復和維護社會和諧關係的重器   在閱讀李先生傳記的時候,我感到,他在看待和運用法律的過程中,有一種特別的理念結構——他把中國文化精神視為“道”,把法律視為“技”,在執業過程中“以道駕技”。由於這樣的一種理念結構,他實際上已經超越了法律本身,從更高的維度出發,把法律視為一種修復和維護社會和諧關係的重器。   李先生在傳記中告訴我們,他一直在努力地尋求中國文化之“道”。他在佛學中尋求,也在道家理論中...

破解不動產傳承五大誤區,李廷鈞地政士受邀演講現場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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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9月9日下午,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受公勝保經邀請前往演講,主題為「不動產傳承五大誤區」,以豐富的實務經驗搭配實際案例,深入解析不動產傳承過程中常見的問題與容易忽略的法律、稅務風險。 演講中,李廷鈞地政士針對民眾高度關心的財產傳承議題進行說明,包括「生前贈與和身後繼承,哪種稅負比較低?」、「共有繼承有哪些風險?」以及「老宅、土地應如何提前規劃?」等重要問題,透過具體案例與實務分析,讓與會者更加了解不動產傳承不能只看眼前的稅負,更應從長期的財產配置、家庭關係及未來處分等面向整體規劃。 此次演講內容精彩實用,受到現場熱烈迴響,活動報名情況相當踴躍,現場甚至大爆滿,原安排座位不足,還特別「加開一桌」才能容納所有參加者,足見大家對不動產傳承及財產規劃議題的高度重視。 演講圓滿結束後,李廷鈞地政士與現場聽眾合影留念,為此次精彩且成功的演講活動畫下圓滿句點。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法顧客戶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回應泰山公司發佈新聞之聲明書

 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  一、本公司今天得知泰山企業發佈新聞認為「中聯、福懋油、福壽及南僑早在今年 5 月起陸續掌握超標警訊,南僑還三度反覆驗出油品異常」爲由,向本公司與中聯、福懋、福壽等公司求償新台幣 10 億元,本公司深感遺憾與無法理解。  二、按本公司係一正派經營之企業,向來重視消費者權益,踐行產品自主管理及自主檢驗,於向福壽公司購買油品原料,發現苯駢芘超標,隨即通知福壽公司,該油品非本公司所生產,本公司立即通知福壽公司,至於福壽公司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就其產品之問題向主管機關通報,乃福壽公司以及中聯油脂公司等之義務及責任,本公司何來隱匿之有。  三、本公司不是問題油製造者,而是問題油供應鏈最早發現者,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載:中聯油脂為本次問題油製造之始作俑者,泰山企業身為中聯油脂公司大股東之一及擔任董事,未依法善盡股東及董事責任,控管中聯油脂公司所生產油品之安全,出售問題油品;卻於事發後卸責濫事控告向福壽公司購買油品而受害之下游客戶廠商即本公司;本公司為維護企業形象、商譽,業已委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日後將依法向法院進行答辯及說明。  四、關於本公司所為一切合法,且非本件問題油案之刑事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已有敍明,本公司也於民國 115 年7 月 29 日藉由五大報紙媒體登報聲明,希望泰山企業切勿再卸責濫訴並散布不實,俾免因侵犯本公司商譽及其他合法權益而承擔法律責任。  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言人室 (02) 6619-3688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聲明連結: 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回應泰山公司發佈新聞之聲明書 相關新聞連結: 1. 中聯油脂案 南僑聲明 要求泰山勿再卸責濫訴 (經濟日報) 2. 泰山怒告4公司求償10億!南僑反擊:不是問題油製造者「而是最早發現者」 (Yahoo股市新聞) 3. 從受害者變被告?遭泰山求償 南僑發聲明自清:何來隱匿 (鏡新聞) 4. 中聯問題油爭議再掀風波 南僑發聲明還原真相 (工商時報) 5. 中聯問題油爭議再掀風波 南僑發聲明還原真相 (中國時報) 6. 中聯油案泰山大動作求償10億元...

親人間切勿爭產而交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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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近年來親人間不管是不是名人,常因爭產而造成爭訟,甚至骨肉相殘;俗云:「錢財乃身外之物」,但一般人往往見財起貪念,而不顧親情,反目成仇。   在台灣有「手足剝削」之說,這也是因繼承而引起;例如:甲男、 乙女二人結婚,共同生活、工作打拼,合力買了一間房子,登記於甲 夫名下,二人婚後未生育子女,甲夫之父母已過世,甲夫有其他兄弟 A、B、C三人;甲夫罹癌病故,甲夫名下房子成為乙妻及「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甲的兄弟A、B、C共同繼承。乙妻非常錯愕,為何自已與丈夫打拼購買的房子,僅因丈夫病故死亡,被繼承人甲名下的房子竟成為乙、 A、B、C四人共有。   A、B、C還不顧情面,要求乙要搬出四人因繼承而共有的房子,並打算委託房仲出售,乙妻大喊簡直是「手足剝削」。為此立法院已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三讀修過《民法》第1223條的修正條文,刪除了「兄弟姐妹的特留分」;如果甲夫能於生前立一有效遺囑,交代他自已往生後,則房子由妻乙一人獨自繼承;甲之兄弟A、B、C三人已經沒有「特留分」,在法律上不得主張特留分受侵害。   由此可見,為防親人間為財產爭訟,身前妥適規劃極為重要;否 則,就有發生令人遺憾的爭產事件;以下謹舉兩件真實案例: 【案例一】男涉爭家產,殺姊妹1死1傷   民國114年11月6日新北市三重區一處豪宅警傳陳姓男子疑為 爭產,持刀砍殺姊妹手足的凶殺案。起因是三人共同的九旬高齡陳母, 旅居美國的胞姐將其母存在銀行的信託現金一千萬元台幣,受益人寫 自已與妹妹,卻獨漏「陳男」,陳男心生不滿,「非常生氣」而行凶; 61歲胞姐心臟插刀倒臥血泊身亡,55歲胞妹身中多刀命危(註1)。 【案例二】騙走手足印鑑證明,偽造分割協議獨吞亡母房產   在基隆市張老太太往生,其有四位子女為繼承人,其中有一位張 女(甲)在張老太太過世後,假借辦理母親遺產中的「定存單」解約, 向另兩位姐妹(乙、丙)索取「印鑑章」及「印鑑證明」,再偽造「遺產分割協議書」(註2),將被繼承人張老太太名下位於「雲林的房產」 由「張女甲」單獨取得,移轉過戶登記於自已名下。嗣後姐妹(乙、 丙)發覺有異,追究張女(甲)刑事責任。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認定 張女(甲)觸犯「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註3)。   依上述兩個案例,以案例一而言,陳母已經九旬高齡,其名下1000 萬元現金,三位子女都很在...

李永然律師參加盂蘭盆法會,追思孝親功德、祈願父母及歷代先祖蒙受超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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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9月6日上午7時30分,李永然律師自台北市出發,前往新北市萬里天祥寶塔,參加「盂蘭盆法會」,以虔敬之心參與法會,共修誦念《盂蘭盆經》,追思父母恩德,祈願先人蒙受佛法功德利益。 《盂蘭盆經》記載,佛陀弟子大目犍連尊者為救度墮入餓鬼道的母親,運用神通觀察母親的處境後,深感不捨,於是請示釋迦牟尼佛如何救度母親。佛陀開示,大目犍連尊者若欲超薦母親,必須藉助三寶功德之力及眾僧威神之力,於適當時節供養十方僧眾。大目犍連尊者依佛陀教示奉行,其母親因此獲得救度。 佛陀並藉此因緣開示,未來世一切佛弟子行孝順者,也應奉行盂蘭盆供養,以報答父母恩德,乃至救度七世父母。由此可見,「盂蘭盆」不僅具有超薦先亡的宗教意義,更蘊含深厚的孝親思想,提醒世人飲水思源、知恩報恩。 目前台灣許多佛教道場,也常於農曆七月期間啟建「盂蘭盆法會」,透過誦經、供僧及各項佛事活動,追念歷代父母與先祖,寄託對親人的思念與感恩。

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籌備「臺商張老師30週年慶」,李永然理事長主持會議凝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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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4日中午,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舉行「臺商張老師30週年慶活動籌備會」,由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邀集協會重要幹部及歷任理事長共同參與,為即將舉行的30週年慶祝活動集思廣益、完善規劃。 此次會議包括創會理事長陳明璋,以及歷任理事長石賜亮、姜志俊、高長等人均親自出席;林森福、林永法副理事長、邱創盛常務理事、林志宏、袁明仁、賴文平理事,以及東莞台商會謝慶源前會長、張世泰秘書長等也到場參與討論。 會中大家針對30週年慶祝活動的規劃與各項細節充分交換意見,並提出許多具體且富有意義的建議。與會先進憑藉多年經驗與智慧,從不同角度集思廣益,期盼共同打造一場兼具紀念意義與凝聚情誼的週年慶活動。 在熱烈而充實的討論中,各項籌備工作逐步凝聚共識,會議順利圓滿結束。最後,與會人員共同合影留念,為此次籌備會留下珍貴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