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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以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身分出席「永然第33期高中法律生活營」結業式並頒發學員結業證書及各獎項予得獎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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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然第33期高中法律生活營」於2026年2月6日圓滿結束,李永然律師以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身分與成功高中劉晶晶校長、李廷鈞副執行長一起出席營隊的結業式,李律師特別致詞鼓勵學員,要熱愛學習、結交志同道合的好朋友,也要和隊輔們保持聯絡。隨後 頒發心得寫作、提問王、搶答王、筆記王等個人獎項及團體獎給得獎同學, 李永然律師並為每位參加的學員頒發結業證書及合影,再頒發服務證書給四天辛苦付出的輔導員,最後在所有學員一起大合照後,本期活動圓滿結束,同學們也帶著愉快的心情和滿滿的收穫,和隊輔、學員們互道珍重再見。

2026年2月出刊幸運雜誌189期,專文報導「愛與法的交織:在婚姻中守護權益,在法律中圓滿人生——《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揭密婚姻中的法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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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在現代社會,婚姻同時具有情感與制度的雙重面向。一方面,它建立在愛情、信任與緣分之上;另一方面,它也是法律所承認並加以規範的契約關係。當兩人選擇結婚,就意味著願意共同承擔生活的風險與責任,包括財產安排、子女教養與彼此扶助。佛曰:「修百年同舟,修千年共枕」,即是提醒人們應珍惜得來不易的緣分,更要以智慧經營婚姻,方使愛得以長久。 婚姻,是愛的承諾,也是成長的修煉   婚姻,可說是人生中最重大的「契約」之一。它不僅是兩個個體之間的情感結合,更是社會結構的基石,承載著法律、經濟、倫理與家庭的多重職能。   從感性層面來說,婚姻是「愛」的承諾與歸宿。能成為夫妻,必定是有深厚的緣分。婚姻提供了一個避風港,讓兩人在面對世界風雨時,有情感上的支持與慰藉。然而,婚姻並非童話故事的結尾,而是人生修煉的開始。在親密關係中,夫妻必須學習妥協、包容與溝通,並在與另一半的互動中,逐漸形塑並尋得自我的定位與價值。   而就理性與法律層面而言,婚姻則是一場關於「責任」與「權利」的長期協議。一旦簽下「結婚證書」,法律便賦予了雙方對等的身分權益,包括貞操義務、共同生活、扶養義務、醫療代理權、財產分配權及繼承權。這意味著婚姻不再只是兩個人的私事,而是受到國家法律規範的權義關係。   由於女性經濟獨立、傳統觀念式微、個人幸福意識抬頭等等因素,我國的離婚率也逐年升高,甚至長期位居亞洲前列,然而當婚姻走向盡頭,隨之而來的往往不是解脫,更是排山倒海的壓力。常見的問題包括:夫妻財產分配、子女監護與扶養,甚至造成情感與心理的創傷。這些問題交錯,顯示現代社會中的離婚,已不僅是兩個人的分手,更是牽動法律、心理、經濟與下一代福祉的複雜工程。 法律智慧的引路人 —— 李永然律師對婚姻法治的重視與推廣    在婚姻與家庭法律領域深耕多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深知健全的法律知識是維護婚姻價值、妥善處理家庭變故的關鍵。他長期觀察到,許多民眾因不諳法律,或在情感衝突中失去理性,導致婚姻爭議陷入更深的泥淖,不僅無法好聚好散,更對子女造成二次傷害。   因此,李永然律師透過撰寫專欄、出版書籍、舉辦講座、媒體訪談等方式,將艱澀的法律條文,轉化為易懂的實用指南,旨在提升社會大眾的「婚姻法律素養」。他強調,無論是締結婚姻前的審慎規劃,如「婚前協議」(或稱婚前契約),或是面...

努力修行戒除貪念,可以減少受詐騙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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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1-4402有緣人月刊115年2月第350期》 李永然   在台灣近年來詐騙案件頻傳,從事詐騙的詐團見有利可圖,遂以此為業,而且騙術不斷地創新,有人戲謔稱:台灣的科技業創新能力很強,而詐團的騙術及誘人上當的說詞也與時俱進,除了電信詐騙、「猜猜我是誰?」、「投資詐騙」、「愛情詐騙」不一而足。   又詐團早期主要是詐騙「金錢」,自Netflix推出日劇「地面師」,隨後台灣也出現多起「不動產詐騙」(台版地面師)。最近又有新花招,即以「借錢付遺產稅,並會給貸與人高額報酬」的詐騙手法。   民國115年元月4日自由時報報導:有一位從事批發生意的楊姓男子,於民國114年間透過網路交往暱稱「翁0怡」的女友,翁姓女子稱要處理亡故親屬遺留的存款及房地產,需要過戶房地產、繼承遺產等相關稅費及代書費,若楊姓男子願借錢給她,事成後會給予豐富的「千萬元酬謝」,楊男信以為真,總計陸續面交現金「25次」,金額高達台幣3444萬元。不久,翁女又要向楊男開口借錢,楊男起疑,遂向銀行查詢,查詢後,確認被騙,並隨即向警方報案(註1)。   由這案例,可見詐欺犯已升級用「借錢付遺產稅,並願給貸與人高額報酬」的梗做為騙術,這也是新類型的手法。   不過這種手法很容易識破,其實楊姓男子太大意,如果楊男一開頭於翁姓女子開口借貸,且表示有亡故親屬遺留房地產及「銀行存款」,而需錢辦理手續,繳遺產稅及代書費,楊男可以先要求翁姓女子提出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國稅局的「遺產清冊」進行確認;而不是在已面交「25次」現金後,才突然覺得不尋常,更何況翁女也稱被繼承人的銀行帳戶內有「存款」,存款也可以進行遺產稅「抵繳」(註2)。 更何況翁女提出願給「新台幣千萬元的酬謝」,這種獲利也顯不合理,所以翁女是利用此一手段,誘以「高利」,進而勾引楊姓男子的「貪念」,楊姓男子也因而上當受騙。 筆者近來不斷地呼籲務必小心,切勿受騙,目前在台灣詐騙環伺,無所不在,所以一定要提高警覺。 但根本之道,則應努力修行,依《百法明門論》有言:一切法略有五種:「心法」、「心所有法」、「色法」、「心不相應行法」及「無為法」;而「心所有法」中包括「六種主煩惱」,即「貪、瞋、慢、無明、疑、不正見」,其中「貪」即居「主煩惱」的首位。佛教居士受持五戒中,也包括「戒貪」,...

李永然律師與郭佩宜律師為「永然第33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學員分享「法律人的生涯規劃--以律師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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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3日下午2時10分,李永然律師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郭佩宜律師前往成功高中,為「永然第33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學員授課,兩人以「法律人的生涯規劃--以律師為例」為題,以身為律師的實務經驗做分享,幽默有趣的口吻及淺顯易懂的內容,讓學員們聽得津津有味,現場反應非常熱烈。    

李永然律師以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身份出席永然第33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始業式,致詞鼓勵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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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3日下午1時30分,李永然律師以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身分出席「永然第33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始業式並上台致詞鼓勵學員,包括,財團法人青年之愛文教基金會查重傳董事長、永然法律基金會林清汶顧問、曾春僑顧問、金兆威廣告事業(股)公司陳清賢執行長及成功高中學務處鄭老師等貴賓也出席,大家都上台致詞,鼓勵學員在未來的四天要好好學習,去認識法律,體會法律的趣味。    

永然長照與醫藥衛生法律中心顧問李思翰醫師於「永然新訊」第十三期發表專文「飲酒過量,小心發胖還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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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思翰醫師   聚餐的歡樂場合中,難免會出現酒精性的飲料,而很多人卻不知道,「酒精性的飲料」很可能是攝取過多熱量的陷阱,飲酒過量也易對身體器官造成負擔,為了幫助大家在歡慶時不踩雷,以下就不同種類酒精飲料的熱量與酒精含量之計算做介紹及說明。   依照筆者過往的經驗,我們都知道要適量飲酒,而到底喝多少,才算是適量呢?不同的地區與國家建議略有不同,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國民飲食指標手冊建議,男性每日飲酒量不宜超過2杯,女性不宜超過1杯(每杯含酒精10公克),相當於啤酒250毫升,紅、白葡萄酒約100毫升,威士忌、白蘭地及高梁酒等烈酒約30毫升。而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則建議,男性每日飲酒量不宜超過2單位的酒精標準量,女性不宜超過1單位(1酒精標準量=含14公克酒精之飲品≒350毫升酒精濃度5%之啤酒),過多的酒精攝取也會提高酒精相關疾病的風險。每公克酒精提供7大卡的熱量,介於蛋白質、醣類與脂肪之間,因此酒精濃度較高的飲品,則熱量較高,而不同種類的酒精性飲料,熱量也不盡相同,其中雞尾酒通常有較多的糖漿、果汁或配料,最可能因此攝入過多的熱量,若長期過量飲酒,也可能造成營養不均衡,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本文作者為永然長照與醫療衛生法律中心顧問)

請病假還是要按比例發全勤獎金!《勞工請假規則》新規定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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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鄭元翔律師 修正前的《勞工請假規則》缺乏相關規定:   民國(下同)112年5月1日修正發布的原《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   其中針對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以及因流產而請病假的情形,已明確規定雇主不能扣發「全勤獎金」;但就「一般普通傷病假」並沒有特別規定,所以實務上都是依勞雇雙方間的約定,例如:「不扣發全勤獎金」、「扣發全部全勤獎金」或是「按病假日數比例扣發全勤獎金」。 1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工請假規則》怎麼說?   就上述問題,勞動部於114年12月9日將《勞工請假規則》修正並發布,即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分為2項,第1項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二、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三、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第2項則規定:「 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   依新修正的《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將來如果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時,雇主已經不能扣發全數的全勤獎金,而是只能按照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按比例扣發。從勞動部對修正條文的說明可以知道,本次修法的目的在於避免勞工因擔心請病假會影響全勤獎金,而不敢請病假,進而影響勞工個人健康及整個職場環境。所以如果勞雇雙方有優於法令的「約定」(例如:請普通傷病假不扣發全勤獎金),當然還是可以的。 新修正《勞工請假規則》關於勞工請病假的其他規定:   本次修正的《勞工請假規則》並新增第9條之1,其中第1項規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第2項規定:「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第3項則規定:「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