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1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民眾參與都市更新重建 務必瞭解法律相關規定」(摘錄自《都更、危老重建與公寓增建電梯法律手冊》)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灣的都會區都市更新重建不斷地推進 每當地震一來,都市都區的老舊房樓安全立即成為話題,我國自民國(下同)87年11月11日總統公布,並自同年11月13日起施行,迄今已逾二十餘年,該條文也歷經民國(下同)89年、92年、94年、95年、96年、97年、99年、110年多次修正,民國113年9月間立法院修訂《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將「原建築容積」獎勵放寬適用對象,擴大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者」至「提出掛號申請建照者」即可適用。 政府對於推動老舊房屋重建,藉以符合《住宅法》所強調之「居住權」的保障,不斷地運用「租稅優惠」、「容積獎勵」、「簡化程序」……等手段,希望能加速都市更新重建。 目前不少老舊房屋的所有權人也躍躍欲試,然筆者在這二十餘年來參與不少都市更新老舊房屋重建的法律程序,近年來也在協助三圓建設與「新隆國宅」的都市重建案,深深感覺仍有不少民眾雖已參與都更「協議合建」、「權利變換」或「自主更新」,但對於相關法律仍然陌生或不解,甚至誤解,誠令人為之捏把冷汗,故筆者想藉本文提醒民眾參與都市更新重建,務必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如真無力瞭解,也宜敦請專業、有經驗、誠信負責的法律團隊協助。 二、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所有權人究竟應注意哪些事情? 首先依筆者的經驗,至少應有以下六點認識: (一)瞭解「都市更新單元」、「都市更新重建計畫」、「權利變換計畫」等。 (二)「都市更新重建」不同於「危險老舊房屋重建」;前者主要是採取「多數決方式辦理」。 (三)都市更新重建後的分配,主要是以「價值」做為分配的基礎。 (四)瞭解「自主都更」、「委託實施」、「協議合建」、「權利變換」的程序、條件、風險。 (五)認清自己所居住的社區如要進行重建,究竟存在哪些問題點,例如:頂樓增建、合法建物違章補償、店面或相關產權有無糾紛……等。 (六)評估採用的方式,是否成立「更新會」或委託「實施者」……等;同時如果委託實施,還要了解「協議合建」、「權利變換」的選擇。 其實以上六點還只是基本的認識而已,足見參與都市更新重建之前一定要做足功課,切勿草率,才不會讓自己捲入糾紛與苦惱之中。 三、以「權利變換」為例 其次,筆者以「權利變換」為例,不少民眾對之不解。「權利變換」乃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