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王A赴中國大陸陝西省投資,他遇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知對於這方面的土地,應注意大陸法律的那些基本規定?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大陸《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大幅修正且已施行 台商在中國大陸需要運用土地,方能進行設廠、投資、開發…等等,且除了運用城市的國有土地外,有時要運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而大陸《土地管理法》於2019年8月26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通過修正,其修正幅度不小;已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於台商早期赴中國大陸投資、設廠,在不了解大陸的土地制度、《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情形下,到鄉鎮去購買或承租集體土地,嗣後發生糾紛或權益不保的情事(註1);因而筆者願藉本文針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涉及《土地管理法》修正的部分予以剖析,俾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規定 首先台商應注意大陸農村的「三塊地」(農用地、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問題;如過要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如果是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大陸「國務院」批准(大陸《土地管理法》第44條第1款、第2款)。 適用「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分別在「土地總體規畫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的「範圍內」或「範圍外」而有不同,即: 1、在範圍內:則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按照大陸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規劃的機關或者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2、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則由大陸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44條第3款、第4款)。 三、大陸《土地管理法》的修正,讓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制度更完善 其次大陸台商應注意《土地管理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所做的修改,此次已將土地徵收所屬之「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該法第45條做了明確的規定,還將土地徵收程序以完善及即明確徵收補償的基本原則,謹略述以下三點: 1、徵收需以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前提,其包括:(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2)由政府組織實行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建設需要用地的;(3)由政府組織施行的科技、教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