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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於「國際扶輪3522地區2026-27年度總監月報八月號」發表專文《我與父親——四十載扶輪緣,十年的傳承與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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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與父親——四十載扶輪緣,十年的傳承與同行   我的父親李永然律師(CP Perennial),於民國74年(1985年)加入台北市忠孝扶輪社,為創社社員。我出生於民國76年,可以說從懂事起,扶輪精神就伴隨著我的成長。小時候,跟著家人出席扶輪活動與社區服務是家常便飯;民國88年(1999年),父親創立了台北市忠誠扶輪社並擔任創社社長,我也在忠誠社眾多「Uncle」們的關愛與照顧下長大。   然而,在成長的歲月裡,我始終覺得扶輪是上一輩的世界,並未想過自己也會走進這裡。   直到出社會多年後的2016年,因緣際會下,我加入了台北市忠信扶輪社。起初我以為這只是一個單純的扶輪二代社,但真正走進來後,我深深被社友們的真誠所打動——這是一個講求公平、重視真摯友誼的溫暖大家庭。   自己親身投入扶輪後,我才真正體會到父親的偉大。父親除了在法律專業事業上全力以赴,在扶輪領域更是傾注心力,貢獻卓越。最令我敬佩與動容的,是父親即便工作再繁忙,從加入扶輪至今超過四十年,始終維持著「出 席百分百(100% Attendance)」的驚人毅力與承諾。這份對扶輪的熱愛與自律,是我心中最崇高的典範。   「進來學習,出去服務(Enter to learn, go forth to serve)。」   如今加入扶輪已邁入第十年,在承擔社務與歷練的過程中,我發現扶輪浩瀚的知識與格局仍有太多值得我謙卑學習的地方。感謝忠信社夥伴們一路以來的包容與同行,未來的日子裡,我期許自己能帶著這份傳承的初心,繼續與大家在扶輪的道路上攜手同樂、發光發熱! 文/Eddison Lee(忠信社;父親:忠誠社CP Perennial)

「震撼管樂團」精彩演出,《震撼41—夏客遊樂園》打造難忘視聽饗宴,李永然律師寫賀詞,祝活動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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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8月29日下午4時30分,由中正高中校友總會名譽理事長孟團長所帶領的「震撼管樂團」,於福華文教會館盛大演出《震撼41—夏客遊樂園》。 此次演出打破傳統音樂會的框架,巧妙融合戲劇情節、炫目燈光特效、歡樂動態巡遊以及小丑雜耍等豐富元素,讓管樂演奏不再只是單純的聽覺享受,更成為結合音樂、戲劇與舞台效果的精彩表演,帶給觀眾一場充滿驚喜與歡樂的視聽感官饗宴。《震撼41—夏客遊樂園》演出順利、成功、精彩且轟動,為觀眾留下深刻而難忘的回憶,也充分展現震撼管樂團勇於創新、突破傳統的舞台魅力。 李永然律師也以台北市中正高中校友會總會創會理事長身分,特別為本場演出寫下祝賀詞,預祝活動圓滿成功。 各位中正校友震撼管樂團的藝術夥伴、親愛的愛樂朋友: 大家好。我是台北市中正高中校友會總會創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 欣逢震撼管樂團創立四十一週年,並隆重推出年度旗艦製作《震撼41----夏客遊樂園》,永然在此致上最誠摯與崇高的祝賀之意! 法律講求嚴謹與秩序,而「音樂」則能跨越國界、撫慰人心,增進幸福感。震撼管樂團成立四十一年來,足跡踏遍全球十五國,始終堅持用音樂讓世界聽見「台灣」的聲音。今年管樂團更打破傳統音樂會的框架,將音樂廳打造為「沉浸式主題樂園」,巧妙結合管樂交響、戲劇與視覺特效,讓每位聽眾從〈歡慶大門〉一路踏上驚奇的冒險島嶼,展現了極致的專業創新與藝術熱情,令人由衷欽佩! 常言道:「功不唐捐,玉汝於成。」四十一年的深耕淬鍊,成就了今日這座歡樂無窮的樂園。願震撼管樂團持續以澎湃的樂章撼動人心,帶給社會大眾更多純粹的感動與美好。 謹祝 《震撼41----夏客遊樂園》演出圓滿成功!祝全體團員及與會貴賓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台北市中正高中校友會總會創會理事長 李永然 律師 敬賀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秘書長呂毓卿為李永然律師等人合著《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一書撰寫推薦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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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護信任,守護財富,守護每一個家庭   金融業存在的價值,不只是資金的融通,更是信任的建立與維繫。    數十年來,銀行之所以能夠成為社會安定的重要力量,並非因為掌握龐大的資金,而是因為人民願意將畢生努力累積的財富交付託付。這份信任,得來不易,需要長時間的誠信經營與專業累積,更需要整個社會共同珍惜。    然而,近年來層出不窮的詐欺犯罪,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侵蝕這份珍貴的信任。    從假投資、假交友、假檢警,到利用不動產交易、都市更新、法拍屋、海外投資等名義設下陷阱,犯罪集團藉由科技工具、社群媒體與跨境金流,不斷翻新犯罪模式。令人憂心的是,受害者早已不限於資訊不足或社會經驗較少的族群,許多企業經營者、專業人士,甚至退休多年、閱歷豐富的長者,也可能因一時信任、一念輕忽,而蒙受難以挽回的損失。    多年來,「金融機構」始終站在防制詐欺的第一線。    無論是臨櫃關懷、異常交易監控、警示帳戶管理、跨機構合作,或是運用人工智慧提升風險辨識能力,其目的都只有一個──希望能夠在最後一道關卡之前,替客戶多守住一筆積蓄、多攔下一次匯款。然而,我們也深刻體會到,再完善的制度,都無法完全取代人們的判斷;再精密的科技,也難以完全防堵利用人性弱點所設下的騙局。    因此,真正有效的防詐,不只是制度的建立,更是觀念的建立;不只是科技的投入,更是全民金融素養與法治觀念的提升。    欣見李永然律師、曾春僑顧問共同主編本書,集結法律、金融、地政及相關領域專家共同執筆,以豐富的實務經驗,深入探討當前各類詐欺犯罪的型態與演變。從法律責任、犯罪心理,到高齡財產保護、不動產交易、信託制度、都市更新、法拍屋及海外不動產等議題,內容完整而周延,不僅分析問題,更提出具體可行的預防之道。對於希望建立正確風險觀念的讀者而言,是一本兼具知識性與實用性的著作。    尤其令我們印象深刻的是,本書始終圍繞著一個核心理念:「預防,永遠勝於補救。」    金融工作講求風險管理,而風險管理真正的精神,並不是在損失發生後設法降低傷害,而是在風險尚未形成之前,即建立辨識能力,避免損失的發生。這樣的理念,不僅適用於金融專業,更適用於每一位民眾的日常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本書亦以相當篇幅探討高齡者財產保護與財富傳...

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月例會,共讀《不便利的便利店》分享閱讀中的人生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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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晚上如意讀書會舉行月例會,月例會由會長張正勳主持,此次讀的書是「不便利的便利店」,這本書是韓國的作家所寫,經過翻譯,內容精彩,我參加了當天的月例會並分享,在月例會的過程當中大家共同分享這一本書的內容,正逢又有壽星,所以有唱生日快樂歌,然後切蛋糕來慶祝。 如意讀書會非常溫馨,如意讀書會已經進入第33年度,大家還保持的當時成立讀書會的初心,非常不容易。      

法律如何規定工資給付請求權、加班費給付請求權、特休未休工資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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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某甲在A公司上班,預計之後要離職,但尚有特休未休的工資以及延長工時的加班費未領取,試問某甲可否向A公司請求?如可請求,此一請求權是否有時間限制? 【解析】 一、「消滅時效制度」是指請求權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便會消滅的法律規定,其核心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及避免舉證困難。請求權的一般時效是15年,如逾前述期間不行使,債務人可以提出時效抗辯,例外的短期時效為5年及2年。而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二、關於工資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因工資的性質屬於定期給付債權,依《民法》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其消滅時效為5年:   (一)《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民事判決:民法第126條所稱「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內。 三、關於特休未休工資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   依內政部74年11月4日(74)台內勞字第359959號函釋:「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雇主如未依規定發給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時,其請求權係受民法第126條時效之限制。」。 四、關於延長工時及例、休假日加班費的請求權消滅時效   (一)《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126條所稱之「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內。原審本此見解暨上述其他理由而為此部分(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及例、休假日加班費)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背。   (三)是由上開法條及實務見解可知,延長工時及例、休假日加班費,是屬於具有「薪資債權」的性質,其消滅時效亦為5年。 五、所以本...

國際扶輪3522地區26-27年度總監龍明道為李永然律師等人合著《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一書撰寫推薦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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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識詐、防詐、打詐──以法律守護幸福,以教育築起防線   曾經在大學時期,因為同情心被騙了台幣500元,這個痛的經驗,除了當時這500元台幣是我的生活費之外,再者是這位老先生他很慈祥,他說他皮包掉了要買回南部的車票沒有錢,請我借給他,當時,我真的相信他,他留了我的電話,但是從此之後音訊全無。「詐騙犯罪」已成為全民共同面對的重要挑戰,隨著科技快速發展,詐騙集團的手法日益翻新,結合AI科技從電話、簡訊、社群媒體,到假投資、假交友、假冒公務機關,甚至結合不動產抵押、虛偽買賣及偽造文件等犯罪模式,令人防不勝防。許多人一生辛勤累積的財富,甚至安身立命的房產,都可能因一時疏忽,而蒙受無法挽回的損失。面對這股威脅,我始終相信,防詐騙不只是政府、司法或警政機關的責任,而是全民共同守護社會安全的重要使命。   談到台灣法律界兼具專業、公信力與公益精神的代表人物,李永然律師無疑是其中一位。李律師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學研究所,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深造,後來又赴大陸取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自1979年取得律師資格執業以來,深耕法律工作四十餘載,創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永然法律研究中心及永然法律基金會等專業機構,長期致力於法律實務、法治教育與法律知識普及,堪稱台灣法律界的重要推手。   多年來,我與永然兄在扶輪共同服務,深知他始終秉持專業與公益並行的理念。擔任國際扶輪3522地區法務長期間,他以深厚的法律素養,協助地區提供各項法律諮詢與風險管理建議,成為推動地區服務最重要的專業夥伴之一,也深受全體扶輪社友的敬重與信賴。他告訴我,真正的「法律」,不只是法庭上的攻防,更應成為人民日常生活中守護自己、守護家庭的重要力量。多年來,他持續出版法律著作、推廣法治教育,讓艱澀的法律知識走進家庭、校園與社會,也讓更多人因理解法律而遠離風險。   擔任26-27年度國際扶輪3522地區總監期間,我將「識詐、防詐、協助打詐」列為年度重要公益倡議,希望結合扶輪人的影響力與行動力,透過教育宣導、專題講座、法律諮詢及跨界合作,從扶輪家庭出發,逐步走入社區、校園與社會各個角落,提升全民防詐意識。我深信,每多一位懂得識詐的人,就可能少一位受害者;每多一個願意分享防詐知識的人,就可能守護更多家庭的幸福。   此次由李永然律師、曾春僑顧問共同主編,結合李廷鈞地政...

和泰興業大金空調總代理蘇一仲會⾧為李永然律師等人合著《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一書撰寫推薦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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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不會被騙,其實最危險   過去,人們總認為詐騙只是少數人的犯罪;然而今天,它早已演變成高度「組織化」、「科技化」與「跨國化」的犯罪產業。受害者不再只是缺乏知識的人,而是遍及各個年齡與社會階層,許多受過高等教育、事業有成的人,也可能在一時不察間落入陷阱。因此,本書書名《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正是一句值得每位讀者反覆思考的提醒。經營企業數十年,我始終相信:「要最好,你非變不可!」這句話是企業經營的座右銘,更是一生面對變局的重要態度。然而,如今的詐騙集團為了達到目的,同樣抱持著「非騙不可」的瘋狂行徑,手法日新月異。因此,我們的防詐觀念也必須不斷提升,從過去的輕信,轉變為當下的查證與冷靜判斷。   科技愈進步,人心反而更需要智慧。所有詐騙的背後都離不開對人性的操控,精準利用了人們的恐懼、善良、信任甚至貪念。法律固然可以制裁犯罪,但真正能保護自己的,往往是我們內心的判斷力。因此,這不只是一本法律書,更是一本人性的教科書。李永然律師、曾春僑教授及多位專家,特別從法律、心理、不動產、高齡照護與金融投資等不同面向,整理出現今社會最常見的詐騙模式。書中的每一篇文章都來自真實案例,每一個提醒,都可能避免一個家庭遭逢巨大的經濟與精神損失。尤為難得的是,本書並未停留在「告訴你怎麼被騙」,而是進一步引導我們建立正確的防禦觀念。   佛法說:「貪、瞋、癡」是一切煩惱的根源,而面對詐騙,其核心重點往往就在於一個「貪」字。若從《說文解字》來看,「貪」字由「今」與「貝」組成,正意味著一個人「眼裡只看到當下的錢財」。台語也常說:「痟貪軁雞籠」(siáu-tham nǹg ke-lâng),意思就是人一旦動了「貪念」,想要投機取巧,往往最後會讓自己陷入無法自拔的絕境。很多詐騙之所以成功,並非因為騙子特別高明,而是因為他們精準掌握了人性的弱點。當我們過度追求快速致富、輕信天上掉下來的機會時,往往就是風險的開始。因此,防詐不只是法治教育,更是品格教育與心性的修練。企業經營亦是如此,真正⾧久的成功不可能建立在投機取巧或坑蒙拐騙之上,而是建立在誠信、專業與責任之上。一個人的信用是一生最大的資產,當每一個人都能放下貪念、懂得查證,每個人心中都有了一道誠信與智慧的防線,詐騙集團自然無處遁形。   閱讀本書,不只是為了保護個人財產,更是為了守護家人、朋友與整個社會。一本好書的價值,不在於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