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部沈東明經理於「永然新訊」第十四期發表專文「著名商標權人不可忽視的三大侵害風險」
文◎ 沈東明經理 前言 一個「著名商標」的形成,往往代表商標權人長期投入大量資金、時間與品牌經營心力,其所累積之商譽與識別性具有高度商業價值。 然而,正因著名商標具有高度知名度,更容易成為他人攀附、仿用或不當利用之對象。 我國《商標法》對於著名商標設有較強化之保護規範,不僅保護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使用行為,縱使在非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跨類別使用情形下,如有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仍可能構成侵害。 以下說明何謂「著名商標」?以及著名商標遭侵害之三種常見型態。 壹、何謂「著名商標」? 按《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商標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實務上,判斷著名商標時,通常會綜合考量: .市場占有率; .廣告宣傳程度; .使用期間長短; .媒體報導情形; .消費者認知程度等客觀證據。 只要該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即可能被認定為「著名商標」,而享有較一般商標更廣泛之法律保護;換言之,著名商標並不以達到全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為必要要件。 需特別注意的是,我國商標法所保護的著名商標,並不以該著名商標在我國已註冊者為限,只要能證明該商標已達「相關事業或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程度即可。 貳、著名商標遭侵害之三種常見型態 一、仿冒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 例如:第三人未經授權,將與「Nike」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於運動鞋或相關商品上。 此類行為將直接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來源,屬於最典型之商標侵權態樣。 依《商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權人得依同法第69條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等民事救濟,行為人應負相應之民事責任。 若涉及仿冒註冊商標之製造、販售、意圖販售或輸入等情節重大之行為,尚可能依《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等規定,負擔相應之刑事責任。 二、跨類別商品或服務使用著名商標(減損識別性/淡化侵害) 例如:第三人未經授權,將「N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