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運雜誌梁愛仁社長於2026年8月出刊幸運雜誌195期,撰寫專文「反詐騙」,解析詐騙的文字源由及從法律及佛法角度剖析防詐的重要
文◎梁愛仁社長 「詐」,欺騙、騙取。「騙」,當今最常的用法是:用謊話或不正當手段讓人吃虧、上當。 「騙」,同「騗」。從「馬」,「扁」聲,本義為躍而上馬,意思是躍上馬背而騎乘。騎。《纂文》:「騙,謂躍上馬也。」 騎、跨乘。如:「騙腿兒」。元朝張國賓《合汗衫》第二折:「只待要急煎煎挾橐攜囊,穩拍拍乘舟騙馬。」急忙收拾行囊,安穩地搭船騎馬出行。 指人站立在馬的一側、翻身上馬的動作。唐朝張鷟《朝野僉載》卷四:「長弓短度箭,蜀馬臨堦騙。」拉著長弓卻只能射出短箭,騎矮小的蜀馬還要靠階梯踩踏才能上去。 「騙」也用作騙局。宋朝劉克莊《庚申召對》:「臣惟國家三數年來,凶相弄權,以富彊自詭,輔聖天子而行霸政,為天下宰而設騙局,朝野之人,相與竊議曰:『相非相,狙也。』」 南宋著名文學家、大臣劉克莊在《庚申召對》中對當時朝政的沉痛批評。全文意思是:我認為國家這三、四年來,有奸險的宰相操縱權力,用國家富強來欺騙、自我標榜,表面上輔佐聖明的皇帝,實際上卻行使殘暴高壓的霸道政治;身為天下的宰相卻設下種種欺騙的圈套。朝廷內外的人私下議論紛紛,說:「這個宰相看起來不像是賢能的宰相,根本就是一隻披著人皮、心懷詭詐的獼猴罷了!」 欺詐或詐騙(英語:fraud),是指故意用欺騙的手段,讓人產生錯誤的認知,進而交出錢財或讓出權益,使自己或別人獲得不法利益、並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的行為。 元代無名氏《合約文字》第三折:「這廝故意的來捏舌,待詐騙咱的家私哩。」 清顧炎武《與人書》:「又審出此書即係去年斬犯沈天甫詐騙吳中翰之書,奉旨所云『海中帶來者』。」 詐欺與詐騙本質上是指同一個行為,最大的差別在於「詐欺」是法律正式用語,而「詐騙」是民間與日常生活的口語俗稱。 根據刑法第三三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四一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左傳.莊公十四年》:「人棄常則妖興。」指世人若背棄倫常,妖魔鬼怪就在社會上大行其道。 怪異與災禍是由人的行為失常所引發;只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