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南德扶輪社演講「與仲介公司打交道的法律須知」
2010年11月30日,我赴南德扶輪社演講「與仲介公司打交道的法律須知」。 民眾或投資人在購買房產時,常常必須與仲介公司打交道,而如何選擇仲介公司,在交易過程中以保自身權益,就必須了解相關法律。 與仲介公司打交道的法律須知 一、在台灣仲介公司林立 投資不動產常有中介的角色,早期的「暗賣」,迄今的證照仲介制度,已有相當大的轉變。 由於不動產投資的活動相當頻繁,而台灣賴此維生的仲介公司也四處開設。知名品牌如:信義、永慶、住商、21世紀、台灣房屋、東森……等等,不一而足。 而投資者如何與仲介公司打交道?瞭解相關法律是不二法門,以下將相關之法律予以介紹。 二、瞭解委託契約的法律性質 不論是為出售或出租委託仲介公司時,一定要簽「委託契約書」,而且於簽訂後,經紀業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參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而「委託」其法律性質如何?學者見解不一,有「居間契約說」、「居間與委任之混合契約說或無名契約說」及「居間與委任之聯立契約說」;不論何者,均與「居間契約」脫離不了干係;所以,委託人務必認識《民法》居間契約相關規定。 三、慎選仲介業者 委託時一定要慎選仲介公司及經紀人員,「專業」、「誠信」、「服務態度」、「居間報酬」均是委託時必須加以考量。 優良的仲介業者可為自己帶來「利潤」;反之,惡劣的仲介業者恐將為自己招惹是非、麻煩! 四、注意委託銷售契約的訂立 五、注意不動產說明書的填載 六、認識仲介業者的義務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是為了管理「不動產經紀業」特訂定之,依其規定,仲介業者負有下述義務: (一)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的義務: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報酬標準計收(參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違反前述規定,承擔下述責任: 1、民事責任:其已收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本人。 2、行政責任:對「經紀業」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對「經紀人員」,應予6個月以上3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參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2款、第31條第1項第2款)。 (二)廣告及銷售內容不得與「事實」不符的義務: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進行銷售或廣告必須本於「委託契約書」及「不動產說明書」,且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