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5月, 2024的文章

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名譽理事長石賜亮博士為「刑事官司與狀例」一書撰寫推薦序

圖片
  明哲保身的法律知識   友人李永然律師的新著《刑事官司與狀例》,以李律師從事專業律師的畢生經驗,完成了全新的增修改版。用深入淺出,容易閱讀的法律文詞表達,以貼近實際生活的方式,帶給讀者吸收可能與自身涉及刑事法律相關的基本知識。瞭解如何遵守法律規範,避免無意間觸犯《刑法》,以及如何在涉案後的訴訟過程,妥善地因應。甚至在遭受不利的判決之後,尋求合程序且合法的上訴,以降低或免除刑罰。這種法律知識能量的傳播宣導,嘉惠廣大民眾,實在彌足珍貴!   刑事官司以案例來表達,就好像說一段完整的故事,有起因、過程和結果。法律條文的引據與運用,則穿插在故事中,並加以詮釋。讓讀者理解案例的來龍去脈,從中剖析涉及犯罪的行為的發生,和因應處理的適當程序。如何尋求法律途徑,得到合情合理的救濟,而免於牢獄之災。   雖然每個人都有明哲保身的想法,然而在人生的際遇中,難免有偶發的疏忽行為,造成對外界人、事、物的傷害,而涉及無法迴避的刑責。除此之外,許多企業的經營者,也很容易受到利益的誘惑,或者因為便宜行事,而觸犯了《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的規範,受到如偽造文書、背信、詐欺及侵佔⋯⋯等犯罪調查的刑事官司。還有一些面對突如其來的情況,萬一在遭遇不當舉發而面臨「搜索」時,應該如何採取自我保護的合法權益,來面對法律的調查和訴訟的過程。這些攸關自身安危的重要法律知識,可以透過友人李永然律師的著作內容,得到正確的認知和瞭解,進而知道如何防範未然,以及涉及《刑法》時適當的因應作為。   這是一本幫助讀者如何瞭解在涉及《刑法》困頓中「趨吉避凶、化險為夷、轉危為安」的好書,本人對李大律師的用心深表敬佩,並樂於向廣大讀者推薦。 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名譽理事長 石賜亮博士      2024年4月20日 ..................... 刑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4/06/五版 書號:1F21-3 定價:400元   生活離不開柴、米、油、鹽,一如現代人無從避免爭端與法律。刑法、刑事訴訟法,是保障你我人身自由、健康、生命、財產的兩大「護法」,面對犯罪問題,打起刑事官司,從接受檢調偵查、找律師,到撰寫狀紙、上法庭辯論、審理、不服上訴、聲請易科罰金、緩刑、假釋……,一長串的訴訟程序,該如何沉著以對,才不會喪失應有的權益?本書依序分成「常見犯罪」、「偵查」、「自訴與審理」、「上訴」、「再

雇主對於勞工之「特別休假」的法律須知!

圖片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大大冷凍空調公司負責人甲雇用阿花、火旺、阿水…等多位勞工,有一天勞工阿花向公司表示要在「8月10日~8月20日」間請「特別休假」,大大公司負責人甲要阿花考量這段時間公司業務正忙,可否改個其他時間再請「特別休假」?雇主甲對於勞工的特別究竟要注意那些法律規定? 【解析】   我國《勞動基準法》考量勞工整年辛勤工作,難免累積了生理或心理的疲勞,於每週固定星期例假日外,再依其「年資」賦予一段較長的「特別休假」(註1)。   為此特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與「特別休假」:1、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2、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3、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4、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5、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關於上述的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   就本案例勞工阿花固然可以向公司請「特別休假」,不過特別休假的行使可向公司提出自已所希望的期日,並與雇主協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前段也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一項規定的「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將於「勞雇雙方協商」的法定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尤其是公司如經營上有急迫需求,勞工更應考量其與企業間具同組織上的從屬性,與其他勞工間也應本於分工合作的協力關係,與雇主進行協商(註2)。   另外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 行政判決:「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資方遇有勞方行使特別休假排定權,而勞方終局未能於原已排定之期日特別休假時,資方唯有『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已與勞工協商調整』、『勞工如於所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休假,將同時嚴重影響資方之營業自由,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時,始不生違章責任。」。   綜上所述,大大冷凍空調公司對於其所雇用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應注意上述規定,俾符《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註1:參見內政部75.1.16台內勞字第379354號函,載周昌湘主編:勞動基準法解釋令彙編,頁246,民國92年10月初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2: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主編

李永然律師出席華梵大學董事會,並於校園內拍照留念

圖片
  2024年5月29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前往新北市石碇的華梵大學出席董事會,並於校園內拍照留念。

2024.05.29銳傳媒報導「傳富子孫,不留糾紛——家族傳承、遺產繼承法律手冊 歡迎索取」

圖片
    在國人的傳統觀念中,總希望自己生前努力拼搏,將來能多留些財富給予後代子孫,但又會擔心若子孫不肖,輕易敗光資產或因爭奪財產而造成親人反目,為了避免這些情況發生,妥善運用法律提早做好財產規劃,不僅可免除爭產的紛爭,也能「富過三代」,讓財富代代相傳,子孫生活無憂。但要富過三代,卻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子孫繼承財產後無法妥善管理者有之,因遺產分配意見不同導致法院相見者也有,也不乏畢生積蓄卻在年老時被騙殆盡的案件,因此如何在生前做好財產規劃相對重要。   執業四十餘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在其律師生涯中,便時常受許多企業主委託協助規劃處理身後財產,祈盼藉此讓子孫未來能順利繼承財產,完成接班工作。李永然律師指出,要進行家族傳承,就需運用到相關法律工具,尤其是下列的規劃方向,包括:一、生前預立「遺囑」並指定妥適的遺囑執行人;二、運用家族信託;三、成立「控股公司」或「閉鎖性公司」;四、制定「家族憲法」;五、成立「家族辦公室」。善用這些法律工具,並透過專業人士從旁協助,對於「家族傳承」方能順利圓滿。   為了讓一般民眾及企業主對於「遺產繼承」及「家族傳承」有更清晰的認識,李永然律師特別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黃斐旻主任律師擔任主編、陳宜鴻主任律師擔任副主編,並集合彭郁欣律師、陳淑芬律師、許啟龍律師、黃介南律師、吳任偉律師、谷逸晨律師、沈曉玫律師、朱萱諭律師、孫慧敏特助、李季珈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的李廷鈞地政士一同執筆《傳富子孫,不留糾紛——家族傳承、遺產繼承與家事事件法律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及「住商不動產心樂活團隊」共同捐印,從「法律」及「地政登記」等角度分析解說家族傳承規劃、遺產繼承及家事事件等議題,內容翔實豐富,提供民眾最佳的參考訊息。   欲索取《傳富子孫,不留糾紛——家族傳承、遺產繼承與家事事件法律手冊》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電洽永然文化,本手冊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新聞連結: 傳富子孫,不留糾紛——家族傳承、遺產繼承法律手冊 歡迎索取

2024.05.25銳傳媒刊登張雅蘋律師專文「如何解消共有關係,讓土地的產權單純化?」(摘自「共有土地處分與管理法律手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掃描」)

圖片
  文◎張雅蘋律師 案例: 如何讓共有土地之產權歸一人單獨所有? 除以「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共有土地外,有無其他方式可達單獨所有? 解析: 一、前言   不動產的所有權型態有單一所有權人「單獨所有」,或多數人「共有「之區別。而不動產如為共有狀態多不利於土地有效使用、社會整體經濟利用,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社會經濟發展、終結土地共有關係,為此,《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不動產,消滅共有關係。 二、共有土地分割方法   共有土地分割之主要目的在於讓共有土地變成個人單獨所有,消滅共有關係,促進有效管理和使用,下列有三種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一)協議分割:   《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如有一共有人提出分割共有土地之提議,並經全體共有人對於分割方案、分割方式(包含但不限於原物分割、價金分配找補、抽籤等)達成共識協議,即可為共有物之分割。   (二)調處分割:   1.如共有人對於土地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任何共有人可以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向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申請「調處」。   2.地方政府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相關規定為程序審查後,並以「書面」通知共有人進行調處程序,如共有人於調處期日到場並達成協議,則依該協議內容為調處結果;如調處期日未能達成協議,或任一方共有人經二次書面通知未到場,機關則會依據現有客觀資料予以裁處,並做成調處結果通知當事人。   3.如無共有人不服該調處結果,受原物分配之當事人即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陳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調處結果辦理,登記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申請登記時,應函詢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該案是否有共有人不服調處結果,於規定期間內訴請法院審理之情形。   4.惟須注意的是,如共有土地屬於「遺產」之一部,依據內政部104年5月5日台內地字第1041303747號函文要旨:「申

雇主對勞工預告資遣後,若勞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則雇主於「調解期間」內,是否可以資遣勞工?

圖片
  文◎李永然律師、劉和鑫律師 案例:     A冷凍空調公司因公司之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乃對B員工預告將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惟B員工因認為A冷凍空調公司帶有選擇性,且未盡安置前置義務等問題,於是立即向勞務提供地之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此時A冷凍空調公司是否可以依原預告的契約終止日,終止與B員工間的勞動契約? 解析:     因勞動契約的終止所生的爭議,涉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2款的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而上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所定義的「勞資爭議」,可區分為第2款「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如:給付薪資、給付延長工時、資遣、開除等……)或第3款「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如:薪資數額的調整、變更工作地點、變更職務內容等……)。就本案而言,因為B員工與A冷凍空調公司間涉及的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的勞動契約終止,這類型的爭議就是屬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2款所規定的「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     A冷凍空調公司若按原預告的契約終止日,終止與B員工間的勞動契約,將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1條定有明文。參「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前段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旨在保障合法之爭議權,並使勞資爭議在此期間得以暫為冷卻,避免爭議事件擴大,係屬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雇主如有違反,其行為當屬無效。」(註)。     綜上可知,在B員工向勞務提供地的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A冷凍空調公司就不可以在「

2024.05.28梅花新聞網報導「傳富子孫 不留糾紛 名律師李永然推實用手冊教撇步」

圖片
  梅花新聞網/編輯部   國人傳統觀念總希望自己生前能多留些財富給子孫,但又擔心子孫不肖敗光資產,或因爭產造成親人反目,因此,妥善運用法律提早做好財產規劃很重要,為讓一般民眾及企業主對於「遺產繼承」及「家族傳承」有更清晰認識,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特別撰寫《傳富子孫,不留糾紛──家族傳承、遺產繼承與家事事件法律手冊》,從法律及地政登記等角度分析解說家族傳承規劃等議題,免費供民眾索取。   想「富過三代」讓財富代代相傳,子孫生活無憂。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常見子孫繼承財產後無法妥善管理,或因遺產分配意見不同導致法院相見,另亦頻傳畢生積蓄在年老時遭詐騙殆盡案件,因此如何在生前做好財產規劃相對重要。   執業40多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在其律師生涯中,便時常受許多企業主委託協助規劃處理身後財產,希望藉此讓子孫未來能順利繼承財產,完成接班工作。   李永然指出,要進行家族傳承,就需運用到相關法律工具,尤其從下列方向進行規劃,包括:一.生前預立「遺囑」並指定妥適的遺囑執行人;二.運用家族信託;三.成立「控股公司」或「閉鎖性公司」;四.制定「家族憲法」;五.成立「家族辦公室」。善用這些法律工具,並透過專業人士從旁協助,對於「家族傳承」方能順利圓滿。   為了讓一般民眾及企業主對於「遺產繼承」及「家族傳承」有更清晰的認識,李永然特別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黃斐旻主任律師擔任主編,主任律師陳宜鴻擔任副主編,並集合彭郁欣律師、陳淑芬律師、許啟龍律師、黃介南律師、吳任偉律師、谷逸晨律師、沈曉玫律師、朱萱諭律師、孫慧敏特助、李季珈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的李廷鈞地政士一同執筆《傳富子孫,不留糾紛──家族傳承、遺產繼承與家事事件法律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及「住商不動產心樂活團隊」共同捐印,從「法律」及「地政登記」等角度分析解說家族傳承規劃、遺產繼承及家事事件等議題,內容翔實豐富,提供民眾最佳參考訊息。   想索取《傳富子孫,不留糾紛──家族傳承、遺產繼承與家事事件法律手冊》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11元,索取兩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以上,請參考 永然文化網站 。本手冊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2024.5.28ETtoday新聞雲記者吳銘峯報導「傳富子孫、不留糾紛,名律師出書教你運用法律讓財富代代相傳」

圖片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中國人總是覺得要將財富留給子孫,好讓子孫生活無憂;但又經常造成爭奪遺產,或敗光資產的問題。知名律師李永然編纂《傳富子孫,不留糾紛——家族傳承、遺產繼承與家事事件法律手冊》,教你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在國人的傳統觀念中,總希望自己生前努力拼搏,將來能多留些財富給予後代子孫,但又會擔心若子孫不肖,輕易敗光資產或因爭奪財產而造成親人反目,為了避免這些情況發生,妥善運用法律提早做好財產規劃,不僅可免除爭產的紛爭,也能「富過三代」,讓財富代代相傳,子孫生活無憂。   但要富過三代,卻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子孫繼承財產後無法妥善管理者有之,因遺產分配意見不同導致法院相見者也有,也不乏畢生積蓄卻在年老時被騙殆盡的案件,因此如何在生前做好財產規劃相對重要。   著名律師李永然,在其四十餘年律師生涯中,便時常受許多企業主委託協助規劃處理身後財產,祈盼藉此讓子孫未來能順利繼承財產,完成接班工作。他指出,要進行家族傳承,就需運用到相關法律工具,尤其是下列的規劃方向,包括:一、生前預立「遺囑」並指定妥適的遺囑執行人;二、運用家族信託;三、成立「控股公司」或「閉鎖性公司」;四、制定「家族憲法」;五、成立「家族辦公室」。善用這些法律工具,並透過專業人士從旁協助,對於「家族傳承」方能順利圓滿。   為了讓一般民眾及企業主對於「遺產繼承」及「家族傳承」有更清晰的認識,李永然特別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黃斐旻擔任主編、主任律師陳宜鴻擔任副主編,並集合多位知名律師:彭郁欣、陳淑芬、許啟龍、黃介南、吳任偉、谷逸晨、沈曉玫、朱萱諭、李季珈及孫慧敏特助,還有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的地政士李廷鈞一同執筆《傳富子孫,不留糾紛——家族傳承、遺產繼承與家事事件法律手冊》,幫助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本書由永然法律基金會及「住商不動產心樂活團隊」共同捐印,從「法律」及「地政登記」等角度分析解說家族傳承規劃、遺產繼承及家事事件等議題,內容翔實豐富,提供民眾最佳的參考訊息。 ​   欲索取《傳富子孫,不留糾紛——家族傳承、遺產繼承與家事事件法律手冊》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 永然文化網站 ,本手冊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新聞連結: 傳

永然法律基金會與住商不動產心樂活團隊共同捐印《傳富子孫,不留糾紛——家族傳承、遺產繼承與家事事件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民眾索取

圖片
    在國人的傳統觀念中,總希望自己生前努力拼搏,將來能多留些財富給予後代子孫,但又會擔心若子孫不肖,輕易敗光資產或因爭奪財產而造成親人反目,為了避免這些情況發生,妥善運用法律提早做好財產規劃,不僅可免除爭產的紛爭,也能「富過三代」,讓財富代代相傳,子孫生活無憂。   但要富過三代,卻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子孫繼承財產後無法妥善管理者有之,因遺產分配意見不同導致法院相見者也有,也不乏畢生積蓄卻在年老時被騙殆盡的案件,因此如何在生前做好財產規劃相對重要。執業四十餘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在其律師生涯中,便時常受許多企業主委託協助規劃處理身後財產,祈盼藉此讓子孫未來能順利繼承財產,完成接班工作。李永然律師指出,要進行家族傳承,就需運用到相關法律工具,尤其是下列的規劃方向,包括:一、生前預立「遺囑」並指定妥適的遺囑執行人;二、運用家族信託;三、成立「控股公司」或「閉鎖性公司」;四、制定「家族憲法」;五、成立「家族辦公室」。善用這些法律工具,並透過專業人士從旁協助,對於「家族傳承」方能順利圓滿。   為了讓一般民眾及企業主對於「遺產繼承」及「家族傳承」有更清晰的認識,李永然律師特別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黃斐旻主任律師擔任主編、陳宜鴻主任律師擔任副主編,並集合彭郁欣律師、陳淑芬律師、許啟龍律師、黃介南律師、吳任偉律師、谷逸晨律師、沈曉玫律師、朱萱諭律師、孫慧敏特助、李季珈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的李廷鈞地政士一同執筆《傳富子孫,不留糾紛——家族傳承、遺產繼承與家事事件法律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及「住商不動產心樂活團隊」共同捐印,從「法律」及「地政登記」等角度分析解說家族傳承規劃、遺產繼承及家事事件等議題,內容翔實豐富,提供民眾最佳的參考訊息。   欲索取《傳富子孫,不留糾紛——家族傳承、遺產繼承與家事事件法律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郵資: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來電永然文化詢問,務必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本手冊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索取手冊網址: 傳富子孫,不留糾紛——家族傳承、遺產繼承與家事事件法律手冊

李永然律師與兩經會會友們參觀竹東「蕭如松藝術園區」,並享受園區內美味下午茶,渡過美好的旅遊時光

圖片
  2024年5月25日下午,李永然律師隨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旅遊,前往竹東的「蕭如松藝術園區」參觀,蕭如松老師是一位水彩藝術家,教學認真,畫風獨特,參訪後對其為人及作品甚為佩服,大家在參觀完後在園區內享受美味的下午茶,好友們閒話家常,非常愉快。

李永然律師以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身分與會員們一同前往新竹峨眉湖及彌勒大道彌勒殿旅遊

圖片
  2024年5月25日上午8時30分,李永然律師以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身分率領會員們進行一日旅遊,由台北出發前往新竹峨眉湖及彌勒大道的彌勒殿,殿內供奉彌勒佛、空靈觀音、關聖帝君眾神,大家在峨眉湖畔及快樂廣場合影留念,記錄下美好的旅遊時光。

李永然律師與家人前往欣賞明華園歌仔戲團作品《散戲》的演出,內容感動人心,非常精彩

圖片
  2024年5月24日晚間7時30分,李永然律師與家人一起前往城市舞台欣賞明華園歌仔戲團文學跨界作品《散戲》的演出,李律師與陳勝福團長及其夫人相識數十年,他們夫婦二人為了台灣「歌仔戲」的轉型付出非常多的心力,至今揚名國際,成績斐然,《散戲》將經典文學之作搬上舞臺,內容感動人心,本場演出非常成功。

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月例會,大家一起分享閱讀「美好人生的驚人秘密:如何在生活中找到平衡與生命意義」一書感想

圖片
  2024年5月23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月例會,會議由地政士涂世賢會長主持,此次月例會由任淑華、朱芳其二人選取閱讀的圖書「美好人生的驚人秘密:如何在生活中找到平衡與生命意義」,大家輪流分享閱後心得,蘇錦江建築師也自大陸西安趕回來參加,最後大家一起合影,例會圓滿成功。

【永然說法】債權請求權的短期消滅時效

圖片
  有別於一般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債權請求權短期消滅時效在某些情況下則有5年及2年的規定,且聽李永然律師解析,別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大陸台商死亡,其繼承人對於所繼承的遺產如何分割?

圖片
  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王強於中國大陸江蘇省蘇州市投資,王強死亡時,共有配偶A及三位子女甲、乙、丙四人共同繼承,台商王強未訂立「遺囑」,突然因心肌梗塞而往生,則其繼承人配偶A及子女、甲、乙、丙共四人應如何就繼承之遺產進行分割?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台商王強的四位繼承人面對遺產分割,應就下列問題進行處理:   一、遺產的範圍:由於遺產之分割的對象是「遺產」,在遺產分割時,應先確定「遺產」範圍,即把「遺產」與「他人財產」區分開,包括:(1)遺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區分開,大陸《民法典》第1153條第1款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2)遺產與「家庭共同財產」的區分開,「家庭成員」一般有夫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袓父母等,大陸《民法典》第1153條第2款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註1);(3)遺產與「其他共有財產」的區分開;例如:如被繼承人與他人合夥,合夥經營所累積的財產,歸屬「合夥人」共有;被繼承人為合夥人之一,則應當在「合夥財產」中的份額分出,歸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      二、確認被繼承人的債務範圍:大陸《民法典》第1159條前段規定:「分割遺產,應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處理遺產債務在實務上的步驟,即:   1.確認遺產債務的範圍:遺產債務乃指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個人」的合法債務;   2.如果有「家庭共有債務」,應先分離出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並計算出其應當清償的份額;   3.如果有「夫妻共同債務」,也應分離出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被繼承人的遺產應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一人(註2)。      三、保留「胎兒」繼承份額:如果有「胎兒」時,於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大陸《民法典》第1155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亦即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出生時不是「死體」為限;如果先出生時,不是死體;出生是活產,之後才死亡的,則由其繼承人繼承(註3)。   四、繼承人協商遺產分割:處理前述三個問題之後,繼承人進行遺產分割協商,如果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遺產分配文案」寫成「書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2024年5月「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並擔任陳振祥教授導讀《引爆趨勢8大巨頭未來策略》一書引言人

圖片
  2024年5月22日晚間,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共同舉辦2024年5月份「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活動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呂毓卿秘書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並擔任引言人,本次邀請銘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陳振祥副教授導讀《引爆趨勢8大巨頭未來策略》一書,並由經濟學家張明杰博士擔任與談人,全書精選出8家走在「最前端」的企業,探討它們的經營策略,內容十分精彩,並進行Q&A,在場聽眾都深感獲益良多。

2024.05.22銳傳媒刊登吳任偉律師專文「『共有』不動產的基本認識」(摘自「共有土地處分與管理法律手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掃描」)

圖片
  文/吳任偉律師 案例: 「共有」發生的原因有哪些態樣?共有人對於共有物,如何進行處分或管理?《民法》的規範與要件為何? 《土地法》第34條之1有何特別規定?可解決《民法》關於「處分共有物,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的法律限制嗎? 解析:   基於「一物一權原則」,一物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一個所有權,除可由一個人單獨享有外,也可以由數個人所「共有」。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雖均享有完整的所有權,但也受到不少的法律限制。 一、「共有」發生的原因   「共有」發生的原因,可能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例如:向共有人購買其應有部分、數人共同出資一起向他人承買原為單獨所有的土地等);也可能是基於「法律」規定(例如:繼承、合夥……等);或是基於「習慣」(例如:神明會、祭祀公業……等 )。 二、「共有」的態樣   共有,可再分為:「分別共有」、「公同共有」、「準共有」與「建築物區分所有」四種態樣:   (一)「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是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俗稱:持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民法》第817條)。「應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有之權利比例;各共有人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是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的每一個點上,並非具體可以劃分出特定的使用區塊。   (二)「公同共有」:   1.依「法律關係」、「習慣」或「法律行為」,而成一「公同關係」的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持分)(《民法》第827條)。   2.公同共有關係的成立,必須是依照「法律」所生,或是依照「習慣」而定,如此方能成立公同共有關係。例如: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對於繼承的遺產為「公同共有」;或是依《民法》第668條規定,合夥人對於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均為其適例。   (三)「準共有」:   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例如抵押權、地上權、智慧財產權等),如果是由數人所「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亦可準用共有或公同共有的規定(《民法》第831條),稱為「準共有」。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   「區分所有建築物」,乃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其「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原則上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此屬所有權的特殊型態,《民法》第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