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婚姻中的夫妻財産問題 文◎李永然律師
兩岸交流日增,兩岸婚姻也增加 今天我要談的主題是兩岸婚姻中的「夫妻財産」問題。我之所以要談這個問題,是因爲它在婚姻的法律問題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我們常常講“結婚是愛情的成果”,其實在我們處理男女結婚問題時會發現,有些婚姻常常是有條件的,「財産」往往是決定婚姻的因素之一,甚至當男女雙方於消滅婚姻關係時,「財産」也是一個重要問題。「夫妻財産」兩岸之間的法律如何規定?我要講一個數位,各位聽了也會很驚訝。在臺灣的陸配已有40萬人以上;而陸配的人數也已經超過了臺灣原住民族的人口數。在臺灣陸配是兩岸的婚姻所産生的,談到兩岸的婚姻,那是因蔣經國先生在1987年的時候首先開放臺灣人民到大陸探親;探親以後,會衍生一個問題,即人跟人接觸後産生感情問題。所以當時我還與立法委員李慶華先生共同推動讓兩岸婚姻能夠正式被臺灣的法律所承認,並且加以保障。同時,既然婚姻關係産生了,就一定要讓夫妻享有共同生活的基本人權。 臺灣的夫妻財産制分「法定」及「約定」 婚姻在臺灣受《民法》保護。臺灣《民法》的構成包括總則、債、物權、親屬和繼承等五編。在這五編當中,有一編叫做「親屬編」,它其實就是大陸的《婚姻法》加上《收養法》。臺灣的《民法》親屬編中「夫妻財産制」的規定。是國民政府從中國大陸帶到臺灣的,在臺灣現所適用的《民法》是國民政府在大陸時期於1930年陸陸續續完成制定實行的法律。《民法》親屬編于1985年以前完全沒有任何修改。臺灣《民法》親屬編的第一次修改是在1985年6月3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自1985年6月5日起正式生效,法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隨著這次《民法》親屬編的修訂,當中最重要的是把「男女平等原則」的觀念帶到法律中來;在該法還沒有修改以前,臺灣的《民法》親屬編所規定的夫妻財産制包括「聯合財産制」、「共同財産制」、「統一財産制」和「分別財産制」。 聯合財産制是「法定財産制」,而約定財産制則包括「共同」、「統一」及「分別」。如果夫妻結婚沒有互相約定適用哪一種財産制,就適用「聯合財産制」,如果夫妻要採用「約定財産制」,則只能選用「統一」、「共同」或「分別」財産制。1985年6月5日以後新修訂的《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産制的修改,幅度相當大;包括將統一財産制刪除。統一財産制相當的大男人主義,即當男女結婚採用統一財産制的時候,則女方要把名下所有財産移轉到男方名下,然後女方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