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同仁赴聯合報演講「都市更新」常見糾紛與解決之道
2010年8月30日下午2時,我與同仁吳任偉律師一同赴聯合報講座演講「都市更新」常見糾紛與解決之道。 「都市更新」的主要目的在於「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簡言之,它是基於都市整體的利益,經由政府機關、私人、團體等持續不斷的努力,就實質環境、經濟、社會等不同層面,針對選定實施的地區,研訂綜合性計畫,實施拆除重建(即拆除原有建物重新蓋成新建物)、整建(即建築物之改建、修建或充實其設備)與保存維護(即加強更新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等措施,以達到增進都市機能、改善生活環境,促進都市健全發展的整體性目標。進行「都市更新」涉及《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自應具備法律知識;又因其涉及相關當事人之權益(如:實施者、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承租人……等),致生糾紛,解決糾紛也應辨明《都市更新條例》中規定相關程序。本演講即就幾種常見之自辦「都市更新」爭議問題,進行研析與提出解決之道。 壹、 前言 貳、 都市更新「同意書」的法律問題 一、 採取權利變換制度之自辦「都市更新」程序,主要可分為「劃定更新地區或單元」、「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以及「計畫執行」等五個階段;原則上,只有在「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兩階段,方有簽屬「同意書」的問題。 (一)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階段 (二)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階段 (三) 內政部營建署曾指出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第22條取得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同意,應檢附包括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合法建物證明等文件;另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本部63年3月8日台內營字第575150號函及89年4月24日台89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如附件)規定辦理。」亦即,得依下列資料,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1)建築執照;(2)建物登記證明;(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4)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5)完納稅捐證明;(6)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7)戶口遷入證明;(8)地形圖、都市計畫圖現況、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等。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