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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2024年8月「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並擔任林孟彥教授導讀《從創新到暢銷—新產品上市成功的秘密》一書引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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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28日晚間,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共同舉辦2024年8月份「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與台北市忠美扶輪社協辦,活動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呂毓卿秘書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並擔任引言人,本次邀請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林孟彥教授導讀林英祥博士所著《從創新到暢銷—新產品上市成功的秘密》一書,並由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名譽理事長石賜亮博士與談,分析新產品暢銷的祕訣,如何以創新為依據,在殘酷的市場競爭裡,避開陷阱,打造出明星商品。在場滿的聽眾都感到獲益良多,活動結束後,與會者一起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擔任「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引言人,分享閱讀《從創新到暢銷—新產品上市成功的秘密》乙書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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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28日晚間,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合辦「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此次針對林英祥所著《從創新到暢銷—新產品上市成功的秘密》(遠見天下文化出版公司出版)一書進行研讀。由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林孟彥教授導讀,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名譽理事長石賜亮博士與談,活動則由呂毓卿祕書長擔任主持人,李永然律師分享本書閱讀心得如下:   1.作者透過「統計學」的專業,解開「零售商」或「製造商」對於產品暢銷成因存在的盲點,讓企業看到正確的方向,找到產品暢銷的密碼。作者認為對於一個前所未見的新產品,能夠打動消費者花錢購買的因素,「產品的概念」是一件重要的事,以購買電腦為例,決定購買電腦重要的是「使用體驗」是否切合他的需要(產品概念),而不是「硬體規格」(產品品質)。在消費者心裡,「價格」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價格/價值比)。   2.企業行銷策略錯誤,會造成資源虛擲,有效的辦法是要瞭解消費者怎麼想,要瞭解消費者怎麼想,最好的方法是「消費者調查」。至於消費者是否喜歡新產品,可以透過「概念測試」精準掌握消費者的想法,確認產品概念足以打動消費者,再透過「產品測試」瞭解消費者是否滿意產品品質,唯有精準掌握消費者的意願與行為,經理人才能避開直覺陷阱,創造出消費者滿意、零售商獲利、企業能開創前景的明星產品。   3、「新產品開發」是一跨領域專業的整合性工程,企業對於每一個新產品因要花費鉅額的研發與行銷費用,針對降低新產品上市的比例,會運用Bases與Lin Model檢驗要放上貨架前的新產品。新產品銷售的評估數據,在飽和貨架的「零和賽局」中成為很重要的預測資料。   4、作者在書中提到新產品開發的策略可分為七個步驟,即:   (1)新產品開發策略(New Product Development Strategy):這種策略思考一方面要顧及企業本身的競爭優勢,另一方面要將消費者需求的變化納入考量。   (2)理念產生(Idea Generation):新產品的理念隨著消費者的新需求因應而生。   (3)篩選與評估(Screening & Evaluation):開選與評估的過程,是透過審慎評估將開發的諸多好點子,將其中最具獲利潛力的想法選出來。   (4)商業分析(Business Analysis):將獲選的理念提前做高品化分析,確認定價、產量、成

李永然律師與相識近40年友人開心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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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26日晚間,李永然律師與友人們聚會,時光荏苒,大家相識已經將近40年,開心相聚,無所不言,相談甚歡。

勞工因地震無法準時到班或出勤,雇主可否將員工以遲到或曠職論處?雇主可否強制員工請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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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郭佩宜律師 【問題】   某天早上花蓮發生強烈大地震,全台各縣市均有災情傳出,捷運、火車都受地震影響而一度暫停行駛,許多趕著上班的民眾都因此受到影響;受僱於A公司的B員工也無法倖免,平時搭乘捷運上下班的B員工因為捷運停駛而晚到公司,A公司可以將B員工以「遲到」或「曠職」論處嗎?A公司可以強制B員工對此以請特休或補班處理嗎?又A公司可以因此不發放B員工薪水嗎? 【解析】     員工因地震因素而晚到班或無法到班,雇主能將員工以遲到或曠職論處嗎?雇主能強制員工對此以請特休或補班方式處理嗎?     依「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定有明文。     由上可知,地震屬於「天災」,雇主應以「勞工之出勤安全」為優先考量,若勞工上班途中遇地震而晚到、未到,乃不可歸責於勞工,依規定雇主就不可以用曠職或遲到處理,更不可依此扣發全勤獎金、強迫勞工補班、或以事假、特休等假別處理。     員工因為地震致捷運停駛而遲到,雇主可以扣發員工遲到之工資嗎?     依「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點定有明文。     由上述可知,對於員工因地震事由遲到而未出勤提供勞務之時段,遲到時間工資是否照給,因屬不可歸責勞雇雙方事由,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則依其規定;若無規定,雇主以不扣發遲到工資為宜。因勞雇雙方均應以人為本,雇主通常會理解、體恤並支持受到天然災害影響的勞工,是以實務上大部分企業皆不會扣發員工工資。  

2024.08.27銳傳媒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繼承人分割遺產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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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多數繼承人繼承遺產成為「公同共有」   按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遺產較受繼承人關注的除了「現金」外,就屬「不動產」;如繼承不動產,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所以,繼承不動產,多數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也是「公同共有」(註1)。而國人有因「已歷經數代繼承,年代久遠」、「繼承人間有爭議」、「年代久遠傳承多代,繼承人超多,致權利過少」、「應繼承土地由他人占用而非自已使用」……等原因(註2),而影響遺產分割及登記。 二、繼承人間可進行遺產分割   對於多數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可以進行分割,為了避免將來不好管理、運用及處分起見,最好能儘速進行分割,至於分割方式分為:   (一)協議分割: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民法》第1164條、第1165條)。多數繼承人全體協議一致分割,即可成立「協議分割」。   (二)裁判分割:   如果多數繼承人間無法協議一致,且無不能或禁止分割之情事時,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以裁判方式分割遺產。此屬於「家事事件的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 三、繼承人就遺產分割無法協議,應循「裁判分割」解決   如上所述,分割可分「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所以進行分割時,可先由繼承人進行「協議」,如果「協議不成立」或「協議不能」,則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註3)。繼承人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時,筆者欲藉本文提醒法律應注意事項。 四、繼承人間已成立協議分割,卻拒不履行,要如何解?   在說明法院裁判分割前,在實務上有繼承人已成立協議分割,卻拒不履行,此時要如何解決?如成立「協議」,則共同繼承人即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此為「債權請求權」,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訴請「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之訴」(註4);但如成立協議已超過「十五年」,又有拒不履行協議之繼承人提出「消滅時效」抗辯,而拒絕分割,則該履行協議分割之訴恐遭駁回,此時可另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的規定,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五、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的注意要點   其次,如進行法院的裁判分割訴訟,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遺產分割訴訟的性質: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的訴訟是「形成

李永然律師受邀至母校中正高中參加新生訓練,並為同學們演講「青年如何邁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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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27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回到母校中正高中參加新生訓練,由許主任與林秘書親切接待,並上台為學弟妹演講「青年如何邁向成功」,演講結束有五位同學勇於發問,李律師特別贈送每位同學一本他的自傳《法律特有種》,並與他們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本次演講中分享青年朋友應該注意的十二件事:   「我於民國62年6月自士林高中(嗣後改名中正高中)畢業,學校的教導讓我獲益良多,踏入社會也能有所發揮。我擔任中正高中校友總會創會理事長前後四年,看著母校學弟妹成長,滿心歡喜,同時願就個人成長經驗分享。   萬事的最大資本即是「光陰」。青少年擁有如此雄厚的資本,可累積實力、追逐夢想,但在這不算短的逐夢之路上,是否能有足夠的智慧去善用時間、遠離誘惑;面對路中石子、荊棘,能有足夠勇氣跨越,並靠著實力,在未來發光發熱?以過來人的經驗,想提醒青年朋友幾件事:   一、廣泛學習,充實才能;   二、立下目標,無畏向前;   三、講求方法,切實執行;   四、知法守法,進退有據;   五、廣交益友,互相切磋學習;   六、兩性互動,尊重你我;   七、網路、手機使用謹慎;   八、善用時間、愛惜生命;   九、學習各種技巧;   十、培養國際觀;   十一、養成勤勞及惜福的習慣;   十二、遠離煙酒、毒品,切勿賭博。」

勞工如欲對雇主提起請求給付工資訴訟,是否應先經調解?調解程序時間多久?所需繳納裁判費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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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朱萱諭律師 【案例】   阿峰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1日起,在A空調公司任職水電管線技工,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35,000元。豈料,A空調公司於113年1月起開始經營不善,已拖欠6個月薪資共210,000元未給付予阿峰,阿峰見A空調公司已無力支付,遂自請離職,另外尋找新工作。經阿峰向A空調公司催討薪資未果,提起請求給付工資訴訟。請問:阿峰提起訴訟是否應先經調解?又調解程序時間多久?所需繳納裁判費為多少? 【解析】 一、《勞動事件法》為謀求勞動事件處理之妥速及實效性,特別訂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即於勞工提起訴訟後,應先經調解程序,且為提高勞動調解效能,達成於「三次期日」內終結之目的: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期日,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依職權儘速定之;除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或其他特別事由外,並應於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勞動調解程序,除有特別情事外,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第23條第2項以及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基於上述規定,勞動事件於起訴前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第四款提起反訴者、第五款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即性騷擾事件)外,原則上應先經法院進行勞動調解程序。如阿峰逕行向法院起訴,依法視為勞動事件調解之聲請,而於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法院會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並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之。 二、《勞動事件法》為降低勞工提起訴訟的門檻,採取有利於經濟上弱者勞工的裁判費計算方式: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此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例中,阿峰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即請求

李永然律師於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月刊發表生日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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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的生日一來,就強烈感受到匆匆又過了一年,但人生的經歷也增添了一年。在過往的一年當中,大家都經歷到許多的變化,包括「社會環境」、「經濟環境」、「氣候生態」的變化,以及「科技」的變化。而在各種變化中最大的,應該就屬「AI人工智慧」了。   回想2016年AlphaGo打敗了南韓圍棋九段的高手李世乭,迄今「AI人工智能」不斷發展,更具體的進入到我們的「生活」與「工作」;目前即今年6月上旬黃仁勳來台參加「2024 Computex」,更帶動AI旋風。目前許多企業或從業人員,工作當中正面臨到數位優化、數位轉型,以及工作型態的變化。   不過不管如何變化,所有外在的變化都是屬於「物質世界的變化」。然而最重要的是,每個人要如何堅定自己的信仰、信念,懷抱著自己的理想,去營造自己所認為最「美好」與「理想」的人生,這才是每個人生命當中最重要的部分。   因為所有外在的物質世界,它的本質就是「無常」、就是「不停的變化」,都只是在幫助我們生活;而每個人最重要的核心價值則是在於自己透過「身心」的維護,進而努力「靈性的提升」。唯有身心健康,靈性的提升才會純淨!祈願大家都能在漫漫的人生路途上,努力向身心靈淨化之道前進! 名譽理事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主持台商張老師舉辦「當前在中國大陸經商或有的風險與因應」研討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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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26日下午,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台商張老師於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舉辦「當前在中國大陸經商或有的風險與因應」研討座談會,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張世泰秘書長擔任司儀,共分4場主題進行報告及研討,現場包括:石賜亮、姜志俊、高長等名譽理事長及蔡步青、林清汶、鄧岱賢⋯⋯等將近80人參與,活動圓滿成功。

李永然律師受邀出席「稻盛和夫哲學世界論壇」,了解其經營哲學和人生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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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24日上午8時30分,李永然律師受張文澤理事長之邀,參加稻盛和夫哲學世界論壇,分享稻盛和夫先生的經營哲學和人生哲學,活動休息時間遇到一些友人,李律師開心與之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接受理財周刊記者顏瓊真採訪,解析面對都更,民眾應了解的「權利變換」及「容積獎勵」等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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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23日出版理財周刊針對都市更新重建的重要法律問題,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李律師針對民眾參與都更,必須了解的「權利變換」及政府給予「容積獎勵」等議題加以解說,讓民眾能知道都更時自己權益之所在。

2024.08.23銳傳媒刊登李永然律師、李季珈律師專文「繼承人常見的繼承糾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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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李季珈律師   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前所留下之財產將成為遺產,根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不待登記而由繼承人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然在法律上雖為「當然繼承」,卻並不表示在實務運作上不會產生爭議,一旦發生爭議,往往進入法院訴訟,筆者以下就介紹三類常見的繼承糾紛類型。 一、民事上遺囑訴訟   在繼承開始後,如被繼承人未訂立遺囑,其名下遺產將由法定繼承人依繼承順序來繼承。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可知,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在沒有前一順位的繼承人時才會由下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   但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對於該份遺囑是否有效、真正,以及遺囑的分配有無侵害「特留分」等,繼承人間常會發生爭議。依我國《民法》第1189條以下之規定,遺囑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且不同類型的遺囑其要件就有所不同,被繼承人需遵守「法定方式」作成,才能讓該份遺囑有效,先前就曾有新聞報導民眾在作代筆遺囑時,因沒有在上面簽名導致該遺囑無效,所以作成遺囑前須特別注意。   另外一種常見的涉及遺囑的繼承糾紛類型,是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表示要將財產全部給其中一名子女的情形。由於立法者為保護法定繼承人能受有一定的繼承比例,在《民法》第1223條設有特留分的規定,此時根據《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得主張扣減權並請求返還遺產,而行使扣減權的時效及起算時點,實務上則有認為須自知悉特留分權利因遺囑內容之履行而受有損害的「二年」內為之(註1)。 二、民事上借名登記訴訟   在民事上的繼承糾紛中,涉及遺產範圍的訴訟類型常見「借名登記」訴訟。因國人於生前多有為各種不同原因,而將不動產借名在子女名下的作法,在父母過世後,其他子女往往會起訴主張「登記在某一子女名下的不動產屬於被繼承人生前『借名』登記」,該不動產實際上屬於「遺產」的一部分,而應返還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意旨:「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