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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以名譽理事長身分出席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理監事會,了解會務發展況狀,會後與理監事開心餐敘並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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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13日下午5時30分,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舉行理監事會,由郭俊良理事長主持,呂錦峯秘書長擔任司儀,歷屆理事長除蔡文斌外,包括:黃陽壽、李永然、賴文平、蘇隆惠、石賜亮等人均出席,了解會議發展現況,會議結束後進行餐敍,大家開心互動,相談甚歡。

李永然律師參加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林永法副理事長主持的咖啡品茗日活動,與會友開心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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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11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參加由林永法副理事長主持的咖啡品茗日活動,李律師及林永法副理事長等都準備了美好的堅果、蛋糕、點心等提供大家享用,同時盧鐵吾常監也做分享,接著大家談心交流,度過愉快的下午時光。

前同事黃志國律師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訪李永然律師,並祝賀中秋佳節愉快,兩人開心交流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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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12日上午,曾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的前同事黃志國律師前來拜訪李永然律師,並祝賀中秋佳節,隨後兩人一起討論目前台灣律師業的現況,李律師也對年輕的律師多所鼓勵,期盼他們都能有很好的發展。

民眾對於「房地合一稅」的應有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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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政府為了打房,推出房地合一稅   台灣近年來,「高房價」造成極大民怨,政府為了平抑民怨,自民國103年起即不斷地推出相關制度,用以打房;甚至運用「信用管制措施」,也是想抑制房價。未料均無效果且房價愈打愈高;但政府卻有易外收獲,就是稅收增加。   政府諸多打房措施,如奢侈稅、實價登錄、調高稅基…等,其中還有一項重大措施,即「房地合一稅」制。由於此一制度影響民眾之權益甚大,民眾自有瞭解的必要。茲舉一例,即可知其影響,甲於民國107年1月間自其父乙受贈一間房子,該房子甲於民國112年1月間出售,甲出售該房屋依法即需繳納「房地合一稅」。甲的房子實際售價要扣除「取得成本」,而其係受贈,《所得稅法》規定其「取得成本」要用「房屋的評定價格與土地的公告現值」計算,導致甲需繳納較多的「房地合一所得稅」,由該案例即可知此一制度對民眾之權益影響甚大。筆者認為相當不合理,不過「惡法亦法」,民眾只好應加以認識,並妥適因應,才能為自已省荷包! 二、民眾需先注意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的課稅對象   對於此一問題,首先民眾需注意《所得稅法》第4條之4,其第1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註1)。又同條第2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再者,同條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註2)。   由上述《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至第3項規定,可知「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在適用上是針對「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所取得的房屋、土地」;而前述房屋、土地則包括「房屋、土地」與「視同房屋、土地」。「房屋、土地」即《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所規定;而「視同房屋、土地」即《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2項、第3項所規定。 三、民眾需注意房地交易所得稅的稅率   其次民眾應注意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因為它會影響納稅額,由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不

「永然第29期高中法律生活營」精彩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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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永然法律基金會舉辦的「永然第29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已於今年8月19日至22日於成功高中圓滿結束,在許竣翔輔導員的拍攝及後製下完成了四天的精華影片,讓我們一起來回顧「永然第29期高中法律生活營的」快樂時光!

2024.09.12銳傳媒刊登谷逸晨律師專文「公同共有的遺產,是否能請求變價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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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谷逸晨律師 一、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根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此,當繼承發生時,若存在複數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全部的遺產屬於「公同共有」關係。 「公同共有」的概念,有別於「分別共有」,參照《民法》第817條與第818條規定,「分別共有」是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而言,故分別共有之共有人,其所有權係及於「共有物之全部」,並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依照《民法》第827條規定,「公同共有」是指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故「公同共有」關係的建立必須以公同關係存在為前提。公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係屬潛在,與分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顯在者,迥然不同,公同共有人不得主張公同共有物有其特定之部分,亦不得單獨處分其公同共有物之權利。 至於公同關係的成立,必須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而生。繼承人有數人之情形,即為公同共有發生之原因之一。 二、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原則上,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然而,關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準用共有物分割的規定。因此,根據《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應以原物分配為原則,只有在原物分割顯有困難時,方才得採取「變價分割」。此也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56號判決:「按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分配如有事實或法律上之困難,以致不能依應有部分為分配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則受原物分配者之金錢補償;或將原物之一部分分配予各共有人,其餘部分則變賣後將其價金依共有部分之價值比例妥為分配;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此觀民法第824條第1至3項規定自明。法院為上述分割之裁判時,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   因此,若法律上或事實上採行「原物分配」並無困難,法院應不得逕自將遺產以變價方式進行分配。 三、消滅公同共有關係,亦屬遺產分割的方法   另外必須加以說明者,根據最高法院向來的見解,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約定外,雖不容許於遺產分割時,

2024年9月出刊幸運雜誌172期,專文報導「善用法律做好財產規劃及分配,讓銀髮族安享晚年,不留遺憾!——永然法律基金會攜手耕莘文教基金會,舉辦【安心過晚年——銀髮族財產規劃】公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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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醫療技術的進步,大大延長了人類的壽命,也使得人口老化的問題躍上枱面,台灣已是高齡化社會,對於社會、經濟、醫療等方面都有巨大的影響與挑戰,因此,年長者如何在身體健康時,提前安排好在醫療及財產等方面的規劃,讓自己可以享有安心與自主的晚年生活,減輕子女的負擔;單身的長者,也不用擔心老無所依。永然法律基金會與耕莘文教基金會攜手舉辦「安心過晚年——銀髮族財產規劃」公益講座,為銀髮族提供最佳的財產規劃之道。 善用法律規劃身後事,安享晚年無遺憾   隨著我國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在國人平均壽命不斷提高的情形下,銀髮族除了要注重健康、照護等議題外,還要留意的另一項法律問題,就是生前的「財產規劃」。在國人的傳統觀念裡,總希望在自己離世時,能多留些資產給後代子孫,讓他們可以生活無虞,並讓財富代代相傳,但又擔心子孫或因不肖,揮霍無度,敗光家產;或因爭奪財產而親人反目,甚至到法院大興訴訟;還有許多單身、獨居老人被歹徒覬覦財產慘遭詐騙,或因沒有規劃,導致死亡後遺產全歸「國庫」;想要避免這些情況的發生,銀髮族於生前應善用「法律」做好財產規劃並妥適分配,才能安享晚年,不留遺憾!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自民國68年開始律師執業,至今超過45年,接觸過各類型的法律案件,他深覺許多法律糾紛的產生多是起因於當事人對於法律知識的不足。為了推廣平民法律,先於民國76年成立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以出版實務、淺顯、白話的法律圖書普及法律知識;隨後又在民國100年成立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將法治教育的觸角擴及全民並札根青少年學子,其中又以捐印各類法律手冊免費贈閱,積極推廣法律常識,最受到支持與好評。為了讓民眾可以透過互動更加認識法律,永然法律基金會在全體董事的一致支持下,決定開始辦理法律公益講座,以民眾日常生活所常接觸的法律為講題,讓大家了解法律的重要與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所在。 兩大基金會攜手,舉辦公益講座回饋社會   李永然律師有鑑於台灣目前已是高齡社會,年長者不論在醫療照護或財產規劃等方面,都需要許多專業的法律知識,於是首期的法律公益講座即以「安心過晚年——銀髮族財產規劃」為題,在永然法律基金會孫慧敏執行長牽線之下,與長期從事公益活動的耕莘文教基金會合作,共同為年長者及其家屬提供完善的法律知識。   本次講座,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兼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

詐騙陷阱多 提高警覺保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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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生活在美麗寶島的台灣民眾,近來對於「詐騙」層出不窮、「高房價」及「貧富差距嚴重擴大」相當不滿,目前已淪為三大民怨;其中尤以層出不窮的「詐騙」已讓民眾的「投資理財」、「工作」、「求職」及「生活」均帶來極大的干擾與不便。   由於詐騙手法推陳出新,科技化、組織化、企業化、專業化、國際化,令民眾防不勝防,政府不得再輕忽,務必將之列為重點工作,否則連基本的經濟秩序將難以維護。   依刑事警察局的統計,2023年全年遭詐騙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億元,最普遍的模式為:假投資、假網路拍賣…等,其中以「假投資」居冠。又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2023年的詐欺案共37823件,詐騙嫌疑犯高達50726人;前述的案件中,「假投資」詐欺年增率高達80%,年增5233件(註1)。   再者,詐欺嫌疑犯中的「少年」詐欺,2018年間少年法院的詐欺案數3254件,但到了2023年已暴增至6323件;「少年」主要是當「車手」而觸犯詐欺刑案,但警方往往抓不到「車手頭」(註2),導致「少年」繼續被「詐團」當成詐財的工具。     對於詐騙環伺,民眾一定要養成「預防受騙」的好習慣。筆者首先建議不要輕信「廣告」,現在詐團常利用投放「詐騙廣告」,民國113年3月30日自由時報即報導:有一位石男在廣告公司服務,利用在公司服務,運用「大數據」分析網路使用者瀏覽網頁習慣,提供「廣告主」配套精準投放廣告,協助「詐團」更有效率地確定「網路使用人」投放廣告;詐團利用「假投資廣告」,共向93人騙走2.58億元(註3)。當然石男配合詐團詐欺的行為,也被認為涉嫌《刑法》詐欺取財罪的共犯,而移送法辦;故對於民眾而言,筆者也提醒切勿輕信「廣告」,凡事務必求證,而且要瞭解其「合理性」,切勿貪圖利益,利令智昏,而上當受騙。   其次,不要隨便參與未經詳細查證之「金融商品」的投資,也不要加入網路投資理財社群;因為「金融詐騙」是以「利誘」的方式誘人受騙,而損失財物。目前在投資受騙的原因不外利用受害人急促、未經查證、過度自信、誤信社會上大家熟知的財金專家,提供高報酬…等(註4),所以,民眾一定要養成不要草率急促、不要過度自信、不要迷信專家、不要忽略高報酬不太能輕易得到、必須查證,確保做合法投資等習慣,這樣比較不會上當受騙。     對於詐騙的犯罪,我國《刑法》曾於修訂時,增訂第339條之4,該條於第1項規定:犯《刑

李永然律師台北律師公會「113年度律師節慶祝活動暨第30屆第2次會員大會」,並與律師同道們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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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9日律師節,台北律師公會舉辦「113年度律師節慶祝活動暨第30屆第2次會員大會」,李永然律師於下午4時30分前往位於南港展覽館二館會場,場中遇到諸多律師同道,包括:李文忠、蔡志掦、陳冠甫律師,還碰到多年未見的老同事張謀勝律師,大家一起合影留念。

涉及不動產須注意法律,方可避免招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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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在個人的財產中,「不動產」因價值較高,故受人們矚目與重視,然而「不動產」相關的法律頗為複雜,一般民眾未必瞭解,如果不注意法律,招來糾紛,也會影響個人的修行。故為了避免無謂的爭議致影響「修行」起見,就其相關問題,民眾自應注意「法律」,方可避免招來糾紛。   由於現代人無不希望自己的生活能夠平安,因為人平安,才能「心」安;所以人如能避免招來法律糾紛,自有助於「修行」。筆者以下先舉三則案件說明。 案例一:攤販協會佔用國有土地,遭國產署控告   2024年7月8日自由時報報導「新竹市攤販協會」長期占用「國有土地」,作為「竹市中正台觀光夜市」通行空間及營業區使用,該協會向「攤商」收取管理費,遭「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告,須返還新台幣(下同)3438萬元,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勝訴(註1)。   上述案例,「新竹市攤販協會」所占用的土地是「國有土地」,已涉「無權占用」,構成《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註2),法院依法判決該協會敗訴,須返還3438萬元。     按攤販協會可以管理夜市,但不能看到「空地」就占用,如係「國有土地」仍應依法「承租」,才不會構成「不當得利」,而遭控告。 案例二:環保公司收受廢塑膠等廢棄物,竟在非法土地、廠商堆置,狠賺黑心錢   2024年7月4日自由時報報導千O環保公司邱老闆收受「廢塑膠廢棄物」,未依法進行再利用,竟勾結其他廠商,承租廠房、土地後堆置廢棄物,邱老闆遭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因其堆置廢棄物多達一萬餘立方公尺,重逾3578公噸,不法獲利高達近億元台幣(下同)。檢察官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法》詐欺取財罪(註3)等罪嫌起訴,並請求法院未來審理後判決沒收邱老闆被查扣的土地、房屋、曳引車等財產(註4)。   由上述案例,邱老闆從事環保業務,協助廠商回收廢塑膠等,竟然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再利用,而僅消極地堆置並放任,造成國土環境嚴重汙染。邱老闆欺騙廠商而取得財物,故除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外,還涉及「詐欺取財罪」。這種行為非常不應該,除承擔「刑事責任」外,自己名下的財產還遭到檢察官扣查,未來還會被法院依《刑法》規定宣告「沒收」(註5),得不償失!     由上述二個案例,皆涉及「不動產」,民眾在生活中固應重視不動產,且須合法使用並依法保護;在此

數位法師及友人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訪李永然律師進行交流,並一起享用素食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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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5日上午11時30分,數位法師們與友人陳樹前次長、王絹閔、蔡律師⋯⋯等人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會李永然律師,進行交流,中午一起享用素食便當,會面結束後,眾人合影留念,法喜充滿。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2024年9月份「與企業家有約系列講座」,並擔任引言人,會中邀請國際扶輪3523地區前總監、駿融企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郭俊良博士進行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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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4日晚間,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由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銀行文教基金會共同主辦的「與企業家有約系列講座」並擔任引言人,本次講座由呂毓卿秘書長主持,邀請國際扶輪3523地區前總監、駿融企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郭俊良博士演講,主題為「從獨善其身,到兼濟天下:如何從老闆到企業家,改寫企業成功的遊戲規則」,從以下的幾個主題:如何「從獨善其身,到兼濟天下」、企業家與老闆的差異、如何從老闆到企業家、如何改寫企業成功的遊戲規則、建立國外客戶信任的幾項關鍵策略、代理國外產品的挑戰、如何多樣化代理國外產品、與不同規模的國外代理公司互動的秘訣及應對策略、成功企業家的特質、創業成功秘笈,分享自己帶領企業成功的關鍵。現場聽眾爆滿,內容精彩,與會者受益良多,之後則由袁明仁顧問與談,結束後與會者合影留念,為本場講圓滿結束。

【永然說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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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行為是指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權利或利益,應負損害賠償的違法行為。面對侵權行為的訴訟,必須注意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2024.09.06銳傳媒刊登彭郁欣律師專文「被繼承人生前「借名登記」予他人名下的不動產,可否作為遺產分割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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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彭郁欣律師 壹、何謂「借名登記」?   按財產之所有人不以自己為登記名義人,卻以他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在我國社會及交易上並非罕見;最高法院也肯認此種以他人為自己財產的登記名義人的契約,並對此種契約作出定義,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指出:「『借名登記』者,係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一般常見借名登記的原因,無外乎逃避債務、規避法律規定或節省稅捐考量……等。尤其國人過去常有為規避遺產稅等原因,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地,登記在子女名下,但仍由自己保管權狀、出租、利用、繳納稅捐……等,該出名的子女對此不動產並無管理、處分權能,此種情形可能是借名關係,而類推適用「委任契約」的規定。 貳、被繼承人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不動產,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應如何分割?   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不動產,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是否可以作為遺產分割的標的?此種情況,宜區分為「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兩種方式,謹分述如下:   一、協議分割   司法實務上,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不動產,在終止借名登記後,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按《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而同法第541條又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因此,如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借名登記在他名下的不動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借名關係即已消滅,得請求出名人返還該不動產,而請求出名人返還不動產之請求權,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未分割前,應由繼承人公同共有,共同請求返還之。因此,如繼承人與該出名人間達成協議,該出名人應返還該不動產與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或因繼承人間達成分割協議,由出名人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為繼承人之一人或其他繼承人指定之人。尤其在出名人是繼承人之一時,繼承人全體或許會同意該筆借名登記的不動產直接分歸給該出名之繼承人,如此即簡便了移轉登記的手續,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