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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黃介南律師專文「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可否參與都市更新事業? 有無「容積獎勵」?」(摘錄自《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權益保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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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黃介南律師 一、「舊違章建築」可否參與都市更新事業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所謂「違章建築」係指:「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也規定:「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亦即,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   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30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   惟實務上,立法者基於現實、政策等因素考量而將「違章建築」予以區分為「新違章建築」與「舊違章建築」兩種類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新舊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經以命令規定並報內政部備案之日期);另為達成都市更新的目的,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會給予獎勵容積(《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7條規定)。 二、都市更新對於「舊違章建築戶」之認定   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可否參與都市更新事業?台北市為達成都市更新的目的,就「舊違章建築戶」之認定以民國(下同)77年8月1日以前興建完成者為限,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並應檢附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自來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等文件(《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   另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妥善處理舊違章建築戶後,不適用台北市有關舊違章建築之拆遷、救濟及安置等規定。依此,凡於77年8月1日以前而在台北市未依法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者,均屬「舊違章建築戶」。 三、舊違章建築之獎勵容積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7條規定,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之實測面積給予獎勵容積,且每戶不得超過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口及住宅普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住宅樓地板面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前項舊違章建築...

李永然律師前往祝賀好友國際扶輪3522地區IPDG Benison(許旭輝董事長)辦公室喬遷之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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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30日下午,李永然律師好友,也是國際扶輪3522地區IPDG Benison(許旭輝董事長)辦公室喬遷,李律師特地前往道賀並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以地區法務長身分受邀參加國際扶輪3522地區2025~2026年度社長當選人伉儷相見歡晚會,與社友們開心交流並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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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29日晚間,李永然律師以地區法務長身分受邀參加國際扶輪3522地區2025~2026年度社長當選人伉儷相見歡晚會,由DGE Capital召集,包括:PDG Jason、DGN ⋯等人均出席,大家開心互動並合影留念。

雇主可否主張無故意、過失而免除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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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案例】   A任職於甲物流公司,擔任「物流士」之工作。某日,A駕駛甲公司之車輛按照排定路線配送貨物,途徑某下坡路段時,該車輛煞車卻突發異常。A為免傷及其他用路人,乃將車輛轉向旁側的護欄。車輛撞擊護欄後,雖然汽車確實停下未傷及第三人,但A自己卻因此骨折,而需休養六個月。事後調查發現,甲公司之車輛皆按期保養,而該肇事車輛於發生事故前一日也剛完成定期保養,保養紀錄並無異常。甲公司於是主張其對於員工A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受傷並無「過失」,應無須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試問雇主的主張有無理由? 【解析】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然而,雇主對於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並無故意、過失的情形,雇主是否仍需要負擔補償責任?司法實務上曾一度存在爭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稱「按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且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及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係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不論受僱人有無過失,皆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已明確揭示雇主負擔「無過失責任」,不論雇主對於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有無故意或過失,皆應依法負擔補償責任。   因此,依照上述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甲公司雖然皆按期進行車輛的維修、保養,對於員工A骨折而需休養六個月的職業災害結果並無任何故意、過失,但因為甲公司依法應負擔的責任乃是「無過失責任」,故甲公司不得以其無故意過失,而主張公司無須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網址: http://www.law119.com.tw/ ......................................... ​ 勞動...

2024.10.2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地震強烈房子倒 老舊社區住戶憂成「危老」…煩惱是否該都更」(摘錄自《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權益保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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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認識「都市更新」與「更新地區」    最近在台灣的都會區房子,常聽到有人談「都市更新」、「危老重建」;尤其遇到地震較為強烈,造成房子倒塌時,住在老舊社區的住戶就開始煩惱是否要「都更」或「危老」。   本文特地針對「都市更新」中「更新地區劃定」的問題來探討。但應先認識「都市更新」及「更新地區」這兩個專有名詞。   所謂「都市更新」,乃指依《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註1)或「維護」(註2)措施。所以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共分三種,其中以「重建」最為常見,其造成的爭議也較多。   所謂「重建」,乃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至於「更新地區」,乃指依《都市更新條例》或《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於都市計畫特定範圍內劃定或變更應進行「都市更新」的地區。   所以想進行都市更新重建的建物,必須是在被劃定為「更新地區」,的範圍內進行,一個「更新地區」至少包括一個以上「更新單元」;又所謂「更新單元」,即指於「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範圍(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 二、更新地區劃定的種類   瞭解「都市更新」、「更新地區」、「更新單元」後,民眾應進一步認識「更新地區劃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的方式,可分為「一般劃定」、「優先劃定」、「迅行劃定」及「策略性劃定」。   前述各種方式的劃定都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去進行;如果是「優先」、「迅行」或「策略性」劃定,可以分別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8條規定。   至於民眾可以特別認識一下「一般劃定」,此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都市的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理景觀,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並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   前述四種「更新地區劃定」都是由主管機關主動進行,另外《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容許符合法定要件的「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也可以向主管機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如果依此方式的劃定,可以稱為「自行劃定」或「民間提議劃定」。   又劃定不得濫行劃定,以台北市為例,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以台北市為例...

2024.10.2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黃斐旻律師專文「台北市中山區商業大樓都更改建…地主陷兩難 跟建商簽合建契約好還是選擇權利變換?」(摘錄自《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權益保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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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黃斐旻律師 案例   台北市中山區有一棟商業大樓要進行都更改建,A建商拿著一份「合建契約書」,以及相關說明簡介,希望B公司可以簽定合建契約,並告知整棟大樓已經約八成的地主都已經簽了契約云云,此時B公司應該與建商簽訂合建契約好呢?還是選擇權利變換較好?又要如何簽約才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解析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目前台灣計有八百六十三萬戶住宅,而屋齡已經超過三十年的住宅計有四百一十萬戶,約占總數一半,這些台灣早期興建的建築物已逐漸老化,對於防災、抗震等能力皆不足,故為保障人民的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質,加速都市更新,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註1)。   而進行都市更新除了希望有安全的居住環境外,地主們更關心的是都市更新後房地的分配問題,而《都市更新條例》中,關於房地分配原則,可以選擇的是「協議合建」和「權利變換」兩種,那麼地主究竟要如何選擇才好呢?筆者謹分析說明如後。 一、《都市更新條例》如何規範?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以及同法第44條第項1規定:「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   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可知都市更新可以協議合建之方式為之,而且只需要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合建即可,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 二、何謂「權利變換」?   所謂「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類似立體的市地重劃。權利變換計畫只要取得大多數權利人之同意即可實施,其更新前後價值之認定由...

「加班申請制」之合法性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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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吳任偉律師、張郁屏律師 【問題】   甲公司於公司的〈工作規則〉訂有「加班採行事前申請核准制」。公司的員工乙未依公司〈工作規則〉的規定,事先申請加班,即在下班後下午6時至晚上8時自行在甲公司處理公務,嗣後就向甲公司請領取加班費,卻遭甲公司拒絕。請問甲公司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解析】   雇主是否可以主張:因公司的"工作規則"已有採行加班申請制的規定,員工若未依規定事先申請的情形,即可拒絕其請領加班費?以下筆者予以剖析: 一、加班申請制度之合法性:   (一) 按「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法》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又「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即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107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第5號可供參酌。   (三) 經查,本件甲公司以〈工作規則〉制定,員工若要加班,必須事先申請,始得為之,且若該〈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於甲公司揭示週知,未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而成為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時,該〈工作規則〉自有約束甲公司所屬員工的效力。 二、雇主可否因勞工未事先申請,而不准其申請加班費,目前法院司法實務見解歧異,茲說明如下:   (一) 有認為,勞工雖得依出勤紀錄所載之出勤時間,推定其業經雇主同意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然雇主就員工加班一事如已預先以工作規則加以規範,而勞工獲推定出勤之時間與工作規則不符時,雇主仍得本此推翻上開推定。   (二) 另有認為,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無論是基於雇主明示的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予以受領,則應認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已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的意思表示,該等提供勞務時間即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義務,此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不同。   (三) 實則,揆諸《勞動事件法》第38條之立法目的在於合理調整勞工所負舉證...

永然法律基金會與耕莘文教基金會共同舉辦【安心過晚年—銀髮族財產規劃】 公益講座(上半場)影片上架,傳遞銀髮族必備的財產規劃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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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技術的進步,大大延長了人類的壽命,也使得人口老化的問題躍上枱面,台灣已是高齡化社會,對於社會、經濟、醫療等方面都有巨大的影響與挑戰,因此,年長者如何在身體健康時,提前安排好在醫療及財產等方面的規劃,讓自己可以享有安心與自主的晚年生活,減輕子女的負擔;單身的長者,也不用擔心老無所依。永然法律基金會與耕莘文教基金會於民國113年8月10日攜手舉辦「安心過晚年——銀髮族財產規劃」公益講座,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兼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主任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共同主講,為銀髮族提供最佳的財產規劃之道。   目前「安心過晚年——銀髮族財產規劃」公益講座上半場影片已於永然法律基金會YouTube頻道,歡迎大家觀賞,下半場影片也將於近期內上架,敬請期待。 【安心過晚年—銀髮族財產規劃】 公益講座(下半場)影片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XlWO47QPLA

2024.10.28黃丙喜教授於梅花新聞網【合勤講堂】發表專文「都市更新大好機會來了 你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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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黃丙喜/國家公益發展協進會榮譽會長   立法院10月25日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法案,將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對象,提高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的意願,預計全國將有8,216棟、6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約27萬戶受惠。   最大的好消息是,這次修法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的對象,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你的房子受惠了!太棒了,但天下的好事,還要用很多的心才能成就,你得好好準備!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顯示,全台住宅平均屋齡為33年,屋齡30年以上的房子超過500萬戶,比例達到五成以上,其中又以台北市30年以上的房子占超過72%居冠,顯示大部分的民眾都住在老舊的房子裡,老舊房屋的佔比率過高,不僅影響市容觀瞻,也造成都市機能低下,尤其台灣地震頻繁,老屋更潛藏著居住安全的問題。    都市更新是對國家、社會和人民都好的大事,中央和地方政府近十年也來無不努力推動,為何成績就是不彰?政府對容積獎勵太保守,不敢大開大放;建築公司太圖利,不願少賺些錢;原住戶們太貪心,不願也付些成本。以台北市為例,按照去年的進度,要二百年才能都更完成,恐是歷史笑話。   好不容易,立法院現在替行政部門在都更模勵上開了大門。但成功的關鍵還是在民眾的心態。特別是同在屋簷下的社區住戶,他們要能清楚自己在都更法律下的相關權益,有為有守,有得有捨,才能不致坐失良機,空留餘恨。   賴清德總統上任後,政府部門更認知到都市更新的重要。都更三法,包括《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都已完成立法及修法,目的即是希望藉由完善的法律規範,一改目前台灣老屋林立的現象。   然而,許多民眾對於都更心中仍有許多疑慮,例如:地主意見多,整合不易;居民對於居住權益、財產分配等問題,加上資訊的不對等、外部環境變數,使得台灣都更速度如牛步般進行,即便政府將積極推動都市更新,也推出多項優惠政策,但未來要有具體成績仍面臨不少的挑戰。     當前的重點是,政府、建商、地主及居民對於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規都要有相當程度的了解。   可喜的現象是,曾經參與都市更新法律程序的李永然律師集合了黃斐旻、彭郁欣、吳任偉、黃介南、劉和鑫、鄭元翔及郭佩宜等熟稔建築、都更的...

李永然律師參加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年度旅遊活動,最後一站前往蘇家花園,欣賞園區風景及蘇董事長奇特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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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26日,李永然律師參加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年度旅遊活動,與校友們前往桃園一日遊,下午3時至5時前往位於大溪的蘇家花園參觀,園區景觀採南法風格,園內還有蘇董事長奇特的收藏,是一個非常棒的新景點,也可從其中看出蘇董事長經營的用心,結束參觀行程後,大家搭遊覽車返回台北,留下美好的回憶。

李永然律師參加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年度旅遊活動,與校友們前往桃園開心一日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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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26日上午8時,李永然律師參加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舉辦的年度旅遊活動,由郭俊良理事長帶隊,包括:黃陽壽、石賜亮、姜志俊、謝永祿、呂錦峯、⋯等校友將近30人一起前往桃園遊覽,首先來到百吉隧道,接著前往石門水庫旁的餐廳用餐,下午則至石門水庫坐船遊湖,下午3時往蘇家花園,直至5點搭遊覽車返回台北,結束一天愉快的行程。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灣糖菓餅乾麵食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大會,參與會後餐敘並與潘顧問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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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25日下午,李永然律師前往福華飯店出席台灣糖菓餅乾麵食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大會,由張云綺理事長主持,潘顧問也列席,會中進行理監事改選,選舉結果由郭建偉先生當選新任理事長,會後並進行晚餐餐敍,李律師也與潘顧問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月例會,會中研讀「西遊記」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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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24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月例會,此次由余珊華擔任主席,會中研讀白話改寫版的「西遊記」一書,內容生動有趣又兼具探討空間,大家進行分享,會後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2024年10月「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並擔任曾春僑副教授導讀《你今天被騙了嗎》一書引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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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23日晚間,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共同舉辦協辦2024年10月份「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活動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呂毓卿秘書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並擔任引言人,本次邀請曾春僑副教授導讀《你今天被騙了嗎》一書,並由劉邦乾博士與談,解說當生活中充斥各種詐騙,我們要如何知道自己掉入陷阱了?又該如何抵抗、出逃或共存? 現場忠美扶輪社陳美如社長率社友們及張熙懷律師、林清汶教授、李承龍教授⋯⋯等人均出席,全場爆滿,大家獲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