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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為《透過身口意修行,促進美好人生法律手冊》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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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社會是人的組合,因此在「人」的關係下,往往就需要有所規範,才能維繫社會正常發展。而社會規範有道德倫理的規範,有法律的規範,還有宗教信仰的規範。   眾所周知,目前的社會環境非常混亂,即使是最親近的家人,發生爭訟的案例也很常見,更別提詐騙橫行,暴力問題也不少。這些問題充斥著我們的社會,我認為要解決這些問題,一方面必須提升倫理道德,另一方面也要貫徹執行法律規範;但很重要的,在宗教信仰這部分,也必須加強。   聖嚴法師常向弟子們開示,人要:「存好心,說好話,做好事」,這就是從身口意去行善,切勿造惡;《透過身口意修行,促進美好人生法律手冊》,便是希望人們能透過身口意修行,並從男女、夫妻及親人間去改善關係,促成好緣,形成「善的循環」。本手冊內容非常完整,搜羅了近二十二個具體實際發生的案例,不但有法師從宗教信仰的觀點加以解說,更有律師、地政士從法律的角度予以分析,希望透過法律的警示、佛法的勸慰,能讓社會更幸福、更和諧。本手冊的印製,要感謝蔣富美女士,她不但是一位虔誠的佛教徒,也熱心公益,本次特別支持「促進美好人生」的理念,捐印本手冊。期盼讀者了解法律,也認識佛法,減少社會壓力及諸多惡業,讓台灣更加祥和安定! 李永然序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   律師 2025.2.10 ..................... ​ 《透過身口意修行,促進美好人生法律手冊》 免費贈閱   在「找回社會秩序,促進美好人生」的目標下,永然法律基金會.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策劃了《透過身口意修行,促進美好人生法律手冊》,LABODAY美日顏究室蔣富美女士也在支持此理念下,決定捐印出版本手冊,希望幫助更多人了解法律,也認識佛法,減少社會壓力及諸多惡業,讓台灣更加祥和安定!欲索取《透過身口意修行,促進美好人生法律手冊》的讀者,可附新台幣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至「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雇主對於勞工的考核,法院可否介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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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吳任偉律師、朱怡瑄律師   甲任職於A公司擔任高級專員,A公司依公司之考績作業辦法將甲之個人績效評為「乙等」,並將甲由「高級專員」降級至「專員」;為此,甲曾循公司內部申訴機制向A公司反應,但A公司仍維持原考績,後進行勞資調解也沒有結果。試問:若甲提起訴訟請求確認A公司所為的考核處分為無效,及因此所受之損害;法院就A公司對於員工甲之該考績評分得否予以介入審查?     目前司法實務傾向認為,雇主對於勞工的績效考核或懲處,因涉及專業性,雇主本於其專業有一定的裁量權限與判斷餘地,以尊重雇主的人事管理權責;但若雇主對勞工的考核或懲處已有逾越權限或權利濫用等情形,例如:雇主的判斷或裁量已有違法,或程序有明顯瑕疵,法院仍得予以介入審查(註1)。     本案中,如A公司對甲的考績評核是依公司的考績作業辦法所為,依循相當程序而非任意所為,且A公司所訂定的考核標準並無違反法律上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例如:就業歧視禁止規定、性別歧視禁止規定等),甲也未曾表示反對,則該辦法即得視為雙方「勞動契約」內容的一部分,甲應受其拘束,此時A公司依該辦法評估甲對於公司所為的貢獻、工作績效等對其所為的考核,即依其專業具有一定的裁量權限與判斷餘地(註2)。     但是,若甲能具體證明A公司核定其考績時,是出於恣意濫用且僅憑主觀印象任意所為的評分,或有判斷、裁量違法或程序有明顯瑕疵等情事(例如:涉及牴觸法律強行或禁止規定、權利濫用、平等待遇原則、禁止雙重處分等),司法機關則可予以介入審查(註2);另有判決認為,勞工對考績評定有所爭執時,應由雇主就考核具有正當性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註3)。     須補充說明者,乃若係已涉及到解僱、解聘等影響勞工權益的重大人事考核或懲戒處分,或是涉及僱傭關係存否之爭議,則法院民事庭原則上仍會依法介入審理(註4)。     以上說明,供面臨相關勞資爭議的勞工參酌運用。如有個案紛爭,筆者仍建議先向專業律師諮詢,俾利協助就具體個案進行判斷,俾尋求最有利的紛爭解決方式。 註1:參見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386號民事判決。 註2: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註3:參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民事判決。 註4:參見臺灣高等法院...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主持民國114年2月份臺商張老師月例會,會中邀請吳英志律師進行「中國大陸公司法修法後發展」特定議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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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25日中午,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舉行2月份臺商張老師月例會,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會議,首先由林永法副理事長代表財稅會審類組報告,接著由吳英志律師進行特定議題報告,主題為「中國大陸公司法修法後發展」,內容非常精彩,並由李永然律師頒發感謝狀,會議圓滿結束。

《透過身口意修行,促進美好人生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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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過身口意修行,促進美好人生法律手冊》 免費贈閱   隨著經濟發展,台灣社會陸陸續續出現許多問題,例如食品安全、環境污染和社會治安……等,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民眾的日常生活,也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造成了挑戰。其中治安問題更是社會不安、人心惶惶的重要原因,詐騙事件頻傳,暴力、殺人案件常常出現在社會頭條,如何在脫序的台灣社會中找回秩序和穩定,不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民間許多人士致力改善的目標。   在現代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往往充滿著挑戰與考驗,尤其是男女、夫妻及親人之間。如何在這些關係中保持和諧,避免衝突,並遵循道德與法律的指引,成為現代人不可忽視的重要議題。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便認為,要解決這些問題,一方面必須提升倫理道德,另一方面也要貫徹執行法律規範;但很重要的,在宗教信仰這部分,也必須加強。他指出,聖嚴法師常向弟子們開示,人要:「存好心,說好話,做好事」,這就是從身口意去行善,切勿造惡。   《透過身口意修行,促進美好人生法律手冊》,便是希望人們能透過身口意修行,並從男女、夫妻及親人間改善關係,促成好緣,形成「善的循環」。同時結合了佛法的智慧與現代法律的規範,從「身口意」的修行角度出發,指引讀者如何在日常生活中保持心靈的清明,並避免法律上的風險,在應對日常生活中的種種人際關係時,能夠以寧靜的心境和合法的行為來處理每一個挑戰,走向一條和諧與美好的人生之路。本手冊由釋明毓法師、李永然律師和李廷鈞地政士共同編寫,手冊內容非常完整,搜羅了近二十二個具體實際發生的案例,不但有法師從宗教信仰的觀點加以解說,更有律師、地政士從法律的角度予以分析,希望透過法律的警示、佛法的勸慰,能讓社會更幸福、更和諧。   在「找回社會秩序,促進美好人生」的目標下,永然法律基金會.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策劃了《透過身口意修行,促進美好人生法律手冊》,LABODAY美日顏究室蔣富美女士也在支持此理念下,決定捐印出版本手冊,希望幫助更多人了解法律,也認識佛法,減少社會壓力及諸多惡業,讓台灣更加祥和安定!欲索取《透過身口意修行,促進美好人生法律手冊》的讀者,可附新台幣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至「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被繼承人在兩岸都有遺產,且其繼承人有臺灣及大陸人民,兩岸繼承人如何辦理遺產繼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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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劉和鑫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陳甲過世時,膝下無子且父母均已過世,且沒有留下遺囑,而由兄弟姐妹繼承陳甲於臺灣及大陸地區的遺產,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繼承事宜時,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關於上述問題,分述如下: 一、須注意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在臺灣地區的遺產時,會受到的法令限制   (一)按「I、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IV、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V、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上述內容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的規定。   (二)依上開規定,因大陸地區繼承人無法繼承取得臺灣地區的不動產,只能在計算繼承權利時,折算臺灣地區的不動產價額,且所得繼承取得的遺產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但如果繼承人是大陸配偶,且經過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則例外的可以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所遺留的不動產,且不受到遺產總額新台幣200萬元的限制,但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還需注意下列限制:   1.不動產是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者,不得繼承。   2.如果繼承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的土地,必須要在辦畢繼承登記之日起3年內,將該土地出售予「臺灣地區人民」。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參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第3款)。   (三)另外依照《臺灣地區與大...

雇主與勞工對於「派遣」之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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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林彥廷律師 【問題】   A公司為一冷凍空調業者,為節省經營成本並因應業務上某些臨時性、短期性的業務需求,乃與從事人力派遣業務的B公司簽訂「要派契約」,由B公司派遣員工甲至A公司工作。試問:何謂「派遣」?員工甲與A公司間有無勞動契約關係?B公司可否以A公司僅需為期三個月的勞動力為由,與員工甲締結「定期勞動契約」? 【解析】   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由此可知,所謂「勞動派遣」,係指「派遣事業單位」供應其所僱用的勞工給予「要派單位」,以滿足要派單位的用人需求。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但要派單位與派遣勞工間則不具勞動契約關係,而僅有事實上的勞務指揮關係。   前面題示情形,A公司向B公司請求提供勞動力,以滿足其業務需求,B公司則指派其僱用的員工甲至A公司工作,即屬「勞動派遣」。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的定義,A公司為「要派單位」,B公司為「派遣事業單位」,員工甲雖受A公司的指揮監督,但其僅與B公司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   復按《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前項規定中「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的文字內容,係《勞動基準法》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所修訂,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蓋過去即有實務見解認為:「……人力派遣業者之主要經濟活動(意即經常性業務或經濟活動)為人力派遣,若其僱用派遣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意即業務性質有持續性,而非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之暫時需要或基於特定目的始有需要之工作)者,既屬上揭規定之有繼續性工作,則應與所僱派遣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參照)。   綜上,即使A公司僅有為期三個月的短期勞力需求,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因B公司從事人力派遣的業務...

李永然律師參加由忠誠社、忠美社及忠信社共同舉辦健行活動,經虎山步道達九五峯,大家開心合影並共進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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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23日上午8時,李永然律師前往松山慈惠堂參加由台北市忠誠扶輪社、忠美扶輪社、忠信扶輪社的健行活動,雖然氣候不佳,下起雨來,但大家風雨無阻,由隊長Alex帶隊,經虎山步道,直至九五峯攝影留念,再由原路返回,中午於「松園餐廳」共進午餐,品嚐「天梨茶」,開心閒聊,非常愉悅。

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再度獲選連任理事長,繼續承擔會務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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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22日上午10時,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假台大校友會館舉行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會議,石賜亮、姜志俊、陳振祥、高長.....等名譽理事長列席指導,盧常務監事及兩位林副理事長均出席,共有近百位會員親自出席大會,會中進行第十一屆理監事改選,由李永然律師再度連任理事長,𠄘擔未年兩年的會務重責。會議結束後,中午在蘇杭小館聚餐,席開九桌,大家開心相聚,互動熱絡。

李永然律師與不動產仲介業友人們餐敘,討論房市現況,並互祝新年一切順利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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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19日中午,李永然律師與幾位不動產仲介業的朋友餐敘,聊到近來房市受到2024年9月19日第七次房貸限制的影響及未來發展,席中大家也互相道賀2025年事事順心。

李永然律師與自美返台友人郭導演餐敘,兩人開心交流並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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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的友人郭導演自美國LA返回台北,兩人相約於2月18日中午在喜來登飯店桃山餐廳共進午餐,難得相聚,敍舊話家常,非常開心。

李永然律師出席忠誠扶輪社社長陳秀國舉辦餐宴,與社友及寶眷們開心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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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16日晚間,台北市忠誠扶輪社由社長陳秀國在喜來登飯店地下室宴請社友及寶眷,現場還有那卡西伴奏歌唱,大家歡聚一堂,歡樂滿滿。

李永然律師參加美好人生協會與忠美扶輪社高爾夫球隊例賽,賽後進行餐敘並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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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16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前往長庚高爾夫球場參加美好人生協會與忠美扶輪社高爾夫球隊例賽,活動由隊長許惠珍、總幹事Judy Lin熱心安排,球敍完後進行餐敘並頒獎,大家利用運動健身,開心交流。

李永然律師出席好友郭棋湧律師女兒婚宴,祝福新人百年好合,席中並巧遇多年未見同期服役友人,開心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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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15日上午9時30分,李永然律師搭車南下,前往彰化花壇參加好友郭棋湧律師女兒的婚禮,獻上祝福。席中也遇到預官38期同期服役的友人,多年未見,得以遇到非常歡喜,開心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