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作惡,日後將自食惡果

 文◎李永然律師

  目前在台灣最夯的話題可以說是「詐騙」,由於詐騙的被害人涉及錢財的損失,大家也不得不關切。有些人常將詐騙認為被害人是「貪財」,只要不貪財,就不會成為詐騙的被害人;筆者對於此一看法不以為然。

  這主要是台灣的詐騙已儼然成為一新興產業,詐團為了牟利,已經組織化、科技化、企業化、國際化,甚至未來還可能AI化;所以,民眾一方面應提高警覺,以防被騙,政府方面也應加把勁,務必訂出有效的打詐策略,澈底消彌詐騙,恢復台灣「人心之美」;而不能老是「治標不治本」。又媒體也務必要潔身自愛,不受詐團利用登廣告。筆者以下就先舉三例說明:

案例一、幫詐團查個資,新莊警員遭檢察官求重刑

  民國114年5月12日聯合報報導:新北市王姓警員涉嫌利用「警用系統」替熟識的曾姓里長查「個人資料」,兩年違法查閱數十筆,其中24筆是替曾姓里長從事詐騙的兒子查「人頭帳戶」,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依《刑法》公務員洩密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公訴,並建請刑事庭法官從重量刑(註1)。

案例二、「詐騙賣家案」竄升,僅次於「假投資詐騙」

  在台灣目前詐騙案的類型,以「假投資詐騙」居於首位,但隨著詐騙無所不在,詐團也看準「網路購物」日益普及,詐團多半是假扮「賣家」騙「買家」的案件,近年更陸續出現,假扮「買家」騙「賣家」的犯罪手法。自2025年元月至同月止共計財損金額高達新台幣5.9億元,被害人數竟已高達6531人(註2)。足見民眾縱使不是出於「貪財」,卻也可能因詐團的無孔不入,民眾一旦不小心,也可能會上當受騙。

案例三、台版地面師進行不動產詐騙

  日在Neflix上映的「地面師」影集,不料很快地成為台灣人民生活中的日常;民國114年5月8日自由時報報導: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針對近年猖狂的「台版地面師」,一口氣起訴兩個集團;第一案是林O翔等3人,共20名受害人,損失逾新台幣13160萬元。第二案是地政士林O富與妻子十人,坑騙梁姓被害人抵押房地產,獲利新台幣1158萬元。前案依《組織犯罪條例》的「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後案則除前述兩項罪名外,還另涉《刑法》行使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註3)。

  由上述三個案例,有從事員警工作,卻在職務上犯罪,讓詐騙者有機會利用,也有運用「網路購物」的手法進行詐騙,而在「台版地面師」,涉及不動產詐騙,更有專業「地政士」涉入詐團,而涉嫌共同犯罪,誠令人痛心。

  其實人生在世,固然要有「經濟來源」,才能生活,但俗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如果為錢財而不擇手段,必將因自已的惡行,種下惡因,未來一定自食惡果。佛法講究「三世因果」,即所謂「欲知過去因,今生受者是;欲知未來果,今生做者是」。由此觀之,佛法是積極的,人生在世,一定要努力修行,斷惡修善,「斷一切惡,無惡不斷;修一切善,無善不修」,這樣才能為自已創造美好的未來。

  值此之故,大家一定要一起來扭轉台灣目前詐騙猖獗的現狀,修善斷惡,積善因即:

  一、媒體方面:因詐騙集團常刊登廣告進行詐騙,媒體應落實「廣告實名制」切勿接受出資者、刊播者不明之廣告的刊登。日前Meta(臉書)平台有兩案廣告出資者、刊播者不明之廣告刊出,遭「數位發展部」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開罰新台幣一百萬元;若屆期未改正,則仍可按次處罰(註4)。媒體負有社會責任,應移風易俗,而不能助長犯罪!

  二、政府方面:政府相關部門務必上緊發條,切勿被詐團利用,還應制訂積極有效的打詐策略,用心澈底查緝,布下天羅地網,抓到「首謀」,而不是只有「車手」,這樣才能窮本溯源,斬草除根。

  三、民眾除提高警覺外,還要利用政府的便民措施:以不動產詐騙為例,台南市政府地政局陳局長提醒不動產詐騙常用的四大手法:「假中人真騙錢」、「假買方真奪屋」、「假行情真低賣」、「假債權真法拍」(註5),所以,民眾應查驗實價登錄、確認地政士、仲介的資格真假及信譽、多查詢,並辦理「地籍異動即時通」,藉此保護自已的相關財產。

  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如果大家能夠一起透過上述多方面的努力,台灣的打詐才能成功,受詐騙的被害人才能減少,同時政府的政績也才可能有良好卓越的表現。

註1、蔣永佑撰:「幫詐團查個資 新莊警求重刑」乙文,載民國114年5月12日聯合報A14版。

註2、邱俊福撰:「詐騙賣家案竄至第2名 4個月財損5.9億」乙文,載民國114年5月25日自由時報A9版。

註3、張瑞楨撰:「組團狩獵  台版地面師騙1.4億」乙文,載民國114年5月8日自由時報A12版。

註4、徐子苓撰:「打詐專法首例  開罰臉書百萬」乙文,載民國114年5月23日自由時報A1版。

註5、「破解不動產詐騙四狠招」,載民國114年5月3日自由時報H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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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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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書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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