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聯合報演講「勞工應有的保險權益」
2009年5月27日下午,我至聯合報法律講座,與英國保誠人壽團險業務部鄭正一主任共同演講「勞工應有的保險權益」。 鄭主任由勞工保險的沿革及改變談起,再提及勞工可請領的勞保給付種類及資格條件,同時為顧及金融海嘯下暴增的失業勞工,也針對其權益做一探討。 我則以法律角度看待勞工保險權益,萬一勞工請領不到保險給付該怎麼辦?與雇主發生勞工保險糾紛該如何解決?若有不肖人士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其罰則為何?以上皆是實務可能遇到的問題,藉此機會讓民眾充分了解關乎自身的權益。 此次演講講義如下: 勞工應有的保險權益(一) (主講人:英國保誠人壽團險業務部鄭正一主任) 壹、前言 貳、勞工保險的改變 一、沿革 (一)39年3月開辦勞工保險,涵蓋傷害、殘廢、生育、死亡及老年給付。 (二)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正式實施年金制。 二、修正 (一)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整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98年1月1日起修正為7.5%(內含就業保險1%,自100年1月1日起調高0.5%至8.0%,其後每年提高0.5%至10%,並自達到10%之當年起,每2年提高0.5%至上限13%,但勞工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的保險給付則不予以提高保險費率。 (二)投保薪資的合併計算 自98年1月1日起,勞工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定義 1、老年年金、失能年金、遺屬年金及老年一次金 依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合計後除以60計算;參加勞保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依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合計後除以36;參加勞保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必須於98年1月1日前有投保勞保者適用) 3、其他現金給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一次金、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補償一次金、遺屬津貼、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合計後除以6,參加勞保未滿6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四)請求權 1、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