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於2013年9月5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出席在成都市舉行的「第十三屆海峽兩岸經貿仲裁研討會」,李律師擔任「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制」一題的台灣方主持人兼與談人,並發表論文一篇,大綱如下: 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制 主持人兼與談人 李永然律師 一、前言 臺灣與中國大陸先前在經歷多次聯繫及協商後,終於在西元(下同)2010年6月29日於中國大陸重慶進行第「五次江陳會」時,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以下簡稱「ECFA」),並於同年的9月12日正式生效。而臺灣推動兩岸簽署ECFA有三大目的:(一) 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二) 避免臺灣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三) 促進臺灣經貿投資「國際化」。另兩會先前原訂於2010年年底「第六次江陳會」簽署的《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延至2011年10月19日在中國大陸天津登場的「第七次江陳會」也來不及簽署,主要是臺灣最關切的「人身安全保障」和「爭端解決機制」兩事項,海基、海協兩會仍有歧異,如臺灣希望當臺商遭留置時,中國大陸應在「24小時」內通知或通報;在投資保護方面,臺灣要求中國大陸基於公共利益而要徵收臺商土地等不動產時,須合乎公平、即時和合理補償等原則;在爭端解決機制上,包括投資者和投資者之間(即PtoP)、投資者和政府之間(即PtoG),臺灣方面希望能引入「國際仲裁」。而兩會經過長期協商,終於在2012年8月9日在臺北舉行「第八次江陳會」,完成《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兩岸投保協議》」)的簽署,並於 2013年2月1日生效,此為「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而簽署《兩岸投保協議》的目的,係透過兩岸政府間共同努力,相互提供對方於己領域內的投資人,於人身安全、投資財產及其收益方面享有正當及充分之保障,藉以提升外來投資人之投資意願 。雖《兩岸投保協議》未盡符合臺商的要求,然大致能對臺商在中國大陸的投資權益提供「制度化」保障。 葉慶元大律師針對「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制」題目所為之報告,內容主要針對《兩岸投保協議》下之投資保障、調解與徵收補償等方面為探討,可以讓我們瞭解兩岸簽署《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