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7.1ETtoday新聞雲刊登李永然律師、劉和鑫律師專文「國民法官將上路,準備好了嗎?」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我國司法院近年來重大的司法改革政策之一。日前媒體報導,司法院公布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問卷調查結果,結果顯示原本對司法審判結果「非常信賴的人」由原本17.71%,在全程參與審判後提升到51.97%。 自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提出建立人民參與司法審判制度的議題後,歷經司法院多年試行各類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模擬法庭,包括:「參審制」、「陪審制」、「觀審制」、「裁判員制度」等,並長年受到立法委員與司法院間及社會各界的熱烈議論,終於決定採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進而由立法院通過《國民法官法》立法,並由總統於2020年8月12日公布,做為我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依據,目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將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國民法官法》的制定目的,是因為過去在重大社會矚目的刑事案件中,有些法官的判決結果與一般人民的法感情有極大落差,因此造成人民質疑司法判決品質,並對於司法產生不信賴的問題。司法改革希望透過讓「國民」在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的過程中,去充分反映國民法感情,並藉著程序透明化的過程提升國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度。然而筆者認為,《國民法官法》的施行,必須正視下列問題,並進行改善,俾確保未來能成功推動並兼顧人權保障: 無充足時間對證據進行完整調查及辯論 首先,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及第45條的規定,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採「卷證不併送」、「集中審理」方式進行。所謂「卷證不併送」,就是檢察官只能向法院提出起訴書,不能提前將卷宗及證物一併提供給法院;所謂「集中審理」,則是指法院需要在短時間內集中、迅速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程序。然而這兩項制度的施行,將導致審檢辯三方對於證物調查、辯論的時間不足,恐有採用錯誤事實基礎,致影響裁判正確性之虞。 由於在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上,《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如同《國民法官法》第43條及第45條的規定,因此檢察官可以將用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事實的相關證物,連同起訴書一併檢附給法院,使法院可以在開庭前預先將案件全貌有充分了解,並在審判程序中,快速進行「爭點整理」、訂定「證據調查程序的審理計畫」,使案件相關的重要證據可以經過充分的調查及辯論。 《國民法官法》的立法理由,當時是以國民法官案件中,因國民法官的時間有限,如果事先連同證物一併檢附國民法官可能造成國民過重負擔,且為了避免「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間發生資訊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