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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2月, 2024的文章

李永然律師受邀出席三圓建設王總裁及王董事長舉辦「邊田庒」餐宴,與大家開心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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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30日中午,三圓建設王總裁及王董事長宴請新隆國宅都更的相關人員,李永然律師也受邀參加「邊田庒」的宴請,現場郭議員、中正區新營里里長也上台致詞,大家開心餐敘。

《參與危老重建法律實務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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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危老重建法律實務手冊》 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2024年4月3日上午7點58分發生全台灣有感地震,芮氏規模7.2,晃得不只是土地,也晃得人心浮動。尤其在餘震不斷、全台各地陸續發生地震後,更是讓人忐忑不安。特別是居家安全,更令人憂心。諸如我家安不安全?能否耐住地震?這些疑問更是不斷地在許多人心中盤旋。「都更」或「危老」便成了屋主的選擇。   台灣各大都市有眾多老舊房屋,而這些老舊房屋受限於往昔的建築技術,結構不一定耐震,加上早期公寓很多沒有電梯,而台灣又已進入「高齡社會」,形成老舊房子「困老」的情況。根據最新的資料顯示,截至2023年,台灣約有20%的房屋年齡超過三十年。此外,另有約10%的房屋被評估為危險房屋,需要進行修繕或重建。為此政府大力推動「都市更新」,又為加速重建效果,政府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制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加速重建條例》,該條例僅適用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的老舊合法建築物,且非「歷史建築」,還沒有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的限制;所以上述門檻對於與有基地面積限制的「都更」相較要低;目前實施後就申請件數「危老」也已經比「都更」多很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在執行律師業務過程中,常有民眾以「電話」或親自赴所諮詢相關的法律問題,由這些民眾所諮詢的問題中,李永然律師發現民眾在這方面的法律知識相當欠缺,遂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淑芬律師擔任主編、桃園所許淑玲律師擔任副主編,策劃《參與危老重建法律實務手冊》。同時邀請任陞建築師事務所蔡惠任建築師、景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賴昇鋒估價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許啟龍律師、陳宜鴻律師、許淑玲律師、張雅蘋律師、林易陞律師、余悅律師、陳庭裕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總經理共同執筆。本手冊內容豐富,不但說明參與危老重建必須具備法律意識以避免風險,且詳細介紹選擇危老重建的原因、條件、法律規範、可能遇到的問題及應對方式,同時還有建築師、估價師、地政士以不同觀點說明危老重建的實務案例、危老重建估價解析、危老重建稅捐優惠。   為了讓更多人了解危老重建,景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及永然法律基金會共同捐印本手冊,希望幫助更多住戶解決住宅問題。欲索取《參與危老重建法律實務手冊》的讀者,可附新台幣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至「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李永然律師與忠美扶輪社社友及寶尊眷前往宜蘭太平山遊覽,並至利澤泡溫泉,旅程豐富,大家玩得十分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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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29日上午,李永然律師起了個大早,在用完早餐,於上午8時與忠美扶輪社社友及寶尊眷來到旅遊活動的第三站——宜蘭太平山,大家走了步道並參觀俱樂部,李律師還買了兩本介紹太平山的書,中午在太平山莊享用午餐,餐後搭乘了碰碰車,之後下山前往利澤泡溫泉,隨後返回台北,行程很豐富,大家都玩得很盡興。

李永然律師與忠美扶輪社社友及寶尊眷同遊並夜宿宜蘭棲蘭山莊,享受大自然的寧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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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28日下午,李永然律師與忠美扶輪社社友及寶尊眷們來到旅遊活動的第二站——宜蘭的棲蘭山莊,大家走了步道並參觀蔣公行館,晚上在棲蘭山莊享用晚餐,晚餐過後又欣賞了音樂表演,當晚並在山莊過夜,享受大自然的寧靜。

李永然律師參加忠美扶輪社兩天一夜旅遊活動,首站前往宜蘭明池,欣賞優美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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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28日上午7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北車站集合,參加由台北市忠美扶輪社舉辦的兩天一夜旅遊活動,由Judy Chen社長帶隊,並由Andy Wu做活動行程的安排,第一站來到宜蘭的明池,風景非常優美,在戴姓解說員的解說下,大家有更深入的了解,深覺獲益良多。

李永然律師受台灣望年協會之邀前往演講「你的財產真的由你作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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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27日晚上7時,李永然律師受台灣望年協會之邀演講,主題為「你的財產真的由你作主嗎?」,演講至晚上9時20分結束,現場民眾專心聆聽,李律師特地攜帶60本「傳富子孫不留糾紛」法律手冊贈送現場聽眾,希望大家能增加相關法律知識。

李永然律師以常務理事身分出席中華救助總會理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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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27日下午3時,李永然律師以常務理事身分前往中華救助總會出席理監事會,會議由張正中理事長主持,討論會務發展狀況。會議結束後李律師前往張理事長辦公室敍舊並合影。

雇主想要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應該遵守什麼原則?員工可以不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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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A公司想要拓展業務、開發新研發產品的銷售通路,預計將資深員工某甲從原本的北部單位調到南部單位,試問A公司應該遵守那些事項? 【解析】    一、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以下五項原則: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以上原則在《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目前司法實務也認為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也就是雇主調動勞工時應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的規範,其判斷之標準,應自調職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合理性,與勞工接受調職後所可能產生生活上不利益之程度,綜合考量。如勞工調職就個別家庭的日常生活通常在某程度受有不利益,但該不利益如依一般通念未逾勞工可忍受之程度範圍內,則非權利濫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案A公司是因為想要拓展業務,而將某甲從原本的北部單位調到南部單位,這時應先確認雇主有無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以及有無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是否有權利濫用的情事。又倘調動工作地點過遠時,雇主也應對勞工為必要之協助,此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4款規定:「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前述所謂的「過遠」、「必要之協助」之定義及認定,因個別勞工的居住地點、交通環境等因素都不相同,所以目前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在實務上,大多會以勞工是否有因工作地點變更,而需增加相當的通勤時間、距離及支付相應通勤費用,而雇主是否有因該情形而發給勞工相關「通勤補貼」、「住宿費用」或「安排交通車」等方式提供協助,進行綜合判斷。   四、綜上,如果A公司是符合「合法調動」,那某甲就有義務配合公司,如果某甲拒絕調職,甚至是沒有到調職後的南部單位報到,那麼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曠職」,而A公司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得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A公司是有權合法對某甲終止勞動契約。 ​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

從法律觀點談職場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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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12-4316中華水電冷凍空調月刊113年12月第216期》《勞資法律權益(38)》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律師 【問題】     65歲的阿仁,被公司派往KK社區擔任保全人員,與同在KK社區服務的主管老陳相處並不融洽,且屢遭老陳以各種理由言語羞辱或人身攻擊;阿仁為了生計收入,因此忍受老陳的「職場霸凌」而默不吭聲。最後,公司竟在老陳的提議,且在沒有任何可憑的證據下,逕以「不適任」為由,惡意將阿仁予以解雇。 請問:究竟甚麼是「職場霸凌」?目前有無相關法律規範?阿仁可以尋求甚麼救濟途徑,藉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解析】 一、甚麼是「職場霸凌」? (一)在私人機構任職,目前對於「職場霸凌」雖無明確的法律要件與定義;但在公部門,如司法院,為保障其職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避免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霸凌之不法侵害,特訂定並頒布《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其第3條第2項即規定:「職場霸凌係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權力(利)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之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儘管公部門與私人機構的職場性質有所不同,但對「職場霸凌」的本質應是一致的,並不會因為在公家機關或私人機構任職而有所不同。 (二)司法實務曾於個案理由中說明:所謂「職場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持續性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綜合判斷該行為態樣、次數、頻率、受侵害之權利、行為人動機目的等,是否已超過社會一般人所容許之範疇 (註1) 。 (三)主管機關勞動部也將「職場霸凌」視為不法侵害的一種,並制定了《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作為參考依據,並列出了五種常見的職場不法侵害態樣 (註2) ; (1) 暴行、傷害之肢體攻擊(肢體攻擊); (2) 脅迫、名譽損毀、侮辱、嚴重辱罵(精神攻擊); (3) 過度介入私人事宜(隱私侵害); (4) 強求執行業務上明顯不必要或不可能之工作,妨礙工作(要求過高); (5) 欠缺業務上合理性,命令其執行與能力、經驗不符的低階工作,或不給工作(要求過低)。 二、阿仁可以尋求甚麼救濟途徑...

李永然律師逛寧波市區老街,沿途佈滿美食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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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26日下午,李永然律師回到浙江寧波市區老街,沿途有許多攤位販售燴炙人口的各項美味餐點,吸引人前來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