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與勞工對於「全勤獎金」的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 【問題】 小美受雇於A冷凍空調公司,雙方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28,590元(包含全勤獎金1,000元)。嗣小美因生理期不適,於民國114年3月15日請「生理假」一日,試問A冷凍空調公司得否以此為由扣發全勤獎金?若小美所請假別如為「一般事假」,其處理情形有無不同? 【解析】 一、「全勤獎金」的意義及其性質 (一)「全勤獎金」係雇主為鼓勵勞工按時出勤,避免因遲到、早退或任意請假而影響公司營運,所設計的一種「獎勵性給付」;惟《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並未強制雇主須發給「全勤獎金」,故是否發給、給付條件及其金額,均應視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是否已有相關的約定而定。 (二)又「全勤獎金」雖稱作「獎金」,然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民國87 年 9 月 14 日(87)台勞動二字第 040204 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至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等旨,可知「全勤獎金」實質上應屬於「工資」之範疇,而非單純獎勵的性質。 二、不得扣除全勤獎金的事由 因「全勤獎金」屬於勞雇雙方約定的給付項目,故是否得扣除及具體扣除金額,原則上應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的具體約定為準。一般而言,勞雇雙方多會約定如勞工請事假、一般病假,或有遲到、早退等情形時,雇主得扣發全勤獎金。但須特別注意,若勞工請假屬於法令所保障的假別,雇主即不得以此為由扣除其全勤獎金,相關規定如下: (一)《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前開公假包含《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的「謀職假」(註1)。 (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若勞工所請假別為同法第14條至第20條規定的生理假、產假、安胎假、產檢假、陪產假、育嬰假(註2)、哺乳假、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的領取。 (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如勞工因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通勤必經之地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或勞工確因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