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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大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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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大博奕 紀永英著‧中國紡織出版社出版 1.在中國房地產企業發展過程中,一方面由於房地產業的資金密集屬性和利益密集性,官商勾結和權錢交易時有發生。另一方面,部分地產企業家在市場體制中,在培養了經濟意識的同時,卻一直沒有養成依法納稅的習慣。灰色交易、偷稅漏稅等案例層出不窮。 2.「宏觀政策」尤其是「貨幣政策」往往具有時滯效應;所以,政府加息、提高首付比例等從緊政策,往往不會產生立竿見影的效果,但經過累積、發酵就會對樓市產生巨大的衝擊力。 3.房價漲幅加速只是一種市場表現,消費者的承受能力才是市場基礎;天下沒有不衰的宴席,房地產市場不可能日日奏樂章。 4.當房地產商借助各種力量哄抬房價導致房價瘋狂上漲時,成千上萬的中低收入階層只能望樓興嘆。 5.2007年開始,大陸中央政府連續出台了一系列組合拳:加息、提高首付、提高存貸款準備全率、銀根緊縮,截至2007年末,累加效應顯現,房地產切切實實迎來了行業寒冬。 6.2008年1月7日,大陸國務院辦公廳下發《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各地政府進一步加強「閒置土地」的清查工作,對於閒置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土地徵收20%的「閒置費」;而土地閒置滿2年的應當依法無償收回。這是針對「囤地待沽」的現象。 7.及時到位的「宏觀調控」,是房地產行業健康成長的必要保證,有利於「資金」和「土地」等稀缺資源重新進行更有效的配置。 8.所謂「馬太效應」存在一個現象,即:強者恆強,弱者恆弱,贏家通吃。中國大陸步入2008年,不管地產開發商或是地產中介,「馬太效應」都愈來愈明顯。 9.走到2007年,「土地」和「資金」成為眾多房地產企業是否能持續經營的主要因素。

出席「冤獄賠償」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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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7日上午9時,中國人權協會舉辦「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問題研討會」。 現場座無虛席、討論熱烈,足見該議題為社會所重視,中國人權協會會繼續關注並推動相關事務發展。 配合大法官670號解釋修訂《冤獄賠償法》期使冤獄不再! 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問題研討會 當鄭文堂導演透過「眼淚」這部電影,企圖喚醒社會對於刑求與冤獄問題的重視;當江元慶透過「流浪法庭30年」這本書,刻畫出台灣司法史上歷時最長的訴訟鬧劇,以及三位老人的悲慘遭遇;鮮明呈現台灣冤獄問題的嚴重性。中國人權協會特別於3月27日上午9時假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際會議廳舉辦「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研討會」,邀請到司法院長賴英照、多位大法官、司法學術及司法實務眾多專家共同研商,希望替台灣的司法制度改革,以及冤獄受害人權益保障,提供最實際的推進動力! 《冤獄賠償法》自民國48年公布,歷經四次修正,逐步擴大其適用範圍,並且提高死刑執行賠償金額,看似對於受害人的保障更為周延;然而縱使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想要得到冤獄賠償卻也絕非易事。主因在於《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不得請求賠償。法院動輒以聲請冤獄賠償者遭受羈押是因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而拒絕賠償,損害冤獄受害人權益。 大法官會議於今年初做出第670號解釋,認定《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並未考慮受害人的責任輕重、損失大小,一律不賠償,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進而宣告違憲,以保障冤獄被害人得到合理補償的機會。惟《冤獄賠償法》相關條文雖被認定違憲,但冤賠案件在修法完成前已駁回定讞者,無法適用新規定,如釋字670號的申請人,「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的主角竟無法援引該號解釋獲得國家賠償,引發各界質疑。有鑑於此,中國人權協會特別舉辦本次研討會,期望與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共同集思廣益、配合「第670號釋字」以及「兩公約」人權保障精神,針對《冤獄賠償法》進行通盤檢討,企盼司法單位以法為規,冤案不再! 中國人權協會李永然理事長呼籲:「堂上一點硃,百姓千滴血!」司法機關的任何一個決定,對於一般百姓的人生均會產生極其重大的影響,希望司法人員能夠以最慎重的態度來執法、用法。李永然進一步以「法庭流浪30年」書中三位主角故...

出席成功高中甄選入學輔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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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9日中午12時10分,我出席成功高中甄選入學第二階段輔導─模擬面試活動。 目前已進入大學甄選入學緊鑼密鼓階段,為跨進大學之門,眾學子莫不奮力為之。我以專業人士身分,與成功高中王登方校長、台大電機系林晃巖教授、台大企管系陳銘薰教授等人,一起進行指導及面試應注意事項。

前往上海法學會演講「陸資來台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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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0日下午2時,我前往上海法學會演講,這次的出席我見了許多上海的老朋友,如趙炳霖、馬銳、徐慶鎮、沈潔、盧琦、宋錫祥、黃來紀、莊金鋒......等。我演講目前大陸朋友相當好奇的「陸資來台的法律須知」,同行的還有杜啟堯、謝啟大、蔡世明、黃介南、謝顯榮等。 現場出席聽講者客滿,主辦單位相當滿意,現場我還贈送每位出席者一本「陸資來台法律手冊」,相當實用。會後晚上在一家餐廳餐敘,我品嚐了上海法學會為我特別安排的「素食餐」!

前往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席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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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9日下午1時,我與同事蔡世明、黃介南一同出席於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兩岸法學研究中心所舉行的「陸資入島研討會」。該研討會我擔任了第一場的主持人,邀請三位主講人及一位點評人發言外,還讓現場四位貴賓發問,場面熱絡。 在這場研討會的感覺是政府自2009年7月開放陸資來台投資,迄今僅38件,投資金額也僅7千餘萬美元。這主要原因是宣導不足,尤其是中國大陸對於在台灣投資的相關規定均非常陌生,讓我覺得如果這是政府的一項重要政策,則務必要再加把勁,才能更顯現出效果來!

廢死冰山,有待社會共識融冰

文/李永然(台北市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前法務部長王清峰極力主張廢除死刑,日前發表名為「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的公開信,暢談廢死理想,並強調廢死正是為確保「生命權」之理念。因為王清峰前部長堅持廢除死刑的態度,以及公開地主張「暫停執行死刑」的論調,馬上引起喧然大波,社會輿論指責「未依法行政」的聲浪不斷,也因此埋下了黯然下台的命運。儘管王前部長下了台,然死刑存廢的議題仍持續延燒,「生命權益」與「司法正義」如同拔河一般,兩邊不斷地在角力。 誠然,廢除死刑是世界人權的思潮,基於尊重生命權益及天賦人權的角度,廢除死刑已是世界的趨勢與潮流。然盱衡現階段台灣的客觀環境上,有七成四以上的國人不贊成廢除死刑,其主要原因仍認為死刑對於可能犯罪之人具有最大的嚇阻作用,且自古以來即視「應報理論」為天經地義、理所當然,「殺人償命」已經根深蒂固地深植人心,甚至被認為有撫慰被害者家屬之補償作用。因此,社會輿論對於廢除死刑反彈聲浪之大不難預見。 尤其新任法務部部長曾勇夫上台後,44位判決確定的死刑犯是否要依法執行的問題眾所矚目。然值得注意的是,依照去年批准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未來死刑犯若據此公約提出赦免申請,政府該如何因應,主管部門實應事先加以深思與考量。 現階段法務部在思考逐步廢除死刑之前,若能在法律制度設計上配套增修《赦免法》,成立「赦免審議委員會」受理審議相關案件,並詳訂審議程序、准否標準等等,方能因應死刑犯所可能申請的法律救濟程序;否則,在此廢死爭議方興未艾之際,法務部若貿然執行死刑,不但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對於政府落實兩大人權公約的決心恐亦大大地打了折扣。 法務部雖積極推動並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擬規劃提出廢除死刑的相關配套方案,包括如何強化治安、更完善保護被害人、廢除後的刑罰替代方案、獄政管理與教化、民眾的教育與宣導等,希望在社會凝聚共識並袪除疑慮後,逐步達成廢除死刑的目標。然在替代方案出爐前,政府實應審時度勢配合我國之民情逐步加以調整,並在「生命權益」與「司法正義」之間找到一個適當的平衡點。 這場死刑存廢的角力戰,涉及問題廣泛而複雜,政府除關懷受刑人之生命權外,仍需要兼顧被害人人權、考量被害者家屬心情,尋求適合的替代死刑方案,例如考慮以終...

赴聯合報演講「政府採購常見糾紛與爭議解決」

2010年3月24日下午2時,我與林炳坤老師一同赴聯合報每月舉辦的法律講座,共同演講「政府採購常見糾紛與爭議解決」。現場反應相當熱烈,會後也提出許多問題,我們均一一回覆。此次演講內容如下,謹供卓參: 壹、政府採購常見糾紛(主講人:林炳坤老師) 一、政府採購的特性 (一)市場最大-世界各國的最大買主(對民眾而言政府只有一個) (二)可靠性夠-不會倒錢,錢拿得到(政府做什麼生意?信任,信賴保護原則,法律,政黨,政治人物……)。 (三)穩定性高-年年都有市場 (四)程序複雜-政府採購法令,審計法令,主(會)計法令,預(決)算……,形成和政府作生意的門檻,尤其最有利標案件,程序更形複雜難懂。 二、政府採購各「招標方式」的常見糾紛類型有哪些? (一)政府採購法定「招標方式」 政府採購法第18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二)常見糾紛類型: 1、招標方式:公開評選、選擇性招標……(較少) 2、資格:需求及公平性,例如,特定營業項目之規定 3、規格:需求及公平性,例如,使用較家標準為高之規格標準 4、等標期 5、招標文件:文字不一致、解釋與認定 6、招標公告:公告內容及程序 7、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評分項目、評分結果與差異、同分同名次之處理、評選程序 8、違反公平性之規定:例如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三、政府採購各「決標方式」的常見糾紛類型有哪些? (一)政府採購法定「決標方式」 政府採購法第52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