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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以名譽理事長身分出席台北市美好人生協會5月份月例會,會中邀請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先生進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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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21日晚上6點30分,李永然律師以名譽理事長身分出席台北市美好人生協會5月份月例會,由鄭資益理事長主持,會中邀請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先生前來演講,演講非常精彩,現場有將近七桌的會友們出席,場面熱絡,活動結束,大家一起合影留念。

2025.05.1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王永慶、王永在過世時配偶皆行使這項請求權 律師教如何節省遺產稅」(摘錄自《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遺囑訂立.遺產分割.借名登記.長照安養》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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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筆者處理案件時,接觸了不少企業家,男、女皆有。由於夫妻一旦結婚,就涉及「夫妻財產制」的適用,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之分,後者還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註1)。   夫妻如未採用「約定財產制」,即應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   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二、慰撫金。   因此,夫妻如採用「法定財產制」,一旦離婚或一方死亡而配偶尚生存時,即會發生「夫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基於此一規定,身懷鉅款的企業家對於財產規劃不得不細心思量。 一、企業家有錢,竟招來配偶為錢訴請離婚的厄運   如前所述,國內大多數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但沒想到,努力工作的企業家累積數十億資產,卻也因而招來結褵數十年的配偶藉著訴請離婚,要求分配他名下一半的財產。其配偶主張的依據就是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位企業家深覺其配偶既沒工作,在家不事家務,還有佣人侍侯,且揮霍無度,憑什麼請求。針對雙方的爭執,這時就要進入訴訟攻防。該企業家一定會主張沒有平均分配的理由,更不該分配予其配偶,這項主張,即須請求法院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之規定,即「……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二、企業家死亡時,配偶運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行使,可節省遺產稅   企業家打拚一輩子,累積不少財產,其繼承人繼承龐大遺產,為了少繳遺產稅,就會運用「扣除額」、「免稅額」等節稅,如配偶尚生存,而繼承人間關係又和諧時,還可以運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所以,當發生繼承寺,繼承人想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發揮到最大效果,必須是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且夫妻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才有發揮空間(註2)。   配偶繼承欲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必須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的規定,即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

2025.05.21遠雄房地產【永然法律不動產專欄】邀請李永然律師談「購買預售屋如何選擇好的建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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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影片中,探討如何選擇優良的預售屋建商,以降低交易風險,購買預售屋是一項重大決定,找到好的建商至關重要。 提供四個實用方法,包括查詢建商的公司登記資訊、善用網路搜尋引擎、洽詢房地產專業人士,以及查看建商過往的建案實績,透過這些方法,消費者能更有效地評估建商的信譽與實力,確保購屋過程順利無憂。想了解更多,請觀看影片! 文章連結: 永然法律不動產專欄:購買預售屋如何選擇好的建商?(下集)

2025.05.14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哪些項目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而免徵遺產稅? 11項條件資格仔細看」(摘錄自《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遺囑訂立.遺產分割.借名登記.長照安養》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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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的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允許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的項目,計有十一項:   (一)配偶扣除額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台幣(以下同)553萬元。   (二)繼承人扣除額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但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   (三)父母扣除額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38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123萬元)。   (四)配偶、繼承人或父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3款所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可以加扣693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618萬元)。   (五)扶養親屬扣除額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兄弟姊妹,如果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過去受被繼承人扶養的,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如果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的,可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不滿一年的以1年計算。   (六)「農業用地」扣除額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負;但如因「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再轉繼承」扣除額   所謂「再轉繼承」,乃指在短期間內相繼產生的繼承事件,為避免遺產因連續繼承,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因此規定可以按年依一定比例遞減扣除(註1)。該扣除額如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的...

李永然律師於「台北市忠誠扶輪社26週年社慶特刊」發表創社社長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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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月如梭,台北市忠誠扶輪社創社迄今,已將屆滿第26個年頭。在歷屆的社長及社友們認真耕耘下,每一位社友盡自己的心力,互相扶持合作,攜手一同做公益,讓忠誠扶輪社能成長茁壯到如今的規模。   Octo社長自去年7月1日就任社長迄今,一直延續本社的「服務」宗旨,積極推動社務,持續支持公益並推動社區服務「吉慶口檢社區服務」、「喜樂5291一塊健走趣」,此外聯合社區服務及地區公益活動也是積極的響應,為偏遠弱勢愛心送暖!   Octo社長之前就時常處理社內事務,因此對社務相當的熟悉,事務處理皆井井有條,社友們氣氛和諧。定期舉辦例會,邀請各行業優秀的專家擔任主講人,來為大家分享各式主題;再者,為增進職業交流,也積極到社友的企業進行職業參訪;舉辦親子中秋聚會、聖誕聚會及尾牙等活動增進社友間的聯誼交流。Octo社長又在今年2月15日特地選擇「喜來登飯店」作東,宴請社友及寶眷一同喝春酒,現場還有那卡西伴奏,大家歡聚一堂,歡樂滿滿。Octo社長更在今年3月22日、23日率社友、寶眷浩浩蕩蕩一群人,完成了令人難忘的「台南高雄古蹟美食之旅」!   下屆的社長自今年7月1日,即將由Brian宋昌龍來接任,日前PE Brian才接受完3522地區PELS的訓練,且有優異表現,期許將來在他的領導之下,能延續歷任社長薪火相傳的服務理念,讓忠誠扶輪社繼續發光發熱,社務蒸蒸日上,祝願授證26週年典禮圓滿成功! 台北市忠誠扶輪社創社社長 CP Perennial 李永然 敬賀  

李永然律師出席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第十八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與理監事們共同了解會務發展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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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20日下午2時30分,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舉行第十八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由吳永乾理事長主持,包括:李永然律師及陳煌銘、陳希佳、張嘉真......等理監事均出席討論會務發展現況,會議於下午3時40分圓滿結束。

2025.05.12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爭產糾紛開槍釀出人命? 律師指「3點理由」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摘錄自《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遺囑訂立.遺產分割.借名登記.長照安養》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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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民法》繼承編為何規定「喪失繼承權」?     國人為爭產而發生繼承糾紛的案例日益增多,有些是繼承人間打官司、打架,更傳出有繼承人為爭產而開槍釀出人命。   我國《民法》繼承編,基於以下三點理由,而訂有繼承權喪失的規定,其立法理由為:(一)為維持社會的倫理道德;(二)為避免遺產繼承順序的混亂;(三)為確保立遺囑人的遺囑自由(註1)。   我國《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的。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的。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的。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的。   以上五種法定事由,可分為「當然失權」與「表示失權」;前者是指繼承人具有法定失權的原因,無待被繼承人為任何表示,當然喪失具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前述的(一)~(四)屬於「當然失權」;又「當然失權」依其是否因被繼承人的宥恕而回復繼承權,再分為「絕對失權」與「相對失權」,「絕對失權」即前述(一)之法定事由;「相對失權」則為前述的(二)~(四)的法定事由(註2)。 二、以「絕對失權」為例   如上所述,有五種法定事由會喪失繼承權,而「當然失權」中的「絕對失權」,即「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構成此一法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必須同時具備下述要件:   (一)須繼承人本人所為。   (二)須對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為之。   (三)須有致死的故意:若無致死的故意,而僅有傷害的故意,而致死時,則非當然喪失繼承權(司法院83年12月14日廳民一字第22562號函覆台高院)。   (四)須受刑之宣告:乃指法院諭知「科刑的判決」案已確定者而言;至於無罪判決、免訴判決或不受理判決就不符本法定事由,因而未喪失繼承權。 三、以「表示失權」為例   如上所述,「表示失權」不同於「當然失權」。我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失權」,「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的」,喪失其繼承權,構成此一法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必須同時具備下述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