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演講「對不動產物權篇修正應有認識」






2010年11月25日,我搭高鐵南下至彰化鹿港立德會館,此行是應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之邀,演講「對不動產物權篇修正應有認識」。







民法物權編》近年來多次修正,其中涉及動產、不動產等相關物權的修正;由於「不動產」是相當重要之財產權利,特藉此機會將與不動產有關之物權的相關規定予以介紹。







內容大綱如下:



一、前言

二、所有權

(一)區分所有建物

(二)共有

1、分別共有

2、公同共有

3、準共有

4、共有物分割

(1)協議分割

(2)裁判分割

三、他項權利概說

接觸土地,要明白土地之「所有權」的規定外,還要瞭解「他項權利」,茲將《民法》物權編中與土地相關的「他項權利」,介紹於後:

(一)地上權

(二)農育權

(三)不動產役權

(四)典權

(五)抵押權

四、地上權

(一)標購「地上權」的法律須知

1、認識地上權的意義

2、注意地上權的登記

3、注意地租的約定及支付

4、認識地上權人的權利

5、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或竹木的滅失而消滅(《民法》第841條);如果地上權的期限尚未屆滿,地上權人仍可將土地上的工作物再行依法修復。

(二)對區分地上權的應有認識

1、區分地上權與普通地上權的「客體」不同

2、區分地上權設定之後,可再設定普通地上權

3、區分地上權有「定期限」及「未定期限」之分

五、不動產抵押權

(一)對於「普通抵押權」之修正的應有認識

1、明確訂定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包括「違約金」

2、擴大抵押權效力所及的範圍

3、明訂抵押權效力也及於抵押物滅失的殘餘物

4、明定抵押權人可以調整其可優先受償的分配額

5、放寬流抵約款的限制

(二)對最高限抵押權的應有認識

1、被擔保債權有資格的限制

2、最高限額之約定額度的範圍

3、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的確定日期

4、最高限額抵押權具有讓與性

六、典權

七、不動產役權

八、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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