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變更勞工工時,應注意哪些法律事項?

文◎李永然律師、余悦律師 案例: 甲公司是一間專精於安裝冷氣空調布置管線的公司,其有一員工原定的上班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4時,但因為甲公司業務量增加,甲公司希望調整該員工上班時間,讓員工能輪值晚上6時至凌晨深夜12時,即將正常工時改為輪班、假日出勤或變形工時,此時是否需徵得「工會」同意?如果該事業單位未設「工會」時應如何處理?若已經徵得「工會」同意,是否仍需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呢? 解析: 一、工時也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原則上應與勞工重新協商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因此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上班及下班時間為勞動契約的內容。不過有時公司因為產量調整等特殊原因,必須調整上下班時間,此時雇主須注意變更工時之程序與變更後工時皆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以及相關法令、規則之規定,否則不僅可能無法合法變更工時,也可能受主管機關裁罰。如果勞動契約內沒有約定雇主可以調整工時,雇主片面將工時改為輪班制或安排假日上班,可能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項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二、正常工時改為輪班、假日出勤或變形工時,關於變更工時的合法程序,有幾種不同的程序 勞資雙方可以協商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但這涉及到個別勞工的工作條件變更,因此必須徵得勞工個人的同意。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應按法律規定支付加倍工資。換言之,雖然勞資雙方可以協商將國定假日移到其他工作日,但必須明確指出調整後的休假日期。經過調整後,原國定假日變為正常工作日,而調整後的休假日應使勞工能夠休假,且雇主不得減少勞工應有的國定假日數量,這樣才符合法律規定(參見勞動部民國104年04月23日勞動條1字1040130697號函)。 若事業單位因實施彈性工時而需要變更個別勞工的工作時間,主管機關認為除了得到「工會」同意外,仍需徵得每位相關勞工的同意才能進行。《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規定:「…(第二項)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