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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代打卡遭公司發現,公司可以不經預告逕自終止勞動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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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甲、乙二人是夫妻,二人同在一家水電空調公司上班,該公司曾公告,如有代人打卡造成偽造出勤紀錄者,直接革職。甲曾兩次代乙打卡,經公司發現,公司即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的規定,將甲、乙二人終止勞動契約,此一終止合法嗎? 解析:   按《勞動基準法》對於雇主可以行使「終止權」,終止其與勞工間的「勞動契約」;可分為「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與「不經預告逕自終止勞動契約」。前者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有該條所列五款事由之一(註1),雇主即可「預告」(《勞動基準法》第16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至於後者則需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所列六款事由之一;一旦勞工有前述六款事由之一,雇主可以逕自終止,此屬於可歸責於勞工的終止契約。   就本案列主要是針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適用問題。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固然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在此所指的「情節重大」,雇主應以社會一般的通識與其對經營上的影響,權衡輕重(註2)。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字第3號判決認為:《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謂「情節重大」的要點,並不在於「致生重大損害」;而是指該事由到「勞動關係」進行受到干擾,而有賦予雇主立即終止勞動契約關係的必要(註3)。   就以本案例,水電空調公司固有公告禁止員工代打卡,其員工甲、乙竟為代打卡的行為,雖屬違反規定,但依其情節,由社會一般的通識觀之,尚難認「情節重大」(參見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勞上易字第67號判決)(註4),所以,此一終止應不符前述《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故不生終止的法律效力!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註1、《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1、歇業或轉讓時。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註2、參見林振賢著:勞動基準法釋論-比較、理論、實際,頁116~117,民國83年6月1日初版,自刊本。 註3、參見張清滄編著:勞動基準法裁判摘錄212則,頁33,2004年6月初版發行,復文書局...

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月例會,和會友們一起研讀「內在成就:成為你真正想成為的人」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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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27日晚間,如意讀書會舉行月例會,由游會長主持,此次研讀的書籍為「內在成就:成為你真正想成為的人」,包括:李永然律師及呂毓𡖖、許登旺、凃代書、林智慧、曹綺年、高明惠......等人均出席,大家分享心得並開心敍舊,最後一起合影留念。

2024.11.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這家公司向政府工務局投標圖書館新建工程 遭認定投標無效…「資格審查表」要如何加蓋印章?」(摘錄自《政府採購法律解析與爭議解決》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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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Q:廠商大大公司向甲政府工務局投標一圖書館新建工程(水電工程部分)的採購案,甲政府工務局對於大大公司投標所附之「資格審查表」內,僅蓋以內含公司名稱、電話、負責人姓名的「橡皮圓戳章」,而未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鑑章的方式,逕認其資格不符,而認定投標無效,大大公司該怎麼辦?   A:廠商投標時,一定要詳讀「投標須知」,並依規定辦理,因為我國《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招標文件之規定。……」   就以本案例而言,「資格審查表」要如何加蓋印章,須注意「投標須知」如何規定;倘投標須知規定必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則廠商不得僅以內含公司名稱、電話、負責人姓名的「橡皮圓戳章」代替。   如草率蓋用「橡皮圓戳章」,恐將遭採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對該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   但如果採購機關的投標須知中僅規定廠商資格審查表須「加蓋印章」,而未標明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則廠商以上述「橡皮圓戳章」蓋於廠商資格審查表,採購機關不得認為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不符招標文件的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委員會訴字第0940366號採購申訴案即採此一見解:「……『資格審查表』雖屬應放入標封之投標所需文件,惟該表係招標機關為審查之用所製定之表格,無由投標廠商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鑑章證明為真正之必要,亦非投標廠商之各種證件資料,則在投標須知未明文要求廠商必須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前提下,申訴廠商蓋以內含公司名稱、電話、負責人姓名之橡皮圓戳章,已符規定,自不宜擴張解釋『資格審查表』必須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鑑章始符投標須知之規定。……」(註)。   大大公司對於甲政府工務局的認定,可以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的規定提出「異議」;又如其異議遭採購機關駁回時,可再依法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參見《政府採購法》第76條)。 註:參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政府採購申訴案例彙編(四),頁118,民國96年4月四版。 文章連結: 這家公司向政府工務局投標圖書館新建工程 ...

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及李廷鈞地政士接受理財周刊1266期《投入都更,你準備好了嗎?——法律專家告訴你這些要懂的法令規定》一文專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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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接受2024.11.29出刊的理財周刊1266期《投入都更,你準備好了嗎?——法律專家告訴你這些要懂的法令規定》一文記者顏瓊真專訪,談「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條文的影響。   為加速全台老舊建物更新,強化國人居住安全,「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案,已於今年十月二十五日三讀通過,為維護民眾居住安全品質及易於更新整合,修法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對象,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此外,為確保符合前項條件民眾的權益,這次修法也明定條例修正實施前已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地方政府審議的案件,亦得適用原建築容積計算。   李永然律師認為,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所有權人應注意以下六點:   一、瞭解「都市更新單元」、「都市更新重建計畫」、「權利變換計畫」等。   二、「都市更新重建」不同於「危險老舊房屋重建」,前者主要是採取「多數決方式辦理」,後都則採取「全體同意方式辦理」;建築基地面積範圍要求也不同。   三、都市更新重建後的分配,主要是以「更後之價值」做為分配的基礎。   四、瞭解「自主都更」、「委託實施」、「協議合建」、「權利變換」的程序、條件、風險。   五、認清自己所居住的社區如要進行重建,究竟存在哪些問題點,例如:頂樓增建、其他違章補償、估有他人土地之違建、店面或相關產權有無糾紛⋯⋯等。   六、評估採用的方式,是否成立「更新會」或委託「實施者」⋯⋯等;同時如果委託實施,還要了解「協議合建」、「權利變換」的選擇。   為鼓勵老屋儘速都更,政府也針對都更設有不少「稅捐」減免及獎勵。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指出,主要有兩大部分,一個是持有稅,即「房屋稅」及「地價稅」;另一部分則是所有權移轉時的「契稅」跟「土地增值稅」。

李永然律師閱讀「向大師學習數位轉型——臺灣企業案例分析與產業趨勢觀點」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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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   最近報章媒體或一些演講、座談、常見「數位轉型」的議題,當進入高科技、網路、大數據、AI…的新時代,企業似乎不得不面對「數位轉型」。   我是一位「律師」,但事務所還有「地政代書登記」、「法律出版」、「法律研究中心」等部門,也不得不面對此一議題;除了透過聆聽「演講」、閱讀報章雜誌,也買了相關書籍閱讀。   最近我讀了由詹文男所著之「向大師學習數位轉型」(商周出版、2024年3月初版),該書強調以下要點:   1.企業要數位轉型,須將業務數據化,建立大數據資料庫;建立視覺圖表、處理大數據;書中並舉了一些企業進行「數位轉型」的實例。   2.「阿瘦皮鞋」企業利用會員系統和數據分析,優化決策和服務。   3.「右東中醫」將”數位科技”運用在治療、醫療管理、讓多人受惠的醫療服務。又智慧醫療可應用於”治療”,也可運用於”管理";其更可以運用於醫療行政(優化作業流程、數位病歷管理、檢測診斷、手術治療、照護復健、透過「數位科技」可以協助強化醫院營運效能,並提升客戶體驗,未來也可以在醫藥開發及精準醫療上扮演更關鍵的角色。   4.「北港武德宮」將”數位科技”導入宮廟經營中,提升內部團隊管理及對外信眾服務的效率,利用現代科技技術的優勢進行轉型。武德宮導入數位科技,運用機器人擔任廟宇導覽志工,用生成式AI協助講解經文,用生成式AI協助撰寫文案、文稿,未來準備以”人工智慧技術”與”既有的客服資源”串接打造二十四小時在線服務。再者,武德宮還透過數位科技和文創產品的引入,成功地將傳統信仰文化與現代科技結合,並內崁文創元素,展現了策略性轉型的典範。   5.「摩斯漢堡(MOS)」是第一個推出品牌APP的速食業者,在導入數位系統後,結合品牌獨有的友善服務,為摩斯增添多元的發展可能。   6.「路易莎咖啡」將”數位”導入,準精地幫助路易莎控管品質及營運,也讓品牌更有餘裕延伸相關的事業體。   7.「鬍鬚張魯肉飯」整合會員資訊至顧客管理系統(CRM),並由資訊就人才進行分析。   8.「陽明海運」於2020年鄭貞茂接任董事長後,持續推動「數位轉型」和「永續經營」的策略,優化內外部服務,一方面推動「智慧船舶」,透過智能資訊架構技術達到遠端操控,另一部分優化引擎技術。鄭貞茂董事長認為數位轉型的過程,「轉型」是重點,「數位」只是工具,中小企業進行轉型,要釐清以下兩點:(1)公司需...

公司可以和員工約定將國定假日和其他工作日調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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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林易陞律師 問題:   小美在A公司擔任作業員,因為A公司在營運上需要,遂與小美協商,請小美在國定假日出勤上班,並和小美約定將應休假的國定假日調整到其他工作日休假。   沒想到幾年後,在台南市政府勞工局派員對A公司進行勞動檢查的時候,勞工局認為A公司請小美在國定假日上班,卻未依法加倍給付工資,所以發函命A公司限期將這幾年以來短缺的工資補給小美。試問A公司能否以雙方先前有約定調換國定假日和工作日為理由,拒絕加倍給付工資給小美? 解析: 「調移國定假日」的內涵   按《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此即俗稱的「國定假日」,原則上應該讓勞工放假休息,雇主如果為了企業營運需要,在徵得勞工同意後可以請勞工在休假日工作,只是應該加倍發給工資以補償員工的辛勞。但是行政院勞動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肯認,如果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約定將勞工的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此時原本的休假日對該勞工而言,已改變性質而成為工作日,如果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雇主不用加倍發給工資(註1)。 「調移國定假日」的方法   進行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時,因勞動部曾發函表示,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但雇主不可以減少勞工應有的國定休假日數,而且應明確約定所調移國定假日的休假日期,亦即確認哪些原工作日被調移而應讓勞工可以休假,才屬合法(註2)。換言之,雇主如果和勞工約定要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建議應以「書面」明確約定調移的日期,方不致於發生無謂爭議(註3)。 結語   綜上所述,由上述案例分析,只要A公司和小美有明確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A公司是可以主張拒絕加倍給付工資給小美。以上謹供讀者參考。然而個案情形不同,在勞資爭議的問題時,應綜合考量各種情形,避免錯誤規劃,此時宜選擇一位熱忱、負責、專業的律師為自己提供相關法律服務,較能確保自身權益。 註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17日(86)台勞動二字第028692號函釋及87年2月16日(87)台勞動二字第005056號函釋參照。 註2: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釋參照。 註3: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48號行政判決曾認定:「原判決認勞動部104年4...

2024.11.14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工程或財物採購案 政府機關在何種情形下可以採用「統包」?」(摘錄自《政府採購法律解析與爭議解決》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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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Q:大大公司欲參加一項投標,據稱此次招標是採用「統包」方式進行,大大公司想了解何謂「統包」?又應注意哪些事項? A:「統包」(Turn Key)是一種新近發展出來的工程採購(或發包)方式。   《政府採購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的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在此所稱的「統包」,即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的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的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參見《政府採購法》第24條第2項)。   「統包」即是將「設計」與「施工」二者結為一利益共同體,且可使契約責任單一化及便於界面管理(註1)。   具體而言,即由統包廠商依「統包契約」規定,由一家承包商負責工程之設計、採購、施工及安裝,執行的成果要符合招標書中業主提出的要求,廠商完成工程標的物後,交給主辦機關(業主),即可開始運轉生產或營運(註2)。   統包機制激發統包商在業主與其專業管理顧問設定之需求範圍下,得以充分發揮創意,並與其成員合作尋求共同利益(包括設計者、施工者、使用者)(註3)。   參加以統包方式採購的廠商,應注意以下三大項:    一、廠商   依《統包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依其屬工程或財物的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的廠商。   (二)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的廠商。   (三)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的廠商。   (四)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的廠商。    二、招標文件的內容   依《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統包工作的範圍。   (二)統包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的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三)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所應遵循或符合的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   (四)主要材料及設備的特殊規範。   (五)甄選廠商的評選標準。   (六)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須提出的設計、圖說、主要工作項目的時程、數量、價格或計畫內容等。    三、廠商須注重「統包工程契約」   由於統包契約並不是《民法》所規定的「有名契約」(或「典型契約」),其主要只是以廠商工作範圍作為分類標準的契約型態,故「統包商」與「業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私法自治或契約自由原則,視「統包契約」內...

李永然律師出席兄弟社三陽扶輪社27周年社慶活動,與社友們開心同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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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晚上6點,李永然律師前往大直典華參加兄弟社三陽扶輪社27周年社慶活動,由Andy吳奇益社長主持,忠誠扶輪社則由陳秀國社長帶隊出席,並上台致詞,接著進行勁歌熱舞,現場氣氛非常熱鬧。李永然律師在會場遇到CP Simon、PDG Paul、陳憲鑑律師,大家開心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出席由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舉辦的「台商在大陸房產交易、夫妻財產與訂立遺囑」研討座談會,並擔任主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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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25日下午2時,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舉辦「台商在大陸房產交易、夫妻財產與訂立遺囑」研討座談會,討論大陸房地產買賣、夫妻財產制及大陸台商遺囑訂立等議題。本場研討座談會由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張世泰秘書長主持,蔡步青、呂錦峯及李永然律師等三位律師主講,林永法副理事長與談。 本場研討會由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及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共同合辦,包括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張菁雯組長,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也出席,現場共有150餘位聽眾一起參與研討,活動至下午5時圓滿結束。

李永然律師受邀前往丯芸扶輪社演講,主題為「不動產借名登記的紛爭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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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22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受邀前往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常晉成經理擔任社長的丯芸扶輪社演講,主題為「不動產借名登記的紛爭與解析」。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也一同前往,其他包括:分區AG及七星社社長、八芝蘭社社長......等人均出席聆聽,現場共有60餘人參與,非常熱鬧,會後大家一起合影留念。

李永然律師參加「2024扶輪公益路跑」活動,運動健身並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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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24日上午5時30分,李永然律師參加「2024扶輪公益路跑」活動,一早來到凱達格蘭大道與懷寧街交叉口3522背板前集合,由總監DL主持,忠誠社Octo社長帶領十餘位社友們一起參與,李永然律師參加的是3公里組,較為輕鬆,活動過程中也遇到許多好友,相互寒暄並開心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