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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於2025年5月「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擔任《新世代也能帶出班底人才》一書引言人,分享引言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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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25年5月27日晚上7點,出席由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共同舉辦「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並有擔任引言人,引言《新世代也能帶出班底人才》乙書,本書作者伊藤誠一郎著、駱香雅譯,方言文化出版事業有限公司出版。   二、本書作者認為主管對於現在的「年輕員工」要了解不能再用過去老派的做法帶領,而應該要理解現在的年輕員工,作者是透過希望讓主管能用適切的溝通方法帶領員工,最終目標是消彌年輕員工與上司、前輩間的鴻溝,為職場中寶貴的「年輕人力」創造一個可以成長的環境。職場內的「年長者」要如何自然而然地接受和適應時代的變化。   三、全書共分四章:   1.第一章:辦公室管理難題的「真實面貌」;2.第二章:這些錯誤,你是否未察覺、經常犯?3.第三章:「肯定」價值貢獻,「回饋」促進行動;4.第四章:培育班底,雙向成長的路徑。   四、本書內容實用,我特地以第一章為例,分享以下要點:   1.對於年輕人只能期待讓他每天一點一滴、循序漸進慢慢成長茁壯,另外要帶著協助支援的心情接近年輕人。   2.現代年輕人欠缺「想像力」,所以要讓年輕人養成思考事情的目的和理由的習慣。   3.年輕人具有強烈渴望對他人有所貢獻,也強烈希望公司自己是組織中的一分子。所以對年輕員工表達感謝的意思,打造出充滿笑容的職場。   4.與現在年輕員工要使用更直接、更具體的言詞與年輕員工互動,進而達到彼此理解的目的。   5.現代年輕人對自己的事情很急躁,但對他人的事情卻反應遲緩,所以要培養「要確實做到從容不迫地提前採取行動」。   6.對現在年輕人要試著用積極正向的言詞,從肯定年輕員工的努力和挑戰開始做起,洋溢著笑容的時間就會增加。   五、本書值得閱讀,必有所獲,再度證明「開卷有益」。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2025年5月「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並擔任薛光揚顧問導讀《新世代也能帶出班底人才》一書引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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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28日晚間,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共同舉辦、台北市忠美扶輪社協辦「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活動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呂毓卿秘書長主持開場,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並擔任引言人,本次邀請薛光揚顧問導讀《新世代也能帶出班底人才》一書,本書作者結合其15年企業經驗與2萬人次的培訓實務,揭開新世代員工的思維模式,提出突破性的領導方法。會中並邀請石詠琦教授與談,演講內容十分精彩,現場聽眾爆滿,台北市忠誠扶輪社也有多位社友及寶眷出席聆聽,會後由李律師與呂祕書長致贈感謝狀予主講人及與談人並合影留念,活動至晚上9時圓滿結束。

李永然律師受邀前往萬世紀身心靈顧問有限公司活靈活現教育中心演講《你的財富,由你做主嗎?傳富子孫不留糾紛》,現場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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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24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受萬世紀身心靈顧問有限公司之邀,前往活靈活現教育中心演講,主題為「你的財富,由你做主嗎?傳富子孫不留糾紛」,活動由向立綱老師主持,李律師演講內容精彩生動,在場聽眾都認真聆聽,之後進行Q&A環節,現場踴躍提問,反應熱烈,直至下午5時圓滿結束,大家一起合影留念。

2025.05.26經濟日報刊登高愛倫、李永然撰文「丈夫驟逝,他的兄弟都來分財產?一場遺孀和小叔的暗盤交易:她如何讓夫家成員拋棄繼承?」(節錄自《親密搶奪,誰在拿走你的錢?》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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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為什麼,沒有貢獻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坐享其成我的錢?本文從特留分爭議到長照責任、從財產分配到離婚賠償,走進不同的人生現場,同理共感親密關係間最難堪的財產搶奪,再以法律觀念,救援手足間、家庭裡最棘手的金錢戰爭。 作者:高愛倫、李永然   玉兔年,小滿夫妻回台灣度假的第一天,健壯先生高燒不退,院方顧慮有帶原傳染性疾病的可能,急診後就立刻安排住院;四十八小時之後,小滿失去了她的丈夫,不是染疫,不是急梗,院方與醫生的病情說明,夾帶很多專有名詞,小滿悲痛欲絕。 難以節哀,仍得順變。   小滿夫妻遠離台灣十多年,突然回到台灣、突然病逝、突然手足乍現、突然瞬間多出好幾個順位繼承人……。就算有遺囑,只因生故者沒有子嗣,受法令保障的特留分仍將侵犯小滿的庫房,何況還沒有遺囑,夫婿手足的法定繼承是比特留分比例更高的應繼分。   美國朋友聽聞台灣的特留分強制法,大驚失色,認為這簡直是硬搶豪奪的強盜行為,再聽說家事法庭極多特留分官司纏訟,很直覺的批判:兄弟姊妹不願意把遺產給你,你該羞愧問自己做了什麼,怎麼還好意思去搶人家的一生辛苦?   夫家手足的慰問,夾雜一些財務試探,小滿不正面回答,更不正面衝突,委婉的說事發突然,她需要整理連自己都不清楚的各項細目。   手足說他們可以拿身分證到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這個提議,等同兵臨城下,未亡人雖是合法的繼承人,現在卻要被迫接受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給其他大伯小叔?   命不該絕,財不該散;是晚,小滿發現一張夫婿開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抬頭赫見是小叔的名字,這真是從天而降的大面額談判籌碼,能有效運用嗎?   原來先生一直瞞著小滿,在自己的生意裡讓利兄弟,就憑這一點其來有自的善良,小滿覺得大伯小叔就萬萬不要吃相難看了吧?   小叔知道有自己抬頭支票的面額數字很大,這是需要取捨的選擇,於是他接受小滿暗示,同意居中協調,出面說服家族成員拋棄繼承,並於手足們同意拋棄繼承後,順應小滿心意完成法院公證,以杜絕反悔。拋棄繼承確實成立後,小滿將先生生前開立的現金支票交給小叔。   小滿和小叔暗盤交易的默契,並不違法,小叔拿到他的分潤,小滿智取應繼分的退讓,皆大歡喜。 李律師解析   在這案例中要留意的重點是,無小孩的夫妻,其中一人離世時,會出現什麼人?多少人?與「配偶」共同「繼承」?   當被繼承人於生前沒有立下「有效遺囑」,就只能適用「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人有先後四個順...

釋傳箴法師連同10位居士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會李永然律師,大家開心交流並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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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27日中午,釋傳箴法師連同10位居士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與李永然律師進行交流,大家相談甚歡,並合影留念。

2025.05.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廷鈞地政士專文「親人死亡留下大筆債務我能拋棄繼承嗎?3種遺產稅登記方式專家給答案了」(摘錄自《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遺囑訂立.遺產分割.借名登記.長照安養》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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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廷鈞地政士   依據《民法》關於繼承之規定,採「當然繼承主義」,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為繼承開始時,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由繼承人當然承受,毋須為任何意思表示。   而自民國98年《民法》修正後,全面採「法定限定繼承制」,繼承人如果沒有特別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意思,原則上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在這樣的規定下,被繼承人的不動產,理論上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就已經發生。但依據《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由前開規定可知,即使已經發生繼承的事實,不動產遺產還是必須經過「繼承登記」,繼承人才能取得處分的權利。   繼承遺產完稅後,有三種登記方式,分別為:一、協議分割繼承;二、應繼分繼承;三、公同共有繼承。三種登記方式具備不同的條件及規定,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太一樣。 一、協議分割繼承   分割繼承的原理在於將繼承登記及共有遺產的分割在一次登記中完成,各繼承人之間可以自行協議繼承的部分,不一定要與《民法》所規定的應繼分的比例一致,繼承之後各繼承人可以依照各自協議取得的遺產權利範圍單獨處分繼承取得的遺產。   協議分割繼承必須由「全體繼承人」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各自繼承的範圍,然後憑「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繼承。   舉例:某甲過世後留有價值不等之A、B、C三筆土地,由乙、丙、丁三位繼承人繼承,乙、丙、丁即可各自約定由乙繼承A地、丙繼承B地、丁繼承C地;也可以約定A、B、C三地均由乙單獨繼承,因為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共識的協議,均不受《民法》「應繼分」及「特留分」之限制。 二、應繼分繼承   「應繼分繼承」乃指依據《民法》第1144條的應繼分規定,如果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共同繼承時,應繼分為均等;與父母和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為二分之一;與祖父母共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   如果按照「應繼分」去做分配,由於是法定的比例,因此不需要另外為「遺產分割協議」,僅需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即可。   舉例:某甲過世後留有價值不等之A、B、C三地,由配偶乙及子女丙、丁三人共同繼承,因為三人之法定應繼分均為三分之一,因此,如果按照應繼分繼承,由乙、丙、丁各自取得A、B、C三地三分之一之應有部分權...

李永然律師參加忠誠扶輪社健行隊健行活動,前往陽明山登擎天崗,利用假日活動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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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25日上午8點,李永然律師一早前往陽明山,參加忠誠扶輪社健行隊健行活動,有近20人一起參與,大家風雨無阻,走至涓絲瀑布,登上擎天崗後原路折返,下山後再來到餐廳泡茶享用午餐,開心閒聊,直至下午1點道別後結束。

李永然律師以國際扶輪3522地區法務長身分出席台北市忠仁扶輪社第三屆社慶暨傳承晚會,與社友們同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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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24日晚上6點,李永然律師以國際扶輪3522地區法務長身分,出席台北市忠仁扶輪社第三屆社慶暨傳承晚會,由社長Linda主持,包括DG DL、DGE Capital、PDG Jason等人均到場祝賀,現場氣氛熱絡,晚會活動圓滿成功。

李永然律師出席照明燈具輸出業同業公會理監事會,並獲聘為該公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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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23日晚上6點,李永然律師前往天城飯店,出席照明燈具輸出業同業公會理監事會,因友人李世宗先生擔任現任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及高長教授、顏敏仁教授皆受聘為該公會顧問,並受頒顧問證書。

2025.05.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廷鈞地政士專文「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期限、申報地及所需文件為何?地政士1張表格解答」(摘錄自《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遺囑訂立.遺產分割.借名登記.長照安養》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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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廷鈞地政士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哪些?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如下: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因此,如果遺囑裡訂有遺囑執行人時,遺產稅應由遺囑執行人負責代繳,因為遺囑執行人為繼承人的代理人。   如果沒有遺囑或遺囑裡沒有訂明遺囑執行人時,則應該由《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法定繼承人」負責繳納。   依據《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而受遺贈人為遺囑內所訂得為分配遺產之人,因此也是納稅義務人之一。   遺產稅的申報期限,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由上述條文可知,在被繼承人死亡的「六個月」內,納稅義務人必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例如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在台北,就向台北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如果無法如期申報,可以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之規定,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遺產稅的申報,必須填具遺產稅申報書,並且備妥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並且製作繼承系統表。如果委託他人申報者,則必須出具委託書。   請參考下列表格準備申報遺產稅所需資料: ​ (本文摘錄自《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遺囑訂立.遺產分割.借名登記.長照安養》一書) 文章連結: 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期限、申報地及所需文件為何?地政士1張表格解答 .................................... ​ 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遺囑訂立.遺產分割.借名登記.長照安養 作者: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出版日期:2025/05再版 書號:1F24-1 定價:320元   大部分人努力一輩子,就是希望給下一代留下好的基礎。然而,若未好好處理身後的財產問題,那留下的就不是財富,而是一連串「剪不斷、理還亂」的紛爭了。能平穩的轉移財產,...

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月例會,與會友們一起討論「活出精采自由人生」一書閱後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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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22日晚上6點2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月例會,由游會長主持,會中研讀由朱芳其選的圖書「活出精采自由人生」,作者透過她豐富的研究與實踐經驗,提出100條人生戰略,幫助讀者在高齡社會中依舊活出理想人生。大家分享閱讀後心得,把握每月相見一次的機會,渡過愉快的夜晚。

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主持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5月份月例會,會中由袁明仁召集人就特定議題「川普關稅對大陸台商的影響及因應」進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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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22日中午,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舉行5月份月例會,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出席主持會議,會中由洪國基副召集人進行報告,另由袁明仁召集人就特定議題「川普關稅對大陸台商的影響及因應」分享。議題內容十分精彩,包括:張明杰張老師、高長總召也做出擲地有聲的發言,大家獲益良多,例會圓滿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