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廷鈞地政士專文「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期限、申報地及所需文件為何?地政士1張表格解答」(摘錄自《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遺囑訂立.遺產分割.借名登記.長照安養》一書)

 

文◎李廷鈞地政士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哪些?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如下: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因此,如果遺囑裡訂有遺囑執行人時,遺產稅應由遺囑執行人負責代繳,因為遺囑執行人為繼承人的代理人。

  如果沒有遺囑或遺囑裡沒有訂明遺囑執行人時,則應該由《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法定繼承人」負責繳納。

  依據《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而受遺贈人為遺囑內所訂得為分配遺產之人,因此也是納稅義務人之一。

  遺產稅的申報期限,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由上述條文可知,在被繼承人死亡的「六個月」內,納稅義務人必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例如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在台北,就向台北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如果無法如期申報,可以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之規定,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遺產稅的申報,必須填具遺產稅申報書,並且備妥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並且製作繼承系統表。如果委託他人申報者,則必須出具委託書。

  請參考下列表格準備申報遺產稅所需資料:

★2025.05.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廷鈞地政士專文「

(本文摘錄自《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遺囑訂立.遺產分割.借名登記.長照安養》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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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富

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遺囑訂立.遺產分割.借名登記.長照安養

作者: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出版日期:2025/05再版
書號:1F24-1
定價:320元

  大部分人努力一輩子,就是希望給下一代留下好的基礎。然而,若未好好處理身後的財產問題,那留下的就不是財富,而是一連串「剪不斷、理還亂」的紛爭了。能平穩的轉移財產,靠的是智慧與事先的規劃。本書內容涵蓋家族傳承與繼承的法律相關規定,同時從遺囑訂立與遺囑信託、借名登記法律實務等解析常見的難題與解決之道,且詳述繼承過程中關係到財富傳承的遺產稅申報與節稅實務;而現今社會常見的意定監護與長照安養的課題,也是本書探討的重點,並且以相關司法實務和數則狀例、契約書,讓讀者在處理繼承實務上更加得心應手。本書透過深入淺出的分析,結合理論與實務,為讀者提供全面的家族繼承與司法實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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