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人民褓姆,不能為貪財而瀆職!

 文◎李永然律師

  很多人出社會想任公職,藉此能有一穩定的工作,公職職務很多,而「警察」也是公職之一。人一旦獲得「公職」,就獲得為民服務的機會;古人有云:「公門好修行」,所以人一旦有機會服公職,就應戮力從公,奉獻己能,服務民眾,切勿藉機「貪財」,唯有具服務民眾,造福社會之心,才是正確的態度。

  如果所服公職,是從事警察工作,就應扮演好人民褓姆的角色,《公務員服務法》也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時,公務員還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的行為;更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的「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機會」加損害於人。

  但目前社會的人心日漸功利化,在公務部門也常出現「貪污瀆職」、「詐領財物」、「違背法令圖利他人」…等等,誠令民眾痛心!「警界」同樣也存在少數不肖警察,竟為貪財而以身試法。筆者先舉以下四則實際發生的事為例:

【案例一】警佐包庇養生館,洩密包庇圖利判刑

  民國113年8月8日自由時報報導:南投縣停職中的警所劉姓巡佐,任職期間與養生館女老闆搞曖昧,於警方有「臨檢勤務」就用line為養生館通風報信,警方發現劉姓巡佐員以洩密包庇圖利,遭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以「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5年4個月有期徒刑,另以「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註1)。

【案例二】貪警為賺37萬,涉嫌助詐而遭起訴

  民國113年8月24日自由時報報導:有邱姓警員,淪為「詐騙集團」幫凶,透過網路至俄羅斯某網站申辦大量「虛擬門號」和「簡訊驗證碼」轉售給詐團註冊「通訊軟體帳號」,助「詐團」騙得金額,自已也獲不法利益37萬餘元,經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依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組織犯罪等罪提起公訴(註2)。

【案例三】警員勾結毒販洩密,判刑2年

  民國113年9月7日聯合報報導:台中霧峰警分局前偵查佐劉○雄被控與毒販勾結,大膽攜帶案件卷宗和毒販碰面,並告知對方已被指認,讓毒販得以潛逃,遭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劉姓偵查佐內神通外鬼,將之依「洩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六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劉姓偵查佐雖「認罪,求緩刑」,但法官認為若判緩刑,令其他兢兢業業執法者情何以堪?(註3),而未判准緩刑。

【案例四】設局騙富商,2警勒索遭判刑

  民國114年9月4日聯合報報導:台北市士林警分局鍾姓、賴姓偵查佐與陳姓、林姓男子共謀,以所購買的「翡翠原石」是「贓物」,騙一名富商與假失主簽新台幣400萬元「和解協議書」,富商起疑報警而未支付款項;由於賴姓、鍾姓偵查佐出面協助他人表明「警察身分」,該兩位警員還恫嚇富商已涉犯《刑法》贓物罪,若富商不處理即帶回警所法辦,示意富商必要和解,富商才簽下支付新台幣400萬元之「和解協議書」。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非公務員共同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未遂罪,判鍾姓偵查佐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賴姓偵查佐五年四個月有期徒刑(註4)。

  由上述四個案例,可知這幾位具公務員身分的警員除未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公務員所要求的服務精神外,更未思為民眾謀福利,造福鄉里;反而,為自己之利益,利用「職務上」的方便或機會,或運用自己之「警員」的身分,而做出違法犯罪的行為,導致被檢察官依法偵辦,並提起公訴,且由法院法官於審理後對之判處刑罰,致面臨未來的「牢獄之災」!

  這些公務員除未能把握「公門好修行」的機會,去利益眾生;卻利令智昏,貪念作祟,而做出國法所不容的犯行。

  所以做人切勿「慳貪」,人如心無厭足,未獲得時,則會極力追求,而有新欲望。《佛遺教經》云:「當知多欲之人,多求利故,苦惱亦多。少欲之人,無求無欲,則無此患。」;多欲則多煩惱,少欲則少煩惱,少欲知足的人,無畏無求,觸事有餘,常無不足。知足的人,雖貧而富;不知足的人,雖富而貧。人一旦心有所求,就會經常被「欲望」所牽掛,而不滿足。所以,希望所有有機會擔任警察的人,做為一位公僕,宜勿忘初心,好好地為民服務,多做「利他」福民的事,這就是人生最好的「修行」,同時也不會犯罪並身陷囹圄。

  反之,如上述四個案例的公務員除未能把握「公門好修行」的機會,去利益眾生;卻利令智昏,貪念作祟,而做出國法所不容的犯行。人還是要好好把握自己的一生,既然「人身難得」、「佛法難聞」,人們應把握為人的機會,發起「菩提心」,去利益眾生,戒除貪念,在職務上不求名聞利養,不貪欲樂果報,知因果辨善惡,小心自己的言行,讓自己這一生能在「修行」的路上,有所成就,這樣才不會辜負父母養育之恩、師長教誨之恩及國家培育之恩。

註1、曾健祐撰:「台中警勾結毒販 洩密判刑二年」乙文,載民國113年7月7月聯合報,A12版。

註2、陳彩玲等撰:「保二警為賺37萬 助詐4.7億起訴」乙文,載民國113年8月24日自由時報A9版。

註3、陳鳳麗撰:「警佐包疪養生館 通風報信判5年10月」乙文,載民國113年8月8日自由時報A10版。

註4、蔣永佑撰:「設局騙富商 2警勒索判刑」,載民國114年9月4日聯合報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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