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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對於強制執行分配方案的認識與不服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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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大陸台商王甲在大陸遭廠商欠貨款,已向法院取得「執行依據」,進而透過參與分配的申請,進行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台商王甲想瞭解執行法院究竟如何做「分配方案」?又對於執行法院做出的「分配方案」如有不服時,要如何救濟? 解析: 一、參與分配與分配方案:   在台灣的《強制執行法》中有「參與分配」制度的規定,即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而其債務人的財產已遭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中,則債權人可以利用已取得的「執行名義」,聲請就其他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去「參與分配」。而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中也有「參與分配」制度的規定。   按「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經「申請執行人」申請,而人民法院依據已生效的確定金錢給付的法律文書,將被執行人之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全部或主要財產查封、扣押或凍結後,其他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因該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行完畢前,申請加入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並將執行所得對各債權人清償的一種執行分配制度。   因而申請執行人對債務人之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票據、提單、倉單…)或其他財產,在執行法院採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後,進而以拍賣、變賣的方式,完成換價之後,再做成「分配表」(註1)。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9條前段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 二、分配方案的分配順序:   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於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8條前段也有原則性的規定,即: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就前述規定,謹分述如下:   (一)執行費用的扣除:由於執行程序進行,才能使債務人即被執行人的財產完成換償,而有執行所得價款,此為對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程序中的「必要支出」,自應優先扣除,扣除「執行費用」後的餘款,方由債權人進行參與分配,此一扣除範圍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保全費、申請執行費、評估費、鑑定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因訴訟、仲裁或執行所支出的費用。   (二)應當優先受償之債權的清償:參與分配方案製作中,分配的原則和分配的順序是實踐...

台商在中國大陸負債時,如何面對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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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甲在中國大陸江蘇省江陰投資,但投資失敗,因而負債,其在中國大陸公司遭債權人告到人民法院,台商甲的公司已敗訴確定,其債權人進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台商甲怎麼辦?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大陸台商對外負債,債權人於取得「執行根據」後,就會進行強制執行,由於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失敗即須面臨債務的處理,例如:台商在人民法院受到確定的敗訴判決、在仲裁機構受到敗訴的裁決、、等;此時其債權人即可能以「法院確定判決」、「仲裁機構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的公證書」、、等「執行根據」,向法院申請對台商進行強制執 行;大陸台商即須面對。   首先大陸人民法院對於被強制執行的台商,會要求要提出「財產報告」,因大陸「強制執行」規定於其《民事訴訟法》中,且與台灣有諸多不同的規定,過去大陸存在「執行難」的問題,所以於2007年、2012年先後又做了兩次修正,藉以強化法院強制執行的效果。     台商必須瞭解,法院的執行單位,其「執行員」收到「申請執行書」或「移交執行書」,會立即對債務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如果債務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1條前段);這稱為「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此乃於2007年間《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新增的,做為債務人大陸台商配合處理,否則「拒絕報告」或「虛偽報告」,還有罰則(註1);即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1條後段:「、、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鍰、拘留」的規定處罰。   其次大陸台商的財產,只要是執行之標的屬於台商的財產,而這財產包括金錢、動產、不動產,就可以執行;且並不僅以此為限。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足見「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也是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的財產!不過,債權人執行不得過度查封,同時也必須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款但書規定,即「、、但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