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對於強制執行分配方案的認識與不服的救濟!
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大陸台商王甲在大陸遭廠商欠貨款,已向法院取得「執行依據」,進而透過參與分配的申請,進行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台商王甲想瞭解執行法院究竟如何做「分配方案」?又對於執行法院做出的「分配方案」如有不服時,要如何救濟? 解析: 一、參與分配與分配方案: 在台灣的《強制執行法》中有「參與分配」制度的規定,即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而其債務人的財產已遭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中,則債權人可以利用已取得的「執行名義」,聲請就其他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去「參與分配」。而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中也有「參與分配」制度的規定。 按「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經「申請執行人」申請,而人民法院依據已生效的確定金錢給付的法律文書,將被執行人之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全部或主要財產查封、扣押或凍結後,其他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因該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行完畢前,申請加入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並將執行所得對各債權人清償的一種執行分配制度。 因而申請執行人對債務人之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票據、提單、倉單…)或其他財產,在執行法院採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後,進而以拍賣、變賣的方式,完成換價之後,再做成「分配表」(註1)。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9條前段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 二、分配方案的分配順序: 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於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8條前段也有原則性的規定,即: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就前述規定,謹分述如下: (一)執行費用的扣除:由於執行程序進行,才能使債務人即被執行人的財產完成換償,而有執行所得價款,此為對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程序中的「必要支出」,自應優先扣除,扣除「執行費用」後的餘款,方由債權人進行參與分配,此一扣除範圍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保全費、申請執行費、評估費、鑑定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因訴訟、仲裁或執行所支出的費用。 (二)應當優先受償之債權的清償:參與分配方案製作中,分配的原則和分配的順序是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