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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煩惱及紛爭因「財產」而起?

在我從事律師工作中,最常看到的就是當事人為了處理財產而起「煩惱」,或為了財產的處理而起「爭執」。   人的一生如能平安、健康、快樂,這可說是幸福人生,但往往許多人無法如此,常為了「錢財」而起煩惱;倘為了錢財而與人爭執,如係與「親人」爭,則是最傷的。我想用以下兩個案例,做為世人處理財產的參考。 案例一:老太太為不動產參加市地重劃而煩惱   老太太甲年已八十歲,有一不動產在台北縣,因該地正要進行「市地重劃」,老太太甲很煩惱,她一方面目前手邊沒現金,另一方面又希望不動產在「市地重劃」的過程中,能獲得最有利的分配。   筆者問老太太:「妳一直喊窮,生活困難,那妳為何還要保留這一間多餘的房子?」她說:「我要留給小孩。」(註:她的小孩已五十歲左右)。     筆者後來建議她:「既然妳生活欠缺現金,何不考慮將這不動產出售,一則可以獲取現金,改善眼前的生活;二則可以免去將來遺產留給位子女去爭產。」老太太接受了我的建議,我說這樣的處理方式,就是「把煩惱賣出去」! 案例二:八位子女為一棟遺產房子,差點爭訟    王老 先生往生,其老伴已先他而去;而他則有八位子女,繼承一棟二樓的房子,每人應有部分各八分之一,其中王一、王二認為最好現在賣;王三、王四認為兩岸政府已簽 ECFA ,將來房價還會漲,不要現在賣;另外四位(王五~王八),則沒有意見。   單就一棟房子,繼承子女就出現三種態度。後來筆者與之協調,王一、王二、王三與王四達成協議,訂出一底價後出售,王一、王二補給王三、王四各新台幣肆佰萬元。八人一同出售,日前已出售履約完畢,這件遺產繼承的處理終於圓滿落幕,使手足之情得以維護。深信其父親在天之靈一定也可獲得告慰。 案例三:繼子運用犯罪手法與遺孀爭產     阿美是一位五十歲出頭的女人,禁不住年已八十歲的男子追求,倆人進而結婚;然婚後不到一年,丈夫往生;而亡夫與前妻育有三位子女,此三位子女擔心繼母共同承繼遺產,而以「偽造文書」的犯罪手法,處分遺產。     遺孀阿美為此事找到筆者,筆者乃依法予以分析,勸阿美先以發律師函的方式對繼子女寄出,經筆者協調,三位繼子女願將財產中的一部分分給繼母,因而使這場刑事官司得以避免。     古人有云:「人為財亡,鳥為食亡」,人往往為了「爭財」卻不擇手段,「倫理」更顧不得。就以本案例而言,繼母阿美雖不是三位繼子女的親生母...

赴聯合報演講《與仲介公司打交道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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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9日下午2時,我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陳淑芬一同赴聯合報演講《與仲介公司打交道的法律須知》。台灣房產市場回溫,民眾在購買房產時,該如何與仲介公司打交道,是一值得關心課題,我與同仁陳淑芬律師此次即針對此作一說明。 演講者: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 兩人詳細資料請點 【永然關係企業】 演講大綱如下: 一、在台灣仲介公司林立 二、瞭解委託契約的法律性質 三、慎選仲介業者 四、注意委託銷售契約的訂立 五、注意不動產說明書的填載 六、認識仲介業者的義務 (一)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的義務 (二)廣告及銷售內容不得與「事實」不符的義務 (三)負有於相關文件上簽章的義務 (四)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五)履行委託契約的義務 (六)要約書與斡旋金的處理 七、常見的仲介糾紛有哪些? 1、返還價金的訴訟類型 2、給付服務報酬的訴訟類型 3、損害賠償的訴訟類型 八、結語 投資不動產與仲介公司打交道,因業者及經紀人員良莠不齊,倘不幸遇上惡質者,致自己權益受損,此時唯有掌握證據,本於事實及相關法律,追究法律責任,才是確保權益之王道! ◎現場提問: 1.因之前跟民眾打協助標購法拍屋的契約,但標到後民眾不付顧問費。公司覺得金額太少,就叫我去法院提告。 在契約上只有我與民眾的簽名,在我向法院提告期間,民眾向地政處檢舉,但因當時公司未登記完成,地政處就開了一張十萬元的罰單叫我繳,公司也叫我說是我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現在顧問費的部分,法院已有二審判決確定書判我贏,內文寫說我與民眾為個人與個人間的合約,不適用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但地政處卻要罰我十分之一?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法拍業的合約屬於仲介嗎?要如何寫才是正確的呢? 2.某1800戶社區大樓,樓頂上被不明人士架設了10座電訊基地台(每座鐵塔高約6公尺)。因基地台的幅射線有害人體健康,經住戶找管委會及當地里長查明處理,皆推說無法過問了事。似此情形,有無法律可管?該怎麼辦? 3.《民法》有否民法典? 4.何謂死因贈與其意義為何? 5.已贈與給子女之財產可否限制其使用? 6.瑕疵擔保之內容及責任說明? 7.依現況交屋之法律責任? 8.仲介說明不實造成誤判之法律責任? 9.一般約和專任約差異比較,何者有利消費者? 10.店面承租人,於租賃第一年即遇房東出售店面,並移轉給新房東,原始租約期限為五年,新房東與仲介告知租約逾五年或...

與友人相聚蓮香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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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8日晚上與友人相聚於一素食餐廳「蓮香齋」,共聚晚餐。 人生相逢自是有緣,倘能與友人相聚、交談,進而增長智慧,則友人即成為自己的「善知識」。 事實上,「善知識」難求,一旦有緣相會,自應加以把握,則對自己人生將是一「助緣」。

創意達人的筆記活用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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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達人的筆記活用術 樋口健夫著‧李麗真譯‧商周出版 1.使用筆記本,可以讓腦部好好整理一下思緒,而作者透過本書,以淺顯易懂的方式,介紹過去作者所實踐的各種「筆記本科技」。 2.作者認為唯有隨身攜帶筆記本,並持續寫下去,以及必須確立「筆記本科技」,才能擁有屬於自己的筆記本,一定有適合自己的「筆記本科技」。 3.作者提倡「創意馬拉松」(Idea Marathon),透過筆記本,累積想法,可以提升構思發想的能力,讓自己充滿自信,並且自然而然養成「持續力」和「集中力」。 4.作者將以「工作」與「生活」為主的私人筆記本,稱之為「Integrated Notebook」,這種筆記本可記: (1)自行擬定個人的人生方針; (2)刺激腦力,讓想像力更豐富,更活性化; (3)在記憶方面,可輔助腦力; (4)在筆記本上寫下自己的想法、體驗、構思。 5.作者將筆記本分成: (1)用於練習寫字、計算的「一次性筆記本」; (2)專為記錄或紀念而寫的筆記本,稱之為「二次性筆記本」; (3)「三次性筆記本」主要用於保留構思、研究等自己的想法。 6.筆記本不僅可以寫,還可以閱讀,基於寫或讀的考量,必須慎選筆記本,而且筆記本最重要的是之後的「閱讀」。 7.為了讓筆記本有生命,最重要的是寫下自己的構思,讓筆記本變成構思筆記本,寫下自己構思的筆記本,對於本人而言,簡直就是無價之寶。 8.充實歲月剩餘人生的最好方法,莫過於「筆記本」。 9.本書的想法與我自己的習慣有些符合,我一直有用記事本的習慣,但不知還有作者這麼棒的運用記事本的方法。

參加郝龍斌市長的就職典禮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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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5日台北市市長郝龍斌就職典禮於上午9時在台北市政府2樓大禮堂舉行。 我也應邀出席觀禮,此次典禮由行政院副院長陳冲監誓。 郝市長提出他要讓台北市年輕化,我覺得構想不錯,但就台北市而言,如何將萬華區龍山寺一帶治理好,每年有那麼多觀光客參觀龍山寺,而附近房屋老舊,遊民、色情業者,真讓台北市不光彩,郝市長加油!台北市民對您期待很深!

「2010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出爐(刊於12/24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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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權協會(原名中國人權協會)針對2010年台灣人權狀況所做的調查報告已經出爐!已於12月3日舉行「2010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發表會」,並公布今年度台灣各項人權調查結果,希望藉由調查結果的公布,顯現台灣地區人權現況,進而喚起社會大眾共同關心並督促我國人權促進與發展。調查成果除可作為政府制定政策方向的依據外,也可提供未來政府製作國家年度人權報告的重要參考。 中華人權協會為瞭解我國的實際人權保障與發展狀況,自1991年起,採問卷評估方式,針對專家、學者舉辦台灣地區年度人權指標調查,調查內容包括「政治」、「經濟」、「環境」、「司法」、「文教」、「婦女」、「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勞動」及「原住民」等十一個人權項目,已引起國內外人權研究單位的重視。 在研究方法上,為求更為精確呈現我國人權現況,自2006年起委託政治大學高永光教授所主持的台灣研究中心進行調查與評估,採用「普羅(Proletariat)調查」與「菁英(Elite)調查」兩種研究方法並行的調查方式。今年參與評估的學者除有高永光教授(政治)外,還有陳榮傳教授(司法)、趙碧華教授(婦女)、彭淑華教授(兒童)、王雲東教授(老人)、郭耀昌教授(身心障礙)、朱美麗教授(經濟)、劉梅君教授(勞動)、張益誠教授(環境)、秦夢群教授(文教)、劉佩怡教授(原住民)等,在當日指標發表會上並有指標縱深的解讀。 普羅調查採電話調查方式,訪問大約一千個左右的有效樣本,以95%的信賴區間, 最大可能抽樣誤差控制在正負三個百分點左右;菁英調查則採用德慧調查法(Delphi Method),由專家學者基於專業的訓練與實際工作環境的接觸,給予較深度的評價與討論。同時採用這兩種調查方法的好處,除了可藉由普羅調查瞭解一般民眾對人權狀況的切身感受,並讓普羅大眾瞭解人權各項基本指標的意涵,從而產生重視人權的觀念,奠定全民重視及維護人權的基礎;另外,透過針對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所做菁英調查,除了較能夠由制度面與政策執行面等結構性問題切入來評估人權發展狀況,更可以藉著人權調查研究的機會,呼籲更多的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加入改善人權的工作。 2010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研究,總體而言,有超過五成的民眾對人權現況抱持正面評價。民眾在「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以及「政治」人權等方面的評估較為正面;在「經濟」及「司法」人權方面的保障則抱持負...

出席行政院消保會「預售屋買賣使用『訂購預約單』之合理性」會議

2010年12月21日下午2時30分,我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出席「預售屋買賣使用『訂購預約單』之合理性」會議,針對預售屋訂金糾紛進行研議。由邱惠美組長主持,黃立教授、林明珠律師、我...... 等人均出席與會。 討論主題為: 1.「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之法律性質 2.「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有無牴觸主管機關相關行政命令? 3.「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應如何規範,始能維護預售屋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