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等人受謝顯榮所長之邀,前往參加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尾牙晚宴,預祝大家新年快樂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1月 17, 2024 2024年元月16日晩間,李永然律師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陳主任律師、召集人沈律師、行政部黃主任很榮幸受到謝顯榮所長之邀,前往參加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的尾牙晚宴,並與該公司同仁共同歡渡開心的夜晚,提早祝賀大家新年快樂。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破解不動產詐騙術——守護財產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民眾索取 12月 11, 2025 《破解不動產詐騙術——守護財產法律手冊》 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在瞬息萬變的社會中,不動產交易潛藏著難以預料的風險,不法集團的詐騙手法更是不斷升級,您是否擔心辛苦累積的房產一夕之間化為烏有? 在不動產已成為詐騙集團最垂涎的標的之一,從借名登記、假借協助辦理手續,到利用民間借貸設定抵押權,各種陷阱層出不窮。為了讓民眾在面對複雜的不動產交易時能夠更加安心,潛心修習佛法多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暨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由永然法律基金會策劃,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陳宜鴻律師擔任主編、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擔任副主編,集合所內彭郁欣律師、吳任偉律師、陳冠毓律師及明毓法師共同編纂《破解不動產詐騙術,守護財產法律手冊》。本手冊是一部為現代民眾量身打造的法律防詐指南,從實務案例、法律觀念到日常心法,帶領讀者全面提升識詐、避詐與反詐能力。在詐騙手法日益翻新的時代,這本手冊不僅教你「該如何保護不動產」,更讓你知道「詐騙究竟如何發生」,是掌握防詐知識、捍衛個人財產的最佳利器。從法律角度建構防詐的第一道防線。 手冊中首先帶領讀者真正理解「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與告訴流程,讓你不再對法律名詞感到陌生,也知道遇到詐騙時如何立即啟動保護機制。接著深入最複雜、也是民眾最容易受害的「不動產詐騙」,從假借民間借貸包裝的抵押陷阱,到以協助預立遺囑為名蒐集個資的詐術、借名登記惡意脫產、假地面師偽造文件、預售屋履保被誤解為萬無一失、都市更新談判過程暗藏的利益陷阱……每一篇文章都以專業視角剖析實際發生過的模式,讓讀者在日後面對類似情況時,能一眼識破、避免悲劇重演。 本手冊也從法律與佛法兩種角度提醒讀者「警覺查證」的重要性,因為詐騙往往從人心的貪念與疏忽下手。書中最後,李永然律師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分享如何修「心」來防詐:不貪便不會落入圈套,不騙才能不讓惡果反噬自身。透過行正道、交善友、做正確的決定,生活的智慧才會成為保護財富最堅實的盔甲。 李永然律師認為,「人身難得今已得」,人務必努力藉有生之年好好修行,要「知止」、「知足」、「戒貪」,這些才不會因起惑造惡業,進而招來惡果;否則,人一旦多慾,貪心不足,做了傷天害理的事,非但對不起自己的父母、師長及社會,更會毀了自己的法身慧命,還會連累自己的家人。這是他出版本手冊的初衷,同樣深研佛法的LABODAY美日顏... 閱讀完整內容
2026.02.10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居住正義的體現與實現 迅速通過公證法修正」 2月 11, 2026 文◎李永然律師 「居住正義」一詞,涉及「居住權」,它是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揭櫫保障的人權,此一再普通不過的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曾幾何時在台灣現今高房價、高物價、高通膨與低薪資的「三高一低」環境與朝野政治局勢混亂紛爭的時代,卻似乎已成為「鏡中花、水中月」般遙不可及的理想。 為何《公證法》第十三條修正如此重要? 將使房屋出租人免受訴訟折騰、延宕之苦 所幸近日有賴朝野有識立委、民眾法治觀念覺醒、租賃商業公會與公益(民)團體(例如:崔媽媽基金會、OURs都市改革組織及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等團體)大力反饋,針對內政部地政司所提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管理條例》(簡稱《租賃專法》)修法提案,發出振聾發聵的呼籲(例如:平衡保障租賃雙方權益、建立透明租屋市場),此一呼籲已為台灣「居住正義」及居住權保障的體現邁出重要且關鍵的一步,誠值得為其鼓掌並喝采。 然而《租賃專法》的修正僅係針對「住宅」一隅,無法使居住正義的實質概念,即「安居」與「樂業」的完整體現,遂生「為德不卒」之憾。 幸賴有識立委體恤民疾的連署發起下,提出《公證法》第十三條修正案,使沉睡了近半個世紀未曾修正《公證法》的條文,有了成為實現「居住正義」契機;其核心價值乃在於使「蓄意欠租」與「惡意拒遷」等租霸行為,終於有望透過我國《公證法》中公證制度這樣有效的「預防性法律機制」來有效、迅速且即時處理,這不啻大大減少相關房屋租賃訴訟成本、時效、資源與出租人之精神的折磨耗損,更可使房屋所有權人樂於配合政府政策出租其房產、相關租賃商業團體能有效管理與公益(民)團體平衡租賃雙方權益與建立透明租屋市場的呼籲,真正使「安居」與「樂業」成為「居住正義」的具體實現,實可謂福國利民的朝綱要法,也符合廣大民意的殷殷期盼。 為何《公證法》第十三條的修正如此重要?因為賦予執行力的公證書原訂於此一條文中,此次修正條文,將「租用土地、房屋,其期限在二年以上,因遲付租金或費用而依法提前終止的情形,也被賦予公證強制執行的範圍」,立法院一旦三讀通過此一修正案,將使房屋出租人免受訴訟折騰、延宕之苦,其重要性乃不言可喻。 按古哲韓非子有云: 「法與時轉則治」,既然要讓台灣居住正義的理想,走出「鏡花水月」的幻想,而成為民眾「心安理得」的幸福,當前《公證法》十三條」修正案可謂是不可或缺的要角;更與司法院近年來大聲疾呼與推廣「訴訟外紛爭解... 閱讀完整內容
租賃新制:限制房客申報租金將最重罰新台幣30萬元 3月 17, 2017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2月23日經濟日報A14版劉懿慧記者所撰「限制房客申報租金 最重罰30萬」的報導,租屋族省稅小撇步!房屋租賃新制民國106年上路,明定房東不可限制房客用租金扣繳綜合所得稅,否則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應妥善保留支付租金的相關單據,以利隔年申報綜所稅時可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租金支出,可備妥證明文件後,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無論所繳租金多寡,每年可扣除額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而證明文件可二選一,其一是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是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內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筆者認為新制的房屋租賃契約,如果有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之消費關係時,則因政府有「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對於定型化的租賃契約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如果是不得記載事項而記載,即使契約中有記載,該記載不生效力;因此房東即使在契約中載明不能申報租金,不具約束力,承租人仍可以申報。除了承租方可以申報租金扣繳個人所得稅外,承租方也可以向房東表示要遷入戶籍,房東不得拒絕其設籍也列在此次新制的規定中,對承租方而言有更多權益保障,民眾可以多加留意。 閱讀完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