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好色,避免招惹糾紛
文◎李永然
一、因好淫色導致犯罪的案例時有所聞:
俗云:「萬惡淫為首,百善孝為先」;人如好淫色,往往會使自己身敗名劣,無怪乎人們常說「色字頭上一把刀」。
近年來,有關性侵、性騷擾、跟蹤騷擾…等事件頻頻見諸報章雜誌電子網路媒體,涉案之人也不乏政商名流、藝人…等;同時也因涉案而見諸媒體,被貼上「色狼」標籤!。
二、兩則涉及性侵、猥褻的犯罪案例:
筆者首舉以下兩個案件,俾便後續相關問題之探討。
【案例一】大醫院醫師被控下藥侵犯女子
民國113年11月29日自由時報刊載:某大醫院婦產科鄭姓醫師涉嫌先後分別邀約三名女業務員餐敘,涉嫌於酒中下藥,被害女子認為該鄭姓醫師是想趁機性侵、猥褻被害人,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官於偵查後,綜合事證認為鄭姓醫師透過酒中下藥,是想趁機性侵、猥褻被害人,而依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等罪,將鄭姓醫師提起公訴(註1)。
【案例二】醫師「指侵」女患者,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民國113年11月23日聯合報報導:桃園一家診所內高姓醫師因女患者主訴下腹疼痛,高姓醫師以「甲狀腺可能影響性荷爾蒙」為由,單獨替她「內診」,用「手指」插入該女患者下體,高姓醫師於第一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被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嗣後於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罪」;被害人請求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改判被告犯利用權勢性交罪(註2)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註3)。
三、透過修行,戒色避刑責:
在人們生活中,有些人因好色而被罵「色狼」,由於男女有別,因而與人互動時,必須謹守分際,男人見女子貌美,如毛手毛腳,這會涉「性騷擾」,是「法律」所禁,也是「道德」所不容。
由前述兩個案例可知,人們對於「色」、「情」要能正確看待;首就「色」而言,色之害人甚大,人的精力有限,淫慾無窮,以有限的精力,供無窮的色慾,人將未老而先衰。天律於「淫」最嚴,人禍於「淫」最慘,所以,古人有云:「萬惡淫為首」。
佛法對於修行,特別強調應離「色欲」,才能修行證道果,《四十二章經》第二十四章「色欲障道」,也強調「愛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第二十五章「欲火燒身」,也說:「愛欲之人,猶如執炬,逆風而行,必有燒手之患」。所以面對女色時,應能「正觀敵色」,即「慎勿視女色,亦莫共言語,若與語者,正心思念,…想其老者如母,長者如姊,少者如妹,稚者如子…」。
四、諸多法律規定,規範好色行為:
如上所述,人必須節制「色」與「情」,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法律對此也有諸多規定,例如:
1.不得有妨害性自主的犯行: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註4)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1條第1項)。
2.不得有強制「猥褻」(註5)的行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而為猥褻的行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4條)。
3.不得對未滿十六歲以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的行為:男歡女愛兩情相悅,原則上法律予以容認;但如果對象是「未滿十四歲以下男女」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以下男女」,雖然沒有「強制」等行為,法律也不容許,如果這類行為即構成犯罪(《刑法》第227條)。
4.不得對他人為「性騷擾」:我國訂有《性騷擾防治法》,對於不得有「性騷擾」的行為,所謂「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方式,或以歧視、侮辱的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的進行。
綜上所述,做人不論在工作、學校、家庭中,進行人際間的互動,必須有所節制,切勿好色,且勿過度重情愛,所以在佛法中的「五戒」,其中有一戒是「戒淫」,釋迦牟尼佛也於《大佛頂首楞嚴經》中對阿難尊者開示:「…六道眾生,其心不淫,則不隨其生死相續…世人修三摩地,先斷心淫…是故阿難,若不斷淫,修禪定者,如蒸沙石,欲其成飯,經百千劫,只名熱沙。…」;諸戒中又以「淫戒」為首。更何況人若能節制色慾,理智處理情感問題,在世俗工作、生活中,才不會因觸犯法律,致貽害自己。
註1、陳彩玲撰:「台大醫師被控下藥侵犯3女起訴」乙文,載民國113年11月29日自由時報A13版。
註2、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刑法》第228條第1項)。
註3、王宏舜撰:「醫師指侵患者判2年半」乙文,載民國113年11月23日聯合報B版。
註4、「性交」乃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的行為;(2)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的行為。
註5、「猥褻」乃指「性交」以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誘起他人性慾,而主觀上為達到滿足自己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參見曾淑瑜著:刑法分則實例演習–國家、社會法益之保障,2009年2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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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06初版
書號:S1D02
定價:250元
本書結合法律與佛法,細分為「殺人重罪與戒殺」、「貪財詐盜與戒貪戒盜」、「貪淫好色與戒淫」、「毒品危害身心與戒毒」、「瞋恚損功德與戒瞋」及「珍惜親情與孝順」篇章加以解說,希望讓讀者透過書中文章了解社會上的相關案例,作為自己本身警惕;同時,也是勸導世人在這混亂的社會氛圍當中,不要因為外在環境的引誘而腳步走錯,誤入歧途,進而糟踏了自己的一生,,亦即希望更多人能「諸惡莫作、眾善奉行」,為這個社會傳遞一份「善的力量」。
作者: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9/04初版
書號:S1D01
定價:320元
本書作者執律師業多年,辦過各式各樣的案件,見過各式各樣的當事人,也陪著當事人經歷一場又一場的訴訟煎熬。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並透過與當事人間的了解與溝通,借機攬鏡自照、不斷反省自我。於是他從一位執業律師的角度,結合佛法及法律的觀點,討論案件、針砭時事。讀者透過本書可瞭解法律知識,也能夠深刻體會佛法給世人的道理,進一步認識佛法、學習佛法。
作者:釋明毓法師.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12/20
書號:H158
看多了人情糾葛,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便以新聞中的實際案例為基礎,就法律層面分析,再加上明毓法師以佛法來詮釋,說明如何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面對常見的金錢糾紛,例如詐騙,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表示,做人應當努力於工作,運用「正業」的行為獲得經濟來源,切勿組成「詐騙集團」詐騙他人財物,這根本就是「邪業」,而且是犯罪的行為,除立即會遭到檢察官進行犯罪刑罰的訴追之外,還會因種下「惡因」,日後必定將會遭到「惡果」,故切勿行騙。另外,既然目前世風日下,道德淪落,詐騙橫行的當今社會,自應學會保護自己,避免受詐騙。
李永然律師經常於案件中看到很多繼承人為遺產分配或遺囑的真偽而起爭訟,進而上法院打官司,導致傷害親情。手冊中,李律師也著文表示: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但能真正於有生之年正確認識「錢財」及運用「錢財」的人並不多。一個人努力工作除了為自己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感恩」,人的一生之中能夠生存成長,乃因有父母、家人及社會各方面的協助,才能夠順利成就一生;所以,為了感恩,最基本的是要做到「孝順父母」,這也是「上報四重恩」中最基本的,倘若有餘,則應進一步回饋社會,對於社會中貧弱之人進行「財布施」,這樣才能為自己廣積福德資糧,方不致於枉費一生。
此外,新聞中常見親子爭執,進而演變成刑事案件,李律師在手冊中強調:現今社會世風日下,按傳統禮教規範,父子關係是很重要的人倫關係,「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做人不應忘本,要飲水思源,奉養、孝順父母,守護人性之善,才能建造幸福美滿的家庭,至於當父親的,如遇到自己的兒子不孝順、不聽話,雖然生氣,但切勿生起「瞋恨心」而報復,最有智慧的方法是進行溝通,而不是做出報復行為,致犯「刑事法律」。
隨著《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上路,上路短短五天內,全國便受理五十四件相關案例。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也對此提出看法:民眾必須瞭解因為已經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故不論對自己愛慕相追求的人或者與自己交惡而懷恨的人,切勿有「跟蹤騷擾」的行為,如有這種行為,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反之,如有被害因遭他人跟蹤騷擾致心生畏怖,也應循求法律救濟,俾保自身權益。
《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由LABODAY美日顏究室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