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幼童遭虐殺,令全民痛心 民國112年12月間幼童「剴剴」遭到保母虐待致死,案中的一歲半男童「剴剴」因受到保母長期虐待,終於在民國112年12月24日病重送醫後不治,該案引起台灣社會廣泛關注及輿論譴責,並導致政府對兒童福利機構、社工制度…等全面檢討;同時立法院也進行《刑法》修正(註1)。立法院已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的修正;此次條文修正被稱為「剴剴條款」。 謹將增訂的《刑法》第272條之1條文,及《刑法》第286條修正前後的條文對照,表列於后: 其實幼童本身無防衛能力,成人卻予以虐殺,非常不應該;如果下手虐童的是「親人」,則更是有悖倫理;然類似案件在台灣近年來卻不斷地發生,筆者祈盼透過此次立法院對於《刑法》的修法及司法機關未來的貫徹執法,而能遏止此一歪風;但根本之道還是要從「人心」下手。 二、虐殺幼童的案例 首先就舉三則虐殺幼童的案例: (一)案例一:10個月大嬰兒,遭狠父倒吊亡 民國114年7月16日自由時報報導:台中市廖姓男子與甘姓女子於民國113年6月離婚後,由甘女獨自扶養兩個孩子,民國113年8月相約幫女兒慶生,當天廖男與其十個月大的兒子同睡,因半夜哭鬧,除打巴掌外,還抓住嬰兒腿部倒吊懸空,甚至還抓頭撞地板、牆壁,更將之塞進木箱內罰站,嗣後發現兒子在木箱內已全身發黑,送醫不治,遭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偵結,依《刑法》「凌虐致死罪」提起公訴(註2)。 (二)案例二:病兒託父顧孫,疑溺斃孫 民國114年7月4日自由時報報導:台中市豐原區發生白姓老翁一方面顧病兒,又受病兒之託顧孫,白翁曾抱怨很累、壓力很大,白姓老翁疑先將孫子溺斃後,自已再墮樓身亡,且於住處留有書信,表示「對不起太太,先將孫子帶走了」(註3)。 (三)案例三:陸配溺斃2幼女,被以殺人罪疑送偵辦 民國113年7月5日自由時報報導:新北市有一陸配簡姓女子與丈夫、孩子來台後,因生活習慣不同等瑣事,常與公婆起爭執,簡女自認在家中地位不受重視,民國 113年7月2日認為又遭其婆婆斥責,帶著自已的兩個女兒到新北市碧潭,哄騙要拍照後牽拉兩女下水,再將手鬆開讓孩子滅頂,自已游回岸上,遭警方以《刑法》殺人罪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註4)。 三、虐殺幼童的刑事責任 其次,我國《刑法》原有「普通殺人罪」 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