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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出席淡水天元宮「轉盤換相午未大會串」, 分享生活與修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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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17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前往新北市淡水天元宮,參加「轉盤換相午未大會串」活動。活動由玫瑰慈和會李會長主持,三台開山住持黃阿寬法師親臨現場,場面莊嚴隆重。 李永然律師以淡水天元宮法律顧問身分出席,並應邀進行約15分鐘的專題分享,主題為「生活與修行」。李律師結合自身法律實務與人生體悟,說明在日常生活中落實修行的重要性,分享內容獲得與會者熱烈回響。        

珍惜生命,切勿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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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幼童遭虐殺,令全民痛心   民國112年12月間幼童「剴剴」遭到保母虐待致死,案中的一歲半男童「剴剴」因受到保母長期虐待,終於在民國112年12月24日病重送醫後不治,該案引起台灣社會廣泛關注及輿論譴責,並導致政府對兒童福利機構、社工制度…等全面檢討;同時立法院也進行《刑法》修正(註1)。立法院已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的修正;此次條文修正被稱為「剴剴條款」。   謹將增訂的《刑法》第272條之1條文,及《刑法》第286條修正前後的條文對照,表列於后:   其實幼童本身無防衛能力,成人卻予以虐殺,非常不應該;如果下手虐童的是「親人」,則更是有悖倫理;然類似案件在台灣近年來卻不斷地發生,筆者祈盼透過此次立法院對於《刑法》的修法及司法機關未來的貫徹執法,而能遏止此一歪風;但根本之道還是要從「人心」下手。 二、虐殺幼童的案例   首先就舉三則虐殺幼童的案例:   (一)案例一:10個月大嬰兒,遭狠父倒吊亡   民國114年7月16日自由時報報導:台中市廖姓男子與甘姓女子於民國113年6月離婚後,由甘女獨自扶養兩個孩子,民國113年8月相約幫女兒慶生,當天廖男與其十個月大的兒子同睡,因半夜哭鬧,除打巴掌外,還抓住嬰兒腿部倒吊懸空,甚至還抓頭撞地板、牆壁,更將之塞進木箱內罰站,嗣後發現兒子在木箱內已全身發黑,送醫不治,遭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偵結,依《刑法》「凌虐致死罪」提起公訴(註2)。   (二)案例二:病兒託父顧孫,疑溺斃孫   民國114年7月4日自由時報報導:台中市豐原區發生白姓老翁一方面顧病兒,又受病兒之託顧孫,白翁曾抱怨很累、壓力很大,白姓老翁疑先將孫子溺斃後,自已再墮樓身亡,且於住處留有書信,表示「對不起太太,先將孫子帶走了」(註3)。   (三)案例三:陸配溺斃2幼女,被以殺人罪疑送偵辦   民國113年7月5日自由時報報導:新北市有一陸配簡姓女子與丈夫、孩子來台後,因生活習慣不同等瑣事,常與公婆起爭執,簡女自認在家中地位不受重視,民國 113年7月2日認為又遭其婆婆斥責,帶著自已的兩個女兒到新北市碧潭,哄騙要拍照後牽拉兩女下水,再將手鬆開讓孩子滅頂,自已游回岸上,遭警方以《刑法》殺人罪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註4)。 三、虐殺幼童的刑事責任   其次,我國《刑法》原有「普通殺人罪」 的規定...

親緣宜珍惜,切勿貪財或鬥氣而殺害或傷害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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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人是群體動物,無法離群索居,而必須依賴群體生活,人一生中群體最親密的,首推「親人」;由於親人與自已具有血親緣、姻親緣,關係極為難得,故務必珍惜。與親人間如果是善緣,則透過親愛,使之善上加善;如果是惡緣,更要利用今生修成善緣,並解冤釋結。   然社會上往往有些案例,卻是背道而馳,有時為「貪財」而謀害或爭執,有時為鬥氣而有「家庭暴力」的惡行。以下先舉兩則案例:    案例一、為詐領保險金,竟開車自撞失智母亡   民國114年3月14日自由時報報導:在嘉義市的劉姓男子開賓士車載失智失能的母親在嘉義縣東石鄉防汎道路自撞,劉母傷重不治。嗣後劉男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新台幣1300萬元,遭保險公司舉報涉嫌殺母詐領保險金,劉男遭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覊押禁見(註1)。    案例二、父親對給孝親費較少的兒子責備,竟遭兒子亂砸東西   民國114年1月24日聯合報報導:有一家庭,一名老人家對子女們每月撫養費金額不同有意見,當眾責罵了孝親費較少的兒子,卻與親兒子在「除夕」團圓時爆發激烈衝突,這位被責罵的兒子竟然亂砸東西,引發「家庭暴力案件」(註2)。按衛福部統計2024年受理2萬餘件「老人家暴案件」,這些案件是老人遭受言語、精神暴力,甚至被家人毆打。   為人子女必須孝順父母,依《佛說父母恩重難報經》,父母對子女的十種重恩,包括(一)懷胎守護恩,(二)臨產受苦恩,(三)生子忘憂恩,(四)咽苦吐甘恩,(五)迴乾就濕恩,(六)哺乳養育恩,(七)洗滌不淨恩,(八)遠行憶念恩,(九)深加體恤恩,(十)究竟憐憫恩。又釋迦牟尼佛也於《吉祥經》中開示:「奉養父母親,…是最為吉祥」。如果為人子女不能孝順父母,反而為錢財、鬥氣而謀害或加暴父母,除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外,同時也會造「十惡業」,未來仍將遭到因果報應。   在法律責任方面而言,案例一涉及謀害母親致死與詐領保險金(註3),必遭刑事責任追究,故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將之「覊押禁見」(註4)。   在就案例二兒子對父親如有傷害行為,則構成《刑法》傷害罪;另外父親也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有「家庭暴力」(註5)為由,而聲請「保護令」。   最後筆者認為人一定要利用「人身難得」的機會好好修行,能戒貪、戒瞋恚,除對自已父母要孝順外,更不能為錢財、為鬥氣、而起殺機或是暴力,這才是「智慧」之行。 註1、王善嬿撰「男涉殺...

努力修行,免除「貪、鬥、騙」的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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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民國113年度台灣選出「貪、鬥、騙」三個代表字   筆者自出生懂事以來,常聽到台灣是一美麗的寶島,而自求學、生活、踏入社會工作,早期也都感受到台灣人的善良、勤奮、友善…等,「宗教」、「道德」也是台灣這島上生活之人們生活中的日常。   就以宗教而言,台灣有各種宗教,甚至還有各種「民間信仰」,至於道德,即「四維」(禮、義、廉、恥)、「八德」(忠孝、仁愛、信義、和平)都是社會各界在提倡及頌揚;也因為如此,境外人士對於台灣的稱讚,常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其實這也是對於台灣人心善良的一種肯定與讚美;但曾幾何時,這幾年似乎有些變化,境外的八卦媒體「蘋果日報」、「壹週刊」…,進入台灣,使台灣的媒體開始產生變化,喜歡渲染「羶、色、腥」,逐漸影響台灣的社會風氣,幸好台灣的「宗教信仰、道德信念」根基深厚,使台灣能維持一定的安定。不過令人震撼的是2024年度各界選出的代表字竟是「貪、鬥、騙」,這三個字沒有一個「好字」,對於台灣的負面影響自不在話下。筆者認為台灣原本既是一美麗的寶島,「宗教信仰、道德信念」也深厚,期盼各界能一起透過「修行」及「教化」的力量,回歸台灣的善良及美好。 二、「貪」、「鬥」、「騙」的案例   首先筆者就先以與這三個代表字相關的案例,做為例舉,再來探討如何透過「修行」,改善台灣社會的現況。   (一)「貪」字的案例:其實在佛法中「貪、瞋、癡」有三毒根之稱,現在的貪不僅存在於一般民眾,在公部門或民意代表假借職務之便的貪瀆,也不遑多讓。又「貪」還有「大貪」、「小貪」,但其實都是「貪」。現例舉如下:   【案例一】金門縣李前縣長因貪汙收賄被判7年半有期徒刑   民國113年12月14日自由時報報導:金門縣李前縣長,因收賄廠商賄款,施壓縣營的「金門酒廠」人員,欲壓低「陳年高粱酒」的經銷價格,並協助業者爭取「經銷權」,最高法院最後判決有期徒刑7年6個月(註1)、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註2)新台幣一百萬元確定(註3)。   【案例二】陳主任於任職新北市平溪區長期間挪用工程管理費宴客,被判有期徒刑3年10個月   民國113年12月29日自由時報報導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陳主任,在任職新北市政府平溪區長期間,指示部屬挪用新台幣貳萬元工程管理費宴客,遭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濫用職權挪用工程款,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

霸凌破壞人際關係並結惡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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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最近職場霸凌在台灣吵得沸沸揚揚,主要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區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女士涉嫌「職場霸凌」,而該分署之吳姓公務員輕生疑似工作遭遇霸凌有關聯(註1)。   由於「吳姓公務員輕生」,基於人命關天導致台灣社會更關注,更因媒體報導,引發其他政府部門或職場也爆出霸凌的情事發生,就以衛福部也有相關部門同仁投訴遭到霸凌;衛福部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公布「霸凌案調查結果」,共有「八人」遭到申訴調查,其中三人經認定「霸凌屬實」,五人不成立。其中成立的三案分別是社工司王姓簡任官、保護司林姓簡任視察及長照司王姓專門委員;而這三位也分別遭到核予一小過、一大過、一大過,且林姓簡任視察調離現職並移送懲戒,王姓專門委員也調離現職(註2)。   由於政府公務部門霸凌頻傳,甚至還有公務員遭霸凌而輕生,行政院也成立「霸凌通報平台」,並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線。   其實在職場不論是「公部門」或「私人企業、機辦構」,作為組織中的主管往往基於職責範圍,必須對於下屬進行合理目標設定、工作分配及進度監督,但切勿發生不當「言語」、「行為」,且一定要採「對事不對人」的態度,才不會逾越「管理」的分際,而成為「霸凌」案件。   關於「職場霸凌」,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於其判決理由中說明:所謂「職場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持續性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綜合判斷該行為態樣、次數、頻率、受侵害之權利、行為人動機目的等,是否已超過社會一般人所容許之範疇而勞動部也制定了《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作為參考依據,並列出了五種常見的職場不法侵害態樣;   (1)暴行、傷害之肢體攻擊(肢體攻擊);   (2)脅迫、名譽損毀、侮辱、嚴重辱罵(精神攻擊);   (3)過度介入私人事宜(隱私侵害);   (4)強求執行業務上明顯不必要或不可能之工作,妨礙工作(要求過高);   (5)欠缺業務上合理性,命令其執行與能力、經驗不符的低階工作,或不給工作(要求過低)。   以上這五種態樣,都可以做為是否構成「霸凌」的參考。   其實為人還是要重視「人際關係」,在職場中「主管與下屬同仁」間也是一種「人際關係」,良好的人際關係,則可以減少誤解衝突或相害。人的一...

說好話是修口德,也不會招致紛爭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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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在社會上有些人口無遮攔,常口出穢語辱人,更有些喜歡造謠生事,毀人名譽,揭人「隱私」;為了讓自已「不惡口」,不造謠生事,不分化離間他人的情感,「修口德」就極為重要!聖嚴法師也常告誡弟子要「存好心,說好話,做好事」;此乃因「說好話」是修口德。   《佛說四十二章經》有云:「佛言:眾生…以十事為惡。何等為十?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殺、盜、淫。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意三者,嫉、恚、癡。如是十事,不順聖道,名十惡行」;足見不修口德,口無遮攔,口出穢語,造謠生事,揭人隱私,這都是「惡行」,而不順聖道。   筆者執行律師業務,被有當事人來所,諮詢「妨害名譽」或「侵害隱私」的民、刑事案件。先舉社會上真實發生的兩件案件,再來剖析相關的法律問題。 【案例一】烏龍爆料,兩位名嘴遭判刑   2024年11月27日聯合報報導兩位周姓、蔡姓媒體人烏龍爆料前中華民國小姐張淑娟與前蔣姓立委在晶華酒店「滾床單」,被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依《刑法》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公訴,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判決有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兩位被告仍可於「法定期間」20日內(註1)向台灣高等法院上訴(註2)。 【案例二】雙方和解後又違約PO個資誹謗遭索賠,法院判賠90萬元   2024年8月26日自由時報報導,王姓男子與某男軍官二人間有「刑事訴訟」糾紛,雙方和解並約定王姓男子不得再於網路攻擊對方,否則就構成違約,每一次就要賠新台幣(下同)貳萬元「懲罰性違約金」(註3)。男軍官發現和解後,王男於一年多前間內持續PO出男軍官的個人資料,且有侮辱、誹謗性的貼文,侵害其「名譽權」(註4)及「隱私權」。男軍人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法官判決王男須賠「30萬元」精神上損害賠償(撫慰金)及6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給男軍官(註5)。   就上述兩個案例涉及「妨害名譽罪」及「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的侵權行為。首先分析「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現分述之如下:   (一)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二:   1.須有「侮辱」他人的行為:在此所謂的「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他人,是以達貶損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   2.須「公然」為之:所謂...

切勿好色,避免招惹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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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 一、因好淫色導致犯罪的案例時有所聞:     俗云:「萬惡淫為首,百善孝為先」;人如好淫色,往往會使自己身敗名劣,無怪乎人們常說「色字頭上一把刀」。     近年來,有關性侵、性騷擾、跟蹤騷擾…等事件頻頻見諸報章雜誌電子網路媒體,涉案之人也不乏政商名流、藝人…等;同時也因涉案而見諸媒體,被貼上「色狼」標籤!。 二、兩則涉及性侵、猥褻的犯罪案例:     筆者首舉以下兩個案件,俾便後續相關問題之探討。 【案例一】大醫院醫師被控下藥侵犯女子     民國113年11月29日自由時報刊載:某大醫院婦產科鄭姓醫師涉嫌先後分別邀約三名女業務員餐敘,涉嫌於酒中下藥,被害女子認為該鄭姓醫師是想趁機性侵、猥褻被害人,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官於偵查後,綜合事證認為鄭姓醫師透過酒中下藥,是想趁機性侵、猥褻被害人,而依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等罪,將鄭姓醫師提起公訴(註1)。 【案例二】醫師「指侵」女患者,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民國113年11月23日聯合報報導:桃園一家診所內高姓醫師因女患者主訴下腹疼痛,高姓醫師以「甲狀腺可能影響性荷爾蒙」為由,單獨替她「內診」,用「手指」插入該女患者下體,高姓醫師於第一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被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嗣後於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罪」;被害人請求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改判被告犯利用權勢性交罪(註2)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註3)。 三、透過修行,戒色避刑責:     在人們生活中,有些人因好色而被罵「色狼」,由於男女有別,因而與人互動時,必須謹守分際,男人見女子貌美,如毛手毛腳,這會涉「性騷擾」,是「法律」所禁,也是「道德」所不容。     由前述兩個案例可知,人們對於「色」、「情」要能正確看待;首就「色」而言,色之害人甚大,人的精力有限,淫慾無窮,以有限的精力,供無窮的色慾,人將未老而先衰。天律於「淫」最嚴,人禍於「淫」最慘,所以,古人有云:「萬惡淫為首」。     佛法對於修行,特別強調應離「色欲」,才能修行證道果,《四十二章經》第二十四章「色欲障道」,也強調「愛欲莫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