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6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國稅局出招防堵異常保單設計「壽險形式」規避遺產稅 8大態樣疑預謀」(摘錄自《傳富親人不傳爭訟:法律.保險.稅務實用手冊》)
文◎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筆者執業地政士十多年經驗,發現許多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對於到底被繼承人哪些保單得不計入遺產?到底要不要申報繳納遺產稅?感到困惑。甚至也有很多民眾在投保時,對於自己的保單有哪些在將來會被納入遺產稅不甚了解。
依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因此可以得知,屬於「人壽保險」的部分,只要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指定他人為受益人」的情形,在被保險人過世後,保險公司依契約給付予該受益人,該筆保險給付即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來說:王先生生前替自己投保壽險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指定太太為受益人。王先生過世後,保險公司將該筆保險金給付予太太。此筆保險金給付即屬王太太的財產,依法不需列入王先生的遺產範圍課稅。
然而在稅法上,另有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由此可知,即便某項安排在形式上看似合法(例如保單設計具備免稅特性),但若其實質目的為規避稅負或逃稅,稅捐機關仍可依實質課稅原則予以重新認定並課稅。
此在實務上,國稅局為防杜藉由「壽險形式」規避遺產稅,國稅局常依「實質課稅原則」,針對「異常保單設計」加以認定並課稅。
以下為常見的八大風險態樣:
一、高齡投保:被保險人於年邁之際投保高額壽險,可能被視為意圖將遺產轉為免稅保險給付。
二、鉅額投保:保險金額遠高於投保人資產或所得能力,引發合理性質疑。
三、密集投保:短時間內投保多張高額保單,可能引發課稅迴避的懷疑。
四、短期投保:距離死亡時間過短(如一年內),且死亡保險給付鉅額,稅務機關可能推定為預謀規避遺產稅。
五、重病投保:於已知身體狀況惡化或臨終前投保,保險契約之有效性與目的可能受質疑。
六、躉繳投保:一次性繳納大筆保費(躉繳),明顯與個人資金規劃落差過大者,易受實質課稅認定。
七、舉債投保:透過貸款繳付高額保費,造成財產移轉的假象。
八、保費大於保險給付:若投保成本遠超過可能理賠金額,形式上無財務利益,但實質上可能是借殼轉移資金。
保單具備以上樣態在判斷上並非一定會被納入遺產課稅,但如具備上述特徵,國稅局得依法要求說明,並可能有部分的保險給付會被納入遺產總額進行課稅。
保單會不會被納入遺產課稅,除了符合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並指定他人為受益人的條件外。
更重要的是,納稅義務人也不能忽略「實質課稅原則」所帶來的潛在風險,如果投保行為涉及不合理的資金移轉、短期高額投保、重病投保……等異常的八大樣態,仍有可能被國稅局認定應納入遺產課稅。
因此在投保的同時,除了注意保單理賠的條件和投保的種類外,更重要的是尋求專業法律稅務顧問,才能真正達成財富傳承及節稅雙重效果。(本文作者為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 (本文出自《傳富親人不傳爭訟:法律.保險.稅務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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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應當成為凝聚家族的力量,而非製造紛爭的來源。《傳富親人不傳爭訟:法律.保險.稅務實用手冊》即是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基於多年辦案心得,委由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黃斐旻主任律師擔任主編、永然海外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彭郁欣主任律師擔任副主編,集結法律、保險與稅務領域的專業見解,幫助家族在資產交接的過程中避免風險,確保財富穩健傳承。作者群包括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吳任偉律師.陳淑芬律師.湯皓智顧問.李廷鈞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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