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媳棄公婆在家挨餓自己去度假 夫氣離婚房車贈予每月付逾9萬子女養育金」(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明駿大學畢業赴美國波特蘭進修,並與華裔楊秀芳共組家庭,畢業後在美置產定居,旋即將父母接到美國,共享天倫。

  惜事與願違,秀芳對二老的叨唸、落伍無法適應,二老對秀芳的洋派作風也頗有微詞,只不過礙於愛子心切,不願與秀芳正面衝突,事事忍耐為先。

  惟秀芳這邊卻不願退讓,整天嚷著要明駿將其父母送回台灣或送至養老院,事親至孝的明駿當然不願首肯,故兩人頻頻引發爭端。

  月前,明駿因公返台述職兩週,行前特別交代秀芳要妥善照顧年邁雙親,不料當其返家之後,竟看到二老面色如土,身形憔悴,看到孩子回來,眼中淚光閃閃,追問之下,方知秀芳於明駿出差之後,即帶著子女到舊金山親戚家度假,棄二老於不顧,臨行也未給任何費用,二老言語不通,人生地不熟,便如此在家中挨餓、乏人照料數日。

  事後秀芳提出「父母或妻子」的選擇,明駿在「親情與愛情」的考量下,選擇了前者,以免「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的遺憾。

  為了顧及兒女身心健全,乃約定共同行使監護權,維護子女生活、健康、學業、財產之權利,如子女與一方同住,另一方有聯絡親情之探視權利,同時由明駿每月負擔三千美元,半年支付一次,以為子女之養育基金,直至子女二十五歲或成婚能完全獨立自主為止,波特蘭目前居住的房子及汽車則致贈給秀芳。

  離婚之後,明駿與父母回台定居,頤養餘年。

離婚協議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林明駿(以下簡稱男方)(民國○○年○○月○○日生)、楊秀芳(以下簡稱女方)(民國○○年○○月○○日生),茲因雙方感情上重大衝突,無法再以夫妻名義共處,雙方認為現在協議離婚,對於彼此將來精神及生活皆更有裨益,雙方協議訂定條件如下:

一、男、女雙方在簽立此協議書之前慎重考慮,並在意志自由之下作成決定,雙方願協議離婚。

二、此離婚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及證人簽名後,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任何一方不可藉故拖延。

三、雙方所生子女林○○(民國○○年○○月○○日生)及林△△(民國○○年○○月○○日生)之監護權約定由雙方共同行使,如與任何一方同住,另一方有聯絡親子親情之探視權利,雙方均負有維護子女利益(包括生活、健康、學業、財產以及健全人格成長等一切利益)之義務,如屬居住地點、教養、監護之具體做法上,彼此無法協調一致時,應充分尊重子女自由選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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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

作者: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彭郁欣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出版日期:2026/01 初版
書號:1F25
定價:350元

  所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當得一世夫妻,實屬不易;惟現代人面對外在環境快速變遷,壓力、誘惑紛至沓來,要使兩情繾綣,共赴白頭,雙方自應細心呵護。若不幸夫妻緣盡,要如何離個乾淨的婚,給彼此留下一個相見無恨的背影,實為必要。本書以理性的角度看待「從結婚到離婚」這件事,將法律上有關結婚要件、夫妻財產的約定、兩願離婚到裁判離婚、家庭暴力、子女監護……種種婚姻之權益,以淺顯文字配合協議書、狀例的整體呈現,予讀者必要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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