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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媳棄公婆在家挨餓自己去度假 夫氣離婚房車贈予每月付逾9萬子女養育金」(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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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明駿大學畢業赴美國波特蘭進修,並與華裔楊秀芳共組家庭,畢業後在美置產定居,旋即將父母接到美國,共享天倫。   惜事與願違,秀芳對二老的叨唸、落伍無法適應,二老對秀芳的洋派作風也頗有微詞,只不過礙於愛子心切,不願與秀芳正面衝突,事事忍耐為先。   惟秀芳這邊卻不願退讓,整天嚷著要明駿將其父母送回台灣或送至養老院,事親至孝的明駿當然不願首肯,故兩人頻頻引發爭端。   月前,明駿因公返台述職兩週,行前特別交代秀芳要妥善照顧年邁雙親,不料當其返家之後,竟看到二老面色如土,身形憔悴,看到孩子回來,眼中淚光閃閃,追問之下,方知秀芳於明駿出差之後,即帶著子女到舊金山親戚家度假,棄二老於不顧,臨行也未給任何費用,二老言語不通,人生地不熟,便如此在家中挨餓、乏人照料數日。   事後秀芳提出「父母或妻子」的選擇,明駿在「親情與愛情」的考量下,選擇了前者,以免「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的遺憾。   為了顧及兒女身心健全,乃約定共同行使監護權,維護子女生活、健康、學業、財產之權利,如子女與一方同住,另一方有聯絡親情之探視權利,同時由明駿每月負擔三千美元,半年支付一次,以為子女之養育基金,直至子女二十五歲或成婚能完全獨立自主為止,波特蘭目前居住的房子及汽車則致贈給秀芳。   離婚之後,明駿與父母回台定居,頤養餘年。 離婚協議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林明駿(以下簡稱男方)(民國○○年○○月○○日生)、楊秀芳(以下簡稱女方)(民國○○年○○月○○日生),茲因雙方感情上重大衝突,無法再以夫妻名義共處,雙方認為現在協議離婚,對於彼此將來精神及生活皆更有裨益,雙方協議訂定條件如下: 一、男、女雙方在簽立此協議書之前慎重考慮,並在意志自由之下作成決定,雙方願協議離婚。 二、此離婚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及證人簽名後,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任何一方不可藉故拖延。 三、雙方所生子女林○○(民國○○年○○月○○日生)及林△△(民國○○年○○月○○日生)之監護權約定由雙方共同行使,如與任何一方同住,另一方有聯絡親子親情之探視權利,雙方均負有維護子女利益(包括生活、健康、學業、財產以及健全人格成長等一切利益)之義務,如屬居住地點、教養、監護之具體做法上,彼此無法協調一致時,應充分尊重子女自由選擇之權利。 文章連結: 媳棄公婆在家挨餓自己去度假 夫氣離婚房車贈...

2026.02.17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他赴深圳投資製鞋廠還想置產卻迷上女員工 正宮親至大陸與先生談判」(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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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劉開與張萍兩人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褵已數年,生活雖平淡,倒也無啥大波浪,彼此相敬如賓。   後來劉開前往中國大陸廣東深圳投資製鞋廠,夫妻倆原有至大陸購屋置產的打算,但因張萍無法適應當地的生活習慣而作罷。   劉開「獨在異鄉為異客,每逢佳節倍思親」,卻因業務繁忙而不能抽身,在工廠女員工王鳳頻送秋波下,難免心猿意馬,心生慾念,意志稍不堅定,遂與王鳳互通款曲,暗渡陳倉。   事後經張萍查覺,翻了醋醰子,親至大陸與劉開談判,雙方劍拔弩張,一謂罔顧多年夫妻之情,竟在外拈花惹草;一謂僅逢場作戲,為何不信任親夫。   氣極之下,張萍要劉開束裝返台,否則離婚;劉開又怎捨得將辛苦經營剛有起色的事業付諸東流……。 離婚協議書 立契約書人:劉開(以下簡稱甲方)、張萍(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協議離婚,同意條件如下: 一、有關子女監護權: 雙方同意長子劉謙歸屬甲方,長女劉筑歸屬乙方,次子劉侃於小學畢業前歸屬乙方,小學畢業後之監護權待雙方協議後另行決定。 雙方同意就三位子女未來教育費用,由甲方負責三分之二,乙方負責三分之一。 子女未來去處,雙方互有通知對方之義務。 就三位子女,雙方互有探視權,該子女之監護人不得異議。 二、有關財產分配: 甲方同意於民國(以下同)○○年○○月○○日前將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巷○○號○○樓房地之產權過戶予乙方,並負責清償該房地產權之所有銀行貸款。 就前項之房地,甲方自○○年○○月○○日起得無償使用半年,乙方在此期間不得將上開房地轉讓或出售予他人。 三、甲方同意於○○年○○月○○日前給付新台幣伍佰萬元整予乙方。 四、乙方拋棄對甲方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五、雙方同意待本協議書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三條辦理完畢後,於○○年○○月○○日前辦理離婚登記。 六、本契約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外,另一份交予戶政機關。 文章連結: 他赴深圳投資製鞋廠還想置產卻迷上女員工 正宮親至大陸與先生談判 .................. 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 作者: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彭郁欣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出版日期:2026/01 初版 書號:1F25 定價:350元   所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當得一世夫妻,實屬不易;惟現代人面對外在環境快速變遷,...

2026.02.1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旅行社導遊感冒吃藥打針都治不好疑肝炎 痙攣昏倒急診抽血才知染愛滋」(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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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顯智與慧美結婚時,雙方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顯智是國內某旅行社的導遊,常年帶團至各地觀光旅遊,顯智一年到頭平均有七、八個月在泰國大街小巷「尋幽訪勝」,哪裡可吃香喝辣,他可是瞭若指掌。   在當地五光十色、肉慾橫流的誘惑下,也免不了心生淫念,狎妓褻玩一番,多年來號稱玩遍各大聞名的聲色場所。   近來慧美發現顯智的體重直線下降,食慾不振,目光潰濁,體力也較以往羸弱,無端傷風感冒,吃藥打針也治不好,起初以為是肝炎、犯沖,但遍尋偏方皆未見痊癒,反而每下愈況,沉痾不起。   一日,突然痙攣昏倒,送往醫院急診,經抽血化驗之後,診斷證明顯智感染了愛滋病,且已生病變。   得知顯智染病原委後,慧美除了對這位在她心目中的好老公徹底幻滅之外,為避免子女與本身受到傳染,乃以顯智「有不治之惡疾」為由,要求協議離婚,兩人合意簽字,一子一女均歸慧美監護,顯智每月給付每位子女各新台幣三萬元以為扶養費用。 離婚協議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徐顯智(民國○○年○○月○○日生,以下簡稱男方)、盧慧美(民國○○年○○月○○日生,以下簡稱女方),茲雙方不合,自思難以白頭偕老,協議離婚,特訂立離婚條件如下,以資共同信守: 一、自本離婚協議書簽立後,雙方婚姻關係終止,日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二、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育之一子一女,於協議離婚後,徐正杰、徐玲玲之扶養監護權利均由女方行使,但男方保有隨時前往探視之權利。 三、男方自簽立本離婚協議書之日起,每月給付女方及其子女扶養費每位各新台幣參萬元,至子女成年時為止。 四、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應自行清理,與他方無涉,雙方均不得對他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五、乙方拋棄對甲方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六、雙方應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及戶籍遷出等有關手續,各不得藉故刁難不辦。 七、以上條件係雙方基於自由意識,充分了解後所簽署,日後各不得異議或反悔。 八、本協議書一式五份,由男、女雙方、見證人、戶政機關各一份為憑。 文章連結: 旅行社導遊感冒吃藥打針都治不好疑肝炎 痙攣昏倒急診抽血才知染愛滋 .................. 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 作者: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彭郁欣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出版日期:2026/01 初版 書號:1F25 定價:350元...

楊曼芬博士撰文分享「多元亂愛的時代,一本堅持愛的本質婚姻法典。評李永然律師的 新著《愛有約束,法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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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亂愛的時代,一本堅持愛的本質婚姻法典。評李永然律師的 新著《愛有約束,法有規範》 作者:楊曼芬博士    根據內政部 2025 年最新統計數字顯示:台灣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二僅次於中國,平均每天有 146 對夫妻離婚,且七年之癢已降為五年之癢,婚齡平均維持數僅8.3 年。原因不乏:外遇、家暴、感情變淡、觀念差異、婆媳問題、女性經濟獨立等,還有近年來隨著多元性關係的發展,在各類自媒體私訊約會、約炮讓婚姻關係變得更脆弱更多變,愛已被「亂愛」取代。    20 世紀心理學家佛洛姆在 1956 年出版的《愛的藝術》這本名著中指出,真正「在愛中」的狀態,愛某一個人並不只是一種強烈感情,它還是一個決定、一個判斷和一個承諾。更要以一種不熟悉的眼光觀看自己的伴侶,而非用「我已經很瞭解他」自以為是的態度去認識伴侶,便得以讓關係產生嶄新的生命。    那本橫跨七十年的愛的經典,呼應了《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這本現代關於婚姻、離婚、夫妻財產大揭密的秘笈。在愛的決定、判斷與承諾間,你是否真的了解你的伴侶?因為了解而分開,還是因不了而分開?婚前婚後皆應該以不熟悉的眼光觀看伴侶,就是以第三者「法」的角度來審視伴侶間的關係,讓法的規範來約束愛。現在婚姻已經脫離八股思惟,不再凡事以夫為貴萬事容忍,或是為婚守節觀念日漸淡泊外遇頻繁,等到婚姻出現裂痕或至不可挽回的地步,才赫然發現因為婚前婚後皆缺少法律概念,讓自己喪失應有之權利為時已晚。    因此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主張「愛必須與法交織,才能在婚姻中守護權益在法律中圓滿人生」。這本書揭露了婚姻同時具有情感與法制的雙重面向。一方面,婚姻建立在愛情、信任之上,另一方面,它是法律所承認並加以規範的契約關係。而大部分的男女,在熱戀時往往忽略了人性多變的危險性,婚前未約定婚後未警醒,等到愛已消失面臨婚姻危機時,才慌亂無主。    首先,愛侶在決定結婚的當下,肯定下了篤定了解伴侶的判斷,在愛的前提下,當兩人選擇攜手一生,就意味著願意共同承擔生活的風險與責任,包括婆媳問題、家族相處、財產安排、子女教養與扶老到終等等。雙方簽下婚前契約,或可美其名為:「愛的保證書」,保證對婚姻中情、理、法承諾的實踐。    愛需要學習,婚姻更需要呵護。佛曰:「修百年同舟,修千年共...

2026.02.14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夫妻胼手胝足創業共苦卻無法同甘 企業闆娘假個人名義搞地下投資、支票跳票」(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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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立彥與欣容婚後兩人胼手胝足,標會、借款草創了一家小規模的公司,然而,就在其從零到有,公司經營漸入佳境、財務狀況日趨穩定之際,兩人婚姻也亮起警訊。   導火線源於兩人在經營理念上的迥異。立彥守成而欣容過於投機,欣容經常假個人名義進行地下投資、參加老鼠會,屢被跳票、倒會後,仍甘冒風險,且常以老闆娘之姿開除公司員工,此種情形看在保守拘謹的立彥眼裡,實在是膽戰心驚、心亂如麻。   兩人多次起爭執,鬧得不可開交,最後乾脆分居,眼不見為淨。欣容也負氣不再去公司上班,外出度假。   然欣容總攬公司財務大權,整個公司會計事務頓時停擺,以欣容為名之支票亦遭跳票,立彥多次聯絡不著,氣憤之下,乃要求欣容立刻返回公司辦理移交,否則若有損失,將訴諸法律途徑。   最後雙方各聘律師辦理離婚,二女由立彥監護,公司負責人由立彥擔任,日後債款全由他負擔,同時將內湖的房子無條件移轉登記為欣容所有。 離婚協議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駱立彥(以下簡稱甲方)、范欣容(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協議條件如下,俾供遵守: 一、男、女雙方協議離婚,日後男婚女嫁彼此尊重,各不相干。 二、甲、乙雙方於婚姻關係中所生之二女駱芳、駱芬同意由甲方監護;乙方有探視之權,每個月並可與子女同住一次,甲方必須無條件配合。 三、以乙方名義為公司負責人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自本協議生效時起,雙方同意變更公司負責人為甲方名義,日後○○公司之營業及債權債務關係均與乙方無涉,且本協議書簽訂前○○公司所成立之債務及乙方對外之借款、會錢,包括以乙方名義所簽發之支票債務,均由甲方負責處理清償。 四、前項所簽發之支票如有遭退票情形,甲方除負責清償其票款債務外,並同意將其所有坐落○○市○○街○○巷○○號○○樓房屋及其基地無條件移轉登記予乙方,作為賠償乙方因其退票所蒙受之信用損失。 五、本離婚協議書於甲、乙雙方及見證人簽署並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後生效。 六、本離婚協議書一式五份,由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文章連結: 夫妻胼手胝足創業共苦卻無法同甘 企業闆娘假個人名義搞地下投資、支票跳票 .................. 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 作者: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彭郁欣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出版日期:2026/01 初版 書...

2026.02.0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元配自美國返台突襲檢查…抓到先生和秘書裸體在主臥室亂搞 求償3千萬教育金」(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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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武雄與美華結婚七年後決定舉家移民美國,但因為台灣母公司業務繁重,於是美華與女兒小娟先行赴美定居,武雄則隻身留在台北,每隔一個月前往美國與家人相聚。   起初半年,武雄不但定期來往兩地,且興高采烈樂作空中飛人,但最近幾個月,美華感覺武雄不僅往返時間不定,藉詞推拖,並且鬱鬱寡歡,總是倉促來回,若有所思,態度漸趨冷淡,數度以越洋電話聯繫,也行蹤未卜,她懷疑老公患了七年之癢,在台灣暗地裡金屋藏嬌,於是決定返台突襲檢查。   詎料抵家之後,竟發現武雄與其秘書衣不蔽體,在她與武雄睡了七年的床上行雲雨之歡,當場捉姦成雙。   追問之下,方知兩人已背著她同居數月,美華在萬念俱灰下,向法院控告兩人通姦,訴請離婚,同時為了不使小娟與姦夫淫婦生活造成壞影響,乃聲明擁有對小娟的監護權,並提出新台幣(下同)三千萬元教育金與每月三萬元扶養費的要求。 離婚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胡武雄(以下簡稱甲方)、黃美華(以下簡稱乙方),茲協議離婚,並就下列事項為約定: 一、甲、乙雙方合意應於簽訂本協議書之同時交付乙方票據兩張,於上開兩張票據均兌現時,乙方應將與甲方所共有坐落美國之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甲方;反之,倘甲方所開二張票據有任何一張未遵期兌現,甲方除應負票據上之責任外,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乙方。 二、甲、乙雙方合意離婚,並於本協議書簽訂後立即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 三、甲、乙雙方合意離婚後,二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女兒胡小娟歸乙方監護,惟甲方有探視權,且甲方應於離婚之同時以甲方為要保人,胡小娟為受益人,投保教育金保險新台幣(以下同)三千萬元;並自民國○○年○○月○○日起至胡小娟成年止,於每月之一日給予乙方三萬元整,作為胡小娟之扶養費,而有關此款項,甲、乙雙方合意皆寄予乙方之姐黃美珍(地址:○○市○○區○○街○○巷○○號○○樓)代收執之。 四、甲、乙雙方合意於甲方履行上開二及三之為胡小娟投保教育金保險等條件後,乙方即應撤回對胡武雄、王玉珠之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案號: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字第○○號)。 五、甲、乙雙方合意有關上開乙方控告甲方及王玉珠侵害配偶權一案之律師酬金○萬元整,由甲方負擔之。 文章連結: 元配自美國返台突襲檢查…抓到先生和秘書裸體在主臥室亂搞 求償3千萬教育金 .............

2026.02.0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老夫少妻相差40歲他有感體力變差…不動產汽車都贈與 僅留3孩扶養」(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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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老張與菊英是典型「一樹梨花壓海棠」老夫少妻的結合,年齡相差四十歲之譜,幾年前因菊英父親經商失敗,負債千萬,老張慷慨解囊相助,為表敬謝,菊英父親乃將女兒許配給他。   婚後兩人婚姻幸福,雙方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老張也一直以愛妻兼女兒的心情對待菊英,並生下三個胖小娃。   但時光催人老,所謂「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眼看自己已六十好幾、兩鬢飛霜,菊英卻值花樣年華,正是黃金時期。體力漸羸弱的老張,心中愁緒萬端。   一來,床笫失調,難行周公之禮;二來菊英年輕貌美,任此玫瑰兀自凋零,愛妻心切的老張情何以堪;況且老來得子之樂,勝過魚水之歡千萬。   幾年來,菊英對他也百依百順,毫無怨懟,是以不願自己這具臭皮囊成了她的累贅,為了菊英美好的將來,他決定讓菊英開拓自己的天空。他把婚姻延續中登記於菊英名下的不動產、汽車等一併贈與她,三個孩子則由他監護扶養。 離婚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張家齊(以下簡稱甲方)、謝菊英(以下簡稱乙方),茲協議離婚,條款如下: 一、甲、乙雙方合意離婚,日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二、甲、乙雙方所生之子女張曉夫、張曉姿、張曉世,均歸由甲方監護。 三、甲、乙雙方合意彼此名下之財產歸各名義人或持有人所有。 四、甲方願於立協議書後三日內給付乙方新台幣伍佰萬元,乙方放棄對甲方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五、乙方得於適當時機隨時探視子女,甲方不得妨害。 六、甲、乙雙方合意於本協議書訂定之同時,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七、離婚協議於甲、乙雙方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時始生效力。 八、本協議書一式五份,由甲、乙雙方、二位見證人及戶政機關各執乙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   方:張家齊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台北市○○區○○路○段○號  乙   方:謝菊英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台北市○○區○○路○段○號  見 證 人:甲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台北市○○路○○段○號○樓  見 證 人:乙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台北市○○路○○段○號○樓 中華民國○○年○○月○○日 文章連結: 老夫少妻相差40歲他有感體力變差…不動產汽車都贈與 僅留3孩扶養 ...............

2026.02.0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男企業家結婚與女方談妥 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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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企業家愈來愈重視夫妻財產制   筆者處理案件接觸不少企業家,男、女皆有;由於夫妻一旦結婚就涉及「夫妻財產制」的適用,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又有「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之分;後者還可分「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註一)。   由於夫妻如未採用「約定財產制」,即應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涉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   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   因為上述規定,導致一旦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發生離婚或一方死亡而配偶尚生存時,即會發生「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基於此一原因,企業家因身懷鉅款,關於財產規劃不得不細心思量;所以,現在企業家有愈來愈重視夫妻財產制的趨勢。例如:日前有一位男企業家結婚,事先向律師請教,後來索性就與女方談妥,結婚後立即約定「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 二、企業家有錢,竟招來配偶為錢而訴請離婚的厄運   如前所述,國內大多數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沒想到努力工作的企業家累積數十億財產,郤招來已結褵數十年的配偶藉著訴請離婚,同時要求分配他名下一半的財產,其配偶主張的依據就是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位企業家深覺其配偶既沒工作,在家不事家務,還有佣人侍侯,且揮霍無度,憑什麼請求呢?這時雙方就要進入訴訟攻防。該企業家一定會主張沒有平均分配的理由,更不該分配給其配偶,其主張則要求法院應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即「……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企業家死亡時,其配偶運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行使,節遺產稅   企業家打拚一輩子,累積不少財產,其繼承人繼承龐大遺產,為了少繳遺產稅,就會運用「扣除額」、「免稅額」……等,如配偶尚生存時,而繼承人間又和諧時,不免還運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以在發生繼承時,為了遺產稅節稅規劃,想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發揮到最大效果,必須是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且夫妻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才有空間(註...

2026.02.0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原配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已贈與外遇對象的不動產也可算入婚後財產嗎?」(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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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阿旺與阿美二人結婚,採用「法定財產制」,結婚後七年,阿旺因外遇,阿美要求離婚。阿旺見阿美執意離婚,乃與之達成「協議離婚」,並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   隨後阿美向阿旺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計算「婚後財產」時,阿美提及離婚前一年阿旺送給外遇對象的不動產也要算入「夫的婚後財產」,此一主張是否於法有據? ★解析   我國夫妻財產制有「約定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夫妻雙方如未採用「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時,即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夫妻如適用「法定財產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註一)時,夫妻間即涉及「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案例中,阿美向阿旺所主張的即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如何計算?其應由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註二),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不過還要注意「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其乃指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應存的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則不在此限(《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   因而,本案例中的阿旺於阿美離婚前一年,將房子贈與外遇女子,該不動產是婚後購買登記於阿旺名下,自屬「婚後財產」,雖已於離婚前一年贈與外遇女子,然依前述《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的規定,應「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所以阿美自可主張於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除應將目前阿旺名下的婚後財產計入外,也應將已過戶予外遇女子名下的房子即「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一併計入阿旺的「婚後財產」,再來計算其與阿美間之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   對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眾除應有上述認識外,也應瞭解此一權利為「債權請求權」,行使此一權利應注意「消滅時效」的規定,即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 註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如: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死亡、夫妻改採「...

2026.02.0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他任職貿易公司晉升快擁大好前程…已論及婚嫁女友卻被父親性侵 母親也崩潰」(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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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小美原本和先生阿國的感情就不好,再加上兩人已分居七、八年,於是把全部的希望都放在兒子身上。兒子大學畢業後,很順利地進入一家貿易公司上班,由於兒子的努力,受到公司主管的讚賞,晉升很快。   另一方面,兒子也有要好的女朋友,兩人已論及婚嫁。沒想到,前幾年失了人性的阿國竟然強暴兒子的女朋友,使得原本充滿抱負的兒子,因受不了自己的父親做了這種無恥的行為而離家不知去向,阿國也因此被控告「妨害性自主罪」(註)判刑確定。   現在阿國又和另一名女子發生關係,小美實在無法忍受阿國的惡劣行徑,便向他提出離婚的要求,但是阿國不願意,小美該怎麼辦? ★解析   依我國《民法》有關離婚之規定,可分為「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二者,所謂兩願離婚,乃夫妻以消滅婚姻關係為目的之契約。   其要件除須有當事人之合意,且須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發生消滅婚姻之效力。   而所謂「判決離婚」,係指夫或妻本於法律所定之原因(參見《民法》第1052條)請求離婚,而法院認為有理由時,以判決解除婚姻之謂。   我國《民法》就判決離婚之原因,係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Ⅰ.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換言之,夫妻之一方必須有該當《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所列舉十款原因之一時,或雖不備同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要件,但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實難以維持婚姻者,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向法院請求離婚。   據案例所述,當事人小美與夫阿國分居七、八年,而阿國於前年又因強暴兒子的女朋友,被告「妨害性自主罪」(參見《刑法》第221條),現與另一女子在一起並發生關係等情,可分為:   倘阿國棄家出走,置小美之生...

2026.02.0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送鑽戒手鐲聘金30萬卻被戴綠帽 他因公出國進修一年…未婚妻與男同事結婚」(摘錄自《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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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婚約訂定後,可否反悔? ★案例   阿明與阿美已交往三年,並均屆適婚年齡,由於雙方父母的催促,阿明與阿美決定先擇日訂婚。阿明送給阿美鑽戒、手鐲等首飾及聘金新台幣三十萬元,阿美父母亦送阿明房屋一幢;詎料,阿明因公出國進修一年,阿美竟與男同事另生戀情,背著阿明結了婚,阿明回國得知後,不免傷心氣憤,更不甘平白花費了巨額的金錢,阿明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解析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972條參照);婚約訂定後,雖對彼此負有於將來與對方締結婚姻的義務,卻無法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975條參照)。   故訂定婚約之任何一方均可於具有法定解除婚約的事由發生時解除婚約。以本案例言,阿美與阿明訂婚後,又與男同事結婚,屬《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1款:「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的事由,阿明自可以此法定事由向阿美依法解除婚約。   按《民法》第977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按阿美與阿明解除婚約,係因阿美違反婚約在先,阿明就此並無過失情事,所以阿明可以請求阿美賠償他因此所生的損害,即其為訂婚所支出的喜餅費、宴客費等損失,甚至其精神上的痛苦,也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次按同法第979條之1的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依前揭規定,阿明與阿美均可互相請求返還當初為訂定婚約而贈與他方的信物。   但應注意的是,前述條文的請求權,適用「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979條之2參照)。 文章連結: 送鑽戒手鐲聘金30萬卻被戴綠帽 他因公出國進修一年…未婚妻與男同事結婚 .................. 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 作者: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彭郁欣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出版日期:2026/01 初版 書號:1F25 定價:350元   所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當得一世夫妻,實屬不易;惟現代人面對外在環境快速變遷,壓力、誘惑紛至沓來,要使兩情繾綣,共赴白頭,雙方自應細心呵護。若不...

2026年2月出刊幸運雜誌189期,專文報導「愛與法的交織:在婚姻中守護權益,在法律中圓滿人生——《愛有約束,法有規範》一書揭密婚姻中的法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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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在現代社會,婚姻同時具有情感與制度的雙重面向。一方面,它建立在愛情、信任與緣分之上;另一方面,它也是法律所承認並加以規範的契約關係。當兩人選擇結婚,就意味著願意共同承擔生活的風險與責任,包括財產安排、子女教養與彼此扶助。佛曰:「修百年同舟,修千年共枕」,即是提醒人們應珍惜得來不易的緣分,更要以智慧經營婚姻,方使愛得以長久。 婚姻,是愛的承諾,也是成長的修煉   婚姻,可說是人生中最重大的「契約」之一。它不僅是兩個個體之間的情感結合,更是社會結構的基石,承載著法律、經濟、倫理與家庭的多重職能。   從感性層面來說,婚姻是「愛」的承諾與歸宿。能成為夫妻,必定是有深厚的緣分。婚姻提供了一個避風港,讓兩人在面對世界風雨時,有情感上的支持與慰藉。然而,婚姻並非童話故事的結尾,而是人生修煉的開始。在親密關係中,夫妻必須學習妥協、包容與溝通,並在與另一半的互動中,逐漸形塑並尋得自我的定位與價值。   而就理性與法律層面而言,婚姻則是一場關於「責任」與「權利」的長期協議。一旦簽下「結婚證書」,法律便賦予了雙方對等的身分權益,包括貞操義務、共同生活、扶養義務、醫療代理權、財產分配權及繼承權。這意味著婚姻不再只是兩個人的私事,而是受到國家法律規範的權義關係。   由於女性經濟獨立、傳統觀念式微、個人幸福意識抬頭等等因素,我國的離婚率也逐年升高,甚至長期位居亞洲前列,然而當婚姻走向盡頭,隨之而來的往往不是解脫,更是排山倒海的壓力。常見的問題包括:夫妻財產分配、子女監護與扶養,甚至造成情感與心理的創傷。這些問題交錯,顯示現代社會中的離婚,已不僅是兩個人的分手,更是牽動法律、心理、經濟與下一代福祉的複雜工程。 法律智慧的引路人 —— 李永然律師對婚姻法治的重視與推廣    在婚姻與家庭法律領域深耕多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深知健全的法律知識是維護婚姻價值、妥善處理家庭變故的關鍵。他長期觀察到,許多民眾因不諳法律,或在情感衝突中失去理性,導致婚姻爭議陷入更深的泥淖,不僅無法好聚好散,更對子女造成二次傷害。   因此,李永然律師透過撰寫專欄、出版書籍、舉辦講座、媒體訪談等方式,將艱澀的法律條文,轉化為易懂的實用指南,旨在提升社會大眾的「婚姻法律素養」。他強調,無論是締結婚姻前的審慎規劃,如「婚前協議」(或稱婚前契約),或是面...

李永然律師為「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一書撰寫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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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序   「草率的婚姻少美滿」莎士比亞如是說。婚姻,是人生的一大考驗,學習在親密的關係中,尋得自我的定位與價值。結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婚後財產」及「子女監護」皆在法律規範之內,亦可於「婚前協議」訂之。結婚更是與親密伴侶間的信任與盟約,因此,在踏入婚姻前須審慎思考。佛曰:「修百年同舟,修千年共枕。」,之所以成夫妻,自有「緣」字可言,故應以「愛」經營兩人關係,以「智慧」經營婚姻。   萬一夫妻間的信任潰堤、盟約瓦解,沮喪、焦慮等情緒必接踵而至,若決定離婚,加上其間衍生的法律問題,如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扶養……等,龐大的壓力恐讓自己陷入嚴重的心理衝突與矛盾中。此時,處理「困擾的情緒」應為優先,同時學習「分手的藝術」,將離婚視為一個人生轉捩點、生活的新契機,突破心理障礙,以新的態度面對世界;接著,給予子女適當的輔導,減低孩子的「負面情緒」,最重要的是,依然要讓孩子與父親或母親維持良好關係。   「離婚協議」須在雙方理性的共識下建立,切勿陷於互相傷害和處罰對方的心態中。準備離婚時,務必先閱讀完整的「離婚協議書」、明確列出雙方欲安排的相關事宜、了解離婚相關法令,對任何的協議皆以「書面文字」清楚訂明,包括夫妻財產分配、對外債務關係、子女監護權、子女扶養教育、子女探視安排……等。若對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共識,則需一位專業且可信賴、有經驗的法律專家協助,借重其專才及善於協商、辯論的特質,透過「訴訟」,此時尚須特別注意新施行的《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如此方可離個乾淨的婚。   婚姻生活中,除了「婚前協議」、「結婚效力」、「離婚」等有時發生爭議外,也可能發生「婚外情」,雖然《刑法》已刪除「通姦罪」(《刑法》第239條),但仍有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爭議,甚至發生「家暴事件」,對於這些問題,藉著《從結婚到離婚》一書再版之際,予於增列於書中,並更名為《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且特別邀請黃斐旻主任律師為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撰文說明應注意事項,而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也就地政士的角度提供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登記與稅務問題,同時彭郁欣主任律師並為家暴受害者解析保護之道,並提供「聲請狀」方便讀者運用參考。   「婚姻」既是愛的承諾,也是法律的契約;「離婚」既是情感的斷裂,也是制度的安排。無論是攜手共度,或是理性分手,...